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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法确定为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以下简称无居民海岛)实施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确保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海洋功能区划、省海岛保护规划逐岛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以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海岛的地形、地貌和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及景观;
(二)海岛的用途;
(三)海岛各区域、岸线和周边海域的使用性质及界线;
(四)航道、电力、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
(五)开发利用中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无居民海岛用于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环境容量要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第八条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省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征询有关专家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报批材料中应当说明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海岛所在地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海岛及开发利用位置的坐标图;
(三)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四)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五)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对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自然岸线长度要求等。
第十一条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海岛位置、用途等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二条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核:
(一)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及项目论证报告是否符合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二)开发利用项目是否影响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省海洋主管部门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进行审核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现场勘测。涉及国防安全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进行公示、勘测、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无居民海岛的位置、面积、现状、使用年限和用途;
(二)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和使用自然岸线长度等指标要求;
(三)基础配套设施情况;
(四)环境保护要求和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五)环境容量要求;
(六)开发利用主体资格要求;
(七)具体项目和开发利用进度要求;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第十八条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案,对拟出让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第十九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完成后,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但是,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五十年。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依法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减免、使用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海岛用途、使用年限,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以及环境容量、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实施开发利用;
(二)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保护自然景观、自然资源,不得超出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占用自然岸线;
(三)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限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自然岸线的距离;
(四)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实施生态修复;
(五)不得破坏、损毁依法设置的军事设施、界碑、地名标志、助航导航、测量、通信、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港口岸线、矿产资源、废弃物处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有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依法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三年内未开发利用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三年内未开发利用的,可以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需要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的,应当向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一)经依法批准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提供批准文件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完讫凭证;
(二)经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提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完讫凭证。
第二十六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的,该海岛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抵押、出租。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向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定期开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的无居民海岛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同级海洋主管部门行使。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中未进行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承担。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二)违反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减免、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海洋局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工作,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办法》共4章25条,明确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审批权限,对申请受理、审查、批复、登记环节作出了规定。
《办法》提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要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要求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办法》规定,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内海岛,填海连岛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由国务院审批,其他由省级政府审批。
《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需提交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书、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报国务院审批的,由国家海洋局受理,其他的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受理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征求意见和集体决策等环节;需要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审查结束后,受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分别向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报批。
关键词:水资源
论文正文:
经济社会水资源保障思路
一、从严管理,夯实基础,十一五时期水资源管理工作扎实有效
(一)以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为突破口,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结合全市水资源条件和用水需求,严格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和用水总量控制;同时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对全市规模以上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二)以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为契机,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全面推行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建立起高效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协调与联动机制;积极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侧重企业用水工艺的改进和用水管理;推进工业企业的节水技术改造,完成10余项节水技术改造工程,市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已达到75.8%;加快农业节水改造步伐,不断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积极开展节水宣传,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深入人心。
(三)以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为主线,强化纳污总量控制。我市于2008年全面启动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2010年被水利部正式列为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城市。通过规划的实施,综合运用污染治理、水资源调配等工程及非工程措施,有效促进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城市健康发展,为构建以松花江为纲,百里生态长廊带动两翼、北国和谐水系、一江三沟三河自然健康、地表水地下水兼顾、陆域与水域相呼应的健康水生态系统奠定基础,为实施我市北跃、南拓、中兴战略提供支撑。
(四)加强立法,推进依法治水的进程。近年出台了《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和《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滩涂管理办法》等地方性规章,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制保障。
(五)加强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2009年组建了市水政监察局,采取流域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执法方式,实现了全市水政监察的统一管理。水政监察局成立后,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对阳明滩、金河湾等多处违章建筑进行了大规模强拆,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的非法采砂、违规私建、擅自排污等进行严查严惩,有力地打击了各种水事违法行为,综合执法效率得到显著提高。(六)创新思路,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高起点谋划,在国内首次提出以水定城的理念并进行整体规划,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上升为城市发展的重大战略。同时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排水保障工作。通过编制规划,对磨盘山、西泉眼、松花江及地下水等各类水源进行合理配置,保障供水需求;加大城市排水管网的改造力度,使之与城市的快速发展相适应。
二、科学谋划十二五,扎实做好近期工作十二五时期,我市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创新节水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深化水务体制改革,全面实现全市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坚持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法制化、制度化;深入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用水计量与监督管理制度。
(二)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资源规划与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促进地下水的采补平衡;增强城市供水能力,建立综合供水体系;开展西泉眼水库作为城市正式供水水源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争取早立项开工建设。
(三)深化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深入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促进节约用水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四)进一步推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加强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管理,全面开展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大力推进河道整治,完成城区三沟一河综合治理任务;推进北国水城建设,加强松花江及其支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促进水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
(五)全面开展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依据《哈尔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在开展尚志市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设覆盖全市范围的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提高水资源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进一步完善水法规体系,健全水政监察执法体系。积极推进《哈尔滨市滩涂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立法工作,加快推进《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工作,使我市的水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规范水事行为。加大执法投入,重拳打击非法采砂等涉水违法行为,确保水事秩序健康有序。
渔业养殖和增殖作为现代渔业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变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近年来,我省渔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现代渔业为目标,以渔民增收和渔区和谐为首要任务,坚持生态、高效、品牌渔业发展理念,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产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不断提高。*年全省水产品产量达713.4万吨,渔业经济总产值达1655亿元,出口水产品107.5万吨,创汇34.1亿美元,渔民人均收入8136元。但是,随着渔业养殖的快速增长和资源增殖的深入推进,以养殖生产为源头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资源增殖的规范管理问题,显得日益突出和重要。为渔业养殖业和增殖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依法加强对渔业养殖和增殖的管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确保现代渔业的顺利推进,非常迫切和必要。《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是依法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的必然选择,是建设现代渔业的重要举措,必将对我省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是省政府就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政府规章。《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现代渔业管理新形势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为主线,以渔业养殖和增殖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为切入点,注重创新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相结合,将渔业养殖、资源增殖、检疫防疫、监督检查等有机统一起来,形成了一个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较为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办法》共分7章43条,主要设置了渔业养殖管理、增殖管理、防疫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具体细致的规定了养殖规划,养殖容量,苗种生产许可,养殖损害补偿,增殖项目管理,增殖保护区设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水产品质量风险评估,水产品包装标识,渔用兽药、饲料等使用管理,水产品生产销售、监督检查等内容,设置科学,内涵丰富。《办法》注重制度创新,在9个方面实现了突破,建立了新的法律制度。一是养殖调查评估制度。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划分渔业养殖区域,确定养殖容量,调整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失水渔民补偿制度。规定因工程建设占用养殖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并明确由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标准和办法,弥补了上位法的空白,为我省失水渔民获得合理补偿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增殖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利于增殖工作明确目标、保障经费,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四是增殖经费保障制度。规定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有利于渔业增殖资金来源、管理、使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五是增殖保护区建设制度。明确增殖保护区设立和批准的主体、程序及保护区相应的管理制度。六是增殖生态安全评估制度。规定对渔业增殖生态实行安全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七是渔业水域生态损害补偿制度。规定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八是重大疫情捕杀补偿制度。明确因预防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采取捕杀、消毒、隔离、销毁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补偿。该项规定对渔业生产过程中及时控制疫情,挽回渔民损失将起到重要作用。九是法律责任。《办法》对于新设立的禁止,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办法》的贯彻落实将提供罚则保证。同时,《办法》还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健康养殖和无公害生产制度、苗种生产规划许可制度、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渔用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管理制度、水产品标识制度等19个方面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使整部规章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关键词:水土保持;问题;对策措施
Abstract: soil and water is the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basic conditions, water is the source of the life, the earth is the survival of the country, and is the basis of the irreplaceable resources. And soil is basically a kind of non-renewable natural resources, however, because people's excessive mining, appear the phenomenon of the soil and water loss.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the present water to keep the problems in the work and the solution is discussed.
Keywords: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S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水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是不可替代的基础资源。而土壤基本上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然而,由于人们的过度开采,出现了水土流失的现象。
水土流失在我国的危害已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它不仅造成土地资源的破坏,导致农业生产环境恶化,生态平衡失调,水灾旱灾频繁,而且影响各业生产的发展。首先,破坏土地资源,蚕食农田,威胁群众生存,削弱地力,加剧干旱发展。其次,水土流失造成了江河、湖泊和水库的淤积,降低了水库发电、灌溉和防洪效益,增加了江河洪水威胁,降低了江河通航能力。近年来,长江流域屡受洪涝威胁,与沿江湖泊萎缩有很大关系。此外,因河道淤塞而导致通航能力下降,而河道淤积造成潜在的洪水威胁,可能是更为重大的问题。再次,水土流失已严重地影响到我国一些地区经济的发展。据水利部门的调查,凡是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也都是人民生活贫困、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这些地区,由于地力下降,耕地萎缩,生产结构单一,农民陷入一种“越穷越垦,越垦越穷”的恶性循环之中。
我国人口众多,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有限,能够耕种的土地更为珍贵。耕地面积在减少,每年人口却增加1400万人,由于水土流失与土壤退化日趋严重,生物生存空间日益缩小,严重威胁着中化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正确认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与土壤资源,缓解人地矛盾,发展农林牧业生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国家对治理水土流失工作非常重视,提出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和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那么,水土保持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呢?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艰巨,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需要加大力度进行治理。
(二)投资标准与其他生态建设项目相比差距过大,由于投入资金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程质量的提高。
(三)由于缺乏建后管理资金,管护责任难以明确和落实,影响了工程效益的发挥。
(四)各级水保执法机构虽然较以往有所加强,但仍然存在人员少、素质不高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二、解决对策
(一)加大人力、物力、资金投入力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把各项工作切实做到实处。设立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各项工程顺利高效地完成。
(二)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引进一些水土保持的人,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三)突出重点,构建区域化治理、分类管理的新格局。全面推行按项目区立项,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实现了人工治理和生态修复有机结合,各有侧重。工程建设全面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技术线路,调整措施体系;改革补助方式,进一步加大治理投入,集中力度,加强治理;强化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更加符合时代要求,更加注重实效。
(四)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管理。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管理,不断提高防治水平,省水利厅应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面安排部署水土保持工作。针对重点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对各地存在的问题绝不姑息,不迁就,要不断提高对工程建设管理的认识,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五)提升综合治理水平。各地要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基础,以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为着力点,大力推进治理水土流失的条件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
(六)加强技术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指导,同时还要借鉴先进的、成功的经验。为了克服自身的不足,把水土保持工程实施好,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到各处去参观学习,通过参观工程现场,提高了专业素质。
(七)积极探索,生态修复逐步拓展。按照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策法规为保障,因地制宜,通过封育保护、建设基本农田、发展农村能源和生态移民等措施,实现大面积的生态修复,探索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新道路。
三、未来发展规划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和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监督执法、监测预报力度,坚持以应用现代科技为手段,加速推进我县水土保持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具体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强化职能,督促各地按时完成各项水土保持目标任务,确保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水土保持发展规律的有效机制,努力探索、不断创新社会参与的激励机制。强化项目管理,全面规范项目管理程序,落实责权。
(三)针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执法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和设施验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尽快出台一些具有操作性、实效性的管理办法,指导全省预防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将工作重点列入入督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上。
一、基本情况
2013、2014年涉农资金总计186463.88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安排180455.61万元、州级财政安排资金共计6008.27万元。涉农资金中用于农民补贴、补偿资金19671.11万元、农业发展资金36297.77万元、农业生态修复和治理资金130495万元。
(一)2013年涉农资金情况。
2013年全州农牧业涉农资金93417.99万元,其中:中央和省补助资金91739.52万元,州级补助资金1678.47万元。其中:用于农民补贴、补偿资金9868.52万元、农业发展资金14247.97万元、农业生态修复和治理资金69301.5万元。
(二)2014年涉农资金情况。
2014年全州农牧业涉农资金93045.89万元,其中:中央和省补助资金88716.09万元,州级补助资金4329.8万元。其中:用于农民补贴、补偿资金9802.59万元、农业发展资金22049.8万元、农业生态修复和治理资金61193.5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安排部署情况。
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州农牧局党组对此高度重视,4月16日全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动员部署会后,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学习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办发[2015]28号)和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甘办函2015]76号)文件,明确检专项整治行动的原则、主要任务、内容和工作进度安排。我局庚即成立了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全州农牧业涉农资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下发各县,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落到实处。在5月4日至10日与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县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二)项目执行情况。
1、根据各县自查自纠及州级重点检查的情况,2013、2014年全州农牧业涉农资金全部拨付到县级财政和项目实施单位。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草补禁牧补助等惠农资金各县均按“一卡通”直接发放给了农牧民;农业产业发展等项目在实施中没有利用权利谋取私利、冒领、私分补贴资金和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情况。
2、各县农牧部门对2010年以来审计部门对涉农资金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
3、在涉农资金清理工程中州农牧局没有收到群众举报事项。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项目实施进度缓慢,跨年实施项目多。
(二)项目计划下达迟,未实施的项目多,资金支付率低。
(三)实施的项目档案资料不齐全、不完整,财务凭证不规范。部分项目整合后,未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四)部份项目存在变更建设地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范围、支出与项目补助环节不符等问题。
四、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未按时开工建设项目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我州气候条件差,施工期短,不能按时启动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二是项目编制与实际情况脱节,项目下达后实施难度大或根本无法实施。三是由于项目前期工作环节多,时间较长。四是有的项目投资不足,不足以完成建设内容,无法开工建设。
(二)未按程序报批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产生的原因主要是项目申报单位在进行项目资金申报时,未与相关规划相衔接,造成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五、整改措施
(一)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加强调研,切合实际,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确保涉农项目资金发挥效益。
(三)结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项目资金支付进度,提高涉农项目资金支付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