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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立体化
商业模式贯穿于整个企业的产品服务和信息流体系。好的商业模式带给企业的不仅仅是单纯的利润增长,更多的是企业文化的沉淀和企业内在价值的提升。2010年,企业对商业模式的探索呈现出立体化趋势,价值链定位、业务系统、盈利模式等构成商业模式的重要因素在这个阶段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产业链整合与细分齐头并进。2010年,国企和民营企业在产业链范围内的运作呈两极化趋势,国企在整个过程中扛起了产业链整合大旗。以中粮集团为例,集团公司2010年在全国各地原有资产的基础上加快投资整合步伐,投资范围从饲料加工、畜禽养殖到屠宰加工、深加工到冷链配送,持续推动了粮油食品的“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全产业链”战略。在“全产业链模式”下,公司以消费者和客户需求为向导,覆盖面从农产品原料到终端消费产品,通过全产业链的系统管理和关键环节的有效控制,缩短了产品生产周期,节约了中间成本,有效的提升了企业整体竞争力。
相对于国企的“全产业链”式扩张,民营企业利用其“短小精悍”的优势积极探索专业技术、合理规划资金投向,在细分行业中大放光彩。广州国光长期专注于扬声器和音响产品的研发生产,成为国内为数不多的能进入专业高保真,监听音箱等高端领域的企业,四维图新凭借其新兴通信技术一跃成为中国第一。全球第五大导航电子地图供应商。从产品的细分到业务的细分,使龙头企业更聚焦于自身的专利技术研究,也使得优质资源、资本将进步向优势企业靠拢。
轻资产模式备受青睐。相对于传统企业看重实物资产的特点,轻资产模式更看重的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核心技术、流程管理、治理制度、企业品牌等。这种资产占用企业资金极少的特点也正是轻资产模式备受资本市场青睐的原因。如美邦服饰,巨星科技等开始逐渐放弃自身原有模式,利用自身品牌及渠道优势,建立起轻资产品牌战略。企业通过自身对市场需求的整合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够有效的组织资源,以最少的有形资产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回报。
盈利模式纵横延伸。上市公司盈利模式作为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0年取得了巨大发展,多数企业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固定的盈利模式,开始积极探索企业自身盈利模式以外的赢利点,增值服务无疑在这个年度成为了企业的首选。立思辰的创新称为盈利模式拓展的典范。作为首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一员,立思辰凭借多年经验总结出了四种不同的收费模式,有的放矢地针对不同的客户:企业设备全购置型,全租赁型,半购置半租赁型和全外包型(客户无需考虑设备的购买,由立思辰提供设备,但是服务单价比相对偏高)。这四种收费方式都是按照打印数量收费,区别在于优化设备时的支付方式上,前期支付越高的企业,后期服务费用就越低廉,反之亦然。
股权激励理性化
伴随行业竞争加剧,上市公司间人才流动也日渐频繁。鉴于此,上市公司纷纷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方案的激励机制较以前上市公司有较大的优化,更为科学和理性。
股权激励实施率大幅度提升。2010年,63家公司新公布股权激励计划,未实施终止的只有1家。而2009年公布的30份激励计划中未实施终止的有4家,2008年公布的61份激励计划中未实施终止的更有31家之多,2007年和2006年未实施终止的公司也分别有6家和10家。2010年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在数量上比以往更多,实施率也比往年明显增高很多。这一现象体现了上市公司在拟订股权激励方案时已经不再跟风,而是出于自身真正的需求,上市公司也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完成了由感性向理性的转变。
民企渐成激励主角。从推出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类型来看,2006年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中,央企6家、外企1家、地方国企14家、民营企业18家,民营企业约占公司总数的46%。2007年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中,民营企业约占了公司总数的42%。这个比例在2008年和2009年分别上升至57%和79%。近一年来,民营企业更是成了绝对的主角,实施股权激励的63家上市公司里有57家是民营企业,占公司总数的90%。
冷门行业激励升温。在经历了前几年房地产、信息设备、医药生物等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热浪之后,2010年诸如公共事业,纺织服装业等冷门行业也开始逐渐探索激励计划。相对于往年热点突出的局面,这一年来公布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的行业分布已趋于平均化。
方案设计凸显理性。2010年公布的激励方案在内容和形式等上呈现出了更多的理性
一是,激励覆盖面有所扩大。相对于过去激励对象较少、激励覆盖面较窄的现象,2010年推出的股权激励方案在激励范围上有所扩大,除了公司管理层,更多方案涉及到公司的技术人员及核心员工。
二是,考核条件更加严格。大多数上市公司主要以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为业绩目标。数据显示,早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中大多要求净资产收益率在10%左右,而年均净利润增长率多在10%-25%之间。而最近公布的激励方案中考核条件有明显的提高,如2010年6月公布激励方案的路翔股份,在考核条件方面规定2011-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11%、12%,并以2009年净利润为基数,2011-2013年净利润增长率达到或超过40%、80%、120%。
过去的考核条件通常以净利润增长率为考核指标,而企业单期的净利润高增长率只能说明企业在当期内业绩有爆发式的增长,不能全面地反映企业的成长价值。近年来上市公司在拟定激励方案时逐步引入“复合增长率”的概念,作为一个长期时间基础上的核算指标,复合增长率能够更准确地说明企业的潜力和预期,更全面的反映出企业的成长价值。
[关键词]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法律制度完善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员工股权激励的作用与价值,核心员工成为事业合伙人成为一种趋势。关于股权激励之概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其有明确定义,譹訛但对于非上市公司尚无法律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因此,笔者将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概念定义为:公司或原有股东为了奖励董事、监事、高管、技术人才或其他核心员工之历史贡献,或者鼓励他们未来持续为公司创造价值,将公司的部分股权或分红权益授予他们,从而让他们与公司及原有股东成为利益共同体的一种激励机制。所述非上市公司,是指没有公开发行股票且股票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具体包括三种类型: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非上市非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即没有上市也没有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一、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常见做法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主要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在实务中,股票增值权也是常用方式之一)。对于非上市公司,应如何实施股权激励暂时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但在实务中,各个非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有不同的模式。例如,前海股权事务所及中力顾问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为以下几种模式:实股、期股、期权、在职分红、超额分红。华一同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单海洋将股权激励方法分类为:现股激励、期权、账面价值增值权、虚拟股/在职分红、分红回偿、优先购买股份、赠与股份、技术入股、员工持股、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项目性分红、延期支付、业绩股票、管理层收购、期股共16种,其中延期支付、业绩股票2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其余14种与非上市公司有关。譺訛也有人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区分为:身股、银股、期权三种。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激励股权的来源
对于股份公司,激励股权的来源一般有如下途径:(1)回购。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2)定向增发。对于发行新股,《公司法》一百三十三条至一百三十六条对股份公司做了规定。(3)股份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对于有限公司,激励股权的来源一般有如下途径:(1)定向增资。即面向被激励对象进行的增资扩股。(2)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经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前提下,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对于是否可以将“回购股权”作为有限公司激励股权来源的方式,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理由是:基于资本维持原则,有限公司不能随意回购公司股票,即使《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可因公司不分红等情形而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但不能类推或扩大地理解该例外规定。譻訛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理由是:(1)公司不能回购股份在一般情形下确有必要,但若公司在不损害公众及第三者利益的情况下,基于经营需要或经济状况变化,回购股份应属合理。譼訛(2)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及有限公司回购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案例时,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采取了肯定态度。
2.认购激励股权的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常见的合法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限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对于人力资本能否作为出资,《公司法》没有规定,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由此可见,对于人的智慧、技能、经验,我国法律尚未到“人力资本”高度,且“劳务”仅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资本,未能成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资本。但一些地方做了突破尝试,例如,温州市于2006年出台了《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登记暂行办法》,上海市浦东区于2005年出台了《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2014年3月1日修订的《公司法》是认缴制的开端,这为人力资本作为企业运营的资本并受到法律保护成为可能。在认缴制下,凡是人力、文化、社会资源的拥有者,均能以注册股东身份参与有限公司(此处不含股份公司,因为股份公司不能采用认缴制)的设立与经营。虽然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将来依然须以货币或财产来充实,但可先以认缴方式提前参与公司的设立与经营,通过自身努力为公司创造利润后将分红返投到公司,以此来逐步充实认缴的注册资本。如此一来,既盘活了人力资本,又解决了股东身份问题。
3.分红权激励的法律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明确分红权激励的法律性质,各地法院对其裁判不一。例如,“某甲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对于某甲取得公司出具“公司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但未办理股权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形,在发生纠纷后,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属于劳动报酬性质。某甲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维持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但二审法院认为该“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实为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该股权激励赋予员工的分红权属于员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股权”是指股东用出资而取得的对价,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且可转让的民事权利。“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应得货币回报,劳动报酬范围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辅助工资是依国家政策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之外的费用,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费用等。基于以上对股权与劳动报酬的概念区分,笔者认为,要判断某种激励模式是属于股权性质,还是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第一,是否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如果已经办理了工商注册,为股权性质。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则具备了公示效果,即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若无需出资但办理了工商登记的,视为原有股东将部分股权赠与给被激励对象。第二,如果没有办理工商注册,应区分被激励对象是否需出资,若需出资(含认缴或实缴),则应属于股权性质。“股权”是指以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为对价而享有的分配公司财产收益和参与公司事务的综合性民事权利。第三,如果没有办理工商注册又无需出资,则再区分是否享有决策权。若被激励对象仅有分红权,没有决策权,又无需出资,且不在工商注册,则视为获得的分红属于奖金性质,因此属于劳动报酬。虽然从实质公平角度看,激励合同约定将分红权授予被激励对象不以出资为对价,并不意味着被激励对象没有给付对价,因为公司愿意授予激励股权往往是看中了被激励对象可能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智慧、技能、经验,但智慧、技能、经验作为人力资本尚未纳入《公司法》允许的出资类型,所以,从目前法律制度来看,此类分红权应视为劳动报酬为宜。
4.低价购股的税负问题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一般由公司与被激励对象自由约定。但为了体现激励效果,很多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一般采用低价增资方式或由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的方式。对于低价购股产生的差价或股份差额应如何缴税,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若采用原有股东转让的方式作为激励股权来源的,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对于大股东而言,因低价转让股票需核定征收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对被激励员工而言,需缴纳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譾訛若采用增资扩股方式作为激励股权的来源,则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9月20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来区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该《通知》区分两种情况适用不同的税务政策:一是对于符合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经申请备案后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即被激励对象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于不符合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对于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仅需一次缴税,即在转让股权时,以差额为应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税。但对于不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则需两次缴税,即在行权时以差额为应税所得额按照3%-45%的累进税率缴税,在转让时若转让价高于行权价的还需以差额为应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税。该《通知》的出台,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确实是个利好政策,但是该政策亦有待完善之处。一是其适用条件限制过高。例如,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其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该规定将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优秀员工的股权激励排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对于互联网、电商等行业而言则显得不公平,中层管人员以及其他优秀员工的人数多于高级管理人员,前者的总体贡献未必低于后者的总体贡献,若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后者而排除前者,未免有失公平。二是没有确立员工持股时间越长税率越低的制度。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目的无非是留住人才持续创造价值,如果不确立员工持股时间越长税率越低的制度,则可能导致员工在公司上市后或约定任职年限到期后急于抛售股票降低获利的风险,从而导致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大打折扣。
二、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通过前述关于员工股权激励之来源、出资、分红权定性、税负等方面的法律分析,笔者建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因股权激励之需要回购股权
有限公司向现有股东收购股权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股权总量与股本没有降低,仅仅是股东结构发生了变化,并没有破坏资本维持原则。因此,建议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有限公司可以因员工股权激励之目的而向现有股东收购股权。但可不必规定收购的股权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转让给被激励对象,因为在期权激励模式下,被激励对象在几年内(一般3-5年不等)逐年行权,则意味着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激励合同约定逐年将股权转让给被激励对象,因此,应尊重公司与被激励对象之间的约定,否则就失去股权激励的意义。
(二)建立人力资本作为非上市公司出资的法律制度
前述关于激励股权认购出资的法律分析当中,阐述了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允许人力资本作为公司的出资的规定,但认缴制实施后,实际上为以人力资本为价值基础的员工股权激励提供了变通路径。前述内容也说到,虽然认缴制让被激励对象在暂不出资情形下解决的股东身份问题,但公司愿意授予某员工激励股权的实质是看中了该员工的智慧、技术、经验等方面的人力资本价值,员工已经将其人力资本贡献给公司,以后还要在认缴期届满时补足认缴的出资,实际上是重复出资。因此,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规定允许被激励对象以人力资本作为认购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出资。至于人力资本作为出资是否需由第三方估值问题,笔者认为无此必要,由各个股东共同确认价值即可。虽然《公司法》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对技术的估值方法或许可以解决,但智慧、经验是无法由第三方估值的,只能由各个股东共同确认其价值。一个公司的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不在于其注册资本多寡,而在于其当下的资产状况或公司市值大小,或者在于公司控制人的个人品德与能力。既然认缴出资都可以设立公司,以人力资本出资并由股东们自行确认价值也应不成问题。但为了考虑市场主体之间交易的信任安全,在设立公司时,对以人力资本出资予以披露即可。由于员工股权激励需以被激励对象能否持续为公司创造价值为前提,若允许被激励对象以人力资本作为认购激励股权的出资,被激励对象日后违反约定提前离职的,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如何体现呢?笔者认为有两个方法可解决。第一,该人力资本先当做实缴处理(类似期股模式,先授予股权,日后若不符合要求可收回股权),若日后被激励对象违反约定提前离职的,按期实际任职时间与应该任职时间的折比来计算其最终出资额,然后对于未满任职期间的相应股权比例予以收回。若公司以任职时间及绩效考核共同做为股权激励之行权条件的,还应对未达绩效要求的相应股权比例予以收回。收回方式可以是先转让给公司然后再由公司转让给新的激励对象,或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做减资处理。第二种,该人力资本先做认缴处理,待日后被激励对象逐年行权时,再对其行权后的股权份额当做实缴处理。若被激励对象中途离职的,其未行权的股权份额予以收回。收回方式同上。此处应注意的是,以人力资本出资应限于有限公司,不涉及上市的股份公司,也不涉及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因为股份公司不适用认缴制。若缺乏认缴制作为配套,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做法在实操中是较难实现的。
(三)明确分红权激励为劳动报酬
前述关于激励模式的法律分析当中,阐述了各种激励模式,实股、期权激励模式应属于股权性质,在职分红、超额分红激励模式应属于劳动报酬性质,但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不以出资为对价获得的分红权益为劳动报酬性质。
(四)建立根据持股时间区别征缴个人所得税的制度
国美扑朔迷离的内讧刚刚告一段落,苏宁却早已乐此不疲地忙着跑马圈地。
近日,苏宁电器高调宣布,近期将集中开出150家新店,并扩租改造店面180家。苏宁电器新任总裁金明称,到今年年底其门店总数将超过1300家。根据公司规划,到2015年苏宁将拥有2000家门店以及覆盖全国的50-60个物流基地。
苏宁电器的中期报告显示,截至6月30日,公司在大陆地区已拥有1075家门店,同比增长19.91%。此外,通过收购香港镭射电器,苏宁在香港地区有20家门店;控股日本LAOx后,其在东京市场也已顺利布局6家店面。
而在国美电器方面,董事会主席正大刀阔斧地实施收缩策略并陆续关店。据统计,2008年年中以来,国美门店数量从828间锐减到现在的740间,而苏宁门店总数则从726间猛增至1101间。不过,由于国美仍托管大中电器52家门店及黄光裕家族旗下370家非上市店面,国美旗下门店总数仍领先苏宁。而在此前的“五年计划”中,国美提出要实现净开店约700家,至2014年底门店总数达到1400家,并建设物流中心11个。
尽管金明解释称,苏宁的开店速度完全是按照先前公司的规划推进的,但业界人士分析认为,苏宁显然有意趁国美自乱阵脚之时扩军备战。在公布扩充门店消息的当日,苏宁股价大涨3.53%,收报15.55元。今年以来,苏宁股价累计涨幅为11.9%。目前,苏宁电器总市值已在国美电器的三倍以上。海通证券继续给予苏宁电器“买入”的投资评级。该机构认为,基于市场份额扩大和利润率提高的双重推动,未来几年苏宁净利润有望维持30%甚至更高的复合增长率。
两番景象
前不久,苏宁公布的今年中期业绩报告显示,上半年苏宁电器收入达到360.55亿元,同比增长31.93%,净利润19.7亿元,同比增长56.03%。对于业绩增长迅猛的原因,苏宁电器方面认为是主要受益于家电行业景气回升,海内外市场拓展顺利,且销售规模、经营效率稳步增长等因素。
相比于苏宁,眼下身处窘境的国美电器的日子可不怎么好过。其稍早前公布的半年报显示,上半年国美电器实现营业收入248.73亿元,同比增长21.6%;实现净利润9 62亿元,同比增长65.9%。陈晓强调,“目前国美的盈利已经达到历史最好水平”,虽然该财报没有包括未上市门店的业绩,但在外界看来,国美营收和获利能力已经被苏宁抛在身后。
这样的业绩对比让人唏嘘不已,因为仅在2008年上半年之时,竞争格局与现在刚刚相反。当时国美电器销售收入为370亿元。同期苏宁电器营收为259亿元。国美电器决策委员会发展战略研究室前主任胡刚认为,在黄光裕时代国美以绝对的优势超越苏宁,现在两者之间实力已经“旗鼓相当”。
不过,苏宁电器也并非没有压力。8月底,该公司又一次推出期权激励计划,苏宁拟向248位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经营管理骨干执行首期股权激励,拟授予激励对象8469万份股票期权,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21%。
这是自2007年以来苏宁第三次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苏宁上一次于2008年7月启动该计划,当时苏宁拟授予时任公司总裁孙为民、华北区执行总裁范志军等高管及特殊贡献人员4376万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占总股本的2.93%。不过,由于原定的行权价与股价严重倒挂,当年年底该股权激励计划宣告流产。
苏宁方面强调此次启动股权激励是公司一直在推动的事情,但业界认为苏宁此时意在向投资者展示其与对手之间不同的经营环境。中信证券研究部执行总经理赵雪芹就认为,苏宁电器推行股权激励计划,有效地把管理层员工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利益统一,对保持苏宁电器品牌价值强劲的增长态势起着重要作用。
2009年年报显示,苏宁电器高管中,只有张近东和金明持股,包括现任副董事长孙为民在内的其他高管均未持任何股份。业内人士认为,此前国美已完成股权激励,如果苏宁不跟进实施激励计划,将影响整个团队的稳定及公司长远发展。有消息称,苏宁电器正成为百思买、MediaMarkt等外资家电零售巨头挖角的对象。
去年7月,受黄光裕事件阴影笼罩的国美已经宣布实施首次股权激励方案,涉及总计3.83亿股股份,约占已发行股本的3%。国美的激励对象覆盖分公司总经理、大区总经理以及集团总部各中心总监、副总监以上级别共105人,陈晓等11名高管分获其中的1.255亿股。
尘埃未定
业绩落后确实令人沮丧,但国美也并非没有翻盘的机会。
9月13日,国美电器与三星电子签署了一份两年实现300亿元销售规模的战略合作协议,由此国美成为三星在中国家电市场的最大渠道商,该协议也是中国企业与外资家电品牌签署的最大规模的合作项目。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国美特别规定三星提供的差异化定制产品必须在两成以上。
早在7月初,国美还曾与海尔集团签署了一份3年实现500亿元销售规模的战略合作协议,这是截至目前我国家电行业最大规模的合作项目。未来几年,海尔为国美专供的差异化产品将占到大单中的一半规模,海尔每年为国美提供的此类产品不少于30嗽。
国美集团总裁王俊洲认为,这样的合作超出传统意义上的供销关系,不再局限于双方一年一签销售合同的短期利益博弈,而是更长时间内在消费需求预测、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互补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供需链合作,实现双方优质资源互补。王俊洲预计,到2014年,国美个性化商品的销售将占到整体销售规模的25%。
业内分析指出,目前国美正在从卖场经营向商品经营的战略转型,差异化定制将作为国美提升经营能力的核心战略之一,这也是深陷忧患的国美向投资者示好的机会。家电行业专家刘步尘表示,国美希望投资者恢复对公司销售能力和现金流的信心。此外,与家电企业深度合作的模式是家电连锁渠道的发展方向,差异化定制让国美占得产品首发的先机。
不仅如此,国美也试图“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陈晓宣称,到2014年,国美电子商务将实现150亿元的销售规模,占网购市场规模的15%。而苏宁也准备发力此前一直不温不火的线上B2C平台“易购”,“少帅”金明甚至放出“在家电网购市场中,苏宁到年底要杀进前两名”的狠话。
5月23日至5月27日券商集中推荐的股票前四名为:贵州茅台、宜通世纪、神思电子、东方园林,这4家公司分属上海A股、深圳A股和创业板。其中前两家上市一季度均实现营收同比增长。贵州茅台通过扩展海外市场形成巨大的茅台外需;宜通世纪发力物联网业务,以及多地中标代维服务,成盈利水平有效保障;神思电子通过强强联合实现模式创新以及加速外延;东方园林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调动员工积极性,利好公司长期发展。
券商荐股:
贵州茅台(600519.SH)
有5家券商看好贵州茅台,公司主要生产销售茅台酒,同时进行饮料、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和销售,防伪技术开发,信息产业相关产品的研制开发。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9.89亿元,同比增长16.91%,实现净利润48.89亿元,同比增长12.01%。5月2日至5月26日公司股价涨幅为0.6%,强于上证指数(-3.94%)。5月26日公司股价收于252.71元,市盈率为19.8倍。进入大众消费时代,公司加大了系列酒经营力度。茅台酒目前在全国白酒出口的占比达到了50%,公司总结了海外酒类市场的消费特点,今年起将以酒吧消费作为切入点,有望使茅台酒实现快速增长。
宜通世纪(300310.SZ)
有5家券商看好宜通世纪,公司主要为电信运营商和设备商提供包括核心网、无线网、传输网等全网络层次的通信网络工程建设、维护、优化等技术服务。一季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为3.5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66.15%。5月1日至5月26日公司股价涨幅为3.24%,强于上证指数(-3.94%)。5月26日股价收于23.88元,市盈率为124倍。公司中标2016~2018年中移动湖南省、山东省、四川省等多省分公司网络综合代维服务采购项,其中多地中标份额达到20%以上,份额较大。此外,公司不断增强在物联网领域的竞争地位,对公司提升整体盈利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神思电子(300479.SZ)
有4家券商看好神思电子,公司是身份识别领域解决方案的提供商和服务商,专业从事智能身份认证终端和行业应用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5月1日至5月26日公司股价涨幅为9.19%,强于上证指数(-3.94%)。5月26日股价收于79.85元,市盈率为162倍。公司公告拟与上海依图网络共同投资设立“神思依图认知技术有限公司”,同时与普通合伙人新沃投资等共同设立沃际投资。牵手上海依图有望利用其计算机视觉方面的优势促进在身份识别领域的技术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而与新沃投资设立投资基金则有望加速外延并购步伐。
金智科技( 002090 )5月15日晚间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悠阔电气自主研制的UK-R200变电站智能巡检机器人,成功通过国家电网公司测试。这为公司入围国网变电站智能巡检机器人供应商奠定了坚实基础,对公司在电力智能运维领域的业务拓展具有重要意义。
日照港( 600017 )5月15日晚间公告,公司拟2.94亿元受让晋瑞国际持有的万盛港业25%股权。受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万盛港业75%股权,实现对万盛港业的绝对控股;晋瑞国际仍持有万盛港业25%股权。万盛港业为中外合资企业,目前主要从事铁矿石及大宗散货的装卸、储运、中转等业务。
天坛生物( 600161 )5月15日晚间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蓉生药业近日收到国家食药监总局颁发的关于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Ⅷ《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上述药品目前尚无国内产品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