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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的项目或者企业的规模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遗失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第十三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第十五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制定统一式样。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

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分别报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是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查、颁发资质证书。

对已经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及其安全评价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三)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章

第二条

集团公司负责培训外审和企业主要内审专家,参与和督导企业第一次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分、子公司生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把关和外审组织工作;基层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学_和把握风险控制评估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内审工作。

第四条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随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工作同步开展。特许经营项目部应视同发电企业的一个部门(车间),并按要求同步开展内审工作。

第六条

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应纳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确保费用落实。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及基层发电企业。

第二章

第十条

体系运行效果评估

每个要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与流程节点管控情况应一并进行查评,各要素运行效果判定标准如下:

2.目标完成、指标部分完成、不存在重点问题且风险度小于50%,该要素为存在偏差状态。

(二)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效果评估

(1)存在重点问题数超过查评项目的6%。

(3)风险度是否大于15%。

内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内审工作的组织

(二)安监部牵头组织管理和环境单元内审,设备部牵头组织设备单元内审,发电部牵头组织人员单元内审,人资部、总经部等其他部门按责任分工负责相关要素内审。

安监部负责内审的归口管理。

(四)每个评审要素(节点或检查项)应结合企业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设置A、B角。

第十二条

内审培训

(二)内审人员培训应包括: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管理体系规范》、《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要素管控重点要求》,《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对于评估工作的要求。

(四)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内审员。

(一)每年第四季度企业应制定下年度内审计划,确定评估项目,评估内审时间至少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

(三)内审员开展评估工作,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填入内审报告的“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中,依据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整改建议。

(五)单元组长汇总本单元各要素存在的问题,核查重点问题和整改建议,编制本单元内审报告,按时向工作组组长提交。

(七)召开总结会,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第十四条

内审管理要求

(二)内审无问题的检查项要写出管控效果评估;

扣分项必须有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据《指导手册》中的标准进行扣分,不得人为提升或压低分值。

(四)分、子公司要安排专人(或专家)对所属企业内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一)按照分、子公司年度外审计划,每年一季度,进行外审的企业与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外审合同,内容应包括:

2.外审专家组长,外审专家和专业分工。

(二)根据外审企业总容量、机组数量、设备系统复杂程度,火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10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22人;

风电和水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2.水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水轮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1名、自动控制1名、水工建筑1名)。

(三)外审专家组组成

2.专家组由专职专家和在职专家组成,原则上比例各占一半。企业分管生产副职、总工程师和发电部、设备部、安监部主任作为外审在职专家,其他由分、子公司推荐的在职人员,可参加学_评审。

第十六条

外审准备工作

(二)外审专家组长外审前,应对外审方案进行策划,方案应包括评审企业的状况、评审范围(确定不参评项)、评审时间、评审过程控制等内容,并经外审企业的上级公司批准。

(四)接受外审的企业根据外审方案和专家行程安排做好迎检工作,并提供相关记录、资料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外审流程

(二)专家通过问询、文件查阅、现场取证、检验检测等方法开展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汇总编制完成的检查表和重点问题及整改建议上报单元组长。

(四)专家组长组织召开专家组内部会议,综合分析评审结果,协调专业间共性问题,判别问题归属要素,对照标准确认外审不符合项以及重点问题。

(六)召开总结会,外审专家组单元组长、专家组长通报外审情况,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八)外审报告应由外审专家组长报上级公司直至分、子公司。

第__条

外审管理要求

(二)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外审计划。

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分、子公司应书面说明原因,报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

(四)任何人不得人为划定得分率。

第__条

对外审专家的要求

1.必须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最新法规、规程、标准和反事故措施等,掌握外审评价方法、评审标准和依据;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准确、可追溯,提出的整改建议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1.严格遵守外审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外审任务。

3.外审结束,如数归还企业的评审资料。

(三)安全要求

2.必须在企业配合人员陪同下进入生产现场。

评审报告及问题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内、外审报告编写均应按照“四个凡事”要求,落实领导、技术、现场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到检查项目与对应的标准一致、实际工作管控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所违反的规定描述清楚、存在问题对应的岗位人员责任准确。

第二十二条

内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要以文件形式在本企业,并上报分、子公司;外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由分、子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外审企业,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四条

内、外审问题整改计划完成率在第二年(整改年)要力争达到100%;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在第三年必须完成;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以文件形式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上报分、子公司批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外审结束后,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指导手册》提出修改意见,随外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附则

第二__条

水力、风力发电企业,由分、子公司按照具有完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原则来确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的规模(不考虑资产归属)。

(一)50MW以下的水电厂或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的流域水力发电企业。

(三)天然气、太阳能发电企业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待相对应的《指导手册》编制完成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执行。

附件2: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报告(模板)

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安全监管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安全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规范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对于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市)政府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基层机构建设任务,做到“五落实”,即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办公场所落实、办公设施落实、办公经费落实,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建设、交通、农机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下放监管权力,延伸安全监管职能,特别要按照相关规定,逐步将通乡通村公路、城乡燃气(含沼气)、农村建筑施工等纳入监管范围,消除安全监管盲区。

要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安全办主任及安全监管员、村和社区安全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力,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副主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乡(镇)长、副主任是其业务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业务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负责人对其业务分管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村、社区负责人对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网络

(一)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副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单设,也可设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并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配备2至4名专(兼)职安全监管员(人员配备以内部调剂为主),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设立安全协管员。一是在全市各乡镇所辖村设立安全协管员(原则上配备兼职人员1名),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在全市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设立安全协管员,定为公益性岗位,从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群体中择优招录。社区安全协管员的配备使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全市暂配备200个,如有不足可视情况另行研究。

村、社区安全协管员由村、社区直接领导,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办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村、社区的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村、社区安全协管员除正常工资外,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由区、县(市)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适当工作补助。

(三)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建设、交通、农机等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业务指导,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员及村、社区安全协管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原则上每年轮训一次),使之业务水平适应安全监管工作需求。

四、完善和规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清、任务明。一是建立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图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解表、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点)重点监控网络图等3个图表,年初对安全生产责任和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年终严格考核、落实奖惩。二是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台账、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台账、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账、三类人员(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台账、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账、事故管理台账等7项基本工作台账,每季度进行一次补充更新,确保其及时准确反映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三是建立完善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安全生产告诫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报告制度等12项基本工作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补充完善,确保这些制度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各区、县(市)安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实行委托执法,在条件成熟时确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的执法地位,赋予与其监管职责相称的安全监管执法权,保证责权统一。

五、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监管业务工作

(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监管范围内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职责范围以外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县(市)有关部门。

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自5月份进入查摆问题阶段以来,我办(局)根据《市煤冶办(煤监局)关于抓好“创优发展环境年”活动查摆问题阶段工作的实施方案》,切实抓好了查摆问题阶段的各项工作,通过相互查找问题与自我剖析相结合,以及开展“串百家门、听百家言”大走访活动和“找问题、挖根源”大查摆活动,不遮掩、不怕丑、不怕痛,认真地查摆了问题。现将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自我查找和收集的问题

一是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等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是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三是要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转变观念、开拓创新,提高工作人员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是要进一步强化对煤矿安全的现场管理,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六是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二、整改措施

针对收集和自我查找出来的问题,结合实际,我办(局)制定了如下整改措施。

㈠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

强化“机关领导和科室挂点联系县(区)和国有煤矿的工作制度”、“机关领导和科室挂点人员下井规定”、“隐患排查7、15、30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求办(局)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经常下企业和基层检查、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等工作。要求各各级煤管、煤监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为人民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宗旨和意识,增强为煤矿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技术等指导工作的能力和破解实际问题的能力;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提高全市各级煤管、煤监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㈡进一步加大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严格贯彻执行我办(局)制定的《煤矿企业全民安全教育制度》、《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煤矿企业投资入股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煤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定向培养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安全监管人员、驻矿员培训制度》等,制定并下发了全市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计划,以多种制度确保煤矿企业从生产者、管理者、投资人到监管人员的全员培训,大力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㈢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转变观念、开拓创新,提高工作人员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

要求办“局”机关和市煤炭执法监察队、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提高全市各级煤管、煤监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通过学习,转变观念和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树立煤管、煤监工作队伍的新形象。

㈣强化煤矿安全现场管理,求真务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弘扬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按照“说实话、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一是要求办(局)机关和市煤炭执法监察队、各县(区)煤管、煤监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经常深入煤矿企业生产一线,切实掌握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办(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办(局)机关领导和科室驻矿挂点国有煤矿企业和县(区)联系工作的制度;市煤炭执法监察队和各县(区)煤管、煤监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工作人员队伍经常深入煤矿企业排查和整改隐患;

二是为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严格贯彻执行“三级政府、六层网络,安全等级评定,煤矿现场管理,安全隐患和事故处理门槛,安全管理人员淘汰,煤矿技术培训,安监人员“弹骇制度”,十项记录,停产整顿煤矿复产考试,安全监管十查、二十查,安全奖罚制”等“2134”安全工作制度,以及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真正把各项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

三是增强煤管、煤监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决防止和克服工作人员队伍小进则止的自满情绪、怕苦畏难的消极情绪和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的懒汉情绪,正视差距,自我加压,拼搏进取,赶超发展,争创一流业绩。坚持“一切为了煤炭工业的发展,一切为了煤矿的安全生产”,进一步解放思想,紧紧围绕的工作目标,狠抓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把各项工作措施贯彻落实到基层和煤矿企业,坚决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煤矿安全事故指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

㈤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优质服务。制定机关办事工作流程图,市属国有煤矿办事流程图和县(区)、乡镇、村一级煤矿办事工作流程图,并悬挂张贴在办公楼醒目位置。加强对政务窗口的管理工作,对政务窗口提出以下新的工作措施:一是加强政务窗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一名副

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有效的监管、服务、指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打击非法生产行为,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工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全街道安全生产的稳定态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要通过专项行动,在广大企业落实宣传发动、告知承诺、培训教育和安全检查等监管措施,进一步提高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具体工作目标要和求是:

1.安全办、招商办向街道工业园内的所有企业、各村(社区)向辖区内的所有企业发放安全生产告知书,发放率达到100%。所有企业签署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签署率达100%。

2.安全办要配合培训部门加强对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年底参训率达90%以上;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资格证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未持证不得上岗。

3.结合前期街道组织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安全办对街道工业园内企业、各村(社区)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率达到95%以上。

4.安全办、各村(社区)建立健全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档案,实行一企一档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三、工作措施

1.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同志任工作组组长,(派出所)、(工商所)、(电力站)、(劳动服务所)、(司法所)、(招商办)、(安全办)、各村(社区)安全员为组员,具体组织开展这次专项行动。

2.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制。安全办、招商办、各村(社区)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和安全常识等内容逐项告知各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维护员工权益、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自觉接受街道安全办监管和落实隐患整改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对于企业对集中的地区,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要求进行告知,做到监管的有效性。

3.广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安全办、招商办、各村(社区)对区域内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定培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列出人员清单,对于没有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应依法督促其参加关培训;要强化企业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义务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培训任务。

4.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广大企业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情况。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整改期间的安全。通过开展集中安全检查,为做好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打下基础。

5.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档案。招商办、各村(社区)要在掌握本区域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信息资料档案。要及时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主动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工作台帐。安全办要加强检查指导,逐步建立街道、村(社区)二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数据库。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安全办、招商办、各村(社区)要积极组织力量进行全面细致摸排,掌握本辖区内所有企业的底数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生产经营类别、规模及安全管理现状等,为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2.告知承诺阶段。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安全办、招商办、各村(社区)安全生产负责人要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向企业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以及专项行动集中检查的重要意义,提高企业参与专项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扩大专项行动成效。要组织专门力量将安全生产告知书等材料逐个发放到各家企业。同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承诺。

3.全面检查阶段。各村(社区)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全面大检查,并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街道组织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根据情况结合各村(社区)大检查进行。

4.集中整治阶段。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一些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于存在较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应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限内必须对关企业进行复查和验收;对于按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应排出具体的企业名单和具体情况,作为下一步监管的重点对象,应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或实施行政处罚,从严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责任,确保不发生事故。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专项行动,是今年和今后一段时间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抓手,更是规范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强力推进。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召集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结合企业工商年检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在街道办的统一领导下,组建由安全办、工商、公安、劳动、电力、司法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责任人。要积极探索联合执法联合监管的新路子,保证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

2.强化措施落实,扎实有序推进。

督促各类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监管部门要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具体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宣传发动、告知承诺、教育培训、监督检查、隐患治理等各项工作,全面落实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要强化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积极控制高危低效企业的发展,从源头上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同时要不断探索对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