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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平等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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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平等论文

法律平等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某些情形下应当平等,行政平等是宪政制度的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的要求。支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和行政相对人的独立性与行政的开放性的理念。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并不是一概平等,只有在某些行政行为中才可以体现出来。比如行政补偿、行政处罚、行政合同与行政收费中,甚至在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中亦能体现。

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应当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尽可能对等,通过课以行政方特定义务并赋予相对方一定权利,通过认真贯彻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程序中保障双方的平等性,通过听证、申辩等具体制度使双方的平等具体化。

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当今社会公共行政和行政法制的一个主题。传统的行政观念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决定着行政法关系的权利力与义务的内容,具有国家权力的代言人的特征与相对人的关系是权力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从本质上来说,行政机关与公民都享有独立平等的主体资格。行政机关不因其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就有高于公民的主体资格。公民亦不因其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就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而依附于行政机关。本文所讲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行政活动以及行政救济等若干领域平等。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的理论基础

我们应当树立行政机关与公民平等的观念,“平等不只适用于公民之间,同样也应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或组织)之间。没有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平等,也就没有社会平等、公民之间的平等;行政机关与公民间的不平等,只会使公民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更加紧张。”[1]

(一)从行政权力的来源看

按照古典自然法的观点,国家是公民让渡一部分权利而形成的。程序上民众一旦授权给政府,行政权力便具有了对社会利益、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合法性地位,这样的国家和组织行使权力才有合法性。国家不得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卢梭曾说:“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2]对人的欲望不是通过纵向的等级制度来限制,而应通过横向的相互尊重与平等对待来限制。

(二)是宪政制度的要求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要求保障人权和自由以及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政府与公民之间。只有在人人平等的情况下,宪政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自由和平等是宪政的终极关怀,也是最高理想。行政机关一向处于优势地位,对其进行限制是理性的表现,平等是对政府的最好限制。

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政治体制向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政治体制转变,亦是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商品经济是宪政文化得以产生的土壤,在此土壤之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都平等化为法权,并授予个人对抗政府侵害的诉权和赔偿权等权利”[3]。

(三)行政相对人的独立性与行政的开放性

现代行政法有如下特点:(1)从行政相对人方面讲,行政相对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2)从行政方面来讲,现代行政呈开放性,具有吸纳行政相对人意见的可能性。以上两方面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表现最突出的一点便是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性。行政相对人不是从属主体而是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享有权利义务的主体。“如果没有独立性,行政相对人的意志就难以得到尊重,当然自由就更无法谈起。”[4]公众参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行政政策、行政决定的顺利贯彻执行。有利于消除歧视,保障社会公正;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

(四)从法治理念分析

法治理念包含着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政府与人民平等,追求对人性尊严与人权的保护。政府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者应将法律内化为内心的一种信念。“法治理念与平等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法治是平等理念赖以成长的土壤”[5]。

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不平等。行政主体是社会事务的管理者,行政相对人是被管理者。但在特殊情况下二者可以平等“行政法由于其价值取向的公益性,在实体上对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对等性也具有其必要性,但是这种实体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等性并不构成否定二者平等地位的条件”[6]。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节、行政奖励、行政资助等柔性的非强制行政方式的广泛运用,极大地改善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它能够促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活动的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是民主行政、文明行政、宽容行政与高效行政的体现。非强制行政方式适用的空间越广阔,双方合作的程度越高,对抗与冲突的情形就会愈少,有助于推动行政法治的发展。

二、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的适用范围

平等权的实现有利于相对方利益的实现,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赋予相对方与行政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他就可以独立自主的反映自己的意志,通过与行政方的平等协商,才能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更好的实现自身权益并有效监督行政权的行使。

管理性质的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政许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7]);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于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8]。);行政监督,即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更多的体现了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相对人在参与时一般无法发挥平等性。

1、行政补偿过程要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性

随意变更或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当事人补偿,在补偿标准、补偿范围方面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行政机关违法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一并提出。”

这是在行政主体违法的情况下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给与补偿,某些情况下,行政行为合法的也要给与补偿:以前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无偿行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作出规定“行政征收应当给于适当的补偿。”

2、行政处罚的过程也要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性,行政处罚分为人身自由罚,我国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大多数国家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行为罚,指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财产罚是适用较普遍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与听证,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前裁决前,应告知相对人:根据调查情况准备对其做出处罚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3、行政收费及行政合同,行政收费的正当性在于它的特别交易性,诸如放射物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理费;登记费;国有土地、矿产资源使用费、排污费等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等价交易,也不能说其具有补偿性。行政行为在此又一次体现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性“为保障税收和收费的现实正当性,必须在行政征收领域确立和张扬法治理念:未经人们或其代表的同意,不得征税、收费或以其它形式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行政合同也要遵循民法中的合同理念,贯彻平等精神。4、某些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也需要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因为“平等不再仅仅意味着法律适用上的平等,社会成员已产生获取立法平等的新的渴望”[9]。

三、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的途径

如何才能实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笔者认为需要让相对人真正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充分的博弈基础上做出决策。

首先,课以行政方特定义务并赋予相对方一定权利而使行政机关主导性权利的行使合乎理性,排斥行政恣意,保证由此而为的行政决定最具有效益,限制行政恣意制度和保障平等协商制度。通常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透明公开制度等是其具体制度。“它们所蕴含的程序上的权利与义务分配强化了相对方制约行政恣意的能力,促使了上述抗衡平等状态的形成”[10]。

其次,通过行政程序使平等成为看得见的平等。当事人参与是行政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之一,在没有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作出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本身就是缺乏公正的,更不用谈结果的公正性。行政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辩论促使行政主体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而且更容易接受裁判结果。例如《行政处罚法》赋予了当事人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等,通过陈述、申辩、质证、听证等一系列程序性权利,明确了相对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以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42条首次规定了听证制度“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听取与该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的关键性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由相对人表述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法律制度”[11]。

最后,充分履行行政公开原则,否定内部文件的效力。新的时代要求我们必须履行这一原则,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该组织的规则要求“没有公开的政策和措施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不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作为处罚依据”。不仅法律法规要公开,其制定过程也要公开,凡是与法律法规等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利参与他们的制定过程,比如价格听证制度以及地方立法中经常使用的听证制度,这也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的基本表现。

结语:传统行政法是建立在人民对政府的怀疑与不信任的理念基础之上的。在权力行使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行政活动如果得不到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与支持,权力活动就可能表现出强制性的暴力(或者软弱无力的状况)。我国的行政法,是建立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三者一致的理论假设基础上的,强调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这一假设前提下的行政法,突出了行政权力色彩,强调了行政相对人的绝对服从,未给予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以应有的保护,从而在实际行政管理活动中也产生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互敌对的局面:抗拒与消极抵制。我们应当以合作取代冲突。通过合意的契约手段或者在充分尊重民意的理念支配下行政,则易获取行政相对人的通力合作,从而便于行政职能的实现。

注释:

[1]张春莉、杨解君《论行政法的平等理念—概念与观念》,文史哲,2005年第5期(总第290期)。

[2]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出版2003年版,第29页

[3]张红艳、孙军帅:《平等理念在现代行政法中的塑构》,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6卷第5期。

[4]张红艳、孙军帅:《平等理念在现代行政法中的塑构》,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6卷第5期。

[5]范文进,陈亚玲:《行政契约中的平等权及其制度保障》,邢台学院学报,第20卷第4期。

[6]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7]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页。

[8]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页。

[9]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页。

法律平等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政治平等权,经济平等权,社会平等权,法律保障

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载入庄重的《宪法》之中,标志着我国公民权利正迈向新的时代。而在我们这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国度内,农民权利的充分实现无疑是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新问题。邓小平同志在分析农村改革的经验时指出摘要:“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1]这里的自主权主要有两个方面摘要:一是通过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成为了市场经济的主体;二是随着的解体,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农民的民主权利得到落实和保障,农民成为了政治生活的主体。通过扩大农民的自主权,大大激发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了农村和农民生活面貌的历史性转变,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局面。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当前农民的权利仍是欠缺的不完整的,和其他社会主体相比,农民更缺乏的是平等权利。农民平等权利的欠缺,已成为农村和农民迈入市场经济的重大障碍。因此,用法律保障农民的平等权利不仅能体现现代民主社会对农民的关爱,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一、农民政治平等权的法律保障新问题

在我国长期的封建历史中,农民被排斥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没有任何权利,只能是绝对君主意志支配的政治客体,农民没有也不可能通过制度化的途径表达其意愿。农村的矛盾在农民的逆来顺受中不断积累和激化,以致引起整个社会的大动荡,这正是我国历史上农民起义风起云涌的深刻原因。新中国成立之后,长期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农民获得了政治上的解放,他们和工人阶级一起结成政治上的联盟,共同执掌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但是,我国农民在实际政治权利的占有和利益表达机制方面和城市居民仍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也反映到了法律上。如1953年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即自治州、县为4∶1;省、自治区为5∶1;全国为8∶1.这个比例一直延续到1995年,新《选举法》才统一把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的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改为4∶1;在直辖市、市、市辖区,规定农村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从历届全国人大的构成来看,第一届有农民代表63人,占5.14%;第二届67人,占5.46%;第三届209人,占6.87%;第四届662人,占22.9%;第五届720人,占20.59%;第六届348人,占11.7%;第七届和工人代表合占23%;第八届280人,占9.4%;第九届240人,占8%。[2]由此可见,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农民所占的份额和其有80%多数人口的事实极不相当。而且即使按农村和城市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8∶1的理论模型设计,假设农村人口占80%,城市人口占20%,则农村选出的代表也应占到33.3%,这和实际出入也很大。假如考虑到非农民代表也能代表农民的利益,那似乎能理解这一现象,但这样一来,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不同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对照少数民族的政治平等权,国家则给予充分的尊重。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国人口约8%左右,在历届全国人大中所占的份额最低是四届人大的9.4%,最高是七届人大的15%,九届人大为14.4%,[3]这对于实现各民族的大团结发挥了积极的功能。在另一个社会各阶层参和国家生活的重要场所-人民政协中,农民委员就更少了,在七届全国政协的一千多名委员中仅有2名是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相比,农民也缺乏统一的群众组织。工人有工会,妇女有妇联,青年有共青团,私营企业主都有个协会,这些群众组织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该社会成员的利益。由于政治参和渠道的残缺,各自承包经营、分散的农民很难抗衡现代政治国家中不法权力的侵害,以至各种坑农、伤农、卡农的事件不断发生,各种摊派、集资名目繁多,虽经中心三令五申,农民负担新问题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逐步取消对农民政治权利不平等的法律规定,尽管农民可能因为行为能力等原因不能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但法律却不能因此作出不平等的规定。

作为农民政治权利最重要表现形式的选举权,理论界有两种观点摘要:由于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假如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便不能使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得到应有的体现;[4]假如城乡都按同等比例选代表,则人民代表大会就会变为农民代表大会了。[5]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偏颇的。前已述及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工人阶级虽居于领导地位,但工人和农民的法律地位仍应是平等的。人民民主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农民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反映和代表。比如在50年代国家工业化之初,工业化是符合农民的长远利益的,实际上我国广大翻身农民也懂得这个道理,他们积极为工业化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金积累,即使是在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由于“左”倾错误和自然灾难的影响,农村出现了大批农民饿死的情况,他们仍然交“爱国粮”,没有出现历史上农民因饥寒交迫群起反叛的行为。[6]但在国家已经或初步实现工业化后,就应当反哺农民,而由于代表农民利益的代表比例被过分压低,就很难实现农民当年支持工业化期望的那部分长远利益。这就是政治权利的潜在影响,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待遇也轻易使“领导”的性质发生改变。而那种怕把人民代表大会变成农民代表大会的思想前提无非有二摘要:一认为农民是二等公民,这显然不对;二认为农民素质低、参政能力差,这恐怕是最主要的顾虑。但这里假如弄清代表农村人口的代表和农民代表的区别后,就不应该有这种顾虑了。代表农村人口的代表不一定必是农民,也可以是素质高、参政能力强的专家,只要他能代表农民的利益,又何尝不可以做代表。实践中,北京人去做天津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甚至湖北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已不是什么新闻。因此,对选举权作出不平等的规定客观上只会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使本已存在的城乡之间的差别进一步扩大,和社会主义缩小进而消灭城乡差别的目标相冲突。二、农民经济平等权的法律保障新问题

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是中国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农村和农民也不例外。然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城乡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向。[7]收入差别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农民经济平等权利的缺乏无疑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先看农民的资源分配权利。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国民,但实际上,国有资产带来的收益几乎为城市阶层所垄断。从我国工业化的过程来看,几十年来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金积累,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原始股东。据统计,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向国家提供的积累,从1952年到1986年是5823.74亿元,加上收缴的农业税1*4.38亿元,两项合计6868.12亿元,约占农民所创造价值的18.5%。以后每年继续增加,到1994年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为670亿元,加上农业和乡镇企业上交的税收,每年直接或间接为国家提供1000亿元的积累资金。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却逐年下降,在“六五”期间占投资总额的10%,“七五”期间占5%,到1993、1994年分别下降为2.2%和1.9%,仅及同期国有企业用于房地产投资的13%左右。农业投资用于水利方面的很大一部分还是解决城市和工业用水的。[8]值得指出的是,农民为国家提供的积累相当一部分直接转化成了城市居民的生活福利,“一旦成为城市人口,每年便可从国家取得120元的粮油补助,国家财政每年为城市人口提供食物补贴500多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近1/4.”[9]国家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使农业在为工业化进程承担积累重负的同时失去了自身的发展机会,即从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的机会。在发达国家,当工业产值已经超过或接近农业产值时,政府便开始对农业实行愈来愈强的扶助政策,将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积累用于农业的发展。如日本,财政收入中农业一般只占1%,但农业投入却占总预算的10%。90年代,日本对农业投资额的年递增率达13.4%。美国政府则把农业作为一项公共事业,对农业生产给予大量的投资和补贴。[10]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国家理应在资源宏观分配上向农村和农民倾斜,回报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农民,扶助先天不足的农民参和市场竞争。

再看农民的市场交易权。平等交易是农民参和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但目前从整体上来看,农民在市场交易中是处于劣势的,受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多。首先,我国农业尚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时期,处在用黄牛耕地的生产力发展阶段,把这种状况的农业完全推向市场,其优胜劣汰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其次,农业产品出售时,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还要遭到人为的控制,如低价定购、禁止自由交易(由粮食部门独家购买、禁止跨地区销售等),或者出现过度的竞争,使农产品的预期利润难以实现;再次,农民在购买农用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等)时,面对的却是卖方垄断市场,分散的农民没有能力去参加谈判,影响市场价格,他们进行的是不平等的交易。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仅1995年国产尿素价格即比上年上涨50%,农药上涨18%,农膜上涨31%。[11]所以在当前庞大的传统农业和比较发达的现代工业并存的情况下,国家对农业实施保护,使农民获得平等交易的权利,是国家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支付的社会费用和发展成本。

三、农民社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新问题

“人类社会产生以后,任何人都不由自主地被卷入社会生活之中。他们必然要为社会作出特定的贡献,也必然要从社会享受一定的利益和待遇。”[12]城市和乡村是构成社会两个密切不分的组成部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同是历史的创造者,但由于城乡的二元结构,使得农民在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方面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劳动权利不平等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第12条却限制解释为摘要:“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因此,劳动者就业,因出身而受歧视屡见不鲜。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农民身分的歧视。农民除自身很难变换职业外,其子子孙孙也只能做农民,除非通过高考进国家正规院校或参军提干变更其身分。尽管理论界人士反复呼吁平等就业、公平竞争、劳动力自由流动,以推动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劳动力市场的尽快形成,但限制农民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却纷纷出现。如1994年11月,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摘要:“当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一)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确属因本地劳动力普遍短缺,需跨省招收人员;(二)用人单位需招收人员的行业、工种,属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在本地无法招足所需人员的行业、工种;(三)不属于上述情况,但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在青岛,该市将对外来劳动力的招用数量控制在市属企业职工总数的14%以内,并规定每使用外来劳务一人需交纳50元费用,而每吸收一个本地待岗6个月以上且女在35岁或男在40岁以上的人员则可获得3000元补贴。上海市则对本市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并以“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用工原则,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它们规定,凡能布置下岗和待工人员的工种岗位,企业不能使用外来劳动力;依法可以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申请《务工证》,交纳务工管理费,接受劳动监察,或在使用外地劳动力时按一定比例招收本市城镇劳动力,不准擅自使用、聘用或未到指定的劳动力市场进行招收,或招用自行来沪寻找工作的外地劳动力;合法招收外地劳动力时须通过市劳动服务公司职业介绍中心或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登报公开招聘,招聘不足后方可按一定程序聘用外来劳动力。在武汉,《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一方面在第5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一方面在第7条规定外来劳动者求职须办理许可手续,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失业、下岗职工的,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应符合本市外来劳动力计划和行业工种目录要求,实行职业保留制度。尽管各地就业政策向本地城镇偏斜,但“贵族化”的城市就业者似乎并不领情,不少人宁愿坐在家中领社会保障金也不愿去干“脏、累、差、重”的工作。据报载,南京市环卫部门共用了2000多农民工,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新问题,计划“腾笼换鸟”,却仅有50名下岗职工报名,真正上班的只有10人。[13]显然,一些地方对劳动就业的不平等规定,使农民成了城市里的“二等公民”。平等就业权是国家对公民生存权平等保护在劳动权上的反映,歧视农民工的政策,人为地强化了城里人和乡里人的身分等级色彩。

2.教育方面权利的不平等

教育是一种非凡权利,保证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础。然而长期以来办学政策对农民的歧视,使农民没有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从教育经费上看,国家每年几百亿的教育经费几乎全部用于城市,而广大农村则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办教育。从1985年起,国家财政还取消了对农村每个中学生31.5元、小学生22.5元的教育拨款,改为农民在“三提五统”中支出,农村学校只能依靠农民自己出钱集资建设和改造。从师资力量上看,那些经过正规培训、具有较高教学能力的教师被优先布置在城市,而农村地区,尤其是落后山区,师资奇缺,民办教师仍被委以重任。此外还有户籍制度限制农民子弟对教育资源的选择,以及在升学中城乡不同分数线的设定,使得农民子弟在教学质量更低的情况下还要去跨越更高的升学门槛。据统计,1998年我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为98.9%,初中入学率为87.3%,小学学生和初中学生的辍学率分别为0.93%和3.23%。[14]从实际情况来看,不能入学和中途辍学的基本上都是贫穷的农民子弟,且数字有可能更大。在某大城市郊区,还出现过本有百余名学生的村办小学,因大多交不起学费,只有10多人上学的现象,[15]更不用说那些进城打工的农民的子女是如何背着书包找学堂的。[16]农民的文化素质低是农村社会的主要新问题之一,而教育跟不上则是直接原因。它使许多农民难以接受科技知识,农业生产率难以提高。保护农民教育权利的平等对解决我国农村和农民新问题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3.社会保障权利的不平等

长期以来,城市居民享受了“高就业、高福利、高补贴”,国家每年为城市居民提供几百至上千亿元的各类社会保障,城市职工可享受退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多项社会福利,农村只有少量贫困人口享受一点微薄的社会救济。我国《宪法》第44条有关公民退休权的规定也只限于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工作人员,农民不得不养儿防老,使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推行艰难,更加深了农村的贫困。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保障支出977亿元,占88.6%,农村仅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包括特困救济、优扶军烈属等),相差29.5倍。[17]即使是进城工作的农民,也不可能和城市职工享受同等社会保障待遇,他们地位低微,经常被叫做“打工仔”或“打工崽”。根据1999年1月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主体仅限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因此,我国农民几乎处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正如一位社会保障专家指出摘要:“至今为止,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究和建立,都是面向城镇居民的,对于占人口70%的农村,基本上没有考虑。”[18]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国家每年拿出几百亿元用于城镇,农村几乎享受不到分文,一些农村为了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不在农民头上摊派、集资、收费。长期国家政策偏斜导致的城乡差别,使得一些人在户口新问题上大做文章、“挖掘潜力”,到1992年上半年,全国几乎每一个省份都出现了“买户口”的现象。据公安部对全国17个省区950个市(县)的不完全统计,共办理收费农转非户口248万人,每个户口收费2千元到2万元不等,仅1992年各地卖户口所得金额超过100亿元,有可能达到200亿元之巨。[19]这是对农民赤裸裸的剥夺。

4.缺乏受社会尊重的权利

在我国有悠久的重农传统,“锄禾日当午”是农民生活的真实写照,内陆型的地理条件使农耕成为华夏文明萌生和延续的基础。因此,农民首先是一种职业,专指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人口,和其他劳动者一样,都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不劳而获才是羞耻的。但在当代却有一种奇异的现象,人们看不起农业劳动,更鄙视农民,农民进城被称为“乡里人”、“土巴子”甚至“打工崽”,其中不乏欺侮性的歧视。社会普遍的“贱农”意识使得农民千方百计“跳农门”,并形成浩浩荡荡的“民工潮”,此时,才让一些人惊慌失措,一些地方县一级还常设“遣返站”,采取各种办法甚至非法堵截和遣返进城农民工。有的“专家”还建议,“应想办法让农民呆在家里不出来”。农民在我国日益成为一个身分概念,而不是一个职业概念,它和“非农”严格对应。无论是在乡务农,还是在城打工,农民在社会上实际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

四、结语

应当看到,我国的城乡差别是长期历史形成的,而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所固有的。“消灭城乡之间的对立,是社会统一的首要条件之一,这个条件又取决于许多物质前提,而且一看就知道,这个条件单靠意志是不能实现的。”(注摘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页。)消灭城乡之间的对立,消除城乡差别,充分实现农民的平等权利需要一定的物质前提,但绝不能简单一句“权利受经济基础的制约”,把一切存在都当成合理的,否定农民的平等权利。广大农民假如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事实上的平等权利,这些“非凡公民”久而久之必然会产生不平等感,影响他们对政府的认同,甚至出现隔阂和抵触,使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工农联盟受到伤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城乡差别虽然是历史造成的,但缩小乃至最终消灭城乡差别究竟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而且是共产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下子充分实现农民的平等权利是不现实的,却至少是要朝这个目标努力,不能人为地扩大城乡差别。考虑到我国城市长期对乡村的“抽血”和乡村长期落后于城市的状况,单靠乡村的自然发展已不能改变乡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和实现农民的平等权利,甚至会陷入更贫穷落后的“马太”效应窘境中,必须在政治上支持农民积极参和国家生活,在经济上积极扶助农民,在法律上确认农民的平等权利。卢梭有一句名言摘要:“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破坏平等,所以,法律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护平等。”(注摘要:[法]卢梭摘要:《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0页。)在建设法治国家作为我们直接目标的时代,在立法、执法等方面采取切实办法,促进和保障农民的平等权。从长远的观点看,这是关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之根本,关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最终能否建成的大新问题,应当引起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重视。

注释摘要:

[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2页。

[2]参见《人民日报》1999年9月15日。

[3]参见《人民日报》1999年9月15日。

[4]参见魏定仁主编摘要:《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页。

[5]参见郭道晖摘要:《法的时代呼唤》,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85页。

[6]据专家估计,在1958~1961年的三年饥荒期,有1650万人饿死。参见万安培摘要:《制度重构和观念转变》,《江汉论坛》1996年第11期。

[7]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测算,1983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为1.6∶1,到1997年扩大到2.7∶1.假如城市居民的收入再计入各种福利收入,而农民的收入则扣减各种负担和不能进入社会交换的实物收入,实际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是5∶1,甚至更多。参见杨宜勇等摘要:《公平和效率》,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343页;杨宜勇摘要:《什么妨碍了共同富裕》,《长江日报》1999年9月13日。

[8]参见郭书田摘要:《再论当今的中国农民新问题》,《农业经济新问题》1995年第10期。

[9]徐国栋摘要:《迁徙自由和城乡差别》,《中外法学》1992年第5期。

[10]参见李卫宁等摘要:《发达国家建立农业投入机制的要点》,《中国农业经济》1996年第11期。

[11]参见杨宜勇等摘要:《公平和效率》,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12]何华辉摘要:《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9页。

[13]参见《南京环卫难留下岗工》,《人民日报》1999年4月19日。

[14]国家统计局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8号。

[15]参见李利民等摘要:《高价学费吓跑学生伢》,《长江日报》1998年2月26日。

[16]参见鲁平摘要:《打工人家小儿郎背着书包找学堂》,《中国轻工报》1999年2月6日。

[17]参见程国有摘要:《试论当前农民新问题的实质及策略》,《农村经济新问题》1994年第12期。

法律平等论文范文第3篇

一、农民政治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在我国长期的封建历史中,农民被排斥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没有任何权利,只能是绝对君主意志支配的政治客体,农民没有也不可能通过制度化的途径表达其意愿。农村的矛盾在农民的逆来顺受中不断积累和激化,以致引起整个社会的大动荡,这正是我国历史上农民起义风起云涌的深刻原因。新中国成立之后,长期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农民获得了政治上的解放,他们与工人阶级一起结成政治上的联盟,共同执掌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但是,我国农民在实际政治权利的占有和利益表达机制方面与城市居民仍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也反映到了法律上。如1953年的《选举法》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即自治州、县为4∶1;省、自治区为5∶1;全国为8∶1.这个比例一直延续到1995年,新《选举法》才统一把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的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改为4∶1;在直辖市、市、市辖区,规定农村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从历届全国人大的构成来看,第一届有农民代表63人,占5.14%;第二届67人,占5.46%;第三届209人,占6.87%;第四届662人,占22.9%;第五届720人,占20.59%;第六届348人,占11.7%;第七届与工人代表合占23%;第八届280人,占9.4%;第九届240人,占8%。[2]由此可见,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农民所占的份额与其有80%多数人口的事实极不相称。而且即使按农村与城市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8∶1的理论模型设计,假设农村人口占80%,城市人口占20%,则农村选出的代表也应占到33.3%,这与实际出入也很大。如果考虑到非农民代表也能代表农民的利益,那似乎能理解这一现象,但这样一来,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不同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对照少数民族的政治平等权,国家则给予充分的尊重。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国人口约8%左右,在历届全国人大中所占的份额最低是四届人大的9.4%,最高是七届人大的15%,九届人大为14.4%,[3]这对于实现各民族的大团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另一个社会各阶层参与国家生活的重要场所——人民政协中,农民委员就更少了,在七届全国政协的一千多名委员中仅有2名是农民。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农民也缺乏统一的群众组织。工人有工会,妇女有妇联,青年有共青团,私营企业主都有个协会,这些群众组织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该社会成员的利益。由于政治参与渠道的残缺,各自承包经营、分散的农民很难抗衡现代政治国家中不法权力的侵害,以至各种坑农、伤农、卡农的事件不断发生,各种摊派、集资名目繁多,虽经中央三令五申,农民负担问题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逐步取消对农民政治权利不平等的法律规定,尽管农民可能因为行为能力等原因不能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但法律却不能因此作出不平等的规定。

作为农民政治权利最重要表现形式的选举权,理论界有两种观点:由于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如果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便不能使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得到应有的体现;[4]如果城乡都按同等比例选代表,则人民代表大会就会变为农民代表大会了。[5]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偏颇的。前已述及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工人阶级虽居于领导地位,但工人和农民的法律地位仍应是平等的。人民民主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农民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反映和代表。比如在50年代国家工业化之初,工业化是符合农民的长远利益的,实际上我国广大翻身农民也懂得这个道理,他们积极为工业化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金积累,即使是在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由于“左”倾错误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村出现了大批农民饿死的情况,他们仍然交“爱国粮”,没有出现历史上农民因饥寒交迫群起反叛的行为。[6]但在国家已经或初步实现工业化后,就应当反哺农民,而由于代表农民利益的代表比例被过分压低,就很难实现农民当年支持工业化期望的那部分长远利益。这就是政治权利的潜在影响,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待遇也容易使“领导”的性质发生改变。而那种怕把人民代表大会变成农民代表大会的思想前提无非有二:一认为农民是二等公民,这显然不对;二认为农民素质低、参政能力差,这恐怕是最主要的顾虑。但这里如果弄清代表农村人口的代表和农民代表的区别后,就不应该有这种顾虑了。代表农村人口的代表不一定必是农民,也可以是素质高、参政能力强的专家,只要他能代表农民的利益,又何尝不可以做代表。实践中,北京人去做天津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甚至湖北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已不是什么新闻。因此,对选举权作出不平等的规定客观上只会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使本已存在的城乡之间的差别进一步扩大,与社会主义缩小进而消灭城乡差别的目标相冲突。

二、农民经济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是中国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农村和农民也不例外。然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城乡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7]收入差别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农民经济平等权利的缺乏无疑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先看农民的资源分配权利。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国民,但实际上,国有资产带来的收益几乎为城市阶层所垄断。从我国工业化的过程来看,几十年来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金积累,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原始股东。据统计,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向国家提供的积累,从1952年到1986年是5823.74亿元,加上收缴的农业税1044.38亿元,两项合计6868.12亿元,约占农民所创造价值的18.5%。以后每年继续增加,到1994年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为670亿元,加上农业和乡镇企业上交的税收,每年直接或间接为国家提供1000亿元的积累资金。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却逐年下降,在“六五”期间占投资总额的10%,“七五”期间占5%,到1993、1994年分别下降为2.2%和1.9%,仅及同期国有企业用于房地产投资的13%左右。农业投资用于水利方面的很大一部分还是解决城市和工业用水的。[8]值得指出的是,农民为国家提供的积累相当一部分直接转化成了城市居民的生活福利,“一旦成为城市人口,每年便可从国家取得120元的粮油补助,国家财政每年为城市人口提供食物补贴500多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近1/4.”[9]国家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使农业在为工业化进程承担积累重负的同时失去了自身的发展机会,即从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的机会。在发达国家,当工业产值已经超过或接近农业产值时,政府便开始对农业实行愈来愈强的扶助政策,将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积累用于农业的发展。如日本,财政收入中农业一般只占1%,但农业投入却占总预算的10%。90年代,日本对农业投资额的年递增率达13.4%。美国政府则把农业作为一项公共事业,对农业生产给予大量的投资和补贴。[10]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国家理应在资源宏观分配上向农村和农民倾斜,回报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农民,扶助先天不足的农民参与市场竞争。

再看农民的市场交易权。平等交易是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但目前从整体上来看,农民在市场交易中是处于劣势的,受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多。首先,我国农业尚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时期,处在用黄牛耕地的生产力发展阶段,把这种状况的农业完全推向市场,其优胜劣汰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其次,农业产品出售时,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还要遭到人为的控制,如低价定购、禁止自由交易(由粮食部门独家购买、禁止跨地区销售等),或者出现过度的竞争,使农产品的预期利润难以实现;再次,农民在购买农用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等)时,面对的却是卖方垄断市场,分散的农民没有能力去参加谈判,影响市场价格,他们进行的是不平等的交易。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仅1995年国产尿素价格即比上年上涨50%,农药上涨18%,农膜上涨31%。[11]所以在当前庞大的传统农业与比较发达的现代工业并存的情况下,国家对农业实施保护,使农民获得平等交易的权利,是国家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支付的社会费用和发展成本。

三、农民社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人类社会产生以后,任何人都不由自主地被卷入社会生活之中。他们必然要为社会作出特定的贡献,也必然要从社会享受一定的利益和待遇。”[12]城市和乡村是构成社会两个密切不分的组成部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同是历史的创造者,但由于城乡的二元结构,使得农民在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方面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劳动权利不平等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第12条却限制解释为:“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因此,劳动者就业,因出身而受歧视屡见不鲜。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农民身分的歧视。农民除自身很难变换职业外,其子子孙孙也只能做农民,除非通过高考进国家正规院校或参军提干变更其身分。尽管理论界人士反复呼吁平等就业、公平竞争、劳动力自由流动,以推动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劳动力市场的尽快形成,但限制农民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却纷纷出现。如1994年11月,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当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一)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确属因本地劳动力普遍短缺,需跨省招收人员;(二)用人单位需招收人员的行业、工种,属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在本地无法招足所需人员的行业、工种;(三)不属于上述情况,但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在青岛,该市将对外来劳动力的招用数量控制在市属企业职工总数的14%以内,并规定每使用外来劳务一人需交纳50元费用,而每吸收一个本地待岗6个月以上且女在35岁或男在40岁以上的人员则可获得3000元补贴。上海市则对本市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并以“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用工原则,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它们规定,凡能安排下岗和待工人员的工种岗位,企业不能使用外来劳动力;依法可以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申请《务工证》,交纳务工管理费,接受劳动监察,或在使用外地劳动力时按一定比例招收本市城镇劳动力,不准擅自使用、聘用或未到指定的劳动力市场进行招收,或招用自行来沪寻找工作的外地劳动力;合法招收外地劳动力时须通过市劳动服务公司职业介绍中心或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登报公开招聘,招聘不足后方可按一定程序聘用外来劳动力。在武汉,《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一方面在第5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一方面在第7条规定外来劳动者求职须办理许可手续,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失业、下岗职工的,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应符合本市外来劳动力计划和行业工种目录要求,实行职业保留制度。尽管各地就业政策向本地城镇偏斜,但“贵族化”的城市就业者似乎并不领情,不少人宁愿坐在家中领社会保障金也不愿去干“脏、累、差、重”的工作。据报载,南京市环卫部门共用了2000多农民工,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计划“腾笼换鸟”,却仅有50名下岗职工报名,真正上班的只有10人。[13]显然,一些地方对劳动就业的不平等规定,使农民成了城市里的“二等公民”。平等就业权是国家对公民生存权平等保护在劳动权上的反映,歧视农民工的政策,人为地强化了城里人与乡里人的身分等级色彩。

2.教育方面权利的不平等

教育是一种特殊权利,保证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础。然而长期以来办学政策对农民的歧视,使农民没有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从教育经费上看,国家每年几百亿的教育经费几乎全部用于城市,而广大农村则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办教育。从1985年起,国家财政还取消了对农村每个中学生31.5元、小学生22.5元的教育拨款,改为农民在“三提五统”中支出,农村学校只能依靠农民自己出钱集资建设和改造。从师资力量上看,那些经过正规培训、具有较高教学能力的教师被优先安排在城市,而农村地区,尤其是落后山区,师资奇缺,民办教师仍被委以重任。此外还有户籍制度限制农民子弟对教育资源的选择,以及在升学中城乡不同分数线的设定,使得农民子弟在教学质量更低的情况下还要去跨越更高的升学门槛。据统计,1998年我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为98.9%,初中入学率为87.3%,小学学生和初中学生的辍学率分别为0.93%和3.23%。[14]从实际情况来看,不能入学和中途辍学的基本上都是贫穷的农民子弟,且数字有可能更大。在某大城市郊区,还出现过本有百余名学生的村办小学,因大多交不起学费,只有10多人上学的现象,[15]更不用说那些进城打工的农民的子女是如何背着书包找学堂的。[16]农民的文化素质低是农村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而教育跟不上则是直接原因。它使许多农民难以接受科技知识,农业生产率难以提高。保护农民教育权利的平等对解决我国农村与农民问题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3.社会保障权利的不平等

长期以来,城市居民享受了“高就业、高福利、高补贴”,国家每年为城市居民提供几百至上千亿元的各类社会保障,城市职工可享受退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多项社会福利,农村只有少量贫困人口享受一点微薄的社会救济。我国《宪法》第44条关于公民退休权的规定也只限于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工作人员,农民不得不养儿防老,使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推行艰难,更加深了农村的贫困。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保障支出977亿元,占88.6%,农村仅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包括特困救济、优扶军烈属等),相差29.5倍。[17]即使是进城工作的农民,也不可能与城市职工享受同等社会保障待遇,他们地位低微,常常被叫做“打工仔”或“打工崽”。根据1999年1月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主体仅限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因此,我国农民几乎处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正如一位社会保障专家指出:“至今为止,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和建立,都是面向城镇居民的,对于占人口70%的农村,基本上没有考虑。”[18]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国家每年拿出几百亿元用于城镇,农村几乎享受不到分文,一些农村为了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不在农民头上摊派、集资、收费。长期国家政策偏斜导致的城乡差别,使得一些人在户口问题上大做文章、“挖掘潜力”,到1992年上半年,全国几乎每一个省份都出现了“买户口”的现象。据公安部对全国17个省区950个市(县)的不完全统计,共办理收费农转非户口248万人,每个户口收费2千元到2万元不等,仅1992年各地卖户口所得金额超过100亿元,有可能达到200亿元之巨。[19]这是对农民赤裸裸的剥夺。

4.缺乏受社会尊重的权利

在我国有悠久的重农传统,“锄禾日当午”是农民生活的真实写照,内陆型的地理条件使农耕成为华夏文明萌生和延续的基础。因此,农民首先是一种职业,专指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人口,和其他劳动者一样,都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不劳而获才是羞耻的。但在当代却有一种奇特的现象,人们看不起农业劳动,更鄙视农民,农民进城被称为“乡里人”、“土巴子”甚至“打工崽”,其中不乏侮辱性的歧视。社会普遍的“贱农”意识使得农民千方百计“跳农门”,并形成浩浩荡荡的“民工潮”,此时,才让一些人惊慌失措,一些地方县一级还常设“遣返站”,采取各种措施甚至非法堵截和遣返进城农民工。有的“专家”还建议,“应想办法让农民呆在家里不出来”。农民在我国日益成为一个身分概念,而不是一个职业概念,它与“非农”严格对应。无论是在乡务农,还是在城打工,农民在社会上实际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

四、结语

应当看到,我国的城乡差别是长期历史形成的,而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所固有的。“消灭城乡之间的对立,是社会统一的首要条件之一,这个条件又取决于许多物质前提,而且一看就知道,这个条件单靠意志是不能实现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页。)消灭城乡之间的对立,消除城乡差别,充分实现农民的平等权利需要一定的物质前提,但绝不能简单一句“权利受经济基础的制约”,把一切存在都当成合理的,否定农民的平等权利。广大农民如果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不能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事实上的平等权利,这些“特殊公民”久而久之必然会产生不平等感,影响他们对政府的认同,甚至出现隔阂和抵触,使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工农联盟受到伤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城乡差别虽然是历史造成的,但缩小乃至最终消灭城乡差别毕竟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而且是共产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下子充分实现农民的平等权利是不现实的,却至少是要朝这个目标努力,不能人为地扩大城乡差别。考虑到我国城市长期对乡村的“抽血”和乡村长期落后于城市的状况,单靠乡村的自然发展已不能改变乡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和实现农民的平等权利,甚至会陷入更贫穷落后的“马太”效应窘境中,必须在政治上支持农民积极参与国家生活,在经济上积极扶助农民,在法律上确认农民的平等权利。卢梭有一句名言:“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破坏平等,所以,法律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护平等。”(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0页。)在建设法治国家作为我们直接目标的时代,在立法、执法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和保障农民的平等权。从长远的观点看,这是关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之根本,关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最终能否建成的大问题,应当引起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重视。

注释:[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2页。

[2]参见《人民日报》1999年9月15日。

[3]参见《人民日报》1999年9月15日。

[4]参见魏定仁主编:《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页。

[5]参见郭道晖:《法的时代呼唤》,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85页。

[6]据专家估计,在1958~1961年的三年饥荒期,有1650万人饿死。参见万安培:《制度重构和观念转变》,《江汉论坛》1996年第11期。

[7]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测算,1983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为1.6∶1,到1997年扩大到2.7∶1.如果城市居民的收入再计入各种福利收入,而农民的收入则扣减各种负担和不能进入社会交换的实物收入,实际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是5∶1,甚至更多。参见杨宜勇等:《公平与效率》,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343页;杨宜勇:《什么妨碍了共同富裕》,《长江日报》1999年9月13日。

[8]参见郭书田:《再论当今的中国农民问题》,《农业经济问题》1995年第10期。

[9]徐国栋:《迁徙自由与城乡差别》,《中外法学》1992年第5期。

[10]参见李卫宁等:《发达国家建立农业投入机制的要点》,《中国农业经济》1996年第11期。

[11]参见杨宜勇等:《公平与效率》,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12]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9页。

[13]参见《南京环卫难留下岗工》,《人民日报》1999年4月19日。

[14]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8号。

[15]参见李利民等:《高价学费吓跑学生伢》,《长江日报》1998年2月26日。

[16]参见鲁平:《打工人家小儿郎背着书包找学堂》,《中国轻工报》1999年2月6日。

[17]参见程国有:《试论当前农民问题的实质及对策》,《农村经济问题》1994年第12期。

法律平等论文范文第4篇

是否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是非判断能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当代大学生能否担负起未来国家建设的历史使命和历史重任。政治认知不足,会直接导致大学生难以形成相应正确的政治认知,甚至会产生政治偏见或成见,乃至错误或反动的政治认知[1]。学者由学海进行了一项研究[2],在376份有效问卷中,许多学生对问卷中的一些问题选择“不清楚”。对大学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目标,有32%的大学生说“不清楚”。李颖[3]的调查也显示只有11.1%的大学生认为“社会主义必然战胜资本主义”,有2.8%的大学生认为“资本主义必然战胜社会主义”,高达47.2%的大学生表示“说不清楚”。情形不容乐观。

一、毕业论文中的政治认知问题政治认知是指政治主体对于政治生活中各种人物、事件、活动及其规律等方面的认识、判断和评价,即对各种政治现象的认识和理解。在大学的学习环境中,学生真实的思想状况并不容易显现,但毕业论文却为我们了解学生的政治认知提供了一个窗口。虽然在毕业论文的选题上,英语专业的学生一般会选择文化、文学或教育为主题,但有时也会在论文中有意或无意地涉及到一些政治话题,而在这方面出现偏差的并不鲜见:例1:一位学生在其关于中英广告语差异的论文中的句子:Hierarchical,inanotherwordisthepowerdiffer-entialdescribingthedegreeofdifferenceandaccep-tanceofunequalpowerbetweenpeople.Chinaiscon-sideredasahighpowerdifferentialcountry.Theycon-siderthosewithhighsocialstatusandrichfamilies’backgroundandsoonasthesuperiors.ThefamilynameplusoccupationlinkedtittlesisaverypopularformofaddressinChinesesociallifesuchas“Pro-fessorWang”,“DirectorLi”,andManagerLiu”。可译为:等级森严,即不同的等级享有不同的权力并承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中国是一个等级深严的国家,他们把那些有地位有势力的人视为上等人。中国人在社交活动中习惯在姓氏前加上职务来称呼别人,如“王教授”,“李主任”,和“刘经理。原文的语言错误在于:第一,对一些词的理解不正确,以为等级差别就是“等级森严”,把由于各种原因做成的各种不同的待遇看作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第二,把个别现象看成是普遍现象。“把有地位有势力的人视为上等人”的观念并没有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也许只是少数有权有势的人作为他们欺压群众的心理依据。但他们的行为是违反宪法的,一经起诉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承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更没有理论和事实依据,“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己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谁也不会认为自己低人一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与人之间虽然有职务高低之分,但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因各种原因形成的不同待遇与人格意义上的不平等更是在本质上是不同的。第三,以“王教授”等称呼作为“等级森严”的论据也没有说服力,因为这类称呼虽有一定的等级区分,但也含有职称或职业区分,不一定显示人与人之间的高低贵贱和不平等,如称呼“张记者”,“陈司机”等,只是一种尊称,比直呼其名更礼貌些。第四,“他们”在这里指称不明确,但从上一句的“中国”来看,一般理解是指“中国人”。说“他们中国人”的人应该不是中国人,文章中又没有注明是引用的,一般认为是作者说的,我们的学生怎么能站在外国人的立场上说中国人“不平等”呢?“等级森严”一般是指封建社会那种把人分作三、六、九等的封建制度。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广大劳动人民身份低,没有人格尊严,没有地位,而且也无法改变自己的命运;而地主、贪官污吏等有权有势的人则为非作歹。官吏与平民犯同样的罪,处罚也是不平等的。封建法规对于平民杀伤贵族、官吏,都采取加重处罚原则。贵族、官吏杀伤平民,则依先请、应议、请减、优免的制度处理。而现在,封建皇朝早己被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己经建立60年。所以,用“等级森严”来形容我国现在的社会制度显然是错误的。

例2:一位学生在其关于中西文化差异的论文中写道:“PeopleinChinahavenofreedomofspeech.”即“中国人没有言论自由”。说中国人没有言论自由是西方一些敌对势力用来攻击中国的“炮弹”之一。国内也有一些人跟着附和,我们认为这些人不乏有对我们国家的政体抱敌对的态度者,但是也有由于政治认知不足者。他们以为自由就是没有约束,没有限制,就可以随心所欲,否则就是不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受某些限制”,而限制的理由是“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言论自由具有两面性,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它既能促进社会的正常交往,也能因挑衅性、诽谤性语言而恶化人们间的关系;它既能成为弘扬公序良俗的载体,也能沦为败坏社会风气的罪魁;它既能消解社会的各种愤懑和不满,也能在特殊场合扰乱公共秩序[4]。

言论自由是法律允许下的言论自由,这样才能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国民经济才能健康发展。现在人们表达自已观点的渠道越来越多,渠道也越来越畅通,加上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的社会形态己越来越好。我们所处的社会也是在不断进步中,各种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在我国思想理论界,人们可以发表非主流的政治观点,也可对某些早已盖棺定论的政治观点提出批评或质疑。所以,说中国人没有言论自由是站不住脚的。例3:一位学生在论文中用“天下乌鸦一般黑”来形容当前国内的贪污腐败现象,意思是所有当官的都是贪官污吏,这显然是过分偏激的。出于对腐败现象的痛恨,在私由整理提供下的议论中这样说说倒也难免,但在论文中这样写是不严谨的,因为你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所有当官的都有贪污行为。事实上任何国家都难免存在贪污腐败现象。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又处在经济改革时期,许多制度还在修改制定中,难免一些人,或抱着侥幸的心理,或藐视法律的贪腐行为钻漏洞。

但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贪污腐败现象己得到有力的遏制,贪污腐败现象己明显减少。每当贪官被查办的新闻在媒体曝光,有些人从中看到的不是党中央铲除腐败的决心,不是又消灭了一个社会毒瘤,反而认为是贪污腐败现象越来越多,以这样的逻辑来解读腐败案的侦破,得出“天下乌鸦一般黑”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例4:一位学生在论文中写道:“…famouspeo-plewhocreatedhistory.”“……那些创造历史的著名人物。”是英雄创造历史还是人民创造历史?虽然长期以来都有争论,但唯物史观的观点是人民创造历史,英雄只是人民中的一员。如果说历史是英雄创造的,就是只看到英雄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而看不到人民的作用,那人民就不用去关心政治,不用去关心国家大事,一切都顺从国王或总统的意志,这大概是“愚民政策”的理论基础吧。

二、在日常谈论中表现的政治认知问题例5:在一次闲聊中,一位英语专业的毕业生说起现在社会上的一些不公平现象时说:“现在还不如原始社会好,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时人人平等,更公平,比现在好。”原始社会时的“人人平等”是由于生活物资极度贫乏造成的。由于没有农业和家禽,那时的人仅靠采摘野果和打猎充饥,吃不饱穿不暖,人的生存权都没有保障,谈何公平?即使是现在世界上最贫困的地区,那里的生活也比原始社会好。现在我们国家的社会生活中虽然有不公平的现象,但并不严重,起码并未严重到影响生存的程度,怎么能说现在的社会不如原始社会呢?对于大学生的政治认知不足,我们认为大概有以下原因:首先,是这些学生没有学好政治,不懂得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问题,没有从本质上去辨别事物,被一些表面的、个别的现象所迷惑,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例1、例2、例3);因为没有掌握唯物史观,不懂得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以为是英雄创造了历史(例4);认为今不如昔(例5)。其次,是学校的思想教育还存在方式方法问题。由学海的调查表明,学生对政治课的反感与老师的上课有关,也与考试有关。高考政治科目的考试目前仍然是强调书本知识,使得学校把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放在了书本知识上面。

中学的政治课为了应对高考,也只能让学生去死记硬背,像政治经济学,十几岁的孩子很难理解这些较抽象的内容,但为了考试又要死记硬背,使学生直到大学阶段都对政治课产生抵触情绪,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收效甚微,因而造成学生的政治意识模糊。这些政治意识模糊的大学生是达不到教育方针所规定的培养目标的,是不合格的“产品”。当然与工厂的产品不同,这些学生在走上社会、参加工作后,还会继续受到社会的影响和教育,逐渐增强自己的政治意识,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毕竟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的影响是正面的。这些“不合格的产品”就像是“尚未成熟的苹果”,这些在政治思想上还未成熟的大学生在毕业以后,还会接受来自社会的“阳光和雨露”的滋润,逐渐成熟起来。但是,如果我们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得更好一些,就能使这些“苹果”成熟得更早一些,从而更快更好地服务社会,个人也能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大学生的主流是好的。李颖的调查显示,“当代大学生在基本的政治问题上与主流政治保持着同向而非反向的政治姿态”,是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的,是热爱我们的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

三、对策建议学校长期的思想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效果,大多数大学生具有正确的政治观点,但也有部分学生政治认知不足,在一些问题上表现出政治意识模糊,情况不容乐观。为了使更多的大学生在政治上更快地成熟起来,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及时了解学生的真实的政治思想状况学术期刊上关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论文有成千上万篇,针对大学生思想状况的调查报告也有89篇之多,但仔细研究后发现,有些调查结果出入很大。如在对共产主义的认识上,马隽戎[5]的调查显示多数的学生(占60%)“坚信共产主义能实现”,而洪慧铭[6]的调查显示只有极少数的学生(占5.8%)“信仰共产主义”。两份调查的结果截然相反,让人感到不解。因此,建议有关部门组织力量,精心设计出一份信度和效度较高的政治问卷,进行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准确了解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超级秘书网

(二)专业课教师既要教书更要育人大学生对自已专业的老师一般都特别尊重,对一些业务强的老师甚至还很崇拜。有时候,同样的话,出自政治课老师的口,可能会被学生认为是政治说教而当作耳边风,而如果出自他们所尊敬的专业课老师的口,学生会容易接受。所以专业课老师在上课时应结合课文内容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做学生政治观和人生观的引路人。

(三)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不能放松随着思想解放运动的深入发展,学界在思想政治观念等方面的研究也不断取得进展,学校要组织教师学习最新的研究成果,介绍主流媒体的观点。如近期的《六个“为什么”》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应组织专家进行解读。使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时间上先于学生,在内容上多于学生,在深度上超过学生,进一步强化教师对学生的积极引导作用和正面影响[7]。只有教师的政治意识是清晰的,政治观点是正确的,才能当好学生的引路人。

(四)改革高考政治科目的考试政治科目的高考状元不一定就是政治觉悟最高、品德最高尚的人,因为目前的政治科目考试并不是检测学生的思想政治水平和道德行为,只是考学生对书面知识的记忆力的。因此,要改革高考政治科目的考试,应尽量少出那些需要考生死记硬背的题型,多出一些能显示考生政治观点和政治判断能力的议论题,改革了高考这个指挥棒,才能使思想政治课真正起到思想教育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真安.当代大学生政治认知现状的实证[EB/OL]./cdfz_sz/5_jyyj/2.htm

[2]由学海,杨金保,刘丽华.大学生思想状况调查分析与思考[J].航海教育与研究,1994(2):68-71.

法律平等论文范文第5篇

本论文结构如下:

第一章“绪论”说明选题缘起、多元文化教育研究的意义、国内外关于多元文化教育研究的已有成果、英国多元文化教育研究综述以及本研究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第二章“多元文化教育的含义与基本理念”从“文化”一词入手,对多元文化、多元文化教育及其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和界定,明确本文所研究的多元文化教育的内涵,进而说明多元文化教育的基本理念

第三章“英国学校多元文化教育的历史考察”主要考察英国多元文化教育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轨迹,同时分析英国教育政策从同化到整合再到文化多元化的变化过程

第四章“英国学校多元文化教育政策的分析”从英国教育行政管理制度入手,说明英国多元文化教育的法律基础和政策发展

第五章“英国学校多元文化教师教育”首先说明多元文化教育对教师素质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介绍英国现行《合格教师资格标准》的主要内容,分析英国现行《合格教师资格标准》对教师多元文化教育素质的要求以及英国教师教育政策,最后指出英国学校多元文化教师教育面临的问题超级秘书网

第六章“英国学校多元文化教育的课程设置”博士毕业论文从分析多元文化课程含义入手,回顾英国中学课程发展轨迹,说明英国国家课程的目标、多元文化教育内容及多元文化课程的教学方法

第七章“英国学校多元文化教育实践的主要途径”主要从公民教育、宗教教育和现代外语教育入手,探讨英国学校如何通过学科教育,培养学生树立尊重文化和个人认同的思想,以提高学生的多元文化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