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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官;个体差异;司法公正
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不仅代表着法律的形象,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法官又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社会正义的化身。如果法官只是把其当做养家糊口的一个渠道,那么,在利益和人情的驱动下,往往会作出一些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行为,有的甚至会,违法违纪,枉法裁判,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法官个人的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是紧密相联的。司法公正,就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①。博登海默曾将其比喻为“普洛透斯的脸”②。法官个体的差异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我们都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司法审判制度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法官是这个制度的承载者。因而我国法官素质必须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官素质不高。主要原因有:1、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的影响。司法公正需要的司法独立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素质,可在司法实践中其他机关对司法独立的破坏,使法官屈服于外部压力,从而在别人看来,法官的素质已经很低了。因此保证司法独立,给予法官真正的司法环境是法官素质提高的保证。2、法官知识的局限性和素质机构性缺陷,使法官很难做到理性。首先缺乏宽厚的人文素养。一个人的人文素养作用于整个学习和工作的过程,决定着法官基本素质的高低也制约着发展潜力、综合素质、能力提高的程度。如果法官缺乏较高的人文素养,社会大众很难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信赖;其次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一名好法官其娴熟的业务能力应建立在深厚的学识基础上,而不能仅满足于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人才。3、未养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习惯。如果没有养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习惯,在遇到诸如法律与权力,法与人情等敏感、尖锐的问题时,就会产生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不能否认这种内在紧张关系作为法官都会产生,但是由于思想观念的不同,其对每一个个体的震撼程度也不同,在最终作出选择时的心理态势和信念程度也呈现出迥异的形态。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已进人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司法公正作为根本方向和原则备受瞩目。同时也对法官素质的提高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国家最大的悲哀莫过于司法腐败。提高法官的道德素质和惩治司法腐败固然重要,也是民心所向,这点无可否认。但可否从深层次来探讨这个问题,就值得商榷。当今社会处在经济转型期,为了各自的利益,正面的和丑陋的角色各自演绎着各自的人生轨迹,或多或少的也影响着社会上的每个人,法官也不例外。为此法官也有好坏,而法官的好坏人民群众自有评判。然而坏法官也好,好法官也好,关键在于是否让好法官成为法官的主流,是否让坏法官不能生存。是否树立正确的人生及价值观,也同样影响和左右着法官的执法活动。
实现司法公正在于提高法官的素质,就目前的法官队伍而言要使其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只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进行人事制度改革,使法官队伍成为高素质法律人才聚集的职业群体。确实使一批道德品质、知识水平、业务能力不适应从事法官职业的人,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来,妥善地分流和安置到其他行业中去。同时,要重新审定法官的任职条件,建立更严格的考核制度,确保今后进人法官队伍的人都是经过严格筛选的法律专业人才。其二是在此基础上,确实落实《法官法》第24条的规定,制度化地对在职法官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保持法官整体素质的稳定性不断提高,使法官成为与法律有关的各行业中整体素质最高的一支队伍。
立法是公正的尺度,法官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必须竭尽全力坚守和维护,这是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政治问题。如果案件处理结果不公平,正义得不到保护,他们很难接受现实,这种现象多了,将影响到社会稳定。有些案件由于受某些权威人士的干预,使司法独立受到挑战,这些有权力或有经济实力的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影响审判,使无罪判成有罪,有罪判成无罪;有的还参与欺行霸市,对竞争对手通过采用不正当的法律手段来解决经济问题,扰乱市场秩序。这些问题让我们知道确保司法公正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认为确保司法公正应该从立法上做起,要在立法中明确指出确保司法公正是一项重要的国策。因为我国地幅广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差距很大,法治进程不一。在这种情况下,各地的地方立法和司法水平必然参差不齐,因此各地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正确处理本地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立法中的一系列问题,切不可照搬照抄,草率从事。因为,这样反而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在经济比较发达、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在地方立法中,可以多引进一些现代的司法制度中的做法,推出较多现代的司法制度,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有力地促进司法公正。在经济欠发达、条件不够成熟的地区,在地方立法中,则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引入现代司法制度中的一些做法,逐渐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别,稳妥推进司法改革,渐渐实现司法公正。各地可以互相交流信息和经验,积极探讨本地区的立法,取长补短,促进和加大立法的力度,不断推出适合本地区促进司法公正的新措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可以相信,只要大家重视立法,并以此来促进司法公正,总会开辟出一条蹊径,打开实现司法公正的新局面。同时在法律上改变法院自上而下的自我监督形式,加大对法院监督的广度与深度,让法院审判更透明更公开,让人民参与到对法官、法院的监督工作中来,让监督贯穿司法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同时定期的对法官进行民意测评。在选拔法官上不仅要考察候选法官的业务素质,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候选法官的道德品质,德才兼备才是选拔法官的主力。这种选拔方式应该从立法上给予保障。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时要及时、迅速的解决答复。对超时未审理的案件要对主审法官进行严肃的批评,确保法官能够从心理上对案件有积极的态度。
追求公正, 应为每一位法官的行为目标。可谓知善者智也, 法官应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智者。(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
注释:
① 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M],法律出版社,1996,2
②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52
参考文献:
[1] 祝铭山.法官职业化与现代司法观念[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3
[2] 潘剑峰.高薪制、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基本保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 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
一、江苏高考数学试题的考查要求
1.数学知识:知识点共74个,涉及17块,考查分A(了解)、B(理解)、C(掌握)三个层次,A∶B∶C=30∶36∶8。其中C级是考查的热点;B级是考查的重点;A级知识点直接考查很少,基本以新增内容为主,力求体现新课程特点。
新增内容:函数零点,二分法,幂函数,算法初步,回归方程,几何概型,逻辑联结词、全称与存在量词,茎叶图,推理与证明,导数扩展,复数,空间直角坐标系,等等。
理科附加:直线与圆锥曲线,空间向量,数归法,复合函数求导,定积分,概率分布,计数原理,以及选修4中的专题(几何证明、矩阵、参数方程、不等式)。
2.数学能力:思维、运算、空间想象、数学应用、数学阅读、数据处理、分析解决问题等。
3.数学思想:函数与方程、数形结合、分类讨论、化归与转化、特殊与一般等。考查主要体现在通性通法上。
4.加强试题的开放性和探究性:以所学数学知识和思想方法为基础,对某些数学实际问题进行探究,考查数学建模能力和探究创新能力。
二、江苏高考近三年数学试卷分析
1.近三年试题的基本情况。
2.近三年试题的知识点与分值分布。
3.2010年各题考查效果统计分析。
(数据来源于2010江苏省徐州市暑期高中数学课程培训会)
(1)填空题
填空题(第1―14题,共70分)大致可分为7∶2∶5三个层次,其中1―7属容易题,8、9属中等题,10―14属难题。总体均分43.19,难度系数约为0.62,较之2009年该部分的总体均分54.52、难度系数0.78,2008年该部分的总体均分48.35、难度系数0.69,低了很多。
第1―4题考查最基础的知识,准确率很高,均分18.0(共20分),难度系数约为0.9。
第5―8题主要考查的是新增内容,大多数考生都能上手,准确率也较高,均分15.95(共20分),难度系数约为0.80。
第9―11题本是按中档题设计,但从得分情况来看,属于难题,三题均分5.9(共15分),难度系数约为0.39。
第12―14题是三道要求更高的试题,属填空题中的“压轴题”,均分仅为3.34(共15分),难度系数约为0.21。
总体来看,填空题难度过大,难度系数在0.4以下的达到了5题,难题数目明显过多。
(2)平面向量题
第15题是关于平面向量的几何意义、线性运算、数量积有关的解答题,均分10.27(满分14分),难度系数0.73,各段得分人数百分比见下表1。(总人数:526523人)
(3)立体几何题
第16题是关于线面、面面位置关系,以及几何体体积的立体几何解答题,均分9.43(满分14分),其中第(1)问均分6.68(满分8分),第(2)问均分2.75(满分6分),难度系数0.67,各段得分人数百分比见下表2。
(4)解三角形应用题
第17题是一道以测量电视塔高度为背景,涉及解三角形、基本不等式、求最值的应用题,属于中等题,均分8.51(满分14分),难度系数为0.61,各段得分人数百分比见下表3。
(5)解析几何题
第18题是关于简单曲线方程、直线与椭圆关系的解析几何解答题,均分6.67(满分16分),难度系数0.41,满分者仅63人,各段得分人数百分比见下表4。
(6)数列题
第19题是一道有关等差数列、基本不等式的综合题,均分2.5(满分16分),难度系数0.16,满分者仅3人,12分以上也仅16人,各段得分人数百分比见下表5。
(7)函数题
第20题是一道涉及函数的概念、性质、图像及导数的函数解答题,均分2.55(满分16分),难度系数0.16,满分仅25人,各段得分人数百分比见下表6。
三、江苏高考数学试题的结构特征
一份试卷形成后,一般会出现三种类型:一是直接来自教材的改编题;二是资料的组合题;三是生僻背景的创作题(尤其是最新竞赛资料)。
1.来自课本的改编题。
(1)(2010,15)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已知点A(-1,-2),B(2,3),C(-2,-1)。
(1)求以线段AB、AC为邻边的平行四边形的两条对角线长;
(2)设实数t满足(-t)・=0,求t的值。
该题由必修四P76例6,P77练习2,P89复习题15改编而成。
(2)(2010,17)某兴趣小组要测量电视塔AE的高度H,垂直放置的标杆BC的高度h=4m,仰角∠ABE=α,∠ADE=β。
①该小组已测得一组α,β的值,算出了tanα=1.24,tanβ=1.20,请据此算出H的值;
②该小组分析若干测得的数据后,认为适当调整标杆到电视塔的距离d,使α与β之差最大,可以提高测量精度。若电视塔的实际高度为125m,试问d为多大时,α-β最大?
该题以高中教材必修5习题1.1第3题及习题1.3第4题为原形研磨而成,将其中的某些定值演变为变量,较好地达到考查的目的,体现了推陈出新的意识。
2.来自资料的组合题。
(1)(2010)函数y=x(x>0)的图像在点(a,a)处的切线与x轴交点的横坐标为a,若a=16,则a+a+a的值是?摇?摇?摇?摇。
(2)(2009)设向量a=(4cosα,sinα),b=(sinβ,4cosβ),c=(cosβ,-4sinβ)
①若a与b-2c垂直,求tan(α+β)的值;
②求|b+c|的最大值;
③若tanαtanβ=16,求证:a∥b。
3.生僻背景的创作题。
(1)(2008)如图,某地有三家工厂,分别位于矩形ABCD的两个顶点A、B及CD的中点P处,AB=20km,BC=10km。为了处理三家工厂的污水,现要在该矩形区域上,且与A、B等距离的一点O处,建造一个污水处理厂,并铺设三条排污管道AO、BO、PO。记排污管道的总长度为ykm。
①按下列要求建立函数关系:
Ⅰ.设∠BAO=θ,将y表示为θ的函数;
Ⅱ.设PO=x,将y表示为x的函数。
②请你选择(1)中的一个函数关系,确定污水处理厂的位置,使铺设排污管道的总长度最短。
(2)(2010)设各项均为正数的数列{a}的前n项和为S。
已知2a=a+a,数列{}是公差为d的等差数列。
设c为实数,对满足m+n=3k且m≠n的任意正整数m,n,k,不等式S+S>cS都成立,求证:c的最大值为。
四、学生答题中反映出的问题
1.双基掌握不牢靠。
我们在阅卷中发现,学生的基本功很不扎实,“眼高手低”现象普遍存在。
例如,2008年的应用题,函数式的建模,正确式分别为y=x+2和y=+10-10tanθ,但却出现了不下四十种错误,直接导致后续解答失分(也是本题5.7的得分,比预计9.5分,相差近3分的主要原因)。
再如,2009年的三角题(第15题),满分率比立几少了20个百分点,均分低了1分,不是试题难度所致,而是双基功夫不能应付“头绪”的增多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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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2010年的向量题(第15题),第(1)小题是引入向量解决问题;第(2)小题是把向量转化为代数问题求解。一正一反,简单灵活,考查学生向量概念和运算的基本能力。但阅卷中发现考生出现的错误让人难以接受:
()第(1)小题有相当一部分考生对图形的“想象”错误或不会“想象”;
()求坐标、求长度用错点、用错公式等离奇错误比比皆是,一看就会、一算就错的“眼高手低”现象严重;
()不会表述,许多考生把本题也当成填空题,写三个数值:4,2,-,即认为已经解“对”了题。
另外,2010年的立体几何也反映出学生解题中的浅浮,如第(2)小题典型错误:
解:设A到面PBC的距离为h,
V=××(1+2)×1=,
V=V,
×××1×h=,
h=.
注:约有23%的考生犯此错误,误将小三棱锥的体积等于大四棱锥的体积,说明不是不会,而是由于基本功不够扎实,犯低级错误。
2.计算能力整体水平偏低。
计算能力差已经在近几年的高考中突出地表现出来,特别表现在字母参与运算上。例如,2008、2009、2010年的解析几何题,字母参与运算,均分都在6分左右(满分16分),难度系数不足0.4,成了标准的难题。
3.通性通法没有落在实处。
中学数学教学中反复强调的通性通法,如数形结合、分类讨论、待定系数法、分离参数法、过定点问题等,没有落在实处,“真到用时无意识”。
例如,2009年的第18题解析几何题的(2),如果对待定系数法了如指掌,设点、设直线方程,利用点到直线的距离公式,化简方程,思路非常自然,只是关于过定点的问题有可能想不到。
再如,2009年的第17题数列题的(2):
设{a}是公差不为零的等差数列,S为其前n项和,满足a+a=a+a,S=7。
(1)求数列{a}的通项公式及前n项和S;
(2)试求所有的正整数m,使得为数列S中的项。
多数同学都能写出=,却不知道分离参数的常用技能。实际上,一旦写出(2m-9)+后,基本就无分可丢了。
4.数学建模能力、创新探究能力薄弱。
数学建模、创新探究能力因为对思维的要求较高,已经成为学生最薄弱的环节。很多考生视这些考查超出自己的能力之外,多是主动放弃。例如,2010年的第17题(三角应用题)尽管是一道背景非常熟悉的建模应用题,但解答整体情况并不理想。
五、教学启示
1.重视基础,立足课标、教材。
只有抓好基础,才能以不变应万变。不要热衷于钻难题、练怪招、学技巧。时不时地回到课本,往往会产生新认识、新感受、新收获。何况,一般会有80分左右的试题直接源出于课本。
另外,近80分的基础题至少有60―70分是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的,应当确保做好基础题,这是考出理想成绩的保障。高考拿高分的同学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基础题做得好。
高考命题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追求区分度,能有效地检测出考生的不同层次(包括不同的知识水平和不同的能力水平)。体现在小题上,有从易到难的一个合适的坡度;体现在解答题上,多数的试题有几个明显的层次,入门宽,路子多,揭示一个已知条件的本质,转化一个任务都是得分的机会。这些都要建立在基础扎实的前提下。
2.提高解题的效率。
解题是数学学习的根本,必须解相当数量的题目,所谓“熟能生巧”、“精讲多练”,实际上已经是国际数学教育界(马登理论)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数学学习手段。
问题是,如何调整好心态,尽量提高解题的质量和效率。相信每位同学都积累了属于个人的独到经验。但也不可否认,相当一部分同学有种迟迟不见起色的感觉。因此,一要做有质量的试题;二要注重解题反思、总结。
3.增强应付“生面孔”试题的能力。
解新题的能力是数学解题能力的根本,需要的是对数学的悟性和灵性。新问题常常表现为背景新、呈现形式新、解题方法新,遇到时一般会自然地产生一种“紧张感”。实际上,这种“紧张感”一是由于相关知识、方法掌握不牢固而产生的“底气不足”;二是由于应对这种情境的经验不足而产生的“胆怯”心理,正像初次走向舞台总会有些胆怯一样。应注意,遇到“生面孔”的题目一定不要急于看答案、提示或问老师、问同学,这样解题能力永远也不会真正提高。正确的办法是“试着做”,挖空心思地去联想、构造,但不一定非要做出来才算胜利,可能只是产生了一些并不成熟的想法,或者走了一大段弯路。从实际上看好像毫无收获,但这个过程中却丰富了应对“新问题”的经验和胆量,一段时间之后,可能就会发现解决新问题不过就在“一念之间”,自己好像突然有了灵感一样。
4.重视数学思想方法的教学与复习。
《考试大纲》指出:“加强对中学数学知识中所蕴涵的数学思想方法的考查,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通性通法上。”
数学不仅仅是一种重要的“工具”或者“方法”,更重要的是一种思维模式,表现为数学思想。数学思想和方法的考查始终贯穿于整个试卷之中。
江苏高考数学体现了对于高中学生的数学要求,难易结合,区分度较大,注重知识间的联系,创新性强,但又不失基础,让不同层次的考生都有得分点。当然同时也对明年的高考数学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要求学生在注重数学基本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基础上,要在数学解题的思想方法和应用意识上下功夫,还要在数学创新意识的建立与培养上有所创新和突破。为此,一线的教师就更要关注学生知识方法的掌握、思维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中数学课程标准(实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2]江苏省普通高中数学课程标准教学要求.2010.
[3]2010年江苏省高考数学科考试说明.
关键词:司法能力;法官职业化
中图分类号:DF8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1-0073-02
一、关于司法能力的解析
(一)司法能力的概念
司法能力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但集中表现为法官在司法活动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本领和水平,是凝结在法官身上的各种要素的综合与外化。
(二)司法能力的构成要素
一是先进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力的思想要素。司法理念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主要包括司法的宗旨、目的、价值取向等,是法官行使审判职权的思想基础,它对司法行为起着支配和引领的作用,是制约司法能力发展的基本要素。
二是健全的司法体制――司法能力的制度要素。司法体制的好坏优劣,直接关系到司法能力的发挥,是影响司法能力的重要制约性因素。与其他要素相比,它更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根本性。
三是规范的管理机制――司法能力的管理要素。司法管理机制主要是指法院内部审判、执行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的运行方式,它以司法体制为基础,但又结合了各系统以及各地的工作实际,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和工作运行机制。
四是丰富的司法资源――司法能力的资源要素。司法资源包括许多方面,从人力层面上看,是指具有较高整体素质,能够公正廉洁司法的法官队伍:从物质屡面上看。是指人民法院有确保工作开展的足够装备;从文化层面上看,包括良好的社会风气、先进的思想观念、优良的司法传统和崇尚法治的精神;从环境层面上看,是指有利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司法能力的评价标准
一是功能标准一一能够充分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作为法官,担负着依法审判、执行案件,打击制裁犯罪,调节经济关系,保护群众利益,开展法制宣传等法定职责。能不能充分、有效地完成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这些职责,是衡量司法能力和水平高低的最基本的标准,也是法官司法能力的最直接体现。
二是价值标准――司法公正且有效率。司法能力的核心是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能力,而衡量审判和执行案件的水平,最根本的标准就是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因此,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是法官工作的奋斗目标。
三是客观标准一一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司法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其效果的好坏应当放到社会范畴内去评判,充分考虑社会对司法裁决的接纳程度。
四是社会标准――司法具有社会公信力。司法的权威和社会公信力意味着,社会公众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它,而且在情感层面上也能尊重并信任它。同时,社会公信力的提高,会进一步促进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
二、法官职业特质
法官职业特质是指在各种职业中法官群体不同于其他职业群体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使法官不仅区别于各种非法律职业,也是法官独立于大众、独立于法学家或律师的基本标志。
(一)法官是正义人
从抽象的观念上讲。法官是人们理念上正义的化身,这就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不仅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律知识和审判能力,同时还必须有良好的内在约束机制。
(二)法官是知识人
法官应当具有系统学习而获得的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思维方式、审判知识和技能,法官作为社会角色是特定的,它代表着一个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职业群体形象。
(三)法官是制度人
共和国的人民法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个职业群体,具有鲜明的本土化特征。人民法官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队伍,法官队伍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也是法官队伍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
三、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应具备的司法能力
笔者认为,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的培养,应着力提高法官五个方面的司法能力。
(一)学习实践、应对和处置复杂局面的能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处于转型期的社会中各种矛盾激增,国家对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稳定器功能的要求在提高,这就要求法官具有相当精深的法律专业理论水平,善于观察,冷静分析,妥善平衡利益,有效化解矛盾。
(二)自立自强,不畏困难的能力
法官是一项特殊的神圣职业,面对着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作为法官要注意不断提高自强能力,树立坚定的信念,不屈不挠,勇敢无畏,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勤奋工作,甘于奉献;为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公众信赖的法官,付出长期的乃至终生的不懈努力。
(三)抵御腐蚀,自我约束的能力
法官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群体,但也会受到社会风气的冲击和不良现象的侵蚀,再加上法官职业待遇的不尽人意,就更需要法官通过强化自身约束能力,保持法官的职业操守、良知和人格魅力。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严。
(四)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能力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权责重大,在人们心目中应当是法律的维护者、正义的化身,社会良知、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公正高效、中立无偏、清廉如水、文明热情,这些都是法官职业形象的体现。因此,法官们应以优良的司法品质,彰显当代法官的良好形象。
(五)自觉接受监督的承受能力
法官应当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合法的、正确的监督,切实处理好与各方面的关系,增进理解,争取支持,确保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发挥好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
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司法能力的机制探索
笔者认为,应着力探索建立以下几方面的新机制,以促进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一)现代司法理念建设机制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思想决定行动,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司法能力提高的动力和源泉来自于思想认识的深化和司法观念的更新。
(二)法官专业素质培训机制
司法能力的提高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需要经过反复实践、磨炼,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深化知识、不断更新观念。因此,必须突出继续教育,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对法官进行继续教育,是滚动提高法官素质,使之适应社会发展、胜任审判工作的有力措施。
(三)法官职业的流动机制。
首先,要实现行业内的横向流动,考虑在行业内部,每过几年实行一次大范围的流动,既可以督促不断钻研,又有利于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其次,实现行业内的纵向流动,实现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之间知识的融合和司法技术、审判经验的交流,达到“溪清如许”的结果,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能力。最后,实现行业内外的相互流动。让法官素质有质的提高。
总之,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司法能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官能力的提高。当前及需通过提高法官职业化素质来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通过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来进一步加快司法走向权威的步伐。
参考文献:
[1]尹忠显.抓住司法能力建设这条主线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人民司法,2004(11).
[2]袁风川.法官职业特质与法官队伍管理的再认识.院长方略.2005(1).
[3]高峰岭.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是司法能力建设的根本.山东审判,2005(1).
(一)依托“三驾马车”综合执法。根据部门“三定”方案,现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涉及天桥区城市管理局、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天桥区城市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其合署,设5个职能科室,机关行政编制11名。
2.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与天桥区城市管理局合署,设3个职能科室,机关行政编制8名。
3.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为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财政拨款副处级事业单位,设2个职能科室及11个执法中队,事业编制148名。
(二)实有在编人员情况。截至2013年底,天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有人员178人。按照年龄构成(平均年龄40岁):30岁以下2人,31-35岁38人,35岁以下40人,36-40岁54人,41-45岁41人,46-50岁20人,51-55岁19人,56岁以上4人。按照身份及进入渠道构成:公务员16人,干部116人(其中:干部65人,学生干部47人,录用干部1人,聘用干部3人),其他44人,工勤人员2人。
(三)执法部门履职情况。以“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中心任务为主线,以区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和各项整治活动为载体,突出重点,攻克难点,打造亮点,城市容貌不断改观,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一是牵头环境综合整治,以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评比活动为契机,对城区道路以及黄河以北两镇多条道路进行综合整治。二是维护城市形象,规范便民服务摊点,严格执法,占道经营整治常抓不懈。三是突出窗口整治,通过开展“黑摩的”整治、强化“黑医托”打击力度,对火车东站、长途汽车站、火车东站进出口和东站广场等进行综合整治。四是整治铁路沿线,把过去的“垃圾角”变成了今天的“景观带”,全面推进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五是努力打造数字化平台监控系统,不断丰富和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外延,实现城市管理无缝隙、无盲点、全覆盖的网格化管理新模式。六是以“创建和谐渣管”为目标,扎实推进渣土管理工作。七是依托“12345”、数字化城管和局指挥中心三个热线平台,协调解决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八是在探索城区管理的新途径,天桥区北园地区城市管理“大联勤”工作机制,从机构设置、平台建设、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已获得初步成效。
二、综合执法面临的体制问题
(一)人员管理与编制方面的问题。有两个层面:一是区执法局层面。执法局共有行政、事业编制156名,在岗执法人员159人,2012年底全区总人口70.33万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中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执法人员的定员数按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配备,目前的编制数远低于这个标准。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内设十三个中队,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皆管辖多个城区办事处,其中三中队要管理4个办事处。由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编制不足,中队数量偏少,目前城管执法进社区工作与日常执法工作仍存在较大矛盾。同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自2009年以来,没有新招录工作人员,参公管理带来人员入口和出口的狭窄。
二是街道办事处层面。天桥区城区10个街道办事处行政编制平均14名,事业编制平均13名,承担区政府派出机关的职责任务,没有单独设置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与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城市综合管理职责不符。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往往需要大量聘用社会人员,队伍稳定性较差,执法效能得不到保障。
(二)内设机构方面的问题。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区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署办公,城管局和执法局除了拥有各自独立的专业内设科室以外,办公室(财务科)和组织人事科采取了合署方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就其他城区在处理原环卫局和原执法局“融合”方面略有不同,依然处于磨合阶段。
(三)职责方面的问题。一是责权关系不清。市、区、街道三级城管机构的管理职责时有交叉,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责任不清、效率较低的现象。各区是行政范围内城市管理的主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城市管理事务负全责,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过业务指导、督查考核和协调服务等职能对区级城管部门管辖的部分事务进行参与,容易造成城管内部责权关系的不清。
二是基层权力缺位。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权力过于集中和上划,区、街道等基层行政权力不足,执法力量不够,在执法过程中常“心有余而力不足”。事实上,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于区、街道辖区内。街道作为政府的派出机关,承担大量的城市管理任务,但因法律及体制原因,并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采取委托执法或其他协调执法的方式,在执法过程中容易产生法律责任上的推诿扯皮现象,其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长期处于“非法执法”的尴尬境地。
三是监督及考核机制缺乏。现行城管体制中,秉承“管理重心下移,基层为主”的原则,赋予区城管部门足够的行政执法权,同时对街道城管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区级城管部门的人、财、物均由城管局管理,这就造成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街道缺少人事权与财政权,区级城管部门对街道城管工作的监督就显得力不从心。在街道层面上,城管中队接受区执法局管理,与街道办关系紧密,可是由于街道层级的行政工作人员一般比较紧张,城管工作常常只能聘用不在编的协管员来使用,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就变得更加困难。
三、综合执法的有关建议
(一)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资源,加强街道综合执法力量。探索科学配置执法资源,实行“人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制度。一方面调整现有各街道不论辖区情况、工作量差别而同样配置人员的状况,实现对环境复杂、任务繁重的街道在人力资源上重点倾斜,以确定合理的执法工作量为基准按比例配置一线执法人员,合理调整职能部门相关执法人员编制。建议每个办镇派出1个执法中队,将原内设执法中队进行整合,根据工作任务每中队按10至15名核定人员编制。
(二)科学界定综合执法事项。按照“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整体运作”和决策权与执行权、审批权与处罚权相分离的原则,科学界定综合执法范围与事项。一是综合执法应以路面执法为中心,对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实行综合执法,对发生在固定场所的违法事项,如非法营业性演出等,应由相关部门负责执法;二是纳入综合执法的事项应是有关部门无专业执法队伍的事项,对已有专业执法队伍的事项,应由相关部门专业执法队伍负责执法,以减少交叉执法和重复执法;三是纳入综合执法的事项要容易操作,容易判断,简易处理,对需要专业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的违法事项,不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如二次装修、殡葬等事项;四是注重执法权的完整性和内在逻辑性,不能将同一违法行为由多个主体来执法。进一步科学界定综合执法范围和事项,最大限度发挥街道执法队伍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理违法行为的特性。
(三)扩大城管综合执法社会参与度,破解综合执法环境日趋严峻的难题。学习借鉴新加坡小贩中心管理的模式,疏堵结合,在人员居住集中、对环境影响不大的内街小巷、非主要街道、非主要干线、非主要路段,适度允许小商小贩在政府严格监管之下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制定相关制度,明确适度、有限、有序放开小商小贩的时段、区域、路段、经营种类、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和经营人员。在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综合执法信息员和监督员,提高综合执法公众参与度,改善综合执法社会环境。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动员企业和社会参与城市管理,实现人民城市人民管理的目标。通过外包,由物业管理公司参与街区管理,动员社会力量解决乱张贴、乱摆乱卖等城市现象。
一、内涵界定: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核心要素
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和结果的信任;是检察机关在长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规范性、公正性、廉洁性、权威性的总体评价;是衡量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满意程度、信赖程度、认同程度的重要标尺。这一概念包含了检察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的信赖两个方面的核心要素,在这两个要素之间,检察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是基础,社会对检察机关执法的信赖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评价标准,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一)检察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
检察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主要体现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人民群众要求和期待检察机关严肃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和首要价值追求,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处理每一件事情中体现公平正义,严格依法办案、办事,减少执法随意性,杜绝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杜绝执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理解和支持。通过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使执法行为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使社会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期望得以实现,这是检察机关执法具有信用的基础所在。
(二)社会对检察机关执法的信赖
如果说检察机关执法的社会信用是执法公正在客观上的表现,那么社会对检察机关执法的信赖则反映在主观上,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的信赖感、认可度和满意度,对检察工作做出肯定性的信任评价。这种信任评价基于检察机关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积极认可和信赖,才能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所以说,这种信赖与检察机关执法的信用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信用高,则信任度高。检察机关执法公正,社会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则会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就能体现出司法权威,执法行为才能让人民信服,公众就会自愿配合检察工作,减少执法运行的成本,使执法更为顺畅,更有效果;反之,信任度低则司法权威就难以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就会受到抵制,执法效果必然受到影响。
二、原因分析: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现实中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比较多,除历史文化、社会环境、司法体制等外部因素外,其内部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理念因素。在执法理念上,存在缺乏公信力意识或者公信力意识不强的问题。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公信力问题重视程度不高,对执法公信力的内涵、重要性等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缺乏科学的判断和准确的把握。少数检察人员执法观念陈旧,有的没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缺乏群众意识,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依旧存在;有的缺乏大局意识,不能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不关注和回应社会需求;有的对保障人权重视不够,人性化执法体现不充分;有的“重口供轻证据”,仍然存在先入为主的思维方式和“有罪推定”、“口供至上”的陈旧观念;有的“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在大的方面保证办案质量即可,忽视办案程序和办案活动中的一些细节,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形成。
2、执法素能因素。执法者素能的高低是影响执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现阶段,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与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难以获得公众的充分信任。一是执法能力不强。二是办案不注重释法说理,忽视当事人的理解和感受。三是执法的公开化、透明化程度较低。此外,个别检察人员素质不高,为检不清廉,办人情案、关系案,更是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3、执法行为因素。执法行为的好坏直接影响执法效果的好坏,而执法效果的好坏又会影响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判断。近年来,随着各种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整体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化,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度也不断提高。但不容回避的是,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和随意性问题仍然存在,滥用检察权、的问题还时有发生,导致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危机,进而对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4、执法机制因素。当前,除了一时难以克服的体制外,检察执法机制方面还客观存在一些影响执法公信力的问题,导致在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上,与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和公众的期待有一定差距。从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现状上看,有些方面还存在失之于软的现象,难以赢得社会公众的充分认可。如在职务犯罪的查处上,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的力度越来越大,但现实生活中的腐败现象并未明显减少,社会各界对这方面的呼声仍然很高。诉讼监督方面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实践中一些地方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以及监督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监督的公信力。[1]
三、路径选择:统筹兼顾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需要多措并举,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外部及内部,从理念到行为,从个体素能和执法机制等多方面统筹兼顾,齐下功夫。
(一)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执法环境
完善检察机关执法的环境,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检察机关真正实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一是完善党的领导。一方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党委应当通过加强对检察机关政治、组织和思想等方面的宏观领导,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不能代行检察职能,更不能包揽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将执行法律和执行党的政策统一起来,保障检察事业健康发展。二是完善经费保障。应当尽快建立“地方足额上缴,中央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政保障体制。
(二)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当前,要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急需树立四种执法理念:一是讲大局与讲法治并重的执法理念。二是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三是维护司法权威与执法为民并重的执法理念。四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执法理念。
(三)进一步提高执法者素质和能力
执法者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建设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有着积极作用。一是严格检察人员职业准入。二是加强检察业务培训。重点围绕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查处腐败案件和维护司法公正“六种能力”,努力实现检察执法能力水平的真正提高。[3]三是强化检察职业道德建设。
(四)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
严格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关键是要从建立健全执法规范化机制,即“执法活动的运行跟踪机制执法活动的问题发现机制执法活动的纠偏补救机制”。
(五)进一步健全科学的执法工作机制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离不开权力运作机制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检察权亦不例外。对此,需要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即统筹兼顾,来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