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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征地赔偿标准

农田征地赔偿标准

农田征地赔偿标准范文第1篇

一、合理布置新井井位,虽然开发需要地上服从地下,但是濮城油田做到了兼顾地面生产建设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的减少用地

濮城油田是中原油田分公司最大的油田,地理位置特殊,油区内分布着130多个自然村,村庄密集,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逐年减少。油区生产环境复杂,油田生产施工困难多,难度大,特别是占用土地直接影响油田的生产和发展。所以从布置新井井位着眼,濮城油田各部门就多方结合、合理定位,土地管理办公室在这方面做出巨大的努力,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成效,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井位要选准,在连同的或相近的区域内钻井,能多钻一口井决不少钻一口井,能一批上钻的决不分两批或多批上钻。比如在原采油一矿辖区濮城镇北街村境内1997年上半年相继上钻了(6-123、6-127、7-43)3口开发井。节约两趟搬家运费就达5万余元,管线、阀组、电缆占用土地统一规划,这样做到了合理利用土地,节约了成本,大约减少工农赔偿、协调费用14万元,并且工作一步到位,即提高效率又节约成本。此外,对基层单位的生产管理(如巡回检查等)也提供了便利,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劳动强度。

2、新区块内或新区域内钻井,坚持能占一个乡镇的土地就不占两个乡镇的土地,能占一个村的土地就不占两个村的土地。为的就是减少土地纠纷,保证土地整块耕作,切实保护土地。

3、老区块内钻井,做到尽量占已征老井场的土地。查清征地档案资料,掌握已征井场、生产路的土地面积、界址,在工程、地质方案的可行下,减少新占土地的面积。目前油田钻井使用土地面积一般约10亩,目前每亩土地年产值是1350多元,由此可见节约用地不仅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而且直接关系着生产成本。

二、强化管理,做好土地复垦退耕工作,既珍惜土地资源,又降低油田赔偿费用

濮城油田在30多年的生产建设中,输油、注水管线不断老化、腐蚀,致使注水管线穿孔频繁,甚至突然破裂;另外不法分子在输油管线打孔窃油,也使管线中的油、水泄漏,造成了污染土地的现象发生;加上油田钻井泥浆池、作业施工污染,联合站、计量站多次拉、排油水污染。就此一项造成濮城油田青苗赔偿每年达数百万元。

由于油和污水污染,采取一般复垦措施,难以恢复到原来的耕种条件,有些污染严重的土地,赔偿已超过10年以上,不仅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浪费了土地资源,同时新的污染土地仍在形成。这与国家及新《土地管理法》要求是格格不入的,结合油田当前生产形势,提高经济效益,开展土地复垦工作是油田责无旁贷的义务。

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国土部门、油田土地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高等院校的支援下,对钻井泥浆池开展了污染土地复垦工作。根据研究,采取综合治理方案:配置土壤改良化学制剂,进行翻耕、平整、晾晒土地,即采取化学制剂与物理机械翻挖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每口井的泥浆池大约占地1亩,采取复耕治理需3500元;加上三年一次退耕赔偿给农民的赔偿款(1350元/年产值×3年=4050元);每口井泥浆池退耕复垦共计3500元+4050元=7550元。如果不进行退耕复垦,按目前建设用地征地标准计算每亩土地征地费用约15万元。

除新井泥浆池之外的土地污染,以往沿袭的赔偿制度是按临时占地常年赔青苗处理,当地青苗赔偿年亩产值现为1350元/亩,而农民正常耕种情况下,收获的农产品扣除投工、投料的成本低于赔偿所得数额。因此产生了“种地不如赔产”的思想,对土地复垦持消极态度。主要表现一是不愿耕种经治理后的土地,对复耕后的土地不施肥浇水,粗放管理,甚至放养啃青;二是有意将污水排入地里的现象,形成二次污染;三是不法分子窃孔打眼偷油窃气造成污染;四是污染土地长期闲置,农民坐等赔偿。

以上给复垦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濮城油田对上述问题,反复研究,进行群力群策,制定出有关规定,对污染土地采取“挤出有限的成本”对其进行一次性补偿处理,并做到不种不赔,这样迫使农民种地,正面带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这一做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各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在生产计划及实际生产中做到纵横密切联系,统筹安排,深挖潜力,减少用地

随着濮城油田生产建设和发展需要,为全面完成油气生产任务,提高油田经济效益,每年油水井作业检修、检泵和各种大小型措施不断实施,地面配套工程、工艺流程及各种管网随其不断建设。在油田生产建设管理中,各部门技术人员及决策者对论证、筛选、优化措施方案上已做出了艰辛的努力和大量工作,为油田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但在实际生产建设施工中,所涉及的点多面广,一个设计方案牵涉到许多环节。如果不周密计划,统筹安排,不仅造成误工、窝工,而且还会浪费生产成本,浪费土地资源。比如濮7-37井在1998年躺井时,因地质、工程技术人员提前分析筛选,该井已有射孔方案,故结合此次躺井上了射孔措施,即扶躺井又抢上了措施,既减少了工作量,又节约了成本。其实在油田生产施工中此类现象比比皆是,象地面建设就涉及到方方面面,如新井上电缆、管线等,如规划、协调、结合到位,可以节工省料,还可以减少用地,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为此,建议生产管理单位和地质、工程等科研部门及后线生产服务单位要密切结合、纵横联系、上下沟通,提前计划布置,做到科学管理、统筹安排,最终达到“少投入、多产出”,提高油田综合效益。

四、精细日常生产管理,向管理要效益

濮城油田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管理水平不断创新。在日常生产管理中加强重点油井、输油管线的看护,防止不法分子打孔偷油窃气,挽回油田效益流失,减少污染增加的赔偿,降低负面影响,减小额外的劳动强度。其次对重要地段的已老化腐蚀的管线进行有计划的更换,防止腐蚀破裂、穿孔,造成大面积的污染,破坏土地,增加油田赔偿成本。另外随着油田开发时间的增加,投入使用的管线时间较长,易穿孔腐蚀,我们建议加强夜间生产管理,采油井站夜间值班人员应加强,做到加密巡线检查,防止穿孔大面积污染土地造成高额的青苗赔偿。

以上是我们在多年的对外协调、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不到之处和错误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倪瑛 刘怀琴提高油田建设施工用地管理水平 《油气田地面工程》 2006 第5期

农田征地赔偿标准范文第2篇

这片美丽的别墅和漂亮气派的公务员小区,所占大多是信阳市前进乡千禧村的耕地、果园、山林和民居。至今,这些村民尚居住在距此不远的简易房中。

记者随村民到政和花园北面去看已被占、荒芜了三四年的耕地,那是约二百亩平整的菜地和稻田。远处,是他们即将被占的林山。在千禧村西,正在丈量光明村一千亩左右的土地,其中大棚菜地为500多亩,蔬菜正长势繁盛。

沿新七大道,别墅往东,直到羊山新区管委会办公大楼招商大厦,马路两边的荒地大多被围了起来。村民说,它们本来是戴庙村、银钱村的稻田、菜地、山林和民居,都是熟田熟地,自2005年、2006年被占后,已经荒芜了三四年之久。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去年7、8月份,按照市领导的指示:“不能建设的围起来。”于是,它们被围了起来。

记者随村民看到,羊山新区的许多被占地,那些被挖掘机推掉的桃树又冒出了新枝,诉说着村民曾经的致富梦想,和对家园的回忆。

无证毁林,失地仍有直补

千禧村第一批地被占是在2004年,占了11组、12组耕地约六七十亩。村民均称,在没有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把钱送到被占地的村民手中,没有给村民留下任何手续。

2004年,羊山新区拆迁文件下达,据村民反映,最初的赔偿是菜地、稻田、麦地每亩补偿8000元,在村民们的努力争取下,补偿价格涨到1.5万元;山林和果园每亩赔8000元,但是这些树都没有赔钱。只有宅基地5米范围之内的树赔了钱。

村民把新区占地称为“先拿走,再找你买”。“他们先把协议签好了,再找我们签,并威胁说不签,扒你房子,补偿款也不给你。” 村民李天霞根本不曾在协议上签字,也不曾按手印。但有一次她却在村干部处看到了那份签了自己名字的协议,问村支书是谁不经她同意替她签的名,并想要回协议,村支书不理也不给。

12组第二批地被占是2005年春天,2月,村支书、乡长、羊山新区主任来组里动员,限两个月内搬走,四月征的地,六月村民们搬的家。不愿搬走的,被新区执法队“穿着警服,拿着警棍”强行推掉,有的家庭电器、家俱⋯⋯甚至连换洗衣服都没拿出来。

第二次征地,千禧村12组共680多亩地都被占完了。虽然一星半点的地都没有了,村民却每年能领到粮食直补,“干部跟上边说我们还有耕地。”

不同意占地的村民,因为田地被断水断路,没法种了,只好与被占的地一起荒着。

征地时一些村民曾要求村干部出示国务院及省里的批准文件,村干部说:这些都没有,这是上面的意思。这个上面,指的是信阳市。

2007年7月11日夜,12组村民们100多亩的山林一夜之间被十几部推土机夷为平地。尽管向公安局报了案,但至今没有结果。这些成材林,大的直径有三四十公分,小的也有20公分,十七八年的树龄。至今不曾给过树的赔偿。

据国土部门熟知政策的官员介绍,占用林地需由林业局或林业厅批准,并在征用前向所有权人出示砍伐证和审批文件,村民和一些干部都说,他们要求出示这些文件,但始终不曾见过。并说,林业部门没有批准过。

村民和村民代表们告诉记者,千禧村的林地不算多,白高庙村、光明村、戴庙村山林最多,五千亩还不止,他们种植的板栗树年年丰收。这些被农民抱以致富希望的林木被毁掉了,没有林业部门的批准,没有砍伐许可证,也没有树的赔偿款。而拆迁文件中明文规定的一些安置补偿至今不曾兑现。村民代表说,征地时曾给老百姓下过一个文件:一人给半分地,种菜维持生活;或者折合成6600元的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偿款,至今不曾兑现过。还有被高官别墅占去的湖泊,至今没赔给他们钱。

虽然千禧村土地在2004和2005年被占,但河南省国土厅和信阳市羊山新区提供的河南省政府批复政和花园的批地文件,却均为2006年3月前后批复。

是荒地还是基本农田

羊山新区征地最早是从光明村、千禧村、白高庙村开始的,2004年就占了3000多亩耕地。来征地的人用铲车把稻茬铲掉,并特意用土盖住。群众就知道,这是违反政策的。“市政府及前面大广场占的地,连山坡都没有,都是好田。”这几个村的村民说。

“上边说占我们的是荒地。你看,我们都是熟菜地,我们以此为生。”12组村民拿出了他们的承包本让记者看。

荒地的说法的确是羊山新区对外的一致口径。记者曾被新区办公室主任张强陪同坐车沿公路行驶,他介绍:你看,都是荒地,连民房都没有。他还说,中纪委来调查的时候,也这样开车带他们转过。

但村民和一些干部却告诉记者:政府征用他们的都是责任田和果园、林地。为了应付上边的检查,他们用推土机把耕地和果园、林地推掉,并用土埋住,搞得高低不平,上边来检查,哪里看得出是耕地?他们就这样硬是把好田好地整成荒坡荒地。

数年来,羊山新区征地只有省里的批复,并没有向国土部和国务院报批过。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批准。那么千禧村被占土地是否是基本农田?《条例》中规定的、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千禧村是蔬菜生产队,并且是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的熟田熟地,远高于《条例》中的要求,应当被划入基本农田。

记者寻求基本农田的证明却费了一个多月周折。两度赴信阳,村干部知道记者去了,躲着连班都不上了。电话中问乡里基本农田和耕地情况,主管农业的副主任和农办主任或说“不知道,要问问新区”,或不接电话。乡办公室称乡里没有基本农田资料和土地利用规划,也没有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几经周折,记者最终找到了该乡的农业统计员小吴,她说只存有2005年之后的农业种植情况账目。在2005年的账目中,记者发现,其他村都有详细的统计数据,唯独千禧村的统计数据是空白。记者问其原因,她说,2005年的数字上边收走了,而且这个表以后也用不着了,反正乡里的耕地都要被占完了。

但统计表中千禧村一栏的下方,有一行数字引起了记者的注意: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565亩等。这一数据与整个乡其他村的数据加起来,才能与账目中几个合计数字相吻合。记者怀疑这就是千禧村2005年的粮食作物亩数。记者的怀疑在村里一位干部处得到了确认,他表示,千禧村交皇粮国税的耕地有1565亩,实际耕地数字至少有两千多亩。记者要求前进乡给予解释,无人回应或说不知道。

村支书葛林在电话中称,村里没有基本农田协议和责任书,至于占了村里多少耕地,村里原有、现有耕地数目,他都说搞不清,这是新区的事;要不,我到新区问一下。村民说,征地后,村干部们获得了每年公费旅游的奖励。

记者专程到河南省国土厅了解情况,后发去采访函,得到的答复是:所批的地不涉及基本农田,不用看。记者再三坚持要求查看土地使用规划图和基本农田图,对方说,规划处和耕保处外出公干,如果记者想看,须等他们回来,截至发稿不曾等到回复。

先占地后报批这本糊涂账

据了解,设立羊山新区是信阳市委、市政府加快城市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根据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豫发[2003]9号)明确要求,信阳市到2020年,发展成为100万人的大城市。而目前信阳市不到省委、省政府要求的一半,拉大城市框架,建设新城区势在必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羊山新区面积为76平方公里。

去年11月,信阳市羊山新区一份公开文件中称,新区已征收土地2万多亩。这些土地有没有得到过批复?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据一些村干部估算,仅前进乡目前被占耕地至少已达八千亩以上,加上林地,这两项在一万三千亩左右。此外,不属前进乡的银钱村等占耕地林地数字也很大。占这么多耕地和林地,得到了谁的批复?

信阳市一些党员干部告诉记者,羊山新区建立开发区并没有得到批准,属于“偷的锣儿敲不得”。报批时采取了化整为零的方法,并且报的是假材料,不是真实占地情况。而且为占地提前做了些动作,记者如果想了解真实情况,至少应该看2000年之前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图。

3月25日,记者收到河南国土厅的传真回复称:2004年至今,省政府共批了羊山新区1090公顷土地,分24个批次。其中耕地共有194公顷,林地51公顷。呈报省政府等待批准的还有三个批次,涉及土地面积115公顷,其中耕地为61公顷,林地10公顷。

即使只根据上述官方数据,也至少有3650亩未批先占。实际上,新区很大一部分地都属未批先占(本组报道已多处显示)。

事实上,上述数字与新区实际占地情况相差甚远,尤其是耕地和林地面积。根据一些村民及村干部的证明,仅仅千禧村已占的耕地,就至少有一千五百亩,如今该村还剩七八百亩耕地。目前千禧村还有两个组正在被做征地动员,这两个组被占之后,千禧村13个组就只剩3个组的土地存在了。

去年底征下来的与千禧村交界的三桥村的一千多亩土地正在挖掘。政和花园北侧,千禧村11组、王湾以北,村所属的刘湾、杨湾耕地300亩,山林250亩正在被占。这300亩地中,耕地至少有一百七八十亩。

据一些村干部反映,至今,前进乡已被占耕地达全乡耕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并且还在不停地占下去,直到那位乡农业统计员所说的农业种植统计表消失的一天。土地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如果这么多水土条件良好的耕地都不是基本农田,整个乡都没有基本农田的话,不知信阳市是如何贯彻土地法的?

记者数次到村里和前进乡街道办事处要求看村里被征地的账目及征地前后的耕地数字,均被拒绝。村民说,为了应付上级,新区有两本账,一本是真的征地补偿账目,另一本是假的账目。

而由于新区先占地后报批,抛荒数年,化整为零,打捆报批,“批”和“占”这本糊涂账根本就没法算清。

失地农民的出路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羊山新区不仅未批先占,更令人心疼的是,大面积被占耕地抛荒三年乃至四年之久。而被征地农民却不得不租种别人的菜地,或者另想办法讨生活,“粮食买着吃,但是菜太贵了,养鸡养鸭又没地方。” 他们担心,新区这样占下去,不久的将来,农民想租地种菜亦不可能。

记者随村民穿过区政府伪装过的沿路“荒山荒坡”深入“后方”田地,看到了正在被泥土和权力湮没的大片平整的耕地,丘陵上被挖掘推倒的树顽强地冒出了新枝。村民怀疑,羊山新区未批先占、抛荒,或许是为了一两年后,可以顺利成章地冒充荒山荒坡来正式报批。

农民没有了地,不知如何延续未来。千禧村村民说,信阳市没什么厂矿企业,出去打工,年级大了,打工也难了。如果用补偿款买了回迁房,补偿款所剩不多,而且回迁房较为偏僻,连小买卖都不好做。他们是农民,他们还是想要土地。

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和31号文件,必须把征地失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但前进乡日日不停地被征地,村代表和干部们却从未听说过给失地农民上保险之事。

对此,河南省国土厅用地处王处长告诉记者,河南省的具体社保标准2008年12月份出台,从2008年12月22日开始,新报批的土地都包含了社保的费用。2007年,国土部14号文件下来后,在河南省还没有具体标准之前,各地政府在报地时作了书面承诺,一旦省里确立了社保标准后,按社保标准执行。2008年12月,省里要求各地执行新标准,对下发前的无地、少地农民要着力解决这个问题。地价中,社保费用都是单列的。

他说,新征地农民,尤其是村民代表和干部,不应该不知道上社保的事。根据28号文件规定,报批前的程序是:必须履行告知确认程序,告知地块范围和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还要进行听证。应向被征地单位发听证告知,一般是发到村组一级单位,送达后还需签字确认,如果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可申请听证,只要有申请的,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应该举行听证。省里批了征地之后,应该两公告一登记,即:地经批准了,谁批的,文号是多少;再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拟定具体方案,再公告,再征求群众意见等等。因此新报批的征地肯定知道,里面包含多少社保费用。

这样繁复的程序就是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前进乡村民代表和干部不知道社保一事,他表示不应该是这种情况。

但千禧村村民代表说,听证告知、听证等程序,从未有过。“如果有这样的程序,就不用上访了”。村民和一些基层干部从2005年开始就不停上访,但一直没有结果。他们被警告说如果再上访,就要把他们关起来。据了解,因为上访被关起来的已有数名群众,村民说,他们一直都严格遵守条例。

河南省国土厅王处长说,河南省从2005年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从去年开始,又进行了调整,上涨幅度较大,每亩除省会之外最低两万元。但是前进乡群众说,新区还是执行2004年的补偿标准。

村民说,希望上级来调查,村民带他们实地去看,占了多少地,都是什么地?当你不是安坐于车中由当地政府陪同视察,而是随村民进入田里,你会发现:被压倒的稻茬在哭泣。

记者手记:

在信阳调查的日子里,雨雪冰雹交加,彻骨透寒。记者在泥泞中跋山涉水,亲眼看到了那些因被占而荒芜三四年之久的耕地。也许信阳市可以借口说是为了建设,为了发展。然而,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占万亩耕地和林地,侵占数以万计农民的利益,让他们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去生活和收入的来源,当地政府难辞其咎。而首先得到利益的,却是官员和公务员,是戴着官帽的开发商,当地一位官员抨击为“官夺民利”,相信人们不会认同这样的发展。

基本农田林地的N种官方说法

政和花园和新区有没有违反国家政策占基本农田?所占林地有没有得到林业部门的批准和砍伐许可证?记者从新区国土分局局长、前进乡土地所长、新区办公室主任、河南省林业厅处得到了多种矛盾说法。

土地所长PK土地局长

关于前进乡的基本农田状况,以及新区占地有没有占基本农田,羊山新区前进乡土地所长与其直接上级新区国土分局局长,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

前进乡土地所所长吴清启介绍,乡里基本农田调整过两次。从2003年新区成立以来,根据市里统一安排,前进乡基本农田都调出去了,是报省里批的,早已没有基本农田了。他解释说:“因为市政府都搬过来了,不调整出去没法用啊。”他说:前进乡毗邻郊区,考虑到建设需要,很少设定基本农田,1999年新土地法颁布时,全省统一调整时,就已经调整过一部分。那次调整后还有,现在没有基本农田了。至于耕地,现在也不多了,这两年没汇总过。

羊山新区国土分局王德宏局长则作了与其下属所言大相径庭的解释:1997年至今,新区没有调整过基本农田。此次全国统一调整,他们现在正进行总体规划修编,新区的基本农田全部调减,上周刚报省里的,以后就不存在基本农田了。

他解释说,1997年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就预见到一部分建设预留地,划分建设预留地时就根据国道、省道和城市周边向外扩展。1997年编土地规划时有个建设预留地的规划线,他们现在报批的都是建设预留地的规模线以内的。佛山高速以北,前进乡往北很偏远的地方还有基本农田,但是报地还没报到那里。他介绍,高速这些国家重点项目,虽占了基本农田,但是按照政策已经报批国务院。新区批地不占基本农田。他否定了吴清启的说法,称1997年至今,中间没有报省里调整过。除了高速等国家重点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外。

乡土地所长和区国土分局局长,两人都应掌握基本农田情况和调整情况,为什么说法会如此矛盾?国土部门政策法规处的一位官员介绍,调整基本农田有严格的程序,地方政府为了批地,经常非法修改,美其名曰“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还有些地方,特别“精明”,制定规划时特别“超前”,把市区、市郊范围划得特别大,便于将来做手脚。

接受采访的相关专家认为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新区占了基本农田,向下面说调整过了,并已把基本农田调整完了,但并没报省里批,然后想趁此次全国调整把自己“漂白”;而下面的土地所,则认为新区数年前早已报请省里,把基本农田调整完了。

新区和省林业厅的矛盾解释

千禧村村民在山林被毁后曾到信阳市林业局报案,据村民反映:当时接待的闵(音)处长说,新区占整个乡的林地都没办证,是非法的;如果我们批,也是违法的;但市领导给他们作主,我们管不了。一些村的代表和干部说,新区被占地的农民意见最大的,就是林地果园无砍伐许可证被占,一亩仅赔八千,且不赔树的钱。

羊山新区办公室主任张强回答记者的质疑说:新区规划时,需要作为建设用地的林地,在2007年国家林业局进行林业普查时,已经把林地从地图上调整出去了。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一样。实际上从法律角度上讲,已经不是林地了,叫荒山了。不是林地,就不需要砍伐证和林业部门批了。至于村民的林权证,他说“不会有林权证的”。调整出去后,林权证就没了。

记者问,调整是哪里批准的?张强回答:调整是向省林业厅报批的,市里没这个权利。林业和土地一样,是高压线,谁敢违法办事?新区的规划,有几大绿环,不在绿环上就不是林地,千禧村不该有林地。并说整个乡的都调整出去了。

而河南省林业厅林政资源处的王处长电话中答复记者说,如果情况属实的话,肯定不对,不办证、不补偿都不对。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不管有没有林权证,只要现状有树,占地伐树,都需要林业部门批准,并办理砍伐许可证,这是森林法规定的。至于张强所说的“全国林业普查时把林地调整出去了,所以不需要办砍伐证了”这一说法,他表示说:没这说法。变成建设用地,需要林业部门的同意;变成建设用地以后,采伐林木也要以建设项目来办砍伐证。调整林地要有依据,如重大工程项目,必须有立项文件,经过林业部门同意后,才能变性质。即使调整了,项目施工前还需报林业部门批准,办砍伐证。没办砍伐证,在所有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砍伐,这种形为属于盗伐。

村民的林权证,只要没转让出去,就还是自己的。至于“全国林业普查时报省林业厅把林地调整出去了”这种说法,王处长说:“我不知道,我没听说过。”国土部门上述官员也表态说,这种说法不太可能。

农田征地赔偿标准范文第3篇

这是个工程车轰鸣驶向炊烟袅袅的时代。至2005年以来,我国城镇化率以平均每年1.38个百分点的速度飞速发展:工业园区纷纷落户于农村地区,失去耕地农田的农民,集中搬迁居住,成为新市民。然而,在此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不断受到侵犯,各种农村的爆发,揭示着农村基层矛盾的不断激化。因此,建立全面而有效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是不断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必要举措。

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权益流失现状

农民的各种合法权益如同他们世代耕种的土地一样,随着城镇化的飞速发展而不断流失。

首先,土地赔偿不公平。主要表现土地赔偿标准不够公正合理,按照目前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是按照与市场无关的静态政策性价格来计算的,与土地的市场价值严重偏离;同时,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也很不合理。农民实际上只能拿到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 此时必须是农民自谋职业),而集体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以及部分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的补偿费用已经很低的情况下,再经过地方政府、村一级的层层过滤,最后到达农民手中的补偿金已是所剩无几。

其次,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劳动对象:土地。耕地农田被占,农民收入来源得不到保证;再加上他们通常文化程度不高,也无适应现代工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能,想要顺利再就业,扩大家庭收入来源确实十分困难。

再者,土地增值收益权,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生产水平的提高,土地、林地在未来社会中将成为最珍贵的资源,其本身的经济价值和附属物的可能性收益无法计量。而目前,正对耕地的补偿补偿范围只包括了土地的直接损失而未考虑土地的间接使用价值、非生产性收益以及土地对于农民的就业与社会保障价值。

最后,搬迁后的农民的社会基本生活保障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从农村走进城市的农民,处境相对其他城市人来说,处境更加艰难,体现在生活成本的提高、子女入学困难、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各个方面。切实为这些新进城的农民解决这些与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困难,是摆在城镇化进程面前的又一难题。

引发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权益流失的原因

我们应当看到城镇化是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我国近年来获得的改革成果中城镇化功不可没;引发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权益的流失不是城镇化本身的过错,而是由以下与城镇化配套的法律法规等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而造成:

一是,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设计的不完善。虽然《宪法》修正案确定了土地补偿和保护私有财产,从最高法的角度确定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但是其他子法律《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以及地方性相关法规之间却有冲突和遗漏,这就给侵犯失地农民权益的活动带来了可趁之机。同时在具体实施上,存在着征地补偿标准偏离市场价、分配不合理、征地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二是,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不完善。首先按照目前城镇化的速度,绝大多数地方都已经逐渐打破了长期存在的户籍壁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已涵盖大部分农村,其补偿标准也从200元/人・年提高到240元/人・年,然而面对由于集中居住所上涨的生活成本,也是杯水车薪难以测底解决问题。其次,绝大部分失地农民搬迁到新集中居住区后,手中除了捏着前期的征地赔偿款外,便再无其他可持续的稳定收入,再就业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大难题。最后,成为“新市民”的失地农民们,其子女入学也同样需要当地政府在教育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加大力度。

构建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思考

农田征地赔偿标准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不合格种子;瑕疵种子;缺陷种子;缺点种子

    经检发芽率符合标准的种子播种后不出苗或出苗后长不成植株,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种性严重退化等不属于假、劣种子的种子质量问题,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人们在处理不属于假、劣种子的种子质量问题时,常感到无法可依。这是因为人们在处理种子质量问题时除适用《种子法》对假、劣种子的特别规定外,不善于适用其他法律有关产品质量的一般规定。种子属于产品。依据有关规定,种子质量问题包括假、劣种子在内可以分为种子质量不合格、种子瑕疵、种子缺陷和种子缺点。在法律文件中,除《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在种子这一特殊产品领域应称"种子缺陷")的概念和《种子法》对假、劣种子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外,"产品瑕疵"( 在种子应称"种子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 在种子应称"种子质量不合格") 和种子缺点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正确理解和认识各种种子质量问题的含义及相互区别,十分必要。

    1 各种子质量问题的概念和范围。

    1.1不合格种子的概念和范围

    种子质量不合格,是指种子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或不符合标签标注指标、合同要求。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称作不合格种子。不合格种子包括:一是假种子和劣种子;二是应审定而未审定通过的种子和违法引种以及为境外制种、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销售的种子;三是无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标签通则》规定以及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种子;四是不符合包装标准的种子;五是不符合贮藏标准的种子;六、不符合标签标注指标、合同要求的种子。

    1.2 瑕疵种子的概念和范围

    种子存在瑕疵是指种子不具有通常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品种说明。存在瑕疵的种子称作瑕疵种子。瑕疵种子包括:一是活力瑕疵的种子。是指虽经检发芽率合格但不具有正常出苗、生长、发育成正常幼苗能力的种子。二是种性瑕疵的种子。是指非品种退化或混杂原因不具备品种"三性"即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的种子。三是性状瑕疵的种子。是指不具有品种典型性状的种子。四是栽培瑕疵的种子。是指不适应品种主要栽培措施(包括播期、播量、施肥方式、灌水、病虫防治等)的种子。五是使用瑕疵的种子。是指不适应品种使用条件(包括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和生产条件)的种子。六是作用瑕疵的种子。是指不具备应有作用的种子。如包衣种子不具有防治作物苗期病虫害或促进幼苗生长等作用。

    1.3 缺陷种子的概念和范围

    种子缺陷是指种子存在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或者潜在风险。存在缺陷的种子称作缺陷种子。农作物是经过长期自然进化、人工驯化形成的适应人类某种需要的特殊植物。农作物品种是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一般情况下,农作物种子不存在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所以,在实践中很少使用缺陷种子的概念。但是,随着转基因育种、辐射育种的发展,以及药剂处理、生物处理等种子加工技术的广泛应用,就有可能存在上述危险或者潜在风险的种子;此类种子就属缺陷种子。

    1.4 缺点种子的概念和范围

    缺点种子来源于"缺点品种"。缺点品种是指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品种。缺点品种产生的种子称作缺点种子。随着农业生产条件的变化和品种自身的变异,审定通过的品种就会出现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产生缺点种子。

    2 各种子质量问题之间的区别

    2.1判定标准不同

    判断种子质量合格的标准是已的种子质量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判断种子存在瑕疵的标准是种子不具备通常的或约定的使用性能。判断种子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种子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或者潜在风险。判断种子存在缺点的标准是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

    2.2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不同。

    2.2.1种子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

    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种子质量不合格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的,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性质为过错责任。在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其预先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其承担替代责任后享有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追偿权;最终责任的承担者是有过错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法律之所以规定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预先承担责任,目的在于对种子使用者利益的优先保护。种子使用者享有的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的"赔偿权",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享有的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追偿权",权利主体和权利性质均不同。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应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追偿责任,不等于应和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共同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要求种子生产者、其他经营者和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共同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混淆了"赔偿权"与"追偿权"的界限。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种子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形式是综合的,既包括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又包括发生在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2.2种子瑕疵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

    因种子瑕疵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的,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性质为种子出售者就种子的使用性能或其它性状对买受者承担的默示或明示的担保责任,它属于违约责任范畴,是一种过错责任。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如在出售种子时已就种子瑕疵明确告知的,免其责任。责任形式为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2.3 种子缺陷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

    因种子缺陷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人身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由转基因品种的培育人、审定人或药剂处理种子的生产者、种子经营者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性质为产品责任,是一种严格的无过错的特殊侵权责任;即无论培育人或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只有因种子缺陷造成损害,都必须赔偿。责任形式为连带赔偿民事责任。2.2.4种子缺点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造成损失的,由培育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培育人通过品种权许可或种子生产、经营、推广享受了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根据对等原则,其有义务承担因品种推广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审定人(即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和从事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

    种子质量不合格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因损害事实发生而产生。涉及的有关行政责任,以生产或经营不合格种子而产生,与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无联系。涉及的有关刑事责任,以销售金额五万元为起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使生产遭受二万元损失为起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种子缺陷责任和种子瑕疵责任只能在损害或违约的事实发生后产生。种子缺点责任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缺点时产生审定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在造成损失时产生培育人和审定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3判定不同质量问题种子的依据和方法。

    3.1判定质量不合格种子的依据和方法

    判定种子质量不合格和处理不合格种子案件,依据种子法律法规,如种子法、种子质量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由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等。判定种子质量不合格的方法,一是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依据法定或约定(包括标注)的种子质量标准进行判定;二是由种子管理机构或种子纠纷处理机构根据种子经营者提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审定公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试验验证依据、种子标签等,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等进行检查判定。

    3.2判定瑕疵种子的依据和方法

    判定瑕疵种子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判定方法是由田间现场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农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行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造成损失的程度。

    3.3判定种子缺陷的依据和方法

    判定转基因品种缺陷的依据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判定方法是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进行评价。判定药剂处理种子缺陷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判定方法是由种子事故处理机构委托鉴定机构对缺陷种子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和造成损失的程度进行鉴定。

    3.4判定种子缺点的依据和方法。

    3.4.1判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缺点的依据是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法规,如《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缺点品种由品审委员审核公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生产、经营、推广缺点品种。

    3.4.2判定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缺点的依据是《农业技术推广法》。判定方法是由田间现场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行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的缺点和造成损失的程度。

    4各种子质量问题之间的联系

农田征地赔偿标准范文第5篇

近年来,随着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和获得授权的件数逐年增加,品种权侵权案件数量及相关法律需求也在快速增长。但由于植物行业特殊性,外界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了解似乎不如专利、商标以及著作权这三大传统知识产权多。笔者近期接触并参与了一些农作物植物新品种的案件,借此机会对农作物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从行政、司法两个方面进行梳理,以期抛砖引玉,让大家对这个非传统类型的知识产权有一定了解。

一、植物新品种的行政保护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础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实施的是2013年修订版。《条例》规定了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即为“育种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他人在未取得品种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产品,也不得将该授权产品重复使用以生产另一品种”。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的侵权行为,省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作为《条例》的细化,农业部和林业部分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03年施行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则专门针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此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商业生产经营需要特殊的许可。而生产具有品种权的种子产品更是需要获得权利人的书面许可。也就是说,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侵权人无法取得授权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制种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生产销售纯假冒(假种子加上假包装)的品种权产品,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权利保护。笔者将结合相关规定和实践操作做如下分析。

(一)行政执法主体

1、种子管理站及农业执法大队

考虑到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的复杂性和较高的技术要求,《条例》将处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的行政管理机构限定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结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进行管辖处理。

若通过《种子法》及相关规定,用超范围经营或者伪劣种子的名义来查处侵权案件,则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有两个:农业执法大队以及种子管理站。农业执法大队是“一个综合执法机构”;各级种子管理机构有权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关于种子管理站和农业执法大队的分工和关系,实践中各省份的操作不一致。有些采用农业执法部门与种子管理站并行的方式(例如,甘肃);而有些省份则将种子管理站作为农业执法部门下属部门进行管理。一般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找农业执法大队,也可找种子管理站进行投诉。

2、工商执法部门

依据《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工商执法部门有权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进行查处。因此法律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具有针对伪劣种子的执法权。从实践上讲,由于种子行业的特殊性,在种子执法过程中需要涉及取样、检测等复杂的流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处理伪劣种子案件上经验不多,需要权利人有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知识支持配合。但如果假劣种子因使用他人商标而同时构成商标侵权时,则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商标法根据权利人的鉴定做出处理。

(二)行政处理依据

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处理,省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主要依据权利人请求进行行政裁决和处理;采用书面审理为主,口审为辅的方式;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对侵权案件应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以相应罚款。农业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繁殖材料;对于封存和扣押繁殖材料的案件,需要在1个月内作出处理。

然而尽管有上述详尽的品种权侵权处理规定,权利人通过向省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处理的品种权侵权案件并不多。原因大概在于耗时长,流程复杂,执行效力不够。实践中权利人更多采用的是依据《种子法》等法规针对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规定,以及对种子质量包装要求的规定,通过县级以上农业执法机构,对以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超出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范围进行种子生产销售的名义对侵权种子进行查扣,给侵权人以打击。

(三)行政保护实务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查扣时机的选择:这一问题在针对侵权生产的查扣中尤为重要。原因在于种子生产的特殊性。不同于其他产品的生产,种子生产需要依赖以农业种植为生的农民。一般情况下,农民都是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并不一定知道代繁物是否构成侵权。对于在地里生长的侵权产品,虽说查扣和取证工作最为直接和简单,却在实际上无法进行。一是这种查扣往往会惊动真正的组织生产者,使农民拿不到最终的货款;另一方面则可能引发,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建议权利人可以在制种时期主要进行调查、确认和取证的前期工作,为后期的运输环节或者市场查扣做准备。

对罚没种子的处理:对于权利人而言,实现侵权种子被查扣仅仅是完成了成功的一半;实现将侵权种子销毁或者灭活才能最终阻止侵权种子流向市场。实践中,对于罚没种子的处理方式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对实现罚没物资价值最大化的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对于罚没种子的处理方式千差万别:有将罚没的种子进行集中销毁的;有将种子作为商品粮进行公开拍卖的;有些被罚没的侵权种子仍然作为种子被进行拍卖处理。因此,权利人应当注意在种子查扣行动完成之后还需要跟进种子最终处理过程:通过销毁或者通过掺杂一定数量的商品粮等方式进行灭活处理。

二、植物新品种的司法保护

目前针对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审判的主要依据为《条例》和最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以下简称《规定》)。另外还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施行的《关于对的理解与适用》(2007)(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1978年文本。

(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解释》规定了以侵权行为地确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初次审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的案件。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之外,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权初次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法院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及酒泉市三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山东省潍坊市、青岛市、烟台市和东营市四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品种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和判定

根据《条例》和《规定》,构成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前提为以商业为目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是(a)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b)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根据《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是品种本身,而非其特异性。因此,若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笔者称之为实质相同),一般会被认定被控侵权物构成对授权品种的侵权。

1、相同

法院对于相同的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根据《规定》,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考虑到田间观察检测的耗时长,且受土壤、气候及其他外界环境的影响较大,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式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较常采信的方法。目前有资质对植物新品种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的单位为北京农业科学院下设的玉米种子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北京检测中心”)。该中心采用的是SSR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将涉嫌侵权的品种与近似品种进行40个基因位点的比对,差异0个位点的认定构成“相同或极近似”,差异1个位点的认定为“近似”;差异2个或以上的位点,则认定为“不同”。因此,0个位点的差异由于“相同或极近似”而被认定为构成品种权侵权并不存在太大争议。

2、实质相同

实质相同指的是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在实质上等同于授权品种。根据《理解与适用》的解释,“非遗传变异因素”是指因土壤、气候、肥料、管理水平或者其他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植物的特征或者特性发生差异,这种差异是不能遗传的。但实践中,差异的形成是否属于“非遗传变异”所致却很难判定。基于此,大部分的法院对超出0个位点差异的品种很少被认定为侵权。

然而实践中侵权人可以很轻易地通过育种方式和对亲本纯度的控制这种非遗传方式使其品种与被侵权品种达到1个甚至多个位点的差异,同时还能获得被侵权品种相同的生长效果。近几年随着认定“非遗传变异所致”难度大以及法院通常不对1个及以上位点差异的品种进行侵权判定,越来越多的侵权人试图采用上述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侵害品种权人的权益。因此,具体适用和解释“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不同”成了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近济南市中院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突破,在一个玉米品种权侵权诉讼中判定1个位点的差异构成侵权((2012)济民三初字第101号)。该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差异1个位点,北京检测中心得出的结论为“近似”。为了对“近似”这一结论做进一步的了解,济南市中院要求本案的鉴定机构—北京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出具进一步解释。笔者总结该工作人员做出的解释有以下几个要点:(a)授权植物新品种要求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特征。《条例》对于“一致性”的规定中明确列明允许存在“可以预见的变异”。也就是说,微小的可以预见的变异并不对品种本身的特征、特性造成改变。这与《规定》中的“实质相同”的规定一致。(b)所有玉米品种在生产销售之前需要取得销售地区的品种审定。根据行业标准,在送审品种和已知品种DNA指纹图谱对比差异位点数≤1时,说明送审品种与已知品种在生物遗传上的差异微小,视为同一品种,应退出审定。据此,差异位点数≤1即构成了“可以预见的变异”,属于“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不同”。(c)从技术角度来看,在制种时候存在的串粉和去雄不彻底的人为因素,或者制种时间和地点的自然因素等非遗传因素的干扰,生产出来的品种皆有可能与被侵权品种产生1个甚至多个位点的差异。据此,济南市中院认定差异1个位点属于“非遗传变异的不同”,构成对授权品种的侵权。

(三)赔偿额的确定标准及实践操作

1、侵权损害赔偿

《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a)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b)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c)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依请求);(d)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在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时适用的是法定赔偿。笔者查看了万律数据库上公布的判定侵权赔偿的42个植物新品种侵权一审案件(兰州5个、合肥1个、张掖6个、济南1个、西安2个、郑州23个、长春1个)。其中40个判决都是基于法定赔偿进行判定,仅有2个判决是基于侵权人获利来进行赔偿额的计算。42个判决中最高的赔偿额仅为30万元,可见赔偿的力度很小。原因可能有二:一是权利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获利或者权利人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二是通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情都较为复杂,种子是否销售、是否被查扣和处罚、是否销毁等问题都会影响最终赔偿额度,因此通过法定赔偿的处理能够使整个复杂的问题得到简化。但事实上侵权人的获利往往是巨大的,5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度对于其侵权获利而言就如九牛一毛,无法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2、追偿权的追偿数额计算

考虑到植物新品种审定授权时间较长,《条例》因此规定了申请人在该期间内追偿的权利,即“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目前关于追偿的数额还没有相关规定,但根据实践操作来看,法院认为追偿权不具有侵权赔偿的性质,因此一般不采用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进行;权利人若在该阶段授权他人生产授权品种并有相应的许可费凭证,则法院会采纳该阶段的许可费作为追偿数额的参考。

(四)司法保护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品种权诉讼过程应注意做好取证工作,这在制种地区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在制种地区,侵权人为了躲避法律责任,往往不与农户签订制种合同,或者进行制种备案。这使得权利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了解侵权信息。而且需要通过在侵权地块进行田间取样公证并制作与农户之间的问询笔录,从侧面证明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实践中,田间的取证工作既可以通过公证处、种子管理站进行,也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来进行。但应注意,根据《理解与适用》的建议,取证时样品的数量至少为检测所需样品数量的两倍。

权利人在通过品种权诉讼来维护利益时,应当注意尽量采取其他的手段阻止侵权产品流向市场。这可以通过行政查扣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临时禁令来进行。《规定》认为对于权利人在时提出临时禁令的申请,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实践中还有权利人在侵权人准备通过铁路运输侵权产品时,通过向铁路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进行查扣((2009)兰法民三初字第006号)。权利人可以在参考该思路,在通过诉讼维权的同时确保侵权产品不被流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