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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应急措施方案

货物运输应急措施方案

货物运输应急措施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铁路运输

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概述

(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主要措施包括:1.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2.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二)铁路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

铁路各站段的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铁路总公司铁路危险货物应急预案为基础,密切结合站段实际情况,真实、具体、简练、准确地用图、表、文字表述,编制的预案必须经过涉及部门的讨论及有关专家论证后,报上级部门批准 。批准后的方案应当不断演练修正。

(三)铁路危险货物应急演练的提出

由于应急处理方案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对协调要求比较高,因此在预案编制后要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让所有应急救援的员工清楚一旦事故发生,本岗位应该做什么,怎么做。近年来,广铁集团公司每年定期举行应急预案的演练,并对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同时通过演练检查、发现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二、液氨罐车泄漏事故应急演练方案的设计与实践

笔者全程参与了2015年广铁集团液氮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并在后期为其制作了面向岗位员应急处理培训的教学视频,经过分析,演练预案的设计与实践包括以下的几个环节。

(一)预设事故概述

突发事件为2015年11月19日10时10分,在岳北站场17道,2次小运转列车驶入,该列车挂有一组6辆液氨罐车。

按规定着装的两名货检员执行双人双面检查制度进行货运交接检查,并与随车的两名押运员会同检查,检查至编号为0843216的液氨罐车时发现顶部冒出白烟,发出吱吱响 ,同时闻到刺激气味,经确定是发生了液氨泄漏。

(二)对发生泄漏的货(车)性质进行分析,明确泄漏部位与可能产生的危害

1.对发生泄漏的危险货物性质进行分析,确定泄漏可能导致的危害性

事故发生,首先,要求相关人员对发生问题的货物的性质有一定了解,从而确定处置方法。以本事件为例,铁路货检员要对液氮的特性有一定了解,并应会同押运人进行共同处理。

液氨的用途比较广泛,譬如在屠宰场的制冷剂,火箭、导弹的推进剂,是无色液体,有强烈 刺激性气味,极易气化为气氨。密度0.617g/cm3;沸点为-33.5℃,低于-77.7℃可成为具有臭味的无色结晶。在铁路运输时使用罐车装运,其时是液态,一旦泄漏则为气态,具有一定毒性,会通过呼吸、口腔或皮肤接触等方式传染。

2.对发生泄漏的罐车结构进行分析,确定泄漏的部位及应采取的措施

事故发生时,要求相关人员对发生问题的货车结构有一定了解,从而明确泄漏点。以本事件为例,发生泄漏的货车是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为圆筒形卧式储罐,安装在底架上,罐车的罐体为钢制焊接结构,封头为标准椭圆形,罐体内部不设防波板。在罐体上部设有一个直径不小于450L的入孔,全部装卸阀件及检测仪表均设置在人孔盖上,同时设置坚固的防护罩进行保护。阀件周围设有操作走台和罐内、外扶梯,以便于操作和检修作业。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泄漏主要是安全附件的泄漏,其中最主要的是安全阀、液位计、角阀和气液相阀的泄漏。

(三)液氨罐车泄漏时的处置方法

1.铁路货检员会同押运员共同检查

在铁路运输中,对于性质特殊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加以特殊防护与照料,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因此托运人会指派对货物性质及防护熟悉的押运人全程押运。液氮属于此类货物,所派的押运员持有《培训合格证》《押运员证》,对所押运的危险货物特性了解并携带了所需的各类防护用品。因此,铁路货检员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押运员共同检查,并提出应急处置方法。

2.铁路货检员立即执行逐级上报程序

铁路货检员会同押运员共同检查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进行汇报,请示解决方法或请求相应支援。一般来说,铁路发生突发事件执行逐级上报的程序。以本事件为例,铁路货检员应该立即通过对讲机向货检室汇报情况,货检室再根据情况向上级请求汇报 。

在本事件中,明确泄漏点为罐车顶部,需要押运员上车顶堵漏,因为所处岳阳北站为电气化铁路区段,接触网有电导致押运员无法上车顶处置。此时,铁路货检员向货检室汇报请求向行车调度员要停电的调度命令。

3.启动铁路危险货物货运事故速报

发生铁路危险货物货运事故时,应及时逐级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有关站段、铁路集团拍发“货运事故速报”电报。

铁路危险货物货运事故速报的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发生事故货物的品名等信息、事故概况与初步分析、事故地点周边环境等内容。

4.根据实际情况,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及响应预案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等级一共分为I、II、III、 IV等四级,根据灾难条件确定预案级别 。其中,I级是指事故后果已经导致死亡人数达到30人;或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中毒(重伤)人数小于等于100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或等于1亿元;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小于10万人,运输设备遭遇破坏中断行车达到48小时。II级是指事故后果已经导致死亡人数在10-29人之间;或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中毒(重伤)人数在50-99人之间;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10000万元之间;或运输设备遭遇破坏中断行车达到24小时。III级是指事故后果已经导致死亡人数在3-9人之间;或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中毒(重伤)人数在30-49人之间;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5000万元之间;或运输设备遭遇破坏中断行车达到12小时。IV级是指事故后果已经导致死亡人数小于3人;或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中毒(重伤)人数小于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500万元之间;或运输设备遭遇破坏中断行车达到8小时。

本事件中,经过铁路货检员与押运员现场共同确认,因接触网带电不能确定具体泄漏原因,货检员立即汇报信号楼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向站长汇报,站长启动车站应急预案,车站值班员向调度所申请岳阳北站内接触网停电施救,并停止站内一切调车作业,同时通知公安部门派员警戒。站长向车务段段长、值班室汇报,段长宣布启动车务段应急预案,同时向集团应急领导小组汇报。车务段值班室通报货运中心值班室,中心值班室向中心主任汇报后,货运中心启动应急预案。

结束语

铁路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的目的,在于当铁路一旦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时,可以使相关岗位员工快速明确事故应急处置的流程,进行有效处置,从而实现有效缩短应急反应时间,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因此,预案的编制要有针对性,要以迅速控制危险源为主,以消除危险为主,事故后要查清事故原因为主。同时,由于危险货物预案涉及抢救、撤离、信息联通、设备物资供应等多重环节,涉及铁路车、机、工、电、辆多个部门及外部消防、医院等部门,因此要在编制危险货物预案时充分考虑到各因素,便于做到有效组织,发挥应急预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军.铁路应急预案管理系统的研究与设计.科技信息,2007(11)

[2]郭长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践.铁道货运,2012(10)

[3]郭玉华.强化安全风险管理 深化货运组织改革 全面提升货运安全经营管理和服务能力.铁道货运,2014(08)

货物运输应急措施方案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街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巩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本质挂靠经营和运输介质不符整治行动及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问题整改“回头看”和分类处置工作成果,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x安发〔2019〕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决定自10月至12月底,在全街道范围内深入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巩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本质挂靠经营和运输介质不符整治行动成果,集中解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备水平,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街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整治内容

(一)彻底清理本质挂靠车辆,严防挂靠经营死灰复燃。

按照《xx市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本质挂靠经营和运输介质不符整治行动计划》,对照“车辆本质挂靠经营”的概念、特征以及“五统一”的清理标准,开展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本质挂靠清理“回头看”,对辖区

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重新梳理排查。重点对未完成本质挂靠车辆处置的企业和整治活动结束后新进入市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审查甄别,逐车查明车辆产权、运输组织、劳动关系、财务管理和管理责任等情况。对新认定本质挂靠以及原认定且未整改完毕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收缴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责令所属企业停业整顿。要逐车列出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五统一”要求,确保本质挂靠经营得到有效整改。如发现企业掩盖真相,弄虚作假,以形式上的“五统一”违规从事本质挂靠经营的,或者不服从主管部门整改要求的,要坚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营业执照》,依法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责任部门:应急办牵头,xx派出所、人社所、区市场监管所、协税办参加)。

(二)从严治理运输介质不符,严防混装错装危险化学品。

按照《xx市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本质挂靠经营和运输介质不符整治行动计划》,对照“运输介质不符”的表现形式,结合日常监管、年度审验、专项督导检查等工作,全面审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准运介质,对与《车型公告》和《罐检报告》不一致的,重新核定准运介质,换发《道路运输证》。要加大路面联合执法力度,对许可介质与实装介质不一致的车辆,采取有效措施押运至货物始发地或到达地,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充装单位、托运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二维码识别和危险化学品电子运单信息系统,对运单造假或涂改行

为,依法追究造假或涂改者责任,按非法营运依法顶格处罚(责任部门:应急办牵头,xx派出所参加)。

(三)集中整治罐车和罐体不达标,杜绝“病车上路”。

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近期将部署开展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要求,加强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有效整治在用罐车安全隐患,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一是严把新罐车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不具有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二是综合施策消化存量。结合罐车年度审验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对在用罐车罐体进行检验。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有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予通过年审。三是持续对存量车辆进行排查。加快老旧、非标准车型的报废更新,确保“大吨小标”、本质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车辆退出市场。四是严格车辆安全例检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车载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杜绝“病车上路”(责任部门:应急办牵头,xx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参加)。

(四)全面治理装卸环节违规行为,强化源头管控。

危险货物承托双方要严格执行装卸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托运单位(人)、承运单位(人)和充装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装卸管理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托双方要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充装单位指派装卸管理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

人)要建立健全装车前查验制度,凡拟充装介质与车辆许可介质不一致的,一律禁止充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发货人)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发货和装载前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对于车辆许可介质与拟充装介质不符的,装货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充装作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运人和托运人,一律依法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经整顿后依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责任部门:应急办、市场监管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针对所运货物理化性质、行驶线路、季节天气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加强日常培训和警示教育,及时剖析典型案例,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事故应急知识和救援技能。进一步完善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定期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从业人员事故防范、避险逃生、自救互救能力。强化动态监控系统应用,加强对违规驾驶等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立即要求企业整改,对严重违规的驾驶员,取消其从业资格。对管理不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改正的,吊销企业经营许可(责任部门:应急办牵头,xx派出所参加)。

(六)推进超限超载治理常态化,严禁违规车辆行驶。

按照市交通运输局等五部门下发的《xx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滨交字〔2018〕42号),采取定点联合执法、流动联合执法、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货运源头联合执法等措施,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要认真落实联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且违法情节严重等行为,在依法吊销、撤销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对当事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责任部门:应急办牵头,xx派出所、财政所参加)。

(七)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一是推广使用先进的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装备,提高车辆的安全性、环保性。二是鼓励、引导企业强化技术防护,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应用视频监控、防碰撞、防超速、车道偏移探测、驾驶员行为分析等安全设施设备,提高运输本质安全水平。三是推动传统行业监管模式向现代信息化管理模式转变,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装卸作业、车辆停放、罐体清洗、路面管控、交通安全各环节实施全过程、一体化监管。推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应用,围绕政务管理、大数据分析、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重点任务,推动行

政许可、行业监管、企业经营、以及货源组织、车辆调度、线路规划、行车监控等运输全过程的信息化管控,实现运输安全水平的有效提升(责任部门:街道应急办牵头,xx派出所、环保所、市场监管所参加)。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0月31日)。

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安排部署,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全面整治阶段(11月1日至12月20日)。

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深入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全面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三)督导检查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0日)。

街道督查办将配合区安委会督导检查组,对全街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发现工作落实不力的,将公开通报、约谈,严肃追究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提高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

自部署,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统筹推进。

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针对罐体检验、运输介质核定、托运人监管、路面执法等方面,要强化工作协同,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高专项整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强化协调调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加大分析研判力度,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

(三)强化问题整改,建立长效机制。

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建立问题隐患台账,逐项跟踪督促,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到位。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堵塞工作漏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防各类问题反弹,确保实现长治久安。

货物运输应急措施方案范文第3篇

一、目标任务

各中心交通管理所和重点港口企业(油田黄珏原油外输码头、运河港务有限公司、开发区京杭装卸服务站、鸿盛劳动服务站添跃运业有限公司等沿江码头及仪扬河的装卸码头)要按照上海世博会的安保工作要求部署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市港口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实际,突出危险货物和沿江港口设施安保重点,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各项制度、落实保安计划、强化训练演习,确保世博会期间港口安保形势的稳定,确保不因区港口管控不严发生影响世博会顺利召开的安保事件。

二、组织领导机构

区交通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成员有等同志参加的“世博会期间区交通局港口安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运输管理处港口管理科,统一组织、协调世博会期间我区港口安保工作的开展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各中心交通管理所要成立本辖区港口安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港口设施保安单位要按照《保安计划》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相关职责。特别是港口重点企业要成立安保组织,制定相关的保安措施的工作程序。

三、工作安排

上海世博会自5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根据交通运输部港口安保工作要求和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及市港口局的部署,我区港口安保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实施准备方案,时间为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

1、加强组织宣传。各中心交通管理所、各港口经营人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领导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港口保安工作,确定本地区、本单位港口保安工作重点、步骤和责任人,制定工作方案或计划,在本辖区、本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活动。重点港口企业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明确专人负责,告知业务相关单位,在码头等公共部位通过悬挂横幅、摆放展板、播放宣传片等形式,广泛宣传注意事项、防恐、应急知识以及世博会的有关规定。

2、落实保安计划。各港口设施保安单位在《保安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世博会期间的港口安保措施,完善办案设备设施,组织人员参加交通运输部举办的保安培训,并对本港口设施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教育。内贸码头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贸码头港口保安基本措施和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制定保安制度、完善设备设施。

3、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港口保安设施单位要在近期对《保安计划》进行一次回顾,完善应急预案,对二级保安措施和程序加以完善,确保各项措施能够有效实施。重点港口企业要在近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港口保安训练,提升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预控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4、加大隐患查找整改力度。4月10日前,各港口保安设施和危险货物码头要开展一次保安、安全工作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迅速加以改进完善,我局要在4月30日前对辖区内重点港口企业世博会期间安保工作的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找和督促整改安保隐患。区运输管理处将对重点港口安保工作的准备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落实措施阶段,时间为2014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1、加大港口设施保安单位安保措施落实力度。在世博会期间,所有码头要加强《保安计划》中各项措施的落实,危险货物码头视情况按保安等级二级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各单位要重点加强通道和出入口控制,加强周界的监控和巡查,加强物料交付活动的检查,防止恐怖因素的输入和输出,维护港口安保形势的稳定。

2、加大内贸码头安保措施落实力度。沿江及内河内贸码头,要严格按照《内贸码头港口设施保安基本程序和措施》落实好各项措施。直航上海港的内贸码头,在船舶靠泊期间要重点监管,加强对船舶上下船人员的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港区。

3、加大危险货物码头作业安全监管力度。区运输管理处要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对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要求其停止作业;对未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或未按预案要求配备应急器材的,要限期整改。对一、二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要实施现场监管、加强源头管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

4、加大保安训练力度。在世博会期间,危险货物码头要每月开展一次保安训练,内贸码头要每三个月开展一次保安训练。训练要有针对性,关键要突出保安应急反应程序的熟练掌握、各岗位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能力。

5、加大港口安保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各单位要加强世博会安保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保工作责任是否落实、各项安保制度是否落实、各项应急预案是否落实。区运输管理处要组织经常性的、专业性的、细节性的检查,查找保安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阶段:总结评比阶段,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全面总结世博会区港口安保的成功经验。省、市港口局将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四、相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上海世博会持续时间长、人员流动大、监控范围广、安保任务重。港口是水陆运输的节点,是保安链的关键环节,容易成为潜在的被攻击目标,也可能成为不法分子和违禁物品的进出通道。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对世博会安保工作非常重视,作了专门部署。市港口管理局也于本月10日召开了全市世博安保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地处长三角的要道,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上海港之间的船舶、货物交流频繁,是整个世博会安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深刻认识世博会期间港口安保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港口安保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各中心交通管理所、各港口设施保安单位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港口安保工作的通知》的省交通运输厅《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文件精神,迅速制定本辖区、本单位世博会期间港口保安工作的具体方案,进一步细化内容、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反应程序,切实提高区港口应对保安潜在威胁事件的能力。各中心交通管理所、各港口设施保安单位要将本辖区、本单位港口安保工作方案于4月1日前报区运输管理处港口管理科。

3、落实保安措施。区交通局将结合2014年《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用静态核验、动态核验和岗位核验的方法,对各港口设施世博会安保工作的准备和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世博会期间各项安保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及时发现和整改安保隐患,提升世博会期间港口安保工作的水平。

货物运输应急措施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通过车辆、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流行,保障旅客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本规定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传染病疫情。

本规定所称交通卫生检疫,是指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对车船、港站、乘运人员和货物等实施的卫生检验、紧急卫生处理、紧急控制、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留验以及其他应急卫生防范、控制、处置措施。

本规定所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是指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的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本规定所称车船,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活动的客车、货车、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货船。

本规定所称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车船、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场所,包括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港口客运站、货运码头、港口堆场和仓库等。

本规定所称乘运人员,是指车船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船员、旅客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确保控制重大传染病病源传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职责,依法负责全国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职责,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交通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对报告在车船、港站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举报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渎职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或者管辖范围的交通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以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快速反应的要求为依据,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防范和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机构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和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的应急处理方案;

(三)突发事件有关污染车船、港站和污染物的应急处理方案;

(四)突发事件有关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和救护人员的运输方案;

(五)突发事件有关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运输方案;

(六)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的应急维护和应急管理方案;

(七)突发事件有关交通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宣传方案;

(八)突发事件有关应急物资、运力储备与调度方案;

(九)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执行机构及其任务;

(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人员的组织和培训方案;

(十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方案;

(十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其他有关工作方案。

为防范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条前款除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内容,并包括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有关物资的储备与调度方案。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客车、客船、客运站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消除车船、港站的病媒昆虫和鼠类以及其他染疫动物的危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旅客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在车船、港站发生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信息畅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突发事件的情况:

(一)突发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二)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情况;

(三)运输突发事件紧急物资的情况;

(四)保障交通畅通的情况;

(五)突发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和紧急物资运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立即采取有关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首次初步调查结束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其他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有关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情况。

第四章疫情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的决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客运站、客运渡口、路口等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第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疫情通知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乘运人员进行相应的卫生防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船、港站、货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领取《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营运或者进行运输。

《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的印制、发放和使用,按照交通部与卫生部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组织对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和船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检疫症状的,不得安排上车、上船。

第二十二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车船、港站以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宣传材料,并提醒旅客不得乘坐未取得《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或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车辆、船舶,不得携带或者托运染疫行李和货物。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车、客船应当在依法批准并符合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要求的客运站、客运渡口上下旅客。

第二十三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购买车票、船票,应当事先填写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旅客健康申报卡》。旅客填写确有困难的,由港站工作人员帮助填写。

客运站出售客票时,应当对《旅客健康申报卡》所有事项进行核实。没有按规定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客运站不得售票。

途中需要上下旅客的,客车、客船应当进入中转客运站,从始发客运站乘坐车船的旅客,不得再次被要求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

第二十四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乘坐车船,应当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如被初验为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还应当接受留验站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或者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客运站应当认真查验《旅客健康申报卡》和客票。对不填报《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应当拒绝其乘坐客车、客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运站应按车次或者航班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给旅客所乘坐车船的驾驶员或者船长、乘务员。

到达终点客运站后,驾驶员、船长或者乘务员应当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终点客运站,由终点客运站保存。

在中转客运站下车船的旅客,由该车船的驾驶员、船长或者乘务员将下车船旅客的《旅客健康申报卡》交中转客运站保存。

第二十六条车船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时,驾驶员或者船长应当组织有关人员依法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始发客运站报告;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

(三)封闭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

(四)将车船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点,并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乘运人员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车船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

车船的前方停靠点、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以及始发客运站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采取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行驶的车船载有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通知该客车、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通报该车船行驶路线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拒绝交通卫生检疫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车船、港站和其他停靠场所、乘运人员、运输货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第二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车船近期曾经载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将有关《旅客健康申报卡》送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十条参加重大传染病疫情交通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卫生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交通应急保障

第三十一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渡口的维护、检修,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除因阻断检疫传染病传播途径需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断交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交通中断或者紧急运输受阻,应当迅速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如难以迅速恢复交通,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或者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十二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车辆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对该车辆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海事管理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非传染病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行的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交通部会同卫生部依法决定对该船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命令该船舶不得停靠或者通过港站。但是,因实施卫生检疫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报国务院决定。

第六章紧急运输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运输的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医护人员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及时运输。

第三十四条依法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防疫人员、医护人员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优先购买客票;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其购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

第三十五条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命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船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

第三十六条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船,应当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其中,跨省运送紧急物资的,应当使用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省内运送紧急物资的,可以使用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并优先通行。

《紧急运输通行证》应当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紧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船在装卸货物前后根据需要进行清洗、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卫生处理;

(二)有关运输人员事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和有关防护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三)保证驾驶员休息充足,不得疲劳驾驶;

(四)进入疫区前,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驶离疫区后,应当立即对车船和随行人员进行消毒或者采取其他必要卫生处理措施;

(五)紧急运输任务完成后,交回《紧急运输通行证》,对运输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安排休息观察。

第三十八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引航人员、理货人员上船引航、理货,应当事先体检,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上船时应当主动出示健康合格证。

第七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察;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协助或者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应当携带证件,佩戴标志,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按规定使用《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的车船,应当立即放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的《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组织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紧急物资的运输的;

(三)对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关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二)拒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的。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物运输应急措施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铁路 危险货物 运输 过程 安全保障 对策

一、对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安全质量评估

危险货物办理站处于危险货物运输网络的枢纽位置,全面提高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安全质量水平,十分重要。

(一)影响危险货物办理站安全质量因素分析

危险货物办理站作业系统从总体上可分为六部分,即人、设备、货物、管理、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它们直接对车站的安全工作产生影响。

(二)安全质量指标评估体系及评估模型

根据对危险货物办理站安全质量影响因素的分析,可以看出,办理货物的种类及性质、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虽然也影响车站作业的安全质量,它们并不受车站作业管理的控制,是属于反映车站作业外部环境的指标。

1.指标评估体系的建立

直接反映车站作业安全质量的四项因素,即人、设备、货物包装和管理作为车站安全质量评估的四大考核项目分别进行考核。依据标准分为四级。其中,标准的确定首先需考虑指标的先进性,优级标准应以稍高于历年平均水平为宜;其次,还需考虑当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实际情况,使所定标准经过努力后可以达到,以便调动广大作业人员的积极性。

2.指标评估体系模型的建立

应该全面反映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安全质量,而不是单纯以某一项指标的好坏来判断车站作业安全的情况,所以需要建立一个评估模型,来综合各指标的考核结果。

(三)安全管理难度系数的确定

1.安全管理难度系数

在我国危险货物办理站分布较广,其作业的外部环境有很大差别,对各车站危险货物作业的影响程度也不尽一致,车站的作业风险及安全管理的难度也各不相同。因此引入新的概念一安全管理难度系数来反映这一现象。

2.安全管理难度系数的确定

安全管理难度系数就是能够反映出车站安全管理工作难度的数值。它是由车站竹业外部环境的优劣程度来确定的。

(1)外部环境的评估

车站作业的外部环境包括办理货物的种类及性质、车站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危险货物办理站作业的外部环境的评估及模型的建立与安全质量指标的评估和模型的建立相类似,其中需要说明的是外部环境的三个组成要素在评估中权数的确定,由于危险货物特殊的物化性质,外部环境的三个组成要素对车站安全工作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可根据它们对车站安全工作的影响程度确定其在外部环境评估中的权数值。

(2)安全管理难度系数的确定

根据外部环境的评估结果确定安全管理难度系数。令安全管理难度系数的基数为1,然后随外部环境的恶化逐级递增。应该指出,对于某一特定车站,其安全管理难度系数基本上是不变的,它作为车站的一个因素属性,影响着车站的安全工作。

(四)危险货物办理站安全质量综合评估模型

安全质量指标评估体系对于车站内部评定是完全有效和合理的,但若用于对整个车站作业系统安全质量的评定,并使评定结果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就必须将车站的安全管理难度系数考虑进去,即反映出车站作业的外部环境。

二、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对策体系

对于危险性大的物质,大量经由铁路长距离运输时,应提出安全保障对策。

(一)建立相应的安全组织

1.安全运输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对运输、装卸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检查运输设备是否完好,制订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检查、督促运输、装卸有关人员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规则,制订运输事故处理方案和施救对策,当发生事故时,与有关部门协作组织指挥现场施救。

2.运输事故处理小组

生产、使用该种物质的厂矿企业及有关运输部门应组成运输事故处理小组,在安全运输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的紧急处理和施救。小组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必要的配件和交通、通讯设备。事故处理小组应按预定的事故处理方案和施救对策定期进行演练。

3.运输事故联系网

安全运输领导小组在开始运输之前,应与列车途经的主要城市的劳动、公安、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联系,介绍所运货物性质和事故处理的各种措施,添置必要的设备,建立通讯联系。当事故发生时,便于押运人员向沿途联系网中的有关部门通报,请求协助采取应急措施。

(二)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1.专用应急器材

根据所运货物的性质,应配置防护服、自给式呼吸器、喷雾水枪、专用泡沫灭火器、带吸入泵的汽车罐车、必要的简单分析仪器、必要的急救药品和联络器材。

2.事故报告

运输期间发生事故时,押运小组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按下列顺序及时报告:当在车站发生事故时,押运人员应及时向车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当在区间发生上述事故时,应及时向车长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事故比较严重时,车站协助押运人向“运输事故联系网”中相近城市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请求协助应急处理。

3.应急行动

押运人员在报告的同时,应采取下述的应急行动:参加事故处理的人员应穿戴防护服和自给式呼吸器,撤除周围的热源和火源,并消除产生静电的可能性,立即在泄漏地点设立警戒区,并将附近的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