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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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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范文第1篇

一、工作任务

㈠落实结扎、上环等长效节育措施。这次冬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抓结扎,特别是纯女户和已生育二孩的再婚夫妇的结扎。同时,注重抓好上环、孕检等经常性工作。根据报表和省、市检查分析,目前全镇40周岁以下生了二孩以上应结扎未结扎的对象有184人(包括历年来不宜结扎的),应上环未上环的221人(包括历年来不宜上环的)。集中服务活动期间,各村(社区)必须完成下达任务的100%。

㈡落实流引产补救措施。冬季计划生育工作仍然要把流引产作为主要任务。以查环查孕为突破口,逐一排查隐患,想方设法确保40岁以下孕检率达90%。发现政策外怀孕千方百计地落实好补救措施。

㈢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这项工作作为本次集中服务活动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法院强制执行的职能作用,依法开展社会抚养费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切实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征收费到位率达70%以上,立案率达100%,征收面达100%,为计划生育工作打造声势,强化保障。

二、工作重点

㈠重点手术:

1、结扎;

2、补救措施;

3、上环。

㈡重点对象。包括三个方面:

1、纯女户、再婚户和35岁以下有男有女户应结扎的;

2、已违法怀孕的;

3、外出和两次以上未参加孕环情监测的。

㈢重点单位:

1、工作相对被动的村(社区)委会;

2、村支两委战斗力不太强、计划生育工作意识差的村(社区)委会。

㈣服务对象和内容:

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所有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随访,开展一次孕情、环情检测,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三、工作步骤

各村(社区)应迅速召开好村支两委会议,摸清工作底子,并迅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镇党委政府坚持半月一次通报工作进度。11月下旬镇党委政府将组织督查讲评。对部分工作基础差、完不成预期目标的村(社区)进行重点指导,督促落实到位。

四、工作责任分解表

五、工作措施

各村居将落实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的对象分解到人,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奖罚到人的工作机制。集中干部力量和工作时间,实行乡镇党政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对象的联点责任制。对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有力、任务完成好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差的要追究责任。注重突出重点。突出抓好节育手术和补救措施的落实,对于外出多年和已脱管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加强与其现居住地的区域协作,对象的婚育情况掌握清楚。流入人口落实免费孕检、上环和结扎手术,违法怀孕的及时落实补救措施。落实经常性工作与落实集中活动任务相结合,确保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推进。各联系点干部和联系点村要积极做好对象的思想工作,把工作落实到位。对落实手术的育龄妇女要做好随访工作,来访群众热情接待。为广大育龄群众在生产、生活、生育方面做好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工作。

六、组织领导

成立工作指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办公室主任:

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范文第2篇

一、思想准备

年月5日,街道计生办召开了年流动人口专项整治动员会议,会议强调了以社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信息采集、计划生育政策宣传、重点排查政策外怀孕及生育人员的重要性。会议动员所有社区计生工作者在年做好第四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了在结合本社区实际之下整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鼓励基层工作人员增强积极性与凝聚力,团结合作,竭诚服务。

二、行动准备

社区主任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召开年第四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明确了年流动人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通过了整治行动方案和人员分工名单。会后,由计生节育保健员和社区警务室人员组成的工作人员队伍再次明确了分工,分为了九个小组,两名节保员与一名警务室联防队员为一组,划分区域,分工包干,每天傍晚四点各自就位,准备开展工作。

三、行动实施

月10日,行动正式开展起来。由一名领导小组成员带领一组节保员员和警务室联防队员开展入户调查工作,通过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的形式,摸清辖区内流动人员计生动态,找出重点关注对象。

对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信息采集的同时注重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孕情和生育情况。向无证或证件过期人员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补办通知”,督促其尽快办理或获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针对拥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查看其结婚证、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齐全者可办理管理服务卡,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对于流动人口怀孕妇女,重点关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准生证件,凡是不符合政策,属于计划外怀孕的,则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落实补救措施,告之其采取补救措施的就近医院和服务机构地点及免费政策,同时向上级计生办通报情况。

对于违反政策生育人员,查问其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对于无法出示缴纳证明者,进行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同时记录其相关信息,上报上级计生部门。

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中央、省、部队驻沈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企业计划生育的主管部门。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央、省、部队的企业,非市计生委直管局(公司)下属企业和区、县(市)属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对市计生委直管局(公司)下属企业实施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大型宣传活动;

(二)计划生育宣传品订购;

(三)避孕药具的发放和指导;

(四)协调处理计划外怀孕工作。

第五条  市直局(公司)全面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做好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协调处理计划外怀孕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可建立由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内部各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做好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与考核,并与所辖部门的主要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企业法定代表人要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证,并保证育龄职工合理的计划生育待遇的兑现。

第八条  企业应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2000人以上的企业可设2名以上计划生育干部。500人以上的企业可设一名专职计划生育干部;500人以下的企业,需设兼职的计划生育干部,并保证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应享受的待遇。

第九条  计划生育干部要精通本职业务,适应工作需要。市直局(公司)及企业每年可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方法,对不同层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至少培训一次。

第十条  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原则上不能下岗。

第十一条  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对象主要为育龄职工:

(一)在岗职工(包括合同工、季节工、半年以上的临时工等人员)。

(二)下岗职工(包括停薪留职、休长假、长病假、息工待岗等人员)。

(三)离厂职工(包括辞职、辞退、除名、解聘等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对育龄职工要进行分类管理,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每年对已婚有偶女职工进行两次孕情普查,男职工半年返一次计划生育回执。

第十三条  凡下岗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须进行当月孕检,确认无计划外怀孕并落实节育措施后与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方可办理离开企业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在下岗育龄职工离开企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职工的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女职工当月孕检单等书面通知职工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并索要回执。同时通知职工配偶单位,以便配合管理。对下岗职工,企业与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走访,实行双重管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企业发出的下岗职工书面通知及有关材料后,要及时接收,同企业配合管理,并在七日内返回执。

第十六条  离厂职工在办理离厂手续时,原企业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职工的婚育状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女职工当月孕检单等送达职工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其计划生育管理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时通知职工配偶单位配合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解聘或开除已经计划外怀孕的职工,必须落实计划生育补救措施,否则,出现计划外生育由原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  对因不知下落开除、除名的职工,在开除、除名后该职工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由原企业负责。

第十九条  解体、倒闭的企业,应将职工的婚育状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时通知职工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后两个月内发生计划外怀孕的,企业应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补救措施工作。

第二十条  凡没有完成计划生育工作指标的企业,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因计划外生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范文第4篇

一、我县贯彻执行《条例》基本情况

(一)积极开展宣传工作,确保《条例》宣传到位。

通过这次检查感到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宣传贯彻实施《条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阵地宣传。充分发挥县委党校、人口学校等宣传阵地作用,先后举办各类培训16次,组织研讨8次,培训人员达上万人次。二是借助媒体宣传。每逢世界人口日、男性健康日等计划生育重要节日,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三是利用载体宣传。在全县各村屯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450块;涂刷宣传标语400余幅;出动宣传车100 余台次;成立计划生育文艺宣传队,开展《条例》主题宣传活动百余次;印发宣传资料10万多份,宣传品入户率达98%以上。四是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多渠道扩大宣传成果。计生局与宣传部、团县委、县妇联、司法局、公安局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宣传咨询活动10余次。五是实施入户宣传。及时对早婚、计划生育管理重点对象入户面对面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对《条例》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计划生育意识明显增强。为我县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依法行政,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管理,规范生育行为。一方面,严格执行生育证审批制度和持证生育制度,另一方面对采取避孕措施失效和拒绝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计划外怀孕的人员动员落实人流引产等补救措施。对拒绝落实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人员给予严肃处理。二是严格把关,规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程序,依法确定奖励资格,并在村组进行公示,做到该奖的一个不漏,不该奖的一个不奖。三是健全机制,规范流动人口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为流动人口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200余件,做到了与常住人口在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宣传教育、药具提供、信息咨询等方面一样对待。四是集中整治,严格控制性别比升高。深入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重点对医疗机构、计生站、药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健全完善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制度,建立b超使用准入制度技术服务机构责任书、医务人员承诺书签定制度,规范医疗行为,有效地控制了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三)关注民生,认真兑现计划生育奖扶政策

(四)加大投放,不断夯实基础建设

二、存在问题

一是我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效机制还未形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抓落实的紧密性、主动性还不够。目前达到低生育水平主要是依靠行政制约措施来实现,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的生育政策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单凭计生部门宣传还不能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二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多数站室技术力量比较薄弱,难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

三是村级服务室建设标准低,服务环境差,个别村目前还没有专用服务室,还不能更好地服务于群众。

四是个别计生干部素质能力有待于进步提高。

五是县乡村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速度较慢,不能更好、更快地发挥作用。

三、针对以上问题,对县政府及职能部门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县政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坚

持稳定低生育水准,逐步建立稳定低生育的长效机制,增强各部门抓计划生育主动生、协调性、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坚持保持低生育水准。

二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保健工作,基本做到了有病治病,没病预防。所以我们必须加强计生人员技术能力,以此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

三是必须加快乡镇服务站及村级服务室的建设速度,改善其服务环境,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了《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