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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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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价值

电子合同的价值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丙种球蛋白;甲基强的松龙;儿童;重症;过敏性紫癜

[中图分类号]R72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7(a)-179-02

过敏性紫癜(HSP)是儿童常见病,以非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关节炎、腹痛、胃肠道出血及肾损害为临床特征,目前其发病机制尚不十分明确,多数与理化因素、感染等使具有敏感素质的机体产生变态反应有关。近年来大量基础及临床研究发现该病患者在急性期存在免疫功能紊乱。目前常规治疗以激素抗过敏及改善毛细血管脆性为主,无特效治疗方案。1998年5月~2006年6月本院应用丙种球蛋白(IVIG)联合甲基强的松龙静脉注射治疗重症儿童(HSP)30例,取得良好疗效,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组病例均选自我院住院病儿63例,临床上有皮肤紫癜、关节痛、血尿、血便、腹痛等,其诊断均符合第7版《诸福棠实用儿科学》标准[1]。随机分两组,治疗组30例,男17例,女13例,平均年龄(5.32±2.10)岁。对照组33例,男18例,女15例。平均年龄(6.28±2.13)岁。两组在性别、年龄、病程、就诊时间及临床症状方面经统计学处理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常规治疗给予(静脉应用)地塞米松葡萄糖酸钙抗过敏、改善毛细血管脆性(维生素C)等治疗。治疗组减用地塞米松,加丙种球蛋白400 mg/(kg・d)及甲基强的松龙10 mg/(kg・d)均连用3 d后改巩固治疗。两组均相应给予对症处理。

1.3疗效判定标准

疗程结束后判定疗效。显效:48 h内腹痛、血便缓解,全身皮肤无新皮疹,关节肿痛缓解。有效:72 h内腹痛、关节痛缓解,全身皮肤无新皮疹,仍有血尿血便症状存在。无效:治疗1周后,仍有新的紫癜出现,腹痛、血便、关节肿痛,无明显改善。

2结果

2.1疗效比较

两组间总有效率比较,有非常显著性差异(χ2=7.07,P

2.2临床症状体征消退时间比较

两组腹痛消退时间与尿常规检查缓解时间,经t检验,有非常显着性差异,见表2。

2.3不良反应

用药期间有1例在输注丙种球蛋白过程中,出现胸闷、恶心,经减慢滴速后症状缓解。

3讨论

过敏性紫癜是儿科常见病,重症都出现消化道出血及肾损害。目前发病机制尚不十分清楚,系主要累及全身小血管的血管炎综合征,以非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腹痛、胃肠出血,关节炎及肾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目前病因与理化因素、感染作为致敏原使具有敏感素质的机体产生变态反应有关,主要是速发型变态反应和抗原-抗体复合物反应。近年来大量基础及临床研究发现该病在急性期存在免疫功能紊乱[2]。发病与IgA介导的免疫反应有关,由于辅T淋巴细胞及B淋巴细胞活性增强产生大量IgA免疫复合物沉积在全身小血管壁而致血管炎。另表现为IgG水平低下,这为丙种球蛋白的治疗提供理论依据[3]。而IVIG由从正常人血浆分离提取的免疫球蛋白组成,其中IgG亚类组成接近正常人生理状态,可使病儿血清IgG及各亚类恢复正常。且有中和免疫复合物及过敏原,促进调理吞噬作用。联合甲基强的松龙通过以下机制起作用[4]:①干扰补体的激活,减轻炎症介质的产生,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从而抑制炎症反应。②稳定溶酶体膜,防止溶酶体酶的释放从而减轻组织损伤。③增加血管张力降低毛细血管通透性减轻局部充血并减少细胞和体液外渗。

总之,IVIG具有起效快、强烈的抑制网状内皮系统功能和抑制抗体产生的作用,与IVIG合用既可增加疗效又可减少单一大剂量的副作用。另本文结果显示,在尿常规恢复情况及控制临床症状方面,治疗组优于对照组;提示丙种球蛋白联合甲基强的松龙治疗儿童重症过敏性紫癜疗效可靠。尽管国外有文献报道IVIG治疗具有双向性,疗效佳且具有肾毒性[5]。但从本文观察,IVIG治疗HSP疗效肯定值得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1]胡亚美,江载芳.诸福棠实用儿科学[M].第7版.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

[2]王晓春,宋金福. 小儿过敏性紫癜的诊断与鉴别诊断[J].中国现代医生,2007,45(22):141.

[3]冒青,王章琴,张义,等.过敏性紫癜急性期患儿免疫功能研究[J].实用儿科学临床杂志,2005,20(7):679.

[4]钟在英,蒋瑾瑾,方超平.过敏性紫癜患儿急性期细胞免疫功能变化[J].实用儿科学临床杂志,2003,18(5):362.

[5] Orbach H,Tishler M,Shoenfeld Y.Intravenous immunoglobulin and the kidney a two-edged sword[J].Semin Arthritis Rheum,2004,34(3):593.

电子合同的价值范文第2篇

关键词: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交易模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5-0158-02

1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概念

对于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类似于又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标的。首先,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类似于传统合同标的,必须符合传统合同标的的“三性”标准:确定性、可能性与合法性。合同标的的确定性,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时对合同行为性质、当事人权利义务已明确或可以明确,若合同履行之时合同标的不能确定,则合同难以履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变得毫无意义;合同标的的可能性,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履行,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合同标的的合法性,是指合同的内容与目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或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则合同无效。

其次,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区别于传统合同标的。根据合同在线履行的交易特征,笔者认为,不能将合同在线履行标的归入传统合同标的的任何一个种类。首先,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不能属于“有形物”,根据合同在线履行的定义,合同标的是在互联网的背景下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的,而“有形物”是不可能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其次,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不能完全属于“行为”。“行为”可以囊括一部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种类,比如,在线提供服务,是通过合同一方实施一定行为来进行合同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的履行。但“行为”并不能包涵所有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如电子提单的在线转让,并不是行为本身努力所能达到的,而需要转让电子提单本身的所有权。最后,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也不完全属于“智力成果”。其中,数字化软件,如杀毒软件,是经过独立开发研制出来的,当然是属于智力成果的一部分。然而,对于一些在线服务,如证券咨询、网络教育等均不能视为智力成果的。

鉴于此,笔者认为,合同在线履行标的并不能简单归入为传统标的种类之一,应将其独立出来进行研究。根据以上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分析,笔者认为,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交付,能够以电子信息显示和以电子方式进行传输的数字化产品。

2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

鉴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学术界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归纳,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笔者在现存的网络技术条件下,结合实践中交易的最新情况,试图归纳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以便纳入合同在线履行制度的调整范围。

2.1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主要观点及其评价

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学术界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说法。有学者笼统地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归纳为计算机信息。此观点的形成主要参考了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在该法中,“计算机信息”是指从计算机获得的或可由计算机使用的电子形式的信息,或可以通过计算机处理的形式存在的信息,包括该信息的拷贝及与该拷贝有联系的任何文档包装(packaging)。这就将合同在线履行调整的交易标的“计算机信息”限于电子形式的、可从计算机获得、或可用计算机访问、或可由计算机使用的信息。笔者认为,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归纳为“计算机信息”,是可以囊括标的种类,但显得过于笼统。在合同交易的实践中,符合“计算机信息”特征的合同标的种类多样,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合同标的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若只是以“计算机信息”为参照物,构建合同在线履行规则,会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履行缺乏针对性。

有学者认为,从经济学角度可以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分为三种类型:(1)经由网络传输的以知识为基础的商品。(2)能在网上接受与传送的符号、记号与概念。(3)有关人与人之间交流、通讯及服务的数字化程序。分析上述三类合同标的的分类,不难发现它们将数字化商品与在线服务混在一起,对数字化商品与在线服务没有正确区分其内涵,因而对其分类显得混乱。

还有学者认为,就目前在线履行合同的作用来看,其标的大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数字化货币及其衍生物,电子商务界称之为“资金流”,其主要用途在于充当虚拟市场中的支付手段。(2)数字化的权利证书,诸如电子提单、数字证券,其功能在于替代传统的纸面证书,以利于权利价值在网络中高效率流通。(3)数字化应用软件,其具体用途更是多种多样,例如娱乐、学习等等。(4)具有财产价值的信息,如数据库。对于该种分类,笔者持支持态度,能从合同在线履行实施的不同客体进行细致的分类,相对于前两种分类,有较大的进步。然而,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也在不断更新,如在线服务也能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合同全部义务的履行。因此,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应根据客观的发展状况不断地补充规定。

2.2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界定

根据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并结合学术界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意见,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标的的种类界定为以下四种:

(1)数字化商品。

上文提到的“数字化产品”并不等于“数字化商品”,此原理与“产品”并不等于“商品”相同。马克思经济学认为,“产品”供自己使用而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而“商品”则是为了与他人交换而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两重性。人类迈入信息社会以来,计算机技术的发明为人们收集、加工、处理各种信息提供方便,同时使人类社会部分产品数字化。例如,传统需要将信息书写于或印刷于纸上,才能记载和表达出来(如书籍),而现在则可以记录为计算机代码(即数字化),并通过计算机识别或再现出来。互联网的诞生,使人类不再需要书籍、音像磁带、光盘等物理介质。采用合同在线履行模式的交易,在合同订立后,合同标的——数字化产品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输或转移,使之成为人们消费的“数字化商品”。

数字化商品交易是传统企业以互联网为基础新发展起来的业务领域,该类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销售其数字化商品来实现合同在线履行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可以将数字化商品进一步划分为工具类(如计算机软件等)和内容类(如金融信息、新闻、搜索、书刊、音乐影像等)两种,即凡是计算机能够处理和存储的电子信息(除在线服务类信息)都可以归类为数字化商品,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合同在线履行。

(2)数字化货币及其衍生物。

数字化货币的表现形式之一为“电子货币”,对于电子货币(Electronic Currency),目前还没有权威定义,但研究者们基本都认可,电子货币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演化形式,电子货币必须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的现有价值为前提,并以电子信息方式为表现形式。电子货币流通主体通过电子化媒介或方式转移给接受主体,并以其代表相同金额的法定货币。鉴于电子货币能够通过互联网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并符合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和要求,因而以电子货币为合同履行内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同时,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网络游戏厂商为满足用户的需求推出了一种“新形态数字化货币”用以购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产品和网络服务。如果说,电子货币仍依托于现实中的存款或实物价值,只是实物货币的电子化形态,那么不以实物为依托,由网络服务商直接发行、在网络虚拟世界流通的货币形式则是以虚拟形态存在的,这种新形态数字化货币在学术界称之为“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虚拟货币从早期某一种虚拟货币只能购买其发行者服务项下的虚拟产品,发展到后来不仅能购买发行者自己提供的服务,而且可以购买其他服务商提供的虚拟产品与网络服务。而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虚拟货币运作的成熟,人们接受虚拟货币的普遍性提高,以及国家对虚拟货币的鼓励发展,虚拟货币将逐渐突破虚拟领域,成为合同在线履行交易的对象。

当然,网络世界中,除了产生了数字化货币以外,数字化货币的衍生物——“虚拟财产”也随之出现。虚拟财产,是指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RPG),以及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可见,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同时虚拟财产并不等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以购买其他虚拟财产,这是虚拟财产所不能具备的。然而,由于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也具有价值性,也可以在网络游戏中自由流通,符合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因而也可以成为其标的种类之一。

(3)在线服务。

在线服务是指合同一方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向合同另一方提供某种信息或其它服务。随互联网的产生,可以通过在线提供的新型服务业,也可以将传统服务业务通过信息网络开设网络服务窗口。目前常见的在线信息服务业务主要有:①按照消费者个性或要求提供的信息,如某类新闻或知识;②网上调查服务:接受委托专门收集某一方面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并将结果呈报委托人的服务,如市场调查;③网上理财服务:通过互联网对家庭或个人提供金融服务项目,如在线投资咨询;④在线证券交易服务;⑤网上法律咨询服务;⑥网上保健、医疗服务;⑦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⑧网上估价服务;⑨网上远程教育;⑩其他网上咨询业。

上述在线信息服务合同的履行离不开在线信息传递,也属于合同在线履行的方式之一。

(4)数字化权利凭证和单据。

权利凭证,又称为“物权凭证”,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15)条的规定,权利凭证包括提单、码头收货单、码头收据、仓单或书面交货提示;也包括任何在正常商业或金融业中足以证明凭证占有人有权利接收、持有或处置凭证所代表货物的其他凭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与应用,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应运而生(如电子提单)。对于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在CMI成立百周年的庆祝大会上,George F.Chandle教授用一个简单的方法来说明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具有可转让性。权利凭证仅是实际货物的象征(abstract representation),就像纸币是它所记载的货币的象征符号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纸张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它的价值仅在于它所记载的是一种信用,而这种信用可以被用来保证履行某种承诺。权利凭证——不管是纸制的还是电子信息,都仅仅是交易的媒介而已,在此基础上,只要交易双方同意,并且承认信息所包含的信用关系,即可以进行转让。因此,笔者认为,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可以作为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之一,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转让,权利凭证所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象征付”进行转移。简言之,有形物的所有权也可以通过合同在线履行进行转移的。

3 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发展,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应用越来越广,但总体而言,合同在线履行制度在法学领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合同在线履行制度的研究是一个发展过程中的动态问题,在学理讨论中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争论也较多。本文不能穷尽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作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新的合同交易模式,合同在线履行模式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正视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在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合理引导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的发展进程,探索总结合同在线履行制度标的的种类来推进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的发展是世界各国目前必须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江合宁.论合同标的条款[J].理论与实践,2002,(5).

[2]婓维玲.网上数字化商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J].国际商务,2002,(2).

[3]孙占利.《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解读与评价[J].时代法学,2005,(10).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张楚.电子商务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6]齐爱民,刘颖.网络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电子合同的价值范文第3篇

电子采购是把供应商通过电子信息系统整合到供应链中的一种模式,包含以下内容:

供应商将其产品目录放到安全的网站上。

采购商登录该网站以下达采购订单。

产生的电子订单被传送给供应商。

采购商在收到货物后在网站上发出已收货通知。

与该订单相匹配的电子发票被传递给采购商,采购商据此付款。

如果运用得当,这个流程可以极大地提升效率,以下是有效实施电子采购的六个步骤。

充分了解公司

戴尔公司曾声称,对价值链的充分理解是其制胜的关键。这使得它可以更准确地采购原材料,进而提高了整个供应链的反应速度。这对那些销量大、毛利低的公司至关重要。

实施迈克尔•波特的价值链分析,对公司是非常有好处的,他的模型中的两个关键要素―采购和物流,与电子采购高度相关。价值链中的采购环节是支持公司运转活动中的一部分。管理者应该从战略高度来考虑公司的采购模式。

战略采购职能,是要决定企业该买什么。同时,要保证采购价格合理,并有合同支持。

进货物流是提升效率的主战场,此时电子采购系统可以派上大用场。一旦采购团队选定了供应商并与之签署协议,接下来就由电子采购系统来保证采购员可以从电子系统中方便地执行采购任务。

理解采购对象

电子采购是采购价格低、批量大的货物的理想工具。如果公司试图将所有的采购都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来完成,最终将发现得到的收益要远低于预期。

在这一步,你要考察公司过去采购产品和服务的费用,并分析它们的类型,比如文具、差旅、工服等。同时,也要考察每种类型的采购有多少供应商以及采购量分别是多大。要分析每个类型的采购金额及平均采购价值,有时还要对某些特殊的采购进行细分。

通常,大批量购买的货物往往有较低的平均采购价值,这些货物最适合使用电子采购方式。以下的问题对企业决定是否运用电子采购方式有帮助:

你们公司是否有多于一家的文具供应商?如果是,真的需要那么多文具供应商吗?

员工是否遵守采购规定?例如,是否从没有签订合约的供应商那里采购了货物?

供应商出价是否和合同条款一致?

选定系统

尽管市场上有许多标准的系统,但建议最好还是使用公司ERP系统提供的电子采购模块。大多数ERP系统,如SAP、甲骨文等都提供这样的模块。运用ERP系统里的电子采购模块的好处是,你可以用主系统生成采购订单,并接收供应商的电子发票。这样,所有数据都整合在一个系统中,便于生成完全的财务报告和计划。

让员工适应变化

目前的采购流程可能是,采购员拿起电话告诉供应商要采购什么。为了更有效率,新的系统必须使采购更便捷。当亚马逊的总裁Jeff Bezos谈到公司的成功秘诀时,他不断重复:“网站的便利性”,就是那么简单。

对于一个公司来说,采用电子采购是一次公司文化的转变,尤其对于那些对信息技术一窍不通的员工。因此,有效的培训和管理计划是非常重要的。

让供应商适应转变

采用电子采购对供应商提出了新的要求。他们能将其产品信息放入电子目录,并与你们公司的系统对接吗?如果他们不能,那你该怎么办?这会迫使你只寻找能“电子化”的供应商吗?

通常有两种方法能将电子采购系统与供应商的产品目录相链接。一种是与供应商产品目录直接链接,这样的好处是直接且成本低。但缺点是,如果有许多这样的供应商与公司的系统相链接,管理起来就很困难,使用起来也容易混乱。

另一种方法是通过所谓的“集市”(第三方网络平台)作为链接公司和众多供应商的媒介。“集市”负责将产品信息放入产品目录,同时为一些没有电子目录的供应商提供简单的解决方案,以帮助他们加入电子采购的变革中。

评估收益

一旦电子采购开始运行,定期评估其运行效果是非常重要的。典型的可供评估的收益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效率方面包括:1.减少了交易成本。通常,处理一单采购业务的成本在20~64英镑之间。采用电子采购系统后,处理速度更快,差错更低,可显著降低交易成本。有公司统计其每笔交易的成本降低到10英镑左右。但仍建议每个公司独立分析一下自身成本的节约程度。2.规模经济。所有的采购都在正规的采购框架下,适用合同价格。由于采购批量大,公司往往会得到更好的折扣。3.无需再管理产品目录。通常,更新管理供应商的产品目录是采购团队的一项职责,而通过电子采购,维护和更新产品电子目录的职责将交由供应商来处理。

电子合同的价值范文第4篇

[关键词]诚信体系电子商务

(一)我国电子商务建设现状

1.我国诚信基础薄弱。由于“重商主义”影响,一些传统的社会诚信道德与伦理不断缺失。现实社会中,假冒伪劣商品肆虐、虚假广告泛滥、合同履约率低、经理人缺少诚信、信用卡诈骗、对欠债追讨不力等诚信问题几乎成了普遍现象,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社会信任度低。

2.社会信用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我国信用系统严重滞后,还未建立起健全的诚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行业自律尚未形成。而电子商务贸易内的信用评级还完全属于行业和个人行为,还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认可,所以评级中介机构、评级依据都未得到法律认同,从而评级也就没有法律效力。信用系统建设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二)电子商务企业诚信经营的必要性

1.市场本身要求电子商务企业诚信经营。电子商务企业的每一个活动,不论是生产,服务还是销售,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无论竞争多么的激烈,都要诚信经营,遵守市场规则。也只有学会了遵守市场规则,诚信划经营,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立足于市场。

2.电子商务企业要求企业自身诚信经营。电子商务企业间既是相互竞争又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只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规范的市场运营环境,企业才能在诚信经营中一步一步积累自己的企业实力,避免出现华而不实的企业黑洞。倘若企业间是阿谀我诈,最后也只能两败俱伤,谁也得不到真正的好处。因此,电子商务企业也要求自身之间要良性竞争,诚信经营,达成双赢。

3.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企业诚信经营。消费者购买了商品,就要求得到等额的价值回报,否则,他们将不再购买该商品。消费者选择的是现在,但对于企业来说购买的却是将来这就要求企业要诚信经营,真诚面对顾客,不论在产品质量,产品价格还是售后服务等方面,都要求电子商务企业给顾客一个真诚满意的答复,也只有这样电子商务企业才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形成一批真正具有忠诚度的顾客。

(三)电子商务企业诚信经营的优势

1.诚信经营有利于电子商务企业扩大规模优势。企业的规模与企业的发展成正比,发展好的企业规模必将不断扩大。美国经济学家福山认为,企业信誉是企业的立业之本。诚信是一种社会成本,诚信度的高低决定组织的规模。福山将诚信定义为:“在一个社团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就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可见,企业整体信用的建设需要员工个体的诚信,只有个体才能形成整体,从而形成真正具有影响力的诚信环境,使企业人人受惠,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内部凝聚力,进而扩大企业的整体规模。

2.诚信经营是强化顾客资源的重要手段。品牌是人们日常采购的重要依据,而诚信经营更是品牌的一种良好象征。当一个企业能够真正的诚信经营时,必将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新顾客,而老顾客也将更加信任企业,忠诚于企业,从而使企业的顾客资源更加丰富。

3.诚信经营可以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企业在向客户销售自己的产品时,也在销售着自身的信誉,因为企业的产品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含了企业对客户的承诺。因而诚信经营对提升企业良好的、积极的市场形象起着很大的作用。企业懂得如何去尊重消费者,尊重客户、消费者,能本着企业与客户之间双赢的态度去与客户,与消费者沟通,使客户不会因短暂的困难而背信弃义,而是更加的信任企业。因而只有当承诺实现于产品的价值之中,消费者才会继续支持企业,购买企业的产品。“还人心愿,亦如还己心愿”,顾客们在你的诚信经营下,一定会更加的尊重企业、信任企业,让合作关系更加的融洽。4.诚信经营是提高企业产品价格的主要方法。产品的价格是企业经营最为敏感的环节之一,如何提升产品的附加价值,提高价格,是企业盈利的主要途径。当一个企业诚信经营时,势必提升产品的附加价值,从而提高价格。因为商业信用可以为客户带来很大的便利,增加他们购买时的的安全感,也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甚至为他们克服段时间内的资金障碍,使他们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更多的产品,或者在资金短缺时愿意支付更高的利息来购买商品,这就无形中大幅度提高了客户的消费能力,提高了企业产品的价格,增加了企业的盈利。

(四)电子商务企业如何诚信经营

在提倡人性化经营的今天,无论一个企业的对内对外工作做的多好,它的运行机制有多完善,企业的文化理念才是最深入人心,最有战斗力的企业营销手段,它一种宝贵的企业无形资产。

1.在合同方面。企业间的贸易方案一般都是通过合同来履行的,固而企业能否对合同认真贯彻实施,是企业信用的一个重要表现。只有当合同双方真正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的信誉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企业的权利也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合同。

2.在产品方面。产品是企业最直接的市场形象,企业是市场形象不是自我定义的,而是通过产品和大众直接接触后表现出来的。不管什么样的企业都必须有优质的产品来作为基础,来体现自身的有形价值。因此,质量是消费者定义一个企业的主要手段,也是消费者对企业是否诚信的主要判断手段之一,所以企业必须把好质量关。

3.在售后服务方面。售后服务也是商品价值的一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是往往也是将售后服务考虑在商品的整体价值之中。因此,售后服务和商品销售是紧密联系在一起。企业一定要在销售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售后服务,这样才能使顾客感到自己真正买到物超所值的商品,抓住顾客的心,使他们愿意下次在来购买,从而培养顾客的忠诚度。

4.配合政府,建立一套完善的内外部诚信经营机制。企业的信用能否真正在企业内部发生功效,也需要一套完善的内外部诚信运营机制来维持,需要一套完善的国家管理机制来维持。在不断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前提下,可出台《信用报告法》、《社会信用信息法》、《企业信用管理条例》等,加大执法力度。同时,根据电子商务的环境和交易特点,建立电子交易法律和制度、电子支付制度、信用卡制度等。没有诚信就没有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完善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可查询的网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各个资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全国互联,建立类似个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一样的管理和查询系统,以便于人们随时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同时保证诚信资料的更新。

(2)电子商务企业要致力于网站建设,及时更新信息,提供简单易用的导航系统,详细的订货说明、运输步骤、纠纷解决程序,真实可靠的网络广告信息。通过各种安全技术保护信息免受内部和外部的不良使用,让顾客增加购买信心。

(3)建立第三方的信用评价机制。传统商务中建立直接互相信任关系的做法,最常见的一种就是利用第三方资信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和评级,或利用国际信用证来保证交易双方的支付和运输能够顺利进行。电子商务同样也需要适合其发展的网站认证方法。

(4)政府部门建立信息监管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监管企业自身网站的产品信息的真伪;监管中介机构为各企业产品信息的真伪,审核各企业网上交易条款,并进行数字签名。对企业网站和企业的产品信息进行严格监管,应做到及时有效,避免贸易前的背信问题。

参考文献:

[1]方美琪,付虹蛟.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埃弗雷姆·特伯恩(美).电子商务管理新视角[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

电子合同的价值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训练临近,电子商务运营战略、服务标准、供应链管理等各方面的内容,已经成为了制约电子商务领域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文主要是就服务与电子商务的第三方物流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233-01

作者简介:张俊华(1965-),女,汉族,湖北十堰人,法学学士,汉江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第三方物流在协同电商战略中规避法律责任的策略

首先,必须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第三方物流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为了确保电子商务运营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增加其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投资成本。因此,相关立法机构必须为在强化第三方物流民商法的同时,明确物流契约领域中的模糊地带,才能在充分尊重第三方物流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其履约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同时立法部门必须站在《合同法》的角度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合同细则进行明确的规定,利用相关法律规范契约双方的合同执行情况。另外,在《合同法》修订的过程中,必须要确保现代物流业务的特点可以最大限度的体现出来,同时通过规范的法律条文约定物流契约所涉及到的服务内容;其次,随着电子商务企业的迅速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应的增加。由于电子商业领域与其他传统行业相比较而言不仅市场竞争更加的激烈,同时其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在制定市场发展战略的过程中,必须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其同步实施其所指定的发展战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满足电子商务企业日益增长的物流配送需求,必须加快现有物流配送体系改造的力度,确保其符合电子商务企业所提出的要求。另外,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改造自身物流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根据物流行业的特点制定规范和标准的服务流程,才能发挥出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虽然委托人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签订了相关的物流业务合同,但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根据快速相应战略所提出的要求,加大专业物流资产投入的力度,才能在满足电子商务企业战略发展需求的同时,促进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稳定增长。

二、以电子商务为基础制定的第三方物流服务标准

首先,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规范的第三方物流服务标准。第三方物流服务标准的制定,国家立法机构在制定电子商务领域第三方物流服务标准的过程中,必须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紧密的结合在一起,通过科学的论证和研究之后,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才能制定出符合我国第三方物流行业发展的行为准则。而这一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则必须遵循以下几方面的要求:(1)以第三方物流行业为核心,制定适合物流行业的专用机械设备和工具标准、物流技术实施标准。物流服务质量检测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2)以第三方物流行业为核心制定完善的仓储、运输、包装、装卸、物流信息组织等执行标准;其次,电子商务企业需求与物流标准协同性的增强。第三位物流企业在制定相关标准的过程中,必须站在服务电子商务领域的角度深入的分析现有服务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相应的完善,才能促进其服务效率和质量的稳步提升。另外,第三方物流行业所制定的物流服务标准必须适合电子商务领域发展的需求,确保电子商务领域与物流系统的紧密融合,才能发挥出其在电子商务领域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三、规避供应链赔偿责任风险法律责任的策略

加强电子商务供应链中衍生赔偿责任风险契约的规范力度,是制定物流操作过程中货物损毁风险赔偿标准的基础。一般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都会采取预设货物损毁风险情境的方式,设计应对货物损毁风险的方案,同时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分类管理。而对于物流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无过错风险责任第三方物流企业则主要通过定理免责条款的方式规避自身有可能要担负的赔偿责任。而对于部分有过错风险,则主要是采取根据物流合同规定的方式固化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另外,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与客户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双方认可的物流契约,同时在契约中明确的规定需要第三方物流企业所承担的风险类型,才能有效的避免未来索赔过程中出现担负无限赔偿责任的现象发生。如果没有签订正规物流契约合同的话,那么第三方物流企业则应该根据货物损毁的事实以及发生损毁的相关环节,明确各自所要承担的责任,解决货物损毁出现的赔偿纠纷。由于物流合同中的条款无法涉及到所要的风险类型,从而导致物流业务开展过程中经常出现风险类型超出物流合同规定的现象,而这也是导致双方难以就货物损毁价值达成一致的主要原因。因此物流合同契约双方遇到此类问题应该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认定物流货物损毁价值的方式,以确保货物损毁价值认定公允性的有效提升。

四、结语

总之,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虽然加快了社会系统分工的精细化,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互联网行业为代表的新经济产业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因此电子商务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法律赔偿责任的明确,不仅有利于电子商务领域与物流领域的紧密融合,同时也为物流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许前川.服务电子商务的第三方物流法律责任研析[J].商业经济研究,2017,19:11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