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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

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

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地方税 划分税权 优化结构拓展税源

地方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建国以来,我国的财政体制先后经历了统收统支、分类分成、财政包干和分税制四个阶段,在前三个阶段,都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地方税体系。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地方税收体系及制度,并历经所得税分享、农村税费改革、出口退税等一系列的政策调整而日趋完善。现行地方税体系覆盖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和财产税类的税种,涉及三大产业的各个领域,征收遍布城乡各个角落。运行多年来,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调动地方各级部门的积极性,推动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地方税收入规模及其衡量

本文所研究的地方税是指在现行体制下,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收入,包括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工商税收、农业税及国税返还部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政府事权范围和财政体制等因素的差异,因此,地方税收入规模也区别明显。但普遍认可的用以衡量一国地方税收入规模的主要有四个指标,即地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按照这一标准,1994-2007年我国地方税收入规模及其相关比重见表1。

1995-2007年,地方税收从2833亿元增长到19252亿元,增长6.8倍,年均增长15.88%。从地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来看,1995-2007年,从47.42%下降到38.93%,平均44.36%,总体呈下降趋势,地方政府在政府支配的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不足一半,且逐年降低。

从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1995-2007年,从94.88%下降到81.67%,低于全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而且在平均数之下还掩盖着巨大的个体差异。经济欠发达地区多是农业大省,工业中资源开采及加工占较大比重,产业结构层次低,地方税的税源有限,比例可能更低,如新疆1994-2007年该比重不足80%,个别年份甚至在75%以下,由于地方税的财政功能弱化,地方政府会努力寻求非税收入,一些地方的非税收收入比重甚至超过20%以上。

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反映地方税对地方可用财力的保障程度,1995-2007年,我国该比重从58.67%下降到50.22%,平均53.43%。对于这个比重多大合适,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一致认可的界定,我国有相当多学者认为,依据我国实际,要保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该比重一般应不低于50%左右为佳。地方税的保障程度低,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将越来越依赖中央补助(转移支付),在制度不规范的条件下,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将变得不稳定,带有博弈的性质。

地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反映的是经济增长所产生的“财富蛋糕”中,地方政府可支配部分,1995-2007年,我国该比重从4.66%上升到7.72%,呈逐年增长趋势,13年间仅上升3.06个百分点,而同期我国全口径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从10.52%上升到19.82%,显然新增财富中的较大份额被中央政府占有。从该比重的横向比较来看,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基本都维持在7%以上。

从地方政府视角看地方税的局限性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通过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关系,有效促进了“两个比重”的提高,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并依据“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方针,通过渐进式改革扩大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量,使得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重从1993年的22%提高到2007年的55.7%,实现了其预期改革目标。

分税制后,财力逐步向中央集中,事权向下分散,地方财政收入所占比重相应下降,随着全口径财政收入的增长以及占gdp比重的上升,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较多的归中央所有,地方财政收入所占比重增长较为缓慢,地方税收入对地方财力的支撑能力降低,对中央的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上升,影响到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稳定性,这种变化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也扰乱了地方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地方税的规模小,维持不了政府正常运转,为了缓解支出的压力,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求税收以外的收费和基金获取非税收入,也更热衷于制度外的游说和疏通关系,谋求制度外收入的动机增强,这种带有博弈性质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不利于规范公共财政制度。

分税制改革通过划分地方税种,组建地方税务管理机构,初步奠定了我国以间接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等)和直接税(如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并重的地方税收体系基础,具有发展中国家地方税制的显著特点。但这次改革只是一个雏形,税种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和过渡性。中央税系的主体税种一步到位,地方税系却未能按照分税制的事权要求划分财力,只是将原来便于地方管理的小税种以及营业税中的部分行业(税目)划给了地方。在税制体系建设方面,国家主要强调中央税体系的完善,而忽视了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地方税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于中央税体系,影响国家税收体系的完善和总体功能的发挥。

从地方政府视角看地方税的完善

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新一轮财税改革的思路已明确,就是要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地方税及其制度建设将成为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点,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相对独立的地方税体系的实质是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适度的“分权”与“分利”(利益),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重要前提,也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制改革、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当务之急。

(一)以事权划分财权财力,实现按税种划分收入

首先,按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以宪法或财政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以事权的大小相匹配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和财力,这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事权的划分应依据“比较优势”原则,凡是地方政府具有比较优势的事权项目,原则上划归地方,否则应划归中央。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基础上,实现按税种划分收入,这是完善的地方税的基础。

(二)合理划分税权,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

税权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还包括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国际上,通常有三种税收管理模式:即中央集权型(如法国、英国等)、地方分权型(如美国、德国等)和中央地方兼顾型(如日本、澳大利亚等)。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迈进的关键时期,需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但也看到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财政能力和财源亦有很大差别,因此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权是必要的,即税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适度集中,相对分散”,它有利于促进地方因地制宜采取某些税收政策和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因此,选择“中央与地方兼顾型”的模式,一方面有助于加强中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发挥地方的自身优势,另一方面地方税税源分散、收入隐蔽、难于征管,适度下放征管权也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

具体来说,税权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做如下分配:

共享税及地方税主体税种,应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立法,国务院颁布实施细则,全国统一执行,如增值税、营业税等。全国统一征收的地方税种,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财政部制定实施细则,在一定范围内将征管权和部分政策调整权下放给地方,地方政府只能在规定的权限内实施,不得超越,如个人所得税、城建税、资源税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的、但对宏观影响较小或地方特色显著的税种,由中央制定基本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权、政策解释权与征收管理权完全赋予地方,如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等。非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种,税权完全下放。另外,地方还可结合当地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状况,决定单独开征区域范围内的某些税种,报经中央批准。

(三)合理设置税种,优化地方税的税制结构

关键是解决地方税的主体税种问题。分税制运作比较规范的国家,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作为本级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目前的分税制虽然划归地方的税种不少,但规模不大,主体税种不明确,因此,优化地方税制的结构必须从以下几点着手:

巩固营业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完善营业税的政策和立法,稳定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税基,对增值税扩围导致的营业税减少可以考虑提高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或专项转移支付解决。

考虑把土地、财产税收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在财产的保有、转让、收益环节合理设置财产税种,通过合并、规范现有的财产税种,建立起多环节征税,作用互补,自成体系的财产税体系。

完善现行地方税收税种的制度。改变城建税附加税地位,扩大税基,将作为独立税种征收,以生产经营收入为计税依据;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改从量计征为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计征方式,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这有助于促进西部资源优势转化为财政优势;完善城镇土地社会税、车船税制度,提高税额,改进计税依据,并在时机适当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或遗产与赠与税。

(四)拓展地方税税源,加强税收管理

经济是税收的基础,无论是中央税还是地方税都要以经济的不断增长为源泉。在分税制下,不同的经济增长结构将带来不同的税收增长结构。产业结构不仅决定了企业该缴纳哪种税,而且影响企业特定税种的税率高低。一产、二产、三产之间交纳的税种不同,同一产业内部不仅税种不同,同一税种的税率也会不同。

适应分税制体制改革的趋势,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积极努力拓展税源是地方税收稳定增长的基础。具体地做法如下:

一是要发展以第三产业龙头的产业新格局,在产业规划、政策导向和投资决策等各方面向第三产业倾斜。二是规范地方政府的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和收费规模的日益膨胀,从本质上说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规范行为,对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在时机适当时改为征税,收入仍归地方并由地方管理。

参考文献:

1.郝书辰,曲顺兰.新一轮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于凌云.发展绿色经济的地方财税政策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3.戎生灵.中外地方税收比较[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4.周洁.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问题与对策[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

5.刘国艳.我国现行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j].中国物价,2007(4)

6.李东.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地方税体系[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财政收入 经济增长 granger因果检验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财政收入是一定量的公共性质货币资金,即财政通过一定筹资形式和渠道集中起来的由国家集中掌握使用的货币资金,是国家占有的以货币表现的一定量的社会产品价值,主要是剩余产品价值。财政收入是国民收入分配中用于保证政府行使其公共职能,实施公共政策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地方财政收入是地方用于本地区公共政策得以实施的资金来源。国内生产总值反映一个国家(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活动最终成果的总量指标。福建省GDP即福建省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国民经济活动最终成果的总量指标。从生产的角度看,它是全省各经济部门新创造的增加值的总和;从支出角度看,它是全省最终消费、投资和净出口的总和;从分配角度看,它是全省的财政收入、集体收入和个人收入的总和。关于财政收入和GDP两者之间的关系,近年来,国内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主要有:彭志捌、蒋丽娟、张凤(2004)利用逐步回归分析方法建立了国家财政收入回归模型,找出影响财政收入的显著性变量为农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和社会消费总额;杨华峰(2001)、贾继花(2002)利用回归分析方法对财政收入与GDP的关系进行分析,建立了两者之间关系的回归模型;李国锋、王乃静(2004)财政收入和GDP进行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认为财政收入和GDP总量、增量增长率之间存在强相关关系,地方财政收入与GDP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杨丹、陈晓毅(2004)根据历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变化规律;庞瑞芝、张志超(2002)用回归模型,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和误差修正模型(ECM)对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国家财政收入与GDP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我国财政收入对GDP的弹性过低,财政收入与GDP增长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丁文斌(2003)利用协整理论对北京市地方财政收入与GDP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认为北京市地方财政收入与GDP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并建立了误差修正模型。王华、柳光强(2010)对分级财政下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增量对GDP均有显著影响,对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另外,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比重越高,对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能力越强。上述文献主要研究对象是全国,并且运用的计量经济学方法不够完整,鉴于此本文以福建省作为研究对象,运用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等计量经济方法,深入分析其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这既是计量经济方法的完整运用,又对福建省未来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具有实际的借鉴意义。

二、相关理论介绍

1.从税收弹性系数来看,税收与GDP存在着较强的相关性。所谓税收弹性主要是指税收收入变化率与GDP变化率之比。用T代表财政收入变化量,X代表GDP变化量,则Et=T/T÷X/X即为税收弹性。当Et1时,说明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快于GDP增长速度,税收有较强弹性。一般情况下,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量也会随之增加,需要国家筹集更多的税收收入,这就要求Et必须大于至少等于1,只有在与GDP同步或快于其增长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政府职能的履行,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从理论上讲,随着经济的增长,税收收入也会相应增长,而且税收收入增长幅度还要大于或至少等于GDP的增长,这是任何社会能够顺利发展的前提条件。

2.从宏观税负水平来看,宏观税率的高低不仅会影响税收收入,而且会影响经济的增长。对此,美国供应学派代表人物南加里福尼亚大学教授阿瑟・拉弗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拉弗曲线"理论。其基本原理是:假定政府的财政收入全部来自税收,当税率为零时,财政收入也为零;当税率上升到t0时,财政收入达到最高点;超过t0再提高税率,将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使产出降低,财政收入也随之下降;当税率达到t1点时,也就是政府取走全部产出的时候,财政收入便降到零。可见,税收收入是税率的函数,即T=T(t),这里t0为最佳税率点,t1-t0区间是。拉弗曲线的理论意义在于:税率不仅影响税收,而且也影响产出,影响经济增长;税率水平必须适度,即要寻求一个最佳税率点,力图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又不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要取得同样的税收收入,同时有两种税率(高税率和低税率)可供选择,高税率会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对经济增长不利,宜选用低税率,促进经济的增长。

3.从国际惯例来看,经济增长也与税负存在着较强的相关性。对此,世界银行专家基恩・马斯顿通过实证方法比较了一些高税负国家与低税负国家的经济增长情况,得出的结论是:低税负国家人均GDP增长率、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增长率、投资增长率、出口增长率及就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都比高税负国家高。他比较的10个低税负国家的算术平均税率为14.47%,GDP平均增长7.2%;高税负组10个国家的算术平均税率为23.48%,GDP平均增长率只有1.57%。低税负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明显高于高税负国家,表明税率的变化会直接影响经济的增长,即经济增长与税负相关。

三、实证方法、模型与数据说明

由于应用传统回归分析方法进行估计与检验的前提条件是所探讨的相关变量必须具备平稳的特性,否则容易产生伪回归现象。由于本文采用的时间序列可能存在非平稳性,针对此情况,我们首先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以检验各变量的时间序列的平稳性,若为非平稳,则检验这些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在协整检验的基础上,我们再对各变量之间是否存在Granger因果进行检验。

1.变量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变量的平稳性检验又称单位根检验,其方法通常有DF检验法和ADF检验法。在实践中,人们通常使用的是ADF检验法,其模型为:

模型1: (无常数项,无趋势项)

模型2: (有常数项,无趋势项)

模型3: (有常数项,有趋势项)

2.协整检验。Engle和Granger(1987)最早提出:如果一组非平稳时间序列存在一个平稳的线性组合(即该组合不具有随机趋势),那么这组序列就存在协整关系(即长期均衡关系),这个线性组合被称为协整方程。此后,Johansen(1990)提出了一种新的协整检验方法(即Johansen协整检验)。本文采用Johansen协整检验方法对时间序列进行协整检验。具体的协整检验方程为:

其中,εt为残差,若yt和xt的一个线性组合是平稳的,那么就可以认为yt和xt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否则,就不存在协整关系。

3.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协整检验告诉我们变量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但是否构成因果关系,需要进一步检验。如果变量x有助于预测y,即根据y的过去值对y进行回归时,如果再加上x的过去值,能够显著的增强回归的解释能力,则称x是y的Granger因,则称为非Granger因。其检验模型为:

其中,主要运用βi(i=1,2,…,m)=0进行检验,该假设实际上是"x不是引起y变化的原因"。如果拒绝了βi(i=1,2,…,m)=0的原假设,则可认为拒绝了"x不是引起y变化的原因"的假设,从而得出结论:x对y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反之,则得出的结论相反。

本文中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分别用BR与GDP表示。研究的时间跨度为:1995年~2009年的福建省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数据。数据主要来源于《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和《中国统计年鉴2010》。

四、实证分析

1.财政收入和GDP的单位根检验。为了消除时间序列的异方差,对实证模型两边同时取自然对数。下面运用ADF检验分别对序列LNBR和LNGDP进行平稳性检验,其中原序列有明显的增长趋势,采用模型3包含趋势项的检验,对一阶差分序列DLNBR和DLNGDP采用模型2,对二阶差分序列DDLNBR和DDLNGDP采用模型1,并采用Schwert(1989)的建议选取最佳滞后阶数(结果见表1)。

从表1可知,财政收入(LNBR)和经济增长(LNGDP)的水平以及一阶差分形式均存在单位根(即非平稳),而二阶差分形式均不存在单位根(即平稳)。因此可以得到:财政收入(LNFI)和经济增长(LNGDP)是都二阶单整的时间序列,可以进行协整分析。

2.财政收入和GDP的协整检验。从上面ADF检验可知,LNBR和LNGDP序列的二阶差分DDLNBR和DDLNGDP是平稳序列,因此可以对其进行协整检验。下面运用Johansen协整检验检验上述两个序列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即长期均衡关系)(结果见表2)。

由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在5%的显著水平下,LNBR和LNGDP存在协整关系,协整秩为1。这虽然确定了二者在长期具有均衡关系,但是无法确定二者的因果关系,接下来对其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协整方程为:

3.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是考察两个变量在时间上的因果关系,即估计变量A被过去的变量B解释程度。但这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称为"B是A的Granger原因"。由于Granger检验要求变量序列平稳,故本文对LNBR和LNGDP的二阶差分DDLNBR和DDLNGDP进行Granger检验(检验结果见表3)。

综合样本较小和模型的稳定性,选择滞后阶数为3较为合适,上述检验结果表明,在滞后阶数为3的情况下,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拒绝了原假设,GDP和财政收入互为Granger原因,也就是说,GDP会对财政收入的产生显著的影响,而财政收入也是GDP的决定因素。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采用中国财政分权改革后的1995年~2009年数据对福建省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做了相关分析,在经过协整分析和Granger因果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

1.福建省财政收入和GDP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在统计上高度相关。

2.通过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的Granger因果分析,可以得到财政分权制度建立后福建省财政收入高速增长总体上正常且可持续的基本结论,一方面财政收入的增长对GDP存在促进作用,GDP的增长也会促进财政收入的增长。

3.DDGDP对DDLNBR的弹性高达2.3,大于1,说明GDP增长率的变动率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的变动率,GDP增长率的变动率每增长1个百分点,财政收入增长率的变动率仅增长0.43个百分点。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比GDP的增长速度慢。

参考文献:

[1]彭志捌,蒋丽娟,张凤.财政收入的逐步回归分析[J].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4(2).

[2]贾继花.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关系分析[J].山东轻工业学院学报,2002(4).

[3]李国锋,王乃静.山东省地方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的总量关系比较研究[J].山东经济,2004(6).

[4]杨丹,陈晓毅.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实证分析[J].统计与信息论坛,2004(2).

[5]庞瑞芝,张志超.转轨时期我国财政收入增长与GDP的实证分析[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2(3).

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范文第3篇

内容摘要:本文从寻求导致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弱的原因出发,通过对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进行分析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中央与地方某些共享税种的分享比例变动频繁;省以下政府间税收划分规则不规范及主体税种结构趋同;地方税体系税种结构不合理。对此本文提出以下改革措施:科学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优化地方税主体税种;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前提下,合理划分财力,特别是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财力划分。

关键词:地方税体系 分税制 主体税种

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分享比例变动频繁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对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作了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有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属于地方税的有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但在之后的实施过程中,为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国家对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又先后作了一些调整,主要变化有: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从2002年1月1日起,以2001年为基期年,收入的增量部分(以2001年为基数)50%归中央,50%归地方,2003年又改为增量部分中央得60%,地方得40%。对地方金融保险企业征收的营业税在1997年税率由5%上调到8%后,上调的3个百分点的收入归中央。证券交易印花税,在1997年作了调整,将中央与地方各得50%改为中央得80%,地方得20%;同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千分之三调到千分之五,其中调高税率所增加的收入全部归中央,这样分享比例实际为中央88%,地方12%;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分享比例分三年最终调整为中央分享97%,地方分享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2002年中央97%,地方3%。从2004年起,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分担,以2003年的出口退税数作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地方分担25%,中央分担75%;2005年又改为中央分担92.5%,地方分担7.5%。

目前,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均成为共享税,且中央分享的比例在不断提高。营业税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划为地方税,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的收入归中央,实际上营业税也成为共享税。这样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收入较多或有较大增长潜力的税种都成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分税制共享规则频繁的变动的结果便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的划分已完全依据收入而非依据税收特点,这种做法不符合科学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导致的结果便是在增加中央财政收入的同时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使得地方税体系结构极不合理,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

(二)省以下政府间税收划分规则不规范

省以下政府间税收划分规则不规范,使得基层政府财政收入缺乏保障。1994年分税制改革只对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和财权做了划分,而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则没有做明确的规定,省以下政府税收划分没有稳定的划分依据,形式多样、差别较大。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主体税种结构趋同

省以下各级政府主体税种结构趋同,特别是基层政府没有独立的税种来源并过分依赖于流转税,收入稳定性差。本文分别以县为例,分析省以下政府的税收收入结构(见表1)。

表1说明了我国县级税收收入中各个税种的相对地位、组成结构以及组成结构的变动情况。县级税收收入结构中依所占比重高低排序,依次是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农业类税收和资源税。

县级税收收入中的第一大类税种―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呈直线上升趋势,从1999年的57.1%上升至2006的62.4%;第二大类税种为所得税,1999-2001年,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从1999年的23.3%增至2001年的36.2%,但由于受2002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影响,当年这个比重猛降至18.1%,2003年最低,只有14.4%,随后的三年,这一比重虽有所上升,但到2006年这个比重也只有16.1%;第三大类税种是财产类税收,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均呈上升趋势,从1999年的8.8%上升至2006年的15.2%,行为类税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屠宰税停征或免征呈下降趋势,从1999年的6.1%降至2006年的4.2%;农业类税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从1999年的3.5%降至2006年的0.4%;资源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变化不大,1999-2006年在1%左右徘徊。

通过分析发现,地方税收收入结构呈现以下特点:目前构成省、地市、县及乡镇四级财政的主体税种完全一致。县乡税收收入对流转税依赖性较强, 尤其是营业税,县乡税收收入中的近三分之一来自于营业税,营业税成为这两级财政的第一大税收来源。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以前,所得税收入占县级财政收入的比重在30%左右,所得税收入占乡镇级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20%左右,但2002年之后,所得税收入在两级财政收入的比重均降至10%左右;在县及乡镇两级税收收入中,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在收入中的比重均较低,所占均没有超过10%。

总体来看,基层政府与较高级政府的主体税种结构完全一致且税收收入中流转税的比重过大,且适合地方征收的财产税以及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所占比例仍然太小,会造成基层政府收入不稳定。

(四)现行地方税体系中税种结构不合理

现行地方税体系中税种结构不合理,再加上近年来税种的变化使得地方税收收入规模增长的空间非常有限。在地方税体系中,除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种规模都不大,收入来源分散,在税收体系中属于小税种,如2006年省(包括省级)以下地方税收收入中,营业税占税收总收入的33.7%,企业所得税占14.8%,个人所得税占6.7%,城市维护建设税占比6.36%,房产税占比3.49%、印花税占比1.37%、土地使用税占比1.2%。

另外, 1994年以后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农牧业类税收、筵席税;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并作为中央税;取消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改为车船税;遗产税尚未开征。上述各方面的原因使得地方税收收入规模增长的空间非常有限。

现行地方税体系改革措施

(一)科学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按照科学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稳定的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分税制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确立的一种分税分级财政管理制度,是处理中央与地方财税分配关系的一种较为规范的分配方式,科学的分税制模式应该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种,使其都拥有主体税种和较为充足的税源,分配关系一旦确定,应避免频繁变动,以保证各级政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来完成相应事权范围内公共产品的提供。

(二)优化地方税主体税种

优化地方税主体税种,保证地方财政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要有利于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美国、加拿大、法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均为财产税,其次为所得税,再辅助以其他地方税种,构成相对独立的地方税体系。因为财产税具有以下优点而适合于地方政府征收:其一,税基固定,不易流动,地方政府征收不会使税源流失;其二,财产税的税基较广,税收收入稳定。从我国目前的地方税制来看,营业税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而财产税体系很不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及契税等不动产税方面的收入十分有限,但从长远来看,应整合现有财产类税收,适时开征新的财产类税收。比如改革现有的房地产税制,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了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统一缴纳房产税。所以目前的房地产税制包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来改革完善的方向是将上述二个税种合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税或物业税。

(三)合理划分财权

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前提下,合理划分财权,特别是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收入划分,以保证基层政府的收入来源。目前,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特别是免征农业税后,乡一级财政在很大程度上要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来维持正常运转,加大了基层财政对上级财政的依赖程度。特别是有的乡镇采取“乡财乡用县管”的模式,这种模式对于解决我国目前乡镇财政困境只能是暂时的选择,乡一级政府作为我国五级政权机构的最低一级负担着大部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重任,在现有状况下,如果所有开支都靠转移支付来解决,就会失去财政独立性,再者,这种做法也与分税制建立的初衷相悖,等于是向统收统支财政体制的回归。

从长远来看,我国分税制应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收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通过开征新的税种,如物业税、遗产税、赠与税等来开辟财源,另外,应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种的部分税收立法权和征税权从而保证使省以下地方政府有稳定的、可持续的、并与其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相适应的税收收入来源。

参考文献:

1.朱钢,贾康.中国农村财政理论与实践.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

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央;地方;财政关系;集权;分权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1-0114-03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我国的实践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体制改革一直走在各项改革的前沿。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50~1978年

从建国伊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大体上实行过两种类型的财政体制。一种是真正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国家财权、财力集中在中央,对地方基本上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另一种是划分财政收支,适当下放财权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在这段时期内,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大体上画出了一条“两上两下”的轨迹:50年代初,中国建立的是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模式;1958年进行了第一次分权试验,但却以失败告终。随之而来的三年调整时期又重新强调集权,原本已下放到地方的权利被逐渐收回;1971~1973年是第二次财政分权的尝试。推行了“财政收支包干”体制;到1974~1975年,为了稳定中央财政,又试图重新收权,改行“收入按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由此我们看到,虽然这段时期内财权有放有收,但总的趋势是朝着分权的方向变化。可以说,这一时期,我国对财政分权改革的探索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二)第二阶段:1978~1994年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财政地方承包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始“分灶吃饭”。具体来说,从改革开放到分税制实行之前,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共发生过三次重大的变化。即1980~1984年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85~1988年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1989~1993年的“收人递增包干”体制。这三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共同点是,在划分收支的基础上,分级包干,自求平衡,所以,一般在理论界被统称为分级包干体制,或称为“分灶吃饭”体制。

与集中的财政体制相比,财政包干增加了地方政府扩大收入的动力,大大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确实比原有的体制有很大进步,但在执行过程中,其弊端也是明显的。第一,伴随财政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转移,产生了免费搭车问题。通过减少向中央政府的上缴,地方政府可以获得更快的经济增长。尽管法律并未赋予地方政府改变税率和税基的权利,但因为中央政府缺少严格的税收法律和由中央控制的税收管理体制,地方政府事实上控制着实际税率和税基。第二,助长地方政府肓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财政包干强化了地方的本位利益机制,促使地方不顾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的需求变化,把大量资金投向价高利大的烟厂、酒厂、纺织厂、家用电器厂等加工工业,导致了地区间产业结构趋同.造成不必要的重复生产和重复建设,恶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经济效率。第三,加剧了地区封锁和经济割据。有些地区以实现本地财政利益为准则.对市场和商品流通进行不合理干预,或者是人为地阻碍本地资源向外地流动,或者是堵截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三)第三阶段:1994年至今分税制模式

1 分税制主要内容

(1)中央与地方的支出划分。在支出划分方面,中央财政主要承担着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要经费,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开支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要的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要的支出。

(2)中央与地方的收人划分。在收入划分方面,依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将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3)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在分税制改革的初期,为了保持地方的既得利益逐步过渡到规范化的财政体制,还实行了税收返还制度。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数额以1993年为基数年核定。按照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人数额(即消费税加75%的增值税减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全额返还给地方,以保证地方原有既得利益,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之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的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如果1994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的数额。

2 实行分税制取得的成效

(1)促进财政收入高速增长,充分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1994~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7.4%,其中,中央收入增长16.1%.地方收入增长19.3%,实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双赢”。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3年的12.6%提高到2003年的18.6%。随着财政实力的增强,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农业、基础设施等社会公共领域的财政投入大幅度增加,有效地保障了各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2)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分税制改革前,中央财政收入很大程度上依赖地方上缴,改革后这种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200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4.6%,比1993年的39%提高了15.6个百分点。中央财政收入规模的壮大,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3 我国实行分税制中出现的问题

(1)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这是分税制问题中最主要的。多年来,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一直没有界定清楚,政府包揽太多的状况始终没有改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也划分不清。分税制后,在财权越来越集中的同时,政府的基本事权却在下移,地方政府承担了许多本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职能,地方财政支出的总量不断上升。表现:一是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收入再分配功能,转嫁给了地方政府。从国家财政对缩小地区差距的作用来看,2005年中央财政支援不发达地区的支出只占3.41%,地方财政则占到96.59%。中央政府对地区差距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从具有很强收入再分配性质的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来看,中央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分别为0.75%,

13.02%和8.49%,地方政府承担了主要部分,分别为99.25%,86.98%。91.51%。而根据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国际惯例,具有再分配性质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的支出几乎都应由中央政府提供。二是基层政府的支出责任尤其沉重。我国近70%的公共支出发生在省和省以下,其中,55%以上的支出发生在市、县、乡三级,尤其是县乡两级担负着沉重的支出负担。

(2)收入划分不规范。现行分税制在收入划分上既有按税种、税目划分,又有按行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导致地方政府为追逐税收利益而大搞重复建设,结果各地结构趋同现象严重。此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采取收入分享制,税收分享只是给地方一定的财力,而税种、税率的确定权却在中央,这一方式尽管比较简单易行,但存在税收分享比例是“一刀切”的缺陷,因而不能区别各地方的财政能力,不利于达到缩小地区财力差别,实行资金再分配的目的。

(3)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规范化的分税制能够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各地区的均等化,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到了2006年,我国人均财政收入最大值地区(上海8683.60元)是最小值地区(518.17元)的16.76倍,人均财政支出最大值地区(上海9892.93元)是最小值地区(安徽1538.84元)的6.43倍。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返还以维持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的倾斜原则,这使得转移支付不仅没有实现地区收入均等化的目标.反而加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另外,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小,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偏大。

二、完善分税制的对策建议

1 转变政府职能,在此基础上,明晰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合理有效划分是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完善分税制的基础。事权的划分是最重要的,是财权划分的基础。只有事权与财权相一致,政府履行职能才有物质保证。因此,完善分税制,一是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将那些政府部门不该管、管不了或管不好的微观经济活动及其相关事务,那些本来可由市场机制去解决的问题,逐步从财政的供给范围中剥离出去,并以此为依据重新界定国家财政的支出范围。二是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划分和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这两个层面,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并把各级政府的事权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然后,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与财权。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由中央管理,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要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分清主次责任。按照上述总体原则,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也要进行合理划分。

2 完善税制,合理划分收入。在收入的划分上,除了要考虑中央的宏观调控外,还应考虑满足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上重新合理划分收入,与此同时,还要稳妥推进税费改革,规范税费关系,把税收作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实现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化;依靠培植税源,加强征管,提高征收效率,实现收入的稳定增加。这样,中央和地方都将有较为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来保证其履行职能的需要。

3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各地区协调发展。(1)统一转移支付标准,以“因素法”代替“基数法”。并以此作为确定转移支付数额的尺度,减少自由裁量的转移支付,增加公式基础分配的转移支付,并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和力度。(2)缩小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同时,应大幅度削减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要求,对于贫困地区。其资金配套率应低于其他地区。

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改革困境;改革突破

税外收费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有其合理的成分,它在规范财政收入严重不足、弥补政府支出缺口、满足各级政府职能需要和提供公共设施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税外收费的发展太快、过度膨胀,致使企业和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负担越来越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改革与困境

1.随着中国对非税收入管理的加强,非税收入的相对规模呈现递减趋势,非税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1978年,中国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比重是1.85∶1,到2005年时,这一比例已下降到0.29∶1,但这是建立在中国税收收入逐年增加的基础上。中国非税收收入的膨胀规模是绝对不容忽视的。据保守估计,2006年全国非税收入超过2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0%以上,不仅大大高于发达国家5%~15%的比重,也高于发展中国家20%~30%的比重。

2.变更收费性质,防止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经营性收费财政部门不方便插手管理,早在2006年底,财政部便计划把这些收入一并纳入财政体系,实行统一预算。但根据财政部综合司官员透露,对于这部分收入的定性,在各部委进行摸底调查时分歧最多。因此许多收费部门变更收费性质,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变为经营性收费,逃脱非税收入改革。

3.各部门不愿主动如实申报清楚自己的收费项目,导致非税收入改革成为一项家底难清的改革。2006年底,财政部曾以急件的方式给中央各部委发了《关于调查清理中央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的通知》,并要求12月底前将调查数据上报财政部。2007年4月初,财政部对中央各部委的非税收入项目排查通知,距离上一次统计结束仅仅两个多月。连出两道急令,是“因为上一次的调查结果不太好”。财政部综合司的官员对媒体透露,主要表现在项目数量偏少、非税收入规模过少或项目性质有出入等。同样的问题在2006年初也曾在江苏省出现过。当省财政厅为规范非税收入进行部门调查时,几乎所有试点单位都声称,他们的非税收入寥寥可数[4]。

二、非税收入改革困境的原因分析

1.政府间财权分割

财政体制是划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根本制度。改革开放之初的财政承包体制虽然调动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理财的积极性,但同时也强化了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助长了“创收”风气。1994年虽然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但仍存在着事权划分不清、财权划分不彻底和转移支付不规范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财政收入又主要依靠地方税收和中央转移支付,在既定的地方税税种框架内谋求税收收入的增长受相应税源的约束,往往难以保证地方政府支出增长的需要。这样在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地方和部门最能保全局部利益的做法是将非预算内的财源转为预算外甚至体制外的财源,这就造成财政资金的体外循环。

2.收支挂钩、部门利益人格化与二部预算

现行收费体制是谁收费、谁使用,收费主体支配收费资金,即收支挂钩。目前,收支挂钩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差额返还,即收费单位将收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扣除一定比例后分批返还给收费主体;二是全额返还,即财政部门根据收费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将专户储存的全部收费资金分批拨付给收费主体。收支挂钩的收费体制使得单位利益与收费的多少紧密联系,而当政部门可以凭借权力收取各项费用来获取利益,并且基本不受严格的约束和监督时,相当一部分收费收入就会转化为个人的福利收入。相应地,在本位利益驱动下,政府系统各部门、各权力环节会通过扩张可供他们掌握支配的非税收入来寻求其福利的最大化。为了保住和扩大既得利益,各部门竞相行使分配职能,收费的规模也日益膨胀,有的部门收费甚至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3.多头审批管理

现行收费体制是多家理财体制,行政事业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项目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审批;征收标准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点收费项目需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政府性基金则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这种相互交叉、多头控制的运行机制,执行起来漏洞很多,致使政府对收费的调控手段不多,能力不强。突出表现在财政既不能囊括应由政府收取的所有经济剩余,也不能提供完整的公共服务,再加上机构编制管理与经费管理脱节,造成依靠收费大量养人,如一些机构基本靠收费保持正常运转。

4.票据种类多,监管不到位

目前收费票据种类达160多种,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票据核销与监控体系也不完善。一些单位不按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票据,混用、串开、外借票据,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或使用自制票据,甚至直接使用白条收费,将收费挂往来科目列收或转作单位收入。票据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环节,票据的使用的不规范助长了乱收费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三、非税收入改革突破的对策建议

1.加强非税收入理论研究、更新非税收入管理理念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我们要加强非税收入制度理论、体制理论、机制理论的研究,建立起政府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真正把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统一到非税收人“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上来,营造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舆论氛围。

2.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地方税收体系

需要建立起各地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体系,调整税费结构,特别是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结构。把非税收入通过费改税从体制上调整为税收,壮大中央和地方的财力。目前深化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地方政府应具有地方税立法权,建立比较科学、合理的地方税体系。按照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地方税立法权,从而可以解决税收“缺位”而导致收费“越位”的问题,消除非税收入所依赖的制度环境。

3.重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体系,统一预算编审制度

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一是将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严格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要通过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继续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政府预算的实质是透明化和公开化,体现着立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收支行为的监督。这就是说,政府的收支列入预算后,就应全部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再有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应对非税收入的收支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审批年度预决算,合理安排收费资金,监督单位按预算使用,从而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散、失控的局面,实现预算内、外和制度外资金统一协调,综合平衡,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提高财政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力度,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4.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当前,一是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体系。确立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征管中的唯一主体,明确其征收管理权限。取消对执收执罚部门“按比例留用”、“按比例返还”等各种收支挂钩办法。二是完善账户管理,清理和规范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取消多头开户,确保各项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以防转移、截留预算外资金、“小金库”和“账外账”等问题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完善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收费时,只能向收款人开票,由缴款人持票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以防止转移和截留非税收入。

5.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征缴管理信息系统

当前,要统一规范并扩大票据覆盖面,强化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做到以票管费,制止乱收费行为。同时,要改变财政票据种类繁多、管理混乱的状况,探索设计出精简有效、管理严密的收入票据。进一步开发完善非税收入管理软件,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银行代收到传送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实现财政与银行、财政与执收执罚单位、财政内部和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实现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网络化。票据要做到统一发放,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

6.健全监督检查体系

采取听证、论证、公示等办法,强化事前监督。充分发挥法律、审计、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监督效果。当前,要发挥财政、审计、社会中介等专职机构的作用,建立起严格规范的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为一体,经常性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体制,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依法管理。

参考文献:

[1]景宏军.加强我国非税收入征管的对策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8,(2).

[2]李红霞.关于构建非税收入管理机制的理性思考[J].教育财会研究,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