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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发展现状

居家养老发展现状

居家养老发展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对策

一、前言

中国已经慢慢步入到人口老龄化的时代,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居家养老服务隶属于公共服务中,在社区的大背景下,有政府与社会双方合力开展的。主要是为在家养老的人提供精神上、生活上、医疗上的帮助与服务。与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及养老院那样的机构比较而言,有很大的优势。

二、国内地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现状

国内地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要素有5个:购买者、生产者、消费者、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其中最主要的是服务的购买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三者围绕居家养老服务这个核心,环环相扣,相互制约。为了使居家养老服务更好的开展,这三者缺一不可。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属于一种新型的针对福利政策上的手段,这一服务在国外很多国家已经成熟,但是在国内才刚刚起步,任重而道h。政府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更好的为本地老人提供服务,在社会福利经费方面也可以大大节约成本,使剩余下来的经费可以更多的投入转移到其他福利事业方面。所以这种带有改革创新意味的方式在我国多个城市已开始尝试。自“星光计划”以来,国内各地方政府分别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行动,以社区社会服务为背景,将养老服务做的尽可能全面和完善。使在家养老的老人也可以享受到政府的政策帮助。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这个层面,我国还处于部分地区试点的特例,没有特别典型的成功案例出现。

三、国内地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国内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水平不高,质量也较低。其中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经费来源单一。现在的国内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提供者还是仅有政府,社会的参与度不高。这就给政府的福利经费带来很大压力。第二,专业化水平不够。因为居家养老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均较低。为老人提供服务的大多属于失业人士和公益人员,专业的服务人员不多,也没有形成相应的对相关人员系统式培训,缺乏专业性。第三,精神服务较为匮乏。居家养老服务虽然是以社区为依托为老人提供服务,但是服务主要还是与物质和医疗相关的,对于精神方面的服务则不多。第四,供求信息不平衡不透明,使得政府提供的服务往往并不是老人们所真正需要的。第五,政府对于提供服务的企业没有统一的标准化的门槛,使得无论何种的企业都有可能作为服务的提供对象。政府没有严格把关,最后可能会导致目的不纯的企业纯粹为了利益而去竞标而非真正为老人服务的情况出现。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国内地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进行研究,对现存问题进行了提出与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1.借鉴经验,构建平台

政府购买服务在西方是比较成熟的,所以国内要做好这一方面势必应该向西方学习和借鉴。比如应该在进行购买前,先将预算的总细则公布出来。对于提供的社会服务也不能光投入资金就不管不顾了,应从源头进行把控,对于提供服务的机构要像政府采购那样采取招标的形式,择优选择。并在确定最终的服务提供者之前,进行全面的考察、评估和鉴定。

构建比较系统的机构与平台,尤其是专业人员的培训平台。对于人员的选取可以是公益人士和下岗人员,但是若这些人员想真正的投入为老人的公共服务中时,应该事先接受系统化的培训。所以培训别人的人员选取则十分重要,就一定要选择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2.拓宽资金渠道,完善监督机制

投入到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资金来源过于单一,一般仅仅只有政府自己。所以应当扩大资金的渠道,使政府的财政压力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减轻政府自身压力。

建立合理的评估与监督机制,评估机制是应当是为了选取合适的、符合规定的企业而建立的。监督机制则是为了养老服务工作后续更好的开展,而对相关提供服务的企业和社区进行监督,应该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来从事这一工作。

3.关注老人精神需求,力求供需信息透明

由于服务的消费者与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完善,导致提供社区服务的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并不能真正的满足广大老年群体的需求。所以应当由政府这个购买者介入,派专员进行收集信息,沟通联系企业与个人,力求使需求传达到服务的提供者那里。使提供者可以更好的为老人们提供服务。

同时对于现存的,物质和医疗服务较好,精神服务上较匮乏的问题来说。加强对老人的精神服务水平也是必不可少的。现代老人心理上主要遇到的问题就是孤独以及面对衰老的问题,应该找相关专业的心理学人事介入来对老人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

参考文献:

[1]闫芳.徐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15.

[2]王秀华.泉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研究[D].华侨大学,2014.

居家养老发展现状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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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庄琦.我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与出路[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8(4):13-15.

[3]刘玉芝.关于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模式的几点思考[J].中国民政,2009(5):36-37.

居家养老发展现状范文第3篇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各国研究公共服务的重要理论指导,也是我国转型服务型政府构建的重要理论依据。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应用得十分广泛,在改革与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公共服务体系、整合社会资源、转变政府角色及制定公共服务指标中作用显著。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被成功地运用到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中,其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转变政府角色,实现政府职能转型等均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的重要体现。养老问题作为公共服务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必然需要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的指导。目前,我国老龄化问题严重,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年龄结构由年轻型快速转变为老年型,进入新世纪后,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百年预测》,“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的总量将超过4亿人,占总人口的30%。我国老年人口在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都会保持着很高的递增速度,属于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在人口老龄化的同时,老龄人口年龄结构也在发生变化,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促进司副司长王素英在第五届全国养老院院长论坛上透露,截至2008年底,我国8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1805万,约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1.29%。据我国人口专家邬沧萍教授预测,到21世纪中期,中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将是现在的七倍,不少于八千万人。其次,传统的家庭养老受到家庭小型化的严重冲击,代际分离的状况也使得空巢老人的养老难以实现。再次,现有的养老服务模式难以满足老人的养老需求。机构养老虽然减轻了儿女们的赡养压力,却满足不了老年人在健康、安全、快乐和生活四大方面的需求,不利于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指数。另一方面,“未富先老”的基本国情决定,我国绝大多数老人还没有能力支付机构养老的服务费用。迅速老化的人口结构使养老服务应接不暇,养老服务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满足。综上所述,养老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综观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在解决我国转型期社会问题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经验启示我们,实现养老服务保障均等化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养老问题。实现养老服务保障的均等化,既有利于缓解我国老龄化危机,使老年人健康养老得以实现,又能保障我国社会老龄阶段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同时这一举措的意义还在于增加了社会公众对服务型政府的认可度与满意度。 二、研究综述 目前,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已经形成体系,从其理论支撑、内涵、发展路径等方面都有了较细致的研究。研究理论主要来自于自由主义理论、功利主义理论、经济平等主义理论、罗尔斯的正义论、德沃金的资源均等理论以及阿玛蒂亚•森能力平等论等。在其内涵界定上学术界还没有达成一致,国外偏重于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因此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界定集中于财政均等化。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公共服务均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机会均等、过程均等、结果均等三种不同观点。刘尚希(2007)认为均等化的本质是机会均等,而实现的途径是通过某一个层面的结果平等。主张以消费机会均等化实现享受服务结果均等化[1]。丁元竹(2007)认为,财政能力均等为实现消费均等、服务均等提供条件,根据国际经验,财政能力均等化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为其实现提供均等的机会。在对国内学者的研究中发现,赞成这一观点的居多。常修泽和安体富两位学者认为均等化包含机会均等、结果均等和过程均等三重含义。安体富(2007)认为均衡是调节、平衡的过程,最后达到相等。而均等包括机会的均等和结果的均等,相比之下,结果的均等更重要。常修泽(2007)认为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与原则应该相等;结果应该大体相等;在提供大体相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要尊重某些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2]。两位学者同时强调,这里的相等只能是大体相等,而不是绝对相等。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路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改革与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监督机制。从公共服务涵盖的领域来看,包括医疗、养老、住房、就业、教育等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 养老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亟待解决。目前,老龄化危机已经影响到了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养老问题的解决及养老方式的选择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养老问题受到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2005年成立专门针对老年人口、老年服务等的专门机构国家老龄委,随后各地区设立省市级老龄委。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民政部门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由区(市)民政部门及老龄委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建立了由上到下的养老服务领导体系。针对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出台相应的政策。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均已建立起以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为主,以房养老、互助养老、老年公寓养老等新型养老服务方式为辅的养老服务体系,并制定相关政策规范,确立了建立养老服务全覆盖的普惠型养老保障目标。 居家养老作为新兴起的养老服务模式自提出时就定位于以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居家养老不同于机构养老,目前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主要由政府主导,依托于社区开展服务,各地纷纷建立“星光老年之家”,服务的形式包括上门服务和日托服务等,服务人员包括社区内4050人员,医疗护理人员和社区内专门负责老年服务的工作人员。近来,为提高服务水平,广东省利用毗邻港澳的优势,积极引进香港社会工作先进理念和方法,探索完善专业化、职业化养老服务。为了扩大社会参与度,居家养老采取了政府、社会、社区等多方互动的机制,出现了养老服务由社会、社区或双方合作提供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 从目前的养老服务保障模式老看,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暴露出弊端,不能满足当前的养老需求;同时,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只能满足部分老年人的需求,并不能实现养老服务的均等化。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则是一种理性选择:首先,基本居家养老服务能够满足所有老人的养老需求,实现养老服务均等化;其次,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可以作为一种一段时间内长期使用的发展模式。#p#分页标题#e# 三、中国养老服务模式的选择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实现养老服务均等化是解决养老问题、应对老龄化危机的重要途径,而如何实现养老服务均等化又是摆在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将以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为指标,对三种养老模式进行评价。从目前我国现有的三种主要养老服务保障模式来看,居家养老的服务模式最符合养老服务均等化的理念,是实现养老服务均等化的理性选择,为解决养老问题的根本途径。为使这一结论更为科学,文章又对居家养老服务的优势及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居家养老服务的优势十分突出,并且愿意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占到了79.47%。综合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们认定,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是实现养老服务均等化的最优选择。 (一)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下中国养老服务模式比较 目前,我国主要的养老方式包括三种,即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及居家养老。面对巨大的养老压力,哪一种模式最为有效值得探讨。下面,文章将以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几点内涵作为评价指标来比较三种养老服务模式(见表1)。由表1可以看出,在政府财政方面,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中所有老人都能享受到政府财政的支持,扩大了国家财政的覆盖面,政府公信力达到了提高。而在机构养老和家庭养老中,政府财政只照顾到了一部分老人,有悖于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在政府角色方面,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强调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因此政府必须转变角色,做好公共服务的掌舵者。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居家养老模式中,政府一改“全能”的角色而成为主导者,与市场、社会共同协作。多方合作既避免了政府统包统揽的僵化模式,又防止了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同时加入社会,调动了社会力量更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受益者方面,居家养老的优势十分突出。居家养老模式在设计之初就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养老为出发点,因此其服务的受益者为所有老人,而机构养老则有一定的局限性,免费入住只针对部分优抚或弱势群体,大部分老人需自己缴纳费用,且养老机构收取的费用超过了大部分老人的支付能力。因此,机构养老的受益者不多。家庭小型化及代际分离的现状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提出挑战,很多老人因子女无暇照顾而孤独终老。在均等状况方面,从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起点来看,所有老人拥有同等的权利,因此,起点均等。在服务的层次、水平上作为公共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无差的向所有老人开放,做到了过程均等。另一方面,居家养老服务不存在城乡差异,最终实现了结果均等。而其他两种养老模式则不具备这一特点。总之,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促进养老服务均等化,促进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中作用显著,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是实现养老保障的最优选择。 (二)居家养老服务的优势 居家养老与传统的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相比,有着十分突出的特点有优势,下面将从三种养老方式的服务主体、成本、安全性、满意度等九个角度进行比较,详见表2。由表2可以看出,居家养老能够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提高老人生活质量,服务更加经济符合老年人的消费能力。另一方面,能为主要照顾者提供支持,减轻体力和心理上压力,使服务者和服务接收者都享受最大化的福利,同时,符合了养老服务均等化的要求。 (三)中国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 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6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2.5%[3]。民政局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到2010年我国的老年人口已有1.69亿[4]。中国老年人口不断增加(见图1),庞大的老年人口基数客观上刺激了我国养老服务需求的发展,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 从对家庭养老及机构养老的需求来看,家庭小型化、空巢化使老年人家庭养老的意愿收到客观限制。同时,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意愿比较低。机构养老需要老年人离开家庭,居住到特定的养老机构中去,这违背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以及老年人的乡土观念,不符合老年人的养老意愿,限制其养老功能的发挥。老年人在观念与意愿上还没能接受机构养老,《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的相关数据表明,仅有16.1%的城市老年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而农村地区接受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比例为15.2%,与2000年首次进行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相比,老年人对机构养老的接受度呈现下降的趋势(见图2)[5]。 由此可见,居家养老成为一种趋势。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以及倡导下,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仍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居家养老的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的释放。一般而言,在一个国家的总人口中95%的老年人会选择居家养老[6]。全国老龄委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报告指出,目前,我国85%以上的老年人有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意愿,仅有6%到8%的老年人有入住养老机构养老的意愿;报告还指出我国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现实需求很广泛,仅城市居家养老家政服务以及护理服务的市场规模已经超过700多亿,2010年达到1300多亿,到2020年将超过5000亿元[7]。《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显示,城市老年人对热线服务的需求上升了6.1个百分点,对老年饭桌(送饭)等服务的需求上升了3.5个百分点[8]。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需求以及潜在需求是巨大的。 根据华北电力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2011年关于我国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调查,我国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较大,如表3所示,其中有居家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占总人数的79.47%。为进一步证实这一结论,又分年龄段、性别和城乡进行了描述分析,需求的分布情况如下表3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不同年龄段老年人的对居家养老需求差异不大。并且,与80岁以上的高龄组老人相比,60到80岁低龄组老人的居家养老需求较大,这说明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存在很大空间。从性别角度来看,差异性不显著,均为78%左右。从城乡来看,城镇的养老需求略高于农村,但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这一差异将被削弱。总体来看,老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较大。政府应该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居家养老这一公共服务,逐步满足老年人对养老公共产品的需求。#p#分页标题#e# 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日渐增多,但目前居家养老的服务覆盖率还不高,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指出在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尚比较薄弱的农村地区,仅有8.2%的老年人享受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家政服务的满足率仅为6.8%,农村绝大多数老年人缺乏获取居家养老服务的途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的数据(见图3)从具体的服务项目方面表明当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供求数量的失衡,享受率远远低于期望率,由此可知,目前总体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远远低于需求。综上所述,居家养老服务保障模式集均等性、优质性、需求性于一体,是目前解决中国养老问题的重要选择。 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保障的路径分析 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路径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阶段、中级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阶段及高级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阶段。目前,对于基本居家养老而言,其具体发展策略如下所示: (一)政府转变角色,找准角色定位 实现养老服务均等化首先要转变政府角色。第一,在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过程中,政府要准确定位,作为养老服务的主导者,而不是服务的直接提供者;第二,政府要做好整体规划,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把握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发展方向;第三,减少政府对居家养老各项具体服务运作的干预,鼓励居家养老的服务进行产业化发展,保证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的良性运转。 (二)推广政府购买基本居家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均等化强调国家财政的公平利用,即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政府购买是一种转移支付的策略,以一种最为直接的方式将资金合理配置,避免了资金流转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保证了资金的合理利用。政府可以通过向老人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点等多种形式开展服务。政府买单的形式基本上等同于老人免费享受基本居家养老服务,这一做法切实保证了养老服务的全覆盖,同时实现了养老服务的起点均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没有城乡的差异,避免了城乡二元体制的束缚,因此,也体现了居家养老服务推行的过程均等。政府购买范畴的居家养老服务均属于基本服务,其内容相同,服务体制相同,这也保障了老人享受到了服务相同,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结构均等。当然,居家养老服务并不限于基本养老服务,还有更高层次的服务,这一问题将在以后的研究中逐步探究。 (三)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养老服务均等化不仅强调要实现养老服务全覆盖,同时还要保证受益者享受服务的质量。要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为了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需要对服务人员按不同的要求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按培训技能考核的等级从事相应等级的服务,做到持证上岗,实行职业资质和技术等级认证制度,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家庭成员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服务人员也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和教育,使家庭成员提供的照顾科学合理。此外,应重视志愿者的组织与管理,建立志愿者责任制,签订支援协议及诚信协议,保证志愿服务的质量,并将志愿者的服务以小时为单位存入时间银行,一方面可以作为志愿者参与社会服务的凭证,另一方面,当志愿者需要服务时可以从时间银行支取同等时间的服务。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评估监督机制。首先,按照国际经验,对老人进行健康评估并进行分类,不同健康状况的老人采取不同的服务与护理;其次,对老人的需求进行评估,按照老人的需求及时调整服务内容及方式;再次,尽力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价、监督体系,可以引用其他行业的评估方法,同时注意评估、监督人员的选取,可以采用中介评估、监督的方法增加评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评估,发展NGO性质的评估组织,逐步使评估人员纳入国家的职业系列,促进养老服务评估向职业化发展。同时,政府应建立对评估的监督管理和投诉受理制度。除了监管外,还应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居家养老服务各方的积极性,是服务充满生命力和活力。 (四)形成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的发展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方面要坚持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的财政支持和投入是居家养老实现的一个重要保障。国家应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居家养老专项资金,并对资金的运用进行合理监管,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在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予以扶持,即在用地、基建、税收、信贷、再就业等方面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将各方掌握的为老服务资源进行整合,通过政府的干预使各种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社会服务,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还要走社会化的道路。政府应允许、鼓励并支持民间力量注入到居家养老服务中来,并将服务进行市场化运作,充分调动政府、市场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共同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保驾护航。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养老服务的有效开展需要法律与相关政策作为后盾。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将居家养老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当中,不断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及失业、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其次,就居家养老服务本身而言,建立健全监督、评价和管理制度,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提供制度基础;再次,总结国外及我国各地试点的实践经验,制定通行全国的居家养老标准,一方面使已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使为开展此项服务的地区免走弯路;最后,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社会服务,虽然依托家庭,但单纯依靠道德的力量难以进行有效的约束,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为居家养老服务的有效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居家养老发展现状范文第4篇

[关键词]乌鲁木齐;居家养老;政府责任

1乌鲁木齐市人口老龄化现状

乌鲁木齐市处于我国的大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随着我国普遍的老龄化趋势,乌鲁木齐市也难逃老龄化的侵占。表1为2010―2014年乌鲁木齐市老龄化水平,可以看出2010年乌鲁木齐市常住户籍人口数量为242.11万人,60岁以上常住户籍老年人口为31.63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3.06%,老龄化系数已经超过国际老龄化社会标准规定的10%,标志着乌鲁木齐市已经迈入了老龄化城市行列,并且老龄化程度还在不断加深,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重担也越来越沉重,乌鲁木齐市缓解当前紧张的养老压力愿望越来越迫切。

2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履行现状

2.1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乌鲁木齐市已建立起区、街道、社区的三级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已基本覆盖全市,各区(县)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合理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设、培育、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等。各片区管委会、街道、社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依托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或社区居委会,对辖区老年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服务需求等进行摸底调查,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进行评估,对享受各种、各类服务的对象进行分类登记造册,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的服务项目,确保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落到实处,让老年人满意。

2.2制定养老规划

为了应对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全国老龄办在2008年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8〕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认真贯彻《意见》,先后出台了对居家养老的资助办法。如:乌鲁木齐市在2009年下发了《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市、区(县)两级财政设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专项经费等。2014年,乌鲁木齐市出台了《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提高了对特困老人、百岁老人、荣获地级或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老人以及低收入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等。政府出台的各项制度规划都为居家养老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3实施扶持政策

居家养老服务的大力推行必须依靠政策支持,政府制定了若干扶持居家养老建设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见表2。

2.4给予资金保障

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给予老年人资金补贴,针对特困老人、百岁老人、荣获地级或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购买居家养老服务300元,而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月则补贴购买居家养老服务150元。其次是对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补贴:对运营满6个月以上,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居家养老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数,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对社会力量兴办、符合标准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根据核定的床位数,由市、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等一系列补贴措施,政府也建立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这些政府财政投资为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业发展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3政府履行居家养老责任存在的问题

3.1部门分工不清

政府虽已建成覆盖全市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但是居家养老还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体系中的各部门仍然缺乏沟通和配合,这样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是一盘散沙,无法真正发挥其价值。各部门在责任分工上不仅划分模糊,在工作中还相互推诿,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无法真正为老人提供切实的养老服务。

3.2政策落实不到位

为了解决日渐严峻的老龄化问题,从中央到自治区以及乌鲁木齐市都出台了一系列养老相关的政策文件,但是通过调研发现,政策文件通过层级政府下达到基层社区时,许多政策措施都无法正常施行,养老服务的开展遇到重重阻力。各种养老政策性文件对居家养老服务提出了各项要求,也制订了许多优惠政策,但是政策文件里的条款并不像法规制度一样具有强制性,而乌鲁木齐市却没有制定养老相关的法规制度,缺乏制度保障使养老政策的推行举步维艰。

3.3资金投入较少

养老资金投入较少,而且来源渠道单一。居家养老是我国的基础公共事业,涉及国计民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运营,单纯依靠国家补助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的大力资助,近年来一些国际知名的慈善组织对乌鲁木齐市的居家养老业有过一些资助,但是随着养老压力的增加,这些资助都是杯水车薪。现阶段阻碍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发展的就是资金投入的渠道单一,我们需要多元的福利投资,才能缓解当前的养老压力。

4完善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责任的措施

4.1各部门联动,共同推动居家养老建设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缺乏统一的运行管理办法,组织体系较分散,各部门没能形成合力。首先居家养老组织体系中的各部门应该明确自身的责任,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由各部门主管居家养老的领导负责。注重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分工,如卫生部门应该与民政部门密切合作,不论是养老机构办理卫生许可证,还是推行“医养结合”方面,都需要两部门共同推动。

4.2完善居家养老法规建设,保障政策落实

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性和保障性工作,居家养老服务必须在法规制度的保障下发展,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以法规的形式保障政策的顺利施行。各级政府间要做到相互合作,上命下达,各个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家养老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并且要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要注重政策的衔接,履行责任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加强宏观调控规划,制定完善的日常工作体系,此外,政府还应该出台一些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组织发展的政策,从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4.3加大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资金投入

由于当前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因此,政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扩展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建设中,以此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健康成长。乌鲁木齐市政府可以借鉴内地一些地方的做法,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贷款免息、低息等,提高社会组织资助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力度,以此增加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资金的来源,并且制定相应法规制度保障优惠政策的执行。

5结论

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对于乌鲁木齐市的稳定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部门要充分了解自身责任,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体系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法规制度体系,加大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资金投入,全面促进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杜宇.我国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责定位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

居家养老发展现状范文第5篇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剧了农村老龄化问题。同时随着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及土地保障制度功能的弱化,农村居民基本养老出现严重危机,给农村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阻碍。通过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切入点,选取江西省Y区作为个案,运用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角度出发,全面分析影响农村居民参保因素,旨在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地区的顺利发展提供相关借鉴。

[关键词]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意愿;影响因素

导言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受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有明显的城乡二元特征。为了消除城乡间养老保险的差异性,国务院于2014年2月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制度是调节收人分配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制度,必须要体现公平与正义,这也要求我们在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城乡间的具体差异,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然而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未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存在诸多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参保率高但参保水平与质量较低,因此,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影响因素分析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

1江西省Y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战略部署,江西省于2011年启动并扩大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将城镇居民与新型农村的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增至77个。其中,Y区被列为江西省第3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区)。Y区坚定执行党中央及国务院关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的决定,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资金账户、个人账户和缴费标准等方面实现了新农保与城居保“并轨”。截止2014年底,全区城乡居民参保建账人数为81903人,其中新农保73483人。截至2015年6月,Y区城乡居民缴费人数48085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68.75%,较去年同期增长8%。制度合并后,Y区将原来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现账户统一管理。城乡居民缴费档次统一为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增设1500元与2000元2个档次,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实际收入情况,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同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55元/月提高至每人80元/月。据有关数据统计显示,自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合并以来,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有较大提高,农村居民缴费档次由原来的人均102元提高到123元。政策的惠民性进一步凸显出来。尽管Y区农村居民的参保人数在不断攀升,但是参保水平仍然较低,这不利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们应在注重参保率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参保水平与质量。

2Y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影响因素分析

为了深入了解影响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的相关因素,在本研究中,笔者对Y区所辖5个乡镇、1个城乡结合部的500名农村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与访谈调查,其中有效问卷476份。通过对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笔者认为影响农村居民的参保因素主要有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方面。

2.1内部因素

内部因素包括个人因素和家庭因素。个人因素是影响农村居民参保最直接的因素,包括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等。就参保农村居民的性别来看,在调查样本中,共有351人参加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其中男性为198人,占56.41%;女性为173人,占43.59%。而通过观察参保人员的年龄分布情况,大部分参保的农村居民其年龄集中在41~60岁之间。另外,认为自身健康状况差的农村居民,参保比例达到了87.53%。通过对数据统计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个人因素中,性别对农村居民是否参保产生的影响甚小,但是在与当地居民进行访谈的过程中发现,一个家庭是否参保,往往与该家庭中男性是否参保有着很大的关系,这也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中男性在农村家庭中承担着主要决策者的角色;而年龄与自身健康状况对农民参保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年纪较大且健康状况不佳的农民,这部分人群对于养老保险的需求较大,参保的意识也较为强烈。对影响农村社会参与养老保险的家庭因素分析,笔者从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子女数量、居住状况、家庭收入这四方面展开调查。在调查样本中,已婚的有435人,占91.39%;未婚或者离异丧偶的有41人。拥有1个子女的家庭有106人,拥有2个或2个以上子女的家庭有349人,无子女的有21人,分别占调查样本的22.27%、73.32%、4.41%。而从居住状况上看,有288人与子女居住在一起,占63.3%;未与子女居住在一起的有167人,占36.7%。将以上数据与调查样本参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农村居民是否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其本人的婚姻状况、拥有子女的数量并无明显关系,但是农村居民是否与自己的子女居住在一起对于是否参保存在一定的联系。另外,从家庭收入上看,Y区农民年收入在5000元及以下的有65人,占13.66%;5001~15000元的有98人,占20.59%;15001~25000元的有124人,占26.05%;25001~35000元的有144人,占30.25%;35000元以上的有45人,占9.45%。在参保群体中,收入越高的农民对于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求较低,他们认为目前的收入水平足以为其提供养老保障,而收入偏低的农村居民则对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显出较大的热情,他们认为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能够为其以后的养老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的方式。另外,依靠农业创收的居民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数要偏少,这是基于这部分人群依靠土地保障思想观念未发生变化。为此,笔者认为一个家庭的收入水平以及收入方式对于其参保有着重要的影响。综上所述,从家庭因素上看,笔者认为,是否与子女居住在一起、家庭收入水平的高低以及增收方式对于参保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其婚姻状况、拥有子女的数量对于农村居民参保没有太大的影响。

2.2外部因素

农民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了解程度是重要的外部因素。Y区当前农村居民参保率高达95%,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很大一部分农村居民的参保意愿并不强烈,他们属于被动参保。笔者通过访谈的方式对被参保人群进行深入分析,发现他们并非完全排斥养老保险制度,而是对制度本身的不了解,导致他们对政策信心不足。在参保人群中,通过官方渠道了解养老制度所占比例仅有17.6%,而通过邻里介绍等其他路径了解的所占比例高达82.4%。另外,在通过官方渠道了解制度的这部分群体,其参保率达到了96.43%,而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养老制度的人群参保率为3.75%。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对政策的了解程度与参保率存在明显的正相关性。因此,政策因素是影响农村居民参保的关键因素之一。

3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3.1加大财政投入,地方政府适当增加补贴

财政补贴对于农村居民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着重要的影响,尽管说财政补贴并不是决定因素,但是政府的补贴能够激发农村居民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热情。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政府对于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对中西部地区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除了中央政府以外,地方政府也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另外,对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能够激发农村居民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热情,同时还能够增加农村居民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信心。但是每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其补贴水平也有不同。Y区政府在制定补贴标准时,应根据参保者的年龄、缴费水平等实施差别化补贴,尤其是针对年龄偏大、家庭收入较低的群体,要加大补贴力度。

3.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通过对Y区农村居民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调查,笔者发现,未参保的农村居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科学认识,有些居民虽然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情况有所掌握,但仍然不熟悉如何对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流程,尤其是对政府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更无法清晰解读。为此,提高村民参保积极性,加大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宣传力度势在必行。首先,要增加村民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了解程度,政府在推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对政策措施附上相关说明,并派出工作人员对具体事项对村民进行解读和答疑,在政府出台各类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后,村委会、村党组织等农村基层组织可积极组织村民大会对政策进行宣讲和学习,增进村民对养老保险具体内容的了解程度,改变村民固有的思维模式,提高村民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信心。其次,要扩大村民信息渠道,保障信息充分传递。过去村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多是亲戚朋友和街坊四邻之间的私下闲聊,信息的来源不够广泛,信息量有限,且往往口头化、片面化,导致信息可靠性不强,容易失真。对此,应扩大信息渠道,改变以往单一的宣传方式,采取多元化宣传模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新兴技术,一旦政策举措出台,立即在电视广播,同步更新网络,鼓励村民关注村官方微信、微博、客户端,将信息同时在官方微博、微信客户端上,还可将信息以短信的形式传送给村民手机上。

3.3提高福利待遇水平,满足农民参保需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应适时提高养老保险的福利待遇水平,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水平。提高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福利待遇水平,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降低养老保险的参保门槛,扩大农村居民参保范围,降低农村村民、低收入人群的参保条件,降低养老保险参保需缴纳的资金数,增加参保人数。对低收入人群适时降低缴纳金额,减轻贫困人群负担,可由政府进行补缴,保障居民参保。这需要中央政府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投入,地方政府对养老保险事业进行扶持,企业对养老保险进行捐助,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和数额,从而弥补养老金缺口。二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适当增加养老保险资金领取数额,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基础养老金,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同时提高养老保险相关服务,特别是完善农村地区相应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服务水平,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养老保险工作的服务质量,简化办理、缴费和领取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开发更新技术设备为居民提供自助服务。三是加大地方财政的扶持力度,特别是Y区很多农村地区都建立了企业,并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政府应鼓励并引导农村企业对农村养老保险事业予以资金资助,使农村养老保险在保基本的基础上能有所提高,从原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变为提高村民生活待遇。

4结语

当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养老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问题,严重阻碍了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也不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养老问题,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政策实施以来,农村居民参保人数有了显著提高,但是参保水平与质量却相对较低,且很大一部分人群是被迫参保,如何提升农村居民的参保水平与质量是当前迫需解决的难题。在本研究中,笔者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方面深入分析了江西省Y区农村居民参保的影响因素,提出应从财政投入、政策宣传、福利待遇这三个方面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农村地区的发展,旨在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奠定扎实的基础。

作者:沈云帆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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