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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科学理论

系统科学理论

系统科学理论范文第1篇

关键词:有机整体;动态共生;后现代系统理论

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2-0006-04

后现代系统理论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新领域。进入新世纪以来,科学发展的理念已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由此,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后现代系统理论也应运而生。本文立足于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对后现代系统理论做较为深刻的探讨与研究,并以此解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逻辑。

一、后现代系统理论的精神实质在于它的有机整体

后现代系统理论认为,自然界、社会、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由若干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群构成。整个系统一旦形成,其整体性、关联性、动态性等就具有了鲜明的个性特征和目的性。按照西方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者大卫・格里芬的观点,后现代科学的特征包括整体论和有机论。整体论认为,部分与部分之间、部分与整体之间拥有内在联系。有机论认为,具有内在联系的部分与部分之间、部分与整体之间是一种动态生成关系。整体有机论对“有机”、“整体”、“内在联系”的强调提示人们:人类与世界是一个整体,我们不仅包含在他人之中而且也包含在自然之中。[1]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者反对把事物看成是完全外在的、机械作用的,无视内在的和整体的联系的还原论的方法,主张科学应将其方法建立在整体的有机性基础之上,只有用整体论研究宇宙与科学的统一性,才能超越个人主义、人类中心论、经济主义、生态危机等种种现代性的消极后果。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正是在吸纳和扬弃了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这些科学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的精神实质就在于它的有机整体性。

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揭示整个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体性,认为在发展过程中要保持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身精神的有机联系,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与经济社会整体结构的合理性。科学发展观认为,系统性表现在一切方面,正确使用系统思想进行分析,可以使人们从宏观上把握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等各子系统的相互作用关系。任何事物(包括系统)都是对立统一的整体,它既具有矛盾运动、发展变化、否定自我的力量,同时,也存在肯定自身、保持自我、维护自己整体和统一的属性。后现代系统理论就是关注人与自然和谐的整体统一性。并认为,发展本身也是一个全面系统的概念,内涵着增长、稳定、公平、民主、价值等要素,但发展并不仅仅简单等同于经济增长,还应包括自然的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发展的全面系统性,决定了任何发展都是一个开放的、充满矛盾和曲折、不平衡的过程。发展不仅是个理论概念,更是个实践的概念。因此,无论在宏观决策上,还是在微观制度上,后现代系统理论始终应该成为人们的指导思想。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非有机、非整体发展的传统思维模式,引导人们以片面的目标与状态从事要素群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碎裂了系统的有机整体性,其结果不仅难以促进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相反还导致自然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从有机整体的高度有效克服了这些传统思维模式的弊端。

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的有机整体性还在于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理性控制和现代社会发展信息的对称性要求。强调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对经济社会发展逻辑的把握,尽可能避免经济发展的大起大落、社会群体的不安定和环境的过度污染。而在信息社会和虚拟世界中,信息既非“纯粹物质”,也非“纯粹精神”,是主观和客观内容的统一。它作为能指者不同于所指者,其意义包含着很大的主观性、虚拟性、建构性、能动性、多元性、不确定性、相对性、协同性及实用性,与人之生存状态和历史进程紧密相关[2]。科学发展观认为,由于世界是由物质、能量和信息三部分组成,因此,信息是一切系统保持一定结构、实现其功能的基础。社会各子系统只有拥有更多的信息,才能有助于实现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把握,做到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的理性控制和理性发展。由于经济社会各子系统具有耗散结构,它们的存在与发展需要引入负熵,各子系统之间存在密切的熵交换联系,在熵交换的过程中,经济社会本身的作用相当于经信息流来调控系统间的熵交换,减低系统所构成的复合系统内部的熵增,合理地分配负熵,走向共同有序与发展。科学发展的后现代系统理论就是在熵交换的有序均衡性上提升了系统的人文精神,达到经济社会整个系统的和谐,共享负熵,走向共生的发展之路。在国际上,通过融入国际社会的发展大环境,掌握世界先进技术、发达经济和民主政治等发展信息,为我国的科学发展制定卓有成效的决策;在国内,使全体人民能够及时获得更多国际国内的最新技术及政治经济、环境生态等方面的信息,包括涉及这些信息的新内容与新知识,增加国内人们对于获取发展信息的对称性要求,减少人们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认识的不确定性,消除经济社会系统的熵增现象。

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的有机整体性更在于揭示了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非平衡理论、非稳定性转变规律、非突变式质变过程。

首先,后现代系统理论认为,不平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常态,而平衡是需要有文明程度与制度、立法等来保证的。科学发展观并不否定差别,更不是主张经济社会绝对平衡的发展观,而是坚持统筹经济社会平衡发展,使差距控制在社会系统能够容许的限度内,使经济社会在适度发展差别中良性运行,从而实现真正的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一方面主张发展的均衡性,另一方面主张发展的渐进性,要让人民认识到,发展是分层次的、有先后的,不可能让所有的人在同一个时点进入同一个层次的小康水平。

其次,后现代系统理论承认发展的非稳定性,但是,更关注社会发展非稳定性的转变规律。后现代系统理论认为,稳定是动态的,是发展过程中的相对状态。这种动态的稳定,不是封闭式的绝对稳定,而是一种充满活力的开放式的相对稳定,是一种有着局部变化而全局相对不变的大局稳定,是一种通过对局部变化的制度化调节而保持全局稳定的动态平衡。例如,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不一致,甚至尖锐对立,但它并不影响经济社会总体的健康发展,倘若管理者能高度重视发展中具体而微的民生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适疏导,就能达到更高层面的社会稳定。

再次,后现代系统理论主张社会发展的非突变式是常态,是和平演进的量变过程,而非冲突式的社会变革。按照系统的相变理论,如果中间过渡态是稳定态,相变过程就是渐变。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重视非突变式的常态研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现阶段,人们都更加注重社会变革中的非冲突形式和渐变过程,强调缩小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贫富差距,强调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人们的公平正义,强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相处。而这正是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的主旨之一。

二、后现代系统理论的基本内涵在于它的动态共生

从后现代系统理论的角度看,所谓动态,是指一个具体系统如果不同周围其他系统发生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即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转换和交换,它既不能存在,也不能发展,因此,系统运行状况的好坏直接取决于系统与环境的互动。所谓共生,是事物存在和变化的一种现象,是一个客观的过程和趋势,是全球化进程中人类社会的必经阶段。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共生”还包含和谐的基本指向,涵盖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身精神的共生、不同文明的共生等各个方面。这种全面的共生观念不是简单的概念堆,而是应内化到具体的人的各种实践活动之中的核心理念[3]。一般来说,动态共生是一个复合概念,在实践中不可分割。

后现代系统理论的动态共生观认为,个体与环境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改变的;开放系统随着时间而改变和发展,并日益复杂化,而不像封闭系统一样在既定均衡和非均衡状态之间摆动;系统变化体现在其内部的各个参数内;系统内没有一个发展状态或阶段是静止的。动态共生的系统又是一个自组织、自纠正、自稳定的系统,发展过程存在多种可能性,但其结果却具有普遍性。在动态系统的发展过程中有两点非常重要:(1)子系统在与整体保持一致的过程中缺失了灵活性,但更加稳固;(2)如果整体内某一个部分显著,则系统集中于那个部分,且这个部分有一个重要的顶点,在这个点上,当系统处在一个敏感状态时,一个小小的变化都将改变系统的基础状态[4]。由此可见,发展就是一个动态共生系统的变量互动变化的结果。

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强调动态共生。以往的发展观,因其片面性,所以都未能形成科学的发展理论体系。现代社会的发展观历经了工业文明观、增长极限论、可持续发展观、综合发展观、“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六个阶段。到20世纪80年代,由于多学科介入发展观的研究,产生了综合发展观,加进了对“人”的因素的研究,但当时还并没有突出人的地位。至1995年的哥本哈根世界人口与发展会议上,“以人为中心”、“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全体人民”,才被提上议事日程。这些发展观虽然随着时代的进步也在不断地完善,但它们都缺乏发展过程中的动态共生理念,都未能把握发展过程的本质特征,也因此都没能进入科学发展系统理论所追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境界。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后,面对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特别是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以及我国国内相继发生的南方雪灾、四川汶川大地震及三鹿毒奶粉事件等一系列灾祸,因此,如何深刻总结国内外在发展问题上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吸收和综合人类社会发展研究的优秀成果,深入研究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成为学界的重要课题。毫无疑问,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不仅涉及自然界、社会,还涉及人的精神领域。这些研究,摆脱了以往各种片面的发展理论中单纯地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忽视人的伦理判断和道德底线的设定,从哲学的高度丰富了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从而实现在扬弃中达到经济社会动态共生发展的目标。

科学发展观后现代系统理论的动态共生学说还主张,发展本身就是一个动态共生的过程,由于共生的元素的多样性,因此,不可避免会出现形形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前进中的问题,是必然的也是正常的。唯物辩证法认为,前进中的问题只能在前进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只能靠加快发展和科学发展来解决。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就是这个观点的坚定持有者。

科学发展观认为,后现代系统理论,特别是它的动态共生学说,来自于社会现实生活的需求,合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遵循这个规律同样是对动态共生的科学发展逻辑的尊重。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吸收了其他发展理论的合理成分,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自然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和精神的发展都推动了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的发展。反过来,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又更好地促进了自然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和精神的发展。特别是在社会发展领域,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在探索人口、资源与环境和谐共生的关系及其规律性等现实问题上,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众所周知,人炸、资源短缺、环境污染是全球性问题。对尚处于转型期的我国而言,这些问题尤为严峻。在既有约束条件下,经济增长太慢则难以满足人们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求,经济增长过快又极易陷入人口、资源与环境的恶性循环。传统的社会学与经济学理论都未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如西方人口经济学理论偏好技术分析,而忽视人的因素;我国人口经济学理论则侧重制度分析,而忽视现实需求;新兴的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理论又大多是以新古典范式,试图破解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难题,虽然它们的阐释均具有各自的部分合理性,但均难免视角陷于狭隘,无法根治经济社会发展所遭遇的人口、资源和环境的瓶颈问题。究其根源,或是过于陷入理论演绎,或是过于就事论事,因此,都未能从理论上真正理解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身精神动态共生的核心要义。而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则能最大限度地阐释这些问题并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如关注人口增长的适度规模问题、资源利用的代际公平问题、环境保护的自律与监控问题,等等,无不可以动态共生的理论来开拓人们的思路,求得全面协调可持续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后现代系统理论的核心价值在于人与自然和谐

后现代系统理论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不能善待自然便不能善待人类自身,而不能善待人类自身显然不符合人类追求自由发展与完善的终极目标。因此,后现代系统理论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主张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如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改变消费模式,避免过度消耗自然资源;抑制人口膨胀,缓解地球生态环境压力;提倡全球的绿色运动,倡导生态文明等,以实现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认为的,我们这个世界面临的两大变革:一是人同自然界的和解,二是人同人本身的和解[5]。而“和解”首先便是和谐。

传统的人与自然关系经历了从原始物本、神本、近代物本到人本不同的历史发展过程。原始物本强调构成客观自然界的各种具体物质元素,把它们看成是构成世界的本源,尚未涉及人的重要性问题;在中世纪,神本思想成为奴役人的工具,现实世界的人只是神的奴隶;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才第一次提出“以人为本”的口号,主张一切以人为中心,强调人的利益,提倡个性自由。但资产阶级革命后,又异化了早期的人本精神,把社会发展理解为就是发展经济,形成近代的“物本主义”。物本主义认为,人的本性是“经济人”,物的增长是人类发展的最高和最终的目标,一切发展都应该以人为中心,最终形成了现代主义的“人类中心论”,强调人对自然的权利,人是自然的主人,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这种“人类中心主义”,必然导致“人类沙文主义”,导致对自然资源进行无限度、无休止、破坏性的索取和掠夺,忽视人对自然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这种反自然的价值观,不能不说是导致今天生态危机的根源。

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内在的、本质的、构成性的,人与自然是一个系统的有机整体的两个部分,不存在谁优谁劣的问题。反对人类优于自然的观念。提出消除人与自然的敌对的或冷漠的异他关系,重建一种联合的、快乐的人与自然的系统关系。主张人类应既充分有效地运用自然资源,同时又善待自然,反对那种靠大规模地破坏其他生物来获得人类社会“进步”的形式,否则,人类及地球上的大多数生命都将难以逃脱毁灭的命运。后现代系统理论的实践价值就在于它最大限度地揭示了这些内在逻辑。

1.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的核心价值在于它强调自然生态与社会“人态”的同生共存。后现代系统理论看到了传统生态观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生态观,主张自然生态与社会“人态”的和谐共生,其积极意义已远超出生态本身的境界。生物学意义上的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文,原意是指家或者人类的环境。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而“人态”通常指的是人的精神生态、人格生态。人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只有精神生态健康、人格生态健全,才能真正理解和实践自然生态与社会“人态”的同生共存、和谐相处,才能真正实现哲学意义上的和谐。人当然有改造自然的权利和自由,但同样有呵护自然的义务和责任。因为人与其他物种都是宇宙生物链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享用自然并非人类的特权,而是一切物种共有的权利。要使人类和自然能够共同发展,人类首先要在维护生态系统动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地开发自然,把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规范在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倡导在热爱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和维护生态系统动态平衡的基础上,积极能动地改造和利用自然。无论是传统生态观,还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都既没有正确认识自然生态,也没有正确认识社会“人态”,更没有认识到发展的价值目标和伦理关怀最终是为了人的,同样也没有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6]当代社会,人类之所以面临着生存危机主要就是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出了问题。其实,人的问题是社会的根本问题,环境问题归根结底仍是人的问题,人如何对待自然界实质上就是如何对待自身的问题。

2.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的核心价值还在于它全面整合了传统生态观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构建了一种全新的人―自然―社会和谐共生的生态观。后现代系统理论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与“人与人的关系”二者互为逻辑前提入手,把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作为其前提和条件,而且从人类发展的实践困境和生态伦理学的逻辑困难双重前提出发,将后者归结到前者来解决,因而获得了更有力的说明性。它一方面立足于人的尺度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价值观,而不是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它另一方面立足于自然的尺度来衡量人与人的关系,因此,也是一种环境主义的价值观,它实现了以人为本与以自然为友的结合。后现代系统理论的发展观是人口、经济、环境等各要素之间的协调发展,它将人类的经济活动、环境保护活动与培育健全人格、造就人的全面发展有机统一起来[7]。它要求把握好“以人为尺度”和“以自然为尺度”之间的必要张力,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以人为尺度,什么条件下以自然为尺度。正确把握和利用自然生态环境演化规律,自觉而积极地协调改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的复杂关系,真正达到生态―经济―社会三者共赢和谐发展的境界。因此,后现代系统理论并不寻求对自然的盲目征服,而是主张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科技也不再是征服自然的统治工具,而是维护并增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全球性生态环境危机的加剧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人类的命运和地球上的所有生命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后现代系统理论要求在更深层次上和更广范围内采取有效的协调行动,共同应对全球性生态危机的严峻挑战,推动人与自然同生共存的发展。

3.科学发展观的后现代系统理论的核心价值还表现在特别强调人与自然及人与人的平等观,主张人与自然及人与人的生存平等、利益平等和发展平等。后现代系统理论的人与自然平等观并不是指不能消耗自然资源和对生态进行“必要伤害”,而是指这种“必要伤害”必须设定生态底线。“必要伤害”是人类为了发展而对自然界不得不做出的损害。“必要伤害”是自然界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在自然界生态系统中,存在着大量的“伤害”现象,并以“伤害”的形式维系着生态系统的平衡,如森林生态系统中的食物链。对此,后现代系统理论认为,“必要伤害”虽然有它的自然生态学意义,但不能因此就成为人类大肆挥霍掠夺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理由。主张,“必要伤害”的底线是:第一,它是一种条件伤害。即这种伤害是有条件的,主要是指伤害行为的实施只有在人类和自然发生冲突时进行,才是合乎道德的,才是能够被容忍的。第二,它是一种限度伤害。这种限度,从个体上说,对个体的伤害不能危及到该个体的种的灭亡;从整体上说,这种伤害不能破坏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第三,它是一种特殊的保护。这一特征是从必要伤害的另一层面来表达的。如人类通过利用一种生物的天敌来限制另一种生物的过度繁殖,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和谐;再如,令人通过科技手段采取节育来保持人口的生态平衡等[8]。设定“必要伤害”的底线,前提是生态安全原则。生态安全包括生物安全、环境安全和生态系统安全这几方面组成的安全体系。生物安全和环境安全构成了生态安全的基石,生态系统安全构成了生态安全的核心。没有生态安全,系统就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只有在生态安全的原则下,“必要伤害”的底线才有现实意义。在人与人的平等观上,后现代系统理论认为,一部分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既要求代内公平,也要求代际公平。代内平等的原则强调当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上机会均等,在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代内公平要求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两者的公平分配和负担,主张谁污染谁治理,谁最先享用了地球、最先破环了自然的生态平衡,谁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发达国家对“全球生态赤字”理应负有更大责任。而代际平等的原则要求当代人与后代人享用自然、利用自然、开发自然的权利均等。人类应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不能以牺牲环境和后代人利益为代价换来现代人的高速发展,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特征的“绿色文明”。

参考文献:

[1]朱传信.后现代“整体有机论”的生态和谐意义[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2]张之沧.“信息”的后现代解读[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6).

[3]李刚.科学发展观与“系统和谐论”[J].党史文苑:下半月学术版,2007,(12).

[4]陈向阳,张艳玲.动态系统理论研究进展[J].社会心理科学,2007,(5).

[5]海瑞.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意义与原则探讨[J].现代商业,2008,(21).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5.

系统科学理论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 本文从系统科学理论的角度探讨学生学习型组织的建构,分析了学习型组织和系统科学之间的理论联系,提出了从不断学习激活个体超越自我,改变心智;在协调、修正中确立共同愿景,确保学习团队建设;在系统论的指导下把握系统思考这三个方面建构学习型组织。 

由于学者们对团队学习研究的深入,其运用的效果也逐渐表现出来。在目前的中小学教学中,教师们都经常使用成立学习小组、学习团队的方法来提高教学质量。但是,建立怎样的学习团体能更好地发挥团体整体的智慧及作用呢?以下我从系统科学理论的角度来探讨学习型组织的建构。 

一、学习型组织与系统科学理论 

学习型组织是在20世纪80年代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彼得·圣吉正式提出的。他将学习型组织描述为是一个“不断创新、进步的组织。在其中,大家得以不断突破自己的能力的上限,创造真心向往的结果,培养全新、前瞻而开阔的思维方式,全力实现共同的抱负及不断一起学习如何共同学习”。在《第五项修炼——学习型组织的艺术与实务》一书中,圣吉提出了构建学习型组织的五项修炼: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团队学习、系统思考。[1] 

系统科学理论是指“三论”(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和“新三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和突变论)的总称。“三论”以系统论为核心,“新三论”是系统论的新发展。系统科学成为了横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具有方法论的意义,指导着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各个学科的发展。[2] 

我在系统科学的理论基础上,探讨了如何建构学习型组织,以使学习型组织在现实的实施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1.自我超越中改变心智与耗散结构理论。 

自我超越指的是一个不断突破现有水准的自我实现,也是学习型组织的精神基础。通过自我超越改变我们的心理素质和思维方式,改变我们对世界的认识,打破原有的水平,提升自我。耗散结构理论告诉我们,系统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于:必须使系统开放,有信息交流。一个人是一个系统,一个组织是一个大系统,无论作为个体的人还是作为集体的组织都只有以开放交流为重要手段,才能走向进步,走向有序,实现超越。 

2.共同愿景下的团队学习与协同理论。 

共同愿景是全体成员共同发自内心的愿望和意愿,是通过共同的意愿、价值观、使命紧紧地将不同个性的人凝聚在一起,逐步突破组织成员个人能力成长的上限,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 

团队是学习型组织的基础。所谓团队是指为了达成共同目标彼此分工协作相互依存的人群。团队学习是发展团队成员相互配合实现共同目标的能力的学习活动及过程,突破了“单个人”学习的封闭状态,组织成员互相协调、共同进步。 

3.系统思考与系统论。 

系统思考是以系统动力学为理论基础的一种思考方式,它要求人们树立全局的观念,形成整体的动态的搭配能力和思维模式,将问题置于系统中来思考,从动态发展的各种要素中寻求新的动态平衡。系统思考要求不孤立、片面地看学习型组织自身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联系,把学习型组织活动的各个环节看成相互隔离的状态,注意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系统论的本质在于按照事物本身的系统性把对象放在系统的形式中加以考察,从系统的观点出发,始终着重从整体与部分之间、部分与部分之间、整体与外部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中进行综合的、精确的考察,以期达到处理问题的最优化。它的显著特点就是整体性、综合性、层次性、最佳性和目的性。 

二、学习型组织的建构 

1.不断学习激活个体超越自我,改变心智。 

学生要超越自我,就要打破原有知识和观念的有序状态,远离原有的平衡状态,通过与外界的信息交换,达到新的有序的平衡状态。 

学生应该不断地向经验世界、语言文字世界和虚拟现实世界学习,树立终身学习观念。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给学校的教育和个人的学习方式带来了重大的变革。在学习型组织内的学生要超越自我,应该利用好虚拟现实世界的桥梁作用,向这三个世界学习。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学生从小就应该树立终身学习观念。 

学生通过学习形成新的心智,从整体上理解知识,对知识的不确定性和非线性有进一步的了解,学会从知识网络中理解新的问题。 

在学习型组织内,小组内成员可以通过小组其他成员吸取知识和思想,互相支持超越自我。 

(1)成员之间的感情投入。学习型组织的建立,使学习者有了一个情感交流和相互支持的小环境,从一定意义上弥补了个别化学习的情感缺憾,使各成员处于一种友好积极的氛围,形成一种突破自我的需要。 

(2)营造学习氛围。学习型组织的建立,营造出了学习者之间相互支持和影响的环境氛围,学习过程所形成的特定的人文环境和感染力,可以有效地维持学生学习的信心和积极性。 

(3)知识的交流。学习小组的建立,使学生间相互解难答疑、知识的互通有无以及学习方法和心得相互取长补短成为可能,对教学过程的支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4)不断地学习是超越自我,改变心智是基础。不断地学习既是学习型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耗散结构理论的要求,必须不断从外界吸取能量。主要含义:一是强调“终身学习”,二是强调“全员学习”,三是强调“全过程学习”,四是强调“团体学习”。 

2.在协调、修正中确立共同愿景,确保学习团队建设。 

以协同理论为基础,通过共同的愿景来凝聚学习的团队。通过树立共同目标,增加系统有序程度的参数,实现系统内部的协调,促进个人和团体远离原来的平衡态达到新的平衡,实现新的突破和新的进展。 

个体的学生也有自己的愿景,确立共同的愿景也是学生之间协同的过程。共同愿景是由个人愿景汇聚而成的,通过汇聚个人愿景,共同愿景才能获得能量。必须不断地鼓励成员发展自己的个人愿景,然后把拥有强烈目标感的成员结合起来,可以创造强大的综合效果。 

在学生学习型组织的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激发全体学生的学习热情,组织必须持续不断地激励成员发展自己的愿景,并为个人愿景的分享提供宽松和谐的环境,使学生对学习有明确的目标,使学习型组织的理念成为全体学生的共识。 

在课堂学习中,协作学习的基本模式主要有七种,分别是竞争、辩论、合作、问题解决、伙伴、设计和角色扮演。 

3.在系统论的指导下把握系统思考。 

学习型组织建立以后,组织的一切行动都要从系统的角度来思考,主要就是在于看清复杂事物背后结构的形态。 

圣吉给出了它们的基本模型,称为系统基模。不断增强的反馈,反复调节的反馈,时间的滞延是系统基模的三个主要方面。在系统论的指导下,更有利于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和团队学习这四个方面的顺利完成。 

系统学科从整体上把握学习型组织的建设,从方法论上对学生给予了学习型组织建构的指导。通过学习型组织的建构也将会提高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彼得·圣吉.第五项修炼——学习型组织的艺术与实务(第二版)[m].上海三联书店,2002. 

系统科学理论范文第3篇

经济法思潮的出现和发展乃至走向初步的理论成熟,与系统科学几乎完全同步,这决非偶然巧合。应该说,经济法理论是系统思想被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到法律调整领域的结果,或者说是在法学领域对系统规律独立认识的成果。经济法学的一些概念和原则,实质上是系统科学的概念和原则在法学领域的不同语言表述。

(一)从对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和本质的揭示看经济法理论中的系统科学思想

本世纪初,资本主义各国在经济政策上,都开始将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并逐步协调起来,在实践中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地调整二者作用的范围、力度及彼此的配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自70年代末始,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各国政府,一直都在探索把两种手段结合起来的最佳方案。这种经济政策的大调整使社会经济关系的特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此前,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只是板块式结合,彼此孤立且有我无你,因而都是纯而又纯的纵向或横向关系,即行政管理关系和完全意思自治的契约关系;此后,二者彼此制约、彼此配合、相互转化和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此前,行政法与民法能对板块式构成的整个经济关系进行有效的分割调整,在上述变化过程中,这两个传统的法律部门虽然已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即公认的“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但行政法终不能放弃其命令与服从的方法及“国家权力本位”的精神,民法也终不能抛弃其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理念及追求个体效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因而二者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个经济关系的调整便渐感吃力而终至不能,必须要有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或公法、私法性质兼具的法域来补充原经济关系法律调整体系之不足,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了。尽管在经济法产生的根源问题上学者们的观点不尽一致,但主张国家干预论的学者丝毫不否认:导致经济法产生的国家干预是以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的。

法制史上,经济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演变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即古代诸法一体并统一于刑法阶段,近代民法、行政法分割调整辅之以刑法阶段和当代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协作调整辅之以刑法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反映了统治阶级在法律调整问题上所采用的不同思维方式:即古代朴素的整体观、近代机械的还原论和当代系统科学的思想。经济法现象的出现,标志着第三个阶段的开始。经济法思想扬弃了过去把经济关系简单地分为纵向与横向两种并分别交由行政法和民法独立调整的做法,把它们看作一个整体,主张对其予以综合、系统的调整,整个调整经济关系及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应相互协调和促进,形成整体的合力。前者把纵、横经济关系看作完全孤立、封闭的两个系统,简单地认为纵向+横向=经济关系整体;后者则把它们既分别视为一个系统,又看作整个经济关系这个更大系统的子系统,更强调二者的相互联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相辅相成”,(注: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页。)主张既要“以纵制横”,又要“以横制纵”,认为经济关系的整体大于其各组成部分(纵向与横向)之和,即经济关系整体=纵向+横向+纵、横间的相互联系。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纵向与横向的矛盾问题,对经济关系整体进行调整的法律整体的功能就会小于各相关部门法功能的简单相加。这也是经济法学强调要对纵、横经济关系的联系进行深入研究的原因。

有学者说得好:“经济法既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实行综合治理经济的法律部门,也是体现法制系统工程的法律部门,综合调整与系统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调整机能。”(注: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并指出,经济法的本质可从以下不同的侧面来揭示,即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平衡协调法”、“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法”、“社会责任本位法”、“以公为主、公私兼顾法”。(注: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3页。)这些本质特点是经济法完成其根本任务所必需的,同时也都体现了系统科学的整体性、有机关联性等重要原则和规律。

(二)从对经济法宗旨的揭示看经济法理论中的系统科学思想

经济法的宗旨是“社会本位”,这是经济法各种理论观点的共识。“社会本位”可理解为社会整体利益至上,体现为有利于每个社会个体维护和实现其合法权益的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对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等各种主体的权利(力)和物质利益、当代利益和未来利益的兼顾与协调。

笔者认为,经济法宗旨中的“社会”不是国家,也不是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等的简单相加,除这些内容之外,它还包括上述各利益主体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联系,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它还会越出国界,成为多个国家(地区)、多种因素构成的更大的整体。另外,它也不仅仅指当代的、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静态的社会,而且还包括发展中的、将来我们的后代还要生活于其中的动态的社会。因此,在这个“社会”中,既有“人际关系”,又有“代际关系”。这种理论不是对经济法宗旨的简单“过奖”,因为“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已被世界各国所肯定和接受。为实施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21世纪议程》(1992年),我国制定了世界上首部部级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1994年)。其第一批优先项目计划中的首位项目,就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定和实施》。”(注:王全兴、 樊启荣:《可持续发展立法初探》, 《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根本任务决定了它应该,并且其本质和特有的价值取向也使它能够在法律调整领域解决好可持续发展问题。

经济法的宗旨要求:在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要兼顾效率和效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的利益,既要保障每个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权利,又要维护整个经济领域自由竞争的公共秩序;国家的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如对计划手段和市场机制的使用、区域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均应符合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要求。一切经济行为都应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行为人应承担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任何主体,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应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整个社会长期的经济效益负责。在这个前提下去实现个体和局部的经济利益,并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部门法的宗旨是其本质、根本任务、价值取向以及基本原则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该部门法基本精神最凝炼的表述。因此,它同时又是该部门法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该部门法理论思想的最集中体现。经济法宗旨的上述内容,集中体现了系统思想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如“整体性”、“有机关联性”、“动态性”、“有序性”及结构与功能关系规律等的要求。实际上,“社会”本身就是一个系统科学的概念。经济法的宗旨也要求,在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制实践中,要自觉地运用系统科学的思想和方法。

二、在系统科学指导下对经济法若干理论问题的反思

(一)经济法的地位问题

部门法的地位,即部门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包括它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及其重要程度。研究这一问题,首先应有全局和整体的观念,把部门法作为法律体系这个大系统的子系统,从系统整体的功能和要求出发,结合它与相关部门法即其他子系统的联系,找准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最终目的是要使整个法学研究能为建设法制大系统的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因此不能带有狭隘的部门法偏见。如果必要的法律部门被人为地取消了,或一个部门法不能取得应有的地位以及取得了不应有的地位,那么这种理论就不能指导建成功能最优的法制系统,应该说这不仅是该部门法学研究的失败,而且是所有相关的法学学科的研究缺乏科学性的表现。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是系统内部元素间的协作关系,而决不能被看成是互斥关系。

经济法的地位,首先是它在由调整经济关系及其他相关社会关系的各部门法构成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本文主要从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相互关系中来探讨这个问题。

民法的主体平等、契约自由精神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内在和谐。此外,市场的繁荣必须要有个体的活跃,而“权”是其活跃的前提,“利”是其活跃的动力。因此以保护个体权益为目的的民法至关重要,没有民法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行政法主要调整国家在权力分配和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控权”与“限权”已成为当代行政法的根本任务之一。在行政权极度扩张的当今社会,没有行政法对其作出限制,市场经济就不会有健康运行的环境。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将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权力中本应属于企业的权利归还给企业是这一过渡时期的根本任务,依法行政显得更为必要。

然而,现代民法虽强调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但它在公法化的道路上不能走得太远,否则它就不是民法,就不能很好地完成其根本任务。所以,民法对个体权利的限制只能停留在上述原则规定的水平上,并因无具体的制度及规范作支撑而无法靠自身去实现。它无力解决公共竞争环境遭到破坏而最终导致整体及个体的低效率或无效率问题;行政法则因其根本任务及调整方法的限制,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只能以一种外在的力量发挥作用,对这一问题也爱莫能助。另外,行政法也不能根本解决政府对经济干预过多、管理方法不当的问题。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只能是一种缺乏具体制度或规范保障的原则,因为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法律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正是这两个重大问题的出现使经济法的产生成为必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宗旨使它能够平衡和协调各种主体包括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具体的法律或制度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民法的遵守“公序良俗”、“不得违公共利益”的原则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和规范;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它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使政府机关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有权必有责,其管理行为必须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出发,并以此作为正确、合理与否的评判标准。经济法还用各种经济责任制和法律责任来保证经济管理行为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从而为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提供具体的保障。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性,它的宗旨和本质以及它对对经济关系应该综合、系统调整的主张,都使经济法思想对经济关系的整体法律调整应该并能够起指导作用。也正因此,80年代初,就有学者指出,应在适当的时候,由经济法理论指导,制定一部能够统一调整纵、横经济关系的,效力仅低于宪法的“经济小宪法”,在其之下,各个调整经济关系的法,都可以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别调整各类经济关系。(注: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教程》,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年版,第42~43页。)目前,“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法受到了学界及立法机关广泛的重视。(注: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发展中的若干问题》,《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在这一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中, 经济法理论无疑应承担起指导或领导责任。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应有类似于“足球队长”的地位。

经济法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其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指导或领导作用:第一,对经济关系进行现实的调整,并因此影响相关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过程本身;第二,通过规定基本原则来指导相关部门法的立法和调整;第三,通过与相关部门法学理研究的合作,指导建立协调统一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有人认为“经济法属于‘二次调整’的法律,是对已经由传统的民商法调整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再次调整的法律”,类似于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注:参见王志勇:《关于经济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再思考》,《厦门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从系统的功能与结构的关系来看,最优的系统应该有且仅有其必要的元素,各元素之间只能相互合作而不能相互抵触,“二次调整”现象是法制建设中的败笔。正是由于这个原因,1875年生效的英国《最高法院审判法》已废除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之分,并明确在普通法与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注: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83页。)

(二)经济法的价值问题

价值一般可理解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作用或积极意义。(注: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4页。)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概念主要在三种含义上使用,可分别称为法的“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其中“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立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注: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1~282页。)笔者认为,法的目的性价值也可称为法的价值取向,而其他两种价值分别指法是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和法本身所具有的简洁、准确、严谨等特点,属于法的“工具性价值”,是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所以,研究经济法的价值,主要是要揭示其价值取向,这是它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的价值。

速度(效率)和质量(效益及更多物质保障的公平)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主要矛盾。作为国家经济政策贯彻实施主要保障手段的经济法,无疑应把它们作为确立自己价值取向的最高层次的决定因素。“效率”是个客观的概念,可分为个体效率与整体效率:“效益”有两方面的含义,即效果(体现为效率)及其给主体带来的利益,也可分为个体效益和整体效益:“公平”也可称为“公平观”,与效益一样,是个主、客观统一的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观具有多层次的含义,即基本需要公平、经济公平(包括机会均等和结果的对称性)和社会公平-在前两个层次公平的基础上,国家通过再分配,把不同个体收入和差距调节或控制在一个社会多数成员能够承受和接受的范围内。社会公平是最高层次的公平。(注:参见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0~151页。)经济法由其根本任务和宗旨决定,其价值取得中的公平因素应是社会公平(体现为整体的利益)。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时,应以促进整体的高效率和整体的共同获益即共同富裕为理想目标。也就是说,它把整体的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这种对经济法价值的认识符合系统科学的整体性原则。同时,系统还具有开发性和动态性,即系统总是不断地与其环境进行着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换并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的。系统的生存和发展是通过不断从其环境系统中吸取负熵来维持的。经济关系也是这样。例如,通过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能够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存续,并且会不时出现繁荣景象;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也在改革中不断地焕发出新的活力。因此,经济法还必须考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即经济关系存续和发展的环境问题。目前人们一般认为这个环境包括自然环境条件和自然资源条件,这是不够的,还应包括国家经济政策及其结果-经济结构条件等。如在产业结构、地区经济布局等方面要为未来提供可持续协调发展的条件。这也是系统思想对经济法应考虑的“可持续发展”的不同理解。

考虑到这个制约因素,经济法的价值就可表述为“整体的、长期的、对人类有益而无害的高效率”,或“整体的、长期的效益”。这里的“整体”也应作发展的理解。目前一般仅限于国家,将来还要发展成为全球。欧盟等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已体现了这一趋势。

但不能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取向。因为可持续发展只是决定经济法价值的多个因素中的一个,它强调的中心是经济发展的“可持续”而不是“效率”,以此为价值,经济法则沦为片面的“公平法”,而实质上,经济法是效益法,更强调效率。

还应指出的是,经济法价值是一个由多层次价值构成的系统,上述结论只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即经济法系统的价值。经济法系统要使其整体的最高价值得以实现,必须靠其元素-各个部门法及具体的法律、法规乃至规范对经济关系的实务调整。它们又具有各自不同的最高价值。如企业、公司法重效率;金融、保险法重安全;社会保障法重公平;国资法重效益;等等。下一层次的价值是上一层次价值(目的性价值)的手段性价值。只有同时对经济法各亚部门法、具体的法律、法规甚至具体的制度或规范的价值进行研究,才能得出对经济法整体价值的既完整又充实的认识。但是,经济法的最高目的性价值只有一个,不能将其亚部门法甚至具体法律、法规的价值或法所共有的一些工具性价值视为经济法的价值,如“安全”、“秩序”、“公平”、“正义”、“效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争议的焦点,目前主要又集中在经济法是否应该并能够调整部分横向经济关系上。因此,研究这个问题,应首先解决一个部门法能否调整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问题。笔者同意这种观点:部门法与各类具体的社会关系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即一种社会关系可以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注: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27页。)

从系统科学的观点来看,系统各元素总是相互关联的,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彼此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共同或分别作用于系统的对象之上。其中,分别作用也是以各元素间的联系为前提的。对于法制系统来说,各部门法(子系统)间应相互配合,包括它们在总的原则指导下对各部分社会关系进行分别调整。但仅此还不够,还必然包括有时又共同对某种社会关系进行综合调整。当然,由于各部门法宗旨不同,其调整的目标、层次、角度、程度及方式等均有所不同。一种社会关系由几个部门法调整,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往往是必需的;一个部门法调整多种社会关系也是如此,刑法就是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既调整横向关系又调整纵向关系的法律部门。把相互联系的几个对象和相互联系的解决问题的几种手段看作一个整体(系统),正是系统方法的精髓。

本文无意否定部门法及其调整对象划分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笔者只是想说明,有必要允许一定程度上模糊性的存在。部门法及其调整对象之间往往有部分程度不同的交叉,只能“界定”而无“界线”。

经济法因纵、横经济关系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传统部门法无法继续对其有效地分割调整而产生,其历史使命就是要解决好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这一新出现的重大矛盾问题。因此,它必须有整体性的思维和综合调整的方法,它在实际调整过程中也必然涉足传统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即已构成大系统之子系统的纵、横两种经济关系。

1.纵向经济关系应完全由经济法来调整

当代国家的管理应分为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由此产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和经济管理关系应分别由行政法和经济法调整。

首先,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化:经济关系运行的范围由地区至国家至全球,显著扩大;经济运行的形式由实物形态(有形)至价值形态(形)发展,目前以无形形态为主,知识经济将逐渐成为经济的主流;生产力及经济的发展由低速度至几何级加速度飞跃;经济运行节奏由慢至快现已远非过去可比……这些变化使经济管理的决策要考虑更多且瞬息万变的信息,决策越宏观需要处理的信息就越多。决策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形成和实现;否则会因不合已变化的形势而失效。这样,“生产队长分工”式的、以命令与服从为手段的行政管理是不能胜任的,即经济的“行政管理失灵”。

其次,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轨及公有制观念的突破,使经济生活中主体及其经济利益日趋多元化和平等化,国家日益成为社会利益主体中平等之一元;各种利益的增减主要通过市场规律的作用来实现,对经济生活的管理必须由“国家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管理者虽仍是国家,但它应是整个社会各种利益主体的代表而不能仅反映自己的利益,管理的方式也应由“管制”、“控制”转变为“调控”或“协调”,行政管理是不能满足这种转变要求的。

不能放弃对经济的国家管理而将其完全交由市场自由调节。社会化大生产一方面要求有生产力诸要素配置的更大自由,另一方面又要要求加强超然于市场主体之上的公共权力的管理。这种权力只能由国家行使。经济管理从行政管理中独立出来后,必须尽快形成一套有效的程序和方法,经济管理必须考虑它与市场机制的关系问题。因此,管理中的决策本身就含有市场机制的制约因素,由此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本身就含有横向的因素,纵向关系在运行时又要受到横向关系的再次制约(其运行内容就是制约后者并受后者的制约)。所以说,纵向经济关系受到的横向经济关系的制约是从内在到外在、内外兼有的。因此,行政管理失灵导致了对纵向经济关系的“行政法调整失灵”。

2.部分横向经济关系也应由经济法调整

横向关系如果不制约纵向关系,就会导致纵向关系的专断(如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前),从而最终失去其自身存在的条件;纵向关系如不制约横向关系,则无存在的必要(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横向关系会破坏其自身运行的环境并最终灭亡。实际经济生活中,不管是否承认,纵对横的制约已遍及每个领域,市场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个体意志与社会整体的意志(体现为国家意志)协调的结果,只是在不同的行为中后者在量和力度上有所不同。但是,将国家经济管理只视为对市场个体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认识。当代国家的经济管理,更多的是为市场主体服务,为其追求个体效益的最大化创造更好的环境。所以,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用“调控”、“管理”来表示更好,而“干预”一词,不论作何解释,都免不了让人产生“外力管制”、“干涉”的联想,它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政府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否定评价。

上述情况说明,纵对横的制约也是内在、外在都有的。经济关系的这种变化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单独调节“失灵”和民法不能单独调整全部横向经济关系的根本原因。

横向经济关系又可依其与纵向关系联系的密切程度分为两部分:与纵向关系相互作用较直接的由经济法调整或由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与纵向关系相互作用间接的由民法调整。从形式上看,前者一般是宏观的或有关影响整体利益的主要产品和服务的横向关系。当然,这一标准也是相对的,因而民法与经济法在这一领域既有分别调整,又有共同调整。

系统科学理论范文第4篇

摘 要:供热运行远程监测网络系统是采用先进的测控手段及可靠的通信技术,利用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方式对供热系统的热用户室内温度和锅炉房及换热站的运行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进行测量及远传,实时对整个供热系统进行跟踪监测和网络化管理。不仅可以全面掌握整体供热系统的运行状态,还能快速准确地反应故障报警信息及对运行数据进行分析统计,为供热管理部门提供准确有效的重要数据,实现供热管网的平衡调节,极大地提高了供热系统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是供热企业实行科学化管理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供热远程监测网络化 科学管理 途径

1 供热远程监测网络化是供热科学发展的必然

以往在采暖供热期,供热管理部门很难及时了解和掌握住户室内温度情况及变化规律,随着天气的变化和室内温度的变化对供热参数进行相应的调整。用户室温的获取和调控方式显得非常滞后和被动。另一方面对于超标准供热区域也不能及时进行调节,导致能源大量浪费和供热质量问题。如何实时地掌握住户室内温度情况和相互之间室内温度的不一致程度(区域之间、楼栋之间、单元之间)。并根据其变化趋势提前做出供热运行的相应调整。使其即保证用户室内温度达标,又能做到热尽其用,节能降耗,降低供热运行成本。“供热运行远程监测网络系统”,能够解决供热运行中实时掌握热用户室内温度这一难题,同时也解决了各换热站及锅炉房运行参数的远程传输,保证了用户供热质量和热源运行工况的整体统一。

2 远程监测网络系统构成

该系统主要由监控中心、锅炉运行数据采集系统、一次网运行数据采集系统、换热站运行数据采集及远程传输系统、室温远程传输系统所构成。

2.1监控中心由监控主机、总线适配器、LED显示屏、监控软件及服务器软件组成。在监控软件的控制下,接收来自各个数据采集系统的数据,并进行存储处理后送给CRT显示器和LED显示屏进行显示。在服务器软件的支持下,远程客户可以通过internet网络访问服务器,对各系统的实时参数及历史参数进行查询。

2.2锅炉运行数据采集系统由传感器、DTU模块组成,可采集排烟温度、炉膛负压、出水温度、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由传感器输出的信号经DTU模块采集处理后送给监控中心。

2.3一次网运行数据采集系统由传感器,DTU模块组成,可采集供水温度、回水温度、供水压力、流量等数据。由传感器输出的信号经DTU模块采集处理后送给监控中心。

2.4换热站运行数据采集系统由传感器、数据采集器、RTU远传模块及公共电话网组成。可采集供水压力、回水压力、供水温度、回水温度、流量。传感器输出的信号由数据采集器进行处理后送给RTU远传模块,再通过公共电话网送给监控中心。

2.5用户室温远程传输系统由远程测温机和公共电话网组成,由远程测温机测得的室温数据通过公共电话网送给监控中心。

3 远程监测网络系统的主要功能

3.1 实时采集锅炉运行数据、一次网运行数据、换热站运行数据。

3.2整点或实时远程传输热用户室内室温数据。

3.3存储、打印实时数据报表、历史报表、实时曲线、历史曲线。

3.4运行数据超限报警。

3.5系统网络化设计,支持远程访问及数据浏览。

4 远程监测网络系统的软件设计

本系统软件设计采用VC++、VB为编程平台,使整个系统具备良好的人机界面,操作直观、简便、并且灵活性强的特点。

系统软件由监控软件和服务器软件两部分构成。

监控软件包括:室温数据采集程序、换热站数据采集程序、锅炉数据采集程序、数据库管理程序、图形和曲线处理程序。

服务器软件包括:Web服务器程序、数据库接口及管理程序,报表曲线处理程序。

5远程监测网络系统的结构特点

5.1供热运行远程监测系统由分站(设在热用户、换热站)、主站(设在区域锅炉房、热源厂、分公司)和监测中心(设在主管部门)组成。分站的数量可根据换热站数量设置,用户端分站依据所需热用户典型温度监测点选取,构成热用户室内温度采集样本。

5.2各分站由高精度温度传感器按采样间隔对采集到用户室内温度或锅炉房、换热站运行参数,进行处理后,通过电信和移动网络平台传输到主站。

5.3主站对接收到的各分站的用户室内温度数据进行存储和温度显示,自动绘制温度曲线,并可对历史温度数据或温度曲线进行查询及打印。

5.4系统主站和各分站构成区域性供热运行远程监测系统。同时上级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络将各主站系统汇集,构成本级供热管理监测中心。

5.5该系统具有远程客户功能,只要安装一套管理监测设备便可随时掌握应用该系统的各区域性中心站远程监测系统的监测情况及随时采集相关分站站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或锅炉房、换热站运行参数。各系统中心站均可与互联网连接,并作为独立服务器随时接受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h程访问。管理者做到足不出户既可真实地掌握整个区域的真实供热效果,实时监测重要系统设备的运行工况。

5.6该系统具有数据传输稳定可靠,不受距离限制,用户采样点可随时增减和灵活变动,且安装简便和无须调试,可以方便地进行网络化管理,以及初投资少、运行维护费用低的特点。

6 供热远程监测网络系统的推广使用

近年来,在省市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深度开发和大面积推广,由原来的单一监测供热期住户室内温度,变为与运行参数同步监测,彻底解决了换热站地点分散,运行调度迟缓,管理部门与用户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在公司总部建立供热信息网络监测中心,形成覆盖全公司供热的三级供热信息监测网络。

7应用该网络系统的几点收效

通过应用该系统对样本热用户室温进行全天候的监测,以及换热站锅炉房运行参数的远传管理,可以带来以下几方面的收效:

7.1通过具有代表性的热用户室内温度采集样本所反映出的情况。可以将供热指标(18℃)参数真正进行实时量化管理,无论天气如何变化,均能做到按标准供热,在供热管理中发挥“眼睛效应”,由过去的“看天烧火”变为真正意义上的“看室温烧火”,有被动管理变为主动管理,拉近管理者 热用户的沟通距离。

7.2通过观察各搂栋室温样板监测点的温度数据,可以及早发现系统水力工况的平衡情况,随时进行调整。消除冷热不均现象,做到热尽其用,实现节能降耗。

7.3可以随时掌握热用户的室温变化,及时进行供热负荷的调整,使住户的室温始终保持平稳的温度曲线。同时也可通过查询温度变化曲线,为监督供热质量提供科学、可靠的考核依据。热用户也可以椐此来及时反馈信息,维护自己用热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针对目前供热管理的需要和应用“供热运行远程监测网络系统”的实际效果,综合系统工程造价、维护费用、节能降耗收益、管理水平的提高、供热质量的保证等多方面因素,建议在供热行业推广使用“供热运行远程监测网络系统”。它将对供热管理的科学化与供热质量的及时反馈提供可靠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系统科学理论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系统科学;系统科学哲学;论纲;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4)05-0070-06

系统科学哲学的研究是系统科学相关研究的思想基础。系统科学哲学不同于贝塔朗菲、拉兹洛等人提出的系统哲学,从学科定位看,前者属于具体科学哲学问题的探讨,后者属于自然哲学的探讨,也有学者把二者等同对待。[1]论纲可以成为系统科学哲学展开研究的重要框架,苗东升曾经做过相关研究[2]1820,从国际视阈看尚显不足。随着近些年来系统科学的高速发展,系统科学哲学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将在国内外系统科学研究差异比较[3]的基础上,从一般哲学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方面系统阐述系统科学哲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尝试为系统科学哲学的研究提供研究纲领。

一、系统科学哲学之本体论

系统科学哲学本体论的研究是以一般哲学的本体论研究为基础的。“本体论”这一范畴最早是由德国经院学者郭克兰纽首先提出来的,他将其解释为“形而上学的同义语”[4]35。简单来讲,本体论是“研究存在的理论”[5]6667,“是对是、存在和实在的最一般的学科或研究。 这个术语的一个非正式含义是指,……即哲学家思考世界由什么构成。……但是,更正式的含义,本体论是通过确定所有本质范畴和阐明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表征实在的形而上学方面。”[6]2122 “本体论的首要任务是提供范畴的详细目录,即实在的最一般分支。”[6]23

系统科学哲学之本体论研究比一般哲学本体论研究要具体一个层次,或低一个层次。系统科学哲学本体论研究从系统科学基本范畴开始,涉及系统及其系统的关系性存在本身的问题、系统演化与生成问题,以及对系统科学的元研究等问题。以哲学上的本体论范畴为基础,本文把系统科学哲学之本体论的研究内容总结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系统科学基本范畴或“语词系统”。吴彤在复杂性科学研究中,提出学术研究应该从基本概念开始的思路,他认为对于复杂性科学或非线性科学的研究应该从复杂性、非线性的概念或含义开始。[7]系统科学涉及范畴很多,尤其是在不同学科中又存在不同含义。库恩后期试图在某种程度上用“语词系统”代替其有重要创建但富有争议的“范式”范畴,对系统科学语词系统的研究,是作为范式的系统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库恩意义上的科学革命就是用一套新的语词系统代替原来旧的语词系统。[8]金吾伦对库恩语词系统的主要性质进行过总结,总体上说就是“由一套具有结构和内容的术语构成;诸术语构成一个互相联系的网络。一本辞典就是具有一套特定结构的词汇”[9]。系统科学范式已经逐渐形成[10],一种新的语词系统将逐渐代替经典科学的语词系统,最明显的体现就是诸多系统科学范式下的术语或范畴开始出现并逐渐代替经典科学的诸多范畴。Flood和Carson在系统科学研究中,简要介绍了61个系统科学范式内的术语和概念,如组织整体、关系、反馈、输入、输出、环境、开放系统、内稳态、熵、适应性、控制论、黑箱、正反馈、负反馈、整体论、系统方法论等。[11]521Ackoff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认识到了“系统”这一概念在当今科学中的重要地位,他试图建立起一个系统概念的系统,在他的体系中,主要介绍了11种系统类型、4种系统变化、11种系统行为类别,另外,他还对系统及其元素之间的关系、适应性和学习、组织等涉及的共32个范畴或术语进行了系统探讨。[12]吴彤也对系统科学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1314]语词系统的研究是伴随着系统科学发展而发展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术语或范畴的扩展;二是术语或范畴之间组成的网络关系的发展。

第二,系统的存在状态及其特征。这里的系统包括贝塔朗菲提到的“实在系统和概念系统两类”。[15]460国外诸多学者都在这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贝塔朗菲对系统的界定以及对系统特征的研究[16]、拉兹洛《系统哲学引论》中第一部分“一般系统论”的探讨[17]、邦格的科学唯物主义以及系统本体论的探讨[1819]等都属于这方面的研究。国内也有诸多学者对系统进行了研究,如等人的《现代系统科学学》的第一部分“基础系统论”基本上都属于这方面的研究[20]3165;苗东升在《系统科学大学讲稿》中对系统的概念、系统的结构、系统的环境、系统的功能、系统的属性、系统的形态与状态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说明,比较全面地介绍了存在的系统的状态及其特征。[21]系统的演化也是系统的重要存在状态,所谓系统的演化,“包括系统的孕育、发生、成长、完善、转化、消亡等”[22]42。演化特征是系统科学区别于经典科学的重要特征,因此,对系统演化特征的研究也是系统科学本体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对系统的存在状态及其特征的研究为系统科学哲学的探讨提供了现实材料,同时它也是系统科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逻辑前提。

第三,系统科学的元研究。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系统科学的学科定位、系统科学的存在状态、系统科学的发展演化、系统科学的理论体系等。诸多国内外系统科学研究的学者几乎都涉及了这方面研究,只是研究视角、问题不同。几乎每本系统科学著作在开篇或第一章都会直接涉及这方面的内容。自钱学森以来,诸多国内外学者都构建了自己的系统科学理论体系,这些研究都属于该方面内容。Gigch在20世纪80年代初做的系统科学分类学研究也是这方面研究的重要代表,他以系统科学主要关注的问题为出发点,依据两个不同的标准对系统科学进行了分类学研究,把系统科学分为理论本体型、应用本体型、理论概念型和应用概念型四种不同类别,并对应着不同的系统理论类型。[23]179191当然,在这个方面,对系统科学各论,如一般系统论、控制论、耗散结构理论、混沌学等相关学科存在状况的研究,也属于系统科学哲学本体论研究的范围。

二、系统科学哲学之认识论

认识论是由“苏格兰哲学家J.F.费利尔在《形而上学原理》(1854年)一书中首先使用的”。[4]719在《剑桥哲学辞典》中对认识论进行了明确阐述:“认识论:知识和辩护的本质的研究;具体说,是对知识和辩护的(1)定义特征、(2)存在的条件和来源、和(3)限制的研究。这三个范畴代表了传统哲学三个方面的争论:知识和辩护的分析、知识和辩护的来源(如唯理论和经验论)和关于知识和辩护的怀疑论的生存能力。”[24]273“认识论试图解释知识和理性信仰的本质和范围。它的范围也包括阐述和评价各种怀疑论结论的论据。”[6]270徐向东把传统认识论的研究归结为五个问题:分析问题、划界问题、方法问题、怀疑论和认知辩护问题以及价值问题。[25]简单总结为一句话:认识论回答认识或知识如何可能,主要探讨作为存在的认识的本质及发生、发展的规律,以及对认识的辩护等。

系统科学哲学之认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系统科学知识如何可能的问题。这里的知识主要指系统科学科学学科(钱学森等人称之为系统学)的知识,也包括技术学科和工程学科。系统科学哲学认识论的建构论转向使其在研究内容方面明显区别于经典科学。系统科学的认识论研究在学科内部具有重要地位,甚至Gigch直接把系统科学称之为认识论领域的学科。[26]对于该问题的探讨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系统如何可能。系统的存在是系统科学知识可能的基础,因此对于该问题的探讨是系统科学之认识论研究的首要内容。和经典科学的研究类似,国内外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也主要存在两个对立的观点:实在论与建构论,部分观点处于二者之间。实在论观点认为,系统客观存在于现实世界,系统科学是对现存的系统进行研究的科学。部分国内外学者坚持实在论观点,国外较有代表性的是加拿大系统哲学家邦格,他认为:“每个事物都是系统或系统的成分。这一原理对具体事物和观念都同样适用。原子、人、社会以及他们的成分和由它们所组成的事物都是这样。”在他看来没有孤立的事物,“世界是系统的世界”[18]1120。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系统观也是典型的实在论观点。国内学者中,大多数都持实在论观点。如苗东升认为:“现实世界中系统是绝对的、普遍的,非系统是相对的、非普遍的……一切事物都以系统方式存在”[22]22;许国志等人编辑的《系统科学》也持这样的观点,认为“系统是一切事物的存在方式之一”[27];另外,李曙华[28]、[20]、邹珊刚[29]等人的著作也都是建立在实在论基础之上。持建构论观点的代表人物是Klir,他认为:“所有系统都是人工抽象物。它们不是自然呈现给我们被我们发现的,而是我们通过我们的感知和精神能力在经验领域内的建构。要求与真实世界对应的系统概念是虚幻的,因为没有办法核实如此的对应。除了通过经验以外,我们没有机会接近真实世界。”[30]88,[31]Bhola同样认为系统“边界”不是先验存在,而是被系统思考者在主观内容上为了专门的需要建构起来的。[32]Boulding认为:“系统没有必要与我们周围的真实世界相联系。它研究所有从任何具体情景和经验知识中抽象出来的可以想象到的关系。”[33]当然,除了坚持这两种观点的学者以外,还存在大量学者像哲学认识论研究一样行走在实在论与建构论之间,本文不再多述。总之可以说,对该问题的回答,两种观点并行,国内实在论观点占优,国外建构论观点占优。

第二,系统科学知识如何可能。知识如何可能的问题是哲学认识论的核心问题,当然在系统科学哲学这里也必然是一个重要的需要探讨的问题。哲学认识论对于知识如何可能的探讨是不区分经典科学与系统科学的,但是以前哲学探讨所针对的或主要使用的基础性资料都属于经典科学知识。无论是从知识本身的特征还是从知识的获得途径看,系统科学知识相对于经典科学知识都发生了重要变革,这必然为系统科学知识如何可能的问题提供新的材料。系统科学知识的出现和发展必将改变传统认识论中的某些观点,同时,也使新的认识论观点成为可能。国内外对该问题的具体研究现在还比较少,日后有待研究的进一步展开和深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同样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实在论或建构论,以及行走在二者之间。在经典科学界,实在论观点明显占据主体,但是,在系统科学界则明显不同,建构论已经逐渐成为了系统科学界的主流观点。[30]对系统持实在论或建构论观点的人基本上对系统科学知识持相同的观点。在系统如何可能问题的探讨中已经对主要代表人物进行了说明,不再重复。国内系统科学界大多数学者都坚持实在论观点。对于系统科学知识如何可能持建构论观点的人除了上文提到的Klir以外,Vmos也是系统科学建构论的重要代表。[34]总之,对于该问题的回答构成了系统科学哲学之认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

第三,系统科学的认识如何可能。认识如何可能是对系统科学认识本身的探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主要研究认识自身,认识的本质、结构、过程等。系统科学哲学认识论的这部分研究内容即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基础上对系统科学认识进行哲学探讨。苗东升系统科学哲学论纲中的认识论即是在这个方面的研究。[2]1820系统科学的认识过程相对于经典科学的认识过程而言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它不再依托传统的获取知识的模式――“观察―归纳”或“假说―演绎”。系统科学认识模式逐渐转化为哲学思辨、系统仿真建模等方式,如一般系统论就是通过哲学思辨获取系统的相似性或同型性,从而建立系统的一般理论;控制论也是通过思考动物与机器的结构同型性或相似性而创立的理论。正是由于系统科学认识方式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因此必然要求对系统科学的认识进行专门探讨,通过对认识的结构、认识的过程、认识的方法等的深入研究洞悉系统科学认识的本质。这种研究不仅可以推进系统科学认识方法的发展,进而推进系统科学理论和方法的进步,还可以反过来影响哲学认识论的发展。系统科学认识论相对于一般哲学认识论而言,更加接近具体科学,必然为更一般层次的哲学认识论的发展提供重要例证,推进哲学认识论的发展。国内外系统科学界对这个方面的研究都不是太多,且有待深入。国外系统哲学界基本上不在这个视角上进行探讨,但是他们在系统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中渗透着诸多这方面的内容。国内这方面的研究也不是太多,李建中对系统认识论的研究属于这个方面,他在比较了黑格尔、马克思的认识论基础上对系统认识论进行了一定探讨。[35]苗东升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初步探讨。[2]1820,[36]在这一角度上,系统科学认识论与方法论的研究存在诸多交叉之处,某种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对认识过程的研究事实上就是对认识方法的研究。因此,这方面的研究可以成为沟通系统科学哲学认识论与方法论的桥梁。

从系统科学哲学认识论的发展和研究内容、问题来看,它并没有带来认识论领域的根本变化,只是为认识论的研究增加了新材料、提出了新问题。或者说它并没有带来认识论模式的变革,只是改变了不同观点在认识论中的地位。系统科学认识论的研究会伴随着哲学认识论的研究永远进行下去,也许人类理性永远无法得出确定性的结论,正像哲学也许正在做一件注定失败的事情一样。[37]

三、系统科学哲学之方法论

一般来讲,方法论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学说和理论”[5]8。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科学哲学界关于方法论的研究出现了一股新趋势,主要表现在冲破对科学理论静态的逻辑分析,从而把对方法论的研究同科学发展史联系起来,如波普尔、库恩、拉卡托斯和费耶阿本德都试图从方法论角度说明科学理论的革命和发展。[4]205在《剑桥哲学辞典》中给出了一个兼容以上但更偏重于后者的论述:“方法论是科学哲学的一个分支,它与知识论密切相关,探究科学达到关于世界的预置真理的方法和批判性地探究这些方法的基本原理。在科学中理论被承认的问题,证据和假说之间确证关系的本质,科学断言能被观察数据证伪的程度等这些问题都是方法论所关注的问题。”[24]700总之,在当今科学哲学界,方法论在两种含义上被使用:一是论“科学研究的方法”,即对科学研究方法的研究;二是科学的规范性研究。从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到培根的《新工具》,以及国内李志才等的《方法论全书》、吴彤的《自组织方法论研究》、黄欣荣的《复杂性科学的方法论研究》等都是在第一种含义上使用方法论的。第二种含义是知识如何获取或为获取的知识进行逻辑辩护。从波普尔、库恩,到拉卡托斯、费耶阿本德等都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

系统科学哲学之方法论即是以系统科学方法为研究对象,探讨获取系统科学知识的路径及其特征。“系统科学首先具有科学方法论的意义”[2]1820,进一步讲,系统科学就是一门方法论性质的学科。[20]13,[23],[29]1,[3840]Klir把系统科学方法论看作通常意义上一门学科三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之一[41],Flood等人也提到“系统科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是通过方法论把它的概念应用到当今的解决问题、计划和决策当中”[11]5。国外系统科学界探讨的系统科学方法论主要涉及硬系统方法论、软系统方法论、批判系统方法论等,但主要是介绍解决问题的方法,而非对方法进行系统的哲学研究;国内相关研究刚刚展开。本文把系统科学方法论的研究内容总结为以下四方面:

第一,系统科学方法的具体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方法论的核心内容是论方法,因此,对系统科学方法具体内容的探讨就成为了系统科学方法论的首要也是基础性内容。从时间顺序来看,系统科学方法的内容可分为三个阶段,传统系统科学方法(一般称老三论时期的系统方法)[42]、自组织系统科学方法[43]和各种系统思考方法。系统科学方法之间的关系、方法体系即分类学探讨是该部分的第二个研究内容,即以具体方法的研究为基础系统梳理系统科学各种方法之间的关系,并尽可能建立起系统科学方法体系。国内外对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方法相互关系的研究相对比较深入,但是对于所有的系统科学方法而言,这方面的研究还刚刚起步,国内外少有系统研究。把系统科学方法论内部方法的相互关系进行过初步分析,划分了三个层次:“系统科学方法论原则”;“以各种理论为出发点的各种认识系统规律性的方法,处理系统一般问题的方法”;“针对某类具体的系统问题的方法”。[20]613614对系统科学具体方法的分类学研究为方法论的后续研究提供了体系化的研究对象。

第二,系统科学方法的性质、特征及其原则。系统科学各方法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构成一个有机体系。对这些方法的性质、特征以及原则的探讨有利于更全面地认识系统科学方法的整体特征,有利于系统科学方法的普遍运用,也使得系统科学方法自身更加系统。魏宏森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时候就对“系统科学方法论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系统科学方法论具有的特征[42]6470,但是笔者认为,作者所谓的特征应该是系统科学方法的特征而非方法论的特征。当前学界诸多对系统科学方法论性质、特征和原则等的研究事实上都是对系统科学方法的相关研究,对方法的研究恰恰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吴彤在具体阐述自组织方法的基本内容基础上研究了自组织方法论的几个重要特性[43],朴昌根对系统方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简要总结[44],Laszlo对系统哲学方法论的原则以列表的形式进行了说明[45]。对系统科学诸多性质、特征等的研究对于方法的实践应用以及方法论研究都能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第三,系统科学方法论的元研究,即系统科学的学科地位、特征及其哲学意义。这部分内容属于系统科学方法论的元研究,即对系统科学方法论自身进行的研究。系统科学方法论是以哲学上的方法论为基础,区别于经典科学方法论发展起来的理论体系。系统科学方法论学科地位的研究涉及其与系统科学哲学、系统科学的具体科学之间的关系,认清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对于系统科学的整体发展大有益处。所谓系统科学方法论的特征是指与经典科学方法论的差异,深入理解两者的差异才能从根本上弄清系统科学方法论相对于经典科学方法论所引起的革命性变革所在。对这种变革的探讨是系统科学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对系统科学方法论学科性质的认识反过来会促进系统科学方法的发展和完善。总之,对方法论的元研究至关重要,Warfield认为,科学由两部分组成,“主体”和“方法论”,他认为:“没有方法论的主体就像没有身体的脑袋;没有主体的方法论就像没有脑袋的小鸡,在血腥的牲畜棚里戴着枷锁扑腾。”[46]

第四,系统科学知识是如何获取的。以系统科学知识为对象的方法论研究在学术界尚未引起重视。传统科学哲学主要就是探讨方法论问题,从孔德等人的实证主义到波普的证伪主义,再到库恩的范式理论、费耶阿本德的反对方法等都是为知识如何获取提供理论辩护,但是他们的理论主要针对的是以实在论为认识论基础的经典科学知识。对于部分坚信实在论的系统科学家而言,传统科学哲学的方法论虽然存有诸多争议但依然适用。系统科学认识论方面的建构论转向必将引起方法论的重要变革。以建构论为基础的系统科学知识如何获取,或者说是否存在获取这种类型知识的原则或方法就成为了系统科学方法论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笔者认为,由于系统科学知识及领域的特殊性,相关的方法论研究前景广阔,甚至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复苏传统科学哲学,笔者将另文专门探讨该问题。

四、结语:研究纲领的一致性

正像哲学上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具有内在统一性一样,系统科学哲学之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研究也具有明显的内在统一性。本体论的研究提供“是什么”的问题,即系统、系统科学以及系统科学知识是什么的问题;认识论回答系统科学知识“如何可能”的问题,为获取系统、系统科学知识的合理性进行辩护;方法论的研究提供知识“如何获取”的问题,即获取知识方法的研究。这种内在统一性,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系统科学哲学乃至具有跨学科统一性的系统科学的发展。系统科学哲学除了以上三方面主要内容之外,还包括其他一些哲学问题的探讨,如系统科学价值论、系统科学引起的观念变革、系统科学及其技术与社会的关系等问题。对所有相关哲学问题的探讨必将加深对系统科学理论、方法及其技术成果的认识,同时推进系统科学哲学的研究进程,为哲学知识论的探讨提供重要的基础原料。诸多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形成一个正反馈回路,最终推动系统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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