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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点奖励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技术成果、采取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研究开发并在本市实施应用的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技术成果等。
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其中行业领域专家比例不少于50%。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同本市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八)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
第九条 下列成果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成果;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成果;
(四)已申报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每年一等奖为30项左右,二等奖为60项左右。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对于完成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授予重大科技创新奖。有关重大科技创新奖的评审事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成果,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
(一)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
(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实行记名投票,提出奖励项目的初审结果。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并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的重点,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并记名投票表决,提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规定,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项目或者与申报奖励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三年内的推荐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8日起施行。1988年市政府的《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京政发〔1988〕121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什么新变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每年一等奖为30项左右,二等奖为60项左右。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实行记名投票,提出奖励项目的初审结果。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并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的重点,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并记名投票表决,提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农高区)建设,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农业高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区由农业大区向农业强区跨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农业科技型企业。精深农产品是指通过高新技术和现代工艺开发的高附加值农副产品。
第三条区政府每年统筹农业综合开发、水利、财政、科技、基地品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资金,集中安排用于农高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扶持产业发展。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高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和品牌创建奖励补助。
第五条在农业生物技术、种子种苗、农产品保鲜和加工增值、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农业工程等技术方面,转化1项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10万元,转化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5万元。
第六条对在农高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补助。
第七条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园区),达到国家级示范基地标准的,奖励50万元;达到省级示范基地标准的,奖励30万元;达到市级示范基地标准的,奖励10万元;达到市级生产基地标准的,奖励5万元。
第八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含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每个给予奖励1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每个奖励5万元;获得“市十佳品牌”、“知名品牌”称号的优质农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第九条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年度换证的除外),每个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1.5万元;获得食品国际质量认证的优质农产品,每个奖励4万元。
第十条农产品基地土地流转面积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且经营年限5年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
第十一条对获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入园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高新企业认证的入园企业奖励10万元。对批准建设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十二条对农高区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镇街,在年度考核时给予单项奖励:一等奖一个,奖励10万元;二等奖二个,各奖励5万元。对农业高新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由区政府根据其纳税和带动农民增收等情况给予奖励。对在农业高新区引进项目和资金中发挥媒介作用、做出贡献的国内外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新建优质农产品基地,生产设施投入300万元以上、规模达到市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标准的,按照设施投入额3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第十四条同一项目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实施
第十五条农高区建设工作奖励补助实行集中报审办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区农高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年终组织监察、审计、科技、财政、农业、水务、林业、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品牌创建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奖励办法进行项目的评审、认定、奖励工作。
第十七条农高区建设奖励资金实行申报评比制度。区农高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街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评审,确定入选奖励项目,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农高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复审。经公示确定的拟奖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奖励。
第四章附则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重点工作就是做好科技服务企业工作,为企业的发展搭建科技服务平台。一是主攻项目。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加强了与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的沟通协调,在项目的论证、申报、实施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今年,我们经过精心准备,申报了1项国家富民强县专项计划,申报了2项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了4项省级科技项目,这些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加快了我县优势特色产业、新兴产业的发展;二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取得了突破。县唯冠油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井冈山大学合作,投资100多万元兴建了我市第一个“市液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企业的自主创新和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搭建了一个高新技术平台,先后研究开发生产了一系列小流量多头泵新产品,有4项发明获国家专利,其开发的“GBT02-3小流量多头泵”获得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和“省优秀科技新产品”等多项荣誉称号;三是扎实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充分发挥科技计划项目的导向作用,推进企业发展。目前,我县企业正在实施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有14项,其中国家科技人员入园入企项目2项,省科技富民强县项目1项,省科技支撑计划1项,省星火计划项目1项,省重点新产品计划9项;四是积极寻求上级科技部门的立项和资金支持。为了多方位增加科技经费的投入,我们积极和上级科技部门加强联系,争取多立项,多获资金,经过努力,获得市以上项目资金共计70余万元,为我县科技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一些资金支持,有力地推动了我县科技基础工作的建设和省级民营科技园区的发展。
二、人才引入园区,夯实科技发展基础
为了加速园区企业发展进程,我们把人才战略作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举措,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一是在园区企业开展摸底调查,发放企业人才、技术需求表征集需求信息,接着我们会同企业与省、市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进行沟通协商,在技术、项目、资金等方面的合作进行商谈,最后有县唯冠油压、火腿公司等10家企业采用柔性引进的方式与相关专家签订了合作协议;二是组织相关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签订人才培训供需长期合作协议,制定了从低级到高级人才培养计划,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智力和人才支撑;三是出台优惠政策,组织企业直接到人才密集区招才,把优秀人才吸引到园区创业。到目前为止,园区企业已引进高级技术人才20余名,中级技术人才80余名。
三、落实科技政策,努力推进科技进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县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向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本县申报省、市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五条:县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者必须是在本县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科学技术产业中做出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科学技术研究、攻关、开发、应用推广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特殊贡献,在国内、省内、市内、县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科技人员和组织。
经评审,没有符合前款规定的,县最高科学技术奖可以空缺。
第六条:县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科技人员和组织:
(一)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省、市驻麟单位;
(四)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市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县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五)经县科技局认可的其它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的限额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县科技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第十条: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县科技局制定。被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能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不得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二条:专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向县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县科学技术奖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应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对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内。
第十四条:奖励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异议在30日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参加本次评审;因情况复杂,30日以上半年之内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推荐,参加下次评审。
第十五条: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县科技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总额为5万元。其中,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3万元,一等奖奖金0.5万元,二等奖奖金0.3万元,三等奖奖金0.1万元。一、二、三等奖奖励名额限额10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奖金总额为2万元,一、二、三等奖奖励名额及奖金数额亦可根据实际增减。
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县长签署并颁发证书,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当评定的奖励名额少于应奖励的各等级限额时,则按实际评定的结果予以奖励,空缺的奖励等级名额在下次奖励中不予追加。
第十八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评审当年财政预算,划拨县科技局。
第十九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摘 要:近几年高职院校科研水平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科研管理的激励机制导向性不够明确,科研人员的应用性成果较少,而且研究内容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脱节等。这一系列问题导致科研难以服务社会。如何引导高职院校科研朝着有利于为地方社会服务的方向发展,是当下高职院校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本文从完善科研激励机制的角度出发,以温州科技职业学院为个案,就高职院校如何引导科研人员积极服务社会、扎根地方、服务地方,如何适应地方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高职院校 科研激励 服务社会
历年来,高职院校以教学和社会服务为主要任务,对科研重视不够。近年来,由于高校体制改革进程加快,高校科研人员饱和,充实到高职院校,使得高职院校科研实力显著提升。高职院校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创新队伍中的新生力量、地方创新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各地创造、积累和传播知识的重要基地,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是建设地方创新体系的骨干力量,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人才保证和技术支撑。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提高高职院校科研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科研人员的潜力,如何运用激励机制促进科研服务社会成为高职院校科研工作发展的关键问题。
随着办学条件的逐步发展,高职院校的科研能力以及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能力不断提高,以往教学型的高职院校逐步向教学科研综合发展转变。高职院校科研工作围绕为学科建设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为教学工作服务的特点,要求高职院校科研管理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提高高职院校自身的科研水平,才能在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本文以温州科技职业学院为例,介绍其如何运用激励机制引导科研服务社会。
一、高职院校科研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职院校的科研激励机制都是借鉴比较好的本科院校的经验,但由于针对性不强,普遍存在激励不力的现象。此外,大多数高职院校把科研激励的重点放在项目申报、成果获奖、高质量论文等纵向成果和理论成果上,对横向项目或者服务地方社会这块工作的激励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均是高等教育的三大社会职能之一。好的科研激励机制对高职院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有着导向和促进作用,而完善科研激励措施是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的激励方式具有阶段性和时效性[1],激励机制缺乏系统性,激励手段单一,注重物质激励,缺乏精神激励[2],且激励机制不能与时俱进,存在不公平现象等等,制约着高职院校的发展。
二、高职院校科研激励机制遵循的基本原则
高职院校科研激励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导向性原则
激励机制的实施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按劳所得、按知分配的思想,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2.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的原则
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物质奖励的同时,还要与精神奖励相结合。
3.定性奖励与定量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除了有明确具有导向性的定性奖励以外,还必须科学地对成果进行量化统计,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奖励。既要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又要保护其他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3]。
4.激励约束机制并举的原则
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对实现科研活动的任务和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与此同时,要制定必要的相应的惩处制度,惩罚、警告那些对科研工作消极怠慢、违背科研职业道德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个人或部门。
总之,激励必须起到鼓励先进、惩治落后的作用,要奖得合理、惩得合法,奖惩均要起到激励作用[4]。
三、我院科研激励机制现状
为了推进科研服务社会和地方经济,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出台了津贴分配办法(科研业绩计分办法)、温州科技职业学院科技奖励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技特派员实施办法及科研团队建设试行办法等方面的制度,努力做到科研激励机制与时俱进及公平化。
具体激励机制及实施办法如下:
1.科研津贴分配办法(科研业绩计分办法)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的《科研业绩计分办法》是2009年12月制定出台,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在科研激励政策上是最受人关注的,有较好科研成果的老师都对这个文件有所了解。学校以半学年为单位,在每年的七月和次年的一月对全院教师在过去半年的科研成果进行统计,并根据审核结果发放过去半年的科研业绩津贴。此管理办法将科研业绩大致分为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立项、成果获奖、经费和专利等部分。根据办法,凡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在公开刊物的教师,给予一定的科研业绩分,学术期刊定级标准主要参照的是浙江大学,按照SCI、EI、一级、二级标准,给予不同的科研业绩分;凡我校教师为第一著者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按出版社的等级不同,学校给予科研业绩分;凡在科研处登记的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学校给与科研业绩分;凡学校教师获得厅、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学校给予科研业绩分;凡有科研经费进入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按照经费性质不同给予科研业绩分;凡以温州科技职业学院为第一单位的我院教师为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学校给予科研业绩分。全院科研业绩分经过审核、计算完毕后,视学校当年的财务情况规定一个业绩分的津贴额度,发给科研人员业绩津贴,大大鼓舞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2.科技奖励办法和科研经费配套管理办法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的《科技奖励办法》是对优秀的科研成绩再次进行奖励,以激励广大教师的积极性。科技奖励办法是以季度为单位,对优秀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凡获准省(部)级以上立项课题,奖励0.5-20万元不等;凡获市级以上成果获奖,奖励0.3-200万元不等;凡通过新品种审定或获得新专利,奖励0.3-2万元不等;凡争取到各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挂牌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凡争取到区域试验站、测试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等,挂牌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凡争取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挂牌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等;此外,对成果推广、论文、著作等也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政策。而科研经费配套管理办法主要是对没有科研经费的科研项目进行经费配套资助的政策规范。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规定:一、对立项文件规定配套的课题,按文件要求配套。二、对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实行1∶0.5或1∶1的经费配套。三、对未有资助的项目视具体情况配套3000-10000元不等。
3.科技特派员实施办法
本办法是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帮扶促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发挥高职院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作用,加强高职院校与企业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力争在3-5年内,按照“解决困难、推动发展、培养人才、注重实效”的原则,派遣16名科技人员奔赴温州各乡镇担任科技特派员,通过与企业开展合作加快成果物化,培养一批能够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专业人才和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型成果。
近年来,我院共与县(市、区)农业局和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共同举办了农作物栽培、病虫害防治、土壤肥料等农业技术培训班;送科技下乡300多次,技术培训100多次,培训宣传近12000人次,分发资料20000多份;选送优良种子下乡……起到了很好的科技示范作用,提高了农民的科技素质,引进了新项目,增加了农民收入。
4.科研团队建设试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科研团队在提高我院科技综合实力中的关键性作用,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根据浙委办[2008]50号《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开展了我院科研团队建设。通过优秀科研团队的评选,引领和带动我院科研团队的建设,力争形成一批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研究骨干为主体,方向明确、优势互补、团结协作、综合竞争力强的科研团队,并以年度考核的方式,考核指标为省部级课题立项一项或到位经费100万(文科折半),每年对考核通过的团队,颁发优秀科研团队证书,并奖励5000元。 转贴于
四、我院运用激励机制促进科研服务社会的成效
我院将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学校的办学理念,将社会服务工作纳入学院的总体规划,立足地方特色和行业基础,突出优势,通过上述激励机制的制定、出台、实施,进一步促进了我院科研服务社会的成效,深化了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职能。近年来,我院与当地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彼此间合作产生的社会优势效应也越来越明显。
近五年来,我院科研经费突破2300万元,省部级项目立项25项,以我院为第一单位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46项,通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24个。科研项目中直接面向市场,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应用性课题超过50%,先后与瑞安市、苍南县、平阳县等签订了院地科技合作协议,主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
1.形成与地方经济社会相适应的学科专业
学院根据地方经济和产业结构的特征需要来规划学科建设,确定专业设置和课程开发,以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发展、区域经济建设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为依据,依托区域产业发展,发挥学科专业优势,促进学科交叉,适时进行现有专业的调整改造和新专业建设,在农业经济、设施蔬菜、园林花卉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和地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紧密相连、优势互动的学科专业。
2.搭建院政企共同建立的科研合作平台
近年来,学院以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发展为服务方向,积极开展平台建设,以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的需要为依据,依托自身师资、专业和学科优势,积极搭建了一批政产学研合作平台,包括浙江省浙南作物育种重点实验室、国家大宗蔬菜产业技术体系温州综合试验站、浙江现代农业中小企业研究基地、温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实验室、温州市农产品加工重点实验室和温州市设施蔬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这些平台的构建,为我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了良好的运行载体和合作通道。
我院与温州各市县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校地合作项目,进一步巩固了瑞安阁下榨菜生产基地、苍南的番茄生产基地、平阳的水稻示范基地等5万亩的农村科技示范基地。以苍南、平阳、瑞安、市郊等四大番茄基地为基础,积极推动番茄生产“扩面、增产、提质”,努力提高番茄在蔬菜产业中的比重。成立以温州科技职业学院为主体的番茄重大项目科技联合攻关组,切实为我市番茄产业的提质升级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与瑞安科技局共建的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针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亟需解决的问题,开展校企合作、联合攻关,在国家863、省、市重大课题等立项方面取得了突破和进展,同时还承担瑞安市课题9项。
3.培育具有良好合作前景的重大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
近年来,我院承担了国家十一五支撑项目“农林入侵物种区域减灾与持续治理技术”,国家基金子课题“白叶枯病菌条斑病菌小种与寄主品种抗性鉴定”,国家一级子课题“水花生区域减灾与持续治理技术”,国家二级子课题“Q/B烟型粉风的区域减灾与持续治理”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小麦、水稻重要农艺性状的分子设计及新品种培育推广”。通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合作和开展,拓宽了我院科研方向和研究思路,开阔了研究人员的研究视野,为进一步开展高层次的科学研究奠定了基础。 围绕浙江农业特色、推动省内农业发展为中心,我院科研人员对水稻、甜玉米、花椰菜、番茄、草莓、榨菜和盘菜等作物开展了高层次的研究,承担主持了20余项省级项目,如“番茄种质资源创新和高品质、抗TLCV新品种选育”、“番茄黄化曲叶病毒(TYLCV)抗源材料鉴定、创新与利用”、“花椰菜雄性不育系的选育与利用研究”、“ 花椰菜细胞工程育种技术及其新组合的开发利用”、“早籼稻新品种选育”、“甜玉米新品种金玉甜1号高产栽培技术和推广应用研究”、“鲜食型榨菜种质创新及新品种选育技术研究”和省基金项目“水杨酸诱导草莓抗白粉病害及其诱抗机理的研究”等。通过这些课题的研究,推动了我省粮食、特色蔬菜等作物的快速发展,为我省特色农业发展作出了不小的贡献。
此外,通过联合开发和技术推广应用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的物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如水稻“K优117”转让后,2006-2008年3年累计推广面积68万亩,产生经济效益3392万;主持项目“水稻生态高效栽培技术研究”增加经济效益24907.8万元;主持项目“水稻种质资源征集、鉴定、评价、保存和开发利用研究”产生经济效益51852.3万元。2010年与浙江农科种业签定“Y两优689”合作开发协议收入45万(技术转让费总额100万,分期支付,后按每公斤种子提成0.9元收取);综合防控技术体系“清洁田园+50目防虫网覆盖+黄板预警+适时用药”在全国幅射推广10万亩次,产生了极其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总之,我院浙南作物重点实验室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稻、麦、玉米、花椰菜等品种年推广面积在100万亩以上,新增经济效益在4000万以上,深化了科技创造能力,为推动浙江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辐射作用。
4.培养出扎根企业、服务地方的学术科研骨干
通过近年来的校企合作和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我院逐渐培养了如吴振旺、许立奎、宰文珊、张永鑫、潘彬荣、成宇等一大批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地方支柱行业享有盛誉的学者、专家和农艺师。通过积极开放实验室和试验基地,与企业开展合作,为地方经济服务,同时也派生出一批优秀的科技特派员。他们与县(市、区)农业局和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共同举办了农作物栽培、病虫害防治等农业技术培训,将专业知识运用于实践,很好地服务地方;科技特派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受到省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肯定和好评,2010年我院获得省优秀特派员7名,市优秀特派员6名。
五、展望
总之,高职院校科研管理要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就要从全方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科研激励机制,充分挖掘高职院校科研人员的科研潜力,并且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这样才能使科研激励机制真正发挥其激励效果,同时推动高职院校科技事业的发展。地方高职院校的发展离不开地方经济的支持,如何使高职院校的科研服务地方社会是以后仍需继续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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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倩 地方高校科研管理激励机制现状与问题研究[J].山东文学.2009(4):17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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