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法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共同发展

一、现阶段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关系

一些实施市场经济的欧洲国家,比如法国、德国,其会计准则由国家主导制定,特别注重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会计核算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其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关系模式逐渐趋于高度统一。财务会计制度服从于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严格遵循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以此增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很接近,资产负债表里存在比较少的递延所得税项目和金额。国际上,以英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其民间的会计组织的发展程度很高,投资者重视企业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以此为依据做出更好的决策。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与财务会计制度呈现出既高度分离,又相向统一融合的双模式倾向的态势。

二、优化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关系的必要性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政府职能不断向服务型转变,不断放权,由实施管理慢慢向提供服务转向。因此,对于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就越来越要重视其真实性和客观性,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以此来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与决策相关的财会信息。近年来,证监会越来越重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管。企业应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增加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明确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的差异,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更有效的会计信息。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以及所得税的计量方面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别。因此,税务部门要用更多的资源对企业的财务进行核查,增加了成本。而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者需花费更多的时间来获得更可靠的企业会计信息,导致其不能及时做出投资决策,而错过最佳的投资时机。优化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律法规的关系,可以提高信息的传播速度,降低信息需求者获取信息的成本,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增加社会的经济效益。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正呈现出既高度分离又相向统一融合的双层倾向态势。但是,由于种种因素,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在改革中遇到了一定阻力,改革的成本相对较高。协调税会关系可以明确现阶段两者之间的问题,降低改革成本,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企业的财务处理工作以及税务部门的税务管理工作的效率。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之间在目标和原则方面有差异,因此企业和税务部门都要进行纳税调整。举个例子,对营业外支出的确认和计量,企业要仔细比对当年的相关事项使其符合税法规定,对报表进行第二次修改,而税务部门要审查企业上交的材料,这就加重了双方的工作量。协调二者关系可以防止税收的流失,弥补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相互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盲区。协调二者关系,明确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防止企业人为制造税收盲区和延迟纳税,以及相关特殊业务税务处理,防止企业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漏税及迟延纳税,预防税务流失。

三、改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关系的措施

(一)重视协调两者的关系

分析和明确两者之间的分歧和差异,以弥补空缺和盲点,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与优化。修改不明确的法律法规时,把重点放在两者的差异处理上,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前提,尽量减少差异和分歧,明确差异的处置及税会信息的衔接和转换。政府部门在制定会计制度的过程中,应该让多方参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在会计制度的起草阶段,要设置专门的评审来进行监督,评审应该由各个部门的人员组成,比如企业界代表、教育界专家学者、审计人员、税务官员等,使其提出更广泛地建议和意见。

(二)以成本效益为原则

协调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应以成本效益为原则,要以节约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为原则。尽量缩小两者之间的分歧与差异,以降低由于差异带来的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的难度,减少企业进行纳税的成本。提高信息传递的速度和质量,使需求者可以及时获取信息并做出决策。推动改革的高效平稳进行,降低改革成本,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

(三)完善我国的财会信息系统

现阶段,我国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有待完善。要建立完善的会计与税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财会与税务信息的共享。建立健全社会的企业会计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的畅通,加速信息传递,使市场主体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适时把握最佳的投资时机。实现会计信息与税务信息的对接,使税务部门和企业更顺利地开展工作。

四、结语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日益扩大,这成为了当前会计工作与税收征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两者之间的差异与分歧的缩小需要做很多工作,也需要很长的时间,需要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协作。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也必将随之不断改进完善。

参考文献:

[1]刘强,王丽琪.浅析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J].财会研究,2014.

[2]谢凌艳.浅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矛盾[J].财税研究,2015.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协调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关系(以下简称“会、税关系”)有两大模式,第一类是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即税收制度对一国企业会计的影响大于公认会计准则,法国、德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类是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分离模式,即会计制度与税法相互独立,纳税人在纳税时按照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及其演变历程

在我国,“会、税”关系被称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目前在我国会计理论界比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一,简称“统一论”;第二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协调,简称“协调论”;第三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简称“分离论”或“独立论”。实务中,我国“会、税关系”经历了一个由统一到分离再到协调的过程。1993年以前基本上是税法决定会计,采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1994年现行税制的确立,使得我国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首次出现了明显差异,拉开了会计和税法相分离的序幕。1999年初,证券市场上发生了东北药事件,随后财政部颁发了16号文件,规定国家财务和税收不能干预企业的会计核算。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会计制度应与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的就适当分离,可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至此,我国的“会、税关系”处于协调模式下,既坚持分离,同时又尽量协调分离所造成的差异。

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仍处于协调模式下,但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反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而税法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照合并科目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应税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企业发生免税合并,按账面价值确认计税成本。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属未实现损益,待损益实现时再纳税或抵税。

(四)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低于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根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在税前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折旧方法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并规定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六)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发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但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税法规定研究阶段发生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加扣50%。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

(七)分期销售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税法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计税收入。

(八)借款费用

会计准则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九)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按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部分。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广告费在税前可允许扣除的比例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超过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对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关系的思考

会计准则制订的立足点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忽视了税收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即明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强调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为核心,要求财务报告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同时,应当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地被征收,以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由于税收的征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会不自愿纳税甚至会想办法偷逃税款,因此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规时,会减少纳税人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以免纳税人少计收益、多计费用。因此,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之间的矛盾加剧了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同时,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新会计准则不仅注重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等起修正作用原则的运用,而且还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意味着会计人员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准则扩大了会计职业判断的空间。公允价值的运用、商业实质的确定都离不开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企业所得税法具有法的严肃性,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同时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尽量避免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因为主观判断不同而产生争议,企业所得税法对涉税事项的确定更强调法律依据和法律形式。会计职业判断的运用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的矛盾加剧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呈增大之势,如何协调“会税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制度转换成本、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等,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之间差异过大,因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而增加的成本也将是巨大的,可能导致纳税人不得不设置不同的账簿,但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各自独立的会计环境。因此,现阶段加强协调,缩小差异,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的适度分离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戴德明,姚淑瑜.会计—税收差异及其制度因素分析——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研究,2006.5.

[2] 董再平.论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准则关系模式的选择[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1.

[3] 盖地.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会计研究,2006.2.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收会计 结说会计 税务会计 税收筹划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但是随着会计改革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快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税务会计的建立必将成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继而出现了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等不同提法。关于对这三个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企业纳税会计;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国家税收会计;还有人将代表国家利益的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将代表企业利益的会计称为税收会计。鉴于诸多观点,笔者汰为有必要对三者的内涵予以界定,明确税务会计的内涵及其内容。

一、概念界定

顾名思义,税务会计是关于税务的会计。税收工作包括反映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方面的税收活动。若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即国家税务会计);若站在纳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纳税会计”(即企业税务会计)。由此可见,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两个方面,两者都归属于税务会计,分别为税务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人,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并融会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具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体现了依法征纳关系。税务会计概括的说就是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专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税收或税务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划分为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通常意义上,将纳税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即税务会计从广义上,包括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纳税会计。下文中采用税务会计的狭义概念,对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作以比较、分析。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只要有税收,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和核算征收税款的税收会计,这是税收活动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衔接点是税法。以税法为准绳,税务会计监督纳税人自身及时、足额并且经济地缴纳税金,而税收会计则要监督所有纳税人及时、足额并且正确地缴纳税金。所以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的联系。

三、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内涵存有较大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之别。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混淆两者的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使之有失偏颇。本文拟从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具体职能、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记账基础、会计核算范围、会计核算难易程度及会计体系诸方面分析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涵区别。

(一)会计主体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等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征收关税的海关。税务会计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法人和自然人)。

(二)会计目标不同

纳税人一方面满足纳税企业管理当局的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寻求经济纳税(即节税)的有效途径,以实现降低费用,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方面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核算税金的形成,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

(三)会计职能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即核算与监督资金运动。然而其具体职能不尽相同。税收会计的具体职能受制于税收会计的目标,即参与税收管理的职能和保证税款安全的职能,从而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四)会计核算对象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共同构成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形成(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中分离出来),包括事前纳税的筹划,事中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核算,税后税款计算、缴纳正确性的检查等项内容。

(五)会计核算依据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有其一致之处,都遵从于税法的具体规定。

(六)会计记账基础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税务部门,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组织,一般执行改良的权责发生制,即对税款征集、解缴等的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等需要划分期间的业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七)会计核算范围不同

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包括企业所有应纳的税款,如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及关税。而税收会计则要区分税种和征税机关。关税在我国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海关作为征集部门要征收关税,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消费税、增值税也由海关征收。

(八)会计核算难易程度不同

税收会计是在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仅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核算,并作税款的收入与付出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较简单。税务会计则是核算税收资金与其经营资金相互交叉运动,其计税、纳税的程序和方法及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增加了纳税会计核算的难度。

(九)会计体系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归属于不同的会计体系。税收会计属于国家预算会计体系,国外称之为政府会计。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会计;关系

一、税收与会计的关系

税收,作为国家直接掌握的聚财和宏观调控重要手段,已经渗透到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各行各业的各种经济活动,都有依法纳税的任务。计算纳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会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由此,税收与会计的关系可见一斑。税收是会计的环境因素之一。而会计则是税收的实现条件;税收政策的规定影响和制约着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的方法,而会计理中论和核算方法的变更和改进又会促进税收的改革与完善。

我们都知道,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区别于其它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特征可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也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而税收又必须通过会计核算得以实现。可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关系何等重要。所以税收与会计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对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税收同等重要。

税法的刚性和与会计核算的联系紧密。作为一个会计,税收知识和会计知识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当发生一笔经济业务时,首先就先要运用税收知识填开发票和一些原始凭证,同时,在做记账凭证时首先要把各个税种的金额算出来,只有税算出来了,记账凭证中的会计分录才能做出来,而且要把一些填开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附在凭证的后面,同时,年终时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而这些工作都必须依赖税收知识。所以作为一个会计,要把会计工作做好,税收知识能否运用正确就显得尤其重要。

由于税法的刚性和与会计核算的密切关系,如果磨难中会计方法为税法所承认,往往能较广泛迅速地推广运用。英国有关资产计价及损耗的会计处理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矿产资源开发者对其矿产的损耗等,就与19世纪时矿业主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有密切关系。在美国,1909年试行的所得税草案及其以后的修正案中对折旧的规定,也促进了系统性折旧方法的应用。

然而税收对会计发展也存在着一定的阻碍作用。税收核算更加注重税基,坚持历史成本原则,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并重视会计主体的分离。使会计很大程度上难以摆脱历史成本的束缚,使我国会计国际化(按公允价值计量)进程受到阻碍。

为使其原则规范化,会计核算往往设法减少选择的可能,尽量统一会计核算的口径和方法。但是,税法却无视会计理论要求,在税务处理中增加会计方法选择机会,这就在无形中使会计工作复杂化。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问题,及对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就为会计工作增加了负担。会计理论往往能够迅速、及时地对会计环境做出反应,而税收的处理却总是相对滞后。而且,某些因税法规定而被会计实务接受的方法,在会计利润方面可是经不起推敲的。因此,税收对于会计的发展也是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的发展。

税收与会计是经济管理领域中紧密相关的两大分支。二者本质上存在着紧密联系,只要有税收活动,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因此两者在经济的发展中从来不能分割独立,税收活动的开展和应纳税款的计算要以会计信息为依据,而征税的结果又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及其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二者在相辅相成中稳步前进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安建华,张秀莲.税收会计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税务与经济,2003年4期.

[2]梁杰,史淑芹,邓海燕.浅议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商业研究,2003年第01期.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第5篇

    税收与会计,两者既算不上“黄金搭档”,也不能说是“冤家对头”;但税收(税法)处于强势、会计处于弱势,应是不争的事实。

    税收与会计的“合与分”,虽然受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相互分离。

    税收给会计增添了无尽的烦恼,但税收也提高了会计的地位,拓展了会计的执业范围。试想,如果没有税收,会计的复杂程度就会“惊人地降低”,会计就不再是具有系统会计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历的专业人才的“专利”,社会中介服务也将会少一大块“肥肉”。

    对会计来说,税收是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如何应对这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正确的选择就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税务会计。财务会计主要服务于企业所有者(投资人)、债权人,为其提供具有可靠性、相关性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并为计税提供基础性会计资料;税务会计主要服务于税务征收机关,为其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税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同时也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决策依据。

    自从税收产生以后,税收与会计(本文所指“会计”均系纳税人一方的会计,而非政府一方的会计)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就成为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不同,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也有所不同。人类进入21世纪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快,不论会计还是税收,都应该向着国际协调与趋同的方向发展,在如何处理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上,也应该走国际协调与趋同之路。

    一、税收与会计:漫长而曲折的“关系史”

    纵观各国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一般都经历了两者从各自为政、到两者试图适应对方、再到两者适当分离这样漫长而曲折的历程。虽然各国税收与会计“关系史”的具体划分时间不会相同,但大致都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1.各走各的路──走不通

    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税收与会计是各自为政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从历史上看,政府征税都是为了满足其不断增长的财政支出的需要。政府征税,政府有政府(税收)会计记录和报告;财政预算支出,有政府(预算)会计记录和报告。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税法的制定与修订,没有考虑或者很少考虑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如何记录、如何反映的,这就使税法的执行缺乏可靠的纳税人会计的支持(基础)。随着以所得税为标志的税收的不断法制化,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要征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企业会计要为纳税人计税、缴税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税收利益(财务目标),注册会计师受托进行审计和咨询,以发挥社会公正会计的作用。“税收”使征纳税双方的利益连在一起,“税收”也使征纳税双方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事实证明,各走各的路是走不通的。

    2.保持一致──难以适应各自目标

    星移斗转,税收与会计之间进入了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对方的阶段,两者力图缩小差异、协调一致。税收与会计走过了一段相互承认、相互适应、共同发展、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彼此较为一致的发展时期,也可以说是两者的“蜜月期”。在此期间,由于税法借鉴会计的合理思想内核和程序、方法,促进了其自身的发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离开会计,如果没有美妙的复式记账,体现现代文明的现代税收、追求利润等将不复存在。同时,由于税法的改进和不断完善,也大大推动和规范了会计实务的处理,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与概念的修正和发展。但由于征纳税双方各自角度不同、目标不同,在税收利益上不可能保持一致。探讨税收与会计从互相模仿的初级阶段到寻求最佳的结合点、最优的关系模式,是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至今都在关注的问题。

    3.适当分离──各自完善之上策

    税收与会计虽然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在目标、内涵概念、计量所得的标准、计量的依据等方面有诸多不同,因此,很难在所有涉税事项上长期并行不悖与和谐一致。若要保持一致,只能以(财务)会计的牺牲、迁就(降低质量)为代价,但这又不符合(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二、税收与会计: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但又显强弱之差

    (一)会计对税收的影响

    会计成功地影响税收的最典型、同时也是最早的案例发生在1909年。年初,美国国会通过的特别交易税法案,规定对公司5 000美元以上净收益征收1%的税款。该法案是对采用公司特权形式进行经营的企业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由于事先未听取会计职业团体的意见,忽视了当时的企业会计计算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当时美国税务机关一直是按收付实现制计算税款,而美国的大中型企业已经提出现代意义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会计开始采用应计制、对设备计提折旧、对应收账款计提坏帐准备等,有时会造成应税所得额大大超过其账面利润),激起了美国会计职业界的强烈反响。同年7月,12家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公开信,指出国会所通过的《法案》中存在“错误”,认为它是“绝对不宜采用的”,“违背了所有正确的会计原则”(迈克尔。查特菲尔德着:《会计思想史》,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美国财政部对此极为重视,于当年12月正式发文,允许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益,还允许公司估算会计年度的期末库存,这是会计界第一次成功地动摇了所得税法。作为纳税人的会计── 企业会计,当然不可能不反映各种税款的计算和缴纳及其对企业财务成果的影响。这就说明,税收与纳税人的会计不可能互不相干,关键是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

    1913年,美国国会重新修订了所得税法案,规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必须以会计记录为基础,从而将会计业务和税务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对经营费用、税金、利息、损失、坏账、折旧等允许做相应扣减,其基本思想沿用至今。1916年,美国税法第一次规定,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必须以会计记录为基础,从而使税收与会计密不可分,同时,也扩大了职业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同年,美国联邦岁入法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的纳税人采用同样的办法编制纳税申报表,从而改进了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方法。1918年的联邦岁入法第一次以商业会计实践为基础,确立了纳税准则。1918年以后的各项法律都有这样类似的说明:“根据采用的标准会计方法,一般都能够明确地反映所得收入。”所得收入应该“依据记账时通用的会计方法”计算。这些税收法规都说明了准许采用会计基本方法,特别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和会计年度,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库存盘点。法院的判决也开始倾向于支持确认收入的会计方法。1921年联邦岁入法允许使用坏账备抵、净损失移后扣减以及合并收益的做法。它还第一次给出了资本收益的优先处理方法,并通过确认通货膨胀会抵消所得收益的部分价值而明确了收入与资本的划分。

    最初的美国联邦收入法就是由于借用了会计技术才得以实施(如应纳税额的计算),而以后的税法因采用了越来越多的会计方法才使其愈来愈趋向成熟。可以说,税收制度是借助会计理论才得以建立和发展的。会计对税收的这种影响可以主要归纳为两点:⑴由于会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正确计算期间收入、费用和利润,计算税金是企业会计的主要任务,因此,计算应交税款理所当然地要模拟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⑵在计算会计利润上,通过促进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将两者的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些影响与税法本身一样,既具有刺激性,也具有惰性,它是激发各国不断协调税收与会计关系的内在动力。

    进入20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财务会计规范的逐步建立,会计对税收的影响显而易见,如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和租赁业务、企业合并等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方法。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借用、认可会计程序和方法的地方也随处可见。

    (二)税收对会计的影响

    税收对会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显而易见的、持续至今的。可以说,对会计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税收法规,从企业筹建伊始至企业破产清算为止,均不能摆脱税收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两者既算不上“黄金搭档”,也不能说是“冤家对头”;但税收(税法)处于强势、会计处于弱势,应是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