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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方案

生态修复方案

生态修复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长江岸线整治;生态环境;水土流失

1项目建设范围及规模

建设范围为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街道东风分场、滨湖分场、沙口分场和杨畈村及长江岸线大堤2019年度造林地块与岸线之间的滩涂地(见图1)。项目造林面积共计200.29hm2,种植苗木207165株,撒播草籽4138kg。其中,池杉造林面积92.75hm2,植树102948穴,需苗108512株;柳树造林面积70.21hm2,植树77936穴,需苗82147株;乌桕(D4)造林面积12.98hm2,植树14410穴,需苗15189株;栾树(D4)造林面积0.82hm2,植树905穴,需苗954株;乌桕(D10)+木槿(P90-100)造林面积0.55hm2。

2设计依据和原则

2.1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2002年9月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6年12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规范和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防护林体系营建技术规程》(LY/T2498-2015);《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规范》(GB/T51097-2015);《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长江、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技术规程》(LY/T1760-2008);《防护林体系设计技术规程》(LY/T2828-2017);《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湖北省主要造林主要树种苗木质量分级标准》(DB42/T609-2010)。

2.2政策文件及其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2017年2月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5次会议);《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作方案细化措施及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岸林〔2018〕1号);《湖北省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作方案》(鄂政发〔2018〕24号);《关于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8〕1391号);《黄陂区2020年度长江岸线造林绿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3基本原则

2.3.1生态优先。在保护恢复生态环境的同时,修复水土流失岸线,扩大生态容量,构筑护堤护岸生态屏障。2.3.2适地适树。根据造林地立地条件,选用抗逆性强、耐水湿、耐瘠薄的乡土树种。2.3.3经济适用。选取当地适生乡土树种,保证造林成活率,合理确定苗木规格,兼顾景观效果和经济效益。

2.4基本情况

2.4.1地理位置。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街办位于黄陂区南部,属于滨湖平原区,海拔20~30m。拟造林地块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堤迎水面,地面海拔为16.5~27.4m。2.4.2气候。项目作业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雨热充沛、无霜期长。年平均气温16.8℃,年平均降水量1093.3mm,全年主导风向为东北风,夏季为东南风。2.4.3水文。根据黄陂区下庙闸水文站提供资料,黄陂段长江设防水位为24.5m(文本涉及水位高程均为吴淞高程),警戒水位为26.5m,保证水位在29.31m。根据2013—2019年水位记录数据显示,每年长江汛期6—8月有15~20d超设防水位(地面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即黄海高程,与水位高程的换算为:黄海高程=吴淞高程-1.87m)。2.4.4土壤。项目作业区土壤为潮土,质地为沙壤土,土层深厚,有效土层多。在1.5m以上,土壤质地较轻,有机质含量大于0.4%,含氮大于0.03%,土壤含盐量在0.1%以下,地下水位在1~2m。临水面地块多为荒地、废弃耕地、码头搬迁后废弃荒地,现野生杂草有:一年蓬、水蓼、稗草等。

2.5造林地现状

拟造林地块位于黄陂区武湖堤迎水面,造林范围均为迎水面宜造林地,划定造林地总面积为200.29hm2。位于临水面靠近水岸线的坡面上,地势较低,地面高程在17.3~21m,考虑水位变化,部分区域选择强耐水湿树种。2.6栽植密度设计植苗造林区域,667m2地块栽植密度为74株,株行距为3m×3m;栽植密度为19株,株行距为6m×6m;栽植密度为111株,株行距为2m×3m,均为新造林。2.7典型模式设计根据造林树种、立地条件、小班地块位置不同,为发挥生态防护功能,完成绿化景观效果突出的目标,设计6种造林模式。其中,营造林纯林模式4种,树种分别为池杉、柳树、乌桕、栾树;坟地周边设计大规格乌桕纯林绿化模式1种;植草复绿模式1种,撒播狗牙根草种。小规格纯林模型设计,造林树种为池杉、柳树、乌桕、栾树,株行距为3m×3m,苗木损耗和补植量以5%/667m2计,初植苗木需苗量以78株/667m2计。

3主要技术措施

3.1林地整理

拆迁船厂和码头形成的废弃地有部分硬化地面,造林前需恢复造林条件,面积为8.16hm2,原为青山长江大桥建设临时工地,已恢复宜林条件。其他造林地块需清理杂灌、草丛、倒木、作物留茬等。灌草采用人工块状清理和局部全清相结合的方式,对种植穴周边1.5m×1.5m范围进行清理。

3.2打点挖穴

根据设计密度,利用皮尺或测量绳对整理好的地块打点放线,先在造林地临江堤一侧,建造一条与堤岸线平行的基线。再以此为基础,按设计打点放样,用生石灰标记种植穴中心位置。随后采用小型挖掘机进行机械挖穴,种植穴为方形坑。胸径为4cm的苗木,树穴规格为60cm×60cm×80cm,胸径为10cm的苗木,树穴规格为100cm×100cm×100cm。开挖时注意表土和心土分开存放,栽植时分类回填,挖穴时间宜选择在冬季或早春造林前2周。

3.3苗木栽植

项目作业区苗木种植季节以秋冬季栽植为主,栽植时间为12月下旬—翌年4月。补植可在秋季或土壤墒情较好的10—12月进行,栽植时保证苗木位正干直、根系舒展,先回填培底湿土,将表土和基肥混匀后置于穴底,然后覆薄土。避免树根部和肥料直接接触,栽植后填心土,覆土深度在根系土际线上方5cm处,栽植深度以覆土略高于苗木根部原土痕为宜。然后踩实,保持树干挺直,促使树苗根部与土壤紧密结合,利于生根和防倒伏。为提高栽植成活率,植苗后1d内完成第1次灌溉,后期视苗木生长情况、土壤墒情、天气状况进行灌溉,以免林木受旱。

3.4抚育管理

苗木栽植完工后管护期限为1年,管护措施包括除草、松土、补植、灌溉等。除草时采取穴状(块状)或带状割草清杂,对栽植穴进行松土、施肥、培蔸、修枝整形、病虫害防治,促进幼树健康生长。3.4.1补植。苗木当年成活率低于90%时,应及时补植或重新栽植,补植的苗木应与定植苗品种、规格一致,以保证林相整齐。3.4.2抹芽。苗木栽植后,若春季萌发时,树干出现较多萌芽,为确保树型美观,应在春芽萌发时抹去过多新芽,每株保留3个健壮顶芽即可。3.4.3除草、松土。及时清除树穴、树行内的杂草,以免其争夺水分与养分。采取人工割灌除草、除蔓方式,去除苗木周围1m范围内的杂灌、杂草、藤蔓,留存草灌高度不宜超过20cm。夏秋之际松土1次,以定植苗为中心,于苗木周围50cm范围内及时疏松土壤,做到“里浅外深”,不伤害苗木根系。松土应在浇水后或雨后进行,松土深10~15cm。3.4.4灌溉、追肥。造林后根据气候条件、土壤含水量、苗木生长发育状况等适时进行。3.4.5病虫害防治。预防预测林木病虫害,当病虫为害达到生态阈限值时,采取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措施进行防治。发现检疫病虫害,应及时伐除并销毁受害木,必要时可采取化学防治措施。在病虫害防治管理中,化学防治应选用低毒、高效、无污染、环保的药剂,并掌握防治的最佳时期,优化施药方式,达到最佳防治效果。池杉易发生的病虫害有:大袋蛾、斑点病、金龟子、黄化病等。(1)大袋蛾:幼虫蚕食叶片,7—9月为害最为严重,可在冬季或早春人工剪摘虫囊。(2)斑点病:采用可杀得可湿性粉剂1000倍液或50%多菌灵1000倍液、大生1000倍液喷雾防治。(3)金龟子:可在傍晚或凌晨用辛硫磷或乐斯本喷雾防治。(4)黄化病:可在树干直接嵌入含有螯合铁的“绿亨铁王”药片或将专用吊瓶营养液挂在树身1.3m处。柳树主要病虫害是食叶类的蚜虫、金花虫、蛀干天牛等,一般多发在春季新叶萌发时和5—6月。这3种虫害均以防治为主,其中,蛀干类虫害防治以药物涂干、毒签等方法为主,而叶类虫害防治可采用石硫合剂和25%灭幼脲3号2000倍液,分别于3月中旬和4月中上旬喷洒防治。

4给排水措施

项目主要采用给水方式灌溉,就近区域取江水灌溉,局部区域用洒水车定时浇灌。排水根据各地块现状开挖简易排水沟,雨水经汇集后,排入沿线低洼处及周边水体。根据项目地形现状,保留沿线低洼地,在雨后可形成蓄水湿地,分担多余的雨水,可在干旱季节给植物提供补水。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加强造林地护林防火工作,保障造林成果。造林后落实专人负责防火巡查巡护制度,加强火源管理,及时清理林内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5种苗组织设计

5.1苗木规格及要求

造林项目所有苗木需按照《湖北省主要造林主要树种苗木质量分级标准》(DB42/T609-2010)规定,选择种源清楚、长势旺盛、生长壮实、根系发达、无机械损伤和有害生物,具有“两证一签”(检疫证、合格证、产地标签)的苗木。

5.2苗木来源及运输

造林所需苗木建议就地、就近调剂,做到随起、随运、随栽,以提高造林成活率。造林前所需苗木由造林主体在具备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苗圃购买,供苗前签订购销合同,明确苗木品种、规格等信息。部分树种苗木不足部分可由外地调配,若远距离调运,保证土球完整,起苗前提前24h浇水,保证水分和养分充足。

6施工组织

6.1施工进度

项目作业区所有造林地清理整地拟于2020年10月底以前完成,苗木栽植拟于2021年4月中旬前完成。

6.2苗木及物资

6.2.1苗木。共计用池杉(D4)108512株、柳树(D4)82147株、乌桕(D4)15189株、栾树(D4)954株、乌桕(D10)165株、木槿(P90-100)956株,撒播狗牙根草籽4138kg。6.2.2肥料、物资。需用复合肥201458kg,其中,滨湖分场用量57446kg、东风分场用量56639kg、沙口分场用量81537kg、杨畈村用量1698kg。6.2.3资金来源。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2018〕48号文件精神,长江两岸造林按照2000元/667m2的标准给予补助。造林共计200.29hm2,共计申请市级补贴资金支持600万元,占总投资的28.93%。其余资金由当地政府筹措,共计1473.76万元,占总投资的71.07%。

7生态效益

项目完成后,黄陂区长江堤岸森林覆盖率可达99%,将完全解决沿岸老船厂污染江滩和水土流失问题。在恢复生态环境的同时,修复水土流失岸线,扩大生态容量,构筑护堤护岸生态屏障,从而保证黄陂长江段生态趋于平衡和稳定。

参考文献

[1]宋安琪,季心蕙,赵兵.基于生态修复理论的长江岸线林带景观营造———以扬州市江都经济开发区沿江区域林带景观规划设计为例[J].园林,2020(03):71-75.

[2]廖迎娣,张欢,侯利军,等.江苏长江岸线生态修复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生态学报,2021,41(10):3910-3916.

生态修复方案范文第2篇

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多样性的原则生态系统的修复主要目的就是恢复当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恢复原有生态系统的目的。以干旱地区土地资源的生态修复为例,除了要重视各种植被与水资源的恢复与保护之外,还应在方案中对土地资源的生态化开发和利用提出具体的措施,并综合利用各种工程、生物措施,使方案能够保持当地生态系统的独特性和多样性。在保护措施上应该体现出针对性和特殊性,决不能照搬所谓其它地区的成功经验,而是应该在消化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独特的措施方案。

修复模式长期化的原则一个地区生态系统的恢复绝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持续性的生态修复措施才能慢慢的恢复以前的生态系统。这就需要长期不懈的坚持各项生态修复措施,将生态系统保护的观念贯彻到当地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当中去,制定详细的生态修复规划,全面设计生态修复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各个关节,并能长期执行下去,只有这样才能看到生态修复的效果。

根据现有的研究资料和笔者对干旱地区生态破坏形式的认识,认为干旱地区的生态修复主要有四种模式。具体内容如下。

工矿园区生态修复模式新疆是我国资源大省,蕴含着各种丰富资源,而目前正处于各种工矿园区的开发建设,由于气候干旱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很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不仅如此,资源开发开采过程中受到开发形式、粗放生产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会给这些地区的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对于工矿资源开采引发的生态系统破坏的修复,应该采取工矿生态修复模式。在这种模式当中主要是要根据当地的土壤、地貌条件,结合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的一般要求,重点做好工矿区水土保持和保水护土工作。这些措施既可以保证生态修复的进程和效果,又可以恢复干旱地区土地的生产能力,还可以为下一步的植被恢复创造条件。目前,工矿区的生态修复技术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非生物或环境要素的恢复技术,这种技术主要适用于工矿区土壤的恢复,包括表土转换、土壤改良等措施。(2)生物生态修复技术,这种技术包括先锋种种植技术、土壤种子库引入技术等等,主要是合理配置工矿区的固氮生物、消费者和分解者。(3)生态系统的整体规划设计修复技术,这种生态技术是综合利用各种生态修复技术,从中找到最适合工矿区生态修复需要的措施。

生态修复方案范文第3篇

近几年来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显示,一些工业企业为降低治污成本,将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液及固体废物等通过不法中间商低价售给无处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再进行非法倾倒、处置的事件越来越多。将废弃物通过合同交给他人处理或者处置,使得与污染物相关的链条不断在延长,于是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一是防治污染的法律责任是否可以通过民事合同而转移,防治污染的法律责任是否可以随着污染物的转移而转移的问题。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防治污染的责任属于公法上的义务,所谓公法上的义务,是对公众、社会及国家承担的义务,一般不随着民事合同关系转移。但是随着环境治理社会化和环保产业的发展,排污企业将污染物交付给第三方处理越来越普遍,当污染物经合法的程序转移给符合资质的企业处理时,污染物处理产生的法律后果已经转移到污染物的实际处理企业身上。然而,这种责任的转移是有条件的,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了法定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实践中,一些排污企业没有尽职尽责地审查受托方污染物处理资质和能力,有时甚至明知对方既无资质,又无处理能力,仍然将废弃物交给对方处理,更有甚者与受托方签订虚假合同违法转移废弃物。这都会使得这些排污企业对污染物异地产生的污染具有过失,也有因果关系,不能免除法律责任。2014年社会广泛关注的泰州1.6亿元生态修复案就是属于这种情况。本案中,造成污染的物质是由别处运至,其处置方式和场所都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物排放单位首先应该承担环境治理修复的责任,由于本案将污染物运送到鱼塘的第一被告谭耀洪失踪,无法找到污染物来源,因此暂时无法追究污染物排放者的责任,由第二被告承担责任是合法合理的。二是物业产权人对于物业管理不当而产生的污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物业产权人既非污染物的产生者,也非污染物的处理者,原则上称不上是污染者,但他们是污染实际发生场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场所的安全负有管理义务和注意义务。如果他们疏于职守,未尽注意义务,就场地对他人产生的危害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的第二被告方某是受污染鱼塘的承包人,将两个鱼塘转租给第一被告谭某倒泥,他存在如下过错。首先,方某将鱼塘用于倒泥不符合鱼塘的使用功能;其次,尽管方某可能一开始不了解第一被告所倾倒的物质,但是他在签订合同时并未进一步进行了解,即第二被告方某未尽到鱼塘承包人的管理义务,对于污染的产生负有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主要针对直接排污者,而非排污者的其他人员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的重要启示之一是,不仅排污者要承担污染侵权责任,污染场地的产权人、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也需要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连带责任。在广东以及东部沿海各省,很多当地居民以出租物业为生,他们很少能意识到承租方不法行为可能给他们带来的不良后果。一旦有违法事件发生,承租方往往一走了之,但是出租方是本地人,逃不掉,责任很有可能最终落到出租方身上。所以,不能因小失大,为一时的利益而承担沉重的法律后果。

二、污染事件中环境公共利益的认定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救济环境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是指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往往从私人利益中抽象出来,能够满足共同体中全体或者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经由公共程序确定并以公权力为主导所实现的公共价值,具有公共性和不特定性等特征。环境提供给人们各种利益,总体上称为生态服务价值或者功能。任何功能和价值的发挥都需要环境整体及其各要素的物理、化学、生物等特性维持在一定的标准以内,这些环境品质和条件是人类共同需要的,即环境公共利益。维护这些环境品质和条件就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当环境污染和破坏发生,环境条件被改变后,会出现各种损害,包括自然资源、财产和人身的损害。哪些损害属于公共利益损害,哪些损害属于私人利益损害,对于不同损害又如何救济,是司法实践中必须厘清的关键问题,本案的争议点之一是鱼塘污染所损害的公共利益体现在哪里。本案受污染的区域是鱼塘,第二被告反复强调,作为鱼塘的承包人,他自己才是直接受害者,他也想找第一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财产权的角度看,主要的受害者是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但是鱼塘作为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环境的其他要素有紧密的联系,如鱼塘的水和底泥会渗透到土壤和地下水中,捕鱼干塘时,水会流进河流、湖泊,这些生态联系使得鱼塘的污染物影响周围的环境。最主要的是受到污染的鱼塘一直在养鱼,受到污染的鱼流入市场,每一个潜在的消费者都可能是受害者,这是对不特定公众的损害。本案中,所救济的环境公共利益包括鱼塘污染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以及受污染的鱼对不特定公众的不良影响。所以在受污染的鱼塘存在以上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不能因为第二被告是鱼塘的承包方,就可以由他自行决定如何处置鱼塘,或是否需要修复鱼塘环境。事实上,几乎每一个环境污染事件都存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损害,这是由环境本身的共享性、公共性、相互关联性所决定的。如在水污染事件中,水体污染、水质下降导致生产、生活成本增加、农作物减产、养殖水产品损失、健康损害等属于私人利益损害;水体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处于循环状态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恶化,水污染对不特定公众人身健康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损害等属于公共利益损害。土壤污染导致农作物减产,房屋价值下降,健康损害属于私人利益损害;土壤污染造成土壤生态系统损害,地下水水量和水质改变,土壤污染给人身健康造成的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等属于公共利益损害。两类损害通常会同时存在,但是在救济方式上,司法途径不是唯一的方式,一些情况下,损害救济是通过自力救济和行政救济的方式进行的,尽管如此,在更多情形下,公共利益损害救济处于被遗忘的角落,出现救济的空白,由此,再次突显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意义。

三、环境公共利益损害责任与被告私人利益损益的关系

在确定被告承担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时,对于是否要考虑案中被告人私人利益的损害情况及被告人的获利情况的问题,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是被告获益与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关系。本案第二被告转租鱼塘给第一被告,原为获得3万元的租金收入,实际上只获得4000元的收入。鱼塘受到污染后,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作出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认定,本次事件向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约110车,要恢复鱼塘的养殖功能,必须清除所倾倒的污泥,将底泥挖起清运,同时对池塘内被污染的塘水进治理,达到农用标准。污染物处理费为4092432元。从法院判决的情况来看,并未因被告获得的利益远远少于他应该承担的责任,就可以免除他的部分生态修复责任。财产权和环境权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权利,一般不能相互抵免。生态修复方面责任的大小由生态修复的复杂程度及成本决定。由于我国的民事处罚是以补偿为中心,在环境保护方面没有确立惩罚性赔偿,所以民事赔偿额大小与违法行为的程度、违法行为获得的利益没有关系。其次是被告私人利益受损与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关系。本案中第二被告人自身也是受害者。其私人利益应受到保护,并可以依法向第一被告追偿,但法律并不会因此而免除他对公众承担的责任。基于前面提到的理由,第二被告人的私人利益因财产污染而受到损害,但这不能成为他免于承担修复受污染财产责任的抗辩理由,因为他对于污染的发生也有过错。

四、生态修复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

环境污染和破坏发生后,必然会不同程度地造成环境功能和价值的破坏,这也是环境损害,救济环境损害的主要方式是进行生态修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经过多年的发展,关注重点已经从原告资格转变为实体权利的救济,诉讼主要围绕着救济环境损害进行,以修复生态(或者环境)为核心。然而,生态修复作为新兴的、复杂的法律救济手段,司法实践在运用这一手段时面临许多挑战。首先是法律依据问题。目前法院关于生态修复的判决基本上是以《民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有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的规定为依据。但是这些法律责任主要是救济民事权益,是一种私权的救济方式,而环境损害主要体现为公共利益的损害,生态修复主要为公法上的救济。所以在追究恢复原状这一责任时,必须考虑生态系统受到损害的程度,生态系统稳定和健康的基准,环境中公众的利益诉求,也就是说需要一系列公法和技术规则的补充。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同时适用环境保护立法和侵权责任立法的规定,根据环境法的规定来确定法律责任是否成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确定承担责任形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割裂,例如《侵权责任法》中无法找到救济环境损害的依据,而《环境保护法》中找不到生态修复的内容,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制定环境损害救济特别法和相关技术规范等。

其次是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确定。法院判决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方式包括行为责任和经济责任。行为责任是指判决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生态恢复的任务。这种方式下,金钱责任和行为责任合而为一,行为人在专业机构或者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有权决定具体的修复技术和措施。无锡中院的经验认为在环境评估还不完善,经济成本难以核算的情况下,判定责任人按照一定的要求承担修复责任可以避免许多难题。经济责任是指判决责任人承担生态修复的成本费用。当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没有能力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生态修复责任,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环境修复责任,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昆明、广州等地法院的案例倾向于将修复责任核算为一定的费用,责令责任人支付费用。这些费用或者打入环境保护基金,或者上交国库以待将来修复使用。确定生态修复责任后,要求责任人承担行为责任还是经济责任的问题,表面上看似是技术和能力的问题,实质上与伦理和公平也有关系,两种责任相互替代,看似平等,但是在本案中却有极大的差别。本案的第二被告已经70多岁,经济条件一般,身体状况不好,中过风,行动不便、思维有一定的障碍,在法庭上多次失控大哭。400余万元的生态修复款显然超出其偿付能力,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修复款,此案基本无法执行,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法庭宣判本案的第二被告承担修复的行为责任,这虽然也会面临行为人没有专业技术能力等难题,但是他可以通过争取他人的帮助,争取社会的救援来解决这一问题,留给了被告更多的选择,也留给社会各界帮助解决此事更多的空间。

生态修复方案范文第4篇

2014年以来,河南省南召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复原机制,采取四项措施服务和保障生态环境建设,已督促回填非法采砂点11处,恢复鸭河口库区生态环境面积2500余亩,尾矿治理960余亩,恢复森林面积4000余亩,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从轻处罚79人,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植入一个先进理念,用恢复性司法理论指导生态环境建设。近年来,该院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批捕、追捕一批危害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深挖危害生态环境刑事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有效遏制了危害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发态势。

二、明确两种激励情形,引导违法犯罪行为人积极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为引导违法犯罪行为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复原建设,该院与法院和相关执法部门会签文件,明确两种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一是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经行政执法机关验收合格的;二是签订《生态环境复原协议》,并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违法犯罪行为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降低罚金额度、限期整改、恢复原状等措施予以从轻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阶段,可以通过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不、建议从轻量刑等方式作出处理决定;法院可通过适用免刑、缓刑、从轻判处罚金等方式予以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将生态环境复原情况作为适用缓刑考验、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

三、出台三个规范文件,用制度推进生态环境复原机制建设。一是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生态环境的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生态环境中职能定位、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渎职犯罪的五项措施,加大生态环境复原工作力度的六条意见。二是与法院、公安、国土、环保、林业等7个职能部门充分沟通,会签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复原机制的暂行规定》,从生态环境复原机制的原则、适用条件、复原程序、激励措施、制度保障五个方面推进生态环境复原机制建设。三是与公安、林业、国土、水利、工商等20个行政执法机关会签《南召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两法衔接”平台建设、信息录入、审查利用、案件移送、监督管理,实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共同促进生态环境复原机制建设。

四、严格四项复原程序,确保生态环境复原机制取得实效。一是调查评估程序。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调查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评估案件是否适宜采用生态环境复原机制。二是审查告知程序。对于适宜采用生态环境复原机制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自立案调查、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有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督促签约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应督促违法犯罪行为人及时与其签订《生态环境复原协议》,约定修复生态环境的地点、面积、方式、期限、要求、履约保证及法律责任。四是督查验收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对照协议,跟踪、督导违法犯罪行为人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负责性验收报告。(文/孙保平)

生态修复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站设备;状态维修;策略

电站设备的维修先后经过了三个阶段:上个世纪50年代以前,基本上都是在设备发生故障以后进行维修,即事后维修,这种维修方式是基于当时设备技术简单,修复容易,加上当时设备的停运对社会影响不大的基础上得以开展的。但是在60~70年代,社会的发展对于电力的需求越来越大,设备的生产效率越来越高,一旦发生故障将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因此,在这个时期采用了定期维修的方式。这种维修方式被我国某些电站采用至今。21世纪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进行定期维修已经逐渐满足不了社会的基本需求,为了减少故障发生率,确保电站设备运行的稳定和效率,必须采用针对性更强的维修方式――状态维修。本文即对现代电站状态维修的策略进行探讨。

1 现代电站设备状态维修的必要性

状态维修可以简单定义为:在设备状态监测的基础上,根据监测和分析诊断的结果科学安排维修时间和项目的维修方式。具体来说,状态维修就是根据机组或其他设备的运行工况、电流、电压、负荷功率、温度等信号量来判断系统的健康状况,根据健康状况决定是否需要维修、怎样维修,来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利用率。相对定期维修来说,状态维修具有快速、准确、合理、效率高等优点。这些优点是现代电站适应社会需求所必须具备的。另外,从设备故障的形成规律分析,现代电站状态检维修确实是非常有必要的。

可以看出,电气设备大多故障一般不会在瞬间发生,并且在功能退化到潜在故障P点以后才逐步发展成能够探测到的故障,P点之后将会加速退化,直到达到功能故障的F点而发生事故,如果想在功能故障前检测到故障,必须在P-F之间的时间间隔内完成。但是不同设备、不同故障形式对应的P-F间隔的时间不是定值,定期维修一般情况下不能都满足P-F间隔的时间要求,从而可能导致设备功能故障的发生。但是在线监测可能捕捉到P-F间隔的整个发展过程,并在到达功能故障F点之前的合理时机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处理。

2 现代电站设备状态维修策略

2.1 深入分析故障

通过对故障原因的分析,调动以往的维修经验,研究故障的原因、故障的表现、故障对设备的影响等,然后在故障维修模式中找出相对应的维修方法。对于电站设备在状态中出现的故障,要根据具体情况

缩小维修方法的查找范围,运用维修方案来指导状态维修工作。

在设备实际运行过程中,故障情况十分复杂,造成故障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在以往的故障维修中,一般采用的维修模式为:一种故障原因对应一种维修方案;多种故障原因对应一种维修方案;多种故障

原因对应多种维修方案。不同工作状态下出现的故障,在表现形式上也不尽相同,电站工作的实际运行状态和维修技术条件的限制,所采用的维修方法也会不同,维修的效果也会有很大差别。因此,各种状

态下的故障原因都要具体分析,不能用单一的维修方案来解决。

根据维修的需要,对故障原因和故障模式进行深入分析,针对各种原因安排对应的维修方案。根据各种故障类别和维修工作量大小来安排维修顺序,再从维修方案集中找出相应的维修策略。将维修方案

细化、具体化,有利于提高故障维修的工作效率,尽快解决设备问题,让电站设备迅速恢复正常运行。

2.2 制定维修方案

从维修方案集中提取的解决方案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性,但是不能代替具体的解决方案。要制定具体的故障维修方案,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各种运行关联,从而确定具体的维修时间和维修手段。

方案的操作细则要明确具体,对于故障的原因、情况、关联影响以及维修办法都要详细说明,以表格的形式将维修过程书面化、规范化,为维修方案的审核与评价,实施与操作提供更大的便利。维修方的制定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故障情况

故障情况要包括故障产生的原因,故障产生的影响,制作全面详细的故障分析报告,有利于合理的安排维修措施和维修时间,提高故障维修的工作效率,为以后的故障维修积累相应的维修经验。

(2)维修措施

根据对故障和设备状态的具体分析,要采用适当的维修措施,维修措施在方法设计上应做到明确具体,具备当下电站的技术支持能力和可操作性。所以制定维修措施,不仅要考虑到故障的情况,还应考虑电站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维修成本投入。

(3)关联影响

维修方案中应注明影响和可能影响到的其他关联设备,比如有的设备维修需要降低其他设备的电荷,需要实现局域断电,需要停炉,关闭公共电力系统等等。在设计维修方案时将各种关联因素影响考虑在内,可以提高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不会对其他设备的运行造成过多干扰。

维修方案应包括以上内容,在设计时还要根据故障和维修的具体情况来增加方案内容。在制定好维修设计方案后,要经过领导和技术人员审核,得到批准和可行性研究后才能投入使用。因此,要建立相关的维修方案评价体系,对维修方案的可行性和技术性进行研究,分析维修成本,计算维修资金和设备的投入,通过综合分析来找出最优化的故障维修方案。

3 总结

现代电站的设备状态维修研究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电站维修人员要充分研究电站设备的各种性能,掌握设备的运行规律,积极采用各种电站配备的维修技术和设备,制定行之有效的故障维修方案。随着设备状态维修所需的技术的不断完善和人员索质的不断提高,以状态维修逐步取代定期维修是现代电站设备维修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