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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改革方案

盐业改革方案

盐业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财经》记者 慈冰 李纬娜 胡雯

延至今年3月,业界翘盼一年有余的新盐业改革方案仍未顺利推出。

“按照计划,新方案本应在去年底前出台并上交国务院。但目前来看,全国‘两会’之前仍难完成。”2月24日,接近发改委的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透露,新方案正在国家发改委内部会签,但经贸司和产业司对方案持不同意见。

这已是有关盐业体制改革的第七套方案。2000年至今,相关主管部门曾出台过六套盐改方案,均因各方分歧未付诸实施。当初被政策制定者认为“最没有风险、技术含量最低”的盐业市场化改革,却徘徊十年难以突破。

2009年3月,“加快盐业行业改革”首入《政府工作报告》,令业界重燃希望。随后,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在国务院督办下,由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负责,着手制订盐改第七套方案。

《财经》记者了解到,新盐改方案与此前多个方案一样,仍以打破行业垄断,对盐业进行市场化改革为目标,并确立“政企分开、市场放开、科学补碘、加强监管”等原则。

但至今这一方案仍未走出国家发改委大院。原因何在?参与此次方案制定的发改委体改司一位负责人在电话中未予以正面回应。

“最大分歧可能在于改革时间安排。”上述知情人士分析,中国盐业总公司(下称中盐公司)和中国盐业协会(下称中盐协)对改革时间安排几次提出异议,认为盐改应以“稳定、稳妥”为前提,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这一说法在过去十年间多次出现,每每决定了盐改的走向。

中盐公司以及下属各级盐业公司是中国盐业市场的垄断者,从1996年至今一直占据“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所有盐业销售市场。

在生产端,虽然绝大多数生产企业是在中盐体系之外,但食盐生产的计划指标却由中盐公司负责分配。

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原副局长、现国资委企业监事会监事陈国卫曾参与过2001年第一次盐业体制改革,他对《财经》记者表示,盐改的技术含量不高,但阻力极大,中盐公司、中盐协以“分步走”之名,行拖延改革之实。

“如果本次改革再被拖延,那接下来的十年将更艰难。”陈国卫坦言,“大家会心灰意冷,不再关心。”

盐业垄断之弊

企业生产的食盐以450元/吨卖给盐业公司,到达消费者手中时变成2000元/吨至2800元/吨

如今的盐业垄断格局始于1996年国务院的《食盐专营办法》(下称《办法》),动因是消除碘缺乏病。十余年来,这一体制在保证食盐安全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与垄断相伴的低效也暴露无疑。

2006年,一份针对山东省盐业系统的审计报告指出,现行食盐专营制度是通过行政权力排除市场竞争,这一制度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原则,让盐业公司缺乏市场压力,缺乏变革生产方式的动力,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同时,政企不分致使监管乏力、腐败滋生。

山东省一位从业20多年的县级市盐务局副局长对《财经》记者表示,盐业系统体制存在的,混乱局面有待理顺。他透露,在山东,盐务局和盐业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盐务局局长就是盐业公司总经理。

而在进行生产企业划归盐业公司的改制之后,一些地市盐务局局长同时又担任生产企业董事长。“这部分人既有公务员编制,又是企业法人代表,虽然中组部和中纪委明令禁止,但由于盐业行业规模小,各级盐务局又归省盐务局直属,地方政府极少干预。”

《财经》记者了解到,上述盐业系统人员最多可以领到三份薪水――盐务局工资、盐业公司工资、盐场奖金。利益的诱惑直接催生“买官卖官”现象时有发生。据《财经》记者了解,像司机等普通员工,也想方设法升职为盐业系统的副处级干部。

盐业公司“低买高卖”赚取高额利润也为业界所诟病。据了解,企业生产的食盐通常以450元/吨(不含税)均价卖给盐业公司,盐业公司加碘后再以1500元/吨均价卖至零售点,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的食盐价格约在2000元/吨-2800元/吨。其中,盐业公司的加碘成本仅为20元/吨-25元/吨,获利颇丰。

某大型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近年来,食盐零售价翻涨至原来的两到三倍,但生产企业食盐出厂价十多年没有变化。“直到最近一段时间,为缓解产销矛盾,发改委才将食盐出厂价每吨提高了80元,也就是从盐业公司的高额利润中分出一点点。但实际上,涨价根本执行不到位。如果生产企业按新标准定价,盐业公司就拒绝购买。”

尤为关键的是,食盐生产计划指标掌握在中盐公司手中,而这一指标数决定着生产企业年盈利水平的高低。该负责人说,生产企业长期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缺乏改造研发资金,无力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

“一些生产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小企业,通过与盐业公司拉关系,可获得生产指标维持生产。而一些技术先进的企业则由于计划配额限制,无法提高产能获得更好发展。”上述负责人表示。

《财经》记者了解到,2006年《全国制盐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出台时,经全国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制盐企业仅530余家,时至今日,这一数字已飙升至2200余家,平均产能仅为3万吨-4万吨。

盐改十年徘徊

“盐改并不是一件很复杂的事,但最怕明白人装糊涂”

十年来,除相关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六套均未能实施的盐改方案外,中央政府也先后六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及盐改。

2005年4月,《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完善烟草行业管理体制,研究制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200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到“深化垄断行业体制改革,深化电力、石油、民航……盐业和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推进国有资产重组”;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三年由发改委下发或国务院转发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中,都将盐业改革写入其中;2009年3月,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提“加快铁路、电力、盐业等行业改革”。

但盐改之路始终步履迟缓。在近年的几套盐改方案及各部委批示文件中,市场化改革方向并没有变化。有主管部门负责人在批示中直言,“盐业管理部门对改革口头赞成,实际消极或反对……不能以强制推广碘盐为由阻挠改革,盐业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盐改第一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肯定会有一个说法,盐业公司这一回也看出了政府的决心。”有知情人士早前曾对《财经》记者表示。

2009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开展盐业体制改革调研的通知》。

“调研去了八个省份,直接下到生产企业、盐业公司、用盐企业,以及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地方职能部门。根据调研结果,发改委体改司形成了以打破垄断为目标的第七套盐改方案。”上述知情人士介绍,政策制定者和基层盐业企业都希望改革能尽快实施。

不过,新方案至今未能走出发改委,接近发改委的人士判断,这可能与经贸司和产业司有关。这两个司局均与中盐公司存在种种联系。“制定盐业调拨计划是经贸司的职能,但在实践中,该项职能已委托给中盐公司。另外,中盐公司也有工作人员借调在主管部门,消息沟通比较便捷。”

中盐协理事长董志华曾在2009年4月的内部会议上表示,2005年12月发改委工业司(现改为产业司)制订了第二份盐改方案,当时一位副司级负责人强调加强盐业专营的重要性和成就,其后这一改革方案尚未实行即被搁置。

陈国卫指出,盐业改革最怕“明白人装糊涂”,“盐改并不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没有拖延的必要。”

正是在盐改搁浅这几年间,中盐公司获得了爆发式增长。

中盐公司2010年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3年到2009年的6年时间里,公司总资产从37亿元发展到310亿元,增长逾8倍;利润总额从8452万元翻涨至6亿元,增长达7倍;盐产量从不足300万吨增加到1058万吨,增长2.6倍;盐化工产品从无到有,产量达400万吨。

中盐公司总经理茆庆国表示,力争再通过两个五年,实现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再翻两番。这个时间区间,与中盐公司所建议的盐改“过渡期”基本吻合。

谁在拖延盐改

“食盐专营”与“消灭碘缺乏病”之间不能画等号,但与“中盐的利益”之间可以画等号

“中盐公司对抗改革。”2009年年末,在“国企垄断、公共利益与法治建设”学术研讨会上,曾参与盐业改革的陈国卫痛陈,“在我们刚开始接手这个事情(盐业改革)时,他们的头面人物直接对我们说,你们不要管,事情让我们来做,你们的个人问题,出国什么的我们全管。扛不住时,(盐业公司)又写信到经贸委、国务院以及后来的发改委告状;通过媒体,不断报道工业盐冲击市场,危害人们健康的消息。”

2001年,原全国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盐类工业组组长李伏明被判入狱7年,李被指控“将3000多吨工业盐流入食用盐市场”。

“那个时候,1个车皮(50吨盐)就可以判5年,60个车皮可以判300年。”李伏明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回忆。最终法院判决书对此情节未予认可,只是认定李执行了假文件。

“防止碘缺乏病,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多年来被中盐公司反复强调。对此,中国地方病协会副会长陈吉祥对《财经》记者表示,碘盐曾经起过重要防病作用,但现在已是“百害无一利”。各地缺碘程度不同,应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科学补碘。

“国家为加碘食盐每公斤补3分钱,其实1分钱都用不了。食盐加碘工艺非常简单,没有太高技术含量。”陈吉祥认为,强调碘盐安全等于变相拖延改革步伐。

2009年7月27日,中盐协提交了一份24页的《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下称《建议》),核心观点是:盐业不是垄断行业;食盐专营对防治碘缺乏病取得了巨大成就,接下来要继续坚持食盐专营政策。

该《建议》指出,盐业改革要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保证20多万盐业职工队伍的稳定,保证职工的正常生活。

此《建议》一出,大多数盐业生产企业表示不满,认为中盐协并没有尊重生产企业的意愿和呼声,混淆视听延缓改革。

一位中盐协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中盐协自建立以来并未站在整个行业立场上,每当遇到改革总是反对。

公开资料显示,中盐协自创建以来,前四届理事会与中盐公司均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现任中盐协理事长董志华在1995年至2004年九年间身兼中盐公司总经理和中盐协理事长双职。食盐专营体制于1996年由他亲手创立,他曾在多个场合表示要“誓死捍卫”。

2009年12月7日,湘鄂赣制盐企业分会发出通知,召集部分制盐企业召开应对盐业体制改革座谈会,会议地点在江西省南昌市嘉莱特和平国际酒店。

细心人察觉,会议通知上显示着中盐协的传真号码――Fax NO.01063324356。“中盐协认为自己不方便出面,便采取了这种方式。”一位与会制盐企业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说。2009年12月9日,共有28家制盐企业参会,并形成了一份《全国重点制盐企业对盐业体制改革建议》,与会代表签字后递交至相关主管部门。

然而,《财经》记者共获得了三份内容截然不同的建议书。在第一份供参会企业讨论的原稿中,提出了“建议改革分两步走,在实行三年特许经营之后,再完全放开市场”,但这一建议未得到与会企业认同。

比照参会企业签字认同的第二份建议稿和第三份正式提交给主管部门的建议稿,《财经》记者发现,后者较前者多出一大段叙述:

“我们得知,2011年食盐专营将完全放开,我们则非常担心。全国有2000多家制盐企业,如果都可以生产食盐,必将出现无序竞争,食盐质量无法保证,市场监管难度加大,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工作必将受到严重影响,后果不堪设想。我们认为,食盐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食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从源头上控制食盐产品的质量,意义重大,绝不能把食盐当做一般商品去对待。”

上述制盐企业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中盐协将“食盐专营”与“消灭碘缺乏病”画上等号,一个重要目的应当是,利用食盐专营权保护中盐协的利益。

坚冰终将开裂

第七套盐改方案的安排是:两年内全面放开盐业市场

接近国家发改委的人士透露,第七套盐改方案将会采取“两步走”策略:第一步,允许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由生产企业与现有省市盐业公司自由竞争。第二步,放开盐业公司以外的流通企业进入盐业行业。

该人士指出,生产企业进入市场,是盐业体制改革关键。按照市场经济基本要求,赋予食盐生产企业经营自,直接进入市场。除营销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也要成为食盐专营主体,同时省、市、县盐业公司应打破购、销地域封锁,直接与生产企业见面,做到货畅其流,各省盐业公司的盐业可自由流通。

人员安置方面,新方案提出,一部分盐业公司人员随盐政管理、监督、执法职能进入公务员行列。同时,剥离盐业公司现有优良资产,分流安置剩余人员,直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政企关系方面,新方案认为,各级盐业管理职能从盐业公司分离,盐业公司只有经营职能,管理职能分别由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承担,从盐业公司剥离出来的盐务管理局则承担盐政管理工作。《财经》记者了解到,新方案对改革时间的安排是,两年内全面放开盐业市场。

盐业生产企业似乎更早嗅到放开的气息。去年10月,湖北盐业公司和四川久大集团公司合作收购湖南湘潭碱业;紧接着,贵州、河南、陕西等盐业公司也先后找到四川久大,探讨在销售和收购项目上的合作方式。

2009年11月,中盐公司总经理茆庆国在全国食盐计划会议上发言,称“在专营没放开的时候该维护的要维护,另外要做好放开的准备”。

一位在盐业行业工作多年的业内人士对《财经》记者分析,生产企业进入市场之后,可以促使食盐质量提高,价格也会因竞争而下降。

盐业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产权保护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出台,而且是以最高文件形式出台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是党和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的重大宣示、庄严承诺,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重大改革举措。

文件出台后,有关单位已经制定出台了配套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制度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就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续期问题提出了相关过渡性政策意见。据了解,其他有关单位也正在抓紧制定配套文件或实施方案,对《意见》提出的政策举措进一步细化落实。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单位,持续抓好贯彻落实。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2016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四个层面持续深入推进。

一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公车改革已全部完成。请第三方评估机构,科技部的评估中心对公车改革进行评估,有关评估报告很快要上报中央和国务院。

二是多措并举持续深入推动地方公车改革,开展地方公车改革工作督察。2016年先后印发《关于加大力度进一步抓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和《关于加快取消公务用车处置的通知》等文件,从制度层面巩固地方车改成果。目前,除、新疆和新疆兵团外,其他省份省直机关车改已全部完成、已有26个省份完成了地市级车改、近20个省份完成了县级车改。

三是扎实开展企事业单位车改。目前,中央和国务院直属的11家事业单位车改方案即将审核批复。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车改工作顺利推进,大部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车改方案都已经报来,正在研究批复的过程当中。国赵汗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车改方案均已批复,一共105家中央直属国有企业。

四是加快推进驻地方中央垂直管理单位车改。目前,已有10个部门向中央车改办上报了批复情况,共批复196家驻地方二级垂管单位车改方案。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印发以来,国家发改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强化改革责任担当,围绕“五脱钩五规范”的中心任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稳妥开展脱钩试点工作,同时加强综合监管,推动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和积极成效。

一是从政策体系看。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联合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总体方案》规定的10个配套文件已全部出台,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框架。

二是从试点情况看。目前,第一批脱钩试点已基本完成,132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实现与行政机关脱钩。各地第一批脱钩试点总体方案均已批复,全国共确定了1508家省级协会参加第一批试点,福建、河南、湖南、重庆等地已完成第一批试点的相关工作。2016年6月,联合工作组公布了第二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名单(144家),第二批试点正在有序推进。同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已形成第三批试点名单,将于今年适时公布,启动第三批试点。

三是有关方面的评价。2016年12月,中央改革办督察局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进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察,督察组认为,国家发改委、民政部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做了大量工作,指导有力,行动迅速,主动开展专项督察活动,确保脱钩试点进展顺利、推动有序,效果开始显现,前期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电力体制改革

2016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推动电力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是改革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多模式试点格局初步形成。截至2017年1月,除自治区正在制定试点方案外,已有21个省(区、市)开展了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售电侧改革试点,3个省(区)开展了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形成了以综合试点为主、多模式探索的格局。

二是输配电价改革实现省级电网全覆盖,为多方直接交易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发9号文件出台前,国家发改委在深圳、蒙西电网先行启动了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中发9号文件出台后,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除以外的所有省级电网和华北区域电网,2017年上半年输配电价核定工作将全面完成。2016年12月,制定出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明确了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制定的原则和方法,并建立了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是全面完成交易机构组建工作,为电力市场化交易搭建了公平规范的交易平台。区域层面,组建了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成立了市场管理委员会。省级层面,南方电网公司营业范围内,云南、贵州、广东、广西、海南五省(区)全部以股份制形式成立了电力交易机构;国家电网公司范围内,山西、湖北、重庆三省(市)也完成了股份制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工作。

四是加快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竞争性电力市场初具规模。一方面,制定出台《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了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机制和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另一方面,组织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公布了105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为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提供了示范。

五是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更多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2016年,全国包括直接交易在内的市场化交易电量突破1万亿千瓦时,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19%。每度电平均降低电价约7.23分,为用户节约电费超过573亿元。

国有林场林区改革

2016年,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精神,推动国有林场林区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

一是全面完成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截至2016年4月底,28个省(区、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和内蒙古、吉林、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工作全部完成,江西、湖南、浙江三省已先期纳入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并通过验收。

二是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停伐政策实施后,重点国有林区每年减少森林采伐量362万立方米,国有林场每年减少森林采伐量约556万立方米,有力促进了森林资源培育。

三是提高天保工程投资补助标准。2016年,国家发改委提高了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注入了强大动力。

四是落实改革支持资金和政策。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资金36.67亿元,还安排了224亿元用于支持国有林区改革,其中安排重c国有林区停伐补助资金51亿元,将国有林管护费补助标准由2015年的每年每亩6元提高到8元。

五是加强改革督查工作。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将国有林场林区改革列为2016年重点专项督查任务,采取调研督导、试点验收等多种方式对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三省(区)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和各省(区、市)国有林场改革进行了全面督察。

盐业体制改革

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改革正式启动实施,主要有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是加快批复改革实施方案,确保重点任务落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督促指导各地加快制定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释放市场活力、推进政企分开、加强食盐监管、完善食盐储备、防范市场风险、保证安全供应等具体措施。2016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工作全部完成,为改革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落实食盐储备责任,加强市场风险防范。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限期建立食盐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食盐储备情况进行了督查抽查。截至2016年12月30日,全国食盐储备约155万吨,为全国小包装食盐三个多月的销量,食盐储备责任得到了有效落实。

盐业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自2017年国家实施盐业体制改革以来,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科学制定具体方案措施,确保盐改工作如期顺利推进。我们郏县也是经过将近三年的艰苦努力与探索,圆满完成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但由此也衍生出盐业监管体制不顺、人员分流情绪不稳、盐业市场经营混乱等诸多问题,都有待于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善和解决。

一、郏县盐业现行体制与现状

1、现行盐业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体制改革精神,20年 月日,《郏县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下发实施。按照《方案》要求,撤销平顶山市盐业局郏县分局,成立郏县盐业执法大队,承担全县食盐安全及食盐市场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盐业主管机构盐业工作,保证行业稳定发展,隶属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市场现状。

二、存在的问题

1、盐政执法能力相对薄弱。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食盐专营政策和政企合一的行业管理体制,盐业局和盐业公司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盐政执法工作也由盐业局和盐业公司人员共同承担。这些人熟悉盐业各环节工作、盐政执法经验丰富,对保障食盐安全、稳定食盐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盐业体制改革后,各级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到所辖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市场监管的人员,因无从事过盐政执法工作,对执法程序、过程等了解不深不透,经验不足,特别是对食盐专营渠道不甚了解,同时经费保障尚未到位。因此,当前急需加强盐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投入,真正培养一批懂盐、会管盐的执法队伍。

2、盐业专营企业规模小、效益不佳,经营难以为继。县盐业公司年均食盐销量为吨。盐业公司在册职工 人,总负债万。因为食盐专营体制改革,原从业人员长达3年时间脱离公司,加之2017年以来,食盐销售市场放任自流,疏于监管,直接导致销售链条断裂,很难在短时间内形成一个足以支撑企业应对改革、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新业务。

3、盐改政策及食盐安全知识宣传力度不够。2017年盐业体制改革以来,各大媒体对盐改政策进行了宣传,广大群众对盐业体制改革有了一定了解,但不详尽,安全用盐意识不够强。有些群众把这次专营政策的升级完善,错误地理解为“食盐彻底放开,实行市场化运作”“谁想卖盐都可以”等,导致一些不法商贩在利益的驱动下,非法购进食盐,将非碘盐、劣质盐、甚至工业盐冲销到食盐市场;还有一些不法商贩抓住群众对食盐政策不太了解的弱点,在食盐市场上做起了以零售之名行批发之事等等,都为食盐安全带来了很大威胁。只有通过盐改政策和食盐科普知识的大力宣传,使广大群众真正理解盐改政策,真正掌握科学用盐知识,树立“少吃盐,吃好盐,健康用盐”的意识,才能助力盐改政策精准落地落实。

4、盐品宣传力度不大,居民知晓率不高。盐改深入推进,将加速市场化进程,各类盐品迎来发展契机。过去,在超市商店,食盐产品一般放在货架不起眼角落,且品种单一。现在这一现象已一去不返,满足各类消费群体需求的各类食盐品种纷纷出现。面对这种情况,由于受困于人员、经费缺乏等因素,对新盐品的宣传力度跟不上,导致群众对新型盐品缺乏了解、知晓率低。据调查,居民家庭基本在用海藻碘精制盐,其他盐品很少涉及。尤其是“三高”和“甲亢”患者,对专门针对他们开发的食用盐品一无所知。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盐政执法能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是全面贯彻党中央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食盐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以高度负责的担当精神做足做细做实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后的各项工作。一是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执法队伍,把思想素质高、敬业意识强、执法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到盐政执法队伍中来。二是加强盐业法律法规学习,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学习《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盐政执法能力水平;抓好岗位练兵,尽快熟悉和掌握食盐安全监管业务,切实做到依法治盐。三是保障盐政执法经费,要保证食盐监管所必需的经费安排,防止食盐监管职能部门被动、拖延工作,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四是强化食盐市场监管。目前,市场盐品丰富,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严把入口关。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加大涉盐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抓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让广大群众吃上合格盐、放心盐、安全盐。

3、经营整合,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一是鼓励县市区盐业公司实现经营资源整合,全市组建一个盐业集团,在各区县建立食盐配送点,优化行业结构,实行统一管理、配送,实现大营销格局,提升竞争实力。二是积极开展产销联合一体化工作,通过与食盐生产企业产销联合,提高整体实力。三是主动抓紧专营渠道尚有市场价值的宝贵时机,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引资与引制相结合。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减员增效、调整薪酬激励机制,提升企业发展活力、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四是强化转型举措,引导企业转型发展,以“盐”为突破口,拓展非盐业务,整合优势资源,围绕品种、品质、品牌打造系统工程建设。

盐业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以及杭州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法规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委和省政府提请的三件决定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比较成熟,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四件法规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意见。11月2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决定草案和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已于昨天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主要作了两个方面修改。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为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不需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的区域范围,建议将其中第三项规定的“历史上无人类活动痕迹的无居民海岛”修改为“历史上无人类活动重要痕迹的无居民海岛”,将其中第六项规定的“已实施桩基建设且地基开挖达三米以上的城镇区域”修改为“城镇区域内已实施桩基建设且地基开挖深度达三米以上的地块”。

2. 11月24日,国务院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其中有两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与草案修改稿相关,一是取消了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二是将在部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此,建议相应删去《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同时,与上述修改相衔接,建议草案修改稿恢复《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中的“索道、缆车”的规定。

此外,关于《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时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正在研究拟定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有可能取消食盐专营制度,建议暂缓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盐业体制改革正式启动还有一段时间,这次先行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取消和调整相关行政许可,体现了改革及时性和社会期盼,是可行的。对此,法制委员会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并进行了研究。经向国务院法制办了解,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家尚在研究,方案出台以后,还要经过一年过渡期再正式实施。省政府此次提请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共取消和调整了6项行政许可,其中5项系我省自行设定。这些行政许可是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强化,如果继续实施,明显不符合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在实践中也给群众带来许多不便。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此次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是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方案的组成部分,为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建议对该条例先行修改。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按现有方案予以修改。

盐业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全国500多家的制盐厂又一次陷入了焦灼中。他们期待已久的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本来即将启动,在2003年机构改革启动之后,却不得不面临暂停的尴尬局面。而未来这场计划中的改革能否重新启动,也成了一个未知数。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经贸委撤销后,一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到新组建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2003年5月上旬,发改委将由原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盐业管理办公室的盐业管理职能划转到了发改委工业司(原国家计委的产业司)轻工处。

表面上看,这次管理职能的重新划转只是机构调整的一部分。但熟悉内情的人都知道,作为中国盐业管理的两个主要机构,原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和原国家计委的相关部门在盐业管理问题上针锋相对已有时日。2002年初,就食盐生产计划的编制问题,两部委曾经先后下发了口径不同的文件(参见《财经》2002年第14 期《盐政纠纷》)。

自2000年以来,原国家经贸委就一直试图改革旧的盐业管理体制,打破中国盐业总公司将卖盐与管盐职能集于一身的垄断角色。随着食盐生产企业与负责销售的盐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在机构改革之前,废除旧盐业管理条例已提上日程。

但随着此次职能的划转,原来主刀的国家经贸委盐业办公室实际已不复存在。“这次部委调整之前,我们很多盐业改革措施即将起步。而这样改了之后,这个改革还能不能推,成了极大的疑问。”原经济运行局副局长、负责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工作的陈国卫这样描述盐改的现状。

一个也不要

据悉,此次职能划转的不同寻常之处在于,管理职能全部拿走,而原来经贸委的盐业管理人员却一个也没有跟过去。这不能不使人对盐政改革的前途生出疑问。

职能划转在5月19日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原国家计委产业司轻工处的曲美玉处长等一行来到位于宣武门西大街26号的国家经贸委大楼,与原盐业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但陈国卫只称之为“衔接”。

“因为工作暂时还没有交,只是就应该做什么事情做了介绍,特别是改革的必要性,关键是下一步能不能做。这是我们最担心的。”陈国卫说。

陈国卫的担心事出有因。在国家经贸委原来提出的改革措施中,最重要的一步是政企分开,具体来说,各省的盐务局和盐业公司要脱钩,经营的搞经营,管理的搞管理。

从理论上说,盐业公司的行政管理职能早就应该剥离。但是,国家计委去年却发文,坚持把计划职能交给中盐总公司去做。而中盐也表示,政府交给的事,必须完成。虽然国家经贸委当时也同时发文,要求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将计划报到国家经贸委,但时至今日,问题却仍未解决。

而在此次机构调整中,之所以出现原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全部靠边站的怪现状,据了解,起关键作用的是一封来自中盐的告状信。今年1月9日,陈国卫给原国家轻工局介绍经济形势。讲到盐业管理体制时,严厉抨击政企不分、垄断经营的现状,并称“加碘已成了维持垄断经营的幌子。”

2003年2月8日,一封署名为“部分关心盐业的老干部”的信,被送交到原国家经贸委及国务院办公厅等有关部门。来信言辞激烈,列举了历史上由于盐业专营带来的各种社会效益――普及碘盐供应、消除碘缺乏病,并称“这么短的时间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被称为‘里程碑性的成就’”。

对于陈国卫提出的“这个加碘现在完全成了(专营的)一个幌子”,老干部们群情激愤,认为是“极端错误的”,“置党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关心于不顾,置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于不闻,置食盐专营创造的巨大社会效益于不看,是坚决不能允许的。”

告状信除批评国家经贸委盐业办公室的改革措施,还直接提出了撤换陈国卫职务的建议。

三个月后,国家发改委即作出了经济运行局盐管办管理职能划转至工业司轻工处的决定。当《财经》记者打电话到轻工处询问原经贸委盐管办的改革措施能否继续推行时,该处的王处长称“正在研究,还未决定”。

悬而未决

盐业老干部们之所以义愤填膺,或许可以从原国家经贸委的改革措施中找到答案。2001年,原国家轻工业局撤销,其行政管理职能包括盐业管理职能转到原国家经贸委。

为了了解行业的现状,国家经贸委组织行业内的厂商进行座谈,并在2001年八九月间奔赴各地调研。然而调研中却出现了一些奇怪的现象:一位省盐业公司负责人在调研会上不敢发表意见,会下却表示:“盐业公司以专营为旗帜,名为加强市场管理,实为垄断经营,竭泽而渔,前景堪忧。”还有些企业在提供情况的文件后,还附信要求保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原因就在于既负责销售又负责制定每年食盐生产计划的盐业公司对盐厂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权力。

在一个多月的调查研究后,国家经贸委决定加快以政企分开、放开小工业盐、实施市场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盐业体制改革。在国家经贸委盐业办公室提出的初步改革方案中,包括三项内容。

其一,废除和修改过时的规章,包括国务院1990年的《盐业管理条例》和1996年的《食盐专营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实行盐业管理和经营政企分开。要求各地盐业管理职能要从盐业公司分离出来。政企分开以后,盐业公司不能再行使盐政管理职能,盐政管理所涉及的卫生、质量、市场和执法等相关工作,应分别交由有关部门承担。食盐加碘标准由卫生部门根据不同地区补碘需要,公开提出具体要求。

其二是赋予食盐生产企业经营自,直接进入市场。即打破盐业公司垄断销售渠道的现状,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直接进入市场。同时,盐业公司地县级销售企业应打破购、销地域封锁,允许食盐价格浮动。通过产销直接见面,降低目前在出厂价与销售价之间不合理的价差,推动行业企业的优胜劣汰。

其三,在编制食盐年度计划时改变吃大锅饭的做法,引入竞争机制。要借用市场手段,逐步做到将每年700万吨食盐计划这种特殊的资源向优势企业倾斜和集中,把虽已定点但生产规模小、管理水平低、技术装备落后、产品质量差的小企业和落后企业从食盐生产中淘汰掉。

然而这种改革的努力,从一开始,就举步维艰。原定于2002年第二季度开始实行的食盐生产企业直接进入市场,由于原国家计委下发特急文件,要求“中国盐业总公司要认真组织落实并督促各产销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计划”而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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