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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医药部门审查、确定的,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四条  审查和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二)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三)方便参保人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医药、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经有关部门年检合格;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并达到药品营业质量管理规范(即GSP)的要求,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

    (三)严格遵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配备了为基本医疗服务的管理人员;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和标准,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其它上岗的营业人员必须持有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

    (六)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机应用设备(包括电脑和POS机),具有微机联网能力和熟练的操作人员;

    (七)具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并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

    (八)经营地址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药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主要理化性能要求;

    第六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后,药店及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

    第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程序:

    (一)申请资格

    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品种清单;

    4、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收支情况表;

    5、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药店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程序。

    (二)资格审查和确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和按规定提供的资料,会同卫生、财政、医药部门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具体审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审查确定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三)签订协议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  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

    (四)公布挂牌

    已签订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予授牌。其标牌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

    第八条  参保人住院期间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处方药品时,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配药时处方要有医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西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得擅自更改处方中的药品或用其它药品代替,并严格按处方的用药量进行销售。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单独建帐、分别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要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费用月度统计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的情况和费用进行检查和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配药审核费用相关的全部资料。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结算办法,按月及时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药费用。对违反规定配药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由定点零售药店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检申请表;

    (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

    (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年度工作总结;

    (四)有关医疗保险的财务资料;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下一年度内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请记住我站域名/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药品管理;零售商;质量监控

我国的药品的零售商出现的问题主要有规模较小,数量繁多,成分复杂,缺乏管理等。这就造成我国药品零售业出售的药品参差不齐。更有一些零售商非法经营,出售没有生产厂家,组成成分、以及保质日期等信息的药物,这样的药物物质成分不确定,可能会药物配方错误,药品质量差、甚至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现象。所以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业的监管工作。

1 我国药品零售商常见的问题

我国的药品零售商需要在当地的卫生监管部门、以及工商部门的共同管理下才能得到开业的许可。药品的零售商都是在当地的卫生监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对药品进项的信息等都是受到监管的。但是我国的零售商过多,就让监管工作出现一定的问题,无法一一验证药品的进货渠道是否符合相应的技术规格。所以只能他采用抽查的来解决问题,抽查是一个就有可能造成遗漏,让违法现象暂时逃避了制裁。我国因为药品零售商的数量众多,所以为了盈利很多零售商恶意竞争,采用价格的方法打压对手,有些时候甚至出现用假冒伪劣产品充当正规药品,这就使零售药店的名声和信誉不断下降,最终导致百姓不敢到零售商出购买药品。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要求在零售商出售处方药是要需要处方审核人士,也就是驻店药师在场,对处方进行审核,但是我国很多零售商店内根本没有驻店药师,所以其实并没有出售处方药的资格,但是处方药,尤其是抗生素药品随意出售。另一方面,在药品的储存中,在零售商里根本不能提供药品的必要储存条件,有些药品要求通风,有的药品要求低温,但是在一般的零售商都采用室温药品保存方式,在不合理的条件下,药品的有效成分会逐渐的分解,变性,从而药效减少。

2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简称GSP)是国际通行的规范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6条中确立了其法律地位。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与批发相比较,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其自身的特点。现行版本的GSP共分为4章187条,其中关于药品零售的条款为8节58条,约占GSP条款总数的三分之一。

为了加强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所以,企业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早规划、早准备、早通过”。

3 加强质量监管模式下医药零售业的发展趋势

新型的药品零售业会向一个合理的方式发展,会出现一批以连锁为主体的药店,这也是国家比较推荐的方式,同一个零售品牌相对好管理。另外将药店放入社区医院也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这样的方式已经在外国的一些发展国家得到大力的发展。我国的发展的模式也要借鉴这个模式。第三类就是对于一些特殊药品进行专项的药品零售管理,第四类就是加强药店加诊所的配合,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加强补助的力度。提高诊所的治疗水平,以及相应的制度工作。

3.1 平价药品连锁以及正规的药品超市专柜

平价的药品连锁在我国发展迅速,也大大改善了药品零售管理混乱的现状,平价药品连锁药品渠道正规,价格较为合理,同时有利于有关部门的监管。同时大型的药品连锁企业都加入我国合作医疗的项目中,所以可以使用医疗卡进行买药。同时在企业盈利方面,一方面依靠药的盈利,另一方面依靠国家的财政的支持,所以能将更实惠的价格给与消费者。而超市的药品专柜,就是在超市中设立药品的专柜,而因为是专柜所以必须要把每一批次的药品信息记录,同时在药品流通的环节上,每个环节的手续齐全,药品的质量得到一定的保证。但是问题是可能带来的后果就是药品的价格上升。

3.2 社区便利药店

“大病去医院、小病进药店”,这是近年来医疗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出现的医药消费大趋势。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消费者考虑的首要因素是购药的便利性,因此社区便利型药店开始出现,主要销售药品、日用品等,由于其便利性受到消费者的欢迎。

在国外,社区药店已经十分普及。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居民社区医疗体系十分完善,大量的社区药店不仅发挥着药店应有的作用,还扮演了社区医疗健康保障的角色。小区居民一般常见的小病都可以在社区药店里通过向药师咨询而买到合适的药品,社区药店已经逐步发展成为社区内重要的社交场所和社区健康中心。

3.3 专业或专科药店

该类药店主要销售处方药或某一类药品。目前,我国一些连锁药店或单体药店推出肿瘤药房、糖尿病药房、皮肤病药房、参茸店、传统名优中药饮片专卖等专业或专科药店。该类药店的优势在于方便患者,并且店内配备有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疾病的“医疗咨询型”营业员,可指导顾客购药。

3.4 药店加诊所

近几年,我国逐渐出现了药店加诊所的经营模式,其主要特点是药店和诊所双证经营,以解决药店处方药处方不足问题,方便消费者就诊和购买药品,该经营模式在美国已经得到推行,并证明其存在的市场价值。开设在美国零售药店内的诊所,以其价格低廉、就诊时间短的诊疗保健服务而深受顾客欢迎。诊所配有执业护士和医师助理,可提供接种疫苗、治疗感冒等简单的诊疗服务,治疗费用只有医院的25%左右。

4 总结

我国的医疗资源还不充足,同时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困扰着百姓的生活。所以对于一般的常见性流行性感冒、发热等比较推荐自我治疗。所以自我治疗的就需要药品的帮助,如果买不到质量优秀的药就会造成疾病的治愈时间延长。甚至造成疾病的加重,所以想要提高全民的医疗水平,不仅要从大病上入手,对于一些小病的管理上,需要有关部门加大管理力度,完善对于药品零售商的管理,提高基本医疗水平,保护居民健康。

参考文献

[1]尹雅姝,徐峰,黄金凤.关于药品冷链系统验证的探讨[J].中国药房,2014(9).

[2]孙飞.中国药品流通渠道效率研究――基于SCP范式分析视角[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3(12).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药店监管;执业药师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阶段,城乡居民健康需求不断提升,广大群众对高质量药品和药学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新医改和基本药物制度加速了我国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管理与服务模式的转变,国家提出了一系列举措,如《国务院“十二五”医改规划》和《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末,所有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均需有药师指导患者合理用药。而目前我国零售药店的发展面临诸多困难,药师数量严重不足,药学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改革与完善我国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模式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我国与部分国家及地区零售药店监管与药学服务的模式进行对比研究,以期为我国零售药店的良性发展提供参考。

1资料与方法

以“药店”“零售药店”“社会药房”“药学服务”“Drugstore”“Retailpharmacy”“Communitypharmacy”“Pharmaceuticalcare”等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Medline、ISIWebofKnowledge和Scopus等数据库中,对2005-2014年有关“药店管理和药学服务”这一主题的文献资料进行查询,主要包括美国和欧洲等部分国家相关内容的期刊文章、权威组织的研究报告或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等,排除网络二手资料、转载的新闻报道以及涉及商业利益的报告等。由2名熟悉中英文数据库文献检索的研究人员采用以上关键词各自独立检索后,合并分析,剔除重复文献,纳入统计分析。最终纳入统计分析文献256篇,包括国内文献234篇、国外文献22篇。

2结果

2.1我国与部分国家和地区零售药店的整体情况对比

2.1.1欧美国家和地区零售药店的整体情况

美国零售药店的连锁率很高,其连锁药店前三强(CVS、Walgreens和RiteAid)所占市场份额超过70%[1]。针对不同类型的零售药店,其主要有5种经营模式,分别为:针对大型连锁药店的销售自有品牌产品模式、针对小型连锁药店的服务专业化模式、针对独立药店的加入批发商合作联盟模式、针对特许经营药店的药品专营化模式和传统独立药店经营模式。英国的全科医师和零售药店是其初级保健体系的核心,其零售药店中约55%为连锁药店,45%为单体药店[2]。零售药店要与政府签订统一格式的合同,明确药店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配药服务费(设定一定的药品配发量,超出部分每张处方获得额外的配药费)、运营补贴和健康服务收费、药品销售利润(超出社区药店药品利润总额上限的部分,要通过降低偿付价格回收给英国国民健康服务系统)等。

2.1.2我国零售药店的整体情况

我国零售药店的连锁率较低,截至2013年,我国连锁药店占全部零售药店的比例不足20%(仅为12.1%),与《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中提出的连锁药店占全部零售药店的比例提高到2/3以上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3]。根据2013年我国零售药店的数量和总人口数量,平均每家药店服务的人数仅为3096人,低于国际平均水平[4]。相比欧美等国家的情况,我国的零售连锁药店依然十分弱小和分散,药店的收入主要来自药品销售,没有明确的药事服务费,很多药店只能通过降低药品价格来提高竞争力。

2.2我国与部分国家和地区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情况对比

2.2.1欧美国家和地区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情况

欧美国家和地区的零售药店药师在开展药学服务的过程中,大多是按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药师在自我保健和自我药疗中的作用》的规范要求承担5项基本功能,即药师作为交流者、合格药品的提供者、培训者和监督者、合作者以及健康促进者,向患者和其他医药专业人员提供质量合格的药品和优良的药学服务[5-7]。如美国在其《标准药学服务规范》中,详细规定了处方的处理要求、患者信息记录、处方调配前的审核、药学咨询、管制药品处理、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出入库的规范记录等17个方面。美国零售药店所提供的药学服务不仅仅是将正确的药品给予正确的患者,指导患者如何用药以及管理药物配发系统,而且会对患者进行药物治疗管理、改变患者的用药习惯、影响医师的处方习惯等[8]。在英国英格兰地区,其零售药店主要开展了4个不同层次的药学服务[9],即基本服务、高级服务、增强服务和当地委托服务。其中,所有零售药店必须提供基本的药学服务(包括配发药物、回收药物、提供转诊指导、自我保健和临床管理);只要达到了认证条件,所有签约药店都可提供高级服务(包括药物使用审查、处方干预、医疗器械使用审查等);增强服务即由英格兰国民健康保健局委托药店进行的本地服务,用以满足医药评估中所设立的需求(包括抗凝监测、不含麸质食品的供应、药品评估及依从性支持等);当地委托服务是由地方政府或英格兰公共健康机构来协议购买的服务项目(包括戒烟、紧急激素避孕、监督管理等)。由于欧美国家的药师队伍健全,药学服务较完善,故大多数都设有药事服务补偿机制,以在药事服务中体现药师的作用和服务价值。其药事服务补偿机制主要有3种:药品进销差价、药价外单独设立收费项目、药品差价与单独设立收费项目相结合的方式[10-11]。

2.2.2我国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情况

目前,我国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整体水平较低[9],药学服务的范围狭窄、缺乏深度,主要还集中在处方的审核和调配上,大多没有为患者建立用药档案和回访制度,缺少长期跟踪服务,甚至很多药店没有配备执业药师等专业药学技术人员。截至2014年11月,全国累计有27.8万人通过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对于我国43万多家零售药店,平均每1万人仅有1.23名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导致零售药店存在“租证”“挂靠执业”现象,无法保证药学服务的正常开展;有关执业药师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的内容、作用、职责不被关注,经济补偿机制尚不成熟,无法从根本上调动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导致在岗的执业药师并不能完全发挥其提供药学服务的作用。

2.3我国与部分国家和地区开办零售药店的条件和要求对比

2.3.1欧美国家和地区开办零售药店的条件

欧美大多数国家对开办药店的审查项目主要包括:药店所有者身份、开办位置、开办数量、员工组成等。大多数国家的零售药店员工由药师、助理药师、药店技术人员组成,并且每家药店必须配备1名药师从事监督管理工作[12-13]。为了满足公众的健康需要,欧洲许多国家以地理位置和人口分布作为药店开办选址的标准,如西班牙和奥地利以地理和人口分布为基准决定是否准予开办药店;芬兰采取执照制度对药店的开办进行调节,每个地区的空缺执照决定了该地区药店的数量[3]。奥地利规定,新药店的开办不应该使该地区的原有药店的服务人数降低到5500人以下,新开办药店距离所在区域最近的药店至少为500米,并且不影响所在区域政府对城市的总体规划。美国法律对于药店分布的问题并没有硬性规定,大多数药店都设在商业区和居民区,方便顾客购药;但其各州将会根据当地的情况作出一些限制,比如德州州立药店董事会要求,在各个社区内药店分布至少要达到让顾客在7分钟内就能到达的密度。

2.3.2我国开办零售药店的条件

我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常住人口的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办零售药店的决定。药店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其具体规定由省(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这导致开办零售药店在各省(市、区)贯彻执行起来存在很大的差异。有的地区将零售药店审批权下放到区、县,由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药店的审批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及变更登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负责对区、县零售药店实行总量控制。我国零售药店审批条件宽松、准入制度缺陷和部门监管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零售药店“多、小、散、乱、弱”的现象。此外,我国农村偏远地区的零售药店分布较少,难以满足广大农民的用药需求。

2.4我国与部分国家和地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情况对比

2.4.1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情况

欧美国家大多已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全国统一的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通过网络将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和患者整合到一个完整的药品流通信息管理链条上,从而在药品流通的源头(药品生产企业)就可确认市场上流通药品的合法身份和质量状况。在美国,其国家药房理事会联合会制定的《标准州药房法》作为各州制订本州药房法的依据。各州根据《标准州药房法》,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作出更为详尽、可操作的零售药店管理规定。美国的零售药店由各州的药房理事会监管,公众和药师也参与药房理事会,美国州政府授权药房理事会建立药学服务标准,制订相关的管理规章,以便更好地实施药房法[14-15]。

2.4.2我国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情况

目前,我国对零售药店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主要从零售药店的准入条件、人员配备、经营质量认证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来实验对药店的监管。其中,GSP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由于监管力量薄弱,相关条款操作性不强,导致目前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较普遍,特别是抗菌药物非处方销售行为更为常见。在我国,因执业药师与零售药店存在雇佣关系,所以不能充分发挥其对药店的监督管理作用;而且我国许多地方的零售药店中执业药师人员“空挂”现象非常普遍,药品监管部门对此的监督难度较大。另外,我国虽已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但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仍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特别是不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的行为)。药品分类管理和信息核对是一个动态过程,药品监管部门很难对每家药店进行详细的监督检查,所以在保证执业药师在岗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对药店监管的作用。

3改革我国零售药店管理与药学服务模式的建议

3.1提高我国零售药店的连锁经营水平

我国应借鉴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药店管理与药品服务模式,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我国零售药店的连锁经营水平,明确药店的开办条件和区域分布。首先,连锁药店要做好战略定位,根据药店的目标顾客群体来决定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种类;同时根据药店的自身条件以及服务对象来选择竞争战略,明确药店的核心业务,根据多元化项目与核心业务之间的相关性和企业自身的能力作出选择,随着竞争对手如便利店和连锁超市的竞争不断地对策略进行调整。其次,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利用自身的规模优势和已有的声誉,赋予药品自己特有的品牌,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还能够有效地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最后,有条件的企业可适当采取直营连锁、特许加盟等连锁管理形式,打破行业和部门界限,实行并购和重组,不断扩大企业连锁经营的规模化水平,提高竞争力;同时在企业集中兼并形成规模化之后,可将受益的部分拿来建立自有品牌产品,培育核心竞争力。

3.2推动我国零售药店的分布合理化

我国应借鉴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引导零售药店合理布局。首先,在国家层面制订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与药品零售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药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其次,地方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对过度饱和的区域采取限制性手段,如政府部门可以区域单位为边界、以常住人口总量为基准来调控该区域药店的具体数量,从而确保零售药店的分布趋向合理化。

3.3加大对零售药店的监管力度

我国应多措并举,从不同方面加大对零售药店的监管。首先,应全面建立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在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进行扫码,这样不仅可有效预防假劣药品的流通,还可帮助监管部门对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消费者也可通过查询鉴别药品的真假、获取药品的信息,保障自身的用药权益;其次,政府还应建立完善的处方药违规销售追责机制,加大对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处罚力度,促使其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这一规定;最后,可借鉴国外经验,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药店监管及药学服务发展的实践,制订适合各地具体情况的相关药店管理规定,并邀请专业人员(如药师)和公众参与到零售药店的监管中来。

3.4提高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质量

我国应通过完善药学服务和执业药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质量。而要提高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质量,首先需解决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问题。建议在执业药师管理体系中增加“执业助理药师”,引导药师和从业药师成为执业助理药师,经过一定时间执业经验的积累和继续教育的加强,“执业助理药师”可以转为“执业药师”,解决从业药师的遗留问题,发挥其作用,提高药学服务水平。还可借鉴国外经验,根据药店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是否医保定点药店等因素,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体药店,可考虑免除执业药师配备这一硬性规定,但是要限制其药品经营范围,如禁止销售处方药。其次,提高执业药师的专业素质,可适当提高执业药师报考条件,同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内容应加大对临床用药知识的考查,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使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能够真正体现执业药师用药的实际能力。后续的继续教育培训应重在提高执业药师的实际执业水平。最后,建议加快执业药师立法,制订并细化执业药师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执业药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设立相应的药事服务费,进一步激励其为社会及患者提供全面优质的专业服务;同时应制订统一的药学服务指南,使零售药店药学服务有章可循,保证药学服务的规范开展[16-17]。

作者:吕冰 姚凤 王璐 高哲巍 杨泉 杨才君 常捷 张涛 靳真 杨世民 方宇 单位:西安交通大学药学院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系 西安交通大学药品安全与政策研究中

参考文献

[1]张叶.美国三强的2013:调整期中的曙光[J].中国药店,2014(9):66.

[2]王蕴.英国药品生产与流通体制现状、经验及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2014,35(32):86.

[3]吴锦.我国零售药店分布现状及其发展建议[J].中国药房,2013,24(17):1627.

[4]汤震,黄嘉骅,蔡仲曦,等.药品流通领域的延伸与增值[J].中国药房,2014,25(17):1537.

[5]MoullinJC,Sabater-HernandezD,Fernandez-LlimosF,etal.Definingprofessionalpharmacyservicesincommuni-typharmacy[J].ResSocialAdmPharm,2013,9(4):490.

[6]张恩娟,江敏,曹健.试论我国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学服务的必要性[J].中国药房,2005,16(1):4.

[7]杨奇志,李野.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探析[J].中国医药导报,2007,4(13):102.

[8]李捷伟,龚纯贵,战旗.简介美国现行零售药房管理服务模式[J].药学实践杂志,2006,20(6):17.

[9]赵建芹,吴幼萍,陈永法.国内外药店服务研究比较[J].中国药师,2013,16(6):916.

[10]张丹,何江江,胡善联.部分国家和地区实施药事服务费的经验综述[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1,4(1):18.

[11]吴永佩,颜青.国外医院药学的地位与药师的价值[J].中国医院,2013,17(10):55.

[12]金朝辉,马音,顾锦建,等.零售药店药学服务功能弱化的调查分析[J].中国药业,2014,23(12):12.

[13]方宇,黄泰康,杨世民,等.国外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研究进展[J].中国药学杂志,2007,42(5):395.

[14]滕婧,褚淑贞,吴幼萍.国内外药店药学服务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2,10(11):66.

[15]王怡慧,李艳秋,叶桦.对美、英等发达国家零售药店监管体制的分析[J].中国药房,2005,16(17):1356.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务控制;医药零售连锁企业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发展,再加上部分地区出现的金融危机,世界经济的形势越来越复杂,同样,我国的经济情况也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各行各业均面临着新一轮的经济发展模式的调整,很多行业的企业面临非常严重的市场不足的问题,发展上存在巨大的压力,尤其是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是直接面对消费群体,所以受到更为明显的市场经营压力。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在营销、产品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以外,还需要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广泛的合理的应用财务控制,形成一种较为完善的健全的财务控制制度,这样就有利于提高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经营效率,所以说,财务控制制度的全面推进,能够有效的促进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整市场竞争力、 提高市场经济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基本特征

对于医药零售连锁企业来说,其一般都采用的是连锁经营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针对于所述的零售企业开展统一的管理,例如集中采购管理、分散销售管理以及规范经营管理,这种模式是基于一定的发展规模的基础之上的。可以说是当前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现代商业方式。实际情况一般都是直营连锁的模式,也就是说不同的连锁店之间形成平行的联系,它们都归属于同一个主体,由主体去投资完成的,而且这些门店都是进行同类商品以及相同服务的提供,店面装修采用同一模式,进货以及配送过程也是统一支配、员工的管理模式以及价格定价也是按照统一要求开展等。直营连锁店的总店享受一定的管理权和支配权,是由其来直接管理所有分店的所有权,同时来指导他们开展经营,在营业收入这一方面也是进行统一的核算。另外一方面,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横向来说,一般医药零售B锁企业都是实行一种“总部―分店”的系统化管理,且其经营范围也是针对于同一地区的连锁店,不涉及到其它的跨地区的连锁分店;再往上一级设立有地区性的管理总部,再往上就是医药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纵向来说就是开展一种“总部―地区总部―分店”的管理模式,总部的权利最大,地区性质的总部需要接收总部的监督,在相应的领导之下去开展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这些管理模式的现状实际上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不仅仅越来越凸显出对于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实行一定的财务控制的重要意义,同时也增加了对于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应用财务控制的难度和复杂程度。随着国家对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越来越重视,这也间接的促进了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对自身服务质量和管理模式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开始对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改革,从而为遵守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

二、财务控制的涵义

(一)财务控制的概念

按照一般的介绍和解释,财务控制具有非常广泛的定义,实际上就是指控制一定的财务计划的完成进度,保证一定的财务预算科学性,具体来说就是财务人员按照一定的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去对企业的资金流动进行管理、控制、监督以及指导,使其符合财务定额以及财务计划目标等内容,保证企业的所有的财务管理活动都处于基本的掌控之中。所以说,财务方面的预算必须要借助于一定的财务控制才能实际的开展,从而真正执行,完成基本的目标。

(二)财务控制的目标

财务控制目标主要是为了实现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战备目标,所以说,对于财务控制的具体过程而言,其需要密切结合企业战略来制定、实施以及控制,从而加以整合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资源优化,使资源利用效率最高。对于财务控制来说,其客体首先面对的就是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分店的经营者、财务经理等,同时也包括一般的员工,他们之间形成了内外部财务关系,其次才是面对的不同的企业财务资源以及基本的现金流转。 所以说,对于财务控制来说,其基本的目标就是保证企业财务实现价值的最大化,这其中又包括低成本以及未来的高收益,二者之间要对立同时要统一,其直接影响着传统控制财务活动是否具备有效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财务控制的首要目标就是要保证基本的成本降低。如果出现较高的成本,那么很容易导致公司的经营效率受到一定的限制,严重的话甚至直接导致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存在生存危机。

三、在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财务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财务控制制度不完善

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财务控制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管理制度不够透明,没能实现科学管理。很多财务控制的设置大多形同虚设,对财务控制只是由部分人员安排决定,管理制度的公开化、规范化没能得到落实。还有部分地区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财务控制方式落后,仍然缺乏创新性,经常出现账目混乱、账务丢失情况,给管理报表统计计算等带来极大的不便,使得管理工作效率低下,资金管理不便利,人力资源上也存在浪费,给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财务控制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规范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财务控制制度的管理,避免了一些突况的发生,完善创新财务控制制度对促进企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缺少专业的财务人才

目前一些地区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财务控制并没有实现明显的创新性,长期以来从事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财务控制方面的人员存在一些个别缺乏专业知识的现象,一些医药零售连锁企业是通过一般员工来财务控制工作,没有专业的人员从事财务控制工作,使得现今仍有很多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财务制度意识的普及程度有待提高。人才匮乏导致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财务控制方面的创新性工作不够规范,由于缺乏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财务控制方面的创新性,给监管部门的工作也带来不便。

四、如何推进财务控制在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应用

(一)完善财务控制制度

为了促进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财务控制的规范化发展,就需要不断地完善财务控制的相关制度,确保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管理部门充分地发挥其管理职能。除此之外,企业总部方面也应该在政策上给予财务控制工作一定的支持,及时地对财务控制M行调控,加强财务控制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使其能够协调发展。地区总部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财务控制的推进工作,加强财务规范化宣传工作,要采取成立领导小组的方式,负责本区域的财务控制的监督工作,提高财务工作的效率。

(二)加强财务控制人员的培训工作

随着经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对财务控制的专业人才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财务控制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要符合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需要,培养高素质专业型财务人才,这一类型的财务人才未来是从事财务控制模式的推进工作,着眼于在实际的管理中解决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实际问题。这就要求这些人才除了有实践能力,还要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做到在实践中应用和创新。

五、结束语

对于我国医药零售连锁企业来说,其门店一般都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在很多地区可能都有很多的下属门店,而这种经营分散的特点就容易导致财务方面出现问题,随着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对财务控制的重视,财务控制问题作为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是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所以,推进财务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艳汾,朱越鹏.连锁医药零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问题探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0(4).

[2]许珊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绩效评价体系研究[D].吉林大学,2010(34).

[3]常英义.刍议医药企业的内部控制与财务控制信息化――以山东鲁抗医药公司为例[J].当代经济,2011(18).

[4]陈洁.维持医药制造业可持续增长的财务风险预警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0(56).

[5]胡洁.浅议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中的筹资风险及控制[J].时代金融(上旬),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