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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是指本省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或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总面积不得少于经核定的全省耕地总面积的80%。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面积指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中应当有70%以上的一级基本农田。

第七条 在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保护区面积指标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征求计划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使保护区规划和保护区面积指标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农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大型工矿区所在地的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其他有良好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六)经过治理、改造或者可以治理、改造的中、低产田。

基本农田保护最小单元为10亩以上并集中连片。

第九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两级:

(一)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和符合前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逐块定位、划界,并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式样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埋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保护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验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和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

(二)1:50000的基本农田保护分布图。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权属和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在耕地占用税和土地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中列支。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施行1年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第十五条 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实行许可证制度。

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填报《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呈报表》,经土地管理部门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

第十六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发给《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不发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用地单位取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后,方可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审批权限为: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基本农田的,一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5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二级基本农田的,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外,还应当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新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造地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的,按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不再缴纳造地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含省重点工程项目),免缴造地费。

第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闲置费缴纳标准每亩为县(市、区)上年度耕地平均亩产值的2倍。

闲置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造地费由负责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专项存入财政专户,省、市(地)、县(市、区)按2:2:6的比例分成。具体解缴分成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

造地费主要用于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其使用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造地费、闲置费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

江西省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于每年终了后2个月内共同监销上年度已使用的江西省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窑、非农业生产性建房、建坟;

(二)堆放固体废弃物;

(三)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第二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已建的非农业建设设施和砖瓦窑,应当限期搬迁,并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复垦。

第二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不得改作果园、林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确需开挖渔池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5亩以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5亩以上、100亩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土地管理局;

(三)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四)500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负责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补足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第二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1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各方面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提高保护区内耕地地力,逐步将保护区耕地建设成高产、稳产农田。

第二十六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并附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原耕种条件,并处以被侵占耕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单位非法占用造地费或者闲置费的,由其上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退赔,可以并处非法占用款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其决定和执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期满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保护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范文第3篇

基本农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保护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特别强调要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有关精神,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制定和实施规划,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数量

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必须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或占用。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通过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把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他地区。城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要尽可能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农业建设用地布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的名义改变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实施退耕还林。不得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作条件良好、不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必须落到地块,个别地区由于需退耕的陡坡耕地多等原因,未能完全落实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要严格核实,研究提出调整和补划方案,修编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规划确定的指标进行补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坚持以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重点,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不得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现有基本农田中坡度在25度以上,以及严重沙化或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需要退耕的,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调整;对坡度在25度以下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禁垦坡度以下基本农田的退耕还林要严格控制,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和防沙治沙规划确需退耕的,要通过调整布局进行补划。对于将平坝缓坡并且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退耕的、绿色通道建设超规定范围占用的基本农田,以及各类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不得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予以核减。

二、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加强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法律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及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不得批准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工程临时用地。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基本农田的社会监督。依法批准或经法定程序通过调整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规范基本农田补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要先补划后报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平衡,防止占优补劣。占用前要将耕作层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并要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的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确保基本农田的规定用途不改变。绿色通道建设不得超出《紧急通知》规定的范围。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订在基本农田上造林的合同;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在基本农田上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仍要按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对耕作层和农田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质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低。

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骗取批准、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坚决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建设力度,切实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落实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任务。基本农田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生态脆弱地区在对陡坡地和严重沙化地退耕的同时,要加大对平坝和缓坡耕地的整理力度,加大坡改梯、淤地坝以及对出现沙化趋势的耕地的建设和治理力度,使当地保有足够数量的基本口粮田。

加大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耕地产出水平,推广绿肥种植、秸秆还田技术,加大对使用有机肥料的支持力度,培肥基本农田地力;大力推广应用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改造和配套水利灌溉排水设施,增加基本农田的有效灌溉面积。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主要农业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资金,按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制定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建设高标准的基本农田,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

五、开展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基本农田变化情况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做到图件、数据齐备,可核可查,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基本农田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掌握分析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土壤肥力和环境动态监测以及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结合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档案。

加强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建立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五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开展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重点对集中连片、优质高产以及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完善耕地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变化状况,定期质量监测信息。各地每年要根据动态监管的结果,汇总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逐级上报。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通报制度。在各地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定期对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和通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对基本农田没有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的要责令限期补划。

六、探索新机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范文第4篇

依照省国土资源厅《基本农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基本农田整治工作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基本农田整治实际情况,现决定在全区开展基本农田综合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本农田整治的意义与原则

有利于促进基本农田的合理布局、日常维护和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有利于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巩固我区粮食生产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全区经济建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区的基本农田大部分是中低产田。搞好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

开展基本农田整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开展。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开区或其他禁止开发整理的区域。

(二)合理布局。基本农田整治区域应该避开将来的城镇建设发展区域和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区。

(三)统筹规划。基本农田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规范运行。

二、基本农田整治的目标

使我区基本农田数量有所增加,通过基本农田整治。质量明显提高,布局更加合理,三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将中央提出的耕地总量不减少和基本农田维护率不降低的政策落到实处,为城镇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证,全面提高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基本农田整治的内容

(一)基本农田维护区范围内。

(二)不在基本农田维护区范围内。

(三)经整治能够达到基本农田或耕地标准的空心村”砖瓦窑场及工矿废弃地整治。

四、基本农田整治的方法和工作步骤

(一)方法

将根据峡窝镇、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工业路街道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基本农田整治要依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方法进行。为了整治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确定开展基本农田整治的试点单位,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峡窝镇、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工业路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要求,至少选取一个试点进行整治,积累经验,全面推广。

(二)方法

基本农田整治工作依照动员部署、调查摸底、确定区域、建库实施、检查验收和效果管理六个步骤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

动员部署,区土地房产管理局制定全区基本农田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分工,落实整治重点和责任。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

依照基本农田整治的原则和目标,基本农田整治工作开展前要摸清底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基本农田维护图。调查各地适宜基本农田整治的地块,摸清具体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土地利用状况等有关情况。现有的基本农田范围界线应用红色标注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第三阶段:确定区域

整治区域的选定应与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依照集中连片、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实行规模化整治。一般应选择耕地生产条件较差、新增耕地潜力较大的区域。

第四阶段:建库实施

根据基本农田整治的内容和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依据基本农田整治区域。编制项目可研演讲等相关材料,组织项目评估论证。符合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根据使用资金类型,建立基本农田整治库,然后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依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库建立完善后,应依照规定送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验收,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

依据基本农田整治的不同形式,整治项目竣工后。依照基本农田的规范组织验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依照省辖市的规定组织验收。

第六阶段:效果管理

经验收达到基本农田规范的土地,基本农田整治后。列入基本农田后备资源库,建立专门的统计台帐,待调整或需要补划基本农田时,及时进行调整或补划。

能够形成折抵、置换指标的及时进行土地变卦调查。建立置换或折抵计划指标备用库,三项整治”完成后。备案时实行“三图一表一报告”制度。即按项目反映的项目区1:1万规范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整治前、后)整治规划图、土地置换项目入库表和项目验收演讲。指标使用时实行计划台帐制度,详细记载验收文号、验收面积、置换指标数量、使用时间、使用项目、剩余指标、审核人等。切实做到整治有规划、实施有方案、验收有手续、上图依规程、备案有依据、使用有来源。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

以加强对全区基本农田整治工作的领导,区成立基本农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每周一次业务例会制度,及时对整治工作进行布置总结。

(二)因地制宜。

要结合实际,基本农田整治工作中。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大力推动机制创新。要建立政府推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三项整治”工作要建立谁投资谁受益、谁用地谁拿钱的投入产出机制;要进一步理顺基本农田整治投资渠道,稳定基本农田整治受益群体,建立投资收益的长效机制;整治效果要建立谁验收谁负责的约束机制;通过基本农田整治活动所新增的耕地及形成的置换折抵指标,要建立明确所有权,搞活使用权的流转机制。

(三)密切配合。

规划、耕保和地籍部门要密切配合,基本农田整治中。将基本农田整治、地籍管理、基本农田维护及规划修编有机的结合起来,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基本农田维护图保持一致,提高管理水平,夯实业务基础。通过整治,使我区的基本农田维护工作达到表册、图件、实地三统一,土地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

(四)抓好“三项整治”为效果转化奠定基础

抓紧开展年“三项整治”效果验收、备案及入库工作,要维护各方参与“三项整治”积极性。为我区经济建设提供用地保证。验收、备案及入库要按要求开展。要将整治成果的权属、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展绘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备案工作应于年上半年完成。

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范文第5篇

几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突出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广泛宣传、明确责任、建章立制等一系列有力措施,我县的耕地保护工作收到了显著成效。在继续保持国家、省、市耕地保护工作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的基础上,2009年度,再次被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授予“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一)以“两项”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促进机关效能的提高。去年以来,全系统以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采取了一系列学先进、树典型、正行风、促效率的创新举措,促进干部队伍作风转变。一是大力推行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常年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制度,先后聘请省、市委党校、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县检察员领导分别讲授政治业务知识及警示教育学习培训5次,并结合多种形式进行传统教育,以此使大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二是纪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结合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完善了工作纪律,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坚持上下班考勤签到制度、工作目标公示制度等,局不定期组织对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明查暗访。为进一步树立形象,先后三次召开由老干部代表、企业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深化了工作和行风建设。三是创新机制,实施服务窗口亮起来工程。为最大限度加快项目单位办理用地手续速度,真正体现了项目报批的高效率,从政务大厅抓起,研究制定了项目审批“并联”式工作方法,缩短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程序流程,各相关科室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办事效率明显提高。目前,各项业务均实行了政务大厅一个窗口受理的“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并收到了良好效果。我局为项目高效率的服务,深受各级领导及社会的广泛赞誉,多次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的高度评价。

(二)加强领导,为耕地保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我县人多地少,人地矛盾较为突出,多年来,形成了老百姓视地如金,非常亲地、惜地,历史上素有南京到北京,小县属栾城之称,栾城县土质肥沃,无沙无碱,是全国有名的产粮大县,因此,县委、县政府多年来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四大班子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县国土监察、农牧、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一把手为成员。全县8个乡镇也都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经常深入乡村现场办公,指导工作,确保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的全面落实。二是强化责任,严格考核。县委、县政府每年初都要召开县、乡、村三级干部参加的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对上年度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大力表彰,并对当年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详细安排部署,按照“分级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乡镇与县政府、各村与乡镇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把耕地保护列入乡镇党政一把手工程。同时县有关部门实行包乡镇包村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加强考核评比,县委、县政府将耕地保护纳入干部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逐级抓领导,层层抓落实,在全县形成了以乡镇村为主,县国土资源部门督导巡查,有关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三是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土地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审批、基本农田保护等管理制度,制定了栾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办法》,加强考核,每年耕地保护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考评,在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通报全县。

(三)广泛宣传,增强全县干部群众的耕地保护意识

我县始终把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常抓不懈,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在全县广泛宣传。一是抓好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利用夜校、培训班等形式,聘请省市国土部门有关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讲授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国土局由一名主管领导带队,组织有关人员先后深入全县8个乡镇对乡村干部进行土地法律、法规培训,农村宅基地管理、土地违法和土地犯罪以及土地补偿费的归属等内容培训,取得明显成效。二是广泛向社会宣传。充分利用4.22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法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大宣传活动,采取常规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的方法,在全县上下掀起学法用法热潮。每年在纪念6.25“土地日”活动中,集中开展一次大规模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先后开展纪念6.25土地日“国土杯”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京剧票友演唱会等活动。6月25日,在大酒店广场、县标广场,聘请鼓乐队开展了声势浩大、形式多样的宣传纪念活动,县四大班子领导亲自出席并做重要讲话。各乡镇都在繁华地段和集市设有咨询站,悬挂大小标语300余条。县城惠源路设宣传一条街,咨询站14个,印发宣传材料2万多份,编印《栾城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2000份,发至全县。征订6.25.“土地日”宣传挂图500套,专刊1000份,宣传扇500把,出动宣传车25辆,县报社、电视台记者进行跟踪采访报导,县电视台在黄金时间连续播放。县委、县政府历来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惜投入,据统计,每年仅土地法律、法规宣传费一项投入资金达6万元左右。扩大了宣传范围,有力地提高了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耕地保护意识。

(四)严格管理,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利用中保护”的原则,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实现了耕地总量稳定,质量不下降的目标。同时,在交通沿线、城乡集镇周边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了明显的保护标志牌360块。

一是修改完善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在现有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监督检查,落实巡查责任制,建立三级监察网络,加大巡查查处力度,县、乡、村三级层层建立了责任制,重新修订和完善了基本农田保护十项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和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公告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员、信息员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处罚规定)。二是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村委会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责任田承包户签订地块保护卡,并建立了保护地块登记档案。县政府制定了《栾城县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各乡镇制定了《基本农田管理乡规民约》。三是建立农田管护中心。依托国土资源管理所,建立示范区基本农田管护中心。由局各中心所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占用使用情况一日一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防止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发生。县政府每年由主要领导带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基本农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四是建立了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环境保护制度。积极开展禁烧秸秆、推广秸秆直接还田、秸秆过腹还田等工作,提高基本农田质量。五是严格用途管制。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优化结构的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审查规划调整,对高耗能、高污染和其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予供地。同时,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和“六个一律不批”要求,在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时,对占用基本农田项目一律不予通过,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基本农田。

(五)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一是把好项目立项关。对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坚持群众参与,积极维护群众的利益,确保项目完工后使项目区真正成为示范性的亮点工程。二是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农田整理项目选址必须选择在耕地集中连片、新增耕地率高的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内,一个项目可能会涉及数个乡镇及行政村,为了使项目顺利实施,同时给当地群众带来更大的收益,我们在实施项目的前期就所涉及的村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填写村民代表大会纪要,征求当地群众对项目区建设的意见,把可行的建议做到项目的规划中,提高了农村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三是严格落实“六项制度”,把好项目实施关。即健全组织,实行项目法人制;大力推行“阳光作业”,严格工程招标制;层层落实责任,加强项目合同制;加强社会监督,落实项目公告制;严把工程质量关,全面委托中介监理制;群众监督制。四是把好项目验收关。项目竣工后,县国土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对各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内容认真进行总结,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和审计,依据验收要求,做好项目内业各环节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2009年,开工实施基本农田整理项目4个,总规模3.18万亩,总投资3230万元,全部完工后,可新打机井159眼,建井房187座,铺防渗管道186010米,新修水泥路24928米,铺碎石路11293米,植树66363株,新增变压器24台,新增耕地986.55亩。

(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规范全县用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