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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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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第1篇

一、引言

针对医学院校专业性比较强、医学基础雄厚的学科优势,医事法学不可避免地存在专业面窄、影响面小的尴尬处境。尤其是在医学院校的大背景、大环境下显得尤为突出,从沈阳医学院医事法学专业开设的情况看,存在着专业发展环境、前景问题以及专业课程设置问题。第一,专业发展面临的环境不利主要是与一直以来传统法学教育忽视医事法学教育的因素有关,政法院校囿于医学的专业化。不具有开设医事法的能力;综合性大学具有这种能力,但目前国内没有几所开设医事法学专业,造成医事法学只能在医学院校开设,这就割断了与法律界的天然联系。加上起步晚、专业开设时间短,造成医事法专业社会影响小,很多法律实务部门根本不知晓该专业状况,甚至对该专业的存在也一无所知。从而限制了医事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也导致医事法学专业缺乏应有的社会认同。第二,专业课程设置比较混乱。医事法学的高度专业化和学科交叉融合的特点,使得专业培养的模式也各不相同。有4年制本科、5年制本科。也有6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授予的学位也不相同。有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本文由收集整理,有授予医学学士学位,还有同时授予医学和法学双学位的。这造成课程体系上参差不齐,医学和法学课程比例不一,缺乏统一、科学、有操作性的培养方案。

二、医事法学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培养扎实的医事法学教学队伍医事法学专业需要既懂得医学叉熟悉法学的复合型师资队伍。大多数院校都存在医事法学师资队伍薄弱的尴尬,很多教师不能两者兼备。目前医事法学专业专职老师大都是法学专业毕业,懂医学的很少。即使是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的老师,都缺乏临床经验,存在很大的不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是不懂医学或缺乏临床医疗经验。老师说不清医学问题或缺乏将医学和法学较好融合的能力,从而影响教学效果。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医事法学教师队伍成为当务之急。目前的解决方法是:(1)在法学院校招收医学本科专业毕业的法学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这些人都有一定的经历,懂得医学,也系统学习了法学知识,但这类人很少,有些毕业后就没有从事一线医疗工作。(2)聘请一线临床医生、各科室负责人或已经退休的老教授为客座教授,定期做专题讲座。他们临床经验丰富。对医疗一线有长期积累的心得体会,让他们结合工作实际,将医院各部门和本科室的主要工作流程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作具体、详尽的讲解。会极大丰富医事法的教学.而这些内容恰恰是医事法学习的重点所在。(3)对于缺乏医学知识的教师,由学校给予必要的支持,采取跟班上课的方式,进行长期系统的医学知识学习,边教学边提高。当然,相对与医学知识而言,对相关涉医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也是相当重要的,也是更为迫切的,这对于受过专业训练,有法学方法和法学思维的老师来说,更显出专业优势。

第二,设置合理的医事法学课程体系。医事法学专业课程设置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医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比例到底该是多少?从笔者所在院校医事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来看,法学课程和医学课程必修课比例是17

:14,其他院校课程设置比例也大致如此。法学类课程一般是l4门核心课程加专业课程如卫生法学、医事法学、卫生监督学;医学类课程有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传染病学、护理学等。从课时来看,法学类课时总计990学时左右,医学类课时总计660学时左右。课时比是3:2。这种课程设置体系是目前大多数院校采用的模式,应当说还是合理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医学知识应掌握多少,深度应当多少不易把握,学生常常抱怨医学课程讲授浮光掠影,不够深入。医学实习时间安排少,不能将医学和法学较好地融会贯通。二是法学核心课程偏多。专业相关课程偏少。法学课程除了14门核心课程外,在医事法方面只安排了3门课,还是否应当进一步拓展,向专题化方向努力。比如医事法学70学时,卫生法学70学时。而一门

卫生法学涉及了接近18类医事部门法,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献血法律制度、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精神卫生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食品卫生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化妆品卫生法律制度、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执业医师法律制度、妇幼卫生与计划生育保健制度、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等。在70学时内,把这么多法律制度讲彻底、全面,这是很难做到的。专业课程偏少的解决方法就是多开专题比如沈阳医学院计划开设有“医学治疗与法律”专题,主要关注临床治疗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人类生殖、家庭与法律”专题,主要关注与人工生殖相关的法律,包括人工授精、代孕以及堕胎等问题;“死亡与法律”专题,主要关注涉及死亡、安乐死、器官捐献等方面;“药品与法律”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4期)专题,主要关注药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包括药品生产、药品的临床试验、替代疗法等。这些专题题材新,紧扣医学发展的前沿问题,可以大大起到深化课程的作用。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预防接种;补偿性质;行政补偿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法律性质

有的学者认为,一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涉及强制医疗关系,不应由国家承担责任,理由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未利用职权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属于无过错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①既然是强制医疗关系,政府为何不承担责任,如果受种者不接种疫苗,未必会产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严重后果。

一些学者认为,“无过错行为”,实际上行为人不存在过错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②政府、接种者、疫苗生产企业、受种者均无过错行为,按照上述理论,政府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种者积极履行国家法律的义务,由于异常反应造成身体损害,政府、接种者、疫苗生产企业无过错且不承担责任,受种者的损失将如何救济?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③应具有行政补偿法律补偿性质的特征。首先,预防接种是行政主体(主要指政府)基于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等公共利益需要的目的④。其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政主体通过授权接种者对受种者实施疫苗接种,实质上是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再次,受种者因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接种疫苗造成身体损害后果,且接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在接种造成损害后,受种者应当有依照法律规定得到国家行政补偿权利,同时,行政机关应当有予以补偿的法定义务。通过全体公民接种疫苗的方式,保护社会大多数群体的公共利益,为了弥补个别受种者的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行政补偿责任。

二、人权理论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法律性质的现实理论基础

有学者认为,所谓基本人权,是指人类中的“人作为人”和“把人看作人”的属性伴随并不因其社会身份、地位、民族、财产和实际能力(如水平、才智、见识)不同而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的普遍的基本权利。⑤有学者认为生存权是指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等。⑥任何一种疫苗都需要经过多年的反复试验,由于人类的认知能力有限以及每名公民个体自身免疫能力的差别,疫苗无法满足每一个群体的需求,即使百万分之一的异常反应率,但对于造成异常反应损害后果的任何一个受种者个体来说,100%必将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甚至丧失生命。生命健康权是人作为人生存的基础,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内容之一,若无法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就无法保障其他权利。

三、社会契约论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行政补偿性质的社会基础

社会契约论:“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谁要达到目的也就要拥有手段,而手段则是和某些冒险、甚至于是和某些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在必要时就应当也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而且公民也不应当自己判断法律所要求他去冒的是哪种危险;当君主见对他说:“为了国家的缘故,需要你去效死”,他就应该去效死;因为正是由于这个条件他才一直都在享受着安全,并且他的生命也才不再单纯地只是一种自然的恩赐,而是国家的一种有条件的赠礼。”⑦

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公民与国家形成了契约关系,国家为了达到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公共卫生等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实行免疫规划,要求全体公民接种疫苗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最核心的手段之一,这些受种者勇于面对此种危险,是因为国家给予附条件保障的义务,这种保障义务是国家履行契约义务的表现。

四、法的价值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行政补偿理论的法理基础

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种性能。法的价值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⑧被法律所保护和助长的安全、自由、正义、福利等诸种价值,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之外和社会生活之中的,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地,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⑨

政府、接种者、受种者、疫苗生产企业均无过错,法的外在价值在于追求公平正义,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⑩该行政法规的价值同样在于追求人权、公平正义、福利等价值。

总之,正如有学者所言,作为一种制度来讲,自从有了国家机关,有了公权力的存在和行使,行政补偿便成为有可能偶然和不可预期的存在着。 B1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行政补偿法律性质符合宪法、法律的立法精神以及法理学基本价值,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政府虽然不存在过错,但仍应当承担国家保障责任,不仅仅是基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基于社会契约的义务和法的价值追求,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补偿的国家保障责任。(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郝晓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济基金制度的设计”,《中国卫生经济》2009年11月,页61-63

②李敏,《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9月第一版,页26

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

⑤关金华,《基本人权保护与法律实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39

⑥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70

⑦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3 年5 月,页23

⑧孙国华等,《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58

⑨〖JP4〗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2月第3版,页298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结核病;归口管理;措施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2-7793-02

结核病归口管理是我国预防和控制结核病传染的重要手段[1]。结核病是一种全球性的传染疾病,全球有超过20亿人遭受结核病的传染,严重危害着人体的健康,对结核病的控制已经成为世界医学上一个重大任务。对结核病的归口管理是目前世界上最普遍的一项措施,是预防和治疗结核病的重要保障。但是在进行结核病的归口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阻力,导致归口管理的效率低下。因此,对结核病的归口管理进行有效管理成为控制结核病的关键。

1 结核病归口管理的概念

归口管理就是在一定条件下按照行业或者系统进行分工管理防治,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重复管理和多头管理[2]。结核病归口管理也就是在进行结核病预防和控制的过程中进行分工明确、系统高效的管理,将结核病患者进行统一的检查、治疗、监测的一种医学管理方法。

2 结核病归口管理的意义

对结核病的归口管理主要有以下重要意义。

2.1 结核病归口管理是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基础 我国绝大多数的结核病患者都是在结核病的临床症状表现的很明显的时候才被发现,这对结核病的治疗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也使得患者的病情得不到有效的控制。相对较低的发现率是结核病传染迅速、传染规模大的重要原因。对结核病实行归口管理,能够有效提高结核病病例的发现率,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疗,提高结核病的治愈率,降低结核病的发生率。

2.2 结核病归口管理能够促进医疗的改革 结核病的归口管理是对各医院发现的结核病患者进行统一的检查、治疗和监测管理[3]。在我国的医疗情况来看,医院常常有管理不善以及程序上的一些问题,比如药品归类不当、对患者进行重复检查和治疗、对病情的研究不够彻底等,这都大大影响了医院的管理水平和医疗水平。对结核病患者实行归口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高对患者的治疗效率,医院在进行其他病例管理和检查治疗的时候,可以效仿结核病的归口管理进行检查治疗,从而提高了医院的诊治效率,促进医疗进行良好的改革。

3 结核病归口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结核病是一种危害非常大的慢性传染病,目前采用结核病的归口管理是一种比较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手段[4]。但是在进行结核病的归口管理过程中,患者无法自觉地进行服药,而医院则因为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采取了种种不符合程序和规则的措施,使得患者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治疗,最终使得结核病的归口管理的效果不能很好的实现。目前,我国在进行结核病的归口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1 没有完善的关于结核病归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我国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来对结核病的归口管理进行了一些管理,在这之后国家也陆陆续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结核病归口管理的法律法规[5]。但是从目前的效果来看,这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对于一些违规现象没有一定的处罚,在很多细节上也存在着法律漏洞,无法在如今复杂多变的环境下完全有效的保障结核病的归口管理工作。我国在结核病归口管理的法律制度上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发达国家的差距比较大,很多条例制度无法有效地贯彻落实,从而严重影响了结核病归口管理的进行。

3.2 相关卫生行政部门不够重视,支持力度不够 在我国的卫生行政部门中,有很大部分对于结核病的认识不够,对于结核病的归口管理工作也不够重视。卫生行政部门是对医疗卫生事业提供保障的部门,当他们不作为的时候,就会对整个社会的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结核病的归口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刻,从而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或者不完全的认识,于是对结核病的归口管理工作不够重视,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医院的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进行支持,这就阻碍了社会上的医疗机构对于结核病病例的发现和治疗。

3.3 医疗机构的治疗水平和业务素质问题 在很多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归口管理的过程中,医护人员对于结核病的认识以及结核病归口管理的管理方法都没有达到标准的熟悉水平。在一项有关结核病的调查中,部分医护人员对于结核病的诊断依据和临床症状都不了解,对治疗方案和注意事项的回答正确率也很低,这种情况在我国很多医疗机构里普遍存在。由于医疗机构对于结核病的专业水平比较低,治疗的效果也就非常低。

4 结核病归口管理的阻力

4.1 医疗结构对可疑患者未进行及时转诊 我国很多医疗机构因为种种原因经常会不按照政府的要求来转移可疑的结核病患者,最后造成可疑结核病患者的漏诊。在进行结核病的预防和治疗过程中,及时发现是对结核病患者进行有效预防和治疗的关键。但是如果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及时转诊可疑的结核病患者,就会使结核病患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这是医疗机构对患者不负责任的表现。

4.2 医疗机构滥收患者入院治疗 有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对一些未能明确诊断的患者进行入院观察治疗。同时对入院的患者没有统一规范的管理,没有明确的治疗方案。这就会使得患者的病情得不到有效控制,甚至会因为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而威胁到患者的生命。

4.3 一些非正规的医疗机构误导患者 由于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并不是非常的规范,有些不良的医师就利用法律的漏洞,私自开诊所,开医疗机构,为结核病患者进行诊治。很多患者的文化程度都比较低,他们无法辨别医疗机构的合法性,而且抱着一种“病急乱投医”的心理进行就诊。这些不良医师就利用患者的这些弱点对患者进行误导,以赚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比如最近被查封的“治癌神医”王学贵就是典型的例子。

4.4 治疗结核病的药物管理混乱 我国的药物管理制度是比较不规范的,药物管理的混乱现象非常普遍。在我们的生活中,医疗机构和个人都能够很容易地买到抗痨药物。一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药物管理的混乱,进行非法药物买卖,或者假药贸易,这对于患者的生命安全产生了很大的隐患,也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安定。药物管理的混乱会扰乱市场的规范,并对结核病的归口管理形成巨大的阻碍。

5 结核病归口管理的措施

针对结核病归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规范管理。

5.1 建立一套完善的结核病归口管理体系,加强法律保障 我国的结核病归口管理体系非常的不健全,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这对于我国的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非常不利。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结核病归口管理体系。国家政府要颁布一系列规范的、科学的、多方面的、全方位的有关结核病归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找出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制定合适的法律条例,保障结核病归口管理的进行。还要建立严谨的监督机制,对结核病的归口管理进行详细的登记、管理、治疗、恢复等,定期对结核病的归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努力让我国的结核病归口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5.2 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 在进行结核病归口管理的工作中,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高度重视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为社会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归口管理提供一切保障。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社会宣传,定期组织宣讲会,进行相关的结核病归口管理的宣传工作。制定合适的政策措施为医疗机构的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提供切实的保障。

5.3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诊治的管理 医疗机构是对患者进行疾病预防和治疗的最主要场地,它的规范化管理会对患者的治疗产生重大的影响。我国有很多医疗机构的管理比较混乱,他们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要求进行结核病的控制和管理,对患者不负责任的治疗现象也时常发生,这就引起医疗机构诊治的混乱以及患者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加强对于医疗机构的结核病诊治的管理,提高诊治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5.4 对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进行定期的结核病知识培训 很多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对于结核病的认识不足,对结核病归口管理也没有很深刻的了解,以至于在对结核病患者的治疗过程中,采取一些错误的治疗方法而影响治疗效率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要加强对于医护人员的专业培训。要对医护人员进行结核病的知识讲解和归口管理的实际操作,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性,提高治疗水平。

5.5 政府部门要严厉打击扰乱药物市场秩序的违法分子 我国的药物管理水平比较低,管理水平也比较混乱,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这个漏洞进行药物垄断、假药贸易等非法手段谋取暴利,严重扰乱我国的药物市场秩序,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政府部门要对这些不法分子进行严厉的打击,维护药物市场的秩序,加强药物管理,为人们的生命健康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政府部门还要对非法的医疗机构进行取缔,严惩非法行医的犯罪分子。

6 结 语

结核病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作为一种能够有效控制结核病传染的手段,我们要做好结核病的归口管理。我国在进行归口管理的时候,遇到了很多问题,这其中既有法律法规的制度问题,也有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治疗水平问题,还有社会环境的因素。要做好结核病归口管理的工作,必须是法律、政府、社会、医疗机构、患者多方位努力,共同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结核病归口管理环境,对结核病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参考文献

[1] 辜义福,辜冠森.加强结核病归口管理效果评价[J].职业卫生与病伤,2009,02:74-76.

[2] 李明虎.南阳市结核病归口管理成效分析[J].中国热带医学,2009,04:742.

[3] 蒙美平.实施结核病归口管理对结核病控制效果的影响[J].中国热带医学,2009,08:1426.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往往导致人群的死亡、局部社会动荡不安,对国家政权巩固及经济发展等有极为严重的影响,因此,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高度重视,妥善处理。故本文就简单谈谈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及其运行体系。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对策

引言:相信SARS、甲型H1N1疫情仍然被整个社会深刻的记忆着,这些突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面对此类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理和在历史经验的教训上不难发现,我国在处理对策及应对体系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所以本文先谈谈我国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运行机制。

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体系构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主要由预警系统、组织指挥系统、应急处理系统、技术支持系统、后勤保障系统及督察督导工作系统这六大系统组成。这几大系统在政府信息网络的支持下,形成由“政府主导、多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具有组织指挥军事化、应急处理手段现代化、处理效果考核考评可量化、督导督察限时化等特点。每个应急系统下面都下辖多个管制部门或单位,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进行分级处理,统一指挥。

二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临的挑战

在工作实践和研究中,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处置上仍缺乏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化的操作与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重大体罚公共卫生事件时,缺少权威性的指挥协调机构,而且相关部门及其职能部不明确,往往出现各单位各自为战、职责不清的情况,浪费资源的同时,也无法实现机制、高效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工作步骤随意性较大,信息流动不畅。信息来源面于多个部门且缺乏统一标准和共享机制,造成无法获得准确、全面的数据,因而在处置突发事件时难以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价。

3.相关人力队伍、设备与技术物资储备、经费等资源无法满足处理突发卫生事件的需要。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投入不足,造成工作环境和条件落后,疾控队伍建设滞后,同时检测设备、交通及防护等设备储备不足,致使对各种新型疾病无法快速鉴别、从速处理。

4.缺乏相关绩效考评体系。一直以来,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工作数量、质量使用单指标评估和模糊的定性评价,缺乏比较精确的指标体系和总体结果监控指标的评价。

5.针对类似“非典”此类的新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的传染病,还需要完善相关立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某些规定未能更加具体的体现;在“非典”预防和控制工作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薄弱环节,也亟需强化相关法律制度。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对策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否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关系重大,所以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应急处理的准备

相关单位或部门在得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信息的同时,当立即启动相应的程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信息,进行救灾物资、人员的征调及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的运输等,快速、高效、全面的做出应急处置,否则,将会给人民生命安全及国家发展带来严重的后果。鉴于此,保证应急设备、药品及医疗器械等重要物资必须有足够的储量。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报告

监测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可以预警,有效的监测系统的关键是查明、监测并提供之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和传染等信息。一个有足够能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机管理监测系统,可以满足迅速扩大的监测需求,使其能够适应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在面对大规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时,监测系统还必须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监测和识别由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其他传染性疾病,以及更大规模的危害人类生命安全事件。此外,监控系统需要相关机制或部门分享所收集的数据等情报来指导风险评估,从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医疗卫生保健规划和公共卫生干预的反应。相关部门应将监测结果时时进行上报,且予以公示,不得有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进行此类虚假延后的报告。此外,对于新型的突发传染疾病,应及时组织技术力量开展相关监测及培训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个体系的运行

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单靠几个人或者单个部门是很难完成的,所以要想处理好一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必须靠多个部门协调完成。由于各个部门是相对独立的,而且他们是有各自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情况,要让他们兼容不是容易的事情,所以就需要危机协调机构来进行居中协调。危机协调机构的工作就是要在危机发生前后对所涉及的部门去进行协调,尽快的促进各个部门采取行动,调动处理危机所需要的资源,在尽可能的使危机事件得到最快解决的同时使部门之间所存在的矛盾降到最低。所以要想做好应急卫生评价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完善危机协调机构是非常必要的。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激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总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其具有的突发性、难以预知性、群体性、多样性、复杂性、国际性及严重性等特点,要求相关责任部门或单位认真细致的做好本职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态度,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精神为工作原则,实现群防群控、全民参与,积极地为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贡献力量。此外,通过对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体系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来看,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于预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全面、准确造成一定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陇德等.卫生应急工作手册[M].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年版.

[2]王茂涛.近年来国内公共危机管理研究综述[J]政治学研究,2005,(4)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第5篇

1 面粉增白剂

1.1定义及作用:面粉增白剂,有效成分为过氧化苯甲酰(BPO),学名叫稀释过氧化苯甲酰。它是我国八十年代末从国外引进并开始在面粉中普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它主要是用来漂白面粉,同时加快面粉的后熟。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明确将过氧化苯甲酰归为面粉处理剂类,规定其使用范围是小麦粉,最大使用量是0.06g/kg。

1.2历史及现状:1986年,商业部在新颁布的小麦粉标准里允许添加过氧化苯甲酰,沿用至今。卫生部同步将过氧化苯甲酰列入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2003年后,国家粮食局开始组织下属研究机构修订小麦粉国家标准的草案,明确要求禁用过氧化苯甲酰。2006年,国家粮食局在其网站上进行消费者调查,87%的被调查者不愿意接受添加化学增白剂的小麦粉。2007年10月底,卫生部向WTO(世界卫生组织)通报,计划撤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对过氧化苯甲酰在小麦粉中的使用许可。2008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抽查99个面粉样品,12个超标。一些面粉企业片面为强调面粉白度过量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而且使用量大都在100mg/kg。

1.3危害后果:国内面粉龙头企业、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国家粮食局等一致认为,过氧化苯甲酰有“致癌作用”,不仅破坏了面粉中叶酸等微量营养素,还能增加人的肝脏负担。深圳海川食品研究所所长刘梅生博士说,由过氧化苯甲酰在面粉中分解的苯甲酰、苯甲酸、苯酚等,对于肝功能衰弱的人和肝功能损伤者,因其生物转化机能减弱,食用含有超量增白剂的面粉显然不适宜。即使对于肝功能健全的人,长期食用含有超量增白剂的面粉,也会造成苯慢性中毒,引起神经衰弱、头晕乏力等。2003年,山东省青岛市疾控中心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杨新美等人做的实验证明,过氧化苯甲酰确实破坏面粉中的叶酸。2004年WTO和卫生部联合的报告认为,因为缺乏叶酸,全国每年有近4000名缺陷儿出生,高危人群在北方。中国北方,正是面食的主要地区。

2 食品安全

2.1食品安全现状: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堪忧。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屡屡发生。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

2.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在《食品安全法》未出台之前,是由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卫生法》为主导,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1995年正式出台的《食品卫生法》应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作出规定的法律。但是现在的《食品卫生法》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总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这样相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使许多有害物资蒙混过关。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已有10多年,有必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强化,以有效制止和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有损食品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3 完善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及司法

3.1加强对食品安全立法体系的建设: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以及食品安全立法中的部分漏洞,如上述事件中对面粉增白剂的使用剂量范围的规定不当导致一些负面后果,加强在立法中杜绝可能带来食品安全隐患的条款,坚持从严、立法为民等原则进行对食品的立法。并根据不同领域及地方的独特性问题,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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