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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销售方法

电子商务销售方法

电子商务销售方法范文第1篇

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任何行业的发展都应具备“互联网+”的运营思维,否则将会在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落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物流体系的完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已成为医药企业的重要营销方式,其中B2C(Business-to-Customer)医药电子商务模式是最为常见的。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也称“商家对接客户”模式,是众多医药电子商务的一种,是在传统医药产业结合线上互联网技术和线下物流渠道形成的新型营销方式。B2C医药电子商务从企业采购、生产、管理、营销以及售后等各个环节对传统医药行业的运营模式进行改造,大大提高了医药企业的运作效率,降低了医药企业的营销成本。由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其管理体制、运营模式、规范机制均不健全。在传统零售模式成本高涨的背景下,分析我国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现状和问题,探究完善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策,对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1.消费群体对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信任不足。不可否认,电子商务虽在我国有着迅猛的发展,但是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产品质量与安全仍存在担心和质疑。特别是医药产品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使得其对医药电子商务抱以谨慎和犹豫的态度。消费群体对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信任不足是当前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面临的关键性问题。相关研究显示,虽然我国医药电商规模年均增速非常高,但药品网络销售约占零售市场销售比例非常底。

2.医药企业对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管理不善。毫无疑义,医药企业的管理不善是当前B2C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性问题。首先,医药企业对电商战略缺乏全局性思考,即便是OTC产品通过网上销售的也仅点极小的比例,医药企业普遍担心网络渠道对传统渠道的冲击,无法有效进行价格管控。企业高层普遍对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和趋势缺乏判断。其次,医药企业仍缺乏专业的电商人才团队,导致医药企业即使建立电商平台,也由于人才的匮乏而市网络营销计划落空。

3.政府部门对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监管滞后。众所周知,我国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政策壁垒较多。截止2014年12月31日,CFDA共发放371张《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其中网上零售类B2C证书(即C证)272家,真正开展业务的不超过120家,营业收入在百万元级别以上的只有50家左右。与此同时,当前我国药品最主流的销售途径――医院销售,往往需要通过招标方式入围,医药企业无法自主进行网上销售,国家政策尚不允许处方药在网上进行销售,老百姓无法从网上购买处方药。

三、完善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对策探讨

1.建立医药电子商务经营信用体系,加大B2C医药电子商务营销宣传。要消除消费者对B2C医药电子商务产品的安全顾虑,主要要从医药企业信用管理和医药电子商务营销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建立B2C医药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对于制假、售假的医药企业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存有不良销售记录的药企给予终身禁止电商销售的处罚。另一方面,要加大对B2C医药电子商务的合法性宣传,使普通消费者对B2C药品电子商务有个正确、全面的了解,以期减少消费者对B2C药品电子商务的非理性质疑。

电子商务销售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虚拟商品 会计确认

虚拟商品是指电子商务市场中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专指可以通过下载或在线等形式使用),具有无实物性质,是在网上时默认无法选择物流运输的商品,可由虚拟货币或现实货币交易。虚拟商品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股票行情和金融信息、新闻、书籍、杂志、音乐影像、电视节目、搜索、网络游戏中的一些产品和在线服务。虚拟商品的销售确认与传统一般类型的商品确认具有很大不同,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结合虚拟商品的获取来源,可以将虚拟商品分为自我开发性质的虚拟商品和外购的虚拟商品。由于这两种虚拟商品的性质不同,二者面临的会计确认问题也就不同。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会计确认的冲击

会计确认是指会计数据进入会计系统时确定如何进行记录的过程,即将某一会计事项作为会计要素正式加以记录和列入报表的过程。会计确认分为初始确认和再确认两个环节,我们这里主要讨论的是虚拟商品的初始确认问题,初始确认是对交易或事项进行正式的会计记录的行为,关注的是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是否应该被记录,应在何时、以多少金额、通过哪些会计要素在会计账簿中予以记录的问题。

(一)对于典型的网游装备、Q币等自我开发性质的虚拟商品会计确认的冲击

1.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问题。配比原则是指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配比原则的依据是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费用归谁负担。电子商务下的虚拟商品交易中,由于买方购买虚拟商品时,是直接或间接通过电子货币支付,卖方在交易成功收到电子货币时确认收入,但是对于这里讲的虚拟商品没有相应的可予以计量的成本与之相配比。对于此类虚拟商品,前期研究开发费用过大,而陆续产生的生产成本很小,商品本身的会计确认模糊不清;虚拟商品所依附的网站的维持成本、信息维护成本等也是企业要承担的一笔较大费用;同时由于技术高速发展带来的虚拟商品受益期的不确定性,都使得收入和费用配比这一原则难以实现。

2.在线销售此类商品何时确认收入实现。现行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包括:(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品的交易不再以契约为前提条件,交易的完成时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此类虚拟商品具有可再生性,销售实现完成后,企业的虚拟商品可以再生,即使销售完成,企业仍然拥有此类商品的所有权,所以在确认此类商品的收入时就无法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来确认收入。

(二)对于外购虚拟商品会计确认的冲击

1.在线销售外购虚拟商品,收入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还是使用费收入问题。对于外购的虚拟商品,例如软件产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在线交易时,买方仅仅获得了此类商品的使用权,而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卖方手中,并且卖方在市场前景良好的情况下,可以多次复制此类商品进行销售,从而实现自身收益。因此,此类收入可以视为使用费收入。但是,有些虚拟商品如电子书,读者购买的仅仅是实物商品的替代品,因而收入又可以看作销售商品收入。因此,虚拟商品既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又具有实物商品的特点,它的确认时间也不能一次完成,在销售上是作为销售商品收入来确认还是作为使用权转让收入来确认是不确定的。

2.对于外购虚拟商品同时也存在何时确认收入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品的交易不再以契约为前提条件,交易的完成时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软件产品的销售,销售的完成可能根据软件的使用情况以及软件后续的维护情况来确定,同时商品退换货时有发生,使得销售收入的确认具有不确定性。还有网上买卖电子书刊,买方只要购买该书的数据阅览权,通过网上下载就可以随时浏览阅读,由于整个交易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得我们很难确认核算对象以及何时核算收入的实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此类虚拟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无法简单根据现行会计准则来确定。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确认问题

(一)自我开发性质的虚拟商品的会计确认

1.收入的实现问题。对于自我开发性质的虚拟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依然为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虚拟商品的买卖行为具有隐匿性,收入和发出货物时间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等,在确定了电子商务的核算对象以后,根据电子商务的销售方式,可以确定收入的实现问题。从现有的电子商务销售方式来看,一般有“网上买卖”、“网上购物”、“网上下载”以及“网上浏览”等,而自我开发性质的虚拟商品销售方式一般为“网上买卖”和“网上购物”。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传统会计核算中的签字、审核等控制措施的作用大大削弱。而在此新环境下,由交易的发生到完成收到的是电子凭证,如电子发货单、电子发票等。因此,可以根据销售签订的电子凭证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实现。

2.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可以实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于自我开发的虚拟产品例如软件、Q币等是“零库存”,与传统生产企业相比,其前期的研究开发过程发生的费用为研究开发支出,形成虚拟商品的生产成本。但是,电子商务企业会计成本的确认必须考虑网站后续的信息维护成本,因此,对于此类虚拟商品会计成本的确认,首先必须综合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和信息维护等成本,估计虚拟商品的受益期限并对此期限内的信息维护成本作出估计,定期将其总和摊销进入商品销售成本。同时,为了适应技术的高速发展带来的不确定性,应该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市场现实情况、技术进步等确定)对虚拟商品进行价值估计,适时调整其净值和受益期限,从而实现收入费用的配比。

(二)外购虚拟商品的会计确认

1.外购虚拟商品的收入应当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外购虚拟商品的销售通过电子平台实现,销售方式一般为“网上下载”、“网上浏览”,虽然卖方仍然保留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收益,可以多次复制销售的实现。但是,买方得到商品后,拥有虚拟商品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就单笔交易而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外购虚拟商品的销售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2.外购虚拟商品销售收入实现以及配比问题。外购虚拟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与自制虚拟商品的收入确认实现相差不大,也应满足电子凭证、电子发票等条件。另外根据外购虚拟商品的一般销售方式,例如电子书数据的下载,应视为商品的直接销售行为,在购买方下载或浏览完成后确认为收入。外购的虚拟产品再销售,应根据外购的金额和市场预测的受益期限实现销售收入与成本的合理配比。同时应考虑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虚拟产品的销售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技术支持等因素的影响,从而涉及到与供应商的协商以及重新议价等问题,因此在考虑相应的产品成本时,也应考虑由此而带来的成本变动问题。

三、发展电子商务会计的对策

从前面分析虚拟商品的会计收入与成本的确认时可以看出,虚拟商品的会计确认需要相应的会计规定来规范,而整个电子商务会计也急需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会计核算制度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应用相对于制度法规来说比较超前,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电子商务人才、技术相应稀缺,造成了我国电子商务业务的真空。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对电子单据、电子货币、银行电子结算单等较容易篡改的会计资料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同时,应建立电子商务会计专门的准则法规,统一规范电子商务环境下各种业务的核算,使得其核算与报告有明确的制度可依。同时,这也可以为国家税源提供依据,有利于国家控制税源,保证税收收入。

(二)提高财会人员对电子商务会计核算的认识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传统的会计核算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兴业务的出现不仅需要新的制度加以规范,更需要财会人员的执行力作保障。国家有关部门应将有关电子商务会计核算的规范及时传达给企业,企业应根据最新规范,及时组织本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企业财会人员对电子商务会计核算的认识,增强自身业务素质。

(三)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仅是会计核算问题,在其他方面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着挑战。相关部门应尽快颁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使其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公平交易,鼓励竞争。此外,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安全的商务环境,相关法律应对电子信息窃取行为以及泄漏商业机密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逐步形成系统、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

(四)创新会计信息化系统

电子商务的发展造就了无纸化、数字化的经济环境,这对传统的会计核算带来了冲击。这就要求具有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改进创新自身的会计核算系统,使得账务处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报表处理等都可以借助于网络操作系统协同工作,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而多元化。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会计信息安全会受到威胁,因此,企业应建立一个安全的通信网络,保证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安全运行。S

参考文献:

1.黄俊玉.电子商务会计相关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2,(2).

电子商务销售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0080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应运而生,并且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商家、消费者甚至生产企业、政府部门都开始认识到电子商务的巨大发展空间。电子商务也给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理念带来变化,更多的消费者愿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来解决自己生产和生活中的需求。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在中国通过网络购物的人数接近31亿,网络渠道中产生的零售年收入接近2万亿,数字惊人,全国零售业总数的14%是通过电子网络渠道。这种跨国性便捷迅速的交易模式,低成本零门槛的销售运营是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内在直接动力,成为购物、就业人群的青睐。电子商务在得到消费者、销售者双方认可的同时,在大量的网络交易中也遇到许多纠纷,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成为阻碍和影响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障碍。

1电子商务消费特征

电子商务是指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最早出现在Electronic Commerce(E-Commerce)这个单词中,广义上讲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电子商务,是指所有的利用电子技术手段来达到一定目的的商业活动;从狭义上讲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电子商务是一个商务交易,只不过它的方式比较特殊,媒介是网络,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其具有以下特点:

11交易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电子商务的媒介是网络电子信息平台,通过网络信息平台交易的商业活动不受时间、空间以及地理位置、商业区域的限制,一方面交易的时间,不受传统商全天候可以营业铺店堂营业时间限制,每天全天候包括节假日都可以营业,消费者坐在网络前就可以随便挑选自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所选购的产品多样性、跨区域性很强,不论什么产品、产地在哪里,甚至在其他国家,通过全球购都可以买到,使得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距离拉近,便于销售产品选择范围和渠道扩大,大大提高交易成交效率。

12崭新的电子化支付形式

与传统营销相比,电子商务的支付流程是消费者与销售者就商品进行选择、协商,消费者选择一个第三方中介参与其中,比如天猫、淘宝中的支付宝等,待消费者将货款通过银行转账到第三方中介的账户上进行监管后,销售者发货,消费者对收到的产品进行验证,无异议后通知第三方中介将货款付给销售者。这种支付模式相对于传统营销直接双方交易付款,多了第三方监管,相对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13虚拟的交易空间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都是在虚拟的网络条件下进行消费,双方也是通过电子网络在一个虚拟的网店中进行挑选商品,商品的功能、尺寸、特性只能通过卖家介绍以及虚拟店铺中网页文字、图片的介绍进行沟通。对于购买者,他们不会看到商品实物,对商品了解、价格商谈、决定购买和款项支付、物流发货等流程都是通过网络平台来做的。在这一系列的交易过程中,大大降低了销售者的销售成本,省去了许多店铺面租赁费、人工费、运营费等支出,随之所售商品的价格成本也直接受益,比传统渠道商品更具有竞争优势。

2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存在的风险

21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

通过网络平台购物,消费者的信息对于商家来讲基本上透明化,从消费者的姓名、性别、手机号码、家庭具体住址、工作单位等这些最基本的资料,全部被商家掌握。如果到更深层次的数据整理分析,销售平台还可以清楚知道这名消费者的身份证件、银行账卡以及购物历史、购买力、购买偏好等详细情况。这些是用户的隐私,如果不小心遗失或者被故意倒卖,一旦传播出去,有人对其进行非法利用,垃圾短信、推销电话让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还遭受精神折磨,都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22电子支付渠道安全问题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的普及,确实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但是黑客无孔不入,支付系统绑定网络账户后,一旦在交易中使用的电脑感染病毒或者点击虚假电子交易网页界面,则支付系统很容易被非法入侵或者被木马病毒攻击,结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账号、支付密码等会被破解导致个人财产受损。

23网购商品知情权不对等问题

传统交易者面对面的交易,对商品实物亲眼目睹,对商品的材料、型号、质地、生产工艺、质量等能有完整全面的了解。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仅能通过图片文字及历史评价好坏来判断。往往销售者以博取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对商品图片进行美化,对文字进行夸大宣传,历史购买记录和评价中往往采取水军灌水或好评返现方式美化自己商品,极力遮掩产品的缺陷,甚至以次充好。据报载,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约谈电商企业并告知“1111”会抽检,发现天猫、苏宁易购、亚马逊等电销平台中仍有极个别电商涉嫌销售假冒商品。这种买卖双方对商品信息知情权的不对等,也极大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24消费纠纷监管权问题

目前,商业活动中贸易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大都是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取法院民事诉讼、工商消协调解等渠道来解决处理。电子商务由于是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商业活动,而互联网的跨地域、跨空间便捷特性打破了传统行政区域界限,这种新的法律事实关系质疑了以往以地域基础的司法或行政管辖权的法律体系。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地理界限的消失,仅凭电销平台很难确定销售者的经营具体地址、交易协议中双方具体要约内容、交易活动准确范围、标的物权属转移的时间地点,以此连锁产生的后果是究竟法律事实发生在哪一个属地,即由哪一个属地对应的某一特定司法或行政部门去调查处理纠纷案件无法明确,致使消费者投诉处于尴尬境地。

25消费维权取证难问题

尽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购物中7天无理由退换商品,主要是确认收货货款交付后,如发现销售者出售假货自己上当或产品出现质量缺陷问题需要售后维修服务时,消费者如何维权问题。现实中,作为弱势群体消费者往往采取与销售者协商、申请电销平台工作人员介入,乃至向媒体论坛发帖求助声援等手段。但这些救济手段实施起来也极其困难,不仅浪费消费者大量物力财力,收到的效果也微乎其微。实践中很多维权案件,销售商、消协及法院都要求由消费者提供鉴定证明,而厂家鉴定报告不对个人出具、第三方检测机构不鉴定、检测费用高昂等,举证责任刁钻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

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31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目前对电子商务消费者遇到纠纷维权保护,可以援引法律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这些法律是在传统商业交易模式基础上修订和完善的,对交易内容、交易方式完全没有将电子商务的特性前瞻性的考虑在内。尽管国家已经制定出电子商务法规,但从法律效力、调整的范围来看,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的需要,解决不了实际中的纠纷,有待从信息保护、售后服务、市场监管责任等方面规范和完善。

32加强网上交易监管

相对于电子商务中销售者而言,消费者从商家信息掌握、产品专业知识了解等任何角度看都处于弱者地位,所以必须强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新《消法》对网络平台提供商这方面的责任进行了清晰的规定,当消费者不能向销售者或服务者主张权利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连带性,必将促使网上平台在销售者准入时,认真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产品质量、企业的信用评价等,从源头开始减少不良企业进入,防止纠纷发生,当双方交易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和网销平台共同找到商家来维护合法权益。

33加强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明确应当保护,包括个人直接资料、个人潜在的信息等个人不愿意被公众知晓的信息,除了自身要求安全防护意识之外,作为电销平台、网络销售者、快递物流业都有这个责任和义务,不得进行扩散或者非法泄露,如不经消费者同意,因泄露和利用消费者信息给消费者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追究司法责任。

34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一方面,完善电子商务产品信息披露。由于消费者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通过网页有限的文字和图片来识别商品的质量等,具有很大的不准确性。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出台一些适合电销的各类产品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哪些关键性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另一方面,建立销售者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身份信息、店铺评价情况、个人信用等级等,便于消费者随时查询,将信用缺失的销售者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35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维权消费者往往遭遇到商品生产厂家不配合、商品真假鉴定专业性知识太强、所购商品鉴定成本过高等,维权很难成功。消费者对于产品真假的举证能力非常有限,如果得不到厂家的支持,往往导致消费者被迫放弃维权,不利于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属于强化销售者责任,是破解消费者“维权艰难”、“高维权成本”的有效措施。但是如果经营者能自证商品有正常合法来源,举证责任则应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分置,可以比较公平地维护好电子商务秩序,保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销售方法范文第4篇

郭树清卸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前夕,证监会出台了多部政策,其中直接关系公募基金销售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则(下称《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其中《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同时扩大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明确指出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均可参与基金销售。

同时,《暂行规定》推出也意味着基金公司借助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卖基金成为现实,对已经具备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基金公司而言,多了一条销售渠道。

“短期很难冲击银行独大的局面,今年很多银行包括招行、建行、工行等基金代销渠道基本限量发行,但长远来看,银行渠道的市场占比会逐渐向下。”上海一家基金公司副总经理接受《投资者报》采访时谈道。

政策打破银行垄断

《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这意味着,以前被拒之门外的保险、期货公司均可参与基金销售。

上述上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认为,新基金销售机构的多元化,有望使银行渠道独大的局面得到改善,也有助于形成和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样多元化的基金销售格局。

“包括第三方销售机构在内,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差异化竞争,对公募基金而言,将大大降低其渠道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明确了自然人也可以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这也对部分基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开了口子。

《管理办法》指出,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等具体条款。

另外,放开了外资银行基金销售的资格。

据悉,目前渣打银行(中国)、大华银行(中国)、花旗银行(中国)、东亚银行(中国)以及恒生银行(中国)等多家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的基金销售牌照申请均获证监系统受理。

与此同时,为了限制具有垄断地位的银行多层收取基金管理费,旧的《管理办法》要求,只有基金销售机构总部方可与基金管理人签署销售协议,但新的《管理办法》取消了这一点。

“这是对的,市场化的东西就应该让市场去处理,况且基金销售根本来说还要靠银行的分行、支行等,而每家基金公司在不同地区精耕细作的程度都不同,与总行比,基金公司与分行、支行签订协议时话语权相对更大一些。”深圳一家基金公司销售总监说。

基金销售机构多元化的同时,证监会还放开基金公司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开展业务。

《暂行规定》明确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备案要求、服务责任、信息展示、投资人权益保护、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账户管理、投资人资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

两年内难改银行独大

“好事是好事,但两年内很难改变银行独大局面,至少从我们公司来讲,只要费用合理,还是想通过银行去销售。”上述深圳基金公司销售总监说。

据悉,基金的销售渠道主要有银行、券商和基金公司直销,其中银行作为主要销售渠道,占据开放式基金销售额的一半以上,银行占比超过60%,券商不到10%,基金公司直销超过30%。

基金直销中去掉基金机构销售的份额,银行基本上垄断了基金渠道80%的份额。当前保险公司也在积极搭建基金销售业务,相比银行的优势以及客户资源,难以形成巨大的冲击。

“不过,各种渠道放开后,银行的代销费用会逐步下降,因为基金公司选择余地更大了。”上述深圳基金公司销售总监说,但银行谈判权恐难一下降下来,随着基金新产品审批通道制取消,新基金发行数量较过去两年有爆发式增长,大银行更加拥堵。

而很多基金公司短期对保险以及期货公司代销基金并不抱很大希望。

“相比保险、期货,银行在基金销售团队、平台搭建等方面都比较成熟。”上述上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说。

目前,基金公司对电子商务寄望更高,一方面原因是多家基金公司在自有电子商务平台上已经积累多年经验;另一方面,独立的第三方支付也为电商解决了支付问题。

电子商务销售方法范文第5篇

网络购物是依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新型零售形式,具有流通环节少、交易费用低、资金周转快、流通效率高、销售范围广、消费者购买方便等优势。发展网络购物,有利于企业拓展营销方式、刺激消费、扩大内需、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带动创业就业,有利于促进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健全产业链。近年来,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呈现消费群体不断扩大,消费规模快速增长的良好局面。同时,也存在相关政策法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不适应网络购物发展需要等现实问题。为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加强政府引导,创新工作方式,寓引导于服务,以服务促发展,在发展中规范,进一步发挥网络购物在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完善服务与管理体制,健全法律与标准体系,改善交易环境,培育市场主体,拓宽网络购物领域,规范交易行为,推进网络购物发展,满足消费者需要,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网络购物交易额达到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部分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早的地区达到10%左右。

二、工作任务

(三)培育网络市场主体。鼓励生产、流通和服务企业发展网络销售,积极开发适宜网络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培育一批信誉好、运作规范的网络销售骨干企业。发展交易安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网络购物商城。建设安全可信、高效便捷的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鼓励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利用平台开拓市场。促进网络购物群体快速成长。

(四)拓宽网络购物领域。拓宽网络购物商品和服务种类,拓展网络购物渠道,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扩大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通讯数码、电脑及配件、汽车等商品销售。大力发展铁路、公路、民航、船舶客票、旅游及酒店网络预订与服务。积极拓展房地产、药品、保健品、远程教育、家政服务等适宜网络交易的商品和服务。整合社区商业服务资源,发展社区电子商务。支持移动电子商务发展。

(五)鼓励线上线下互动。鼓励流通企业以门店销售支撑网络销售,以网络销售带动门店销售。利用流通企业已有品牌优势、实体网点资源和物流配送体系,为网络销售提供丰富的商品、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积极探索“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互动营销方式,扩大销售。鼓励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在线销售和采购,开拓国际市场。

(六)重视农村网络购物市场。从农村互联网应用的现实条件出发,依托“新农村商网”,结合“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拓展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的新渠道。鼓励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农村消费特点组织供应质优价廉、适销对路的商品和服务。鼓励企业以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经营网点为依托,积极开展面向农村消费者的网络销售。鼓励销地生产和流通企业利用网络开展农产品销售和配送经营。

(七)完善配套服务体系。推进网络基础服务规范统一,促进网络接入标准和费用标准合理化,推广可靠电子签名应用。推进银行支付业务与网络购物有机结合,加快网上银行互联系统建设,促进第三方在线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支持物流企业加强网络和信息化建设,开发与网络购物相适应的配送服务,加快实物配送与网络销售信息系统融合。完善面向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的软件开发、创意设计、技能培训、管理咨询、信用评级、电子认证、融资担保、广告宣传等配套服务体系。鼓励服务提供商进一步增强专业化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手段、拓展服务范围、降低服务成本,促进相关领域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培养适应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推广需要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建立健全产学研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机制。

(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健康发展,实施网络商品经营(服务)企业工商登记制度,要求利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实名注册,具备条件时对网络销售个人逐步实施工商登记制度。健全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购物售后服务体系,建立购物风险警示和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推行先行赔付制度。

(九)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贯彻落实《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法》、《对外贸易法》、《拍卖法》、《电子签名法》、《互联网管理条例》、《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健全网络市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非法出版物、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禁止非法融资、变相期货、信用卡套现、网络诈骗、网络传销、危害国家利益、提供消费者信息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批准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引导从事网络海外代购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经营。新晨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政策支持。建立健全适应网络购物发展需要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制。有效利用财政资金引导信誉好、运营规范的网络购物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各地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面向网络购物群体的信用销售和消费信贷业务。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与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支持举办综合性和专业性网络交易会、展览会。

(十一)健全制度体系。认真贯彻实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第19号公告)、《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改发[2007]490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商贸发[2009]540号)等规范性文件和《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等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研究制定网络购物中信息管理、电子合同、交易行为、商品配送、隐私权保护等重要环节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推进网络购物法制化、标准化进程。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完善信用监督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开展网络购物分析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