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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法人是法律创设的民事主体,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一个自然人。项目法人是指为实施工程建设项目而组建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地位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称为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代表。我国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甲类项目一般实行机关法人制度和事业单位法人制度,乙类项目一般实行企业法人制度。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基本历程

1995年,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他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1996年,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指出: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指出: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200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水利工程建设中,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

综上,水利工程建设由最初的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到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再到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到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国家宏观监督调控为指导,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为服务体系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

2.项目法人与建设项目各方的关系

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实行监督、稽查、审计制度。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工程承包合同确立权力和义务。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通过合同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工程进行目标管理,并对项目法人负责。论文参考。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心,项目法人必须对国家和投资方负责,对工程质量负责,对工程的运行管理负责。论文参考。论文参考。

3.水利工程建设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对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与项目法人合二为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与建设单位的职责往往分不清;其二,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项目法人应由负责组建的单位正式发文明确,并对工程建设有关单位予以公开;其三,项目法人与项目负责人相混淆,项目法人是工程项建设管理的组织,不是独立的负责人;其四,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过分依赖监理单位,不能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其五,项目法人直接管理承包人,忽视监理单位做为公正的第三方的工作,给国家造成损失,造成工程项目投资的浪费和工程质量的下降;其六,项目法人的力量和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亟待加强和提高;其七,项目法人不专职,法人组织缺少技术、经济方面的工作人员,造成工程实施中过分依赖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4.项目法人的主要工作

一是负责筹集建设资金,落实所需外部配套条件,做好各项前期工作;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审定工程设计、概算集资计划和用款计划;三是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招标工作;四是审定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进行项目预算和决算;五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审定项目机构编制,决定人事聘任;六是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水利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七是项目投产前,组织运行管理班子,培训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八是项目建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竣工决算。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进度控制;工程监理;组织管理;

0引言

监理作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服务机构,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重点就是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造价以及安全进行控制管理,并参与项目建设施工现场的协调。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能否顺利按照预期完工,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效益也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监理单位应该将项目建设的进度控制作为项目监理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科学合理的控制方法,将项目建设的进度有效的进行控制,进而确保工程项目建设整体目标的实现。

1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概述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而言,进度控制主要是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不同阶段的内容、流程、持续时间以及衔接的彼此关系,确定项目建设的整体进度目标,并根据进度目标的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各项资源配置进行优化,制定进度控制计划。在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则根据进度计划的安排以及出现的偏差,及时调整管理策略,最终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如期交付使用。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中,容易造成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拖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在非施工原因方面,国家主管部门政策的影响、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设计的变更、拆迁以及场地整理进展不顺利、外部材料或者是机械设备租赁等供应商配合不及时,等等原因,都会造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进度出现延误。

在施工管理方面,对于施工单位的组织管理不力,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工艺工序控制管理、资金投入等都会影响到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同时,项目建设施工中出现了严重的质量缺陷、安全事故造成了项目建设施工的返工、停工,施工作业管理中内部施工工序衔接不当,项目进度控制协调管理不力等等,也同样会造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进度的延误。

2在项目进度控制中的监理管理策略

(1)PADC项目进度控制管理策略。PADC控制策略也就是美国的戴明循环控制法,分为四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确定进度控制管理目标以及实施活动计划,具体任务就是制定项目建设的周进度、月进度以及年进度计划;第二阶段组织进度控制管理工作实施,完善进度控制管理体系设计,工作任务主要是组织流水作业,控制合同及设计变更等;第三阶段根据进度管理任务进行进度计划执行检查,分别查明造成进度计划执行出现问题的建设单位、设计方、施工单位以及监理自身方面存在的原因;第四阶段根据检查情况对进度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管理上的调整,主要是调整施工作业组织,加强协调管理以及劳动力、机械组织保障等。

(2)图形法分析控制进度计划。在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的控制上,监理部门也可以采用图形法对实际进度情况以及进度计划差异进行分析掌握。在进度监理控制中较为常用的图形分析法主要有横道图比较法、S曲线比较法、香蕉曲线比较法、前锋线比较法、工程形象进度图比较法等几种进度控制方法。

(3)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动态控制法。这种控制策略主要是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动态的控制,尤其是在确定工程项目建设进度以及编制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时,预留一定的弹性,在进度计划的具体控制过程中,利用其中的弹性,采取动态控制管理的方法,对工序间的衔接进行调整。动态控制方法主要包括赢得值法和跟踪检查法两类。赢得值法主要是通过将资金转化为的工程量作为工程项目监控指标的方法,进度跟踪检查法则主要是由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以及定期检查对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进行跟踪记录以及协调控制。

3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控制监理实施策略

(1)做好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控制事前阶段的监理控制。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作业之前,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人员应该全面的考虑到可能影响到项目建设施工进度的人员、机械设备、材料供应、施工技术、资金以及外部环境等各种进度风险影响因素,并根据项目建设的工程量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工期,在合同条款中对施工进度进行明确的要求。其次,为了避免由于施工技术原因等造成的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出现延误,对于所有的施工技术方案监理人员应该组织设计人员以及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论证,特别是对于关键节点以及关键部位的项目建设施工方案,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对进度计划进行细化明确。第三,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机构应该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中的相关要求,设置进度监理协调管理体系,负责协调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安全、造价以及合同管理等多项管理内容,解决制约进度计划推进的各种制约问题,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

(2)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事中阶段的进度监理水平。现阶段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进度监理控制方面较多的主要是采用动态跟踪检查的方法进行控制,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流水作业的施工方式,由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每天记录项目建设工序的实际完成情况。在进度监理控制中,对于由于技术薄弱、施工力量不足等造成的进展缓慢的问题,监理人员应该及时督促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及时增加人力物力投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按照工期计划执行。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监理单位应该定期或者是不定期的组织临时会议,可以碰头会、例会或者是专题会的形式,对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进度协调控制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共同协商制定加快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的各项措施。

(3)重视事后阶段的进度控制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的事后控制管理上,重点是制定保证总工期不突破的措施以及制定总工期被突破的补救措施,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人员应该根据已实施的施工进度,及时修改和调整进度计划和监理工作计划,以保证下一阶段工作顺利开展。为了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监理人员应当协同建设单位以及质监站等做好相关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验收工作,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为了避免工程项目建设的延期,应该单独的制定工程延期控制管理措施,尤其是加强对于工程延期的申报与审批控制,对于各种由于工程变更、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业主方面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障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项目建设的延期,在监理工程师核实以后,应该根据延期内容在施工网络进度计划中进行记载并采取增加作业班组、采用新技术或新材料等相应的补救措施加快进度,尽可能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目标的实现。

结语

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控制不仅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建设能否顺利完工交付使用,同时也直接关系到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目标能否按照预期实现。在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应该重视进度监理工作的重要性,综合采用多种策略,强化工程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与事后阶段的进度监理,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如期完工。

参考文献:

[1]米永明, 冯心强, 孙海荣.施工阶段监理问题探讨[J].建设科技, 2011, (13).

[2]叶冬梅.建设工程监理对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探究[J].现代物业(上旬刊), 2011, (07)..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在工程监理实践中。建设监理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发挥投资效益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同时。由于该项制度实施的时间较短。经验不足。社会缺乏对建设监理的认识。以及监理实施中由于管理不规范和制度不完备的原因。造成目前监理行业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力图从监理的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完善监理制度的构想。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一、现行监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影响监理制度发展的认识问题

1.未认清监理服务关系中监理的独立法律地位。监理服务是由独立的社会化的监理机构来实施的。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业主。、被监理单位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监理的独立性是保证监理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委托单位。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是通过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一种合同关系。是一种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服务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监理实践中。不少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其委托的机构。是为其提供监理服务的。因此。应该服从业主的领导。应该按照业主的旨意行事。而不论这些要求是否合理和合法。

2.未正确认识为业主服务与履行社会职责的关系。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高投资效益服务。同时。监理单位还要从国家和社会利益出发。履行监理职责。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目前。部分业主为了局部利益而作出损害国家、社会或承包商利益的行为。

二 监理制度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建设监理单位行业化、系统化现行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通常情况下。国有监理单位都是采用。或实质上是。行业系统所属企业的管理模式。这种监理行业从属于主管系统的模式是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产生的。是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逐步推行监理制的必然产物。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为了适应实际情况而采取的不规范模式。弊端较大。由于经济体制上的原因。行业特点较强的监理单位多数未从根本上独立。即使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监理单位。最大股东仍是原来的上级单位。仍然属于原来的行业系统管理。监理单位往往没有人事、财务的独立自主权。出于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考虑。监理只能接受合同之外的上级指示或意图。无法真正做到科学、独立、公平、公正。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建设项目中。投资方或建设方、承包方可能同属一个主管行业系统。甚至有时上级单位成为被监理方。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不会诉诸法律。并且在习惯于论资排辈的重大场合。监理意见常被轻视而搁置。

其二。建设方是项目法人。但却不是投资者。不是业主。建设方是业主组建的管理机构。仅执行经营管理职能。但监理合同却与同是三元一体之一的建设方签订。建设方掌握监理费和工程款的拔付权。监理范围、深度由建设方确定。不少情况下监理只能主要承担或只承担质量控制。无法真正落实业主意图。

其三。在大型工程建设中。除建设、承包、监理等三个主体之外。上级部门往往成立指挥部等现场机构。直接介入工程管理。指导监理工作。掌握主要决策权。当意见不一时。监理人员态度暖昧。

这种监理模式从根本上讲。与工程建设监理的本质内涵不同。监理方不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体现建设方或投资方自行管理工程的模式。由于建设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往往考虑自身利益而不能严格地按合同文件办事。加之对监理的工作程序、制度和行业特点知之较少。因而实现监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就难于做到。监理行为存在的基础被淡化。三元一体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合理建设市场结构体制也就难于形成。这种监理模式在建设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会造成诸多不良后果。

第一。违背了我国推行建设监理的初衷。不利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不利于建设方从具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第二。不利于对工程建设的控制。上级领导的行政干预、建设方的全面参与使参建各方责权不清、效率变低。第三。不利于将社会监理进一步推向市场。这种模式不利于形成一个真正由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三元主体组成的管理体制和以合同为纽带。以建设法规为准则。以三大控制为目标的社会化、专业化、科学化、开放型管理工程的新格局。

2.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通常在管理层次上分三个层次。决策层、中间控制层和作业层。根据对各个层次人员的要求制定岗位职务和职责。选派监理人员。一些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层次模糊。职责不明。运作无章法。一些监理企业的上层领导的约束机制欠缺。一方面领导层收入不高与贡献不对称。另一方面弄虚作假。化公为私现象不少。在职消费现象严重。

三 建设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1.现有的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在立法层次和范围上不能满足监理实践的需要。目前。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使监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层次得到了提高。建设部及相关部委也相继颁布了各类监理规章。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等。但这些法律或规章在不同方面都存在立法不完备的问题。如建筑法中第4章“建筑工程监理”。仅用六条法律条文原则概括了监理制度。没有充分说明监理制度的全部内容。使得这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简单。

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开展不利。使得建设监理仅在施工阶段得到了局部发展。在工程建设的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形同虚设。监理工程师仅有建议权。没有出图权和修改权。使得在工程设计阶段无法体现工程监理的作用。在工程设计阶段。由于没有配套的设计阶段监理规范。造成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

3.现阶段。我国工程合同的各类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条文简单。过于原则。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没有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监理工程师无法对这类合同的履行开展监理工作。如现行的《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条款中未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利。《施工合同》中未对工程分包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未对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分包问题的权利作出规定。国内这类合同文本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件相比差距较大。由于合同文本的编制水平较低。直接影响监理制度的执行。

二、解决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对策与完善建设监理法律制度的构想

一 建立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监理服务机构是完成监理任务的关键。监理工作开展主要依靠工程项目的监理组织机构实施。在重视监理工程师个人素质的同时。更要强化监理机构的组成。从工程项目的性质、施工工期、工程的技术复杂程度以及工程质量的关键问题等各方面。优化组合。选派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监理机构。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委托关系。不影响其监理工作的独立性。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利产生于监理委托合同关系。处于受托方的法律地位。在执行监理任务中必然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为业主服务。实现业主所期待的目标和利益。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监理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规范、规程。在这一点上。具有独立的执行职务的独立性。不应受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规范、规程指令的制约。若要体现监理工作的作用。必须认清监理服务关系中监理的独立法律地位。

三 正确认识监理单位为业主服务与履行社会职责的相互统一。目前存在业主为了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而执业的监理单位为了维护原则或执业规则。必须要坚持监理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这种情况导致了业主与监理单位的矛盾。业主必须提高认识。充分理解监理制度设立的本身就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效益和质量的最优化。保证国家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业主利益问题上是相互统一的。

四 针对监理行业管理机关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监理法律、法规。从严审核监理单位的资质。根据工程建设市场的状况和发展监理单位管理规划。控制监理单位的数量。保证监理单位具备执行监理任务的责任。并与工程建设监理任务质量相协调。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理单位设立审批制度。制定区域监理单位发展计划。保证监理单位的资质和实际水平相一致。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从高、从严对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在签订监理服务协议书时。既要给予监理工程师以充分的权力。也要规定有效的制约措施。要适当提高监理服务费标准。保证监理人员享有比较优厚的待遇。有较强的检测手段。并使监理单位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使之具有向高层次、高水平发展的财力。要避免监理人员“滥竽充数”。监理单位“薄利多销”。同时。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规范监理工程师培训制度。对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进行考查、审核后。重新核定培训独立资格。以保证监理人员的素质。

五 监理单位要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监理企业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是“高智能”的服务咨询组织。监理单位注册资金一般不高。经济实力相对较弱。从这层意义上讲。监理单位是小型企业。但监理单位最大的资本是人才。监理企业水平、能力、资质的高低决定于人才优势。所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与数量决定了监理企业的素质。如何调动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积极性。形成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如何从根本机制上建立起一个有凝聚力、战斗力、责任感的现代企业就摆在每个监理工作者面前。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V5文献标识码: A

针对当前小型水利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应采取的对策。

1 水利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

1.1 项目法人行为不规范当前小型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及项目法人行为尚不规范。就项目法人方面讲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行政干预,违反建设程序,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二是质量意识薄弱,管理松懈,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不够;三是资金不到位.资金运作有问题、压价、要求承包方垫资、拖欠工程款。造成盲目压缩质量成本和质量投入;四是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导致低资质、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工程建设。

1.2 设计水平不高.质量“先天不足”

一是前期工作不充分,工程仓促上马;二是设计人员水平低,设计因素考虑不周,结构布局不合理,设计深度不合理,设计深度不够,方案比较不充分,设计人员不熟悉规范,未执行强制性标准;三是设计质量不高。图纸粗糙,施工时随意变更图纸:四是设计质量缺乏有效监督。

1.3 施工不按质量要求。出现“豆腐渣”工程一是工程多次转分包,层层收管理费、资金流失,经济利益驱使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很难避免;二是大量民工及农村施工队伍涌人建筑市场,施工人员业务素质差,技术水平、经验不足;三是施工不规范,质量控制手段落后,管理粗放.质量体系有待健全,质量把关不严。

1.4 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一是监理队伍少,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人员无证上岗,工作责任心不强;二是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单位存在“一条龙”、“同体监理”、“自行监理”现象,监理成“兼理”;三是监理工作不到位,工作深度和广度不够,质量能力不强,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2 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的对策

2.1 大力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质量需要一个良好的水利建筑市场环境,因此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程序意义深远【1]。一是加强建筑法制建设,强化法制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是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依法培育和管理建筑市场,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活动。三是强化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管理体制和承发包管理、项目管理。四是加强建材市场材料、产品、设备监督,杜绝以次充好,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五是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2.2 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一是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杜绝“三边”工程。二是依法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三是严格挑选施工队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四是负责按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五是按工程实际需要把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六是鼓励质量创优,实行优质优价,严禁盲目压价。七是保证有合理的设计、施工工期,防止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的现象。八是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扭转部分领导重效益、轻管理.重进度、轻质量的倾向。九是保证监理单位责、权、利统一 充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

2.3 精心勘察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勘察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一是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二是推行设计招标制度,促使其提高设计资质和技术水平,将设计单位推向市场,靠竞争、信誉求发展。三是推行设计监理工作,杜绝由于设计质量低劣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四是严格建设审批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五是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制度,实施工程设计质量第三方有效地约束和监督,防止不合格设计图纸进入施工现场阍。

2.4 强化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施工是形成工程保质量的决定性环节,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和控制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和基础。一是完善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三检制”,并使该体系正常、有效运转。二是从操作人员、建筑材料、施工机械、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环境5个方面做好施工工序质量控制。三是对工程施工环节进行严格的动态控制,落实施工前主动控制、施工中认真检查、施工后严格把关的质量控制措施。四是加强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精心施工。五是项目经理、质检员、特种作业人员要达到全部持证上岗[31。

2.5 完善监理制.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工程监理能促进承包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防范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问题发生。但由于监理制度推行时间不长,需在实践中完善。一是规范监理资质管理,加强对监理持证上岗的监管。二是加强监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素质,解决少数监理人员素质差、监控能力不强、难于胜任监理任务的问题。三是培育监理市场。监理必须是社会化、专业化的企业单位,不应挂靠在部门或行业之下。四是逐步通过招标选择合适的监理单位.防止和抵制“同体监理”。

2.6 发挥质监机构作用.做好政府质监工作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从工程质量角度对参与建设主体各方进行强制性监督,是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保证。一是在改革中稳定加强质量监督机构并给予扶持,充实力量。二是质监人员要提高素质,使工程质量监督由掌握规范准确、督促执行规范得力、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脚踏实地工作的人员组成。三是加强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业务培训,凭考核上岗制度,提高质监队伍整体素质 -,61。四是质量监督要与施工许可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施工图审查等制度有机结合,形式应多方位、多形式,效果应能督促各方建立各自的质量体系,规范质量行为,超前控制,督促及时整改。五是配备必需的检测设备,搞好检测,加大到施工现场随机抽检、见证取样的次数和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质监频率。六是:日口大执法力度,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七是扩大质监范围,在做好质监工作前提下收好质监费,促使质监工作开展费用列支的需要。八是争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重视和支持以及参建单位的配合。实行严格、公正、有效的监督,赋予水利质监机构职能。九是质量监督模式、内容、方法、手段亟待改革完善。

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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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人制度范文第5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质量是建筑行业永恒的主题,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核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不断健全和发展。一是在组织体系上实行了政府监督、第三方认证、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并建立了相应的省、地市、县级管理机构;二是在管理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了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法规和规章;三是推行了建设监督制。改变了过去靠行政命令进行项目建设的管理方式,实现了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目标的有效控制,转变了政府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能。

2、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2.1政府监管越位、缺位、不到位等诸多问题,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不严、管理意识和法规意识偏低。有些建筑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工程层层转包,建设单位的企业资质审查不严;有些工程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即开始施工,边施工边设计,盲目追求施工进度和节约成本,给建筑工程留下很多质量和安全隐患。

2.2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施工队伍专业水平不高、施工经验不足,大包大揽一些力所不能及的项目及盲目转包。

2.3竣工验收把关不严,不按行业规范验收。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后,工程开发企业、工程施工企业回避有资质的竣工验收机构的验收,以自检代替竣工验收,在验收过程中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处于验收的主导地位,没有监督机制的制衡,竣工验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4部分施工单位企业内部管理薄弱,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专门从事质量监督验收的专业人员,或者有专业人员但没有强有力的控制权和质量否决权,规章制度、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形同虚设。

2.5施工企业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差、施工人员流动性过大、责任界线不清等因素都是影响建筑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2.6建筑材料的质量是从源头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一些施工企业有意识的在不同程度上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偷梁换柱,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降低成本。

2.7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法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和管理。市场行为不规范造成了建筑市场混乱,突出表现在:无证或越级设计与承建;施工企业将承建的工程层层转包或以包代管;建设单位在招标中肆意压价,或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多个企业施工,管理混乱、各自为政,严重的影响工程质量;施工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3、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筑市场需求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构筑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

3.1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监督管理程序

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要完善,就要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监督程序要规范化,就要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避免不正之风的滋生。具体包括:①加强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资格管理;②完善施工许可及监督报监;③切实做到现场检查;④改进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等等。

3.2建立实物监督与行为监督并重的监督机制

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实行结构工程质量季度大检查制度。目前,质量监督机构是以行为监督为主、实物监督为辅的监督方式。但实践中发现如果对实物监督力度不够,就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及时调整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针对结构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反映多的屋面、外墙渗漏通病,实行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制度。

3.3严格资质审查,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建设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3.4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质监机构、人员的考核制度

队伍建设方面,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贯彻实施该意见,应当完善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严格的个人执业资格。可借鉴公务员制、警员制等做法实行质监工程师制度,对监督工程师的资格条件要严格要求,今后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通过考试、考核,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技术注册资格,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建立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打造一支技术精良的质量监督队伍,使其具有较强的技术判断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3.5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

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