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社区食堂建设方案

社区食堂建设方案

社区食堂建设方案

社区食堂建设方案范文第1篇

工矿企业食堂是预防和控制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重点部位。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矿企业食堂的食品安全,健全监管措施,努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促进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的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精心组织、分类管理、平稳推进、服务企业”的原则,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全市工矿企业食堂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健全、卫生状况明显改善。力争培育和树立一批基础设施齐全、内部管理规范、卫生信誉度良好的A级示范食堂和B级规范食堂。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全市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基础档案

开展全市工矿企业食堂的普查工作,全面掌握企业食堂的分布、基本卫生状况、职工人数、就餐人数、责任人、卫生许可证申领及量化分级管理开展等基本情况,建立工矿企业食堂基本档案。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对其管辖的企业食堂进行细致的分类登记造册,确保普查资料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二)开展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普查结果,制定全市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整治规划和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完成全市工矿企业食堂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建立工矿企业食堂基本档案,完成食堂卫生许可注册登记和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完成对就餐人数300人以上工矿企业食堂的专项整治。2009年完成对就餐人数100人以上工矿企业食堂的专项整治。2010年完成对就餐人数50人以上工矿企业食堂的专项整治。

(三)建立和完善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根据《浙江省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面开展工矿企业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建立健全食堂日常监管工作制度,狠抓责任落实。对于达到卫生量化分级C类以上企业,要加大规范力度,注重培育规范化食堂。对即使整改也达不到办证条件的工矿企业食堂,制定基本卫生要求,实施备案管理。实行严格的准入条件和追溯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分类择优选择大米、肉类、食用油等主要食品定点采购单位,确保“质优、价廉”的食品进入食堂;凡是新建、改(扩)建的食堂,要按照国家有关食堂卫生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对已建但不符合要求的食堂必须进行改造。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的整治工作,对已纳入整治范围的企业要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管理,对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食堂要严肃查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要发挥协调监督职能,加强沟通,适时开展暗查暗访工作,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卫生部门要严格食堂卫生许可证管理,加强对就餐环境、食品储藏、加工、餐具消毒、保洁等环节的卫生监管,定期抽检食堂供应的食品,强化重点时段高风险品种的监管,组织企业食堂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全面实施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确保食堂食品安全可控;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做好专项整治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工作,督促工矿企业加大食堂的管理和投入力度,督促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引导新建企业建设规范性企业食堂;农业、工商、质监、经贸等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社区食堂建设方案范文第2篇

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广泛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大力宣传道德模范和抓好食品安全的诚信典型,引导食品生产者崇德向善、见贤思齐;开展职业操守、行业规范集中培训活动,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提升食品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三个名城”、争创全省转型升级示范区、向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迈进奠定食品安全领域坚实的道德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13年7月25日前,全市范围内从业人员达到60人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建成本企业道德讲堂(连锁经营企业和集团可以共享一个道德讲堂),其他食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企业道德讲堂。

通过道德教育,全面排查梳理并着力解决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的不讲诚信问题,力争使食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整个食品生产行业的自律水平和诚信意识得到明显提升,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得到明显增强,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

三、组织形式

(一)规范讲堂建设。按照有固定场所、有健全机构、有经常化活动、有齐全资料、有明显成效的“五个有”标准建设好食品企业道德讲堂。在专用或共享的场所设立“道德讲堂”,讲堂门口必须有统一的道德讲堂标志牌,讲堂正前方必须使用固定的或者卷帘式的格式背景,讲堂内四壁要张贴道德箴言、修身经典、模范画像等,营造道德文化氛围。

(二)突出讲堂主题。食品企业道德讲堂主要对象是隶属于本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讲堂要紧扣“依法依规,诚信立业”主题,以倡导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对食品安全有效负责、诚信经营等为主要内容,切实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文明素养,争做践行公民道德建设表率。

(三)优化讲堂流程。按照作一番省身、唱一首歌曲、看一部短片、诵一段经典、讲一个故事、作一番点评、送一份吉祥等“七个一”基本环节实施,每月讲堂至少开展1次活动。道德讲堂主持人要坚持“七个一”流程,精心策划好每堂课内容,并做好宣讲资料、音像图片的收集归纳保管;宣讲员要专心备课、用心讲课、精心评课,使道德讲堂真正成为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提升素质、铸造品德的又一场所。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相应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周密部署,各市(区)局食品科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精心制定工作方案,指定专人、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并于7月24日前汇总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道德讲堂备案表(见附件)上报市局食品处。

社区食堂建设方案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内容,督促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九条(社会共治)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成立由学校、经营方、就餐人员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有条件的学校要引入家长代表及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引入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共治。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一节 持证经营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申办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食堂宜由学校自主经营,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学校食堂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

在中、高考等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为A级的,在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级、省级评选评优时应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加工制作和贮存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经营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进货查验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专间(备餐间)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消毒保洁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食品贮存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及操作流程应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国家或省认可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

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有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团队负责人应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高级或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它学校食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和经营者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八条学校和食堂经营者应赋予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应的权责,确保其能够完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每日实施对人员健康状况、当天食品采购查验以及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等情况管理控制。

学校分管食堂的负责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应至少每季度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对检查评价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的,学校及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陪餐制度。

第十九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全省统一格式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所列等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学校或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节 场所与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防止食品在存放、运输、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材质或颜色不同进行区分。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食堂在施工前应当将建筑设计图纸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的备餐间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

第二十四条在教室或就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学校可不设备餐专间,但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成品暂存场所。

成品暂存场所应当按专用操作场所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从供餐单位统一订餐的学校食堂需现场进行分餐的,其分餐场所应当符合专用操作场所设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贮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用具及容器宜通过形状、材质、颜色区分,并做到标识明显、定位存放。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专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餐饮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

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足够的水池,严格执行并落实消毒液浓度、浸泡时间及冲洗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建设,采用设立透明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场所和关键过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节 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选择相对固定的食品供货商。采购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应与供货单位签订包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应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在采购单据上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做好食品采购验收和登记,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确保食品可追溯。

从固定供货商采购且供货票据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但应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好有关票据。

鼓励学校食堂建立使用电子台账,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

(四)禁止采购、使用和销售含铝膨松剂、人工着色剂以及含铝面制品、含人工着色剂的肉制品和调味品;

(五)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生食类、冷食类(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

(六)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七)尽量不采购四季豆等豆类。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类和豆浆等食品时须确保烧熟煮透。

第三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离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洗涤用品和减灭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贮存在食品仓库。

食品及原料应当按品种分类存放。货架应根据存放情况加贴标识,标注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装原料、散装食品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包装材质要求的容器存放,并加贴标识。

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或专区存放,并显著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制作存放品种清单。

第三十四条食品及原料应当根据贮存的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冷冻冷藏设施内的食品应当分类分层放置,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成品、半成品应当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或用保鲜膜覆盖。

第三十五条食品及原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六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食堂应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并达到食品安全等级评定B级以上的单位订购。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运送食品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并确保食品从制作完成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小时。

学校食堂不得订购生食类、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节 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严格按照各功能(区)间与设备设施的用途和加工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应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按照标识严格分开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九条烹饪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暂存。烹饪后至食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四十条供餐后剩余的食品应冷藏,且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时,应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不得将剩余食品与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当存放于专用设施或区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准确称量,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记录。

第四十二条餐具、饮具等工用具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清洗消毒管理控制制度,并确保消毒达到规定的效果。

餐具、饮具的保洁设备设施应确保洁净、密闭,并有明显标识。保洁设备设施内不得存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应当留样。食品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并在5℃左右的条件下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卫生。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应更换成专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教室的,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运送、存放等工用具,并保证送餐过程中的清洁卫生。每次运送食品前应对运送工具、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运送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四十六条学校食堂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排水沟渠通畅,地面无积水、无积垢,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学校食堂经营者应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制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明确各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五十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和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依法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列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并适时组织开展模拟演练。

学校应在食堂就餐区张贴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学生和教职工事故应急报告和处理的宣传。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急联系人或其他人员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报告。

学校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二)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三)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规定,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置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样品;

(五)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食堂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会同同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做好对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信息等工作,并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法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最终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统一、客观、准确权威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管,落实春秋两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并督促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会议,通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等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经营许可情况及保持状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培训及在岗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订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档案建立情况;

(五)学校和食堂经营者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情况,以及对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

(六)食品处理区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

(七)对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过程的管理控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堂应主动公开米、面、油及肉等大宗食品原料的采购和检验证明等信息,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的频次,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条学校食堂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治、消除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组织指导学校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全面推进学校食堂的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学校等人群聚集单位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同时应会同学校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辨别、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与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商和协调协作。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校和学校食堂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上一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重点开展督查督办:

(一)对行政区域存在的学校食堂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本规定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演练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行政区域内发生学校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置,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行政区域内发生学校食堂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学校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对学校食堂开展经营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

(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落实对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日常管理,以及未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

(八)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提交调查报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供餐场所可不列入本规定的范围。

社区食堂建设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实践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具体贯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率食物安全工作全局,围绕“创新、和谐”的总体目的,依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食物安全工作方针,突出食物“栽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四个重点环节,增强食物安全专治与日常监管,努力推进我区食物安心工程的建设,保证辖区大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重点

以落实市县政府为民办10件实事和区政协第十二届一次大会第93号提案为重点,扎实开展食物安全专治,以夏日食物安全事故高发期、节日长假及主要活动时期为重点期间;以街辖区无证生产加工食物窝点、汉正街副食物批发市场、辖区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中小型超市、集贸市场及无证餐饮业为重点整治对象;以卤成品、豆成品、酱腌成品、麻辣食物、儿童奶粉及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为重点种类;以栽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为重点环节,采取强有力办法果断取缔无证生产、运营食物窝点,加大对食物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净化辖区食物市场。

三、工作办法

(一)坚持健全食物安全长效机制。结合区实践进一步完善食物安全相关准则,依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分监管的准则,进一步理顺食物安全监管本能机能,注重发扬组织协调、综合监督效果。

(二)进一步完善食物安全责任系统。区县政府与各成员签定食物安全责任书,各单位坚持健全内部责任机制,执行定人、定位、定责任,首要监管部分与企业签定食物安全责任书,增强督办准则,保证食物安心工程和专治活动获得实效。

(三)扎实开展食物安全专治。从处理老百姓最实际、最关怀、最直接的问题动手,选择人民群众遍及关怀的食物安全问题为切入点,深化开展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夏日食物安全、校园周边、建筑工地食堂及豆成品等专治,避免食物中毒事情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四)大力推进食物安全的诚信建设。依照“县政府推进、部分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普遍参加”的准则,在辖区遴选2至3家诺言度高、产物质量好的食物生产企业作为信誉系统建设试点,坚持信誉治理各项准则,推进食物产业健康发展。

(五)提高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才能。区食安办组织编印《区严重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构成统一批示、反响活络、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首要本能机能部分要针对各自监管环节,组织应急练习训练,提高保证食物安全和处置突发事情的才能。

(六)坚持食物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扬食物安全“三级收集”效果,消除食物安全监管盲区。应用各类媒体积极宣传食物安全司法法律和食物安全常识,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物安全认识,围绕食物安全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单薄环节,大力开展一些群众脍炙人口的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实时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指导、警示和教育食物生产运营企业自觉提高行业自律认识和责恣意识。

四、责任分工

区食物安全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一起做好辖区食物安全工作。

区经贸委要加速构建“两级三层”农产物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认真做好农产物质量监测和查验工作,坚持蔬菜、水产物、畜产物市场准入准则和不安全食物退市准则。增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管,开展以保证肉品安全为重点的日常检查与专治活动,稳固发展我区“安心肉”工程建设效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活动,落实动物查验检疫工作,从源头上保证食物安全。

市质监分局要增强对食物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工作,具体推进小型食物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节制才能的提高,执行分类监管,继续以粮、肉、蔬菜、生果等11类食物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腐竹、粉丝、饮料等为监管重点,加大对无证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和对专项检查不及格企业的处分力度,果断取缔食物加工“黑窝点”,严厉查处滥用非食用添加剂及不及格包装容器等违法行为,规范一批规划运营的及格豆成品生产企业,让市民吃上安心豆成品。

区工商分局要结合“乡村食物市场整理年”活动,狠抓辖区的食物市场整治,加大对各类食物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无证小食杂店、无证食物摊点的监管力度,规范食物市场准入行为,加大对制售冒充伪劣食物、食物虚伪标识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下大力量处理无证无照、超范围运营食物以及经销过时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及格食物等问题。

区卫生局要推进餐饮企业施行食物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治理,狠抓宾馆、饭铺的食物卫生监督工作。在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进一步履行原料进货溯源准则,增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单位食堂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增强对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摊点的监管,果断取缔无证小餐馆,防控食物中毒事情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区建设局要积极自动共同本能机能部分扎实开展食物安全监督工作和专治,督促施工单位实时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答应证》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并将食物安全列入安全施工检查内容,督促建筑工地食堂严厉落实食物安全各项准则。

区教育局要在学校开展食物安全教育,重点对初、高中阶段学生的教育,加强广大师生食物安全认识;增强对学校食堂和小卖部的治理,有用避免校园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街要大力宣传无公害农产物规范化生产技能,普及农业投入品安全运用常识,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合理施肥,进一步健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质量量监测和查验检测准则。

其他成员单位要积极共同本能机能部分开展食物安全专治工作,保证食物安全专治圆满完成,并自动开展食物安全宣布道育,增强信息沟通,实时报送食物安全动态。

五、工作要求

(一)增强组织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实行本能机能,高度注重食物安全工作,实时研讨处理食物安全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要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准则,制订年度工作方案,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注重协同共同。食物安全整治需求齐抓共管,各部分在各司其职的还,要增强沟通与协作,依照职责分工,在各个环节开展工作。还,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后果互认,构成统一高效的食物安全监管机制。

社区食堂建设方案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推进我市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建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乡镇)活动方案〉的通知》(粤食委[*]6号,以下简称《活动方案》)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县(乡镇)考评细则〉的通知》(粤食委办[2008]20号,以下简称《考评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单位,以示范带动,全面加强乡镇、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有助于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加强对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试点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物资,确保建设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二、明确示范单位建设工作目标

按照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建设要求,经过努力,使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现有监管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盲点和盲区基本消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明显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维权意识普遍提高,食品产业得到健康发展,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食品安全工作新格局。

今年年内各县都要启动试点建设,其中紫金县、连平县要全面启动示范县试点建设工作,东源县船塘镇、和平县热水镇、龙川县麻布岗镇要努力抓好省级食品安全示范乡镇的建设。

三、明确示范单位建设重点工作

各县、各示范创建单位要按照《考评细则》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创建工作,力争部分试点在今年年底通过省级验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加大对各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在省级验收前组织对各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初审。

(一)加强监管责任体系建设。强化地方政府对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意识,统一组织领导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经费和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经费。进一步健全县、乡、村三级食品监督网络,完善乡镇(街道)、村委会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各示范创建单位要根据实际,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岗位,抓好食品安全协管员及信息员队伍建设,夯实基层的食品安全组织基础。层层落实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建立全面的、延伸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络,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激发群众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推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推进农业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建设。继续推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培育农资龙头企业,大力推进农资连锁经营,深入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农产品质量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步伐,推行农副产品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建立农产品质量监控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企业、大型生产基地的检测网络。

(三)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巩固深化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巡查、回访、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业主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强化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五小”的整顿和规范。开展小作坊专项整治,取缔无证照生产小作坊,对小作坊推行分类监管和集中生产,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四)整顿食品流通秩序。继续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卫生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督促市场、超市和乡镇、街道、社区食品经营店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推进农村食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向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建立商品配送和供应网络。积极开展农村食品示范店(放心店)建设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流通环节整治和农村食品市场整顿活动,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及时查处食品违法犯罪案件。

(五)加强餐饮消费监管。开展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普查、登记,建立监管档案。严格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确保示范单位政府所在地以及旅游景点、车站(码头)等集中经营场所的餐馆和大排档的取证率达100%,学校食堂的取证率达100%,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100%建立原料进货台帐制度。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彻底解决餐饮单位无证照经营问题。建立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开展农村厨师卫生知识培训,确保农村聚餐的饮食安全。

(六)强化畜禽屠宰监管。建立健全生猪产地、宰前、屠宰检疫和猪肉品质检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示范单位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政府所在地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均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推行牛羊、家禽集中屠宰。

(七)抓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制定各示范创建单位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操作手册。根据实际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网络,形成乡镇、村、组三级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示范县(镇)的创建工作,并将其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到政府议事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到领导机构、工作方案和组织实施三落实;要在明确各部门创建工作分工的基础上,层层落实责任,做到责任、目标、任务三明确。

(二)成立机构、保障经费。食品安全示范县(镇)创建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县要成立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单位专门办公机构。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经费保障,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大财政经费的投入力度,做到机构、经费、人员三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