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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的养老一直是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以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为核心的养老模式,然而,随着社会转型和城市化的推进,促使城乡的社会流动空前加快,大批农民离开(失去)土地、离开家庭来到城市从事非农职业。由于市场和政策的原因,进城的农民养老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主要体现在: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和农村子女进城务工“空巢家庭”的养老问题。
首先,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传统的土地养老模式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传统社会,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来源,也是农民的养老保障。城市化进程中,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由此而生。从1990年至今,失地农民已经远远超过4000万人。这些“失地农民”已经失去了原来的土地保障,因此,他们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但是,又没有享受市民待遇,特别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而以养老保障最为紧迫。
其次,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青壮年农民大量流向城市,农村“空巢家庭”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提出挑战。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进城务工农民已超过1.3亿人。留守的父母则成为空巢家庭,其经济来源、生活照料以及精神、心理慰藉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问题。
城市化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截至*年末,我国城镇人口的比重已经达到44%。中国在本世纪50年代要全面实现现代化,届时,中国的城市化率也将提高到75%左右。这就意味着从现在开始,我国城市化率将以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即每年将有1300万农村人口离开土地、离开农村转移到城市。因此,要从战略的高度、从城乡统筹的角度出发考虑农村的养老问题。
失地农民养老方式的积极探索
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显然不能以土地养老的方式来解决,必须探索新的养老方式,各地在这方面都有了一些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完善“以土地换保障”政策,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以土地换保障”是指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我国城市化是政府主导下的城市化,对农民来说,失去土地是被动的,政府有责任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资金单靠国家财政拨款是行不通的,因此,应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分担责任。集体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以下两方面:一是征地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部分土地补偿费。二是乡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包括集体资产改制中收回的价值形态的资产及股权收益、租赁收益等。个人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征地补偿所得和农民的日常经济积累。这种筹资模式符合当前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而成为许多地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普遍采用的模式。
第二,直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失地农民是不同于“农民”(纯粹意义上的农民)又有别于城市居民的边缘性群体。他们已经不再享有土地保障,也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因此,在农民失去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之后,就应该将其转为城市居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从根本上解除农民对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的担忧,可以很大程度减少因养老问题产生的城市化阻力。同时,“失地农民”最终要纳入城市居民范畴,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障的顺利接轨,铺通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道路。
第三,继续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在经济比较发达的部分农村地区,如果其养老保险条件比较完善,该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之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失地农民的同意,可以将其继续纳入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
农村“空巢家庭”的养老问题
无论从传统还是现行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仍为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农村老人的老年生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要依靠子女。但这种延续了几千年的家庭养老在当前城市化的进程中遭到了挑战。城市化给我国农村带来的“空巢家庭”在养老方面已经不能援用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
从长远来看,要加快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实现农村养老的社会化。“空巢”老人不能再依赖家庭养老,必须更多地借助于国家、社区的力量。社会化的养老方式是与现代化社会相适应的、能有效地分散风险的制度。目前我国农村老人养老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家庭赡养,而子女的外出务工往往并不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援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就意味着留守的空巢老人如果单纯依赖家庭养老则有着比较大的风险和不可预见性。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在全国试推行十多年来,尽管目前大部分地区都遇到不少困难,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只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农村实际,加以不断调整和完善,对于解决农村空巢家庭的养老问题将是一个有效的制度保证。
加强农村社区引导,发挥社区为空巢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与网点。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在我国目前二元社会结构依然存在,政府一时难以承担农村养老保障的庞大费用,而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弱化的形势下,社区养老服务是可能推行的较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形式。一方面,可以促进家庭保障功能的社会化;另一方面,能够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城乡整合”的桥梁,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莫定基础。老年人生活在社区,对社区具有地缘上的归属感、参与感,并有心理上的认同,容易接受社区提供的日常衣、食、住、行等生活料理、定期体检、医疗保健服务、健身娱乐活动、精神心理健康活动、应急服务等各种养老服务。这些都可以在广大农村推广。
论文摘要: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如今,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已经陆续进人老年生活阶段,为了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提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本文从社会保障学角度,分析这一制度从全面实施到现在所取得的养老保障作用和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加强这项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全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已累计有3 000多万户,农村双女户家庭达1 000多万户,预计以后每年还将新增独生子女户约350万户,双女户约100万户。这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取得成效的结果,成功地遏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力增强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如今,率先响应国家号召、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已经陆续进人老年生活阶段,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与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解决进人老年的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问题和生活困难,同时也为了进一步稳定低生育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奖扶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标准进行直接奖励扶助,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2004年开始,“奖扶制度”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贵州各选取1个地区(州、市)进行试点;2005年,国家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2006年起,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奖扶制度”。
“奖扶制度”是近年社会科学研究关注的题目之一,人口学、经济学、社会学学者以及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等,从各自的角度对这一制度展开了研究。本文将从社会保障学角度,分析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有益探索的“奖扶制度”从2006年全面实施到现在,到底取得什么样的养老保障作用,这项制度还存在哪些不足以及如何加强这项制度建设。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养老保障作用
(1)保障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有国民基本权利和待遇,体现了公平性。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这里所指的公民,不仅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农民,当然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央政府建立“奖扶制度”,体现了贡献(牺牲)、回报(补偿)的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曾经为国家控制人口做出了贡献,这些人到了晚年,出现了一些生活困难,国家给予这部分人一定的补偿,这体现了奖励扶助制度的补偿性和公平性。
(2)实实在在地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据了解,当初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家庭有80%处于经济不宽裕的状态,95%的老人生活有困难。“奖扶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年可以拿到最低600元的扶助金,这对于人均年纯收入仅仅只有2 936元(2004年)的农民来说,不是小数目,约占到其年纯收入的1/5。可以说,“奖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目标农户的预算约束,明显改善了其家庭经济状况,部分缓解了他们晚年生活的后顾之忧。
(3)有利于转变旧的生育观念,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建立“奖扶制度”,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以奖励少生代替处罚多生,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是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转变旧的生育观念,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性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面狭窄,养老保障对象过少
现行“奖扶制度”实施对象锁定为60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对于一些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除外)来说,就不能得到奖励款。如:(1)一女一男家庭。(2)半农户家庭。即夫妻中有一方是农村户口,另一方是城市户口,不能得到奖励。(3)抱养子女家庭。指部分因终身未曾生育而合法收养子女的家庭。(4)再婚家庭。有相当一部分再婚家庭的子女数超过了规定的子女数,从而导致其手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家庭得不到奖励。(5)城中村家庭、郊区家庭,他们正在失去土地,也正在逐步地、大批地转为城市人口。但是,他们却不能象多数城市居民那样,很快能够得到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或享受相关的社会福利,他们由于成为了城市人口,也就不能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其它优待优惠政策。这样,许多人就不愿转为城市人口,从而影响城市化的进程。这些规定无论从计划生育角度上看,还是从情理上说,都有失公正,也不符合计划生育普惠性的特点。其实,他们同样为稳定中国低生育率作出了贡献,应该得到奖励。
(二)奖扶的金额标准偏低.对群众的养老保障作用有限
奖励扶助金相比医疗、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等补助相对偏低,加之物价的上涨,每月50元的奖励扶助金已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难以起到养老保障作用。
(三)确认奖扶对象的程序过于复杂,行政成本高
“奖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奖扶对象的资格审查是村、乡镇、县市三级审议、三级公示、三级建档。这样确实能够保证质量,但它却是以较高的行政成本为代价的。据一些地方反映,奖扶制度的行政成本很高,甚至占到了奖励扶助金额的30%-40%,而且,很多地区没有将奖扶制度的执行成本单列,而是与计生部门常规工作的行政费用混在一起。因此,无法考察奖扶制度的实施效率。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措施
(一)扩大奖励扶助覆盖面,提高奖扶金额标准
政府应该充分考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情况,在国家财政允许的条件下尽量放宽奖励扶助条件,使那些为计划生育事业做出过奉献、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充分享受到国家的奖励扶助待遇。而且,奖扶的年龄依据城市人口退休的年龄规定,男的60岁,女的55岁。因为,农村有些人五、六十岁身体状况就不好了,有的已经不能下地干活了,尤其是妇女。另外,应该把现在的奖扶金额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 200元。而且,从长远看,奖扶的金额标准也要考虑未来物价水平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适当时候进行调整。为了保证奖扶资金的筹集,可以采用有些专家学者主张的三个途径来筹资:(1)开卖全国计划生育彩票,收人用于设立人口奖励基金;(2)在大多数税种上开征计划生育附加税;(3)开征城镇房地产年税。据测算,只要设计、管理得当,这笔钱足以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扶助问题。
(二)简化奖扶对象的确认程序,降低行政成本
奖扶对象确认过程应当适当简化程序,可考虑在村一级,只需村民小组评议结果就可以上报,两级公示(村级初选结果公示和县市级审批最终结果公示),一级建档(只在县市建档)。在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中间操作环节,便于相关部门的协调,从而降低实施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提高奖励扶助制度操作的效率。因为一项政策实施情况如何,既要看社会效果如何,又要看控制成本。
(三)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体系
第一,制度运行过程公开化操作。首先是奖扶条件公开,加强宣传力度,使每个农民都明白奖励扶助的条件,都知晓奖励扶助的标准。其次是资格确认过程公开。最后是结果要公开,对资格认定情况、奖励扶助情况都要张榜公布。第二,加强资金流程监督,要进一步明确奖励扶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截留挪用,不得用奖励扶助资金抵扣税费、债务,不得强迫储蓄等。第三,加强群众监督,特别是要动员群众广泛参与资格确认过程。第四,建立具有奖惩作用的激励制度。通过制度的激励,防止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相关主体目标及约束不同而造成制度的扭曲和异化,确保实现最初的制度设计目标。
(四)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一,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纳人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我国从2009年开始,在10%的县(市、区)进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这10%的县(市、区)试点并没有覆盖全国所有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为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持续性,政府应该把全国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纳人养老保险试点范围,而且,对于有些困难家庭无法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也应该代缴。
第二,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计划生育家庭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不可避免地给一些计划生育家庭带来生活上的特殊困难。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遭受独生子女天折、伤残、重病等情况,尤其需要政府和社会对其进行救助。可以通过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采取政府投人、社会捐助等形式筹措资金,重点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补助、养老保障等方面进行社会救助。
第三,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求职专窗制度。人口计生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托当地经济实体,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就业培训基地,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实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帮助落实小额贷款并给予小额贷款贴息。
论文摘要:“新农保”之所以“新”是缘于其确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农保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命脉”,制约着该制度的全面覆盖和高效开展。因此,拓展筹资渠道、增强筹资能力是现阶段“新农保”关注的重点。在金寨县城市化进程的背景下,以农保资金筹集为出发点,将征地补偿费部分转入农保基金将是一条新型有效地融资渠道,同时也是对“新农保”基金筹集机制的一项创新研究。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同时对促进农村地区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相比较而言,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具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鲜明特点。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开展现状
(一)积极筹备试点推广工作
金寨县自2003年起便开始筹划县城新区建设工程,至今累计完成了20多项市政工程建设。近三年来,县城新区累计征地2 590亩,先后出让经营性用地284亩,获收益3 365万元。大规模的城区建设,征用了大量农田和山地,导致了失地农民不断增加。就在探索建立失地农民安置保障的长效机制和途径的同时,国务院开展了“新农保”的试点工作,金寨县也被划人了试点县的行列,为确保惠农政策尽快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农村老年居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金寨县积极筹划安排推进“新农保”的试点推广工作。“新农保”是惠及全县农村群众的“惠民工程”,是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养老保险问题的重要举措。当务之急则是结合当前城市化、老龄化现状研究讨论具体融资方案,以确保“新农保”制度顺利推行。
(二)开拓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
新农保制度建设的速度和保障水平取决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与方式。金寨县“新农保”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和农民两个方面。为了实现新型农保制度的跨越式发展,县社保局正在通过理论、政策和制度的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比如,将政府和农民潜在的社会保障资源激活为现实的社会保障资源,以形成稳定的政策和资金保障。
农保基金作为退休农民的“保命钱”,应通过管理程序的科学设置,防止保险基金的流失,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实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正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金寨县新型农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的范围目前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随着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从最初只限于国内银行存款、股票、国债等几个品种,到开始实业投资和股权投资,金寨县社保局也正致力于开拓多元化的农保基金融资渠道。
二、征地补偿融入基金筹集机制
(一)创新机制的提出
1.土地补偿发放随意性较大。按照金寨县现行发放办法,是由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分配方案,最终按照分配方案直接发放。而这样做会使补偿金完全分流到每个农户手中,同时也会将每次的补偿金分光发尽。如此下去,则会对失地农民未来的生活构成巨大威胁,极易催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对于土地补偿这类共有的资金,应当提留一部分用于公共福利和公共设施开支。而从当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不足而言,从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农民的养老保险不失为一种可行有效的方式
2.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是前提。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研究表明,在失地农民中,生活水平下降的占60%以上,生活水平较征地前提高的不到10%。这说明政府应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失地农民补偿机制和补偿标准,同时也要引导失地农民对土地补偿进行科学有效的运用从而使其享受到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共同成果。科学的补偿标准由国家及地方政府根据实际国情民情而定,而征地补偿的有效运用却可以由地方各级政府灵活掌握。事实上,对于征地补偿是否得到有效运用,各级政府并未给予太大关注,或者有所关注也仅是孤立的看待。本文参照金寨县“新农保”资金筹集运作中出现的资金筹集不足、覆盖面不广、保值增值困难等问题,同时结合一些学者专家的观点和金寨县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补偿金使用发放随意性较大的现状,提出了一条新的规范化融资渠道—将城市化进程产生的征地补偿费部分转入“新农保”基金社会统筹账户,由全县农民共享这一统筹基金。
(二)创新机制形成机理分析
1.构建长效保障机制的内在驱动。城市化的加快发展导致了失地农民的大量增加,金寨县县政府为了保障新区建设下失地农民的正常生活和确保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向失地农民发放一次性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短期内,一次性的补偿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但从长远来看,由于失地农民受教育水平低,失去土地后缺乏再就业技能,再就业比较困难。这种补偿办法只是侧重考虑失地农民暂时性的生活问题,并不能对失地农民形成长久的保障机制,失地农民普遍出现了坐吃山空的境地,这么一来土地补偿也就违背了其保障农民生活的初衷。因此,对土地补偿费加以合理利用,采取从政府、征地单位、农村集体、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费中各划出一部分资金转入“新农保”基金的办法,将会较好实现失地农民的长效的社会保障机制。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机制的资金划转对象是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但并不能就此将划转的资金全部用于为失地农民建立农保基金。如果认为是谁失地得补偿谁受益的话,则会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征地补偿转人农保基金的部分应为全体农民共同分享,应有利于构建惠及全县农民的长效保障机制。
2.缓解政府财政负担,扩大惠及范围的迫切要求。当前正值金寨县“新农保”推广时期,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来讲是一件大好事,但政府财政资金不足是最大问题。由于“新农保”的资金需求呈刚性发展趋势,地方政府的财政在维持其他公共事业方面支持较大,因此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撑便显得力不从心。虽然新的养老制度需要让政府承担一部分责任,但不能据此完全指望政府。在此背景下,如果不切实际地大包大揽,最后则只能是好心办坏事,或者好心办不成事。因此,结合当地县情设计出灵活实用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对于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以及提高“新农保”的保障水平具有现实意义。
据了解,目前广东中山的三角镇在土地征用过程用土地补偿金为被征地农户购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而在此之前的征地补偿金除了发放给村民之外,还会按照比例提留一部分作为集体资金,这部分资金一般不发给村民。而新模式实行后,村集体拿出部分提留资金给征地农户购买农保。征地户土地补偿金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机结合虽然有利于减轻失地农民的负担,但这只是出于对失地农民的单方面的考虑,并且筹集的资金极其有限。将村集体留存资金和政府单位获得的土地流转资金、失地农民个人获得的部分汇聚起来按一定比例提取并转人“新农保”社会统筹基金,能够有效缓解政府财政负担、扩大惠及范围,并最终形成让全体农民受益的长效保障机制。
3.促进农村居民广泛参保,提升保障水平的有效途径。《金寨县新农保实施办法》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每人每月可享受国家给予的55元基础养老金。这里的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承担,是新农保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即使已经年满60岁的老人和没有全部或只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居民,都可领到这部分适时调整的基础养老金。这项规定,使得新农保吸纳了绝大多数农村老人参与积极投保。基于此项规定,探索将征地补偿金划转入“新农保”基金社会统筹账户将是增强吸引力的又一举措。
在发达地区集体经济力量较雄厚,集体补助是农民缴费的巨大支持,永久计人个人账户则给农民吃了定心丸。相对较落后且城市化进程比较快的农村地区,集体补助力度较小,但集体可支配的征地补偿金数目较大,将这部分资金划人农保账户则能很好提升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但如若将补偿金按照相对发达地区的经验永久计人个人账户则会产生如前文所述的不公平现象。而将其转入社会统筹部分则能从筹资机制上为覆盖人群最大化提供保障。这将很好解决不公平问题,同时也能促进农村居民广泛参保,提升保障水平。
4.农村地区社会公平的呼声。目前金寨县新县城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对应的征地收人比例大致为:农民个人5%一15%,农村集体25%-30%,政府机构得60%—70%。这表明,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只能得到政府和征地单位支付的数额不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而政府及其机构通过招商引资等获得的补偿低则是农民获得补偿的7倍,高则达到14倍。而创新机制基于社会公平的角度,要求对农民自身、集体及政府机构获得的补偿进行划转时的比率实行差异化界定。同时将资金划人社会统筹账户为全体农民共享,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和对农民的充分保障。
一、指导思想
为切实贯彻落实《办法》和《细则》,进一步改善农村水环境,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有序平稳推进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管理目标
年度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范围为江东市、清水坝、颜家庙3座中型水库和喉咙管、柳溪等18座小(一)型水库的禁投和珍珠养殖转产。通过对上述水库实施综合整治,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年底转产珍珠养殖面积1.5万亩,不再新增珍珠养殖面积。
三、工作步骤
(一)摸清水库投肥养殖基本情况。各有关乡镇在年3月15日前将有关资料和文件报送县水保办
(二)清理和修改水库养殖合同。年3月15日前,完成全县农村饮用水重点保护水源所涉及的水库养殖合同清理。承包人愿继续承包进行养殖的,应修改合同,增加禁止投肥养殖条款;对承包人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发包单位和承包人可以协商终止合同。
(三)转产珍珠养殖面积。年3月底以前,将转产珍珠养殖面积1.5万亩的任务分解到乡镇,相关乡镇要依法通过变更或终止合同、变卖等途径,在年底以前完成珍珠养殖转产面积任务。到期的珍珠养殖合同,不得续签;不得增加新的珍珠养殖面积。
(四)设立“四禁”警示牌。在年4月1日前,完成全县所有农村饮用水重点保护水源“四禁”警示牌设立,并公告举报电话。
(五)开展污染源调查和整治。年6月1日前,县水保办会同相关乡镇在全县各保护区域内,组织开展本县辖区农村饮用水重点保护水源污染源的调查,根据管理目标、调查情况和各自实际,制定消除污染源整治方案和行动计划。各有关乡镇要严格按照县水保办制定的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落实到位。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里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协管副调研员任副组长,县农办、水利、环保、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卫生、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部署、督导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水保办),办公地点设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调研和起草有关文件,落实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各项政策。各有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1名班子成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建立目标考核、奖惩和监督检查制度。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全县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县水保办在年底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县。年3月12日前,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的制定和,考核和奖惩的依据是水质监测结果。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1、竹业:新造竹61396亩,完成计划5万亩的122.79%。其中耕地造竹36000亩,完成计划3万亩的120%;荒山造竹25396亩,完成计划2万亩的126.98%。推广撑绿竹143万株,完成计划60万株的238%。竹林抚育面积66239亩,完成计划5万亩的132.48%。低产林改造面积10964亩,完成计划1万亩的109.64%。丰产林培育示范工程3554亩,完成计划2000亩的177.7%。
2、畜牧业:全市生猪存栏289431头(能繁母猪16997头),出栏178*7头,同比分别增长2.5%和1.3%,各占年度计划的82.1%和46.4%;大牲畜存栏11438头(牛11438头,能繁母牛4358头;马586匹),出栏1095头,同比分别增长5.0%和24.1%;山羊存栏110*只(能繁母羊5092只),出栏62*只,同比分别增长16.3%和29.6%;家禽存栏89.31万羽,出栏79.10万羽,同比分别增长5.2%的12.0%;家兔存栏34590只,出栏32598只;蜜蜂存栏1520群。禽蛋产量12*.7吨,同比增长10.3%;水产品产量498.5吨,同比增长3.2%。牛奶产量15吨;蜂蜜产量2.2吨。肉类总产量16133.2吨,同比增长2.9%;实现畜牧养殖业产值176*.8万元,同比增长3.1%。
3、石斛产业:新栽石斛面积500亩,完成年度计划1000亩的50%。其中新增10亩以上大户5户,面积80亩。
4、种植业:据各乡镇统计,辣椒种植22487亩,完成计划的112.44%;商品蔬菜种植24345亩,完成计划的97.38%;茶叶种植1000亩,完成计划的100%;优质稻种植35000亩,完成计划的100%;脱毒红薯种植3292亩,完成计划的1*.28%;糯玉米种植4500亩,完成计划的1*.14%。
5、市级龙头企业:新宇、新锦、胶合板、天明、联发公司,五家龙头企业。上半年,企业总产值为8942万元,完成计划21000万元的42.58%;总销售收入为9243万元,完成计划15550万元的59%;总上缴税金173.8万元,完成计划325万元的53.47%;企业税后利润为40.1万元,完成计划85万元的47.18%。收购当地原材料价值3920万元,带动农户为2.92万户。
(二)畜牧产业继续巩固和加强规模养殖,抓好养殖大户和养殖基地村,搞好畜牧小区建设,加大以生猪的为主的品改力度,扩大优质禽基地建设。
(1)加大生猪品改力度,全面推广生猪三元化生产。半年来,共引进推广良种公猪45头,引进良种母猪2596头(其中外二元母猪1469头);全市累计内、外二元母猪达到12172头,占能繁母猪数的71.6%。巩固和建立生猪品种改良点55个,其中人工授精点35个;淘汰本地公猪8头,劣质母猪2932头;完成良种猪配种18538窝,其中直配7*5窝,人工输配11493窝,人工输配率达62.0%;完成三元杂种15762窝。推广杂交猪21.79万头,其中三元杂交猪16.8万头,出栏三元杂交猪12.6万头。同时加大优质家禽的推广力度,半年来,引进和推广良种禽59.59万羽。
(2)优质禽基地项目建设。按照项目设计要求,于4月中旬完成新建养殖小区的规划选点、组织动员和养殖小区大户配套圈舍的新建、改扩建和清理消毒工作,5月上旬开始鸡苗投放。现已建成乌骨鸡养殖小区22个,100羽以上养鸡大户319户,投放乌骨鸡苗6万余羽。
(3)养殖小区建设工作。为了引导农户走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经营道路,创建我市无公害畜牧产品名牌,今年开展了以生猪、优质家禽、牛羊和稻田生态养鱼为重点的养殖小区建设,对养殖小区农户的养殖贷款进行财政贴息,搞好技术指导,积极帮助养殖小区建立各类养殖协会,培植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提高农民发展畜牧业的组织化程度,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据统计:目前全市已初步建成各类养殖小区45个。其中商品猪养殖小区10个、二元母猪养殖小区5个、家禽养殖小区22个、稻田养鱼小区6个、牛羊养殖小区2个。
(4)继续巩固和加强规模养殖大户和养殖基地村建设,整体推动全市畜牧产业化建设进程。按照市委、政府加快畜牧产业化建设的要求,市畜产办、畜牧局认真贯彻了有关发展畜牧产业的优惠政策和会议精神,加大了指挥协调、督促指导、技术培训等工作力度。从检查和反馈的情况看,全市绝大部分乡镇办严格按照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办法,将工作任务、帮扶对象逐一落实到单位和干部的头上,且工作扎实、服务到位,整体工作呈有序发展态势。据统计:上半年,全市共有养猪大户5636户,其中5—9头的大户4822户,10—49头大户730户,50—99头大户80户;100头以上大户4户,5头以上二元母猪大户430户;100羽以上养禽大户1338户,500羽以上大户39户;10头以上养牛大户13户;30只以上养羊大户149户;养兔大户23户;2亩以上生态渔业示范大户11*户;建成养猪基地村21个,养禽基地村16个,生态渔业基地村8个。
(三)加大土地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不断优化种植结构。
1、土地流转。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近年来,我市依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了土地流转38*7亩,占全市耕地面积2*484亩的18。68%;今年土地流转面积为11456亩,占历年来土地流转面积38*7亩的30%。
农村土地流转反映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性。近年来,我市随着土地延包政策的落实,农村劳动力向非农农产业转移的步伐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日趋活跃。土地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断流转。土地流转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土地流转是构成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条件,是土地相对集中和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保证。
2、农业结构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一是在抓好粮食生产上开展结构调整。在继续抓好农业结构调整,稳步抓好粮食生产。按照“稳定面积、优化结构、提高单产、节本增效”的方针,稳步发展粮食生产。实施“三个万亩”(3万亩优质稻、3万亩脱毒洋芋、5万亩优质蔬菜)工程,积极推广良种良法和农业适用技术。推广脱毒红薯3250亩,遵糯1号2000亩,再生产5万亩,杂交水稻16万为亩,杂交玉米4万亩。二是提高复种指数的前提下,抓好结构调整。首先抓好在远厚、长期、长沙、白云、复兴、大同、官渡、天台等乡镇,抓好脱毒洋芋下田,推广稻田全覆盖栽培技术,扩大种植面积,促进农民增收。其次,在市中、文华、天台、复兴、大同、官渡、长沙等乡镇,抓好优质蔬菜生产,实施蔬菜下田;再次是抓好林下种草,缩小小麦、油菜种植面积,增加洋芋、蔬菜、饲草种植面积。三是抓好农业增收的前提下,抓好结构调整。利用自身优势抓好竹产业和旅游业。今年实施造竹工程5万亩,其中退耕造竹3万亩,荒山造竹2万亩。
(四)积极抓好石斛产业,培育和发展优势产业。
一是抓好石斛老基地的整合改造与完善设施建设。今年对旺隆镇盐井口基地和张家湾基地进行整合与改造。针对石斛基地的基础设施脆弱问题,帮助规划基地道路、水池修建,遮荫树栽植、修剪、石斛补植,现场指导搞好石斛栽培管理和病虫害防治。二是协助配合*市信天石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完成旺隆镇新春村泥池沟石斛A级基地的场地建设和房屋修建,抓好种植资源圃、石斛扦插苗圃、石斛组培苗驯化等。三是抓好GAP基地建设。根据药农的实际情况,建立了林药立体种植和果药立体种植GAP示范基地2个,核心面积300亩,辐射面积1*0亩。
(五)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积极争取项目资金。
为了加快农业产业化建设,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大农业政策性投入,推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遵义市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领导小组要求,按照遵府办发[20*]55号文件(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下发了[20*]4号文件《关于申报农业政策性贷款项目的通知》,按照申报农业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范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认真筛选推荐,经市农产办汇总,全市申报农业政策性贷款项目17个,所需贷款2366万元,其中种、养殖项目5个,农产品加工项目12个。
(六)目前农业产业化建设工作遇到的困难和存在问题
1、畜牧业:
(1)全市的畜牧业发展畜禽销售渠道不宽、规模小,信息不灵,组织化程度不高。
(2)畜禽品种结构,布局不尽合理,给防疫、检疫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饲料资源供不应求,对养殖户特别是规模大户造成较大的饲料组织压力。
(4)少数乡级政府对防疫重视不够,防疫经费投入不足,给动物防疫工作带来困难。
(5)兽防队伍不稳定,防疫员报酬低,有些从事多年防疫工作的人员改行从事其他职业,防疫人员退休后没有一分退休费,所以导致防疫员不安心兽医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