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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书面整改报告

环保书面整改报告

环保书面整改报告范文第1篇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我国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根本改变。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许多河段受到污染,不少城市空气污染严重,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自然生态遭到破坏,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而且逐步呈现出区域性和流域性特点。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编制区域、流域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建设规划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缺少整体考虑,没有对规划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后出现了不少环境问题,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太湖、松花江等污染事件充分反映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以及从整体上进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为了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切实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0__年公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设专章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对规范和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践情况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未经评价即予以审批的现象不断发生,需要强化规划编制、审批机关的责任;二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依据和形式等不够具体,影响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主体、内容、程序和效力等不够明确,规划编制、审批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之间缺乏有效的制约,需要进一步规范;四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对策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需要完善跟踪评价、区域限批等约束机制。因此,国务院制定该条例意义重大,十分必要。

问:哪些规划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答:明确哪些规划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为此,条例规定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原环保总局已于20__年7月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目前,列入该范围的规划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问:如何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答:如何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条例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对此,条例明确规划编制机关是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并从评价的内容、依据、具体形式以及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首先,在评价的内容上,要求重点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其次,在评价的依据上,要求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其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

再次,在评价文件的具体形式上,要求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对其他专项规划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最后,在公众参与上,要求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问:如何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答: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是保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为此,条例从审查的主体、内容、程序及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首先,在审查主体上,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其次,在审查的内容和程序上,要求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数据,评价方法,分析、预测和评估情况,提出的对策和措施,公众意见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六个方面的内

容进行审查。发现规划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最后,在审查效力上,要求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

问:规划实施后,如何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

答:为了及时发现规划实施后出现的不良环境影响,条例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发现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也应当及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环保书面整改报告范文第2篇

在检测工作中如何保证连续出具准确、可靠的检测结果,降低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一直是检验机构关注和探讨的问题。很多人从检验机构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和检测活动涉及的各要素等角度探讨过如何进行内部质量控制,但就内部质量控制中的机制建设探讨的却很少。在本文中,笔者将从四个方面探讨在内部质量控制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机制建设。

建立内部质量监督网的监督评价机制

内部质量监督网是由检验机构质量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专业检测中心的质量负责人和兼职质量监督人员组成。在质量保证部门设立的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各检测中心设立兼职质量监督员由所长任命,并对所质量负责人负责;同时明确质量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专职质量监督员负责质量监督网的运行,指导质量监督员开展质量监督活动,组织开展质量保证活动。各检测中心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不定期对本中心开展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检验过程中质量是否得到控制;技术文件和制度是否执行;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得到保证。比方,对本中心检测人员的一次完整检测活动进行不定期的记录;对检测项目、检测所依据的标准代号、起止时间、操作过程、仪器设备、设施及环境条件、检验依据及方法、样品管理等几方面做好详细记录,并做出符合或不符合的评价。如果这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则需责令工作报告中心负责人停止该检测活动,并进行处理,以书面形式及时上交质量保证部门。质量保证部门汇总监督记录,将情况报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根据所反映的问题,采取必要的纠正或预防措施。质量保证部门每年年终对监督人员的工作和监督网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建立内部质量控制计划的评价考核机制

通过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可以使检验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标准物质、试验方法、试验环境受控,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每年年初由各检测中心的质量负责人制订本中心的全年内部质量控制计划,通过质量负责人审核后,由所长批准组织实施。计划中要详细列出全年对比试验的产品参数、比对类型、比对人员、评价标准、实施时间等。其中产品参数是取得资质的重要项目;比对类型主要采用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方法比对、留样比对、标准物质、测量审核等多种形式;比对人员要覆盖重要检测人员,尤其新上岗检测人员要纳入计划。质量保证部门的质量管理员按月或季度组织实施计划,相关检测中心质量负责人需进行督促落实。每次比对实验都要出具比对实验报告,由质量管理员做出比对质量分析报告,必要时(出现不符合标准时)提出纠正措施及建议,交质量负责人。在计划实施的过程中定期由所长主持计划实施效果的评审会,做出分析评价和得出评审结论。最后将对比试验的原始记录、实验报告、质量分析报告、定期评审结果等资料进行归档。在按计划实施中还要积极参加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不仅是监管部门判断和监控检验机构的有效手段,也是检验机构通过外部措施补充内部质量控制计划的方法手段。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积极参加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等管理部门组织的外部能力验证计划及实验室间比对。对于获得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CNAS每年对参加的领域和频次都做出了规定。质量保证部门还可以自行开展各检测中心与相关国家、院校等检测中心开展实验室间比对。比对结果如出现疑问和离群,质量保证部门应尽快组织查找和分析出现疑问和离群的原因,开展有效的整改活动,并将详细的整改报告及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质量负责人,按内部质量控制计划的评价考核机制进行。

建立检验报告抽查考核机制

检验报告是检验机构的最终产品,也是出现质量事故调查和追究责任的起点,因此检验报告的质量控制工作致关重要。由质量保证部门的质量管理员对各检测中心每月签发的检验报告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相关的检验协议书、抽样单、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中存在的缺陷内容和类别做好详细的抽查记录。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影响检验报告的质量因素除了样品的采集、处理、检测外,主要还包括业务受理时委托协议书上的信息是否和委托方提供的信息一致,选用的标准是否准确;指令性检验抽样单上信息和录入系统中的是否一致;检验人员选用的检测方法是否符合产品标准、使用的仪器是否可靠(在检定周期、精度符合需要等);主检对检验项目进行单项评定选用的产品标准是否准确等因素。因对这些因素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所以对于制定各环节的允错比例,进行量化考核来增强人的责任意识尤为重要。但前提必须明确各环节的责任。比方,报告的三级审核制度在程序文件中要明确检验人员对检验数据的准确可靠、原始记录的完整规范负责;主检审查检验记录,编制检验报告,对其真实性,对结论的正确性和数据结果的可靠性负责;审核人对依据和结论的正确性及检验报告编写质量负责;批准人对检验报告依据的正确性、结论的准确性负责等。明确了责任才能使相关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到位。

建立检验报告更改审核登记考核机制

环保书面整改报告范文第3篇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九)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项目。

第五条 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必须同时治理该项目原有的污染。

第六条 引进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优先选择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第七条 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专项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将废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任何人不得违反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批准项目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项目设立审批部门方可办理项目设立审批。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制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对在本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艺设计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核发证书。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检查监督,不得经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

第三章 项目设立阶段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或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初步选址等有关情况会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参与初步选址。项目建议书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在项目定址或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由符合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应分别在六十日、三十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对环境影响较大、公众较为关注的项目,环保部门应征询公众的意见,并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应向公众解释。

第十八条 改变建设项目地点、使用功能、排污状况的,须提前向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报告。

第四章 项目建设阶段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专项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在施工(包括施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污染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在施工中保证实施,并及时修整和复原受到破坏的环境。

各市(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把防止建设施工污染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运用使用,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须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改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立即停止主体工程运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运行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须在限期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 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的设立报批文件,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及环保部门的意见。未经同级环保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设立开发区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开发区的总体规划阶段,开发区管理部门须按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审批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同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纳入总体规划。

建设情况及环境条件变化时,应及时补充进行环境质量的调查与评价,调整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二十五条 对工业区、城市新区等成片开发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区域性围海围江造地开发、流域水电梯级开发、港口开发、江河整治、大型农业开发等其他区域开发建设,须在规划阶段由制定开发规划的单位按本条例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竣工后,在限期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使用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运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对废物的转移单位由环保部门根据转移废物的数量与危害程度处以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后果的,根据其危害程度,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生产、运行使用,消除危害,并可处以五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所在单位罚款额度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施工单位直接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上款规定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按其审批管理的权限执罚,罚款缴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环保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逾期未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视同申请被同意,并承担审核同意的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人,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7年3月19日公布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的意义环境保护一般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

xx届五中全会会议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增强节约 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环保书面整改报告范文第4篇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环办[*]104号)的精神,完善本市环境执法后督察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本市环保行政执法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自我检查,完善内部监管制度

1、规范违法案件处理的结案制度

结案是违法案件处理终结的必要环节。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执行终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结案。结案报告表应当由环保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审签。

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财产罚)的案件,以银行解缴凭单作为结案依据。作出决定的环保部门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查询缴纳情况。违法单位未履行的,应当在发现后一周内督促其缴纳;拒不缴纳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以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作为结案依据。作出财产罚决定的同时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还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作为结案的必备材料;违法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重新立案。

作出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罚)的案件,环保部门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已履行的,应按规定予以结案;未履行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以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作为结案依据。同时作出财产罚的,其结案程序应同时执行财产罚的相关规定。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案件,环保部门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已完成治理任务的,应当报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备案,并按规定予以结案;未完成的,应当依法处理。

行政决定规定的整改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在整改期内环保部门还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检查或核查中发现违法单位已注销、搬迁,或其他原因导致行政决定无法履行的,环保部门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并办理结案手续。

行政决定依法被撤销或者撤回的,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附有关材料;对已立案,在审查中因故终止的,应按规定办理结案手续,并详细说明理由。

2、完善结案后的日常监管制度

有关违法案件结案后,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继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以确保整改不反复、污染不返潮。一是要对案件及时跟踪检查,结案后三个月内应组织检查一次;二是要将违法单位纳入当年度和下年度的重点执法名单,加大执法检查的频率和力度。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整改有反复,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从严处理。

结案后的日常检查工作,按现行的市、区县环保部门分工执行。市环境监察总队查处的区县环保局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以及区县环保局查处的有关市级环保重点监管单位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向日常监管的责任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3、健全执法信息报送制度

环保执法信息报送工作是环境执法管理的重要基础。各区县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总队要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执法信息报送的及时、全面和准确。有关执法信息报送的要求调整如下:

①每月10日前,各有关单位应当将上月环保执法工作进展情况月度报告表(附件一)和本单位查处的环保违法单位月度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二。目前环保执法信息系统正在调整,系统调整完毕前,仍报送原系统自动生成的报表;待系统调整完毕后,由新系统自动生成)报送市环保局法规处。

②违法单位公布的信息确认,*年5月20日前报送*年9月至*年2月的违法单位信息以及截止*年4月底上述行政决定的履行情况和结案情况;*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3月至9月的违法单位信息以及截止*年11月底上述行政决定的履行情况和结案情况。具体样式和要求见附件三。

二、深化层级监督,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1、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层级督查

*年,市环保局将对*年以来有关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重点是国家环保总局、市委、市政府、市环保局督办名单中的有关违法单位,国家、市、区县挂牌督办单位,以及上级交办的重大环境、投诉项目。对于一般违法案件的督查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总队按照市环保局的要求,以5%-10%的比例开展抽查。

2、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纳入执法效能评估体系。*年,市环保局将把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情况纳入环境执法效能评估体系,进一步强化对基层环境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考评。环境执法效能评估将按照定量化的要求深入开展。

完善执法建议书和整改报告制度。针对各有关单位上报的情况和在现场检查、案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对执法不规范问题要出具执法建议书,对共性问题要及时调研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加强指导。相关单位要对照执法建议书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在2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反馈整改情况。

落实通报制度。对执法管理问题突出,处罚、执行和后续督察严重不到位或者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将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专报有关区县政府,或者在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协调推进会议上通报批评。

三、完善保障体系,形成工作合力

1、建立和落实案件协同查处和移送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环境违法案件通报、协同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对案件查处中发现涉及相关部门行政管理事项的,要主动通报相关部门;对违法案件中有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案件移送手续,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环境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本市贯彻意见,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通过进一步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以多种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2、强化技术支撑,提供信息保障

目前,市环保局将研究建立环境执法信息系统,以实现案件审理、文书管理、上级监控和部门移送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年将在市环保局系统试用的基础上,逐步向区县环保部门拓展。这将为规范环境执法活动,强化对执法管理的实时监督,加强市、区县之间的执法协同提供切实的技术保障。

四、集中精力,对两年来环保行政处罚和限期治理决定的落实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清查

*年,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日常执法检查和环保专项行动,对*年以来的本单位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含行政处罚和限期治理案件)的执行和结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年作出行政决定的案件清查工作,应当在*年4月底前完成;*年作出行政决定的案件清查工作,应当在*年11月底前完成。各有关单位应当在5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填写这三个年度的“环保行政处罚、限期治理案件清查表”(附件四),报送市环保局法规处。

环保书面整改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7-0016-01

1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分析

1.1 环境影响评价普遍存在滞后现象

环境影响评价是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研究。而在现实中很大一部分建设项目,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型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是先评后建,而是边建边评,有的甚至是先建后评,个别的根本就不评。

1.2 环评队伍素质不高,环评质量差

环评单位存在技术力量薄弱,环评人员专业素质差,不能胜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别是一些乙级评价单位,问题就更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意义。

1.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长期拖延,收费偏高

一些环评单位自持唯我持证的老大思想,认为与建设单位签了合同就是煮熟的鸭子,不及时开展环评工作,迫使有的建设项目投资到位、土建开始,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未编制,使环境影响评价在工程可行性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环评的目的更是打了折扣。在收费上却是狮子大开口,严重影响了建设单位进行环评的积极性。

2 解决对策与措施

2.1 广泛开展环评法宣传教育,充分认识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也就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的相互依存的相互制约关系的过程,在认识,掌握自然状况和社会状况的基础,为经济的合理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的科学调整提供可能和机遇,国内外的实践都充分说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经济发展中没有充分运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一重要手段,以保证经济发展的科学合理布局,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而达到既发展经济又不影响破坏环境的目的。

2.2 加强环评队伍建设,提高环评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应严格环评单位的资格审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一律不予审批,严格控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考试和发放。对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要制定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确又不能胜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持证单位,坚决吊销资格证书,对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

2.3 把环境影响评价纳入总量控制轨道,突出浓度与总量同时评价

实践证明,把总量控制内容引入环境影响评价,不仅可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而且大大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科学性,通过总量分析,可以明确区域允许的纳污量和评价项目的允许最大排污量,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只采用单位浓度评价,已不能完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应采取措施尽快推行浓度、总量双重评价制度,并以此为依据来制定污染防治措施,这不仅克服了环境影响评价与区域环境目标相脱节的状况,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也有效提高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

2.4 公众参与要落到实处

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2月14日已正式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其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团体的意见和要求,使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尽可能多的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能够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利益,尽量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来减轻或防止对环境的影响和侵害。应遵循“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程序,严格落到实处。为此各级环保局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公众参与制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