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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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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分析报告

规划分析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 VHF 可靠性 保障规划 设备维护

一、引言

改革开放 30 年来,我国民航事业以迅猛之速发展。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民航 2010 年运输总周转量、货邮运输量分别首次突破 500亿吨公里和 500 万吨大关。单个空管设备需具备低故障率、高可靠性、快速应变能力,空管设备系统在整体上要具备良好的应急备份以保证能够满足空管服务的要求,确保空中交通的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

1.1 VHF简介

中国民航VHF地空通信系统为航空公司空管部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机场、空管中心交通管制部门提供了地面与飞机间、地面与地面间的双向、高速、实时、可靠的数据信息交换,为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对空指挥、导航提供了可靠的信息保障。

1.2设备的可靠度

开展空管系统设备保障规划,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通过相应保障设备的有效配置,提供应急指挥和保障,确保空中交通服务的连续不间断,是全世界空管系统都在积极研究和探讨的重大问题。

从统计学角度讲,可靠性是产品在规定时间内和规定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当以概率来度量时,称可靠度(57 年美国定义)[1]。

二、空管VHF通信系统可靠性评估

下面简要介绍可靠性评估分析,常用的可靠性评估分析模型有:

2.1串联系统模型

串联系统的特征为n 个单元全部正常工作时,系统正常工作,只要有一个单元失效,系统即失效。因此,提高最低可靠度单元(薄弱环节)的可靠度会对系统可靠度的提高产生更好的效果。

2.2并联系统模型

并联系统的可靠度大于各单元可靠度的最大值,且n 越大,系统可靠度越高,但受单元尺寸、结构、成本等因素限制,一般取 n = 2 ~ 3。

其余可靠性分析模型有混联系统如串并联系统,并串联系统 r/n 表决系统模型。

以空管VHF通信系统为例进行可靠性评估

此系统主用应急内话系统互为主备,通过同样是互为主备的电信与移动两路传输链路,主用传输设备为FA36,备用传输设备为FA16。整个空管 VHF 通信系统可看作由以上三个子系统串联而成。易知系统整体为混联系统。

设A(t)为内话子系统可靠性,B(t)为通信链路子系统可靠性,E(t)为甚高频设备整体可靠性,则

三、空管VHF设备维护规划

3.1 维护要则

如前文所述,整个VHF通信系统的可靠度与每个VHF设备的可靠度息息相关,因此做好VHF设备的保障维护工作,直接影响到设备乃至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固有能力的实现。 [2-3]。进行VHF设备保障维护规划时,应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1)VHF设备,相关器材、仪表和工具的保管及零备件的保障工作。2)组织与实施VHF设备的维护和修理,以预防为主,定期维护和计划检修并重的指导原则,确保设备的性能指标、环境条件符合规定。

3.2.甚高频设备定期维护的内容

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VHF设备维护规划:

1)建设与地区空管局的VHF设备集中监控系统相配套的设备、台站的供电和环境监控系统,完善地区空管局监控中心、各空管运行保障部门、各通信台站三级集中监控系统。

2)建立各运行保障部门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和人员、设备、备件等资源管理的运行管理信息系统。3)建立地区维修测试培训平台:建设与主要设备相对应的维修、测试、培训平台;与厂家合作建设重点设备的国内维修基地和测试实验室。

4)将VHF设备维护工作制度化,即开展定期维护。

四、总结

针对随着民航业的高速发展,VHF通信设备不断更新,新设备、新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VHF设备作为空中交通管制的物质技术基础,在飞行保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开展设备保障规划,加强设备维护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的工作在于对VHF空管设备系统开展可靠性评估,从而针对性地开展设备保障规划,以保证空管服务的连续不间断性。

参 考 文 献

[1] P.J. Baxter, W.P. Aspinall, A. Neri.Emergency planning and mitigation at Vesuvius: A new evidence-based approach[J]. Journal of Volcanology and Geotherma Research ,2008,Vol.17,No.8,454~473

规划分析报告范文第2篇

继续按照“规划禁采区内矿山关停,规划限采区内矿山收缩,规划开采区内矿山集聚”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山布局调整力度。要严格实行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不得随意调整规划分区;不得在禁采区设置固体矿产类采矿权和商业性固体矿产类探矿权;在限采区设置采矿权,应当从严把关。对规划分区有误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进行调整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必要时也可修编规划。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数量,有效调控开采总量

严格实行探矿权预期控制数量、采矿权控制数量和开采总量调控管理制度。根据新一轮《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浙江省地质勘查规划》(报批稿)要求,以及地质条件和成矿规律,合理设置探矿权;全省2009年度探矿权数量预期控制数另行下达。根据本级矿产资源规划(下称《规划》)和上级《规划》要求,以及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态,合理设置采矿权;省厅下达的2009年度全省采矿权总量调控指标(浙土资发〔20*〕37号),各地要确保如期完成,不得突破。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压缩矿山数量;要适时分析预测矿产资源市场供需形势,遵循市场规律和经济规律,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

三、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号),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不得准入地质勘查活动。要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赋存状态和采矿工程的需要划定矿区范围,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内容,作为采矿权设置的重要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不按规定提交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要认真做好报省厅审批新设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含变更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核实与复核工作。

四、切实保护与治理矿山生态(地质)环境

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不断探索和创新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机制,全面落实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要尽快建立省、市、县三级“绿色矿山”创建体系,积极开展以“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要研究制定废弃矿山治理的年度计划,落实治理项目与经费,确保《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确保2009年底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80%。

五、认真做好实施规划的统计分析工作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要定期填报《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市国土资源局要汇总《统计表》,编写《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执行情况、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含:采矿权总量控制、开采总量调控、规划分区及矿山布局调整、矿山规模及矿业结构调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措施与建议、下一步实施计划安排等。《统计表》由各市局汇总后,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两次报省厅地勘处;《分析报告》每年报一次,于12月25日前报省厅地勘处。县级局填报《统计表》的工作由市局具体布置;未单独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县(市、区)填报《统计表》的工作,由市局安排。

六、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

规划分析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全程;成本;造价管理 

 

所谓全程工程造价管理,是指从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标合约、工程结算等各个阶段进行全面系统管理,从而有效完成预期成本目标。 

一、设计阶段 

通过了解工程设计要求想法,分析当期同类项目成本指标向设计单位提出限额设计指标,包括工程造价限额和工程实物含量限额指标,分别对应建筑、结构、机电、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环境工程、土石方及市政工程等。 

首先根据方案设计,编制方案估算,提出对此方案是否可行或优劣的意见,并得出一些类似产品数据及技术要求等。然后在初步设计完成后,编制设计概算,得出相应概算和测算出经济指标,并与限额设计指标进行对比,提出更具合理化建议。在设计方案深化,进行方案比选时,采用专家咨询论证会,调整设计概算,从价值工程角度做不同方案的经济评价分析,给项目提供可选的最佳设计方案。 

二、施工图预算及招标合约阶段 

经审定的造价控制指标为限额指导,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加强施工图设计及其材料选配工作,找出施工图纸设计缺陷、错漏,制定出有利于成本控制的设计优化建议和材料/设备选配方案,并严格审核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图预算,计算限额含量,并编制施工图预算(包括工程量清单 ,清单组价编制 ),保证差异范围在5%以内。 

以预算总额为依据,制订成本控制目标。进行项目合约规划,对整个项目标段划分,包括总包、直接发包的独立工程、直接采购(甲供)的标段。编写总包单位招标文件(含合同文件),编制专业分包招标文件,做好开标、评标、澄清等相关工作,分析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与控制价进行分析比较(提出施工方案与报价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是否有漏项),得出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并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签订等工作,办理招标及备案手续。 

三、施工阶段 

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成本指导,全程监督的施工造价管理,对中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可能造成项目成本增加的情况提出应对措施。对施工过程中涉及造价调整的设计/工程(含材料)变更、经济签证、价格核定,作好监测跟踪,及时反馈,制定控制方案,同时编制动态成本报表数据、建安成本执行情况报告及工程成本超支预警报告。 

1、核实、调整和分类统计工程量清单 

为了动态管理工程造价,做到心中有数,在项目中开展核实、调整和分类统计工程量清单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对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实调整,修正投标时候的错误和笔录,在招标文件中加入限制不平衡报价的条款,譬如招标人若发现投标人的投标单价与按定额计算的单价相比大于30%的时候,业主有权按定额调整综合单价;而分类统计工程量的目的是掌握各单项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工程量组成,以便于编制产值计划和提高审核进度款的效率。 

2、编制产值计划、审核月进度款、动态成本报表 

3、主要材料和设备认质、认价核定 

(1)对材料设备价格及时进行调研,如遇可调材料价格上下浮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及时提出书面分析报告,制定相应对策。 

(2)在收到施工单位关于材料和设备认质、认价核定书面要求后,监理(项目部)及时确认质量标准要求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时进行价格招标或询价,根据其询价结果,对其进行核价:确定价格、品牌、材质、参数等。

(3)在变更某项材料、设备时,通过市场调研和经济指标分析,可能引起的造价增加或减少时,应对其进行成本控制。 

4、现场收量 

对现场土石方工程、隐蔽工程、签证中不能按图计量部分,及其他需要现场收量确定工程量的项目,进行现场测量收方。在收到施工单位整理后的收方成果文件,及时完成收方成果审核和资料整理工作,如有整改要求,及时要求其整改后重新收量。因单项签证涉及造价金额预期超过合同总价1%时,及时提出造价分析报告并报审,根据报审最终意见在签证单上签署明确核价意见。 

5、技术、设计变更审核:因单项技术、设计变更引起造价上调预期超过20万元的,提出造价变更分析报告,报总经理审批。 

规划分析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资委联系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二)指导监督中央企业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建立问责制度;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

第五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附件1)。

(一)重点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0000吨;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

(二)关注类企业。重点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1000吨以上;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200吨以上。

(三)一般类企业。前两项以外的中央企业为一般类企业。

国资委对前款规定的三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监管。根据中央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制订节能减排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节能减排规章制度,落实节能减排责任。

第二章 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能减排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中央企业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机构。

(一)重点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者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专职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负责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关注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一般类企业应当设立节能减排管理岗位,配备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计量、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企业分管节能减排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组织各项节能减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节能减排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节能减排考核奖惩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对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人员、节能减排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把节能减排与企业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紧密结合,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科学有序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认真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多方筹集资金,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在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新型高效节能环保产品。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依照有关政策,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第三章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监测,提升节能减排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计量、定额、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源消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企业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对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节能减排工作逐级汇总报告制度,并定期将本企业节能减排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上报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年度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报送;季度报表、半年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报告期满之次月20日前报送。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本企业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变化、节能减排管理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节能减排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应当开展与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指标的对标和分析。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本企业节能减排重要科研成果、重大违规和环保事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年度考核情况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四章 节能减排考核

第十九条 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考核。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考核反映企业行业特点的综合性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一般类企业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定量或定性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节能减排水平,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进行审核,并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中央企业对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总结分析,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将审查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经过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考核和监测的企业,国资委依据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审查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对于其他企业,国资委通过审核企业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现场核查、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等方式,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一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 节能减排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附件2):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附件2):

(一)未完成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

(二)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

(三)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对节能减排成效突出的中央企业,国资委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的中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与国资委签订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和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二)建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上。

(四)除符合以上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2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能源利用效率、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

3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 国资委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责任事故,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规划分析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全程成本造价管理

所谓全程工程造价管理,是指从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标合约、工程结算等各个阶段进行全面系统管理,从而有效完成预期成本目标。

一、设计阶段

通过了解工程设计要求想法,分析当期同类项目成本指标向设计单位提出限额设计指标,包括工程造价限额和工程实物含量限额指标,分别对应建筑、结构、机电、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环境工程、土石方及市政工程等。

首先根据方案设计,编制方案估算,提出对此方案是否可行或优劣的意见,并得出一些类似产品数据及技术要求等。然后在初步设计完成后,编制设计概算,得出相应概算和测算出经济指标,并与限额设计指标进行对比,提出更具合理化建议。在设计方案深化,进行方案比选时,采用专家咨询论证会,调整设计概算,从价值工程角度做不同方案的经济评价分析,给项目提供可选的最佳设计方案。

二、施工图预算及招标合约阶段

经审定的造价控制指标为限额指导,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加强施工图设计及其材料选配工作,找出施工图纸设计缺陷、错漏,制定出有利于成本控制的设计优化建议和材料/设备选配方案,并严格审核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图预算,计算限额含量,并编制施工图预算(包括工程量清单,清单组价编制),保证差异范围在5%以内。

以预算总额为依据,制订成本控制目标。进行项目合约规划,对整个项目标段划分,包括总包、直接发包的独立工程、直接采购(甲供)的标段。编写总包单位招标文件(含合同文件),编制专业分包招标文件,做好开标、评标、澄清等相关工作,分析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与控制价进行分析比较(提出施工方案与报价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是否有漏项),得出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并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签订等工作,办理招标及备案手续。

三、施工阶段

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成本指导,全程监督的施工造价管理,对中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可能造成项目成本增加的情况提出应对措施。对施工过程中涉及造价调整的设计/工程(含材料)变更、经济签证、价格核定,作好监测跟踪,及时反馈,制定控制方案,同时编制动态成本报表数据、建安成本执行情况报告及工程成本超支预警报告。

1、核实、调整和分类统计工程量清单

为了动态管理工程造价,做到心中有数,在项目中开展核实、调整和分类统计工程量清单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对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实调整,修正投标时候的错误和笔录,在招标文件中加入限制不平衡报价的条款,譬如招标人若发现投标人的投标单价与按定额计算的单价相比大于30%的时候,业主有权按定额调整综合单价;而分类统计工程量的目的是掌握各单项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工程量组成,以便于编制产值计划和提高审核进度款的效率。

2、编制产值计划、审核月进度款、动态成本报表

3、主要材料和设备认质、认价核定

(1)对材料设备价格及时进行调研,如遇可调材料价格上下浮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及时提出书面分析报告,制定相应对策。

(2)在收到施工单位关于材料和设备认质、认价核定书面要求后,监理(项目部)及时确认质量标准要求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时进行价格招标或询价,根据其询价结果,对其进行核价:确定价格、品牌、材质、参数等。

(3)在变更某项材料、设备时,通过市场调研和经济指标分析,可能引起的造价增加或减少时,应对其进行成本控制。

4、现场收量

对现场土石方工程、隐蔽工程、签证中不能按图计量部分,及其他需要现场收量确定工程量的项目,进行现场测量收方。在收到施工单位整理后的收方成果文件,及时完成收方成果审核和资料整理工作,如有整改要求,及时要求其整改后重新收量。因单项签证涉及造价金额预期超过合同总价1%时,及时提出造价分析报告并报审,根据报审最终意见在签证单上签署明确核价意见。

5、技术、设计变更审核:因单项技术、设计变更引起造价上调预期超过20万元的,提出造价变更分析报告,报总经理审批。

6、索赔

(1)拟定引发索赔的控制点,如工期延误等,全程实施监控和预警,如发现符合合同索赔条件的情况出现,及时通知监理(项目部),并拟定索赔方案意见,报领导审批同意后,正式提出索赔。

(2)拟定施工方可能提出索赔的问题,如为我方可以预期的因素(譬如重大设计变更等,但不包括进度款到帐时间等我方不能预测的因素),全程实施监控和预警,如发现可能出现施工方索赔的情况,及时通知监理(项目部),并收集反索赔资料,拟定反索赔预案,施工单位正式提出索赔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处理索赔事宜,并将过程和结果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结算审核阶段

工程完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资料的审核,提交:工程结算总价及其明细结算报告、各分项工程结算书、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及分析评估报告等专业审核结算报告。

1、结算资料的审查

(1)首先在工程计划竣工工期两个月之前,下发经审定《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和资料质量要求》到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整的报送结算资料,并明示时间责任。

(2)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结算资料后,按规定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完成对结算资料的审查后,提出审核整改意见,或接受资料开始办理结算。但过程中施工单位因任何理由单方提出增加资料的要求将不被接受。

2、竣工结算的审查

(1)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在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后,按合同的规定时限完成对竣工结算的审查。

(2)审核方法为全面审核法,包括所有实物工程量的审核,材料单价的审核等,审核依据严格按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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