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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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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要素

法律制度的要素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商标;商号;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4-0046-04

商号是指生产经营厂商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它与商标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产权,同属知识产权的范畴。厂商可用商号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注册商标。如我国的“张小泉”、“全聚德”、“盛锡福”等文字商标都来自于商号。同样,企业将自己的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亦可成为自己的商号,如我国的“健力宝”、“万宝”等商号均来自于企业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国外的“可口可乐”、“丰田”、“松下”、“波音”等也是商号与商标统一的典型范例。可见,实行商号与商标一体化,对商号权与商标权统一保护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自己的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一项重要策略。

一、实行商号与商标一体化的必要性

商号是商事主体为表明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所使用的专有名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可见,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在于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商号是商誉的重要载体,其识别价值不仅在于能促使商事主体不断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改善经营作风,增加商号中的商誉含量,而且在于方便公众的消费选择,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商号权应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在实践中,商号侵权纠纷不断发生,商事主体的商号权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商号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的商号法律制度由《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企业名称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这些法律法规多数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制定的,其中很多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制,企业对其核准登记的名称只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这使得不同商事主体的商号权不能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其中有的是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有的是在省级行政区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还有的是在市级或县级行政区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这种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批准设立该企业的行政机关的级别决定的制度不利于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另一方面,对企业名称的相同或相似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是明令禁止的,而对企业名称中商号的相同或相似却无禁止规定,这就使商号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为某些企业利用商号进行不正当竞争提供了可乘之机。正是由于我国商号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所以我国很多企业的商号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至今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自己的商号,而一些老字号又因自己的商号权屡受侵犯而一筹莫展。

与商号法律制度相比较,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尤其是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上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行之有效,在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仍有其不尽完美之处,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我国的法律法规更多地强调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对侵权方举证责任的要求过低,导致实践中商标侵权纠纷日增、而投诉反而下降的异常现象。二是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偏轻,不能充分发挥商标法律制度应有的惩戒作用。

鉴于我国的商号法律制度和商标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企业实行商号与商标一体化,对商号权与商标权统一保护就显得特别必要。一方面,商号与商标一体化,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为商标,可以利用我国相对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去弥补商号法律制度的缺陷,保护商标权的同时又在保护商号权。另一方面,企业实行商号与商标一体化,把自己的名牌商标登记注册为商号,会使商标受到双重法律保护,更好地发挥商标、商号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再一方面,商号与商标一体化可以进一步提高商标和商号的宣传效果,增加其中的商誉含量,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可见,商号与商标一体化策略是目前企业充分运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保护其商号权和商标权的良好选择。

二、商号与商标一体化的可行性

在目前我国的商号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实行商号与商标一体化策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行得通的。其可行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商号与商标在特征上有许多相同之处

商号与商标都是一种标志,其特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方面,商号与商标具有与其他社会标志共同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在识别性、简洁性、宣传性、认同性等方面。另一方面,商号与商标也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标志的特殊性,并且这些特性在商号与商标上的表现类同,即使用者的独立性、标记内容的合法性和使用目的的经济性。所谓使用者的独立性是指商号、商标只有为特定的一个生产经营者独占使用才能实现它们的区别功能。商号依附于特定的商事主体,要求由一个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独占使用,并且是这个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商事交易中独占使用,惟其如此,商号才能用以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也要求使用主体是特定的。各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一般都规定,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使用权。所谓标记内容的合法性,指商号所使用的文字和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等要素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中,专门有商标禁用条款的规定。事实上,商号也具有使用文字合法的特征。所谓使用目的的经济性,指商号和商标都是企业商誉的载体,它们的使用会给使用者带来丰厚的利润。

(二)商号与商标在功能上也有很多雷同

商号与商标在功能上的雷同体现在四个方面:(1)主体区别功能。商号用以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商标用以区别不同商事主体所提供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在这点上二者的区别功能不完全相同,但都具有区别不同商事主体的功能。(2)质量表示功能。商号与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都会产生一定的信誉,进而令广大消费者不由自主地把质量与商号、商标紧紧联系在一起。尤其当今市场上各种商品琳琅满目,同一种商品有众多厂家生产或经销,并且各以精美的包装、缤纷的装潢乔装打扮,消费者往往不能单靠直觉识别其质量好坏,于是认厂购货、认牌子购货成为一种趋势。此时,商号与商标起着关键的作用。(3)商品促销功能。由于商号、商标代表着不同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不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商号与商标的使用有利于生产经营者的自我推销和竞争,有利于公众进行消费选择,这样就促进了市场上的商品购销和服务项目的提供等活动。(4)广告宣传功能。商号与商标的质量表示功能决定了用商号、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可以令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深入人心。用户及消费者彼此间对厂家、品牌的介绍推荐就使商号和商标本身的广告宣传功能发挥出来。

(三)商号与商标在构成要素上有重合

实行商号与商标一体化策略,旨在将企业知名度较高的商号特别是“老字号”注册为商标,或者将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核准登记为商号,因此,商号与商标在构成要素上相同是实施该策略的前提。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可见,商号作为一种名称标志只能由文字组成,所以又称字号。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的有关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可见,商号与商标在构成要素上既有完全重合的方面,也有不完全重合的方面。前者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商号和商标的构成要素都可以是文字,即商号与文字商标在构成要素上完全重合;后者是指商号与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图形要素的交叉,即商号与组合商标在构成要素上不完全重合。这样,单从构成要素上来看,文字商标与商号的统一是可行的。另外,对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单将其中的文字部分核准登记为商号,或者将商号作为组合商标的文字要素进行注册,也是能起到商号与商标一体化作用的。

三、商号与商标一体化策略的实施

目前,世界各国企业越来越意识到商号与商标一体化的重要意义,尤其是一些名牌企业在商号与商标统一方面早已捷足先登,如著名的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原来的名称叫比阿埃斯公司,由于本公司用在服装鞋子上的“耐克”商标家喻户晓,为各地消费者所认同,所以公司就将“耐克”用作了公司的商号。这样,无论是企业本身的广告宣传,还是广大消费者相互推荐传扬,在介绍“耐克”这个品牌的同时也宣传了公司。在我国,除了一些老字号,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一些新企业也创出了自己的牌子,并且它们较早地认识到了商号与商标一体化策略的重要性,在市场竞争中实行了商号与商标的统一,如广东省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熊猫电子集团、杭州华日电冰箱厂、山东孔府宴酒厂、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商号与商标一体化是一种趋势,该策略的实施有将商号注册为商标和将商标注册为商号两个方面的内容,企业在实践中须周密考虑、慎重行事。

(一)把商号注册为商标

企业将自己的商号作为商标注册,可以用我国较为健全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也有效地保护商号权,以弥补我国商号法律制度之不足。尤其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将他人的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是否算作侵权还是一个空白,企业特别是一些老字号企业要想有效保护自己的商号权,将商号作为商标注册可谓最佳选择。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商号的构成要素与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完全相同,所以将商号注册为商标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说来就是商号是由两个以上的文字构成,将它注册为商标,可以注册为与商号完全相同的文字商标,也可以将商号作为一个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加以注册,而不可能将商号注册成图形商标。将商号直接注册为文字商标,商号与商标在构成要素上完全相同,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商号对商标的信誉辐射作用以及商标对商号在宣传效果上的影响,发生被侵权现象也能直接运用法律武器加以保护。当然,由商号注册成的文字商标在形象上不如图形商标生动活泼和具有直观效果,在国际贸易中也会受各国语言文字差异的限制。将商号作为一个组合商标的文字要素注册,可以令商标同时具有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优点,但由于商号与商标不完全相同,所以商号和商标在宣传效果上的相互影响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企业至今尚无商号,那么又如何实施把商号注册为商标的策略呢?最直接的方法是在企业名称中增设商号,但这一方面要更改企业的名称,不仅手续繁杂,而且更主要的是涉及到原有企业名称信誉的损失问题;另一方面这样也起不到把商号注册为商标的应有作用。因此,这种方法可行性不大。实践中有一种做法颇为巧妙,即将企业名称的缩写形式作为商标注册,如天津磁化杯厂的“天磁”商标。这种做法对于至今尚无商号的企业实施商标和商号一体化策略不无启发。

(二)把商标登记注册为商号

将商标登记注册为商号,一方面对于那些至今还没有商号的企业来讲,这无疑是在企业名称中增设商号的极佳途径,因为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将其注册为商号可以进一步扩大对商标的宣传效果,取得更好的效益;另一方面,这也能达到对商标特别是名牌商标进行双重法律保护、弥补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之不足的效果。需要说明的是,与将商号注册为商标一样将商标注册为商号也受它们构成要素不完全相同的局限,即企业不可能将图形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注册为商号,只能将文字商标或组合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当作商号去登记注册。

把商标登记注册为商号策略的具体运用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对于只有一个并且知名度较高商标的企业,如果本企业名称中至今没有商号,可以考虑将商标用作商号。对于有若干个商标的企业则宜慎重选择,若几个商标均系新创,并且企业名称中没有商号,则可以考虑选择其中一个能够与厂商风格和消费者习惯相适应的商标用作商号;若几个商标均已使用多年,各自都有了一定的消费群体,那么最好放弃把商标注册为商号的策略,以免出现负效应。总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可以有多个商标而只能有一个商号,将商标注册为商号的策略自然不是对每一个企业都适用,只能因企业而宜,不可一刀切。

参考文献:

[1]南振兴.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学苑出版社,1997.

[2]王永亮.晋商创办票号的非生物环境简论[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4).

[3]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南振兴,刘春霖.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3.

Research on Integration Strategies of Enterprise's Business Shop and Trademark

Niu Yuke

(Hebei State-owned Capital Holding Limited Company, Shijiazhuang 050000, China)

法律制度的要素范文第2篇

一、

(二)《环境政策基本法》的原则

原则既是法的要素,也是政策的直观形式。因为,从法的构成要素看,法由概念、原则、 法律 规范和技术性规范等构成。但从公共政策角度看,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公共政策的精神,具有精神的气质,所以法律原则同时具有法的要素和公共政策的性质。法的适用力求统一,因此对法律适用来说,法律明文优于法律精神、不得偏离法律的明文成为公认的原则,政策执行则强调精神优于条文、实质重于形式。《环境政策基本法》主要体现国家环境公共政策,所以《环境政策基本法》的法律原则重在法律精神的宣示,在一定价值基础上对环境法(广义)立法、执法、司法具有定向指导意义。如果说《环境政策基本法》的原则重在精神气质的宣扬,那么,其具体制度是原则精神气质的体现,是贯彻原则的基本对策安排,居于法律制度之上,是法律价值与法律制度之间的链接。Www.133229.cOM

我们认为,我国《环境政策基本法》应当至少具有的法律原则是: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综合防治原则、环境责任社会化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

1、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环境问题也是伴随人类的 经济 活动而产生的,而且在国家环境公共政策的选择和制定中必须是在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之间进行选择、综合,保护环境与 发展 经济也不总是能够协调的。笔者也赞同“协调发展原则”,对经济增长、环境保护并重,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同步持有憧憬,但是,如果不能协调将如何选择?在经济强势力量(政府、 企业 的利益强势)面前如何能抵挡得住?环境政策基本法是我们对保护环境的基本态度,是在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选择安排。如果我们把“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作为《环境政策基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就会向政府、事业、企业和人民宣示: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兼顾两者利益,如果不能兼顾,那么环境保护优先,这是公共环境利益的底线。如果我们在《环境政策基本法》中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那么短视的经济利益必然会战胜长远的环境利益。我国历经的环境保护 历史 、近年来频发的“突发性环境事件(灾害)”无误的告诉了我们“兼顾”的厄运。保护环境是环境法的使命,但它也不会与国家经济政策法律相悖。环境保护优先作为《环境政策基本法》的原则,可以使政府的一切经济决策服从于公共环境利益,有利于强化环境执法、司法,有利于环境保护任务的实现。

2、综合防治原则

综合防治原则,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环境质量的恶化,而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予以积极治理,使其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该原则是对国内外防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经验教训的 科学 总结 ,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提出来的,其核心在于“防”。

综合防治原则在我国逐步认识到并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经历了一个过程。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就已提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1982年8月召开了全国 工业 系统防治污染经验交流会议之后,1983年2月国务院又作出了《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强调“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这些体现了综合防治理念的环境保护思想后来被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综合防治原则是对环境问题特点的深刻认识,是对防治环境污染问题基本方法、基本措施的高度概括,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它明确了防与治的辨证关系,是先进的环境保护战略和科学的环境管理思想的体现;②它是针对环境问题特点而提出的防治环境问题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措施;③它集中了当代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思想的精华,使环境保护战略、环境管理思想更加全面、完整和科学;④它是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指导原则;⑤它明确了科学不确定性与环境保护实际行动的关系,是当代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 [17] [17]

3、环境个体责任、社会责任原则

传统观念上的环境责任原则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生产或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应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有的学者将这一原则称之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 [18] [18] 但是,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产生根源认识的进一步加深,发现引发环境问题的主体除了污染者及开发者外,环境主管者及消费者等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是,有学者对环境责任原则作出了新的阐释,即:环境责任是指环境问题的责任人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治理和恢复已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该原则包含着广泛的内容,是对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受益者负担、主管者负责、消费者最终承担等原则的高度概括。 [19] [19]但是,笔者认为仅此不够,一是必须深化上述个体化污染防治责任,而是在此基础上扩展为“环境社会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者的个体责任应当细化为:其行为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必须负担费用。已对其污染进行了处理,但是仍然对环境有不利影响,需要进一步处理以降低或排除对环境的影响时,亦应负担费用。即使法律所允许的环境利用也必须限定于轻微可恢复的范围,且必须支付费用。“环境社会责任”是在造成污染的责任人无法确定、无法或不能及时通知等情况,环境污染的责任应当由全社会共同承担。同时,有必要建立健全环境责任保险机制和生态问题的社会分担等制度。

4、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有的学者称之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有的学者称之为“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也有的学者称其为“环境民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 自然 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20] [20]

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思想和民主运动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延伸,是公众参与国家民主管理环境资源的体现,是环境法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综合的社会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光依靠政府的行为是无法做到尽善尽美的,它需要全体公众的积极参与,需要发挥群众的集体智慧。当代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是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环保运动的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美国等西方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为环境保护保护的一项原则。在我国,宪法和环境法中也对公众参与原则作了相关规定。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环境保护属于一项重要的国家事务,据此,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事业。《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土地管理法》第6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等等。

法律制度的要素范文第3篇

1建立新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都不完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应用相对加大力度。根据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看,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正处于萌芽期,而近些年伴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我国网民的数量在不断增加,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国际电子商务交易额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处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我国税收法律制度面临着更大的冲击和挑战,如何做好电子商务背景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仍是目前我国一个重要任务。如何解决国内产业发展和增加税收来源两者之间的矛盾,在国际税收利益分配中做好我国利益的最大限度的维护,还有就是在未来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国际税收条约签订的过程总赢得主动权。只有做好以上几个问题的处理工作,制定相关的战略措施,才能保证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正确性,避免因取向和选择的不正确,使得我国在电子商务贸易的交易过程中处于不利的位置,降低我国税收流失的风险和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贸易和谈判中不利地位。

2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制定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2.1坚持国家利益的最大化的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中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是要求电子商务能够符合和顺应我国产业的发展方向,这也是提升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就是电子商务作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是我国财政税收的重要部分。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需要我国在进行电子税收战略制定时坚持国家利益最大化,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实现电子商务发展和税收利益两者有效的结合,更好为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2.2公平高效的经济环境

从电子商务的本质上研究,电子商务和传统的贸易都是交易手段和交易实现方式的转变,在本质上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没有任何的区别,所以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上要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做到既不歧视税收政策,也不盲目的开展免税政策,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市场秩序的公平,减少因人为因素造成经济活动扭曲的现象,保证我国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做到满足国家税收利益的需求。我国政府需要提升对电子商务工作的重视,通过采取基础设施、市场秩序以及法律制度等手段进行电子商务工作的保护和对电子商务工作进行投入,从而做好取代简单税收减免。

2.3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

任何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在进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时,在面对国家税制时会产生很大的矛盾,总是希望能够做到两套税制的同时实行。而在面对WTO规则和经贸组织等给出的压力时,又要做好内外税收政策的一致。所以需要我国做到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处理好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电子商务税制的平衡,实现与WTO规则及相关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衔接。此外需要我国在进行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制度的建立时充分考虑国际电子商务规则,尽量减少被动接受国际规则。实现国家电子商务税收利益的文化,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帮助我国电子商务关系的发展,同时我国要积极的联系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采用提升来源地的方式,扩大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利分配的地位。

3建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

3.1在战略选择方面

针对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形态和战略选择情况,美国所采取的免税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发展的需求,虽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在不断提升,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电子商务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电子商务中很多产业都不够成熟,没有建立完善和强大的产业,所以免税方式不利于我国各产业的发展,更无法满足我国税收利益的需求。同时,过于严格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利于未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进步。进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选择时,一定要结合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以及未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计划,制定出更加长远和满足我国整体利益,又符合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形势的税收法律制度。

3.2做好发展计划

目前我国商务部门和工信部门等管理者已经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展开了研究,也在逐步制定符合、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电子商务未来发展战略的税收法律制度。此外,制定符合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的策略,需要做到巧妙的应对美国电子商务的免税压力,达成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最后就是要积极主动的参与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制度的制定,利用我国强化的市场和发展快速的优势,将我国未来的发展计划尽力的应用和贯彻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电子商务税制中去,做好我国利益的保护工作。

3.3做好网络税收工作

收集、分析网络交易的税源情况。当前,税务机关应调查、分析网络交易的税源情况。一是调查销售额未达到纳税标准的网络商店的销售情况;二是调查销售额达到纳税标准且纳入税收管理的网络商店的销售情况;三是调查达到纳税标准未纳入税收管理的网络商店的销售情况。查清税源,加强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4结语

法律制度的要素范文第4篇

(一)多元化的世界与中国法学

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广泛、深入开展,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了世界的多元性。而多元化的世界现象也会延伸到法律领域中,对此有学者指出“法律全球化是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主要趋势。”[2]这种法律的全球化并不仅指简单的各国法律的一致性发展趋势,也包括各国法律以其自身的特性对其他国家所形成的影响关系。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开放的国家都不能避免多元化的世界法律制度对本国法律所形成的影响作用。所以多元化的世界对以研究法律现象为使命的中国法学也会形成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首先,通过接触多元化世界及其法律理论和制度,能够深化对法学问题的理解方式。也就是说,多元化世界能够对本国法律问题的研究提供比较借鉴的视角,有助于国内研究更新观念,研究成果不脱离于时代的发展。其次,通过多元化世界中的法律问题的处理,能够更为合理地解决国际交流中的法律实务问题,并据此发展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即更多国际性法律实务活动,可以成为我国研究法律问题的丰富素材,有助于制度建设的合理性。

(二)多元化的世界与法学教育

既然多元化的世界对中国法学产生着重要的影响,那么这种影响也会涉及法学教育领域。顺应多元化世界的现实要求所开展的法学教育,通过开阔学生的眼界,深化法律问题的理解,从而达到真正提升学生法律素养的教育目标,否则学生观察和评价法律问题的方式可能会片面和狭隘,不利于以发展的眼光分析问题。从更具现实意义的角度而言,以多元化世界为基础的法学教育,注重培养能够处理跨国法律实务问题的法律职业者,从而为我国在对外交流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促进中国对外交流活动的健康发展。而中国法学教育要顺应多元化世界的发展要求,就必须对自身的教育方式进行适度的革新,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吸纳多元化世界中有关法律的先进理念和制度,以双语教学的方式传授法学知识便是改革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应有内容。因此虽然目前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面临着很多的问题,但仍然不能否定这种教育方式的积极意义。

二、多元化的理念: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指导思想

目前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目标不清晰及教学方式选择的随意性问题主要是源于该教育模式的指导思想不明确。对此,应确立以多元化为内容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将“世界”和“中国”作为两个基础要素,通过连接两者来体现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现实意义并据此决定其所应采用的教育方式。

(一)以世界为视阈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

在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过程中,任何一个部门法知识的分析解说都应结合国外法律制度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否则对本国法律制度的理解会缺乏准确性和必要的深度。因此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必须以世界作为其视阈,以此来实现该教育方式的独特意义。实际上,以世界为背景进行的法律问题的分析理解才是符合英汉双语法学教育的根本特征的,这种特征通过语言—情景—感悟三个环节得到体现。首先,在本来的汉语授课模式中加入英语授课的方式,从而产生的英汉双语法学教育,就是要通过语言这一媒介来尽可能地再现国外法律制度的现实情景,从而使学生对国外法律制度的理解更加真实和准确。正是基于这一点学者主张在双语教学中使用外文原版教材,指出“原版的教材特别是系统的法学专业教材,能够保证知识体系和文字描绘的准确性和系统性”[3]。通过英语学习国外法律制度也能够真正融入到外国法律的特有思维方式中,有助于培养更为灵活、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其次,在进入到外国法律制度情景后,能够促使学生对国外法律制度产生深层次的认知和评价,即“感悟”。用双语传授法律知识并不是要学生用汉语和英语两种语言来学习中国的法律,也不是要求学生用这两种语言浅层次地了解国外的法律,这两种目标完全可以通过单纯的汉语教学达到。所以英汉双语教学就是为了使学生通过融入到国外法律制度的情景中进而达到感悟国外法律制度之独特性和内在精神的目标。

(二)以中国为基点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

以世界作为观察视阈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同时必须不能脱离于中国,否则会背离中国法学教育的本质。毕竟中国法学专业教育面向的是为中国提供法律专业人才,能够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当然,也会有一些培养出的法律人才从事国外或者国际的法律实务处理工作,但这仅仅是我国法学专业教育的附带结果,而不应成为核心目标。中国法律问题的处理,不论是法学研究的深入,还是法律制度的完善,不能局限于以自身视角观察自己,只有将视野延伸到更为广阔的多元化的世界中,才能够准确判断自身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非合理性,并从多元化的法律文化中了解各种解决法律问题的路径,从中选择适合解决中国问题的合理路径。总之,在多元化世界背景下,推进中国法律的发展才是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核心价值理念。因此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各种疑问的处理当中,必须依据“世界”和“中国”两个要素紧密结合的角度,寻求问题的答案。

三、多元化的方向: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培养目标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培养方式存在的问题与培养目标的不明确有直接的关系。对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目标,有观点认为“应该是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使用外语从事专业工作的能力,以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4]该观点虽有合理性,但如果将培养目标仅仅局限在“对外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些过于狭窄,会造成对很多学校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活动实际意义的质疑。所以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培养目标方面,仍应当以多元化作为方向确立多种培养目标层次和类型。

(一)培养目标层次的多元化

在目前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当中,很多时候都存在培养目标定位方面的不清晰问题,从而导致在评判所进行的双语教学是否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时存在疑问。笔者认为,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至少可以设定以下两个层次的培养目标:首先,奠定基础式的培养目标。这是较低层次的培养目标,该层次的培养目标是以训练学生对国外法律制度基本的原文理解能力为核心,通过这种训练使学生在未来的职业过程中能够快速地掌握有关国外法律制度的信息材料,也使学生通过使用外文学习国外法律制度的方式提升法律知识素养。所以在奠定基础式的培养目标下,并不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从事涉外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而仅仅是在外文的语境之下,能够对国外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有生动、具体的了解。该层次的培养目标,一方面能够提升学生理解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学生在日后的法律工作中涉及国外法律制度问题时具备一定的应对能力。其次,深入细化式的培养目标。这是较高层次的培养目标,该层次的培养目标是以训练学生系统掌握国际和国外的法律制度规范内容及其内在原理为核心,通过这种训练使学生能够较好地从事涉外法律实务工作,也可以深入准确地开展国外和国际性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深入细化式的培养目标是直接为我国对外开放中的法律人才需求服务的较高层次的培养目标,因此只有具备高质量的教师资源才能够开展,对学生的接受能力也有相当的要求。所以能够采用这种培养目标的学校应当是比较有限的,而且从人才需求数量的角度来看,也无需太多学校采用这样的培养目标。

(二)培养目标类型的多元化

在确立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的同时,也可以选择不同的培养类型,从而体现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理念。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培养类型可以分为实务型和研究型两种不同的类型。即使在奠定基础式的培养目标层次中,仍然可以区分是偏重实务,还是偏重理论,从而确定不同的培养类型。因为国内的法律实务活动,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也难免不受国外法律制度的影响,能够出色完成国内法律实务的工作者,应当是那些时刻注意和理解国外法律制度发展动态对国内法律制度形成的影响的人员。而国内理论研究工作更是离不开对国外制度及理论的研究和借鉴,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理论研究成果的合理性和先进性。在深入细化式的培养目标之下,当然也可以划分为实务型和理论型。在实务型培养中,必须以国际法律实务问题的处理为目标,通过更多的案例分析以及实务操作方式的学习,使学生较好地掌握国际法律实务方面的法律规则及实践运行方式。在研究型的培养中,应当以全球视野下的法律问题研究为出发点,通过偏重于制度原理的学习和理解,使学生对国外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有更加深入和全面的把握和理解,为从事相关的研究工作提供知识储备和理论研究素养。

四、多元化的路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培养方式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其培养方式当中,双语教学的课程应当如何设置、授课模式应当如何确定是核心问题。对此不应设置绝对统一的培养方式要求,而是在考虑不同学校的不同情况的前提下,遵循法学专业采用双语教学方式的一般规律,设定科学合理的培养方式。

(一)课程设置的多元化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课程设置方面的多元化应当通过课程性质确定和课程内容选择两个方面来实现。首先,在课程性质方面,双语教学课程应以选修课作为绝对主导,必修课为例外。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定位,是因为双语教学更加注重课程的灵活性从而适应外文讲授方式以及国外法律制度的特征。另外,目前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中面临的师资力量和学生接受能力方面的问题,更适合通过开设选修课的方式解决,即现有的师资力量能够对哪个课程进行双语授课,就相应开设双语课程,这样能够充分发挥有限的双语授课师资力量的作用;另一方面,学生也可以依据自身的外语和专业知识能力情况做出适当的选择,从而多少可以弥补学生接受能力有限的问题。当然,对于培养目标层次较高,学生接受能力较强的学校而言,也可以选择一定的必修课程作为双语教学的课程。其次,在课程内容方面,也不应设置过多的限制,仍应遵循多元化的指导原则。在现在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当中,确实有些课程更加适合采用双语教学的方式。例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这些课程当然可以成为设置双语教学课程的首选。但还是可以围绕其他主干课程来开设形式多样的双语教学课程,如将民法分为国内法和外国法两部分,对后者采用双语教学。至于作为非主干课程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犯罪学等课程都可依据自身条件来开设双语教学课程。这就需要各个学校在整合师资力量的基础上,考虑本校学生的接受能力设置最为科学的课程体系。

(二)授课模式的多元化

法律制度的要素范文第5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过度消耗等问题也日益严重。如何改变高消耗、高投入、高排放、低效率的经济增长方式,利用法律制度创新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新课题。

一、何为“经济增长方式”

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原苏联的一些经济学家就曾提出,要保持经济的不断增长,必须走集约化的经济增长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经济发展之路,在指导思想上形成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思路。所谓“经济增长方式”,是指推动经济增长的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形式和多种要素组合起来推动经济发展从而实现增长的方式。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即粗放型增长方式和集约型增长方式。其中,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指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于资本等的投入,而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是主要依赖于制度完善、技术进步来发展经济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是由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途径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经过坚持不懈的奋斗才能够实现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深入贯彻落实此政策必须明确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方法和途径,这样才能使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可行。

(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严重地破坏了环境和生态平衡,以牺牲良好的生态环境来换取经济的短暂发展是不可取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首先要从思想上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不以传统的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尽快扭转高排放、高污染的状况,和谐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并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把握先机、赢得主动。同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环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并不是什么事都要自己从头做。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原始创新,就是从思路到设计等各方面都是自己创新的;二是系统集成,把各个领域的先进技术集中起来,形成一个新产品;三是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的创新,通过引进技术消化创新是技术进步的捷径。

(三)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重要环节。我国产业结构存在着明显问题,例如,农业、第三产业发展滞后,部分行业盲目扩张导致资源浪费,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等。1.着重解决工业生产能力过剩的现象我国在钢铁、汽车、水泥等资本和资源密集型的重工业产能过剩,要着力改变这种现象首先要减少资产投资,使供需相对平衡;其次提高重工业进入门槛,对污染排放权、开采权等的取得要形成市场定价机制,政府出台详细政策进行必要的有效的监督管理。2.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行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深化服务业各个领域的产业分工,引导服务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积极发展旅游、体育等服务行业,加快发展科技服务、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业。

三、加快法律制度完善

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因素的研究中,人们更多地是关注资本、资源等要素,而法律制度创新往往被忽视。虽然这些因素的投入能够增加产出,促进经济整张,但是,任何经济的增长总是在一定的制度条件下获得的,经济的增长与否,已经增长快慢与法律制度的选择有很大的关系。鉴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以及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的特殊背景,我们需要加快法律制度完善,规范市场经济。对法律制度的完善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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