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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举报奖励办法

税收举报奖励办法

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税收举报是单位或公民及其他个人就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检举,使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受到处理、制裁的一种行为。《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这一规定,明确了税务举报应有的法律地位。目前,税务机关通过成立税务案件举报中心、设立举报奖金等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务举报工作,但实际效果与建立社会监控体系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其主要存在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收举报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具体表现在对税收举报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忽视了税收举报的舆论宣传,出现了税收工作依靠地方党政和税务自身的多,依靠人民群众的少,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的多,宣传税收举报的少,宣传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多,宣传提供税收违法犯罪线索的少等现象,使当前的税收举报工作形成了“养在深闺人未识”的尴尬局面。二是税收举报工作没有健全的制度作保证。目前,税收举报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出台的《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缺乏对接受税收举报、处理税收举报、为税收举报保密等相关的工作制度,导致各地在处理税收举报时不规范、不科学。三是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泄露举报人身份、致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没有认真宣传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刻意避开举报奖励等,漠视了群众的切身利益。鉴于这些问题,笔者从税务机关接受举报的角度,提出几点看法,供决策者参考。

第一,应加强税收举报工作的宣传。这一点尤为重要,其道理也很简单:因为税收举报打的是群众牌,只有更多的人了解了税收举报,才能有更多的人参与举报。宣传的形式和方法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容易被群众所接受。可以采用免费发送短信、赠送幽默画册、公益广告、访谈典型案件、举办主题文艺活动等。建议2004年税收宣传月的主题为“税收举报与百姓生活”,以利于集中一段时间,进行重点宣传。

第二,应做好税收举报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做好坏与否,既关系举报人的切身利益,还将对日后的可能举报者产生巨大的影响。从目前来看,税务机关接受举报后,往往出现多人浏览举报信件或举报记录、个别人员又会有意无意把举报内容向外界透露的情况,举报人员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和后果。为此,税务机关必须制定专门的针对税收举报的保密制度,制度内容包括:专人负责接受举报;举报资料专人专库保管;实施检查人员不得了解、查阅举报人信息;对举报人信息未予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等等。

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合谋;博弈;激励与约束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6-0066-05

合谋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只要存在合作与沟通,合谋就不可避免…。税收合谋是征税人或征税机构与纳税人串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欺骗国家、社会公众并从中渔利的一种经济现象。信息不对称是税收合谋产生的经济学基础。根据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纳税人和征税人都有产生合谋的倾向。税收合谋的多发性和危害性表现为:一方面,减少财政收入,加剧财政困难,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另一方面,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公平,不利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税收活动中,征税人或征税机构与纳税人的合谋,是双方事先确立一个私下的契约,结为一个利益同盟以获取双方期望的利益。纳税人设法与税务人员合谋的意图在于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税务人员参与合谋意在得到一些货币化或者非货币化的好处。税收合谋的目的在于分享合作带来的税收利益,税收合谋将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一般而言,参与人是否选择合谋取决于合谋的收益和合谋者之间分配合谋收益的机制或契约。前者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谋是否增加联盟整体收益;二是合谋是否增加个人收益,也就是说,每个参与人选择合谋的目的就在于使个人收益增加。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在适当条件下,税收合谋是可能形成的。后者是指合谋后合谋者之间如何分配合谋收益。这由个人的势力决定,这种势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对合谋的边际贡献。个人的边际贡献是指由于一个人的加入导致合谋集体收益的增加额,边际贡献大的人,其势力较大,就具有较强的讨价还价能力。二是个人是否具有阻止合谋形成的能力。如果缺少某人参与,合谋就不能形成或收益不能达到最大化,这个人在合谋中就是关键人。在税收活动中,由于税收监管和激励的不完全性,许多合谋具有形成的现实条件。监管的不完全是因为监管的信息成本过于昂贵,而对参与人进行激励又受到政策限制,比如,政府不能无限制地给予征收人激励让其努力、诚实地工作,这样在合谋收益的诱惑下就很可能形成合谋关系。纳税人与征税人的合谋是一种利益联盟,而利益联盟又是可以预测的,但是这并不能表示它能真正地形成,许多条件限制了参与人合谋策略的选择。

依法治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征税人诚信征税。当然,纳税人和征税人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不会改变。因此,要改变纳税人和征税人的目标或者使其目标符合制度规定的行动方向,税收制度必须设计一种纳什均衡,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和征税人诚信征税并有积极性去达到这种均衡。所以,当前税收制度设计中应形成对纳税人和征税人行为的一种激励。税收活动是一个包括国家、征税人和纳税人在内的动态过程,我国税收合谋与对税收行为的激励不足有关,未来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应充分重视对税收行为激励的制度建设。

一、税收合谋生成的条件

1、有效沟通。凡是能够创造有效沟通的条件都能促使合谋形成。这些条件包括特殊情境,如熟人关系(Crawford,V.,1998;David sally,2000)、特殊群体(老乡、同学、血缘及其它)(Farrell,J.,1987)、长期接触(Axelord,R.,1980、1981、1984)等都能导致他们进行更有利的廉价沟通。此外,中介人也有可能把各方协调到合谋状态。在税收活动中,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一些社会关系如父子关系、姐妹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同乡关系、朋友关系、恋人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也是进行有效沟通进而形成合谋的便利条件。

2、制度条件。制度的缺陷和空隙为纳税人与征税人的合谋提供了生存空间。在我国税法中存在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得税收合谋发生的概率很大。比如征税人或税务机关在确定罚款的幅度方面、在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方面,都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一弹性的区间内,纳税人完全可能和征税人共谋,在风险较小的情况下获取各自的利益。在税收活动中征税人经常对不同的纳税人区别对待,本来实施区别对待主要是出于管理上的方便或者为了激励纳税人更好地遵从税法,比如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而确定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待遇;根据财务状况和办税能力区分A、B、C三类纳税人并在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中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确定是否由企业自核自缴、授予某些纳税人以“纳税信得过企业称号”等等,但是这种“区别对待”往往为征税人设租、纳税人寻租留下了空间。显然,不同的待遇意味着纳税人之间不同的税收负担、交易成本,征纳关系的不同融洽程度以及纳税人的不同权利等,因此纳税人有本能的、强烈的冲动与征税人交好,诱使征税人就范,以便达成默契取得合谋收益。此外,征税人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进行减免税的认定,对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确认,以及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偷逃税疑点的追究等,都有可能促使纳税人向征税人行贿,最终走向合谋。

3、支付变量。由于任何一个人都是更大的参与人集合的一部分,对于支付变量的调整可以限制合谋,例如调整工资支付,增加惩罚强度等都会使参与人从长期的总收益得失中衡量是否选择合谋。从工资分配制度看,征税人在社会各阶层中只能按劳取酬,没有其他的分配形式,虽然名义货币收入处于社会各阶层中等以上水平,但实际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与其承担的职责不相适应。长此以往使得一些征税人心理失去平衡,于是就有人铤而走险通过与纳税人合谋寻求补偿。在实践中高薪养廉已被认为是限制合谋的通行制度。提高稽查概率和加大处罚比率也是瓦解税收合谋的有效办法。

4、合谋成本。合谋是一个沟通、协调过程,从发起、接触到创造合作的条件及合作方案的实施,都会发生相应的支出,这些都是合作成本的一部分。从广义上说,心理成本、机会成本和可能的惩罚都应该包括在内。税收合谋成本较低而预期利益或实际获得利益较大是税收合谋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拿征税人来说,实施税收合谋,如果不需要花费经济代价,那就是一种无本交易,一旦得逞就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即便失败只要不触犯刑律,通常也不会导致直接的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付出其它沉重的代价。正是这样的现实环境使得一些征税人滋生了税收合谋行为。纳税人或征税人是否选择合谋,取决于合

谋的收益与成本的比较。达成合谋的成本过大会使合谋行为变得不划算从而迫使他们放弃合谋或结盟。当从事合谋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纳税人或征税人便会选择合谋。纳税人或征税人之所以选择合谋,并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何不同,而是在于合谋的收益与成本之间存在着诱人的差额。

二、税收合谋的博弈模型

纳税人与征税人合谋侵犯国家税收利益须支付成本,政府治理合谋行为同样要支付成本。在纳税人、征税人与政府的三方博弈中,参与人包括纳税人、征税人和政府。政府的纯策略选择是监管或不监管,纳税人与征税人的纯策略选择是合谋或不合谋。图l概括了对应不同纯策略组合的效用矩阵。其中,Td为纳税人偷逃的税金,R为征税人获得的租金,C为政府的监管成本,G为对纳税人的处罚倍数,K为对征税人的处罚倍数。

为。当然,政府对征税人的管理大部分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多阶段的动态博弈过程。因此,在给定工作期限的条件下,应充分考虑声誉激励,因为对征税人而言,其价值取决于过去的行为和工作绩效,只要存在声誉激励并有利于征税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即使没有显性的激励合同,征税人也会以积极工作来改进自己的声誉和提高自身的潜在价值。在以往的激励工作乃至当前的改革中,凡涉及激励,往往着眼于精神激励、政治升迁而忽视了薪酬激励。其实,对于缺乏政治升迁通道的普通税务工作人员来说,促使其迅速与政府达成委托均衡合约的有效方法就是薪酬激励即所谓的高薪养廉。当然,单纯的高薪并不一定能起到激励作用,只有把个人绩效和团队绩效紧密结合的薪酬结构才能够充分调动征税人的积极性。很明显,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是绩效薪酬实施成功的重要保证。

(二)建立普惠和激励机制,激励纳税人照章纳税

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建立一个符合人类本性的无偿占有私人财富的制度。因为只有符合人类本性的制度,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也才具备实施的可能性。因此,应将符合人类本性的普惠机制引入税收活动中,创建良好的纳税环境。

所谓普惠制就是将税收制度与社会各领域的制度作为一个社会的整体性制度对待,各项制度之间协调运作,一个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其他一项或几项制度的完善。或者说,如果一个纳税人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被认定有优良纳税记录并获得税收征管优待资格,那么这个纳税人在其他各领域的行为也可以得到优惠的制度。通过普惠制的实施,引导纳税人形成良好的纳税理性,自觉照章纳税而放弃税收合谋等不遵从行为。而社会对于已形成良好纳税理性的人,也应当给予便利性、服务性的优惠回报。

奖励机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良好表现作出高度评价或给纳税人授予荣誉称号。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人们在满足生存等基本生理需要之后,对名誉、地位、威望、获取社会的认同等高层次的心理需求就会凸显出来,因此应当建立税收活动中的奖励机制。这种奖励机制可以包括: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记录情况,对纳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予以大力表彰,制作奖励纳税人的广告;对纳税记录优异的经济组织授予纳税先进单位的称号;对纳税记录良好的纳税人授予相应等级的税务勋章;开设各种民主治税渠道,奖励纳税人积极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总之,把税收与个人就业、升职、执照、出国、消费、继续深造等联系起来,为纳税人提供实实在在的方便和激励。

(三)架构有效的税收处罚机制,加大税收合谋成本

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税收处罚机制打消征税人和纳税人进行合谋的动机。征税人和纳税人进行合谋是为了获得更大的效用,但如果他合谋反而会降低他的效用,他就不会进行合谋了。因此增大对征税人和纳税人进行合谋的惩罚值就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增大惩罚值有两种途径,即增大惩罚力度和增大披露的几率。增大惩罚力度可由立法机关来改变量刑的轻重,提高几率则是由个人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来体现的。在这样的机制设计下,应该能降低征税人和纳税人进行合谋的行为。

进一步考虑,如果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已经存在有合谋行为,并且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合谋体,那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击破这个合谋体呢?可以借用“边际”概念进行分析,如果合谋体中的一员脱离并检举参与合谋的其它人的话,他就可以获得更大的效用(即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很大),那他就会放弃合谋行为,转而检举合谋。公式如下:税收合谋所获得的预期净效用=税收合谋所获得效用一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值。税收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值=惩罚力度×披露几率。税收合谋的机会成本=MAX(检举合谋得到的效用;不进行合谋得到的效用)。当增大合谋的机会成本后,既有的合谋体也变得不稳定了。这是因为率先披露者将获得更大的效用。尽管参与合谋的征税人和纳税人在私下里能统一口径,继续组成一个稳定的合谋体,藉以追求更大的长期利益,但只要他们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累计折现值要小于检举所带来的奖励效用,合谋体就不会稳定。

架构有效的税收处罚机制的目的在于降低税收合谋的诱惑力。征税人和纳税人是否合谋,取决于合谋的获利与惩罚力度的比较。当收益大于处罚,征税人和纳税人的优势策略是合谋,即无论如何都将选择合谋;只有当处罚大于收益,征税人和纳税人才有可能选择遵从税法,两者的差额越大,则合谋的概率越小。要有效维护税收秩序,不仅要对税收合谋者进行查处,而且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以减少征税人和纳税人面对诱惑的合谋欲望;另一方面,应尽可能降低合谋获利的可能性,完善各项法规,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信息化程度,不给合谋者以可乘之机。

(四)设立税收举报奖励制度,瓦解税收合谋行为

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保障纳税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党风廉政举报制度,加强国税纪检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人认为区国税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行为的,依照本制度向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举报。

第三条 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并负责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举报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负责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上门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纪检监察部门被举报人(单位)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等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九条 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设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

第十条 纪检组、监察室接受举报人上门举报的,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一条 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署名举报的,6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或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对上级交办或其它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交办或转办机关反馈调查或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举报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信息资料。

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一、涉税举报的特征

掌握涉税举报案件的特征,是我们有针对性地开展举报查处工作的基础。当前举报工作存在以下几个特征:

(一)举报形式由单一型向多样型转化

随着受理举报途径的不断拓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举报形式也由过去的单一型向多样型转化。以我局2005-2006两年的举报案件为例:电话举报12366转办上门举报网上举报来信举报其他

2005年7082512

从中可以看出,除来信举报2006年少于2005年外,其他方式均较2005年有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电话举报方式(含12366转办)被举报人广泛运用,这种方式不受时空限制,及时、便利,有利于时效性要求高、突发性强的案件的查处。而直接上门来访举报,举报人由幕后走向前台,更是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增强的具体表现,这种举报内容更详尽、线索更具体、方向更明确,查处更容易。

(二)署名举报数量远多于匿名举报

(三)非国有经济成为涉税举报的主体

在受理的涉税举报案件中,涉及企业的性质多为股份合作制、国有经济、个人独资等形式,其中又以非国有经济为主。涉及行业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业、家装业、房屋出租业、饮食服务业等。举报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以未按规定使用发票和未按规定缴纳税款为主。2006年受理的79件案件中,44件反映被举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发票,占受理总数的55.7%;33件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占受理总数的41.8%。

(四)重复、多头举报的现象较为突出

2006年我局共受理重复、多次举报17件,一方面由于举报人心态较急,首次举报后没有立刻见效,就再次举报(不排出另有新的举报人,举报同一案件),一方面是对查处结果不太满意,转化为多次重复举报或向上一级举报。重复举报、多头举报又以匿名举报为主,署名举报中虽然也存在重复举报现象,但重复次数很少。

二、涉税举报的动因分析

(一)怨恨报复型

这一类型主要是指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存在个人怨恨,怀疑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存在少缴税款的问题,于是观察收集被举报对象的一些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数据,加上自己的想象和估算。这种类型的举报有些明显的表象。一是内容丰富,数字含糊,要求直露;二是这种举报一般是信件方式,而且基本上是匿名;三是这种举报往往是向工商、国地税、质监、纪委、检察、公安等多部门写,多级别寄;四是这种举报查实率很低。

(二)利益冲突型

这种类型主要是因破产、重组、改制、清算、辞退、结算、人事变动等一系列活动,带来了当事人双方个人地位和经济利益的不平衡,又没有得到适当的利益补偿,致使原有的利益平衡框架被打破。一些心里失衡,又掌握实情和会计数据的人,就会向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执法机关举报对方在以往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些不法行为。这种类型的举报,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署名举报比例高,并有多人联名的情况;二是有一定的数据;三是言辞喧染,目的明确。

(三)行业竞争型

此类型是指同行之间为了占领区域市场,达到利益最大化,而采取违反一般竞争规则,给对方造成利益伤害,导致双方矛盾扩大和升级,受损方便采取包括举报对手偷逃税在内的非常规手段,来维护自己失去的市场和利益。这种举报基本上是匿名,收集的证据相对准确,线索清楚,对被举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较为了解。

(四)维权护法型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偷逃税行为都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部分法制意识强的公民对偷逃税收这一不法行为进行举报,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税法的尊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向税务部门举报者也很多。

(五)获奖举报型

举报人根据举报奖励政策,为了获得经济奖励而向税务机关举报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行为。这类举报一般是与被举报对象有密切关联,举报的准确性较高,方向明确,基本上会有所突破。

另外,这五种举报动因还相互共存,形成复合型举报。

三、完善涉税举报工作的建议

无论涉税举报的动机如何,涉税举报反映出的是实实在在的社情民意,是群众的呼声和期盼。认真查处好涉税举报,就是构架好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就是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因此要从立足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出发,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舆论宣传,倡导实名举报

通过在网站上公布信访举报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举报常识和印制举报常识小册子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此外,还可以通过报刊、杂志等媒体进行宣传教育。通过上述社会舆论宣传,使人民群众熟悉信访举报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清楚举报中心受理范围、工作流程,知道不遵守信访举报规定进行举报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鼓励他们署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根据掌握的确凿线索进行举报,不要根据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所谓事实进行检举揭发,并告诫他们不得利用举报发泄私愤、诬告陷害,从而引导举报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举报权。

(二)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查处好涉税举报,事关税务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人民群众出于对党的政策的相信和支持,向税务部门反映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对不法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是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因此,我们要带着责任和感情从事群众举报查处工作,确保“三个不发生”,一是不发生与举报人语言上的冲突和情绪上的对立,专人专室单独接待,多体谅和理解举报人的难处;二是不发生任何泄露举报人信息事件,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对发生泄密事件的人和部门要严厉重处;三是不发生举报人不服查处结果的重复举报,要确立举报无小事思想,主要领导要件件过问,要选择政策业务强、稽查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查处工作。

(三)完善制度,提高效率

针对目前税务举报管理及案件查办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涉税举报工作制度》、《涉税举报案件管理办法》以及《举报中心工作规程》。加强对涉税举报案件分析研究,总结涉税举报案件的违法现象和规律,完善相关制度。重点剖析有普遍特征或疑难复杂案件,深入调研,积极探索信访举报工作规律。要提高查处工作效率,首先要对来信内容进行甄别分析,对举报类型和举报动因做到心中有数,对于来访的,要热情尊重,耐心倾听,记录清楚,认真核对。要派专门人员从事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要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及时进行审理,快速定案,及时告知举报人和公示查处结果,按规定兑现举报奖金。

(四)总结案件,加强征管

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税其舍不税其物”,古代亦征房产税

在汉代,刘彻(武帝)当皇帝时出现了“缗钱税”。此税种起初是对现金,即所谓“缗钱”一类动产征税。后来扩大征收范围,将田地、房宅在内的家庭财产均纳入征税范围,这应该是封建时代“房产税”的滥觞。

房产税的历史源远流长。反映上古周代国政的典籍《礼记・王制》中,即有“市廛而不税”一说,意思是租用公家的店铺则不必再缴营业税。东汉学者郑玄注解:“廛,市物邸舍,税其舍不税其物”,这里的“税其舍”,可以理解为收取房产税。

东晋时出现了“估税”,由此演变出了后世的契税。所谓“契税”,本是一种商税,东晋将之加以发展,规定田宅、牛马、奴婢等的交易均要立契约,根据契约的成交价收税(输估)4%,其中卖方承担3%,买方负担1%。不立契约的零散交易,征收“散估”,税率同为4%,全由卖方承担。

单一房产税的正式出现,当在唐代,其税名叫“间架税”。“间架税”得名于其征税单位和方式,每屋两架为间,按屋的好坏分为三等,上屋征税2000钱,中屋征税1000钱,下屋征收500钱。

之后的五代十国时期,后晋少祖石重贵、后周世宗柴荣,均先后开征过“屋税”。

北宋房产税称为“印契钱”,于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开征。因为当时交易所用契纸,由官府统一印制,故名“印契税”。这是中国“契税”这一税种名称的开始,开征之初,就是向典卖田宅对象征收,税率4%。

南宋时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印契税易名为“钞房定帖钱”。7年后,即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改称“斟合钱”。

南宋房产税的征收,相当严格。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十二月,朝廷下令地方州县印发“户帖”,规定老百姓所有田土房舍等都要估值纳税,并领取“户帖”,粘贴于门牌上,以便稽查,称为“买帖”。

后来,因为估算田宅价值不易操作,干脆以各家各户田宅多少好坏,分出若干等级,分别交税1000-30000钱不等的房产税。在此基础上,南宋首创了“遗产税”。

元收的“房地租”,已与现代的“房产税”税名已非常接近了。

“轻税入官”,政策性减税

“税”,在古代中国比较复杂,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叫法和征收手段,“役”、“赋”、“贡”、“助”、“彻”、“租”、“庸”、“调”、“捐”、“算缗”、“厘金”等,名称、叫法多多。古代在税收政策上,也有值得称道的地方,会有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恢复和促进生产发展。

减税,是古今纳税人的愿望,也是古今通行惠民政策和做法。减税免税这类“薄税敛”的做法,是古代统治者一贯主张的“仁政”的重要内容之一。那么,古代政府是如何从政策上“薄税敛”的?

一般来说,在建国初期,新王朝都会实行减税政策,以利民生、恢复生产力。如在隋朝,隋文帝杨坚便提倡轻徭薄赋,“轻税入官”,积极减轻民间税务负担。开皇二年(公元582年),在前期减税的基础上,朝廷又将田租户调的应交额降低,并减少了服役天数。接着,还废除了盐、酒官卖制度,停征盐酒税。

停征盐酒税,和现代取消农业税一样,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从先秦时起,盐税收入已成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盐是生活必需品,废除盐税、酒税,惠及千家万户,大大减轻了老百姓负担。

宋朝立国后,宋太祖赵匡胤下令,对百姓种桑、枣树,开辟荒田等,停征租税。宋太宗赵光义即位后,又诏令全国减免税收:“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三分之一”;同时,还废除工商业的杂税。

明太祖朱元璋在减税方面,同样做得很到位。明初,首先降低商业税,改税率为“三十税一”。洪武十三年(1380年)又明令,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都不再征税。

清朝从顺治时起,便在多地蠲免田赋。玄烨(清圣祖)当皇帝的康熙年间,全国有更多的地方实行田粮赋役蠲免。玄烨在位六十多年中,全国普免、各省轮流蠲免以及区域性蠲免,影响较大的便有30多次。

玄烨在伴期间同,还出现过“天下无税”年。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朝廷将各省钱粮全行蠲免,这样的“天下无税”,在乾隆三十五年、四十三年、五十五年都曾先后实行过;乾隆三十年、四十五年、六十年这三年,各免全国漕粮一次,这在中国税收史上是少见的。

“普天同庆”,临时性减税

从古代税收史料来看,古代老百姓税赋“痛苦指数”,确实还是很高的,特别是在不太平的年份。考虑到纳税的的疾苦,除了上述政策性减税外,古代政府还有不少临时性的减税手段。

人头税和土地税,是古代政府最大的种税,也是最主要的减免税种。一般在灾歉之年、皇帝行幸之时、重农劝农、鼓励移民之际,朝廷都会在特定范围、给特定对象减免税收。

在汉代,减免税收是朝廷经常性使用的惠民、救荒手段。刘费陵(汉昭帝)主政的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是个灾年,《汉书・昭帝纪》记载,当年秋八月,朝廷下诏:“往年灾害多,今年蚕麦伤,所赈贷种、食,勿收责,勿令民出抑田租。”

在古代,皇帝外出巡幸,一般也多会减免税收,让当地老百姓“高兴一下”,对皇帝感恩戴德。

《汉书・文帝纪》记载,前公元177年,汉文帝刘恒从甘泉“幸太原”。刘恒在太原停留游玩了10多天。高兴之余,“复晋阳、中都民三岁租”。意思是,免了晋阳、中都两地老百姓3年税赋。

新皇登基、皇帝、皇后过生日、立太子、现瑞象等重大“喜气”的日子,在大赦天下的同时,朝廷也动辄减免税收,实现“普天同庆”。《后汉书・祭祀志上》记载,东汉刘秀(光武帝)当皇帝的建武三十二年(公元56年)四月份,改元“建武中元”元年,大赦天下,博、奉高、嬴三地,不用上缴当年的租粮和畜草。

类似汉代这样“赈灾”式、“普天同庆”式的临时税收减免方式,一直到清末都还在实行,并影响到现代税政。

“大索貌阅”,古代税收大检查

对于现代不时会发生的偷漏税和拖欠不缴行为,在古代亦常见。相应地,古代对之惩罚亦重。

隋初减税幅度很大,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支平衡,隋文帝开展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大检查,时称“大索貌阅”。所谓“大索”即大检查;“貌阅”,即实地核查户口,以严堵漏逃税赋。

唐收的“间架税”,对于那些房产多的人家说,税负很重,所交的税金动辄数百缗,所以不时有人冒险隐瞒不报、少报,以偷逃税款。朝廷为此出台税政,如果敢隐匿一间不报者,“杖六十”。为及时发现偷漏税行为,政策出台了奖励办法,举报人可以得到五十缗“奖金”。

唐代这种“奖励政策”,并非唐朝首创,乃汉武帝刘彻的发明。

刘彻在推出“缗钱税”后,紧跟着颁布了一道《告缗令》,此令的中心意思就是以物质奖励的形式,鼓励民间举报偷逃税行为。查实后,被举报人的财产一半归举报人,此即《汉书・武帝纪》中所说的,“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

“告缗令”,可以说是中国税收史上有明确记载的、最早的一次“税收大检查”通知。

宋朝规定,田赋逾期缴纳的,按欠税处理。从实际征收情况来看,宋代逃税情况较严重,这在南宋时期尤为明显。当时民间对付征税的办法是交易双方私立契约,不向官府报税,时称“白契”现象。

针对“白契”现象,南宋也曾进行税收大检查,称为“括白契”。大检查中,要求公民自行申报纳税,隐瞒不报、偷漏税者,一旦查到,将没收其偷逃田房产总价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