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股份制问题研究

股份制问题研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公布以后,各路专家纷纷登台撰文,对《决定》中“应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争先“解读”。这类文章看的多了,比较的多了,也产生了自己的一些想法,总想掺和进去,凑个热闹,但毕竟不是“专家”、“学者”,难登大雅之堂,想凑热闹也没有机会。借写年度“论文”之机,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权当一次再学习。

一、国情民意推动着改革与创新

老祖宗马克思在谈到了蒸汽机的同时,就提到了股份制,并且曾经把股份制的作用、意义与蒸汽机的作用、意义相提并论。

遗憾的是因为马克思把股份制界定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范畴中,并没有引起社会主义决策者的注意,相反,资本主义却靠不断完善、规范的股份制使生产力不断发展,嘲弄了社会主义革命家关于“资本主义已是气息奄奄,日薄西山”的预言。

虽然股份制是个好东西,但在新中国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股份制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出现、发展是改革开放的推动,是国情民意之下的必然的共同的选择。

我们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并一直在寻找一种既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又顺乎民意,既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又能体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公有制的载体。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国有化的工业和集体化的农业为贫穷落后的社会主义快速实现工业化带来了非同寻常的发展速度,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实践证明,每当我们的方针、政策、改革思路能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就能启动中国人民的胆略和智慧,就能促进生产力的极大解放和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体制给经济发展注入前所未有的活力,加速了强国富民的进程。但是,当社会主义工业化达到适度规模的时候,我们也发现,现实的生产效率并没有预想的那样高,企业亏损面仍在继续扩大,就业的压力也在一遍又一遍地提醒我们,强烈地要求发展生产,渴望尽快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这是最大的民意。

那么,有没有可供选择的改革方案呢?

各种形式的股份制出现了。它是我国改革发展实践中的又一可贵尝试,是贴近中国生产力水平的实际,顺乎国情民意的又一伟大实践。

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调查,截至*1年年底,占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净资产70%的4371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已有3322家企业实行了股份制改革,改制面达76%。在已改制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占69%。520家国家重点企业中的514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已有430家进行了公司制改制,改制面达83.7%,其中282家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部分还改造成为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革,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近年来,个体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相互参股、融合的状况明显增加,促进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据全国工商联*2年对全国私营企业的调查,分别有8%和13.9%的私营企业已经和准备收购国有企业,有25.7%的私营企业是由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转制形成的。

然而,面对各种形式的股份制蓬勃发展的实际,官方理论却明显地滞后,见诸于中央文件的对股份制的权威表述,艰难地经历了几个阶段:

从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到十五大提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从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到十六大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10年来,我们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引起国内外舆论高度关注的则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更加贴近实际的这段表述:

“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比较以往的文字,这段话显然是在理论和实践上有重大的突破,因此,人们都说《决定》充满亮点。

但是,我们也不难看出,滞后的理论突破,毕竟只是对已经产生的经济现象及其实践结果的一定程度上总结和认可。

二、理论缺憾呼唤着完善与发展

马克思虽然肯定过股份制的积极作用,但他仍然把它界定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范畴之内,这是最大的理论缺憾。因此,我们想要在马克思那里为股份制讨一个正面的“说法”,恐怕是勉为其难。然而,股份制尤其是以公众公司为代表的现代股份制,又的的确确是承载现代生产力的一种有效的生产关系或企业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国家在用,我们现在也在用。由此可见,我们一定要摈弃凡事都要在马克思的著作里找“说法”这种理论思维模式,如同我们在20多年前坚决地摈弃了“凡是论”。斗胆说一句,对不能搞“凡是论”,对马克思同样不能搞“凡是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深刻批判,一个半世纪以来至今未见有人能出其右。但由于人的生命的有限性,他老人家显然无法预见到自己逝世百余年后在一个东方大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所遭遇的具体情况,从而也就没有“时间”来修正和补充自己的相关理论。与马克思的说法不同,我们的看法应该是,股份制恰恰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扬弃,它的意义超越了资本主义的范畴,因为它使得以往仅仅被视为“劳动力”的劳动者,也有了同时成为资本所有者的机会。这难道是我们作为社会主义者应该反对的吗?至于说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同样不能抹杀它所具有的社会主义性质。正如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我们可以允许甚至鼓励“非公有制”这种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经济存在;同理,在资本主义国家,为什么就不可以有社会主义因素的存在呢?

由于“公”“私”水火不相容的旧理念的强大惯性,至今还有不少经济学家认为:“股份制本身作为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是中性的,如同承包制、租赁制一样,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样,才有必要使用实现形式的概念,即资本主义采用了就成为私有制的实现形式,社会主义采用了就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他们还认为:“要定义每个股份制企业的性质,还得看其股权结构、组织形式,持股者主体是谁,以及谁控股,等等。在我国现有的情况下,如果持股者主要是国家和集体,那么它仍具有公有制性质;如果持股者是私人,那么它仍然是私有制”。这又是一大理论缺憾。

这些说法,这些对股份制的解释也就是在说,股份制只是个“筐”,装进去的“国有资本”占大头,它就是“公有制”,装进去的是“私人资本”占大头,它就是“私有制”。这样的解释实质上消解了三中全会关于股份制论述的创新意义,其逻辑出发点仍然是“唯国有制方为公有制之正宗”的传统观念。也就是说,依照他们的说法,判断一个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是“公有”还是“私有”,只能以国有资本在其中所占的份量多少为标准,多则为“公有”,少则为“私有”。至于其他没有国有资本的股份制企业,则更是一概为“私有制”无疑。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我们一直以来所坚持的“公有制为主体”,岂不也可理解为“国有资本为主体”?也就是说,其他经济成分再怎么发展,也不能超过国有经济,否则,中国就有“私有化”之嫌?而像浙江这样非国有经济占据80%以上的地区,岂不早成了“资本主义地区”?这显然不是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股份制那段话的本意。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一国之国民经济以产权独立的民间经济为主,而以国有经济为辅。不管承认不承认,是推翻不了的。看来,如果要在逻辑上说通,我们就得摈弃以“公有”还是“私有”来判断企业性质的界定办法。“公有”还是“私有”这样的说法,只能用来界定资本的性质,而不能用来界定企业的性质,尤其不能用来界定产权多元化的现代股份制企业的性质。不如此,有人就会问:难道可以说,一家由国有资本占据50%以上股份的股份制企业就是“公有制企业”,而另一家由国有资本占据50%以下股份的股份制企业就是“私有制企业”?果如此,一家由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各占一半的股份制,又该算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呢?莫非要叫它“半公半私”企业?有的专家说,如果一定要说股份制企业的所有制的话,可以称之为社会所有制。因为在这种企业制度下,投资者的投资和作为法人所有的资产权,都只负有限责任,投资者的投资已经融合在一起了,已经社会化地使用了,不再归自己支配了。我们应该彻底改变以往的以姓“公”还是姓“私”来判断企业性质的旧理念,代之以符合经济学规范的概念组合。也就是说,对企业性质不应像对资本性质那样用“公有”、“私有”来界定,而应用“国有”或“非国有”、“国有控股”或“非国有控股”、“股份制”或“独资”来加以区分。否则,我们的理论就很难“自圆其说”。

三、体制特色制约着演变与走向

从目前的情况看,股份制充满了活力,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一“股”就灵也是不切合实际的思想。股份制应提倡多样化与规范化并重,才是它的理论的真正出路。

一个理论的正确与否,检验它的唯一标准就是实践。在股份制的实践中,公平与效率不可兼得就是一个十分显眼的矛盾,长期困惑着官员、学者和企业决策人。那么,在我们的现行制度下,有没有一种可以使公平与效率兼容并蓄的办法呢?

我更看好被人们说成是非驴非马的股份合作制,为此,不免要多说上几句。

有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非驴非马,不三不四,很不规范,迟早要向股份制或合作制过渡。然而不少企业发展的实践却证明,“非驴非马”恰好体现了杂交优势。

股份合作制虽然兼容了股份制与合作制两种经济形式,但不存在谁主谁辅、谁包含谁的问题,二者在结构中处于并立的状态,劳动利益和投资利益均衡并重,充分发挥了劳动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构成一种与生产力、与市场相适应的合理的经营机制。

在组织目标上,合作制是实现企业成员互助互利,改善企业成员环境,股份制是为了获得利润,而股份合作制是获取利润合理分配;在产权结构上,合作制是企业成员个人占有,股份制是按股份多少差别占有,而股份合作制是有差别的共同占有;在成员管理上,合作制是一人一票制,股份制是一股一票制,股份合作制则是两种方式的结合;在收益分配上,合作制是按企业成员的惠顾比例分配,资本报酬受到严格限制,股份制是按股份配资本报酬,股份合作制则是按股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在联合方式上,合作制是业务或劳动的联合,股份制是资本的联合,股份合作制是资本和劳动的双重联合;在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上,合作制是基本上统一的,股份制是完全分离,股份合作制是不完全统一。

股份合作制本身也具有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是建立了有限责任制度,真正实现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是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四是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治理结构;五是具有良好的运行效率,能够调动劳动者和资本两个积极性,而且,由于资本和劳动的统一,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容纳现代管理提供了可能。所以说,股份合作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是根植于中国深厚土壤的制度创新,形成了一种具有独立的组织目标、组织功能和形态特点的企业组织形式。

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职工既是资产的所有者,又是生产者;既关心自己的工资,更关心企业的资产;既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又接受经营者的领导;既有按劳分配部分,又有按股分红部分;既有职工自己的那一份利益,又有企业不可分割的一块资产,资本和劳动的内在统一性在股份合作制中得到了很好的证明。因此,就总体而言,股份合作制将与股份制和合作制长期并存。

借鉴人类的文明成果,为我所用,才有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更广泛的空间。股份合作制正是集股份制的“资合性”与合作制的“劳合性”之所长,融集体和个人利益为一体的、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

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是衡量改革开放最根本、最客观的是非标准。增强国力、实现共同富裕和发展生产力三者不可或缺,公平和效率就包含在其中。

邓小平同志曾多次强调:“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为什么说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的公有制经济?就是因为它将体现效率的股份制和表现公平的合作制结为有机的整体,既兼顾了股份制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效率为先,又维护了合作制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实行按劳分配的公平为本,使公平和效率在一种企业制度中实现。

只讲公平,不讲效率,发展不了社会主义;只讲效率,抛弃公平,就不是社会主义。股份合作制首先是企业员工作为劳动者的联合,又引入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因此具有明显的公有制性质。它讲公平,留有公共积累,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它讲效率,首先要求产权明晰,是在承认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同占有,所以,劳动者关注企业的成长,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

因此我们说,股份合作制是吸取了股份制的合理内核及合作制的基本内核,汇集了公平和效率于一身的新型公有制经济,是对公有制经济的丰富和发展。

列宁在《反杜林论》里说:“天上的仙鹤不如地上的家雀”。

我们不会放弃社会主义,我们更不会放弃发展,那么,股份合作制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土生土长的东西,今后也许会更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