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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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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范文第1篇

第一代独生子女主要是指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而出现的第一批独生子女人口。子女界定:

1、这里的“代”显然不是人口学意义上“人口再生产”中的“代”,主要是指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而出现的第一批独生子女人口。不过,关于第一代独生子女到底涵盖怎样一个年龄段尚未达成共识,研究者基于自己的理解和研究目的做出了各种不同的界定。譬如,风笑天在研究全国12城市独生子女婚后居住方式时,将第一代独生子女界定为“1976年~1986年出生的独生子女”。

2、其后,他在研究城市独生子女与父母居住关系时,将第一代已婚独生子女界定为“1975年及其以后出生的已婚独生子女”。(风笑天,2009) 王树新认为,第一代独生子女是指1984年调整生育政策以前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即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时所生育的独生子女。所以在研究中将第一代独生子女界定为1984年及以前所生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

(来源:文章屋网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范文第2篇

为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补助政策,在建立利导长效机制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教【】558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年起代缴城镇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建立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和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及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户、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养老保险机制;设立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省级与州县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缴城镇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一)具体内容:将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14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每年缴费40元的部分,由县级财政代缴,个人不再缴费。

(二)代缴对象确认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14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

(三)实施办法和程序: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制定并执行。

二、建立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及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户、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养老保险机制。

(一)具体内容:

依托现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在原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100元养老保险补助金;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在原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100元养老保险补助金。随着社会养老保险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逐步扩大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范围。

(二)参保补助对象:

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符合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夫妇双方婚育情况发生变化的,按其新组建家庭的子女数合并计算是否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判定其是否享受增补养老金。

(三)补助程序:

1、个人申请登记: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符合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在每年9月底前向社区、村(牧、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报《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孕证明、节育措施证明等。

2、社区、村(居)委会核实:社区、村(牧、居)委会对申请登记人家庭婚育情况调查核实无误后,在《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上盖章认可并上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对社区、村(牧、居)委会上报的人员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月中旬前将符合补助条件的《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花名册》(一式三份)、《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汇总表》(一式三份)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和人力社会保障局。

4、县(区)人口计生局会同人力社会保障局复核:县(区)人口计生局会同人力社会保障局对上报的符合城乡养老保险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花名册进行复核汇总后,每年10月下旬前报州(地、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后报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将按照各地上报《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汇总表》确定补助金额于每年11月中旬前报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5、增补参加养老金的发放。县(区)财政局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补助经费直接划入本级人口计生部门个人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年应增发的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分发名单办理增发养老金手续。

三、设立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一)具体内容:

对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女孩后落实结扎措施的农牧民家庭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确认的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我省农牧区户籍户口;

2、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女孩;

3、夫妻双方有一方采取了绝育手术;

4、持有县(区)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绝育手术证明(非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绝育手术的,须经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鉴定后,出具有效证明)。

(三)补助程序:

1.本人填报登记《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登记表》;

2.村(牧、居)委会审议盖章后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填制《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花名册》、《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发放情况汇总表》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3.县(区、行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汇总并于每年月中旬前将《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发放情况汇总表》报州(地、市)人口计生部门汇总;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范文第3篇

一、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户的状况

本人就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楂林片为例,楂林片总人口为17613人,有7231户,其中独女户和双女户共有326户,占总户数的4.51%。在他们当中,年收入在6000元~8810元的有246户,占独女户和双女户的75.46%;年收入在8810元~10000元有53户,占16.25%;年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占8.28%,还有独女户或双女户长期在外或外嫁的有153户,这个比例在独女户和双女户总数的将近一半左右。

二、农村独女户及双女户存在的问题

1.独生女及双女户的婚姻状况中,男到女家落户,在办理落户口的手续时,有些干部态度不积极,不给当事人提供方便,存在着“落户难”的现象。在村分宅基地、土地承包、房产继承以及在集体收益分红等方面,总是不能做到一视同仁。这说明有些村两委干部对待双女户或独女户在思想上存在着歧视。

2.今天,独生子女家庭已经占据了计划生育家庭的半数以上。如果独生子与独生女组成家庭,家中就有四位老人,他们的晚年生活主要依靠儿女来承担,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普遍存在着赡养老人负担过重的问题。

3.独生子女家庭,对老人探视少,老人缺乏精神上的慰藉。他们或多或少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还有的甚至出现焦虑、忧郁等心理障碍,导致心理和精神状况出现问题。

三、独生子女父母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方法

1.对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保障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及义乌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要积极解决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2.根据《省条例》,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奖励1200元的基础上,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奖励幅度。浙江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就义乌市为例,2012年农民人均收入达10261元,近年来物价涨幅较大,所以本人认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每人每年应在1500元比较合适。

3.建立计划生育补助基金,为进一步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计划生育家庭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作用,特别要对农村独生子女困难户或子女伤残或子女因病死亡的实行特殊的关爱和照顾。

4.对留守老人的问题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村老年协会,及早地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安家服务规划“和“实施方案”,包括对他们的疾病护理、生活起居料理,心理安慰等等。建立老年照料服务机构,使独生子女父母老有所养,及时将温暖送到最困难的独生子女父母家中。

5.对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家庭要与同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首先要提高村干部的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积极制定有利于独女户或双女户家庭的相关政策,甚至对他们的工作、生活提供更温暖更优惠的实惠,使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家庭能过上无忧无虑,理直气壮,心情舒畅的美好生活。

6.积极发挥村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尽快使贫困独生子女户家庭脱贫致富。借多方力量,帮助他们建立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的经济实体。还可以用科技引路,为她们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提高经济收入。

7.解决老人晚年生活寂寞,倡导有条件的村,多组织一些有针对性的活动,让老人对城市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老人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有条件的还可邀请心理方面的专家为老人提供心理辅导,帮助老人走出心理阴影,让老人真正地快乐起来。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范文第4篇

首先,我代表县政府,对市人大各位领导莅临我县检查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就我县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情况汇报如下:

怀安县辖4镇7乡、273个行政村。全县总人口24.5万,其中农业人口17.8万,育龄妇女57305人,已婚育龄妇女45381人。县乡两级共有计生工作人员194人,村级配备计生专干273人,育龄妇女小组长476人。20__年以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足额兑现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努力实现计生工作的“两个转变”,建立了较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初步形成了以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救助为主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落实情况

我们重点抓了五方面工作。

1、加强领导,强力推动。县委、县政府把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作为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和事关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的政策能否取信于民的重大问题来对待,切实加强领导,强力推动奖励扶助工作。20__年9月,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全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确立了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由“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转变的指导思想,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分类指导,定期督查。同时,县委、县政府将落实奖励扶助政策的情况纳入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年终重点考核,兑现奖惩。为了解决落实过程中的困难,保证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了由主管县长任组长,宣传部、计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广电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怀安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情况,有力地促进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全面落实。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强大辐射功能,加大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社会舆论宣传。县委宣传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活动的安排意见》,认真总结推广各单位各部门在开展奖励扶助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同时,举办了大型的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现场为全县55名奖励扶助代表发放了奖扶金存折。在主要街道制作了大型奖扶公益广告牌23块,张挂宣传条幅324条,书写标语500余条,举办文艺演出5场,发放明白纸3万余张,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县计生局还抽调专职人员先后深入到各乡镇举办培训班11期,培训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和部分育龄群众1200多人次。通过广泛宣传,使奖励扶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有力地推动了全县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3、公开透明,严格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是该项工作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在全县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和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中,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到了“两个严格”:一是严格把握政策。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四条”和省补充规定,对目标人群进行调查、登记、审查、确认。坚持“三个不纳入”,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纳入,有疑点的暂不纳入,提供证明材料不全的暂不纳入,保证享受奖励扶助的对象一个不多,一个不少,准确率达到100。二是严格执行程序。始终按照《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要求,坚持“三不三公开”原则,即不多登、不错登、不漏登,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名单公开。坚持“三级三审批,村级三公示”制度,即村级初审,村级公示;乡级审核,村级公示;县级确认,村级公示。同时我们要求在村级初审时就把握好调查摸底、个人申报、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村级干部会签、准确上报等六个环节;在乡级审核时把握好对村级上报资料初审、组织人员到村核实、乡级张榜公示、对有异议的再次调查核实、乡级干部会签等五个环节;在县级确认时把握好个人资料全部审核、县级张榜公布、领导签字、汇总上报和录入四个环节。而且对每一个环节我们都要进行质量核查,从而确保了资格确认工作的高质量。20__年确认奖励扶助对象354人,20__年确认奖励扶助对象105人,经省、市计生委抽查,无一例错报,准确率均达到了100。

4、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为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对象确认无误,确保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我们采取了以下保障措施。一是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采取“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谁发放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严格把握政策口径,做到不重、不漏、不错。二是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县、乡设立了举报电话,对举报人员实行保密奖励,以便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媒体监督。三是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县、乡、村对奖励对象的信息及时通报和反馈,对审核中不符合条件取消资格的对象,耐心宣传解释,及时做好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

5、落实资金,保证发放。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奖励扶助资金进行认真测算,严格管理,确保奖扶金及时发放。按照规定,奖扶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分担50,地方财政的50由省、市、县财政按6:3:1的比例分担。县政府及时将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按照“委托发放、加强监管、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开通了“奖扶金直通车”,由农业银行发放。计生部门派专人将存折和《奖励扶助光荣证》送到每个奖励对象手中,群众及时、安全、足额地领取了奖励扶助金。两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共落实奖励扶助资金48.6万元,其中县财政落实2.43万元。

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兑现情况

近年来,虽然我县全县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水平都有明显提高,但各级财政仍比较困难,要兑现《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难度仍然很大。县委、县政府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诚信政府,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将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作为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立全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转发了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市人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单位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对奖励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进行了认真谋划部署和组织推动。在实际工作中,一是典型引路,逐步推开。为了全面推进这项工作,20__年我县以经济条件较好的左卫镇、头百户镇、第六屯乡、王虎屯乡为试点,积极探索我县独生子女奖励兑现的新思路。为抓好试点工作,确保完成兑现任务,县委、县政府曾多次深入到四个乡镇进行专题调研,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机制的建立给予了具体指导和支持,使全县试点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同时也得到了市计生委的充分肯定。同年9月,市委、市政府在我县左卫镇隆重举行了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兑现仪式。杨玉成副市长、市计生委领导和各县区计生局长均莅会观摩指导,极大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真正使每一个独生子女家庭都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政府的温暖,使身边的群众和全社会都认识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给独生子女家庭带来的好处。二是规范操作,摸清底数。以乡镇为基础,以村为单位,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通过入户登记,查阅户口、身份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村级分户底册、育龄妇女卡和相关帐卡表册以及走访群众等方式,澄清了底数。20__年底,全县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1201人,兑现奖金144120元;20__年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3266人,兑现奖金391920元,兑现率达100。三是因地制宜,保障经费。落实奖励政策,保障经费是前提。由于县、乡两级财政拮据,我们立足于县情、乡情,因地制宜,采取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县、乡两级各承担50的办法,顺利地完成了全县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兑现工作。两年来,县财政和11个乡镇财政分别落实保障经费268020元,有力地保证了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的足额发放。

三、计划生育救助情况

1、严格条件,明确标准。

按照《张家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张家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我县设立了计划生育救助专项公益金15万元。从20__年开始,启动了救助工作,同时对救助公益金的使用标准、救助条件、发放程序做了严格规定,即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县行政区域内,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条,都可以享受到救助专项资金。(一)独生子女意外伤(病)残,其伤(病)残等级经鉴定符合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病)残标准或者《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且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困难家庭,当女方年满50周岁时,给予20__—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二)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困难家庭,当女方年满50周岁时,给予3000—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符合上述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提前申请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三)独生子女父母发生意外伤残,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意外死亡,且子女不满18周岁的困难家庭,给予3000—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严格实施,规范运作。

采取的程序和方法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或申请人双方单位核实后向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收入、子女(或父母)死亡证明、市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病残儿或伤残人鉴定证明材料。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自收到《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申请审批表》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完毕,并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村(居)民委员会或申请人双方单位及时将救助对象名单、救助理由、救助金额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救助条件,已经申领了一次性补助后又收养子女或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要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回所领取的计划生育救助金,方可批准再生育。

20__年,我县启动救助公益金1.4万元,共救助符合条件的对象8户。其中独生子女父母伤亡1例,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例,独生子女死亡1例,分别救助了3000元。 救助计生困难家庭5户,每户1000元。

四、工作中需解决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目标

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中,也存在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随着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性的提高,独生子女父母逐年递增,奖励兑现所需资金越来越多,仅由县乡负担确有困难,建议上级是否可以分担一点或给予一定支持。下一步,我县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增加投入,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形成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二是完善各项奖励政策的落实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失独老人;独生子女;养老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以来产生了数以万计的独生子女家庭。我国目前独生子女家庭数量已突破了一亿大关。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已经陆续步入老龄化的行列。但是,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是无法规避的。有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的突然死亡而成为失独家庭。据有关统计,目前中国15岁到30岁的独生子女总数大约为1.9亿人,这一阶段的死亡率为万分之四,按此比例可以得出中国每年将产生7.6万个失独家庭,目前该类失独家庭的数量已经超过百万。在这一百万大军中,有很大一部分家庭属于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由此可以推断出这些失独家庭中很多家庭将正在步入养老的阶段。这些特殊的家庭再为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却不得不接受“空巢”的后半生。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孩子不仅仅是养老的基础,更是家庭的精神寄托之所在。所以,该由谁来照料这些失独老人的老年生活?谁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精神慰藉?一直是一个颇富争议的领域。

一、失独老人的养老现状

失独老人是计划生育政策下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空巢”不是由于子女外出学习或者工作所导致,而是由于家庭中独生子女的不幸去世。这类特殊的老人的养老现状在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明文规定,“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对于普通的家庭而言,这只不过是一个硕大的宏观政策,没有具体化。即使有一些地方政府发放了一定的社会援助,但每月不过在几百元左右。失独老人不生病时候还能勉强维持生计,一旦生病必将陷入极端贫苦的境地,使得失独老人的养老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

(一)失独老人的经济现状

目前中国的养老模式主要以居家养老为主,家庭的供给是老人的主要来源。失独老人与其他老人相比较,无法从成年子女那里年得到相应的家庭赡养支持。再加上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4-2-1”家庭结构,使得这类老人可能还要面临赡养自己父母的巨大责任。由此可见,失独老人的家庭经济负担是十分沉

重的。

(二)失独老人的生活照料状况

生活照料是养老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中家庭子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多数老人由于身体方面的原因都需子女提供生活方面的照顾,但由于子女的不幸离世,失独老人也就失去了这种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支持。迫于无奈,其中一部分失独老人不得不求助于一些专业养老机构,但是养老机构却明确规定接收老人需要子女签字,以此为由而拒绝接收。没有人为这些失独老人签字负责,养老机构更是不愿意承担这个风险,使得失独老人从养老机构那里得到一些生活照料成为一种遥不可及的梦想。

(三)失独老人的精神慰藉状况

在中国,养儿防老成为几千年来养老的最优选择,对于每一个家庭的影响至关重要。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子女的不幸离世,这类老人往往感觉到无助和孤寂,情感上十分脆弱。由于失独老人长期受到子女去世的压抑,这类老人往往自卑,情绪十分消极,更有甚者办理原来居住地,断绝和原来的生活圈子交往,开始与世隔绝。

(四)失独老人的现实选择状况

由于独生子女的不幸离世,失独老人往往从精神上和经济上遭受沉重的打击。他们一般生活上比较困苦,精神世界极其空虚。为了摆脱这些困境,其中一部分老人排除了主流的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他们进入寺院,开始寻求新的寄托,开始自己新的养老生活。

二、失独老人问题产生的成因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以来,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的老年生活的开始,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被摆在了一个突出的位置。由于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成为一个迫待解决的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政策层面

失独老人问题是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而诞生的。1973年起,中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国的人口再生产类型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由原来的“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转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当年很多家庭就是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却无法规避成年子女突遇死亡的风险。这项风险不应该转移给家庭承担,而且许多家庭也无力承担这样的风险。随着问题越来越严重,政府随即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来保障这类人群的基本生活,但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失独老人的危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该规定是从一个宏观的层面来界定该事件,未能制定出详细的实施细则来加以贯彻落实,所以根本无法实施。尽管一些地方政府也发放了一些社会援助,但是区区几百元的补助根本无法承担起失独老人家庭的基本生活开支。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调整,使得政策的摇摆性很大,这样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失独老人的援助问题。

(二)个人层面

由于个人成长过程的不确定性,个人存在过程中的意外事件也时有发生,必然导致一部分独生子女不幸死亡。据调查,造成独生子女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交通事故和疾病,其他的如溺水、自杀和工伤也有一定的比例。当面临这样的意外事件时,家庭无力承担,值得寄托于政府的相关政策。目前的政策条例无法提供给失独老人以合适的保障,由此带来的矛盾不只是个人,更有甚者是全社会。

三、对失独老人的养老的建议

(一)大力建立计划生育专项援助机制

计划生育部门应该加紧制定失独老人养老专项救助条例,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失独老人进行救助活动。一方面可以拓展筹集资金的渠道,除了政府的财政拨款外,可以进行社会捐赠等;另一方面可以明确失独家庭的经济状况和需求状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援助。救助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开展,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更有利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

(二)大力推进养老保险和独生子女保险工作的开展

健全养老保险和独生子女保险机制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失独老人的经济困难,缓解失独老人的经济压力,免除其后顾之忧。养老保险可以提高对适度老人的养老金,提高独生子女家庭参与养老保险的激情和意识。

(三)加强独生子女意外事故的风险意识

目前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独生子女一代在日趋激励的市场竞争中面临更大的压力。他们是家庭中唯一的一个子女,从小就背负着父母和亲朋的期望,在遇到情绪问题时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引导,更容易产生极端行为。2000年国家卫生局统计数据显示,全国15~34岁的青少年中,自杀成为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为了降低独生子女的死亡率,规避独生子女在突发事件中的意外事故,社会、学校、家庭应该相互配合,共同协作,加强风险意思,降低独生子女非疾病的死亡率。第一,依托学校和社区组建独生子女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定期测评和咨询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第二,加强对交通安全意识的宣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因交通事故、溺水等引起的死亡;第三,父母要加强对独生子女的教育,同孩子一起探讨安全知识,保持高度的警惕心。

(四)大力宣传孝道文化,在精神层面给予失独老人更多的关怀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大力宣传孝道文化,让更多的人来关系失独老人这一特殊群体,不但可以增强社会和谐程度,还可以为当地的发展注入更多的稳定因素。第一,要加强舆论宣传,教育社区居民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全社会尊老敬老的意识;第二,大力培养专业人才,促进失独老人服务朝着专业化、现代化发展,专业人员可以为失独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等方面的相关服务;第三,可以大力发展社区的力量参与,社区可以组建家庭自助互助组织,利用社区资源帮助社区内的失独老人,拓展社区内失独老人的社会支持网络。

(五)积极支持非政府组织扶助失独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