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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第1篇

 

关键词:遗产税  税制  税收管理

一、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民经济一片萧条,所以遗产税仅仅是作为一个税种而存在,并没有开征。在后来的三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时至今日,是否开征遗产税仍是我国社会各界争辩的焦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相应家庭资产的增加,中国在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首先是主流派认为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是:由于国民经济的持快速增长,个人拥有的资产也随之大量增加;有比较丰富的国际国内经验可供借鉴;公民的税法观念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依法纳税的人群也在不断地壮大;中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能力不断的提高;中国法制的逐步完善有助于遗产税的开征;国家对于开征遗产税给予了很大的重视和支持。

也有人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有着很多不利的条件:中国经济不很发达,可以征收的财产和纳税人十分有限;中国拥有;k!il财产的人和他们的财产都很分散,谈及遗产税为时尚早;许多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中国目前没有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由此会导致收入很低成本很高;担心开征遗产税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导致居民的投资积极性下降、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中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有限;担心开征遗产税的税收成本高,税收收入少;担心财产税制的不健全会影响遗产税的开征。

由此可见,虽然中国目前开征遗产税是有很大阻力的,但是我们目前正在将不利的条件逐个突破,遗产税的开征还是指日可待的。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对于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遗产税的性质上分析可行陛和必要性,而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税制建设的需要和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才能确定我国是否有开征遗产税的基础和必要性。

I.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1)开征遗产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大大提高,而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大幅增长及个^财产的增加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只有个人的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以后才会有遗产税存在的基础。

(2)开征遗产税可以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调节作用。遗产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开征遗产税,不但可以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调节作用,而且可以和其他调节收入的税种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3)开征遗产税是完善中国税制的客观要求,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遗产税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税种,用实践证明了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减贫富悬殊的矛盾,平衡社会公众心理等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中国税制发展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其中包括建立健全遗产税制。

2.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具备,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是可行的。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第2篇

一、对知识经济的几点基本认识

自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知识经济(knowledgeEconomy)的概念以来,人们已从不同角度对知识经济的涵义、特征及未来趋势尽可能地做出解释与预测。笔者认为,对知识经济的认识至少应从以下三方面出发。

其一,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它和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存在显著区别。为论述方便,我们不妨把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一并称为“发展经济”。从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上看,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这两种经济形态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对应。

其二,知识经济具备以下两个最基本的特征:(1)技术要素作为一种内生变量的投入,使得要素收益递增,有力地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力量之一;(2)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改变着人们的交往范围,世界经济的运行方式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其三,在当前,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正日益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我们更应该辩证地看待这一新趋势:一方面,必须认识到知识经济正在有力地推动世界经济特别是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而且从长远看,这一趋势将愈加强烈。另一方面,必须指出,知识经济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还未在全球正式形成。即使在美国,近几年的经济增长中也仅有1/4~1/3来自信息产业的发展,因此,那种认为知识经济已独立于工业经济等发展经济而成为当前一种主要经济形态的观点是不客观和不符合实际的。

因此,当前我们既要保持现有的发展经济形态下的税制优化结构的稳定性、连续性,又要重视加强新的知识经济形态下关于税源、税基、税种、税收征管能力及税收国际协调等方面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税制建设与改革既顺应我国具体国情,又迎头赶上动态发展的国际税制优化的、趋势。

二、优化税制理论与税制不断变化

80年代末以来,以斯蒂格里茨、米尔利斯为代表的优化税制理论逐步取代了现代新古典诸派税收理论的主流地位,对各国税制改革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优化税制理论究的是税收制度的不断优化、完善过程,强调的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在政府适度干预下获取税制优化状态的重要性与现实性,考虑的是在税制优化过程中税收效率目标。公平目标与收人目标的并重,并注意分析税制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问题。

具体说来,在已有的优化税制理论研究文献中,对税制不断优化过程的分析主要有两种思路:其一,从“市场约束”是否存在,即市场是否完全、竞争是否充分、信息是否对称等角度,将税制优化描述为“现实优化”向“理想优化”不断迫近的一个过程。其中“理想优化”既是税制优化的目标,也是参照系。它是市场无约束状态下的税制优化,其主要特征包括税收完全中性、无超额税负损失、税收公平等,这些都是优化税制的目标集合。“现实优化”则指在现实市场约束下的税制优化。而由现实优化向理想优化迫近的过程,也就是市场约束逐步被突破的过程。现实优化的程度取决于市场约束集合的参数组成情况(如信息是否对称、竞争是否充分等)。其二,从优化税制的经济理论基础——“新政府──市场观”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诠释。该理论致力于重新认识政府的经济职能,希望在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之间寻求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平衡与结合点。例如,斯蒂格里茨强调一方面应像认识市场机制重要性一样认识政府干预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应像研究“市场失灵”一样研究“政府失灵”。以这些思想为核心的经济学观点在西方税收理论中的代表性体现就是优化税制理论。因此,优化税制理论的一个重要侧面就是致力于寻找包括税收工具在内的财税政策与市场调节机制之间的稳定平衡。

三、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新特点

将知识经济特征与优化税制理论思路结合起来,本文的立足点是结合知识经济背景下经济发展过程中税收实践的变化,探寻与知识经济发展特征相符合的税制优化一般模式,并将此模式具体运用于知识经济与发展经济并重的现实经济发展阶段、对我国税制优化进程提出具体建议与对策。具体分析框架可以概括为:“两块基础、一个问题、一种模式、一组建议与对策”。其中“一个问题”即指本文所期望解决的核心问题──寻找知识经济与发展经济共存条件下我国税制优化的思路;“一种模式”则指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一般模式;“一组建议与对策”则对应于这一模式中各参变量对我国税收实践提出对策与建议。而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又必须建立在“两块基础”之上,即一是对知识经济的辩证理解及其有效推动经济发展的论证,二是对优化税制理论与税制优化进程之间关系的揭不。

必须指出,知识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对于广大经济研究工作者而言无疑是一件新生事物,对其的研究与讨论都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因此,研究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问题对我们来说是一种新的探索,这一探索本身就是不断完善、优化的过程,它既体现为对完全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一般过程理解的逐步加深,又表现为对知识经济下我国税制优化的不断实践。在深入探讨之前,应该承认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的许多问题的解决本身还取决于知识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本文将试图通过问题的提出与问题的回答两大部分,在给出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具体研究方向的同时,力求尽可能准确地把握税制优化的发展趋势。

四、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指导思想

一般而言,税制优化研究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提出税制优化的判断标准与指导思想,为税制改革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与发展方向;二是具体考察税制结构的优化内容,即税制要素的构成、组合及安排如何更好地实现税收原则。

首先,完全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判断标准在内容上必然具有历史延续性与继承性,在理论基础上也存在其相通性。从税收经济学角度看,完全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判断标准是,税制的优化是否有利于税收原则的实现;是否有利于促进与引导经济发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否有利于公平税负、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是否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税收的效率、公平、收入诸原则是税收实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概括,具有各种经济形态社会税收活动的共性。以其来判断知识经济下税制的优化程度,在理论上是可靠的。

其次,应将优化税制理论与知识经济发展的特征相结合作为优化税制的指导思想。以前述的优化税制理论的思路为分析框架,这一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可表述为:完全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过程仍应该是税制由现实优化向理想优化不断迫近的过程,迫近的目标与参照系也仍然是理想税制,制约这一迫近进程的仍是现实的约束集,只是在知识经济下,税收优化的目标集除了原有的纯市场条件(完全竞争、信息完全对称等)之外,还应加入完全知识经济这一重要条件(如信息流动占据相当重要地位,信息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等)。这是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理论依据的新特点之一。新特点之二在于制约税制优化进程的约束集合中所包括的参数情况,在知识经济下,还应增加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即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长期共存这一现实情况对经济发展各方面产生的影响。这样,在上述税制优化理论依据与新特点基础上,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过程既要符合知识经济下税收中性的要求,又要兼顾现实两种经济形态并存条件下的税收其他目标的制约。

五、知识经济下税制结构优化问题

首先,知识经济下税负水平优化。我们发现,在世界上人均收入处于695美元左右的国家中,其平均税负分布于18.2%~36.6%之间,且总体显现上升态势。这说明,在目前条件下,决定一国税负水平的因素主要在于该国国民收人水平及政府支出规模,这也反映了一国税负水平的可能与需要的统一。从这一思路出发,研究知识经济下世界各国税负结构不断优化的趋势时,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在知识经济的形成与发展中,目前影响国民收人水平与政府支出规模的主要因素是否仍然存在?如果存在,这些因素有无新的表现形式?如果原有因素发生变化,那么有没有增加新的影响因素?新因素对国民收入与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程度到底有多大?与这些问题相关的具体表现包括:(1)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支柱产业的转换,信息产业的发展对GDP增长的贡献到底有多大?(2)在这一过程中,信息产业的发展对政府职能是否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知识经济下政府参与市场调节的度是否与发展经济存在区别?如果存在,这种区别是否体现为参与的范围更广泛,力度更深刻?(3)在这一过程中,支柱产业转换,生产方式改变对GDP增长的贡献与其对政府支出规模改变的要求之间存在一种什么样的弹性关系?对以上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知识经济下税负水平优化问题的理解。结合现有的发展特征及趋势,笔者认为,知识经济下随着主导产业转换与生产方式改变,世界经济发展水平将获得很大的提高,但同时,由于经济的知识化与全球化,技术、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交换产品的流动性、公共性、外溢性将不断增强,这些都要求政府支出规模必须相应提高,而且在一定时期,这种提高幅度会更先于、高于知识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及贡献程度。因此,在知识经济下,税负水平有一个提高的趋势。当然是否还存在某些导致税负水平下降的因素,也值得研究。

其次,知识经济下税种结构优化。税种的构成、组合及主体税种的选择是税制结构的主要内容之一。税收种类按照税收主体(纳税人)与税收实际负担者是否相同等标准划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类。目前,随着收入水平的上升,间接税所占比重不断下降,直接税主体地位不断加强:另一方面间接税由于其具有的税基大、税源稳定、易于征管等特点又在不少发达国家有受到重视的趋势。那么在知识经济下,税种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产业主体的改变与商品流动形式的转换——即信息产业成为主导产业,信息流动成为重要的商品流动形式。随着主导产业与商品流动形式的变化,间接税内部结构是否会产生变化?间接税是否会成为主体税种?直接税的主体作用是否会继续上升?等等。这些都需要加以研究。从理想的角度看,在完全知识经济下,出于征管损失最小化、税负公平与提高效率的目的,传统意义上的间接税的作用将下降,而直接税的主体作用将有所增强;而在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共存的现实约束下,由间接税为主向间接与直接税并重这样一种双主体结构过渡还是符合税制结构现实优化条件的。

第三,知识经济下税收征管优化。税收征管优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税收征管损失最小化。在现实中,税收征管损失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减少,其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征管手段是否先进,税种结构设置是否合理,税负水平是否适当等。在完全知识经济条件下,随着税收征管手段全面电子化,随着税种结构的更加优化,税收征管构成的优化必然要求税收征管损失趋向于零。然而,在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共存下,税收征管手段电子化相对于交易电子化的发展具有不对称性,并且相对网络交易而言,税收征管收益的增长远落后于成本的增长。因此,就现实而言,应加强对知识经济下交易形式多样变化的研究,探寻一套与交易电子化相适应的征管手段。

第四,知识经济下的税收国际协调。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必将对税收国际协调内容与形式提出更高要求。从理想化角度出发,完全知识经济条件下,伴随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税收完全一体化显然是最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这也是税收国际协调优化的一个终极目标。然而,在现实中,当知识经济仅仅处于萌芽阶段,当国家与区域合作组织同时并存时,税收国际协调的优化不仅要考虑效率原则,更重要的是还必须考虑国际税收的原则与公平原则。这样,在知识经济与发展经济共存的约束之下,税收国际协调现实优化主要指:在充分尊重与公平前提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状况,逐步参与国际协调与合作,从而逐渐减少由于税收政策在各国间的不协调而造成的效率损失。

六、知识经济发展与我国税制优化

知识经济发展对我国税制改革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三:(1)应逐步适当地提高我国的平均税负水平,特别是实际税负水平。目前,我国的税负水平是相对偏低的,如果再考虑知识经济发展趋势下税负水平提高的必然性与可能性,则应该逐步提高目前的税负水平,使其既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又能满足财政支出进一步扩大的要求。(2)根据知识经济下税制理想优化与现实优化思想的要求,抓紧对知识经济与发展经济条件下税收领域出现的新间题的研究。目前要着重研究网络贸易、电子交易是否应征税及开征何种税、如何征税等问题,鉴于这一交易行为在我国总体规模偏小、征收技术要求高、征收成本大等现实条件约束,同时考虑到运用税收工具保护新兴产业的目的,暂时不对网上交易行为开征税收为宜,日后这一税种是否开征,如何征收都应视这些约束条件的变化而定。(3)加强涉外税收协调与合作,制定独立的税收政策,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以适应经济区域一体化对区域税收一体化所提出的新要求。特别要重视从税收协调上减少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资本、技术、人力流动不确定性对我国经济影响,探寻利用税收政策减轻这些不确定风险的对策与措施。

主要参考书目:

(1)邓力平《优化税制理论与西方税制改革新动向》(《税务研究》1998年第2期)。

(2)邓力平、郭庆旺《知识经济、内生增长理论与财政政策》(《涉外税务》1998年第9期)。

(3)J.A.米尔利斯《最优税收与信息》(《财政研究》1998年第二期)。

(4)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优化税制结构的理论思考》(《税务研究》1998年第5、6期)。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税收 收入 会计 确认 比较

一、“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一)税收中的“收入”概念及范围界定

根据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收入”是指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会计“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收入”确认的比较

(一)商品

《收入》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4个条件缺一不可。

税种条例及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在符合以下4个条件之一时即予以确认:(1)收讫销货款。(2)产品已经出发,取得索取销货款的权利。(3)发票已经开出,提货单已交给买方。(4)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收到预收款。

(二)提供劳务

《收入》准则规定,劳务收入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认:(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中能对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做出可靠估计的 ,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3)如在资产负债表中不能对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做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4)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

税法上对劳务的确认,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合同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凭据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各种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即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是指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货币资金和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因而形成的企业的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收入》准则规定,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分别予以确定:(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所流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在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的权力时予以确认。

(四)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收入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认:(1)在1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2)在2个或2个以上会计年度完成的建造合同,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3)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时予以确认: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4)因索赔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时予以确认: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5)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时予以确认: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收上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因建造合同对象的不同和税种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1)如建造合同对象为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则建造合同收入使用增值税,其确认条件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相同。(2)如建造合同对象为不动产,即建造合同属建筑安装劳务,建造合同收入适用营业税,其确认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3)在计算应纳税得额时,不管建造合同对象如何,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

(五)非货币易

《非货币易》准则规定:(1)对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营业收入和投资收益,只确认因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即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或增值(即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而产生的损益,并按换出资产的不同性质确定其归属。(2)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换出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确认营业收入或投资收益。

在税收上,不区分同类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种条例及细则规定,在换出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确认营业收入或投资收益。

(六)视同销售

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于货物移送使用的当天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1)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于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转让不动产优先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或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于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于资产负债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三、结论

1、《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涵盖面远大于税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并以抽象的主管判断规定较多,可涵盖几乎所有类型的收入;而我国税法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以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为基础的,并以客观依据为主,分别列举各项收入确认时间,较少主管判断方面的规定,这与税法的可操作性要求是分不开的,但正是由于如此,如税法的修订不及时的话,随着经济发展所出现的一些新型收入将由于没有相应的规定而出现税收漏洞,如在网络经济中电子商务的收入就难以通过现有的税法规定对其进行征收管理。对此,税法的立法机关就必须针对税法未能涵盖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修订税法与之适应。

2、《企业会计制度》中收入确认的规定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这一原则对税收制度改革也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它体现在税法中就是实质课税原则,即: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盛行的各种避税形式也必将在我国出现,对此,立法机关在不断立法堵塞税收漏洞、完善税收制度的同时,应当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之有权处理不合法的避税行为,对其实质所得进行课税。

3、《企业会计制度》强调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如收入确认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必须保持必要的谨慎,不得高估资产或收益,但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因此,企业对一些存在风险的收入往往不予以确认。但税法不承认谨慎性原则,对收入的风险问题不作考虑,只要符合计税收入确认的要件,企业就必须计算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最终证实无法取得该项已纳税收入时,从保护税本及实质课税的原则出发,税务机关应当退还已征收税款或者允许其从当期应纳税收入中扣减。

4、《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规定的趋向主观化、经验化

有的企业甚至会为达到某些目的而有意利用这些规定对收入进行人为调整,这就导致了企业的会计信息存在失真的可能性。这样就会对税收工作产生巨大影响,这个影响对所得税征管尤为明显。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企业会计利润加减税收调整项目金额。由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企业会计利润产生基础――收入仅以列举法证明了收入的类别,并没有收入确认的详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除少数特别的收入类别外,都是基本依照跨级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的。因此,企业就有可能通过利用《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规定主观判断多的特点,人为调整收入进而达到逃避纳税或者滞后纳税的目的。如果要求企业完全按照税法规定另外对收入费用进行核算、计算出应税利润的话,这不但会加大企业的纳税成本,而且等于将企业“两套帐”的做法合法化了。这使得税务机关陷入两难的局面。笔者认为:可以结合企业会计电算化、多频道化的趋势及未来“税企联网”的推行,来解决这一问题。其解决思路是:企业为了满足会计信息的各类使用者的要求,可使用一套多元化的会计核算软件系统,由会计事项及其金融输入后,会计信息的各类使用者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参数,要求核算系统按照其设置的标准加工并输入输出会计信息。这一核算系统,可称为“多频道会计系统”,即:像看电视每个人都可以选一个最适合自己的频道一样,使用者也可以要求核算系统输出自己最需要的会计信息。最后,随着“税企联网”的推行,税务机关便可以足不出户在互联网电脑上调取需要的企业会计信息,计算企业应纳税款。

中国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会计制度、税收制度正逐步与国际接轨,为适应新的税收形式,税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会计政策,以提高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能力;而纳税人应当充分掌握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从而准确地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 夏恩、桑德.《会计与控制理论》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

[2] 吴水彭.《中国会计理论研究》北京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01年.

[3] 郝如玉.《税收理论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

[4] 许善达.《国家税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年.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第4篇

国家税收指的是坚持税收与国家本质相联系的税收一般,而公共税收指的是市场经济这种资源配置条件下的税收特殊。将国家税收与公共税收这两个基本理念结合起来,是我们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发展的基本出发点。依法治税是实施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纳税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两者都是现阶段我国税收工作的重大课题和中心工作。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正确把握国家税收和公共税收辩证统一的基础上认识并处理好两者关系,对于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理解税收理念建设进程和指导税收工作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税收观中的依法治税

税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与国家有着天然的联系:一是税收以国家为主体,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二是税收以国家权力为依托,依靠国家权力强制地保障实施;三是在法治国家中,税收的征收管理必须要以法律为依据;四是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体现的仍然是国家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参与。简言之,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以法律为依据,依靠国家权力强制性参与社会剩余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这就是我们强调的国家税收观。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对依法治税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下,将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彻始终,自觉维护税法的权威,确保税法得到普遍、公正、准确、有效的实施,逐步形成有

二、公共税收观中的纳税服务

公共税收是一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表现形式,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按照“以市场为主资源配置方式”的要求,税制设计要坚持税收中性与非中性的结合,坚持“效率、公平、简便”的基本原则,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改革方向;二是按照“市场经济中公共财政”的要求,税收之用途主要体现为“公共性”,即主要定位于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提供市场经济运作所需要的外部条件,并尽量不去投资一般性竞争领域;三是按照“市场经济中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税务机关应该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四是按照“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的要求,税收征管应当置于法律的约束规范之下。因此,公共税收实际上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税收,是一种服务税收。它致力于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税制,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经济外部条件予以财力上的保障,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纳税服务,并按法治化的要求来规范管理,这是公共税收观的基本内容。

纳税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服务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全面开创纳税服务工作新局面。

如何在公共税收观中认识纳税服务,笔者认为,至少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纳税服务是服务型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内在要求,这是对公共税收观中纳税服务的第一个基本认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为人民服务本来就应该是人民政府的应有之义,但在计划经济年代,政府被定义为全能型的,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更多地扮演了生产者、监督者和控制者的角色,而淡化了其为社会、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角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政府主要职能转变为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经济所需的外部条件,政府角色也从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这是服务型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第二,纳税服务是公共税收理念的自然延伸,是服务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对公共税收观中纳税服务的第二个基本认识。之所以说公共财政与公共税收是与市场经济条件相对应的财政与税收表现形式,强调的首先是财政与税收的公共性,强调的是作为财政收入最重要部分的税收主要用途之公共性,强调的是政府应该运用税收来提供尽可能多且好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服务税收是公共财政和公共税收理念的必然延伸。广义上说,市场经济下的税收就是一种为市场经济(包括市场经济行为主体)服务的税收,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服务是公共税收的重要特征。而从狭义上说,纳税服务即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服务,这是服务税收的起点与基础,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必要前提。

第三,纳税服务应该在立足

纳税服务概念的准确界定为我们更准确、有效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供了基本方向,但由于纳税服务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如何把握纳税服务的边界”还缺乏准确了解。因此,对纳税服务内涵进行分析与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本文提出的一些基本认识,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纳税服务内涵。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生态税收 可持续发展 生态税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人口剧增、资源危机和环境恶化,使“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得到了认同。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要求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资源和环境,使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21世纪的全球性主题,也成为政府制定政策的一个重要决策因素。从政府角度来说,如何运用各种手段,包括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来调节企业和居民的行为,使生产和消费方式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是一个非常现实、重要的课题。其中,税收手段已成为当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有吸引力的工具。在实践中,税收手段已得到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重视,尤其一些欧盟国家已将生态税收作为优先使用的环境政策工具。

当前,我国的资源、环境、人口等问题形势严峻,研究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以生态税制为主要内容的税收新体系来贯彻落实《中国21世纪议程》中提出的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举措。

生态税收的理论分析

生态税制的内涵

生态税制是指有利于环境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各种税费制度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有作用的税种和税收条款,还包括政府为调节纳税人与生态相关的经济活动而采取的税收措施。

生态税收与其它手段措施相比,具有许多优点:它通过价格信号给生产和消费者行为提供市场刺激,从而有效地减少污染而不牺牲市场效率;它能刺激技术创新与产业结构调整,为生产和环保提供新的技术支持;它不仅在更大的范围内改变污染者行为,保护环境,而且能充分发挥其调节市场的功能,实现社会公正的功能,增加税收收入,调整税收结构,改善政府支出,削减征管成本,产生多种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生态税收的理论基础

经济活动的外部性 所谓外部性,是指经济活动会产生超越于进行这些经济活动的主体以外的外部影响,即不能全部反映到私人成本中的社会成本。从理论上说,造成生产领域的外部性的最终原因是缺乏明确的产权界定。由于缺乏产权界定,必须有一个外部条件刺激生产者在生产时考虑生产的负的外部性,将其活动的社会成本内部化,能与市场机制相接合、效果好的外部条件就是政府对其征税。政府对生产者产生负外部性的行为征税,使其社会成本内在化,使个体面临真实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从而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减少污染。

消费领域的外部性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价格不能由政府决定,因而行政管制措施有时对消费行为的外部性是无效的。最好的方法是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使消费产生的外部性内部化,从而实现环境保护。

公共用品理论 私人用品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它性,而公共用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通过市场机制无法得以生产或提供,即“市场失灵”,只能由政府提供,这时政府必须通过税收来解决公共用品得资金问题。同样地,政府也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所有使用环境公共用品的个体收取费用,这就是生态税收,以实现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促进经济增长等经济社会目标。

政府失灵 长期以来,我国自然资源的价格被政府控制着,实行环境和资源开发与使用的低价政策,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它进入市场的总量少、范围窄,其进入市场过程中提价幅度远远低于其它商品。低价政策导致低效率。在这种缺乏市场、缺乏价格信号的领域,纠正政府失灵的有效办法是通过税收来使价格反映社会成本,从而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我国建立生态税制的必要性

国际背景和我国国情的需要

当前,全球气候变暖,给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国际社会已制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来规定各国环境保护的义务;全球经济及社会政治生活一体化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绿色壁垒、环境干预、贸易制裁等。

我国国内面临着以下严峻问题:人口众多、人口老龄化与人口城市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自然资源人均占有量低,资源使用效率低;温室气体排放占世界第二,环境恶化;随着经济的区域不均衡发展,东、西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观念、制度、政策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等等。这些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瓶颈因素。

利用税收手段来解决以上问题已成为国际潮流,亦成为我国贯彻《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的重要的经济政策手段之一,已明确列入了我国政府的文件。

生态税收是保护环境的有效手段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主要有行政管制手段和经济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中来看,行政管制手段的效率低下,已不能很好适应通过市场来进行利益机制的调整。而税收手段随着实践的发展,越来越显现其生命力及在这方面的优越性。

生态税收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市场经济中,环境利益是外部性的,是公共用品,私人利益是内部性的,是私人物品,从而市场上新技术和新产品自发创新虽导致了经济增长,但往往会破坏环境。若采取政策,使得私人创新的外部性内部化,这样,私人创新将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生态税收能使私人创新由忽视外部性进入到自动内化外部性的新状态,确立生态税制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

建立生态税制是未来税制建设的需要

20世纪90年代,全球气候日趋变暖,经济进一步全球化,社会失业率日益增加,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跨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境问题引起了更广泛的关注,人们已经意识到,税收不能片面地强调税收中性,不能片面地强调市场效率,而要与政府的其它经济目标结合起来,特别是要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结合起来。

如果说20世纪的税制是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税制,那么21世纪的税制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税制,生态税收在这种税制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构建我国生态税制的建议

提高现存税种的生态要素比例

实现对人课税向对资源环境课税的转变 对人课税,尤其是按人头纳税是缺乏人本主义精神的,不利于扩大就业等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资源与环境本身就是公共财产,对资源环境课税有助于解决资源分配与使用不公问题,还能增进市场效率,促进环境保护。

税基从收入税向资源税方向转移 减轻劳动税和资本税,增加资源税和污染税。例如,可以对能源、土地及其它资源、污染物课以高税,这种高税会减少对资源的消费,减少污物排放,提高资源的有效使用;同时,相应地削减劳动力与资本收入税,这有利于企业发展、社会劳动理性的形成和社会就业岗位的增加。

完善补充措施 税费的生态优化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还要有一些附加的或补充的措施才能予以保障。税收返还制度就是这样一种补充措施。税收返还是指对未造成污染的行为所征的税进行返还。对非污染用途的税收实施返还制度将税基严格限制在污染活动上,从而消除了这种税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利用清洁能源、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清洁工艺、清洁产品给予税收优惠,激励企业自主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

调整现行税制中的相关税种

对消费税进行一定的调整 扩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提高消费税的税率,实现可持续消费的一个重要且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产品的价格引导消费。对高污染的产品征收高的消费税,使消费的外部性内部化,以减少该产品的消费。如对既危害健康又污染环境的香烟、鞭炮以及用引起公害的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汽油、柴油等课以重税。引入差别税率促进清洁消费。

改革现行资源税课税体系 扩大资源税的课征范围,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只包括矿产品和盐,应逐步将其征收范围扩大至水资源、森林资源、草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动物资源等,以促进有限的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当前,最紧迫的是加快把水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解决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具体税额可根据各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对农业灌溉用水按低税额征收。同时还要提高征收标准,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征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只部分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单位税额过低,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因此,在理顺资源价格体系的同时,税率设计要考虑资源开采使用对环境的损害成本及资源的可持续价值,通过提高资源税税负和运用差别税率强化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使用。同样产品、同样价格条件下其税率因环境损失的大小而不同;储量少、未来使用较多、耗竭得越快的资源,其税率越高。完善计税办法,现行资源税是以销售量或使用量为计税依据,应改为以实际开采或生产数量为依据,这对解决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等问题有利。

开征新的生态税种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征一些新的生态税种,完善现有税收制度,筹措必要的环保资金,使之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排污税 我国排污的收费制度已实施了二十年,虽积累一定的经验,但排污收费在实施中存在问题多,欠缺规范性,比起用税收手段有一定缺陷。为了完善污染治理和保证治理资金,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是一个方向。排污税的税基应以污染的排放浓度和数量为标准,税率应根据每种污染物排放量在各地对自然界污染程度地边际影响程度设计差别税率,而且随着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变化而变化,这样,能刺激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治理污染。另外,排污税的收入应大部分或全部有偿使用,以低息贷款、贴息贷款等方式对企业或地方政府的环保投资提供支持,着力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燃油税 燃油税主要对机动车燃油的销售收入课征。燃油税的设计不仅要替代现行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客运输附加费等费用,而且要从生态角度考虑不同油品的环境损害效应,使其成为一个兼有收入筹集型和特定目的型的生态税种。

垃圾税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垃圾处理已成为城市的一个社会问题,目前收取的垃圾费无法满足垃圾的收集及处理所需。因此,参照国际经验,对垃圾包装分类定点倾倒,根据每个纳税人产生的垃圾数量、种类等采用不同的征税办法,这样既可以筹集一定的垃圾处理资金,又有利于保护环境。

参考文献:

1.邓子基.税种结构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2.皮尔斯•特纳, 张世秋等译.世界无来日[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