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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专项计划

农村卫生专项计划

农村卫生专项计划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和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村卫生室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从整体上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二、建设原则

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填平补齐;完善功能、满足需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建设目标

从*—2011年,用5年时间,建设1230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和10000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基本建立起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适应,设施较齐全、专业素质较高、运转有效,初步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四、建设内容

一是以改善就医条件为目标,改扩建业务用房;二是以提高诊疗技术为目标,添置与更新设备。

五、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填平补齐,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6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20万元左右控制。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6000元控制。

《安徽省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另行印发。

六、投资规模

*—2011年,总投资12亿元,用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设备购置与更新。按国家标准,投资3.6亿元,改扩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60万平方米;投资2.8亿元,添置和更新1230所乡镇卫生院诊疗设备;投资5亿元,改扩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100万平方米;投资0.6亿元,添置和更新10000个村卫生室诊疗设备。

七、经费来源

总投资12亿元,其中: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争取中央投资3.5亿元(含2006年国家已下达国债资金1亿元);省、市、县三级政府分担8.5亿元,省级按80%比例承担6.8亿元,市、县财政按20%比例承担1.7亿元,省级5年应承担的资金按平均每年1.36亿元进行筹集,具体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统筹投资每年安排4000万元,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9600万元,市、县应承担的资金,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配套比例,由市、县财政安排落实。

八、分年计划安排

在分年度计划安排上,一是优先安排中心乡镇卫生院;二是优先安排乡、村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县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县;三是优先安排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县;四是优先安排艾滋病、血吸虫病、结核病集中的乡、村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2009年每年计划安排建设300所,2010年计划安排建设200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130所。

村卫生室。*年试点建设1000所,*—2010年每年计划安排建设2500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1500所。

九、项目建设与管理

(一)制定建设规划。根据全省农村卫生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符合省情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制定的程序是:

乡镇卫生院:根据行政区划调整以后的乡镇数,按照1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已经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标准进行填平补齐建设,由省将*—2011年建设规划规模和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到各县(市、区)。

村卫生室:按照1个建制村建设1所标准化的公益性村卫生室的总体考虑,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再设卫生室(工作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结合各县(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村数、人口数以及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将*—2011年计划建设控制数下达到各县(市、区),由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提出*—2011年分年度建设计划,经所在市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统筹制定全省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项目坚持以县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算审计。项目建设实行县(市、区)卫生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对村卫生室进行统一设计,提供几套适应不同区域、地形和地质条件需要的标准图纸,供各县村卫生室选择;在项目建设上,以县为单位进行集中打捆分包招标,引入合格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以降低建设费用,保证施工质量。

(三)运行体制与管理模式。实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政府投资新建的村卫生室所有权归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从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中招聘从业人员,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根据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适当予以补助,逐步建立乡、村卫生服务运行管理体制和日常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十、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在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县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审定建设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和其他优惠政策等。市、县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编制上报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勘探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项目督查、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上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区)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并予以配合。乡、村负责建设用地划拨的落实和施工环境的保证。

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等部门按照省政府要求和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协调项目启动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评估评价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建设、统计报表上报以及制度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和验收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以及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落实省级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管理,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三)制定优惠政策。

一是制定出台在建设用地、建设费用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保障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顺利推进;二是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四)建立项目公示与督查制度。

农村卫生专项计划范文第2篇

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开展20__年—20__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__]147号)文件要求,以及四川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了解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调查分析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中央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州对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调查,现就具体调查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资金分配情况

(一)、20__年:

中央补助557.65万元(中西部地区县医院及少数民族自治州盟医院医疗救治能力建设项目60万元、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15万元、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345.90万元、中西部地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39.40万元、艾滋病防治项目13.72万元、结核病防治项目34.48万元鼠疫防治项32万元、sars、人禽流感等其他重点传染病项目4.9万元、地方病防治项目12.25万元、计划免疫项目12.25万元);省级补助86.92万元(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3万元、艾滋病防治项目19.10万元、结核病防治项目24.82万元、鼠疫防治项15万元、sars、人禽流感等其他重点传染病项目3万元、地方病防治项目22万元)。

(二)、20__年:

中央补助644.86万元(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43万元、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289.8万元、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67.90万元、艾滋病防治项目24.74万元、结核病防治项目38.40万元、鼠传疾病防治项目20万元、医院管理督导项目3.2万元、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71.20万元、计划免疫项目30.38万元、其他重点疾病防治项目56.24万元)。

(三)、20__年:

中央补助877.83万元(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43万元、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208.6万元、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96.39万元、艾滋病防治项目52.71万元、结核病防治项目21.72万元、鼠传疾病防治项目15万元、地方病防治项目74.4万元、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205.95万元、计划免疫项目43.43万元、其他重点疾病防治项目101.13万元、人禽流感项目0.5万元)。

20__-20__年中央和省补助的资金共计2080.34万元。按照项目分配方案都全部分配到各县。资金到位好,无资金结余结转。(资金分配情况表附后)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我州幅员辽阔,服务面积大,战线长、点多面广,由于人员配置不足,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滞后,特别是缺少必要的执法取证设备,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开展很困难,任务重,涉及面广致使卫生执法监督困难重重。希望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卫生执法机构能力建设,以促进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向前发展。

(一)、地方病项目执行情况:

中央补助地方病防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地氟病,克山病。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18个项目县开展饮茶型氟中毒调查,调查15405人,儿童氟斑牙检出率38.34%,成人氟斑牙检出率47.48%,成人临床ii度以上氟骨症检出率14.47%,儿童录氟平均值1.86mg/l,成人录氟平均值2.52mg/l,茶水氟平均值4.032mg/l。项目总结材料已上报省卫生厅、省疾控中心,今年7月份接受省督查组的检查。

九龙县按项目要求,在烟袋乡白岩小村开展克山病病区调查,调查村民313人,检出有心电异常15人,均未查出克山病疑似病人,完成了项目调查任务。

(二)、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执行情况:

我州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卫生资源明显倒置,资源配置十分不合理。鉴于这种情况,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及时举办了乡村医生培训班,加强业务能力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乡村医生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有了很大提高,能逐步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的目标,为我州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各县医疗资源也得到合理的调控,也为我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我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启动于20__年11月。到20__年,共有4个试点县。由于农村居民的整体素质不高,宣传工作不到位,整体上来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参合率不高,加上我州医疗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群众对合作医疗还抱有观望的态度;另外,受药品价格等因素的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管理能力建设还亟待提高,特别是无专门工作人员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试点工作的发展。结合存在的问题,各级领导积极想办法,出主意,引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为我州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矛盾,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发挥重要作用。

(三)、万名医师支援农村项目

1、根据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安排,我州石渠、新龙、色达、雅江、理塘五个国家扶贫重点县开展了二级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共派出90人医务人员支援30个乡镇卫生院。

2、根据儿童先天性视力残疾和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要求,稻城、巴塘、炉霍、丹巴、康定五个县年内将完成300例先天性视力残疾或唇腭裂儿童救治,三县分别完成各60例救治任务。目前,炉霍县已完成了任务,其他县结合白内障复明手术一并施行。

3、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的要求,目前已完成全州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共培训843人。全州乡镇卫生院放射、检验、内科专业技术骨干培训,以及全州乡村医生培训正在实施中。(四)、计划免疫项目:

中央补助免疫规划项目,康定、九龙、新龙、德格、白玉、理塘、色达、得荣8县开展并完成0—47月龄脊灰两轮强化免疫,其余县开展流动和漏种儿童查漏补种工作。0—47月龄脊灰强化免疫接种率95.9%;举办全州计免骨干培训班三期,培训120余人,开展免疫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5000余份、发放健康宣传资料7200余份。麻疹血清监测411人。

财政每年投入开展计划免疫工作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各县疾控中心计划免疫专业人员到州疾控中心的业务培训和深入各乡镇卫生院对防保人员计划免疫程序、接种、填报等实际操作的指导和督导,中央财政补助了冷链运转车、冰箱、冷藏箱、冷藏包等相关设备,方便了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由于我州的具体情况农牧民受传统落后的观念影响,免疫接种意识淡薄,接受能力差,甚至有抵触情绪,因此实际儿童接种数量及疫苗使用量和强化免疫都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在计划免疫宣传教育方面加大资金投入。

(五)、艾滋病防治项目:

中央补助艾滋病防治项目主要用于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宣传教育。项目县开展自愿咨询检查2613人,培训县、乡卫生人员100余人,发放安全套35000支,综合监测筛查采集血清200余份开展哨点监测点州医院性病门诊监测共采集血清50份,上半年全州检出hiv感染者5例。

中央补助艾滋病防治经费主要用于大众宣教、预防母婴传播、性病防治、监测检测与筛查、人员培训及管理与督导评估。由于点多面广、地广人稀,给工作开展带来一定难度。但工作人员不畏艰苦,任劳任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尽心尽力,深入乡镇,走村窜户进行健康教育宣传,使广大牧民群众对艾滋病防治有了初步的认识,具备了一定的防护意识,起到了大众宣教的效果。目前有常用的艾滋病检测设备,主要存在无专用实验室的业务用房。建议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及硬件建设、人员培训来拓展工作,使工作覆盖面更广,让更多的群众得到实惠。

(六)、结核病防治项目:

中央补助结核病防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查治病人,网络专报、健康教育,病人管理,报病补助等。全州各县结合全球基金经费积极开展结核病查治及项目督导,举办项目培训班6期,1期项目财会培训,另一期结核病控制多部门合作健康教育及业务培训,共培训各类人员421人。

(七)重点疾病防治项目

20__年中央补助其他重点疾病防治项目资金101.13万元,其中,包虫病防治97.13万元,麻疯病疫点、线索调查4万元。主要用于11个项目县包虫病病查治、督导等工作。九龙县麻风病疫点调查、雅江县麻风病线索调查,20__年项目县实施项目期间接受了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领导及专家的督导,截止8月底开展对9个项目督导及技术指导,查治包虫病病人1846例,犬只驱虫81390只,捕杀野犬314只,举办各类培训班48期,培训乡村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994人次,发放自制包虫病宣传资料70868份,宣传挂图1.2万套,组织健康教育问卷调查4455人次,向各中、小学校发放包虫病防治健康教育简易材料61000余份,受教育人群达239422余人。

雅江县按照项目实施要求,组织开展麻风病线索调查,普查6000人,问郑50份,发放宣传资料350份;疫点调查409人,未发现新发病例,线索调查25人,未发现新发病人。7月30日已将项目进展情况上报省皮研所。

九龙县按照项目实施要求,组织开展麻风病疫点调查,调查194户949人,发现新病人1例。

(八)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项目

中央补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项目主要用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及食品生活饮用水等整治工作。检查州级医疗、计生院(站)5个,县级医疗、计生站8个、乡级卫生院10个,个体诊治11个,医学美容2家,取缔非法个体牙诊所1个,超范围行医诊所1个,抽查公共场所987户,抽查合法采供血机构3家抽查大、中、小及幼儿园624所小卖部112个,餐饮店59户,停业整顿11户,查获非法食品1200余公升。

(九)鼠疫防治项目

中央补助鼠疫防治经费主要用于能力建设、工作经费。项目县及项目单位按项目方案要求,开展鼠疫疫源地调查及疫情监测,监测点共采集动物材料、犬血清及自毙动物采集及送检任务。

(十)能力建设项目

中央补助西部地区卫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培训、网络软件。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州及18个项目县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执法信息报告系统,完成6期卫生监督员培训(州执法监督所对本单位培训1期,对全州18个县卫生监督骨干人员培训1期)共计315人。

(十一)中央补助其他重点疾病防治项目

sars、人禽流感防治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病例监测及标本采集,此款下拨州疾控中心,监测任务由州疾控中心承担,截止目前我州无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中央补助地、县两级疾控机构实验室装备项目设备由省卫生厅招标采购。

(十二)中央补助“降消”项目资金

按照项目资金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县发挥的效益如下:

1、人员进修方面:州卫生局项目办按照要求制定了人员进修实施方案和人员进修经费支付方案,并按照要求确立了进修单位(州人民医院、州妇幼保健院),并按照分批安排的原则安排了三个县的产科技术人员在州人民医院、州妇幼保健院进修,年内完成进修任务。

2、社会动员:各项目县按照要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主要以宣传住院分娩的好处为主,加强了对各级人员的健康自我保健意识的宣传教育,以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接受健康教育人次达3735人次。

3、专家蹲点工作:按照项目要求由省卫生厅派出的省级专家已分别到达我州各“降消”项目县,并按照项目要求开展了专家蹲点的各项工作,蹲点工作将在9月底全面完成。

农村卫生专项计划范文第3篇

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年,建立健全以区为主,区、乡镇(街)、村分级负责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以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网底的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保障和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推进农村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以区为单位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达标率达到80%,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及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率分别达到80%,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到2010年,农村公共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全区主要健康指标与全省同步达到目前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二)强化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防制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肝炎等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积极开展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提高对农村重大疫情、集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能力。到20*年,常住儿童计划免疫建卡发证率和接种率均达到95%以上,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85%以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率达95%,查处到位率达100%。

(三)提高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强妇女生殖保健、常见妇女病防治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强化产前筛查与诊断,有效降低出生缺陷,进一步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到20*年,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25/10万和13‰以下。

(四)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依托“百村示范、千村整治”、“万名农民饮用水”工程和创建文明村镇、卫生村镇活动,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改水改厕和除“四害”工作力度,积极推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到20*年,累计完成148个行政村的村庄整治建设任务;全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率达90%以上,村保洁制度覆盖率达75%,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40%,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率达95%以上。

(五)大力推进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到20*年,健康教育户覆盖率达80%,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六)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卫生、工商、综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联合执法,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到20*年,完成航埠、花园、石梁等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设置,构建覆盖全区卫生监督网络。

(七)改进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调整和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布局和配置,加强卫生支农工作,提高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加大乡镇卫生院改革力度,不断提高农村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为农民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救治。到20*年,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全面消除现有危房,医疗设备完成“老三件”向“新六件”转变;90%以上村卫生室完成规范化建设目标。

(八)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全面实施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通过开展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培训和医务人员选送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等方式,提高卫技人员素质。到20*年,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大专以上学历达到40%,到2010年60%以上乡村医生达到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九)做好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公安、卫生、人口与计生、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及乡镇政府之间流动人口信息的交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落实对肺结核、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区、乡镇(街)、村三级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

(十)区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承担全面责任。成立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区发展和改革、财政、人事、卫生、农业、民政、教育、人口与计生、建设、水利、食品药品监督、综合执法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并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十一)乡镇政府(街道)要切实承担起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区政府下达的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乡镇(街道)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并在乡镇(街道)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村两委要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完成区、乡(街)下达的公共卫生目标任务。各行政村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公共卫生联络员,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公共卫生联络员一般由乡村医生担任,也可以由妇女主任或计生服务员担任。

(十三)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加强区卫生监督所、区妇幼保健院和区人民医院建设,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事业补助政策。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以及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十四)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公共卫生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内设公共卫生科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卫生院要与乡镇计生服务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共同发挥积极作用。

(十五)村卫生室等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接受村“两委”、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教,协助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地方病防治等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体系。根据“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完成区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执行区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辖区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派出机构的人事和财务纳入区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按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加大投入,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十七)落实中央、省有关农村卫生工作的各项政策,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投入,确保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十八)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以购买和补贴公共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从20*年起,建立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标准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区财政按标准落实配套资金;建立农民健康专项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

(十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项目及基本内容见附表),提高现已开展工作的服务质量,增加符合农民需要的服务项目,减轻农民的服务费用负担。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二十)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二十一)落实乡镇卫生院经济政策。要增加对卫生院的投入,切实帮助解决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落实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农村公共卫生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十二)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装备、医疗设备更新购置等项目支出,由财政和卫生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确定,给予适当补助。乡镇政府(街道)要重视、关心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每年安排相应的卫生事业发展经费,并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二十三)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教育培训予以经费补助。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知识培训,卫技人员全科医学、护士岗位培训,选送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完成乡村医生每两年一次的知识更新培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四)建立重点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专项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落实肺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和免疫规划专项经费。

四、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十五)保证农民享有基本服务。通过主动上门、电话预约和呼救等服务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随访、社区巡诊和连续、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把推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改进对农民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健康档案,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十六)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儿童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和精神病等慢病患者提供社区管理。

(二十七)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加强对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集体聚餐的指导与管理,落实对农村学校、企业、医疗机构等的巡查协管,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努力避免因信息报告不及时、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二十八)建立区对乡、乡对村、村对服务人员的业务评估和量化考核机制,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民满意程度作为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

五、大力推进农村公共卫生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改革

(二十九)每个建制乡镇要办好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按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合理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确定不同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重点加强航埠、石梁、花园等中心卫生院建设。继续实施“以大带小”战略,区级医院、中心卫生院要定期派出人员为结对的乡卫生院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指导,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满足农村卫生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三十)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法,择优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建立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院长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人事制,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一)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农村民营医疗机构,促进国有、民营医疗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满足农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十二)强化村卫生室的基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村卫生室,加强规范化建设。村卫生室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举办,可采取乡镇卫生院派出服务、乡村联办、社会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办等多种形式承办。村级医疗机构提供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要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十三)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主承担,鼓励其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竞争,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要切实转变服务模式,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联村医生、驻村医生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医生制”,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使农村居民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六、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全面推进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三十四)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定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确保取得成效。

(三十五)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区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农村卫生专项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是属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民办公助的,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医疗费用的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乡镇机构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农民提供缴费情况和有关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以及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会保障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或者单独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基金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二章基金预算第七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复核,经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卫生和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金按国家规定自愿、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基金收入包括: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农民缴费收入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扶持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上级或同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捐赠资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原则上全部计入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也可根据实际,用个人缴费的一部分建立家庭账户。

第十五条乡镇机构征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要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具体划缴时间由各地自定。

乡镇机构可设短期收入过渡户,过渡户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乡镇机构征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过渡户除向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乡镇机构征收的基金收入在缴存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

第十七条社会、集体等组织捐赠的药品、器械等物资能及时兑现的,必须兑现计入基金收入;不能及时兑现的捐赠物资,必须单独建帐,登记管理。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十九条基金要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范围,按照省、试点县(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基金支出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其他支出。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农民的住院、慢性病门诊、家庭账户等医疗费用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专项支出,包括每年对农民常规体检的费用和临时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要根据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由县级卫生、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卫生、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卫生、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拨付到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第五章基金结余第二十二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除根据卫生和财政部门商定的、在保证医疗费足额支付的费用外,实行定期存储或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结余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提前变现或转让债券。第六章财政专户和基金专用账户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基金专用账户是指按照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并加盖同级财政等部门印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支出户、收入过渡户原则上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收入过渡户”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接收财政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该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二十八条财政补助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九条卫生、财政部门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第三十条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的全部银行原始凭证复印后并加盖专用印章,交经办机构记账;实行基金专用账户管理的,同级财政需记备查账。第七章资产与负债第三十一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过渡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或基金专用账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和乡镇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或卫生部门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二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第八章基金决算第三十三条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农村合作医疗委员会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并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卫生、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逾期不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经乡镇机构两次以上催款仍不缴纳的,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取消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格,并报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2、擅自增提、减免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有关款项;

4、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5、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到支出户;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1、及时追回基金;

2、及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3、及时足额补发或追回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款项;

4、及时缴存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

5、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到支出户;

6、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它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对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卫生专项计划范文第5篇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3.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以县(市)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国家针对现阶段影响农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制定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方案,市(地)、县(市)具体组织实施,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各项任务。

4.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到2010年,农村地区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95%以上的县(市、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75%的乡(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95%以上的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地方病重病区根据本地区情况,采取改水、改灶、换粮、移民、退耕还林还草等综合性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5.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要保证乡(镇)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县级医疗机构及中心乡(镇)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到2010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要比2000年分别下降25%和20%。采取重点干预措施,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6.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加强农村卫生环境整治,促进文明村镇建设。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目标,并逐年提高。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7.建设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由政府、集体、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支持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应一视同仁,并按机构性质给予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县、乡、村卫生机构功能,制定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已有的卫生院以改造为主,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8.发挥农村卫生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乡(镇)卫生院要改进服务模式,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要注重发挥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农村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9.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调整现有乡(镇)卫生院布局,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要严格控制规模,按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人员,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对其余的乡(镇)卫生院可以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要在全县(市)或更大范围内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竞争上岗,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保证其相应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效率。在改制过程中要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程序,妥善安置人员,变现资金应继续用于农村卫生投入。

10.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高等医学院校要针对我国农村卫生实际需要,通过改革培养模式,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强化面向农村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可采取初中毕业后学习5年或高中毕业后学习3年的高等专科教育等方式,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才。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到2005年,全国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11.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为农村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逐步形成中医特色和优势。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骨干。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要筛选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要认真发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技术。

12.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支持鼓励大型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和改造县(市、区)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民就近购药。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由乡(镇)卫生院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以谋利为目的。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

四、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

13.政府卫生投入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从2003年起到2010年,中央及省、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经费、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等。要研究制定具体补助办法,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

14.合理安排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县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省、市(地)级财政要对县、乡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此外,省级财政还要承担购买全省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的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项目给予补助。

15.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和建设资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16.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服务量将农村卫生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各种挪用和浪费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17.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组织城市和军队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开展“一帮一”活动,采取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对口重点支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县级医疗机构要建立下乡巡回医疗服务制度,各地要为每个县配备一辆巡回医疗车,中央对贫困、民族地区购置巡回医疗车及其附属医疗设备给予资金补助,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由地方财政负责。大力支持开展视觉“光明行动”等巡回医疗活动。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计划,作为政府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国家扶贫资金总量中逐步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帮助贫困地区重点解决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加强妇幼卫生和防治传染病、地方病等方面的困难。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18.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反对强迫命令,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要建立有效的农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经济发达的农村可以鼓励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19.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要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20.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管理办法。省、市(地)、县级财政都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对实施合作医疗按实际参加人数和补助定额给予资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六、依法加强农村医药卫生监管

21.强化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强化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重点对乡、村卫生机构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保证农民就医安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实力量,加大对乡、村巡回卫生监督的力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22.加强农村药品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县及县以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农村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充实县级药品监管力量,积极为基层培养药品监管人员,改善药品监管装备条件,扩大农村用药监督检查和抽验的覆盖面,保证农民用上合格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3.加强高毒农药及剧毒杀鼠剂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的管理,严格实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要认真做好杀鼠剂的登记审批工作,对申请登记的杀鼠剂进行严格审查,今后不再批准杀鼠剂的分装登记。要大力开展对制售高毒农药和杀鼠剂的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药品行为,对其制售窝点要坚决予以查封和取缔。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鼠药的意识。针对可能发生的农药生产和使用中毒,要制定应急预案。

七、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