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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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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办法范文第1篇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例(一)

 

申请人:李××,女,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电话:申请事项请求对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如存在过错请确定参与度。事实理由申请人诉北京市××区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本案已经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虽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从分析意见中可以明确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申请人也坚持认为北京市××区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今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特申请进行司法过错鉴定,请予准许。此致北京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日期:责任编辑:ang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例(二)

 

工伤鉴定申请书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在地点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据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例(三)

 

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从申请人的____银行____支行的帐号________________中取出____________元的储蓄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是由被告________所代签,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________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法庭从银行调取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取款凭条上的________三个字,不是申请人自己所签,而是由被告________代签的当时申请人与被告之间是男女朋友(恋爱关系),被告为了完成其业务任务并同时能够炒外汇,于是从申请人的帐号中取出了________元,并存进了其自己的帐户,________三个字是由被告________代签的.

 

另根据银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当日提取外汇不得超过________元。只有内部员工才有机会能够提取.

 

现为了便于法庭查清本案的事实,确认是被告从申请人帐户中取出了________元的事实,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办法范文第2篇

一、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固定资产购置的会计核算流程不够严谨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是通过“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列支,支付款项时,借记“事业支出”、“专款支出”、“专用基金一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固定资产入账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这两组分录之间不存在勾稽关系,不能确切明了地反映固定资产购置业务的内涵。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单位往往只编制了付款分录而忘记编制资产入账分录,甚至有的单位除建筑物等价值较大的固定资产购建外,其他固定资产的购建只是“一支了之”。其结果是导致账外资产形成,甚至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体现不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核算固定资产折旧而以计提修购基金代替。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损耗(如自然磨损等)和无形损耗(如技术陈旧等)及其他经济原因,发生资产价值的减值是必然的。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计提折旧不仅仅是为了收回固定资产投资使企业将来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将固定资产成本分摊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合理确定各个受益期的损益。不计提折旧不能反映固定资产因自然损耗或经济发展的原因而发生了价值减损,另一方面,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使得损耗不能在成本中得以体现,人为地降低了取得相应收入的成本,不能真实反映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活动收入的成本,从而造成成本核算不全,少计成本费用,虚增结余。而在购买当年又全额列支,虚增了事业成本,不能真正体现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不能以累计折旧来反映使用过程中的损耗,其新旧程度无从体现。这样,虚增了资产总量,使得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从而影响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造成有些该投资的地方没有投资,而不该投资的地方却重复投资,形成国家资金使用的盲目性。

(三)修购基金的计提方法及其在报表列示上的弊端

现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提取修购基金来实现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价值损耗的补偿。修购基金计提的依据和比例并不是按照固定资产的实际损耗情况确定的,缺乏客观依据。收入多的事业单位多提修购基金,收入少的单位少提。这不同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方法:以固定资产原值为基础,按规定的比例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没有反映出其损耗,同时,又以计提修购基金的方式直接增加专用基金,从而增加净资产,造成重复计算。其结果是净资产中既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又包括从固定资产中提取的修购基金。这样使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指标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状况,导致部分会计信息失真。

(四)固定资产核算范围过宽

现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末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显得过于偏低。按照这样的标准,单位大量的电话机、办公桌椅等简易设备也列入了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这类物品易损易坏。更换比较频繁,核算的工作量较大。相对于其他价值较高的设备而言。这种简易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使单位固定资产核算范围过宽,而过宽的核算范围将给固定资产的管理、控制及核算带来弊端。

二、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及日常管理的建议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和大量现代办公设备的购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趋增加。为了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更好的核算和管理,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事业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财产的管理,建章立制。严格制度管理,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要将财产的管理使用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实行管理使用责任制,对财产定期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财产流失。

(二)改进固定资产的核算办法,建议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购买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取款”科目,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堵塞了漏记或是人为不记入固定资产的漏洞,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完整。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通过“事业基金一一般基金”科目来核算。

(三)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实行计提折旧核算。建议取消“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设置“事业支出一折旧”和“累计折旧”科目,完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从而保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增设“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四)适当提高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增加低值易耗品核算。将价值较低、易损易耗的物品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而在“低值易耗品”科目中核算,同时完善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保证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这种办法减少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范围,保证了固定资产统计、核算的准确性。

司法鉴定办法范文第3篇

一、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基础建设,规范财务管理和完善保障措施

按照省司法厅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综合考评标准(试行)》要求,各鉴定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办公设备和仪器设备,建立固定的执业场所,独立的接待室、检查室、档案室,形成合理的产业规模,有规定的资金,配置标准的仪器设备,公开机构的基本信息、管理制度和标识。进一步认真规范财务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安排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实行统一收费,设立专门的财务会计账目和开具正式的发票。进一步建立完善保障措施,完善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金、机构发展基金、鉴定人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措施和制度。通过全面完善保障措施,形成内部合力和发展动力,通过加强基础建设,切实提升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综合实力,为实现司法鉴定行业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牢固树立司法鉴定行业品牌意识,切实提高司法鉴定机构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水平

各鉴定机构始终应牢记提升服务质量,树立品牌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纪律和制度开展各项鉴定工作。管理上要遵照统一受理委托规范,建立统一受理委托制度,认真审查鉴定委托事项,按照规定出具鉴定委托书,遵守案件受理时间规定,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依照《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签定司法鉴定协议书。要遵照鉴定实施规范,及时建立完善和执行回避制度、鉴定材料管理制度、鉴定设备管理制度、指定或选择鉴定人鉴定等制度,对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要向专业领域和专家咨询,并将意见附卷,对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要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执行,对负责、疑难、有影响的、涉外鉴定案件建立集体讨论制度,记录并附卷。要遵照出具鉴定文书规范,明细鉴定文书制作的程序,提高鉴定文书制作的质量,及时建立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制度,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案件保密制度、重大鉴定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并按照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制作文书,“三大类”以内鉴定机构制作文书要符合《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案卷评查标准》,另外在送达司法鉴定文书、登记鉴定人出庭情况、报告重大司法鉴定案件等情况时要及时,记录和报告材料要完整。质量管理上要进一步加强质量管控,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开展质量跟踪服务,通过进一步设立技术管理人员和质量主管人员,落实质量把关和管理责任,确保鉴定质量能够得到切实保障。进一步提高能力验证。“三大类”以内鉴定机构应按照《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配置鉴定仪器设备,积极参加能力验证,申报认证认可活动,切实通过考评审核、认证认可,提升本机构的综合实力。进一步完善诚信服务。鉴定机构要建立完善案件质量跟踪制度和受理处理制度,进一步通过提高案件采信率,积极受理和查处相关投诉来树立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公平、公正的服务品牌。档案管理上应专门设立档案室,建立档案各项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实行分类管理,档案立卷、归档和接收符合规定,卷宗资料排列顺序不能颠倒。

三、继续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和专业培训力度

鉴定机构应进一步提高人才结构,鼓励司法鉴定人员撰写、发表专业论文,参与职称评定,通过提高鉴定机构高素质人才比例,合理搭配老中青人才梯次,巩固鉴定机构的内部实力。积极开展学习和培训,建立定期学习和教育培训制度,全年学习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政治业务学习应不少于12次,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不少于40学时。认真开展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建立完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要包括司法鉴定人执业,办案质量、参加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遵守执业纪律,诚信情况等,考核标准规范具体,考核报告应于年底前报市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

四、加大司法鉴定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和推进信息公开

鉴定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应积极参加各项重要节日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鉴定知识、利用各种报刊、媒体做好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鉴定管理部门应规范鉴定机构的信息报送,建立流畅的信息报送机制,信息报送要包括鉴定机构的发展情况,办案的心得体会,案件的统计分析,鉴定援助的情况等,每月鉴定机构报送信息不得少于2条。鉴定机构应积极推进所务公开,主动公示机构许可证、机构标识、机构匾牌、鉴定范围、鉴定流程、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各项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照片等情况,通过开展透明服务,奠定诚信的基础。

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鉴定机构应利用行业特点,积极参加社会公共事业,服务社会发展,通过参加各项公益活动,提供鉴定咨询,宣传司法鉴定知识,进一步提高机构知名度。通过积极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认真贯彻学习《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牢固树立维护社会稳定,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的理念,认真和积极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树立司法鉴定行业的品牌形象。

六、加大司法鉴定行业监管力度,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理论调研

鉴定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季度巡查、谈话提醒、投诉接待等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接待投诉立刻调查处理,并认真做好记录和通报工作,通过实际行动,有力规范司法鉴定行业秩序。鉴定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应积极开展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活动,撰写调研文章和经验交流材料,并在市级以上会议上交流和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通过有力宣传和加强交流,进一步提高我市司法鉴定行业的形象和理论基础。

七、开展司法鉴定服务提升年活动,推动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建设

根据省司法厅开展的司法鉴定服务提升年专项活动为抓手,规范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对鉴定机构制度、人员管理、硬件建设等方面资质状况进行核查,督促鉴定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执业考核档案,强化执业监管,推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建设。

八、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基础建设检查督促工作,进一步增强司法鉴定机构综合能力

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基础建设,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综合实力是我市2012年司法鉴定工作的重点,也是省厅综合考评司法鉴定机构实力的重要依据。各司法鉴定机构要积极结合省厅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综合考评标准》,完善办公设施,配齐仪器设备,推进所务公开,进一步通过加强财务管理,鉴定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综合实力。为保证各鉴定机构基础建设的有序进展、规范合理,市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将定期督促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基础建设情况,重点考核司法鉴定机构综合情况,为保障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基础建设,促进机构良性循环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司法鉴定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各类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的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第九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如实提供鉴定材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回避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向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回避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撤销鉴定委托。

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要求超出本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二)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规定的。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人公开其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供委托人进行选择。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向委托人收取鉴定费用。

第四章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一节初次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十一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五条作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二十六条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对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送检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商请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条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

(一)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四)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终止司法鉴定,应当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二节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第三十二条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四条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五条复核鉴定人须有不低于原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六条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初次鉴定的规定。

第五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书面表达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和照片等)。

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等。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规范、标准。

司法鉴定文书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它应当包括的内容。

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司法鉴定人重新制作司法鉴定文书:

(一)非正式印刷的;

(二)鉴定文书有表述错误的;

(三)不符合委托书要求的;

(四)有其它明显差错的。

第四十二条司法鉴定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

(一)司法鉴定机构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行为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

(三)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者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

(四)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

第六章司法鉴定人的出庭

第四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

第四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第七章附则

司法鉴定办法范文第5篇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

《决定》实施以来,各司法鉴定机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升鉴定服务质量,为促进鉴定事业稳步发展,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还要清醒的看到,当前我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缺乏行业归属感、执业认同感,鉴定能力、水平不高,执业行为不规范,内部制度不健全等。这些问题虽属个别,但严重损坏了司法鉴定行业的社会形象,削弱了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影响了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说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需要进一步规范,另一方面也说明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贯彻到底,落实到位。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紧紧围绕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集中开展检查活动,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顺利地发展,使司法鉴定制度保障司法、服务诉讼、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专项检查活动的任务、内容和对象

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任务主要是:根据《决定》和司法部下发的司法鉴定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认真整改不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树立司法鉴定行业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

本次专项检查以规范执业为重点,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司法鉴定执业规范的情况。重点是落实名册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业务范围公开、执业类别公开、职业道德公开和执业监督公开要求的情况;委托协议书是否规范;主要执业类别鉴定文书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的情况;无法定原因不出庭的情况等。(2)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重点是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违规设立接案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等。(3)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情况。重点是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情况;参加能力验证、认证认可活动的情况;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等。

三、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2年6月初—7月底)。各司法鉴定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在司法鉴定人队伍中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集中组织学习中央有关文件和《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司法鉴定有关法规,使广大司法鉴定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遵守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技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廉洁自律、执业为民。同时,司法鉴定机构要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照各项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应向市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

(二)检查阶段(2012年8月初—10月底)。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实地检查,委托或聘请行业协会、同行专家等协助开展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人员参与检查,以确保实效。要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案卷档案进行抽查,其中对委托协议书的抽查,每个鉴定机构不应少于10份(2010、2012年度),对鉴定文书的抽查,每个鉴定机构的主要鉴定事项均不应少于3份(2010、2012年度)。

(三)整改阶段(2012年11月初—12月底)。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集中进行处理。对于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坚决以处罚、惩戒,情节严重的上报省厅予以注销登记;对于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整顿: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达标,在规定限期内仍不能达标的,要坚决申请注销;对积压的投诉案件,要集中清理,尽快结案。就检查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四、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是今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重要任务之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精心筹划,合理安排,细化方案,落实责任,积极调动各方力量,推动专项检查深入开展,确保各项检查活动顺利进行,完成既定任务,实现预期目标。

(二)充分动员。充分做好动员工作,要让广大鉴定机构、鉴定人充分认识到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使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自觉整改提高。要合理借助行业协会、同行专家以及法院技术辅助部门的力量,确保专项检查能够全面、深入开展。

(三)注重实效。要狠抓落实,确保检查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对存在问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依法淘汰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切实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使检查活动出成果,见实效。

(四)持续改进。要本着“以检促建、检建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不断改进,巩固提高,推动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执业监管长效机制。要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完善投诉查处的各项制度,确保投诉渠道畅通,调查处理高效、客观、透明。建立定期的执业活动检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完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责任制,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在投诉处理中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要积极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诚信建设,从源头上规范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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