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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政策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政策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政策范文第1篇

(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摘要:农地征收的补偿价格是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利益主体进行博弈而决定的。在原有被征地农民和地方政府之间博弈的基础上,将被征地农民内部进行拆分,研究分析不同群体农民在征地中的差异和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他们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互动博弈,得出相应结论,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农村土地集体入市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 :农地征收补偿;差异化农民;博弈模型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2-0510-03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5.02.063

经济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需要转换成非农建设用地,在这一过程中就需要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中国法律规定,土地征用是政府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性取得土地,并给予被征地人合理补偿的政府行为。由于它是通过强迫而不是自愿交换的方式而取得的,所以农地征收的补偿价格是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博弈而并非市场机制决定的,也就是说其实质是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过程。

1 文献综述

对于农地征收中的博弈过程,主要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即博弈主体)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开发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干部、被征地农民等,博弈各方纷纷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以确保其利益上的最大化,国内学者对此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邹卫中[1]认为在农地非农化的过程中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是一种零和博弈,而政府的自利性使得其在博弈规则的制定者角色中会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从而在利益分配中取得优势地位;谭术魁等[2]通过构建一个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的完全信息静态模型,指出可以通过减小失地农民的维权成本,加大对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惩罚力度,来促使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博弈均衡更合理化。张雯佳[3]指出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在基层政府、开发商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博弈过程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三者之间的博弈是不公平的,属于通牒式博弈,农民只能被动接受。而代表农民参与谈判的村级经济组织和村干部的双重身份使得他们易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地方政府、开发商结成利益集团进行寻租活动,损害失地农民的利益[4]。除了征地直接利益者外,还有一些学者则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明政府间的博弈关系:张飞等[5]指出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较低,地方政府从违法农地非农化行为中所获得的收益太大,使得地方政府是主要的土地违法者;刘吉军等[6]也认为中央政府对地方土地政策的监管不力是造成土地过度非农化的重要原因;而吴妤等[7]则是将征地博弈的焦点集中在地方政府内部,指出由于地方政府间政绩的攀比和政府各部门间的利益交叉,导致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滥用征地权,相互间展开恶性竞争使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通过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得到的一致结论是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农地的补偿价格被严重压低,农民的利益被大量侵害。在以上进行的博弈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地方政府和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博弈是整个征地过程中最主要的博弈”[8],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补偿价格水平。但它都暗含着农民是同质的这一假定,被征地农民作为一个整体群体存在着。

然而,在一定范围内的同一次征地中,被征地农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是有差异的。例如,某地为建设开发区,同时征用几个相邻村庄的土地,此时几个村庄会各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土地禀赋不同(由此带来年产值的差异)的村庄得到不同的征地补偿,显然获得较低补偿的村庄是不同意的;此外,即使不同村庄的禀赋相同,获得了相同的补偿标准,这些较低的补偿款也会引发农民的抗争。显然,几个村庄形成的博弈联盟使他们的谈判实力大大增强,而且,一旦个别村民为了私利,采取如假离婚、迅速建设违建物等方式套取补偿款,这种行为会招致周围其他村民的效仿,这都会使得地方政府与他们讨价还价比单独和一个村子讨价还价难得多。这些被征地农民内部间的差异及其行为,将会影响其与政府的博弈过程和结果。因此,本研究以村级单位为例,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将被征地农民内部不同群体进行拆分,研究在一定的征地范围内,不同村庄失地农民间的互动行为及其影响。

2 博弈模型的构建

前提假设:征地范围内的不同村庄相邻很近(一般位于同一乡镇内),各村之间能有效地传递与征地相关的信息;征地是征地范围内的首次征地,不存在先验经验;农民阻挠征地的反抗程度随着补偿价格的提高而递减;村民不满补偿而反抗的常见形式为集会、上访、求助媒体曝光等;反抗并要求政府提价的成本很低,假设为零。本研究所讨论的问题而设置的博弈模型中,主要研究的是失地农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互动行为,他们为了得到更高的补偿,共同或分别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博弈的过程。因此忽略了农民和地方政府间博弈时存在的其他问题,所以以上假设也基本符合实际。

博弈参与者及其支付函数。假定博弈参与者为相邻的A村、B村和地方政府G,即参与者集合i={A村,B村,地方政府G}。被征地村庄A、B的策略是{提价,不提价},地方政府的策略是{接受,不接受}。A村和B村得到的补偿价格为CA、CB,由于农民单纯的追求征地补偿收益的最大化,且假定农民的反抗成本为零,所以其对应的效用函数为N(CA)、N(CB)。地方政府的目标效用函数是G{C(CA,CB),R(CA,CB)},其中C(CA,CB)代表征地补偿成本的最小化,以此获得更高的土地财政收入;R(CA,CB)代表地方政府行使政府职能所需要维护的社会稳定和利益分配公平的收益,因为假定农民阻挠征地的反抗程度随着补偿价格的提高而递减,从而补偿价格越高,政府维稳收益R就越多,

(i=A,B)。因此,在征地过程中,政府一方面希望以最低的成本从农民手中征得土地,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农民的反应,给农民一个合适的补偿价格,使农民得以接受,以此维护社会的稳定,避免中央政府的关注与惩罚,政府追求的是两者之和的最大化。在本研究中,只是以村级单位为例进行讨论,这样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在村内的小队(组),甚至是乡镇等,并没有固定性,只是代表差异化的农民群体。

3 博弈过程分析

情况一:如果A、B两村土地由于本身自然条件和后天禀赋的差异,使得两村的每单位面积土地近3年的平均产值不同,而中国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国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是按照被征地的前3年平均产值倍数为标准进行计算的,这也就造成村民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假设A村土地的平均产值要小于B村土地的平均产值,则相对应的初始征地补偿CA0﹤CB0。但由于中国农村固有的一系列特点,例如邻村间土地相邻近、人员接触多、姻亲关系多等特点,导致在这两个村子之间存在几乎完全的信息流动。这样禀赋优势较好的B村获得了较高的补偿额,A村得知后由于机会主义倾向,认为同一次征地却获得了不同的补偿款是“不公平的”,必然会向B村看齐,采取各种反抗手段向政府索取和B村等同的征地补偿价格,而地方政府出于对A村反抗程度(初始时村民反抗程度很高)的考虑,也往往在这个谈判初始过程中做出一定的让步,提高对A村的补偿标准。B村得知后,必然会由于心理上的不平衡和示范效应,通过学习A村的行为进而要求政府同样提高对他们的补偿。考虑到B村的反抗程度,政府也会接受其要求,继而,A村同样又会重复上述策略行动,循环往复……直到随着博弈的进行,农民的反抗程度在递减,政府综合考虑征地成本C和维稳收益R的情况,在两者效用最大化时停止接受农民的要求,得到对A、B村的最优补偿解,即:

此时,博弈终止。整个博弈过程如图1博弈树所示。

在这个博弈模型中,引发点是A村的机会主义倾向,由于信息劣势,A村村民并不确切知道政府的策略和支付函数,再加上假设反抗成本为零,A村庄会发现自己在“走一步看一步”的博弈过程中反抗总比不反抗要好,因此不论政府是否接受,自己都会选择反抗要求增加补偿;对于B村,一旦政府接受了A村的补偿要求,其就会学习和效仿A村的行为,并在以后的博弈中只要政府同意A村的要求,B村就会效仿;而政府具有信息优势,会根据支付函数确定自己的决策,并在征地成本C和维稳收益R这两者之和得到一个最大化的最优解时终止博弈。

情况二:假如A、B两村有近乎相同的土地禀赋,使得各自村民预期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标准处于同一水平,即CA=CB,从而在与政府的谈判博弈过程中,这两个村庄会发现如果他们进行合作会使自己在谈判中更有优势,便会自发的结成了一个博弈联盟,实行一致的博弈策略,提高其和政府谈判的力量,从而改善与政府谈判时的弱势地位,从政府手中获取更多的补偿。此外,一旦有个别村庄村民实行自利的利己行为,如快速搭建违建物等方式套取补偿款,则会引起其他村庄村民的效仿,从而全体村民全部如此行事,迅速演变成集体行为,增大了政府进行征地工作的难度,政府往往会做出一定让步,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正是由于上述的博弈过程,不同群组的被征地农民间的互动行为将会增加其与政府博弈的力量,导致政府同时征用A、B两村的土地所提供的补偿额要大于单独征用A村和B村土地的补偿额之和,农民的补偿收益得到增加。这样的情况随着相邻村庄征地面积的增多而愈发严重。因此,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政府征收的土地越多,所征收土地的单位补偿额就越多,从而产生区域范围内向右上方倾斜的土地供给曲线。因此,本研究并不认同陈利根等[9]和钱忠好[10]所提出的征地具有规模收益和交易成本节约的观点。

为了解决征地过程中存在的同地不同价、征地补偿标准过低、随意性较大等问题,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自2004年以来,中国政府陆续颁布法律法规,逐步推广并实行了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制度。《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要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制定时要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

尽管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度规定了区片内统一的产值标准和综合地价,但是在划定片区并制定地区片价时,政府部门会考虑到片区内不同地方的土地禀赋差异,在制定时就会选取禀赋最高的土地为标准来制定补偿标准,禀赋较低的土地也搭便车获得了较高的补偿,这样也就提高了整个片区的补偿价格。而且,从近几年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即便实行了片区综合地价制度,在具体实施时,补偿价格依然是在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由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博弈所决定的,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并不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制度。因此新制度仍不能很好地解决原有征地补偿方法带来的问题,本研究所讨论的问题依然存在。

4 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区域范围内,随着农地征收面积的不断扩大,被征地的村庄也随之增多,不同村庄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各自禀赋的差异,在博弈过程中选择能使自己收益最大化的最优决策,产生或者是导致补偿价格阶梯式上升或者是结成博弈联盟的两种不同的博弈路径,但都会导致农民获得更多的补偿收益这一结果。

在现有征地制度环境下,虽然不同群体的被征地农民会按照各自的目标采取利益最大化的策略行动,与地方政府讨价还价获取更多补偿,但总体而言农民还是利益受侵害者,征地补偿仍然较低,这是因为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本质没有变。因此,在土地确权的前提下,应逐步实行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科学合理地制定集体土地入市政策,由一定群体的农民自己作为土地所有者去和土地需求者谈判,这样得到的土地价格即为市场价格,保障了农民的权益。与此同时,集体土地入市使得各农民群体能分别与土地需求者谈判,原来的内部差异化群体成为独立的谈判主体,最后达成的价格是考虑了土地禀赋等综合因素后公平的市场价格,从而能有效地解决本研究所讨论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邹卫中.农地征用中利益分配零和博弈探析[J].贵州社会科学,2005(1):40-42,49.

[2] 谭术魁,涂 姗.征地冲突中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以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为例[J].中国土地科学,2009(11):29-33,39.

[3] 张雯佳.农用地被征用的博弈分析[J].农村经济,2009(1):47-48.

[4] 王培刚.当前农地征用中的利益主体博弈路径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7(10):34-40.

[5] 张 飞,曲福田,孔 伟.我国农地非农化中政府行为的博弈论解释[J].南京社会科学,2009(9):78-84.

[6] 刘吉军,许 实,马贤磊,等.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博弈关系[J].中国土地科学,2010,24(6):58-63.

[7] 吴 妤,张 玲.土地征收中地方政府的利益行为解析——基于地方政府间博弈的视角[J],经济体制改革,2011(3):32-36.

[8] 鲁金萍,浦春玲.土地征用储备中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博弈行为浅析[J].农村经济,2006(1):35-36.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政策范文第2篇

农村 征地社会矛盾是新时期农村出现的新的、特有的社会矛盾。征地社会矛盾是指因政府实施征收土地行政行为产生的以土地人身依附关系衍生的征收土地收益分配社会矛盾 法律 关系的总称。征地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不健全、执法不严格、行政法律监管不到位、司法审查薄弱、滥用村民自治权等。为避免因征地导致的农村新的社会矛盾发生,必须大力完善有关征地、土地收益分配、农村集体 经济 组织成员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各级政府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司法审查作用,改变对行政行为、村民自治行为司法审查观念;明确村民自治权范围、村民自治权行政、司法审查途径等。

【关键词】农村征地 社会矛盾 法律监管 解决策略

【正 文】80年代前,农村社会矛盾主要是生产队年度结算分配产生的分粮矛盾;80年代至20世纪末农村社会矛盾主要是乡村统筹提留引发的再分配矛盾;进入21世纪以后农村大量土地被征收,2006年全面免除农业税及乡村统筹,国家实行粮食补贴政策,农村社会矛盾演变为征地社会矛盾。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因征收土地引发的大量严重的农村社会矛盾,被胡锦涛总书记认为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三大热点问题之一。所以,建立以 科学 发展 观为基本指导思想的征收土地、征地收益分配法律制度是解决农村征地社会矛盾、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基本途径。明确各级政府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是解决农村征地社会矛盾基本手段。强化司法审查作用,改变对行政行为、村民自治行为司法审查观念是解决农村征地社会矛盾的基本保障;明确村民自治权范围、村民自治权行政、司法审查途径是解决农村征地社会矛盾的基本方法。Www.133229.Com

近几年,政府及国土部门比较重视征地补偿足额到位的监督管理,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层次的法律监督和管理不太关注。缺少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 政治 高度进行监管和研究。本文以笔者承办的大量农村征地社会矛盾实际案例为基础,着重从化解农村征地社会矛盾,创建农村和谐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全面研究并提出解决农村征地社会矛盾问题的对策。

一、土地收益分配矛盾是农村征地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

土地收益分配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或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所获得的收益,经集体成员大会民主决定,依法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实行分配的行为。当前,土地收益分配矛盾主要表现为以下 类型。

(一)截留型土地收益分配矛盾

2009年7月因修建大广高速公路需要征收河北衡水市某村120亩耕地,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28000元。村委会决定给被征地户每亩15000元,其余归集体统一使用,村民不同意村委会的分配方案,征地款一直没有落实。就在建设单位即将在该村被征收的土地上施工时,该村很多被征地农民自发的到即将施工的土地上静坐,阻止施工人员施工。农民认为补偿标准低于河北省政府规定的80%比例标准,要求村委会给予增加比例标准,遭到村委会拒绝,随后找到镇政府,当地镇政府答复:村委会每亩给15000元补偿合法,村民又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答复这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政府无权干预。承建单位向被征地农民说明高速指挥部已全部按河北省政府规定支付了全额征地补偿费时,农民根本不予理睬,一方面继续采取静坐的方式来向地方政府示威,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找律师维权。笔者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到现场,经过笔者的法律咨询后村民同意撤出现场恢复施工,经过笔者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建议未能奏效。于是,农民启动了行政监督申请程序,要求所在镇政府作出行政监督决定,责令村委会依据河北省政府2:8比例标准执行,为被征地户每亩增加5200元安置补助费。镇政府在接到申请后明确表示不予监督,随后将镇政府的不作为问题,行政复议至某县政府,该县政府认为不属于复议范围,仍不作为,又将某县政府复议至沧州市政府。在沧州市政府过问下,镇政府才出面监督,村委会同意按河北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2:8分成并补发了安置补助费。本案中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所给予的征地补偿费符合河北省政府的规定,村委会以壮大集体经济为由擅自制定“土政策”截留被征土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引发征地矛盾。该镇共7个村均存在该问题,被征土地农户均表示不同意村委会制定的“土政策”。这是一起典型的截留型征地收益分配矛盾。

(二)克扣型土地收益分配矛盾

在征地补偿款从上级政府经过乡镇政府再到村委会,然后再从村委会发到农户手中,一级一级的转汇。有的被县级部门克扣,有的被乡镇政府克扣、有的被村委会克扣,甚至有的还存在贪污、挪用的违法犯罪现象。实践中主要表现有两种:一种是擅自降低补偿倍数克扣补偿。例如,承德市某县政府就是通过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方式,擅自将省政府批准的补偿30倍改为20倍。当地政府直接克扣了征地款10倍差额。应补偿15万元的补偿标准改为倍数为20倍后补偿降到10万元,由此引发村民上访长达7年。第二种是擅自降低产值标准克扣征地补偿款。例如:唐山某市征收的耕地属于菜地,但是按水浇地产值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按照水浇地1300元/亩产值标准30倍倍数标准批准征收。按照唐山市政府18号令规定的菜地产值标准是2000-2500元/亩,水浇地产值标准是1100-1300元/亩。两者相差元900-1200/亩,此次共征收79.18亩菜地,被克扣补偿2137860-2850480元。

(三)假借“村民自治”型土地收益分配矛盾

邯郸市某村,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征收土地80亩,土地补偿费每亩2万元,安置补助费每亩8万元,是该村历次被征地补偿最高的一次,在补偿分配问题上农户之间产生意见分歧,没有被征到土地的户认为应按以前补偿标准发放,这些户占全村享有表决权人数的80%;被征到土地的户要求按本次补偿标准执行,占全村享有表决权的20%。于是,村党支部、村委会制定了民主决策方案,让全村有表决权的农民采用“村民自治”的办法,通过“民主”投票表决方式决定给予被征土地户安置费标准。显然,表决的结果是没有被征地户的意见占绝大多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被征到土地的户每亩少分安置补助费3万元。被征到土地的户坚决不同意表决结果,引发群体性上访,上访得到的答复结论是:属于“村民自治”问题,政府、法院均无权干涉。

(四)分配权利缺失型征地收益分配矛盾

这类矛盾主要反映在村委会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的标准时随意限制或取消分配成员资格而引发矛盾。农村中有一群特殊身份的人员,如婚嫁女、入赘女婿、离婚或丧偶妇女其所生子女;交纳入户费的迁入人员;户口迁入县城人员;五保户收养的子女;大中专在校学生;服役的义务兵;超生的子女;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村委会在制定土地补偿分配对象时常因这些问题发生矛盾。这些特殊人员情况不尽统一,是否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是否具备土地补偿费分配主体资格没有一个可执行的界定政策或法律规定,村委会在确定分配对象时有的村就属于分配对象,有的村就不属于分配对象。张家口市某村在制定土地补偿分配对象时,将已经嫁出女,不论是否有无承包土地一律不享受土地补偿分配权,由于这个村属于县城,全村有120多姑娘出嫁后没有迁出户口,有的当年嫁给非农业家庭,由于两元户口体制无法迁出户口,有的嫁到县城外的村不愿意到农村生活就在县城租房或购房居住,有的还一直承包着耕地,有的虽然没有承包土地,但是按照家庭户口承担多年的“三提一统”费用,有的还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长期居住在村内。2008年6月有60多位出嫁女联名向当地乡政府反映该问题,但至今因村委会以其不属于集体成员为由拒绝分配土地补偿费,这些人到底是否属于该村集体组织成员?一是没有集体组织章程来规定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的规定;二是没有政府主管机关的裁决或确认机制;三是没有该类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致使该类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化解,引发大量社会矛盾。

(五)分配方式不规范型征地收益分配矛盾

冀港律师事务所在2009年和咨询的河北省范围内的土地纠纷案件共计862件。分析结论是: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占54%,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占31%,征地程序不合法占12%,违法征占地占3%。考虑到所谓的补偿标准偏低往往是实际的土地补偿被提取一定比例的结果,广义上的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占案件比例肯定要高于31%。

在征地收益分配纠纷案件中归纳一下,基本有四种分配形式:一是按人口分配;二是按承包土地亩数分配;三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四是按人地比例分配。由于众口难调,发放形式的选择不当,引发了不少矛盾,大规模的上访案件也不断增加。

为此,我们制作了“假如您觉得征地收益分配不公平,您选择哪种方式解决?”的调查问卷,参加问卷的有全省11个地市的农民共1893人。其中,选择与集体协商解决占8%,选择上访的比例占33%,超过了选择“与集体协商”这种解决方式25个百分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的占14%,选择拒不交出承包地的45%,超过了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方式29个百分点。我的结论是:征地收益分配形式多样性,容易引发征地社会矛盾。

(六)政策模糊型征地收益分配矛盾

2008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了《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该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这里提出80%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的概念就是一种政策模糊型矛盾诱因。大家都知道,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项目一共有四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保金补贴费。实行区片地价的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其称谓应为征地区片补偿价,但是该通知引用了“土地补偿费”概念。加之在没有区片地价前的2004年10月国务院解禁土地补偿费使用规定,准许农民对土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分配比例同样是2:8的分配比例。这样,引起很多被征地户向政府讨取安置补助费,地方干部又对土地法律理解不清,简单答复“都有了”导致征地收益分配矛盾的大量不必要的发生。更重要的是将“土地使用权人”列入分配主体更加造成模糊型征地收益分配矛盾,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土地体制已经建立30年了,土地承包权人是农村集体成员,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属于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才能有权获得安置补助,才是征地收益分配的主体。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不一定是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更不一定是征地收益分配的主体。目前,被征土地使用权人有以下几种主体,一是家庭土地承包户,该主体作为分配主体毫无问题,本条中与土地使用权人已经并列规定,显然,不包括家庭承包户主体;二是土地流转后的耕种人是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人,该类主体显然不能直接确定为征地收益分配的主体。但是现实农村土地承包活动中,这类主体已经存在并随着流转的发展不断增加。在征地收益分配过程中这类主体,依据该规定提出分配要求引发征地收益分配矛盾。三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部分是农户宅基地,还有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已经租赁给 企业 或个人使用,这些人或企业显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人,当一家企业占地被征收,如果提出参与该企业被征土地的收益分配,依据该条规定就应支付给区片地价的80%。当然农民肯定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分配矛盾在所难免。2009年我所就接受邢台一家企业要求分配地价的民事诉讼,我们村委会,在一审败诉,二审才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企业诉讼请求。可见,该类主体也是征地收益分配矛盾的主体。四是集体养殖用地、林地的养殖户和种植户,村里将一些鱼塘、沟池、荒坡承包给有特长的农户进行植树、养鱼、养猪等,这些农户同样是土地使用权人,当所使用的土地被征收时,依据该条向村委会主张分配权利必然引发征地收益分配矛盾。

因此,制定政策不能概念模糊,一定要严谨否则就是矛盾的隐患。这里建议河北省政府立即修改一下。

二、 农村 征地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

(一)立法不健全造成监管缺位

第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其中,主要表现为对农村征地引发矛盾认识上的偏差,片面认为农民不配合政府征收土地就是破坏和谐,农民找律师维权就是不稳定。只重视处置农民阻工、群体性上访的立法,而忽视了如何让农民有畅通的救济途径、各部门职责严谨的接待调解农民的诉求立法;只重视政府及相关部门权力大小的分配,忽视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如何避免征地矛盾发生问责的分配;只重视村委会配合政府工作政策规定,忽视了政府如配监督村委会落实 法律 法规的政策规定;只重视补偿款到位,忽视了到位后的分配监管。

第二,法律空白严重影响分配的合理性。例如,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在村集体与承包农民之间分配比例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我省也没有及时制定指导性意见。这就让村集体在提取比例时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又如,在确定分配对象时没有统一的标准,集体 经济 组织没有统一的章程,如何确定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无法可依。这使征地收益分配活动容易出现很大的混乱。

(二)村民自治超越法律范围监管不力

第一,很多农民不能摆脱传统不良观念的束缚,对享有分配权的妇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进行剥夺。他们认为“嫁出去的姑娘,就等于泼出去的水”,所以就不能再回家参与分配。以此观念的分配方案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撤销,让其肆意泛滥,已经成为矛盾的主流。

第二,一些村委会法律意识比较淡泊。在遇到分配对象如何确定时,村委会故意制定与法律相悖的村规民约,侵犯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助长了少数村干部独断专行的作风。村民要求政府监督往往被拒绝,法院无法可依进行监督。

第三,部分农民在遇到征地收益分配不公时,喜欢采取堵路、堵工的方式表达不满,还有的进行威胁,甚至实施武斗。

三、完善土地收益分配法制建设是当务之急

为了尽可能减少征地补偿分配引发的矛盾,就必须大力完善征地收益分配法制建设,分别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做出相应的努力。

(一)健全征地收益分配立法

我国在征地收益分配方面处于立法空状态。因此,省级立法是填补法律法规空白的有效手段,应结合我省省情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第一,制定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立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是物权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主体。应尽快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规定集体性质、土地所有权范围、承包土地管理、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所有权蕴涵的经济利益涉及到国家、集体和个人。对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所有”,应该作明确的规定。因为这关系到农民、村组以及村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分割,这样才可以让村集体在征地收益分配时做到有法可依,减少村民与集体之间的矛盾。

第二,制定我省征地收益分配方式规章。目前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发放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比较合理,有的就不怎么合理。法律的规定应该让农民能够有充足的资金及时进行再生产或用于其他方面,让农民从生活上得到保障,在心理上得到稳定。明确分配方式、程序、救济途径等是化解征地收益分配矛盾的最有效方法。

第三,对几类特殊分配主体的收益分配权作统一的规章规定。第一类是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他们在校期间或未就业前应该享有与原户籍所在地村民同等的待遇,参与村里的征地补偿分配。第二类是农业户口的在服役的义务兵。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应享与有村民同等的待遇。要让他们安心为国效力,就一定要严格保护他们的合法分配权利。第三类是服刑人员。他们的合法分配权利不应被剥夺,而应该得到保障。这样就可以使他们在刑满释放后有足够的资金从事生产。第四类是妇女和儿童,这些人均属弱势群体,在征地收益分配中往往被侵害,应立法加以规定。

(四)严格征地收益分配执法是长效之法

第一,各级政府(主要是区县和乡镇两级政府)要严格执法。一要严格履行对村委会的法律监督只能,纠正村委会超越法律的所谓村民自治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各级政府严禁有关部门截留土地补偿费,切实按照标准发放征地补偿费,保证失地农民能够得到足额的补偿。

第二,村委会要严格执法。村委会应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这是妥善解决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还要禁止村委会实施名为借款、实为分配的行为。为了使村委会人员能够按法律法规执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还必须加强对分配情况进行监督。此外,他们还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因为任何法律都可能会与社会经济, 政治 和文化等出现不适应,不协调,或出现漏洞。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有利于法律的正确执行,确保正当的利益得以实现。

(五)加强征地收益分配司法救济和合法审查

第一,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只有司法的独立得到保障,才能更好地让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能够以更加公正的态度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才能以公平的原则去处理村民与政府或村委会在征地补偿分配问题上的纠纷。这样才能让农民都有一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分配纠纷问题的信心。

第二、加强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进入法院的土地补偿分配纠纷一般都是相当复杂的纠纷。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基层法院对于纠纷的审判,时常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特别是审判不公的问题。为此,我国的诉讼法设立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制度,在强大的上级监督下,基层法院对于土地补偿分配纠纷的处理,就有较大的可能避免不公正的判决。

参考 文献 :

[1] 杨仁厚:《完善土地征用法制,保证和谐社会构建》。

[2]《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

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但是,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无农不稳,农村问题不可忽视。伴随着城镇化进程,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容,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利用。但土地是农民的根本,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与农民的利益切身相关。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亟须解决,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了解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现状,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分析具体情况,找到一条符合国情、农村现况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之路,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的完善提供指导,更好地实现经济的绿色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产生背景

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的城镇化进程,其生产要素和经济流通都在不断集中,逐渐由传统的小农型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过渡。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农村土地城镇化必不可免,即农村集体土地变成城镇用途土地。这也是农村城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主要有两方面特点:其一是土地所有权转变,即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更为国有土地。其二是土地性质的变更,即指传统农业特点用地转变为城镇工、商、运、建等用途用地。经过几轮改革,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主要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因而,要想实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性质土地,只能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进行征收,再利用一定方式实现土地用途合法转换。土地征收可以说是现代的特殊产物,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和城镇化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虽然逐步建立了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制度,但是有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诟病。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开放,工作重心也随之转移到了经济上来,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也不断扩大,原有的城镇国有土地规模早已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发展需求,土地征收便成为解决这一瓶颈的突破口。但随着不断的土地征收,也带来了许许多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不仅会严重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更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冲突,影响社会的稳定。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现实作用

第一,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利益。农民一辈子都在和土地打交道,土地就是他们基本生活的最佳保障,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也绝不能以牺牲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无论是国家、社会、还是个人,损害了农民利益,都必须进行赔偿。第二,缓和社会矛盾。征收必然需要进行补偿,补偿是否合理是双方能否达成一致的前提。必须要让农民的损害最低化,且要有合理合法的征收需求和征收缘由,然后再追求更大的公共利益,这样才能使农民接受征收,避免激化矛盾。第三,维护政府公信力。权力是把双刃剑,政府拥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利,但要是没有了限制和监督,就容易滥用权力,甚至是以权谋私,只有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严格限制和规范权力,才能使政府有权而不任性,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使政府具有公信力。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存在空白。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专门性法律,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可操作性不强。虽然《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但土地所有权不是农民所有的,个人只有使用权。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由于集体产权主体缺乏明晰性,往往导致利益补偿主体不明确,利益相关者相互竞争。第二,征收程序不规范。现行法律制度在征收补偿程序中缺少规范性,在土地征收时往往会利用行政强制手段,甚至是利用合法名义来掩盖非法占地的事实,侵害农民合法利益。第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土地是农民的根本,是农民生存的重要保障。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些地方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农民到手的补偿款远远无法满足城市生存发展,但却并不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保兜底,这在保障农民利益上存在很大缺陷。

4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策略

第一,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法律。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主要依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虽然给予了地方很大的自主权限,但地方法规不仅法律效力低,而且给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和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这明显违背了立法初衷。因此,国家层面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至关重要,有利于统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制度规范,用法律的利剑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惩权力滥用,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引入农民全程参与机制。农民参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又一重要手段。要不断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程序。首先,在研究和制定土地征收相关政策之前,必须建立土地征收通知程序,让农民能够有效参与其中。其次,要进一步健全土地征收法律援助程序。努力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同时,提供方便、快捷的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矛盾纠纷方面法律服务。最后,建立征收补偿民主论证程序。有关部门可以与专家学者、民意代表进行研讨磋商,听取他们的建议和心声,确保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做大同心圆,满足被征地农民不同层次的需求。第三,制定合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必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能搞简单的一刀切。首先,根据土地实际用途,按市场价格补偿经营用地,并充分考虑预期收益,以市场定价。其次,要货币补偿为主、多种补偿方式共存。除了补偿经济损失以外,还可以考虑其他安置方式,比如: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入股,一些有固定收益的项目,可以让农民把土地作价抵资入股,参与土地开发利用。第四,完善征地农民保障体系。相关政策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将失地农民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缓解农民忧患,共享改革红利。对于那些失去土地、没有安全保障的人,符合条件的应纳入低保救助体系,并积极帮助解决就业,可以统一进行就业技能学习,增强农民融入现代社会的信心和本领。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用;现状;对策

 

这几年,是我县经济加快发展,城市化建设迅速推进的重要时期。在此背景下,我县各地出现了征用土地的高潮。这些土地的及时征用,确保了我县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为了做好土地征用工作,各镇、乡和街道付出了艰辛的努力,部分镇乡、街道在一定时期内,把土地征用工作列为中心工作,分片、分村、分户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夜以继日,深入细致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确保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对土地征用补偿存在争议,在集体发展留用地、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方面存在缺陷,使得土地征用工作呈现越来越难的趋势,有些土地虽然已经完成征用补偿协议的签订,但也难以及时交付使用,有些甚至在使用过程中还出现上访或直接阻碍工程建设的现象。

一、我县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尽合理。我县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区域间差异较大,现行中心城区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根据城市规划路网依次递减的办法,使得同一村、同一地块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各异,相邻地块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悬殊,在实际土地征用补偿中很难操作到位,并且极易造成征地补偿争议和纠纷。

(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几年来,我县在土地征用中普遍存在采用单一的货币处置办法,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要求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大片征用土地,往往使农民一夜之间就失去土地,因此使被征地农民有一种“措手不及”的感觉。这种感觉和思想情绪也影响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不规范。政府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没有及时给予指导和监督,分配中“一村一策、一组一策”,分配方案比较混乱。多数村庄在分配中违背了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常常出现“吃小户”现象,个别农民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由于缺乏政策的规范和约束,各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已趋向全部分光的现象。

(四)土地征用没有依法实施。在实际工作中“先征后批、边征边用边批”现象比较普遍,从而使土地征用工作理不直、气不壮,对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阻挠、干扰行为也不能及时给予依法处理。国土资源部门不直接参与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因此,对统一执行政策,依法实施征地,形成征地工作合力带来消极影响。

二、完善我县土地征用工作的对策建议

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千方百计抓土地征用政策处理,确保被征用土地顺利按时交付使用。但是,我们也要摒弃单纯的土地征用观,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土地征用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在土地征用补偿、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予以及时完善和健全。

(一)及时修订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政策。土地征用补偿安

置政策最为被征地农民所关心,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使征地补偿政策更趋合理,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民的利益,对土地年产值的计算及补偿倍数

应适当给予调高,尤其是中心城区以外的镇、乡。在这一问题上,政府应有决心缩小中心城区和其他镇、乡在土地征用补偿

上的差距,从而使我县的土地征用补偿在区域间公平合理。同时,对土地出让收益,政府也要切出一块作为专项资金(应不低于年土地出让收益的10%),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转业及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给予支持或补贴。另外,在修订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政策时,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区片综合价”的办法,并要力求区片划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千方百计创造就业门路,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

1.失地农民应统一纳入城镇就业渠道,要建立城乡统一就业组织体系,建立就业服务中介组织,帮助失地农民尽快在非农岗位上就业。

2.进一步完善留地安置政策,在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的前提下,留少量土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就要舍得将好的地块、商用价值大的地块留给村集体,尽量做到不与农民争利。

3.着力推进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设。政府征用土地后,多数失地农民将处于经营无门路,办厂缺本钱、就业难度大的现状。这就需要政府加快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

4.加强被征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转业能力。在被征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方面,关键要抓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注重对农民的技能培训,二是要注重对农民的择业观念教育。

(三)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工作程序,依法实施征地。

1.征用土地必须依法批准。未经批准的土地,政府不能随意征用。

2.土地征用必须统一。《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而具体承办单位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

3.土地征用必须公告。《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用“两公告一登记”的工作程序,即土地征用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

4.土地征用必须公平。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对同一片区、同一物类必须实行同一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政策范文第5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型城镇化”成为媒体的热点话题,不少学者认为未来十年城镇化将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尽管李克强总理一再强调未来的城镇化要注重“人的城镇化”,然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户籍问题尚未解决,使得城镇化进程依然面临众多困难。而城市开发中农村土地征用也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鉴于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产权界定不清晰,国家对土地的征用又具有一定强制性,被征地农户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利益,在对农地征收补偿中有失公允的做法比比皆是。因此,探究农地征收补偿中出现的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矛盾产生的根源,不仅有利于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为城市开发提供决策的理论依据,同时也能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

1 文献回顾

国外以土地私有制为主,涉及土地征收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Lin[1]以台湾为例,认为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应给予被征收者现金赔偿,并且土地所有者应该以入股方式与开发商联合开发,实现共赢;Louw[2]以荷兰为例,提出一种政府综合规划,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整理、土地银行和土地征收一体化模式,土地被征收者以入股的形式享有开发带来的增值收益。国外在城市房屋拆迁方面也有一些研究,如Reimann[3]以东柏林城市拆迁为例,认为赔偿的原则和结果必须根据财产的属性不同有所差异,这些差异包括财产所属城市的规模和所在城市内财产的分配状态;Adams[4]通过介绍香港政府城市更新机构的转变过程,认为城市拆迁本身比新建项目更复杂,政府制订的拆迁计划不一定适合地区的发展。

在国内,虽然农村土地权益问题一直存在,但由于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学者们长期关注的焦点仍是城市房屋拆迁方面。如施国庆等[5]分析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缺陷及根源,建议政府发挥职能,提高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彭小兵等[6]认为应引入市场机制并加强监管,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进行完善,保护被拆迁者的利益;彭小兵[7]讨论了我国城市拆迁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些至今未能有效解决的制度性缺陷,重新设计出我国城市拆迁中政府有效约束自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行为和规范城市拆迁市场的政策机制框架;王克稳[8]认为必须彻底改革现行的补偿制度,改革的内容包括建立城乡统一的拆迁补偿制度、建立房地统一的拆迁补偿制度、建立完全市场化的估价制度、实行拆迁补偿裁决的司法化等;李家鹏[9]利用线性回归理论计算区位基准价格,利用模糊预测中的贴近度理论,在房屋重置价格基础上,对拆迁补偿金额进行估计。

而土地征收的问题是在最近几年才得到学界的深度关注。李国健[10]对国内外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做法进行了分析比较和经验借鉴,对山东省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一系列实践探索进行了实证分析。张鹏[11]采取规范分析和实证检验相结合,对农地价值的内涵、影响因素、评估、增值及分配、农地产权主体的经济补偿进行了探讨,并对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创新的经验进行了分析借鉴。穆向丽[12]通过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实证分析了农户农用地使用权征用意愿的关键影响因素;唐鸣等[13]就“城中村”改造中的征地拆迁引发的地方政府与业主的纠纷,提出国家应强化对征地拆迁的监督和规范,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而在博弈论应用方面,以往的研究也往往侧重于城市房屋拆迁方面,如洪开荣[14]应用博弈论方法,对城市开发中现行投资困境、优势区位、行政介入及可持续开发问题进行了研究;闵一峰[15]以南京市为例,运用博弈论对拆迁各主体间利益矛盾予以阐释:被拆迁户的弱势地位使得其不得不通过“拖延”、“对抗”策略来维护其权益。刘怡[16]基于演化博弈发现现有的西安市房屋拆迁补偿机制易引起纠纷的原因,并结合大明宫遗址拆迁实例提出建议;许广等[17]基于公平互惠理论对政府与开发商房屋拆迁的博弈进行分析,认为各利益主体在公平互惠思想的心理效用值影响下,会朝着社会福利增大的方向行动;法丽娜等[18]从博弈论角度分析多方利益冲突,从法律方向定位各职能、政策的依存关系,对城市拆迁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国外由于政治法律环境不同,其农村土地征收的研究成果并不适用于我国的国情。而国内关于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集中探讨出现较晚,且很多局限于制度设计的研究框架中,缺乏对征收冲突起因的深入研究;另外,尽管也有一些通过博弈模型论证城市房屋拆迁的研究,但应用博弈论来解释农地征收本质的文章却很少。事实上,城市房屋拆迁与农村土地征收之间在涉及到的主体、对象、法律关系及补偿程序等方面都有一定区别。城市房屋拆迁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的房屋拆迁一般可获得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价值交换,而农地征收后意味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农民一般只能获得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偿金;而且土地征收的程序也要比城市房屋拆迁复杂得多,涉及到国土资源局、乡镇政府、农民等多个经济主体。基于此,运用演化博弈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进行分析,一方面可以多角度发掘博弈主体的行为动机,弥补以往研究对土地征收纠纷原因阐释的不足;另一方面也为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城镇开发决策提供新的视角。

2 征收补偿演化博弈模型的引入

演化博弈论是由进化生物学发展而来,梅纳德?史密斯出版的《演化与博弈论》(《Evolutionarily Stable Strategy》)奠定了演化博弈的理论基础。博尔丁的《演化经济学》与纳尔逊和温特的《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进一步推动了演化博弈在经济学中的运用。与传统博弈“完全理性”假设不同的是,演化博弈在有限理性的基础上,关注长期博弈的动态均衡。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涉及到当地政府、中央政府及农民三方的博弈,当地政府希望以较低的成本征地,以获取最大土地利益,甚至不惜采取违法手段。而失地农民要维权,则只能上访,然而上访需要面临各种阻挠以及不菲的成本,即便中央政府得知了消息,对此进行核查也需要成本。另外,中央政府需要委托当地政府与农民谈判,达成补偿协议。因此在三方博弈中,地方政府往往处于优势,是否采取违法征地这一策略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态度、农户的维权成本、征地补偿标准、中央的检查成本以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经济惩罚等因素,并且与地方政府的态度和农户采取维权这两个因素直接相关。

基于此,首先建立二元演化博弈模型,博弈主体为地方政府和农民,涉及的变量如下:

C――地方政府补偿金额;

T――地方政府征地时给农民提供的其他交换条件(如解决就业、提供社保等)的价值;

I――提高的补偿额;

F1、F2――农民采取斗争策略所需的成本(包括上访、寻求法律和媒体援助等维权成本,F1>F2);

G1、G2――地方政府应对农民的斗争策略所花费的成本(包括增加的谈判成本、可能受到的中央政府的经济处罚、政府声誉及公信力受损的潜在成本等,G1>G2);

B――地方政府从征地中获得的利益。

博弈方1(地方政府)的策略集合为S1(斗争,妥协),博弈方2(农民)的策略集合为(斗争,妥协)。在得益方面,无论被征地农民是否阻挠,征地都势在必行,当地政府一般先与农民们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功方采取强硬措施,双方得益用(u1,u2)表示。则有以下博弈结果:①博弈双方策略为(斗争、斗争)时,双方得益为(C-F1,B-C-G1),即农民对征用者给出的协商补偿金额不满意,采取斗争策略,地方政府与之协商不成,也采取斗争策略。结果农民的土地被强制征用,未能获得更多的补偿,且付出了额外的斗争成本F1;政府征得了土地,获得了土地收益B,支付了补偿金C和应对农民斗争的成本G1;②博弈双方策略为(斗争,妥协)时,双方得益为[C+I-F2,B-(C+I)-G2],即农民不满最初的补偿协议而采取斗争策略,最终政府妥协了,提高了I个单位补偿金额,但此时农民付出了额外的斗争成本F2,由于这次的斗争比①中的情形遇到的阻力小些,因而F2

根据土地征用的实际情况可知:

u1(斗争,妥协)≥u1(妥协,妥协)≥u1(妥协,斗争)≥u1(斗争,斗争)

u2(妥协,斗争)≥u2(妥协,妥协)≥u2(斗争,妥协)≥u2(斗争,斗争)

即:C+I-F2≥C+T≥C≥C-F1

B-C≥B-(C+T)≥B-(C+I)-G2≥B-C-G1

整理得:I-F2≥T≥0 (1)

G1≥I+G2≥T≥0 (2)

假定被征地农民采取斗争策略的概率为P,则采取妥协的概率为1-P;地方政府采取斗争策略的概率为Q,妥协的概率为1-Q。P和Q都为时间t的函数。

那么,被征地农民采取斗争策略的平均收益为:

U1f=Q(C-F1)+(1-Q)(C+I-F2) (3)

被征地农民采取妥协策略的平均收益为:

U1C=QC+(1-Q)(C+T) (4)

被征地农民的总平均收益为:

■1=PU1f+(1-P)U1C (5)

有限理性博弈分析的核心是博弈方策略类型比例的动态变化速度,选择“斗争”策略的农民比例,其动态变化速度可用动态微分方程(亦称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表示如下:

F(P)=■=P(U1f-■1)=(1-P)(U1f-U1C)

=P(1-P)[I-F2-T+Q(F2-F1-I+T)] (6)

同理,当地政府采取纯斗争策略的平均收益为:

U2f=P(B-C-G1)+(1-P)(B-C) (7)

当地政府采取妥协策略的平均收益为:

U2C=P(B-(C+I)-G2)+(1-P)[(B-C+T)] (8)

当地政府的总平均收益为:

■2=QU2f+(1-Q)U2C (9)

当地政府的策略复制动态方程为:

F(Q)=■=Q(U2f-■2)=Q(U2f-U2C)

=Q(1-Q)[T+P(G2-G1+I-T)] (10)

方程(6)、(10)构成了被征地农民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动态复制系统。令F(P)=0,F(Q)=0,可得到复制动态的稳定状态的解为:E1(0,0),E2(0,1),E3(1,0),E4(1,1),E5(■,■)。

3 演化博弈稳定策略的稳定性分析

根据演化均衡理论,要达到策略的稳定状态,F(x)的一阶导须小于零。现运用雅克比(Jacobian)矩阵的局部稳定分析进行检验如下:

建立雅克比矩阵:

J=(1-2P)[I-F2-T+Q(F2-F1-I+T)] -P(1-P)[F1-F2-T+I) Q(1-Q)[G2-G1+I-T] (1-2Q)[T+P(G2-G1+I-T)]

矩阵J的行列式为:

detJ=■ ■-■ ■ (11)

矩阵J的迹为:

trJ=■+■ (12)

由上述方程(11)和(12)可得出矩阵J在5个平衡点的行列式及其迹的值,并结合式(1)、 式(2),可得到稳定性分析结果(表2)。

由表2可知,该动态复制系统中有两个局部平衡点是稳定的:E2(0,1)、E3(1,0),分别对应着策略组合(妥协,斗争)、(斗争,妥协)。E1和E4不稳定,E5为鞍点,其博弈的动态变化过程如图1所示。

该图描述了博弈双方策略互动的演化过程,由不稳定平衡点E1、E4及鞍点E5连成的折线为系统收敛于不同状态的临界线。初始状态位于该折线右下方区域的所有点收敛于演化稳定策略(1,0),即当被征地农民采取斗争策略而当地政府妥协时,博弈趋于平衡。初始状态位于该折线左上方区域的所有点收敛于演化稳定策略(0,1),即当农民采取妥协而地方政府采取斗争策略时,博弈趋于平衡。即:地方政府与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博弈中存在两个稳定策略:(斗争,妥协)、(妥协,斗争)。

4 结论及改进对策

4.1 结论

从上述分析中,得到土地征收补偿博弈的两个均衡结果(斗争,妥协)、(妥协,斗争),都不令人满意。演化博弈收敛于这两个均衡点意味着博弈的任何一方采取斗争策略都会给土地征用增添阻力,都会导致某一方利益受损,换言之,土地配置并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

该博弈均衡的现实含义是:当农民不满意征地补偿而采取拖延、上访等抗争策略时,地方政府出于中央政府、媒体等的压力,或是为了尽快将土地投入建设而采取妥协,提高对农地征收的补偿。农民们从这样的实例中意识到斗争带来的收益更大,纷纷学习、模仿,最终博弈的结果是所有农民趋于采取“斗争”,而地方政府采取“妥协”策略的均衡状态;而另一种现实情况也是当前普遍存在的情形是:地方政府占据博弈的优势地位,农民们在法律知识、政策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土地权益界定不清晰,农民们甚至尚不清楚自己对土地有哪些权利,再加上普通民众与政府抗争的成本较高,采取“斗争”策略的农民还是占少数;种种不利条件导致几乎所有农民一开始就只会被动地接受地方政府给出的征用补偿协议,而其他地方政府一旦发现了农民的“软弱”性,也会互相效仿,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4.2 改进对策

考虑地方政府在该博弈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地方政府应让农地征用更加公开化、市场化,改善其在公众中的形象;此外,应尝试将地方政府的良好声望和社会公信力收益化(设为M),比如中央对社会公信力高的地方政府划拨一定财政奖励或优先给予重大项目的审批等,由此激励地方政府给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多的非货币补偿(设为T′);农民被征地后生活有了保障,甚至得到了一定改善,接受补偿协议的农民比例增大,地方政府和农民双方的斗争成本都得到了降低,形成良性循环。另外,针对地方政府滥用政治权利强制性征收农民土地的行为,中央应加大处罚力度,即提高其采取斗争策略的成本(设为G′);当然,中央政府需要耗费较大的监督成本,因而可以建立媒体和公众检举的监察机制,为上访者提供一些便利渠道,这同时可以降低农民采取斗争的成本(设为F1′)。由此,可以得到改进后的博弈收益矩阵(表3)。

从表3可知,当地方政府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丰富了补偿方式如就业、新房安置、社保、户口等,农民选择妥协策略的收益大于选择斗争策略的收益,即C+T′>C+I-F2时,若B-(C+T′)+M>B-C,即M-T′>0,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给予农民诱惑条件所花费的成本没有超过其从中获得的声望和公信力收益时,地方政府采取妥协策略得到的收益将大于采取斗争时的收益。此时,博弈均衡趋于在(妥协,妥协)策略组合下达到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