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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

货物运输

货物运输范文第1篇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 运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转贴于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运输范文第2篇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冷藏式汽车公路运输。

三、甲方的义务:

1、负责安排乙方车辆每月辽宁及周边至江浙沪往返六次运输冻品。

2、运费支付标准:辽宁及周边至江浙沪每车28吨,每吨按430元结算,货到付款,由收货方支付;江浙沪至辽宁及周边每车11500元,包车均价,三不超,货到付款,由收货方支付。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换,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3、保证每月承运甲方所安排的运输任务,如有违约,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托运人):

地址:

电话:

甲方:

乙方(承运人):

地址:

货物运输范文第3篇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

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

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运输范文第4篇

道路货物运输是以载货车辆为主要工具,通过道路来实

现货物空间位移的活动。道路运输可根据用户的要求,实现门到门服务,运输形式方便、灵活、及时。道路货物运输生产是向运输需求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为了保证货物完整无损地送到目的地,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必须掌握基本的货运知识。

道路货物运输的基本知识

一、道路货物运输的分类及特点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

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道路普通货运

普通货运以运输货物分类中普通货物为主,包括贵重

货物、鲜活货物。

(1)一等普通货物主要是沙、石、渣、土等。

(2)二等普通货物主要是日用百货。

(3)三等普通货物主要是蔬菜、农产品、水产品等。

2、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

装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运输条件和要求高,专业性强。

(1)集装箱运输是指使用汽车承运载货集装箱或空载

集装箱的运输。具有高速、高效、安全、经济的特点。

(2)冷藏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保温、冷藏专用运输车辆,运送对温度有特别要求的并能保证货物质量的货物运输。

(3)罐装式容器运输使用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

器的运输车辆,运送无包装的液体货物以及有许多小颗粒或粉末状构成的货物,如汽油、水泥和粮食等。

3、道路大型物件运输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道路上运用汽车运载大型物

件的运输。货物具有超长、超高、超宽、质量超重等特点。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是指承运《危险货物名表》列明的易燃、

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和虽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险货物性质的新产品的运输。

二、道路货物运输的基本环节

1、货物的装卸

(1)装卸货物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货物

的分类和要求进行,不得违规装卸。

(2)货物搬运装卸作业应当做到轻装轻卸,堆码整齐,清点数量防止混车、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物品与食品混装,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

不同特性货物装卸要求

(3)装货时注意查看货物的包装,发现未按规定包装、包装破损或潮湿、发热等现象的货物,不能装车。应及时联系托运人进行更换、整理、加固包装后再装车。

(4)货物装完后,应检查货物的外部状态、货物数量、加固情况,是否有超限、超载、固定不牢和质量失衡现象。

(5)卸货前,先联系收货人验收、交接货物,按收货人指定地点卸货。卸货时,承运车辆驾驶员会同理货人员核单监卸,逐批清点货物名称、件数、指导装卸人员轻拿轻放,按流向分库进货位码垛。

2、货物的保管

(1)驾驶员对受理承运的货物负责保管,防止丢失、失窃、损坏、腐烂等损失。

(2)运送鲜活、易腐货物,应根据其特点,采用相应保鲜、保活和固定措施,运输途中应积极配合随车押运人员

定时停车照料,以保障货物品质。

(3)运送贵重物品,应特别注意安全,并采取有效的防盗、抢措施,谨防货损货差,确保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

3、货物运输过程

(1)货物运输过程是将货物有目的进行空间位移,是实现“门到门”安全运输的重要环节。

(2)运输过程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平稳驾驶,不超速行驶,遇转弯、路况较差的路面时,应减速慢行,避免颠簸,以免造成货物损坏。

(3)运输途中,经常检查货物捆扎、堆垛、偏载情况,防止货物丢失。

(4)货物交接时,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检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货运驾驶员的安全驾驶行为要求

(1)服从行车调度和现场人员指挥,按照排定车次装运。

(2)装运前,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定期检测。

(3)装卸货物时,协助并监督装卸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货物要求进行装卸。

(4)装货时应注意查看货物的包装,发现未按规定包

装或装破损,有潮湿、发热等现象,不应装运,应联系托运人更换、整理、加固包装后再装运。

(5)装完货物应检查货物是否有超限、超载和质量失衡现象。

(6)运输途中,经常检查货物的捆扎、堆垛、情况,防止货物丢失。

(7)运送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途中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8)危险货物如有丢失、被盗或者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协助押运人员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等,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9)卸货时,应先联系收货人交点货物,按指定地点卸货。

5、货车运输中的禁止行为

(1)违法载客或载人。

(2)运输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或危险化学品。

(3)运输危险货物时搭乘无关人员或与普通货物混装。

三、提高道路货物运输效率的措施

运输效率与运输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因此,如何提高运输效率是运输经营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车辆的运输效率具体体现为车辆的时间利用、技术速度利用、行程利用、

载质量利用等几个方面。

(1)首先要提高车辆的工作时间,减少停驶时间。具体措施有加强驾驶员组织,尽可能“停人不停车”积极组织货源,提高车辆工作时间,减少停车待货时间,最低限度缩短车辆停歇时间。

(2)车辆的技术速度取决于车辆本身的技术性级,这里的速度主要指的是营运速度。其措施有通过提高机械化水平来提高装卸效率,减少装卸作业时间,减少车辆的等待时间。

(3)车辆的行程利用指的是车辆的有载行程,减少空载行驶。其措施有加强货源组织,提高车日行程;做好回程货物的配载,避免回程空驶。

(4)车辆载质量利用指的是提高实载率或拖运率。车辆载质量利用对车辆生产率的影响比较显著,运输经营者可以通过作好货物配载、开展拖挂运输待方法提高车辆载质量利用。如在以重载货物运输为主的情况下,同时搭载一些轻泡货物(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普通货物运输

被运送货物本身性质普通,在装卸、运送、保送过程中没有特殊要求的,称为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有整车运输、零担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等形式。

一、整车运输

凡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3t以上或不足3t,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1辆3t以上车辆运输的,称为整车货物运输。应托运人要求和道路、装卸条件限制,使用1~3t车辆一次托运货物,或虽不属于上述条件限制,由承运人安排3t以下车辆一次托运货物的,也视为整车运输。

1、整车运输的特点

适宜批量较大、品种繁杂的普通货物“门到门”运输,其生产方式简单、灵活,投入少,见效快,是道路货物运输中较为普遍的一种直达运输方式。

2、整车货物运输的受理

整车货物托运受理,是运输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开始,随着运输市场的开放,受理方法也灵活多样,其主要方法有:

(1)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运输合同办理运输事宜。运输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上门受理:到货住所在地上门办理道路货物托运受理。

(3)现场受理:在货物集散地设立临时托运受理处,现场办理受理业务。

(4)驻点受理:在商业繁华区、大型厂矿企业、货物集散地(车站、码头、港口),大型建筑工地等设点受理。

(5)信件和数字电文受理:承运人对本地货外地货主单位采用邮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托运,代填运单。

二、零担货物运输

托运人一次托运计费量不足3000kg货物的运输称为零担货物运输,装运零担货物的车辆称为零担车。

1、零担货物运输

(1)零担货物运输运量零星、流向分散、批量较多、品种杂,加之零担货物性能比较复杂,件包装类货物居多,包装质量也各不相同,有时几批甚至几十匹货物才能配装成一零担车装运,因此,零担货运是一项比较细致和复杂的运输。

(2)零担货运具有安全、快速、方便、价廉、服务周到、运送方法多样的特点,但其计划性较差、组货渠道杂、单位运输成本比较高。

2、零担货物运输的要求

(1)一般不予办理零担货物运输的货物有:国家命令规定的禁运、限运的货物,如危险货物、易破损、易污染、易腐烂及鲜活物品等。

(2)按件托运的零担货物,单件体积一般不小于0.01立方米,不大于1.5立方米;

单件质量一般不超过200kg;货物的长、宽、高度分别不

超3.5米、1.5米、和1.3米。

3、零担货物运输的组织

(1)直达零担班车运输是将起运站各个托运人托运到同一站,且性质适宜配装的各种零担货物,同车装运至到达站的运输形式。其特点是:送货速度快,避免了中转换装作业,减少了中转费用和换装破损,尤其适用于季节性商品和贵重商品的运输。

(2)沿途零担班车运输是在同一线路沿线收发零担货物的运输,其特点是货运量零星、流向分散,但服务面广、适应性强、常用于城乡之间的零担货物运输。

(3)零担货物配载应充分利用车厢空间和装载负荷巧配满载,并严格执行有关货物混装限制的规定;做到配载货物的品名、件数及到站与随车同行的零担货物运单和交际金交接清单内容一致,货物实际质量不超过承运车辆的核定吨位。

三、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是将需运输的货物在出发点就组成具有一定标准体积和质量的集装单元,保证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失,便于机械化装卸、搬运的一种货物运输形式。

集装箱运输节省货物包装,减少货损货差,便于机械化装卸,具有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特别是“门对门”的运输更可以达到高速、高效、安全、优质、经济的目的。

1、集装单元

(1)集装单元,就是将散装或一般的箱装、袋装、捆扎等集装程度较低的货物,按照一定的标准质量或体积,整齐地汇集成一个便于装卸储运的单元。

(2)集装单元的形成一般有集装箱、托盘、集装袋和集装网四大类。集装箱是一种能反复使用,具有标准化规格,能直接中转换装和便于机械化装卸,具有一定刚度和强度,容积在1以上的便于货物装满和卸空的大型容器和运载工具。是最常用的一种集装单元。

2、集装箱运输的特点

集装箱运输,具有高速、高效、安全、经济的特点,特别对件货、杂货运输最为适宜,与其他的运输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点:

(1)减少物资途耗。采用集装箱运输可以实现“门对门”运输,发货方可事先将货物装箱或货物不落地即可装箱,直送收货人仓库,连箱送达或开箱收货。运输过程中如需中转,可连箱带货一起中转,避免了货物中转的搬倒次数,从而减少了货物由于中转而产生的损害所造成的损耗。

(2)节约包装材料及费用。采用集装箱可以简化甚至取消包装,节约包装材料,减少包装费用。

(3)提高装卸效率,加速车辆周转。实际集装箱运输,全部装卸可实行机械化,装卸时简短,从而加快了车辆周转。

(4)简化运输交接手续。实行集装箱运输可以简化挂贴票签、按件交接手续,一箱一件凭铅封交付,手续简便,避免了差错。

(5)节约仓库投资。集装箱本身就是一个流动的仓库,可以露天存放,且运输和装卸不受天气限制。集装箱还可以成叠堆码,占地少,流动方便。

(6)货物运输安全。使用集装箱在货物仓储和运输进程中可以避免失窃、丢失、擦损等,减少了货差货损。

(7)便于联合运输。集装箱的规格是标准统一的,可以在道路、铁路、航运通用,这就使得联运得以实现,同时减少了联运的中间环节。

3、集装箱的货运方式

(1)根据收、发人以及货流的构成情况,集装箱的货运方式可以分为整箱货运(FCL)和拼箱货运(LCL)两大类。

(2)整箱货运方式类似普通货运中的整车运输,它的交接地点一般在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仓库内,交接检收凭箱口的铅封,不点件计收。

(3)整装集装箱运输一般适用于货流大,且货流集中、路途不依靠站点、直达目的地点整装整卸的场合。

(4)拼装集装箱货运类似普通货运中的零担货运,其交接货物地点呈多个站点,在其站点需拆箱装卸货物,按件点交给收货人。通常适用于货源分散,托运人单件托运量小,

运送目的地各不相同的情况。

四、普通货物的装载及保管

1、货物装载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超限、超载运输;为了保证货物安全,不得野蛮装卸,应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操作规程作业。

(1)装车时,货物应当重不压轻,有包装的在下,无包装的在上,远距离的在里,近距离的在外,要将车厢充满,在空隙处加入填充物,在车门要加隔离物,防止开门时货物脱落。

(2)车辆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重型、中型载货车辆、半挂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不得超过4.2米,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2.5米

(3)敞篷车辆运输货物时,要捆扎牢固,防止脱落;厢式货车、集装箱运输时,要把车门、箱门关好;运输集装箱时,要用转锁将集装箱锁牢;采用罐状车辆运输时,要检查有关设备是否齐全,运行正常,关好闸门。

(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运输超限货物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超限手续后,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超限运输;没按规定办理超限手续的,不允许车辆运输。

(5)货物在摆放时应当使重心保持得尽可能低,重的

货物应当摆放在车辆的中心,并放置轻的货物前面;货物叠放时应将重的货物放在底部。

2、货物保管

(1)货物保管应按照货主提供的货物性质、状况及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也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保管方法,除紧急情况或为了寄存人的利益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保管方法。

(2)货物存放分为按照货物的性质分类存放、按照货物的流向存放、按照重不压轻的原则存放、按照货物的存放要求(如有标注存放位置的,不应倾斜、倒置的,易受潮货物,要有防潮措施)存放等。

(3)验收入库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或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货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特种货物运输

特种货物运输主要指大型物件运输、鲜活易腐货物运输、贵重货物运输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等。

一、限运、禁运、凭证运输货物的相关知识

1、限运、凭证运输货物

(1)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准运手续方可运输的货物,

如枪支、烟草、麻醉药品、剧毒化学品、木材、野生动植物、致病生物、血液制品、核材料、食盐等。

(2)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一般是具有高度危险属性的物品或者是具有专营要求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这类货物在运输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运输。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限运、凭证运输的,货主、货物托运人必须按照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后,才能办理承运。

(4)在受理法律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有关运输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如品名是否一致,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指定路线等。

2、禁运物品

(1)禁运物品的货物一般是指非法生产的违禁物品,如毒品、假劣药品经及伪造、变造、非法印刷的人民币。

(2)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

1、大型物件的特点

大型物件是指单件长度在14米以上、宽度在3.5米以上、高度在3米以上、质量在20吨以上(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

的组合件和捆扎件)的货物。

2、大型物件的装卸要求

(1)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

(2)承运人要了解货物的尺寸,货物的实际质量及形状,货物的质心位置,装运中有何特殊要求,可否卧倒装运等。

(3)装卸货物前,应察看装卸场地附近有否电缆、水管、电话线、煤气管道、沟管及其他地下建筑物,车辆能否进入装卸场地,现场是否适合机械装卸。

(4)货物装车后,必须用垫木、铁丝或钢丝缆绳固定牢固,以防滑动;货物长度超过车身时,应在后栏板用坚固方木垫高或前低后高状;对于圆柱体及易于滚动的货物,必须使用座架或凹木加固。

(5)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货损失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担装卸的一方负责赔偿。

3、大型物件的运输要求

(1)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质量,在起运前会同托动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

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和应急措施。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要随时勘察运行路线是否能通过。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径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3)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运送货物之前,应对承运路线的道路和桥梁的宽度、弯道半径、承载能力以及其他车辆的流通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并请公路及有关部门在沿途和现场作技术指导,必要时还要对桥梁加固,以确保安全运行。

(4)对于超高、长大、笨重货物,为确保安全通行,运输时需由托运人配备电工,携带应用材料、工具随车护送,必要时还需请有关部门协同在前直道开路,以便排除障碍,顺利通行和提示过往车辆注意。因运输大型物件发生的道路改造、桥涵加固、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一般由托运人负担。

(5)运输中要悬挂明显的标志,以引起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注意;标志要悬挂在货物超限的末端,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晚行车和停车休息时悬挂、装设标志灯。

(6)驾驶员要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密切注意运行情

况,利用灯光、喇叭、广播等配合运输。

三、鲜活、易腐货物的运输

鲜活、易腐货物的运输,被运输的货物主要有鲜鱼虾、鲜肉、瓜果、蔬菜、牲畜、家禽、花木秧苗等。

1、鲜活、易腐货物

(1)鲜活货物指在运输过程中,需采取保鲜活措施,并需在限定运输期限内运抵的货物。

(2)易腐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一定低温,以防止腐坏、变质的货物。

2、鲜活、易腐货物运输的特点

(1)需有人随车押运照料。如运输兽、畜、蜜蜂、鱼、虾以及鱼苗、鳗苗等活动物,需有人在运输途中添加饲料、上水、换水、注氧气等。可用一般敞式货车(装运耕牛或生猪时,不能使用全铁底板车厢的货车)或经适当改装的专用车、商栏板车等运输。

(2)温度的要求不同。运送肉类的温度要低,蛋类温度要适中,水果、蔬菜或鲜花均怕热又怕冷;对于要保持0℃以上温度的货物,可采取加盖保温材料或采用封闭车厢车辆运输,运输此类货物适宜使用冷藏车、保温车。

(3)季节性强、货流波动幅度大。水果、海洋水产、鲜蛋、蔬菜等受季节影响很大,由于各地自然条件不同和气候变化不一样,往往需要长途运输来满足市场需求,使货流

产生波动。

3、鲜活、易腐货物的装卸要求

(1)装载水果、蔬菜、鲜活动物等,各货件之间应留有一定的间隙,使空气能在货件间充分流动。车厢底板最好有底格,装货时应使货件与车壁留有适当空隙,以便使经由车壁和底板传入车内的热量,可以由空气吸收而不至直接影响货物。

(2)装载易腐货物,除冷冻货物应采用紧密堆码不留空隙(使货物本身积蓄的冷量不易散失),对本身不发热的某些冷冻货物(如冷冻鱼虾),应防止过分紧压,以免损伤物体,影响质量。

(3)装载活口动物,如牛、马需用绳索拴牢在高栏板内,禽、兽及其其他小动物须用集装笼或专用工具,固定在车厢内,保持平稳、妥当。

4、鲜活、易腐货物的运输要求

(1)承运鲜活货物,应请托运人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说明书,提供有关部门的动植物检疫证明和准运手续,运输途中需要饲养和照料的动、植物,请托运人派人押运。

(2)承运易腐需冷藏保温的货物,请托运人提供货物的冷藏温度和在一定时间的保持温度。

(3)鲜活、易腐货物原则上用专车专运,不得与其他

货物混装。

(4)运送鲜活货物应及时,行车中不得随便紧急制动,并配合押运人定时停车照料。

(5)易腐货物要快速运输,压缩货物途中运输时间,以保障货物质量。

四、贵重货物运输

贵重货物指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需承担较大经济责任的货物。

1、贵重货物的特点

货物本身价格昂贵,如货币及有价证券、贵重金属、精密仪器、高档电器、珍贵艺术品等,在运输、装卸、保管中要特别注意安全,做好防范工作,谨防货损货差。

2、贵重货物的运输要求

(1)受理托运贵重货物时,托运人应按货物实际价值,选择保险或保价的一种,在运单上准确填写投保货物的声明价格。

(2)贵重货物包装必须完好、牢固,一张运单托运的件货,凡不具备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应提交物品的清单。

(3)对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禁运、限运以及需办理准运证明的,托运人应随同运单提交有关部门的文件或证明,方能受理。

(4)为确保贵重货物运输安全,托运人应对物品属性以及运输、装卸、保管注意事项和运抵时间期限等提出特约要求,以利承运人重视。

(5)整批量大的贵重货物,原则上受理后实行整车运送,安排适宜货物载运的、性能良好的货车或专用车直达运输;小批量零星贵重货物,拼装零担运输的应在运单上盖有“贵重货物”戳记,便于承运前、到达后的车站稳妥装卸和保管。

货物运输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培育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优化运输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建设、城管、农机、劳动、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和安全、经济、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五条货运汽车站、营业性货运停车场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原隶属关系不变,由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鼓励运用新型运输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道路货物运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受理投诉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章开业、歇业和停业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经营活动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经济条件证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管理权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申请者凭证申办工商、税务登记及法人代码证;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者。

临时参加营业性货物运输的,应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业手续。

第九条对本市城市经营货物运输的微型货运出租车、人力车实行总量控制;城市微型货运出租车实行营业权有偿使用。

第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缴纳税费,定期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本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在本市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非本市的货物运输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累计超过30日的,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本市经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接受管理。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分立、迁移及变更名称、经营项目和范围,应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货物运输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是指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运送货物的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为营业性货物运输;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为非营业性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技术规范使用车辆,定期维护,保持车况良好,设施齐全,车容整洁,符合车辆技术条件。

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必须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经营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机动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受理和承运货物。不得超限运输,并按规定使用《道路货物运单》,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非营业性货物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限运和凭证运输的物资,由托运人办理准运手续后,方能承运。

第二十条零担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按照批准的经营方式,定线、定点运输,并在车辆上装置线路牌。

第二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必须具备保证安全运输的相应设备,车辆应有专用标志。驾驶员应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非营业性车辆,还应办理《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的危险货物车辆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大型物件托运人必须向取得大型物件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或人办理托运,并如实、准确地填写运单。

大型物件承运人受理托运,必须与批准经营的承运类别和级别相符。

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按规定悬挂或装设标志。

第二十三条集装箱承运人提供的车辆应带有转锁装置,与所载集装箱要求相适应,承托双方按规定使用运单。

第二十四条冷藏保温运输托运人应明确提出货物承运期间需保持的温度及到达期限。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要求,使用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鲜活货物运输,承运人应根据货物类别,提供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辆,按约定期限将货物运达托运人指定地点。

运送鲜活货物运输的车辆,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保障通行。

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搬家运输的车辆应在车箱两边设立坚实护栏,车身两侧有统一的监督、服务电话标志。车型改变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从事搬家运输的装卸工应着单位标志服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大宗砂石渣土运输,承托双方应签订运输合同。承运车辆必须使用运单,并按规定装运、倾倒。

第二十八条本市城市微型货运出租车应在规定的货运待租点停车待租,从业人员持《微型货运出租服务证》上岗。

定点待租的微型货车必须统一编号、漆色、标志。

第二十九条人力车运载货物不得超重、超宽、超高,并按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行驶,在规定地点停车待租,从业人员应持有非机动车营运牌证,统一着行业标志服。

第三十条货物运输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市交通运输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市货运管理和服务。货源面向社会开放,对大宗货源,应信息,组织招、投标运输。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等运输任务,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

第四章货物运输辅助业

第三十三条货运站综合服务、货运、货运配载、货运信息、仓储理货、中转、包装、搬运装卸、车辆存放、清洗等货物运输辅助业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地点、方式亮牌经营;

(二)制定并实行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收费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第三十四条货运站综合服务和营业性货运停车场经营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内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施,负责站、场内部设施维护、保养、更新;

(二)货运站应为货主、车主提供货运配载、、信息、仓储理货、中转、包装、存车、清洗等配套综合服务;

(三)接纳的进场经营户必须持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四)按规定办理物价收费许可证,凭证收取停车费,场地租金等费用,按期缴纳税费。

第三十五条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的货运经营者,应将受理的托运货物交给具有合法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的货运配载经营者,应按照托运人的要求配装货物。为货主和车主提供车辆、货源信息的货运信息经营者,应提供准确及时的货运信息。

第三十六条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经营者应当按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妥善保管,按货物到达的先后顺序及时中转,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符合运输要求。

第三十七条从事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条件,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作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质量。

危险货物、大型物件的搬运装卸,应当备有专用工具和防护设施。

搬运装卸经营者不得强装强卸,不得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或货物运输辅助业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营业性货物运输或货物运输辅助业证件或标志的;

(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或者不使用专用营运标志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核定范围或区域经营的;

(二)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干扰他人正常经营的;

(三)以伪造、涂改收费凭证或其他手段偷逃交通规费的;

(四)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名称不办理有关手续或不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不能当场处理的,可暂扣营运证件。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货物运输专用票据的;

(二)营业性货运车辆未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交通规费缴讫证或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

(三)营业性货运车辆不按期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货运站场擅自接纳未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业户进站经营的;

(二)非本市的营业性货运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累计超过30日,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的;

(三)营业性搬家运输的车辆未按规定在车厢两边设立护栏的;

(四)从事零担货物、大型物件、集装箱、冷藏保温等货物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或者不使用专用营运标志的;

(五)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未凭证运输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微型货运出租车未按规定统一编号、漆色、标志的;

(二)人力车未按规定装载货物的;

(三)微型货运出租车、人力车未按规定地点停车待租的;

(四)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着行业标志服营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