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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形成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治社会的形成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治社会的形成

法治社会的形成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律文化;优秀法律文化;体系建设

引言:

带来的清末民初的变法改革,从其发生到现在,不过数百年间,与此前中国古代法几乎占据四千年的历史相比,这个过程显得过于短促。正是从这点让我们深刻的感觉到一个文明长期积聚于内部的危机是如何深重,以及在这个危机终于爆发之时,文明的解体和崩颓是如何的波涛汹涌和势不可挡。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挖掘其中中华优秀法律文化

一个国家的、民族的优秀法律文化,是这个国家整个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一个国家经过不断的实践活动形成起来的。它会以自己独有的魅力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法律世界。而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挖掘中华优秀法律文化,服务于现代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

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基本上表现为:礼法文化。此处讲的礼法,不仅仅是指古人所讲求的礼仪制度,还可以是禁乱止争的防范制度,是道德与法律的全面合二为一的混合物,它贯穿于古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上至治国纲领,下至民生百计。这种法律文化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1)家国同构下法律的诸法一体化,刑律为主。(2)以“礼”为主要内容,德主刑辅,法律与道德混合。(3)畏讼、厌讼、息讼乃至无讼,强调内心和谐的价值观。(4)重义轻利,总将“义务”置于首位。(5)特别强调集体本位。

法律不仅仅是一个道德完备的社会中偶尔起作用的技术附加物,它与从信念象征到生产方式等一系列其他文化现象一起,是社会的一个能动的部分,法律所要带给我们的是建设性的而非反映性的。(梁治平)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亦如此,它不仅是对古代法律的一种反映,我们更多的是要挖掘其建设意义。纵观整个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是:礼法并举,乃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根基所在;以德配天,德主刑辅的天道思想;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开放思想;寻求内部和谐的社会理想等。将这些优秀的法律文化融入到现代法治建设中,将会进一步推动现代法治进程的建设。

二、中华优秀的法律文化如何与现代法治建设相融合

两种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一般都要经过最开始的冲突,然后同化或者融合。中国现代法制的建成就是在中西法律文化激烈碰撞下形成的,并且基本上继承的是西方的法律蓝本。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说:“法律随着民族的生长而生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这种建立在西方文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单靠西方的民族文化很难扎根。

要想本民族自己优秀的法律文化融入到现代法治进程中,必须要把握好这二者之间的契合点。第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的国家,兼收并蓄的开放性特征为接受外来文化提供了条件和保证。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并举,为现代法治进程的建设提供了手段。第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弘扬的和谐无争思想,也是现代法治社会所积极追求的。第四,两者之间在根本精神方面是一致的,现在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传统法律强调“平之如水”,在公平和正义善良这二者之间是毫无差别的。

这二者之间在某些方面的相容相通,为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首先,法治的建设离不开法律文化的支撑,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经过长时间的沉淀,都是深入骨髓的,只有建立在自己文化基础上的制度才可能更长久,才更容易被人民所接收,中华优秀法律文化正好弥补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文化空缺。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缺乏精髓,一些优秀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被现代法治所掩盖,只要我们善于发掘并且加以创新利用,将会减少法治建设的阻力,并且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充足的本土资源。

三、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传承体系建设

一个国家的法律总是伴随着这个民族的成长而发展起来的,并且这种内在的动力是潜移默化的。中华法律文化伴随着中华民族的成长与发展,不断形成了自己的优秀法律文化,也许某个时期内,它被西方法律文明的光辉所掩盖,但是它自身的魅力总是会在今天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凸显出来,并且深入人心。

1,“礼法并举”的综合模式治理国家

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第一个特点就是礼法并举。将维护纲常伦理的礼制与法律结合起来,也就是我们现代社会所极力推崇的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以来,中国不断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的侵蚀,在当今社会上人们为了利益,人与人之间冷漠,淡薄,家庭之间的凝聚力随着宗法制的解体也变得很疏远。法律更多的是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内心上的善还需要道德的建设,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和谐社会极为重要。

2,重视成文法典的制定和民间法的灵活运用

古代中国成文法典制定的技术可谓登峰造极。成文法典以刑律为主,而调整“户婚田土”的案件多有家族自治,并且在汉代经过董仲舒而形成的“春秋决狱”,将成文法典、民间法(自治法)和判例法串联起来,弥补了成文法典的僵硬和滞后性。当前中国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法几乎不存在,自治法多体现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港澳台。而古代那种混合模式下的法律表现形式,正好可以弥补单一成文法带来的不足。古代这种民间法不单单是调整民事关系这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它最为本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宗法家族的稳定和统一,实现内部的和谐,这与我们当前的法治社会理念是一致的。

3,息讼,无讼的态度,节约社会成本

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的理想。然而处在当时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谐观念直接演化为一个具体原则,那就是无讼的观念。在当今的社会观念中,我们解决一些复杂的纠纷,通常都是说要通过法律的途径。但是,如果事事都通过法律,不仅会给司法带来沉重的压力,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成本的增加,更容易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搞得很单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些行为,尤其像继承、婚姻家庭之间的关系,维护家庭的和谐尤为重要,应该站在这个立场上,以道德来感化大众,尽量减少这方面的诉讼。

4,整体划一的法律观

古代中国建立在家国同构的基础上,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一向都强调整体性、统一性和和谐性,它要求有一个有能力的政权机构来实现国家的治理和统治,特别强调这种整体性和划一性。我们现代法治建设同样需要类似于这样的整体建设。除却刑法典以外,我们的民法典尚未制定,分散于各个分则和不同的分支中,是否可以借鉴这种模式,来制定统一的民法典。除此之外,法治建设同样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理念、法治过程,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监督,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进行不下去。因此,要借鉴其整体划一的价值取向来建构我们的法治体系。(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刘作翔,《论法律文化》。《法学研究》1998年第一期

[2]梁治平的《法律的文化解释》和《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

[3]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4]张中秋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5]《论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张喻忻

法治社会的形成范文第2篇

摘 要 随着2007年长株潭城市群为被国家批准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如火如荼进行中的“两型社会”建设给档案事业带来了重大机遇的同时也对档案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站在城市建设前沿地带城建档案工作者如何乘着这股改革风潮,更好地发挥城建档案的作用,为城市建设服务势在必行。本文立足于探析城建档案价值对“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性,试图提出在配合“两型社会”建设的前提下,提炼对城建档案价值进行深层开发的新思路,力求可以科学引导城市建设,为“两型社会”建设锦上添花。

关键词 两型社会 城建档案 价值

一、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在“两型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及价值体现

如火如荼进行中的“两型社会”建设,丰富了整个长株潭城市群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各个领域的实践活动,使得城市建设档案在数量与种类上都呈上升趋势,也给城建档案提出了更多、更好的要求。重新认识城建档案的价值构成以及其重要性,并且对城建档案的价值进行再挖掘符合“两型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价值的前提。城建档案价值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经济价值

经济价值是城建档案价值构成中的基础价值,重要性表现在:一是就宏观经济来说,反映国情地理、历史沿革、城市建设兴衰等方面的档案资料,是布局两型经济、发展两型产业的重要依据。就微观经济来看,充分利用城建档案馆收藏的研发、技术、财务会计资料等内部资料,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档案馆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社会信誉,吸引外来投资,降低投资成本,繁荣长株潭的城市建设事业。

(二)文化价值

城建档案作为城市建设活动的历史记录,代表着城市发展轨迹,从文化角度来看,也是一种文化沉淀,对城市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科学认知和发掘城市建设档案的文化价值,特别是符合“两型社会”理念的文化价值,有利于传承先进的健康的城市建设文化,从而科学指导城市建设实践。

(三)社会价值

“两型社会”建设旨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可见,在中国如火如荼的经济建设并没有忽视社会效益,而是致力于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促进社会健康地发展。城市建设档案馆可以利用已有的城市建设档案资源,通过文字、图表、照片、实物,以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再现湘潭城市的发展变化对企业和群众进行宣传和教育,让其明白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四)历史价值

“两型社会”提出了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建设口号,试图探索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与发展道路,其道路是任重而道远的。城市建设档案可以帮人们了解城市建设的兴衰过程,为研究过去、分析现在、规划未来提供最原始的第一手资料。对城建档案的历史价值的认识与挖掘,有利于现实与历史的统一,科学地指导现代城市建设。

二、“两型社会”下城建档案价值深层开发及利用的新思路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的批准,不仅给湘潭的档案事业带来了机遇,更带来了挑战。笔者认为,把握“两型社会”这把双刃剑,树立对城建档案价值进行深层开发及利用的新思路发挥科学指导的作用是关键。具体内容如下:

(一)选择城建档案馆档案的开发对象

档案事业的高速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双重动力的促使下,城建档案馆的档案数量和种类在日渐增多,内容也变得愈来愈丰富。现代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城市勘测档案等多种档案,可是在我们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时,不可能是各种档案都兼顾。因此,在档案数量剧增的趋势下,如何选择城建档案馆档案的开发对象,确定各类档案的价值,如何按需开发利用城建档案,分辨档案主次与轻重缓急都是在实现档案价值目标之前必须思考与解决的问题。其中,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选择选择城建档案馆档案的开发对象。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参考:

1.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随着蓬勃进行的城市建设和科技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科研档案的数量愈来愈多。科技档案真实的记录、储存着各项科研课题的立项申报书、科研成果鉴定证书、计划任务书、科技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性能检测报告以及标准等有关学术活动的全部过程,它的价值体现在科技档案是科研成果鉴定申报乃至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加强对科技档案的管理,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为城市建设档案馆的科教领域提供最有效的服务。

2.人防设施和抗震防洪档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蓬勃进行,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的和谐问题日渐被社会所关注。“两型社会“建设的提出就是正视了经济发展与自然的和谐问题提出的改革建设,力求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注意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使人类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对人防设施和抗震抗洪档案的深层认识和开发有利于帮助人们总结经验教训,引导城市建设过程,提高预防灾害的意识和防灾害能力,使经济发展与自然达到和谐统一。

3.城市建设管理及其内部人事档案

城市建设管理档案记录着城市建设管理方法等,对城建管理档案进行开发,有利于借鉴经验,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城市建设档案馆内部的人事档案可提供全面、系统、准确的人事档案信息资料。人事档案的价值表现在:一是可以确保档案馆在人才培养、职称晋升,人事聘用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二是在各类人员的全理分配,人才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在档案馆各部门结构的调配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可见,选择对城建管理及其人事档案的价值进行深层开发是科学而具有意义的。

4.城建档案馆自身建设与发展的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馆可以通过内部发展过程中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基建基档案以及声像档案等各类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生动真实地再现档案馆由小到大、发展完善的光辉历程。其作用表现在:对外有助于提高档案馆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科学引导社会城市建设;对内有利于提高全体员工的凝聚力,使其更明白档案在档案馆和档案建设发展中的重要性,鼓励全体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为了更好的健康的发展和城市建设而改进城市建设档案理念,方法等。

(二)深层服务创新

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下,档案事业也在不断进步,城市建设档案不能再局限于档案馆自身的需要,城建档案馆应积极主动地根据档案馆实际和社会现实要求,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特色,深层开发城建档案服务。具体说来,档案馆可以在城建档案业务、管理、科研、档案利用者等方面着重开展好以下几项服务:

1.开发城市建设档案出具服务

首先始终坚持服务对象以广大群众和相关单位为主。具体说来,城建档案出具服务是根据利用者的需求,为证实某种事实在档案中有无记载和如何记载,档案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的服务。该项服务应由城建档案部门责成专人负责,具体出具权威证明。档案馆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减少申请办理等环节的手续,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利用者。

2.完善城建档案业务服务

该项服务对象以档案有关人员进行学术研究、档案分析、资料查询等为主。档案馆应保证档案业务服务的进行,以更好地提供原始的完整的第一手资料,为充分发挥档案价值,促进城市建设发展打好基础,储备好有效信息。

3.积极开展城市建设相关的科研成果推广转化服务

该项服务对象是以国内外档案、科研教学机构为主。城建档案部门应根据城建档案科研的动态,主动为科研技术开发课题提供相关城建档案信息.建立多种类型科研成果数据库,编制城建科研情况及成果的档案文献汇编供各方查找。科研成果推广转化服务的开发创新,顺应了信息时代下信息共享的趋势,是城建档案馆与档案科研机构沟通的桥梁,有利于促进关于城建档案的科研成果转化及推广,对促进城市建设有百益而无一害。

参考文献:

[1]魏小青.城建档案的现状及发展对策.2007(7).

[2]陈小燕,吴丽娃.挖掘城市建设档案文化内涵服务城市建设.浙江档案.2009(10).

法治社会的形成范文第3篇

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5年累计7.79万亿元,年均增长21.58%,2012年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民族、贫困地区倾斜,教育公平取得明显进步。

全面实现城乡九年免费义务教育,惠及1.6亿学生。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入园难”问题有所缓解。

国家助学制度不断完善,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实现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个阶段全覆盖,每年资助金额近1000亿元,资助学生近8000万人次。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包括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初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现有1260万农村户籍孩子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实施惠及3000多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快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和特殊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加强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30%。国民受教育程度大幅提升,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年以上。

大力推动自主创新。中央财政用于科技的投入5年累计8729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8%。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2007年的1.4%提高到2012年的1.97%,企业研发活动支出占比超过74%。

出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和知识创新工程,扎实推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新建一批国家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探索,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填补了多项重大产品和装备的空白。

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分别增加860万人和880万人,留学回国人员达到54万人。

大力加强文化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体系初步建成,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全面实现免费开放。

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任务基本完成,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更加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

法治社会的形成范文第4篇

1994年“新亚洲委员会”所主张建立的“富有成效的和持续的民主”,其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企求稳定而强大的开明政府和弘扬亚洲文化价值观。这无疑会形成市民社会面对国家的尊从权威、妥协合作的价值取向,进而赋予威权型政府以合法性。这种取向固然适合了推进东亚国家转型期的社会变革、维护社会稳定和加速经济发展的需要,就象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东亚社会的相对稳定主要归于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思想霸权,”然而,它对法治的负面作用和影响也是十分明显的。

儒家文化把社会融化在国家之中,“没有为自治的社会机构提供合法性来在全国的层次上抗衡国家的力量,”而且,“在若干东亚国家中,市民社会一直无法逾越国家所设下的界限。”就是说,面对采取积极干预政策的威权型政府,市民社会缺少应有的权力抗衡力量和权利主张与保护机制,也严重消减了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自由追求,这使权力运作的膨胀性和扩张性很难得到有效扼制,个人、群体的权利和自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进而“容易在团体价值观的掩盖下滋长官员权力的膨胀和政治腐败”,其民主法治进程也就要受到严重制约。为此,韩、日等国家的学者才开始着力于对东亚国家“排他性国家主义与法治主义”的矛盾、“赶超型”的权威主义体制和政府主导经济运行机制对多元自主性市民社会的制约、法治进程中西方价值观与亚洲价值观的扬弃与平衡等等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回应建立东亚法治秩序的需要。因此,克服市民社会的依赖性和对国家权力的平衡制约,就成为东亚法治秩序建立的关键。

另一方面,随着当代世界政治经济的迅猛复杂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西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异,即一方面是福利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更多干预和公司国家的官僚化倾向,另一方面则是社群主义、法团主义的市民社会对国家生活的积极参与和权力分享。这种“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趋向不仅打破了传统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模式,而且也对西方法律传统带来了重大冲击。由市民社会对抗国家走向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制衡互补、由权力单向度运行的“统治”走向多向度权力运行的“治理”的变革,以及对“自由法律范式”和“福利国家范式”的反思,使人们看到了西方旨在抛弃国家与市民社会对立发展模式而探寻二者良性互动发展关系,进而克服西方民主法治危机的重大努力。这意味着西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发展及其法治模式并不是自足的和“完成性”的,而东亚民主和法治进路也并非是不能创生的。

实际上,不管东、西方的市民社会和国家呈现的是什么样的演进路径,但其二元分立发展则是共同的。从当代社会发展趋向来看,市民社会与国家既相谐和补充又相抗衡冲突才是其关系原貌,而国家吞并、统合市民社会,或者市民社会对抗、敌视国家,都无法构成二者的良性互动和均衡发展关系,因而是难以适应当代民主法治发展要求的。为此,西方才努力探寻“第三条道路”和“善治”之道,谋求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发展基因和新型互动关系,以期克服其民主和法律传统的危机。东欧转型国家也在致力于“活化市民社会”,探索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双向互动机制。而东亚法治进程中固然存在着市民社会尊从、宽容国家权力的不足,但其基于儒家传统的与国家谐和与合作的价值取向,则有助于限制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抗式发展,避免西方正在努力克服的二者深层紧张关系和消减社会转型张力,进而构筑起东亚民主与法治的本土化根基,并促进其健康发展,因而赋有了相对于西方的“超越性”和“本土性”。

但是,这种“超越性”和“本土性”必须建立在市民社会的成熟发展和国家的理性自律能力上,尤其是市民社会的充分独立性、自主性及充足的对国家制衡能力基础上,否则,这种“超越性”和“本土性”就可能演化成对国家统合市民社会的“复归性”。因此,在东亚国家,自由而活泼的市民社会、自主的政治领域、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发展关系以及此基础上的民主与法治,都“还只是一个进行中的过程,而非结果。”而东亚市民社会的发展则有很大的不成熟性和儒化色彩,并缺少相应的现代法意识,因此,在国家法取代传统温情主义、家族主义等人情义理规范时,法律实效很难“从下面”得到保障而往往需要“从上面”强行地控制,因此,“说法律生活的近代化,决不只意味着引进近代国家的法制进行立法”,而关键是“要把这种纸上的‘近代法典’变为我的生活现实中的事实。”尽管东亚社会变迁中已使现代性价值观念日渐增强,但重义理轻法律、重团体轻个人、重和谐轻利益、重责任轻权利、重权威轻自由、重情感轻诉讼等传统观念仍颇有市场,裙带关系、血缘纽带、等级身份、权力本位等传统遗迹尚存,现代契约精神、人权精神、民主精神、自由和平等精神尚不发达,使得“法律体制与技术上的西方化和法律运作背景的浓厚的伦理性之间难以协调”。

法治社会的形成范文第5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 人本法治 以人为本 法治建设

一、和谐社会的法律要义及法律性质

和谐社会是一个美好的、具有终极意义的社会,是一个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的社会。2005年2月20日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地指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内容。总书记所概括的和谐社会的六个目标和内容中,首推民主法治,充分说明了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性及其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应当明确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法在和谐社会的特殊语境下表现出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特定含义,这种含义成为归纳判断和谐社会下法律的作用必要前提和基础。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是和谐社会的唯一社会控制方式,在法律之外还有许多的规范体系,例如习惯和道德规范等,在和谐社会建设中都会发挥重要的作用,甚至在生活的细节问题上,它能发挥比法律更为重要的作用。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我们应当清醒地意识到法律控制社会的诸多弊端和不能之处,例如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剧烈矛盾和差异等,更加突出注重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存在的正当性。在我国的历史上,道德和习惯都曾经在社会控制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道德和习惯也应当是法律控制方式的重要补充。道德主要是通过舆论和良心对善恶的评判,来指导和影响人们的行为,道德可以弥补法律的许多不能之处,向人们提出了更高的行为要求,给人们提供更加理想的社会生活方式。习惯在现行法的体系中是重要的渊源,虽然其只是制定法的补充,但是习惯法,尤其是在封闭的熟人社会中,可能是在实际中支配我们行为的重要规范。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提供了制度保障

关于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在中国如何进行创造性的运用与发展,实际上就是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如何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过程,建设人本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是法律文化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我国正在建设的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我们的法治建设应把以人为本这一价值追求作为根本宗旨,使社会主义的法成为真正充满人性的法。

1.贯彻以人为本的现代法律精神

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现代的法律精神及其相应的制度。

2. 强调人权至上的权利观念

真正树立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提,在公平效益、秩序等诸多目标中对人的权利的追求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

3.树立以人为本的秩序观念

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越来越复杂,社会构成越来越庞大,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秩序越来越凸显出重要性。以人为本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核心价值,也是维系社会秩序和谐的重要保障,我们所构建的和谐社会是法的秩序与自由价值的统一。

4.强化公民的主体意识

公民主体意识是法治国家制度的思想基础和心理基础。强化公民主体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件,公民广泛参与到包括法律生活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是其主体意识觉醒的体现。

5.树立开放性的法治理念

以人为本精神要求开放性的法治意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绝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现,无论从其形成上还是从其内容和要求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要对传统法治精神和现代法治经验合理开放,要对西方法治理论与经验理性开放,要充分关注社会现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能静止不变,必须渐进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

5.1人本法治的内涵分析

在一般意义上理解“以人为本”,是指以人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的本位,把人的生存与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以人为本”的“本”,就是以人为根据,以人为目的和归宿。一是相对于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而言,强调把人当作主体;二是相对于人的边缘化而言,强调把人看作是一切事物的前提本质和依据;三是相对于人作为手段而言,强调要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以人为本的人,不是抽象的自然属性或生物性意义上的人,而是社会的人、现实的人、实践的人、全面自由发展的人。

以人为本,内在包涵如下内容:

人是法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目的。人是法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离开了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人,法就失去存在的必要和可能 法是人的创造物,法的产生要依赖于人的社会实践,理性发展和良知的确立,社会实践是人的基本活动,理性思考是人的思想升华,良知引导是人的价值指引。法就是人在社会实践中经验积累,理性思考与良知指引相结合的产物。

法是人的工具。人不仅是法的主体,更是法的主人,由人创设的法必须反映人的意志和利益。否则,漠视 丧失和背弃了人本思想和人文精神的法,必将使法堕落、沉沦,成为与人对立的专制工具,这就是法的异化,而法的任何异化都是法对于人的进步发展的阻滞。法是人的工具,是指法始终是为人服务的,是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是满足人的发展需要,促进人走向自由自觉和人类社会全面进步的手段之一。

人是法的评价主体。法的根本尺度是人的尺度,是否有利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进步是判断法的价值及其进步的根本尺度。在对良法恶法的评判上,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良善的唯一标准。西方法治传统中多用正义的自然法精神来评定实在法,其实,所谓的正义的自然法精神的最终来源不是上帝或神,也不是自然理性或人的抽象理性,而应该是在人的社会实践和社会交往中所形成的社会的主流的道德和伦理观念。所以,对法律良善的评判应该着眼于人自身,由人作为评价的主体。

5.2人本法治的内在要求

5.2.1尊重个体。尊重个体是相对于中国长期以来重集体、重国家而轻个体的现实而言的。 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但个人不能因此变成了整体,人的社会属性并不必然导致以社会为本的结论,相反,抽象的讲,人与社会是互相依存的,人构成社会的基础或基本要素,没有人就没有社会,社会也是为人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目的而存在的。也就是说,社会的价值和意义是在人的价值和意义的实现中得以实现一个社会的性质,最终取决于构成它的人的性质,一个社会的发展说到底是人的发展。

5.2.2关怀人性。人的根本属性是人性,人性引导着人按人的生活方式生活着。从理性看,基本人性是生存、尊严、名誉、自由、发展等需求倾向;从单个的个体的人的角度来看,人性是与人的生命存在相始终的;从作为人的集合的社会的角度来看,人性又是与社会的历史发展相伴的。所以,人性是一种客观的社会事实。我们对人性的基本看法是:一方面,人性是人作为生命的自然存在形式的本能的反映;另一方面,人性的大部分内容又是在自然本能的基础上对自然本能的超越,法律必须以人性为基础,法治必须立足人性,人的属性决定了法治的属性。

三、以人为本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路径

1.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1.1立法要着眼于尊重人的自由权

现代社会法的价值呈现多元化取向,但最为根本的就是立法的价值应当符合自由、民主人权和法治的精神,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符合人类社会的本质和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在所有立法价值的选择中,最主要的应当是自由。

1.2立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从一定程度上讲,“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以人权为本”。对于中国来讲,维护人权和不断改善人权状况,是国家的根本目的之一,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都是为了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

1.3立法应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治应当以关心“人”的平等为立法导向,其一,立法的主客体应当平等,在权利享有和义务履行中的主客体要平等,社会、国家与个人在法律面前应当是“人人”平等的;其二,基本权利的保障应当平等。只有切实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才是“良法”;其三,发展的机会应当平等。机会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共享机会,即从总体上来说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

2.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现代法治国家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基础上的。执法过程并非一个简单的落实和执行法律的过程,它可以看作一个摆正权力与法律。权力与权利关系以及同等看待实体与程序、合法与合理的过程。现代执法理念的核心和基石应是对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的认可和尊重,体现民主、人权、法治等基本人文精神。

3.完善以人为本的司法制度

完善以人为本的司法制度,应该重点解决以下问题:其一,司法改革的人本化:司法权是化解社会纠纷和平息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关口。在任何一个国家,行政权的滥用本质上难以避免,如果最终的司法救济不能担当起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弘扬社会正义的职责,那么矛盾冲突和不和谐的因素将很难应对这些缘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问题和矛盾,在法治社会中应通过法定的程序由司法机关做出权威性的判定,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司法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必须加强实证研究,充分考虑国情,在中央的整体规划下合法进行,并且应该在判断改革目标、评价改革成果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人民的意志。

参考文献:

[1][美]R oscoe Pound: Jurisprudence, V ol3,廖得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