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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十”报告将生态文明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福建省是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且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一方面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能够促进福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文明带来了负面影响。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一定的生态补偿费用,以此促进开发技术的提高以及对所造成负面影响的消除、治理和恢复。目前,学界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没有明确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不仅包括对生态功能的补偿,还包括对开发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仅指对生态破坏的补偿。文章从狭义的角度研究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现状

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有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1.1国家层面

1.1.1宪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该规定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1.1.2法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都有涉及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第5条和第32条的规定。1.1.3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相关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有相关的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对矿产环境的保护治理制定方案提出了要求,对土地复垦的验收、监管也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上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有相关的规定,但大都不够详细、具体。比如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资金来源、补偿依据的标准以及具体如何实施等环节缺乏权威的依据。

1.2地方层面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给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提供了相关的依据,尤其是《福建省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总共分为六章,对保证金的定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原则、保证金的缴存与返还、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该办法对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管理和返还,今后采矿人开采矿产必须边开采边恢复,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

2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过窄

闽国土资综【2012】127号文—《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从该办法第四条款可以推定这里指的引发环境问题和破坏环境指的是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生态环境问题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主要是矿产资源的开采者和经营者,按照该原则规定开采者和经营者应当承担起生态破坏和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而在现实中,企业开采或者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往往冒着一定的风险,开采或者经营还不知道能否获利的情况下就需要有大量资金的投入,还需要交纳保证金,倘若开采结果理想,那么他们有足够的费用可以支持企业的进一步运作,倘若开采结果不理想,他们冒着很大的风险,最终还要承担起开采所带来破坏的恢复的责任,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困境。相对其他矿产资源开发的受益者,对企业这个准受益人身份略显不公平。因此,应该把其他的受益者也列入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按照所受益的比例承担一定的生态补偿责任。

2.2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有限

通过对《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解读和对第三条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人员的调研,当前我省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资金主要来自采矿权人所缴纳的保证金。该办法第二章对保证金的缴存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以附件2《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经缴存数额计算说明》规定了保证金缴存依据单位矿区面积和矿山开采方式的影响系数决定保证金的数额。尽管有保证金的缴存规定,作为破坏的补偿、恢复,但是现实中依据所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企业能够缴纳得起,或者及时缴纳得起,最终企业能够依据该笔保证金就能够真正承担生态破坏、恢复治理的责任,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困难。

2.3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章对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做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实行“边开采,边恢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等条款大都是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字眼,主管部门主要是各地的国土资源局,但是国土资源局下设又有很多部门,具体该由哪个部门来落实监管没有明确规定,往往会导致要嘛几个部门同时管,要嘛没人管的局面,最终导致管理混乱。

3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3.1完善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

3.1.1矿产资源开发体现利民、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矿产资源开发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同时矿产资源的开发也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如生态衰退、环境污染,这对人民、特别是矿产资源开发地的人民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中需要权衡利弊,做到既能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护人民的利益。矿产资源开发主管部门对矿产的开发申请要经过科学的监测,在开发前进行科学评估,权衡利弊后,同意申请的,对矿产资源开发采用有偿取得的原则。3.1.2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矿产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破坏需要进行恢复、治理,以保证可持续发展,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具体有谁来恢复、治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待。以立法为准线,对于立法前历史遗留下的问题,我们称为“旧账”;对于立法后出现或者即将出现的问题,我们称为“新账”,对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旧账由政府负责治理,通过政府公共支付解决;新账由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负责100%治理和恢复。3.1.3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目前针对福建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主要就是实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在《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及其附件中对保证的缴纳、提交标准有相应的规定,但需要再进一步规范,严格落实补偿的标准,做到所有对所有的征收对象标准一致;在补偿的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利益权衡,做到补偿公正合理;对于补偿的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3.1.4“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要切实落实企业在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中的责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

3.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标准和资金来源

3.2.1明确主体我国《环境法》确定“利用者补偿”原则,《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确定“谁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补偿原则,对于“利用者”、“谁引发”及“谁破坏”主要是矿山开发企业,所以应当在相应的法律法规里明确规定,正在开采的或者即将开采的生态补偿由开采的企业承担生态治理和恢复的责任。3.2.2提高标准和拓宽资金来源目前,福建省的生态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附件2的规定,该文件中主要根据采矿学科证登记的矿区面积、单位面积确定保存保证金的标准。具体在实际中仅仅依靠采矿企业所缴的保证金是很有限的,特别是现如今经济发展出现不景气现象,部分矿业老板面临着资金的短缺,甚至资金链断裂无法缴存,或者即使缴存了最终也无法承担起治理、恢复责任。给现实生态治理恢复带来了困境。福建省委书记尤权曾经说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共识,靠政府花钱解决不了生态效益的问题,发动企业一起参与。他建议以我省森林覆盖率60%为标准,低于标准的地区向高于标准的地区进行补偿。福建省是较早开展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的省份,但未形成标准,只是象征性的额度,调动不了上游地区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因此可考虑书记建议以此为标准,同时也拓宽了生态补偿的资金的来源。

3.3完善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实施

3.3.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费的实施对于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全省应当制定统一的范围标准,不仅如此在落实收缴任务时也必须统一力度,不能有些地区、有些人多收,有些人少收。3.3.2现有矿区和新矿区生态修复保证金实施针对当前《矿产资源法》为涉及生态补偿,有涉及的生态补偿形式也只是直接的经济损失,没有对污染和生成破坏的补偿,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以及统一的政策引导,应从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上确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落实福建的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3.3.3老矿区与废旧矿区生态修复基金的实施与“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保持一致,对于老矿区与废旧矿区由国家承担治理责任,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矿山复垦公司,由中央支付75%,地方支付25%的恢复治理费用无偿投入使用。至于费用的来源,首先国家应当把该项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其次可以建立生态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基金主要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部门征收的资源税、接受的捐赠、捐款途径完成。3.3.4建立矿区生态修复的激励制度福建省是重要的生态示范省,做好生态修复尤为重要。省相关主管部门一方面应该鼓励有能力的矿山企业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积极承接面临困难的矿山企业的转让,并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支持,如在以后的公开招标中,对于做得好的矿山企业给予减收恢复治理保证金或者给予荣誉称号、奖励等。另一方面鼓励社区干部及公众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治理活动中来,鼓励他们边学边做,敢于同违法、犯罪的矿山开发行为做斗争,给予实物或者经济的补偿,并制定相应的政策保证实施。对于做得比较好的给予福利政策,也可以给予家人安排工作或者其他事情优先考虑考虑的待遇。

3.4完善福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监管制度

3.4.1明确生态补偿具体监督机构现行《环保法》和《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环境保护的机构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都有权对环境行使监督职能,这样容易造成实际中无人管或者管得部门太多,所以要在相应法律制度里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行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监督职能。3.4.2确立生态补偿费用监管制度目前,福建省生态补偿费用实行财政代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建议相关立法确立生态费用监管制度,在费用收起、存储、发放的各个环节里应当允许相关的公众有参与到各个环节中,保证公正、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公开信息以便其他公众的查询、有足够的知情权;设立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途径,同时保障相关人的安全。3.4.3地方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巡察制度2016年3月福建省确定23名部级矿产督察员负责重点督察对我省125个矿山进行巡察,显示出福建省对巡察工作的重视程度,各级督察员应当分工巡察,把各个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账进一步细化,真正落实督察职责。对于巡察中发现违法行为,除了相关部分责令限期改正的不改,国土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外,应当强制其停止开发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3.5完善福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社会监督制度当前一些地区生态环境执法管理部门受制于地方,有时难于作为,建议改革生态执法体制,同时设立公众网络平台,可以学习德国的做法,专门设立环境保护专线电话,由专门的部门接受投诉,由专业队伍负责及处理投诉的问题。当然也需要广泛宣传,组织公众学习,提高环保意识,正确有效的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必要时设立听证程序,让公众平等的参与各项环保环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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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明.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J].阴山学刊,2014,2:24-27.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1地质灾害现状

1.1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许昌市煤炭资源丰富,大小煤矿随处可见,由于长时期人工过度开采或不规则开采留下大体积采空区,且大多采取自然塌落法,不进行回填,加上爆破震动,引起顶板岩体裂隙,稳定性变差,在地表水下渗作用下,易发生塌陷。塌陷则必然引起地面变形、裂缝,直接威胁煤矿区及附近人民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危害大,造成较严重的经济损失。据统计,仅禹州市110个地质灾害点共造成毁房9434间,毁田885.87hm2,毁坏路段650m,人员死亡27人,直接经济损失6073万元。其中地面塌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24.5万元,占总损失的99.2%,死亡1人;滑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占总损失的0.75%,死亡26人;崩塌及河流塌岸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表3)。各乡镇灾害损失情况,根据所在地理位置和地质环境不同,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差异较大。其中鸠山乡损失680.9万元,磨街乡损失620.9万元,方山镇损失1219万元,神垕镇损失539.5万元,古城镇损失96.5万元,方岗乡损失30.6万元,文殊镇损失682.5万元,梁北镇损失181.5万元,朱阁乡损失184.0万元,苌庄乡损失155.2万元,浅井乡损失195.0万元,鸿畅镇损失1487.4万元。襄城县境内的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500万元以上。

1.2地质灾害隐患及损失评估通过对禹州市内地质灾害调查点进行认真系统的分析,共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90处,各种地质灾害隐患点共威胁农田614.13hm2,房屋14432间,道路3610m,煤矿一座,威胁人口20137人,直接经济损失预测8398.4万元。其中地面塌陷威胁人口19056人,直接经济损失预测7816.7万元;滑坡威胁人口782人,直接经济损失预测342.8万元;崩塌威胁人口159人,经济损失预测6.9万元;不稳定斜坡威胁人口160人,经济损失预测232万元。各乡镇地质灾害隐患点经济损失预测评估为:鸠山乡1157.2万元,磨街乡1234.1万元,方山镇1053.5万元,文殊镇1226.0万元,梁北镇330.0万元,古城镇93.0万元,方岗乡656.5万元,神垕镇926.0万元,浅井乡257.5万元,苌庄乡134.5万元,鸿畅镇1330.1万元(表4)。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分级评价标准,对区内110个地质灾害点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重大级1处,较大级15处,一般级94处。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和已发生但还存在较大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危害程度分级评价,禹州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90处,评价结果:特大级3处,重大级39处,较大级38处,一般级10处。

2环境治理研究

2.1许昌市环境治理现状近年来,许昌市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逐步认识到保护矿山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加强制度建设中、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同时,积极推进和组织矿山环境调查、规划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及土地复垦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1.1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依据《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许昌市先后颁布了基本农田、防震减灾、矿产资源、土地管理、污染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划及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提供法规保障,使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2.1.2监督管理体系初步形成,依法行政有了组织保障许昌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继设立了地质环境管理科室,初步建立起市、县(县级市)、镇(乡)三级地质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体系,从组织上保障了全市矿山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有序地开展。一般大型矿山设置环保科、地质测量科、土地征迁科,中、小型矿山建立科或组,负责矿山环境监测、污水治理、矿山防尘、矿区绿化、土地复垦等工作;与矿山生态环境有关的矿山安全组织机构比较齐全,设置时间较长。

2.1.3控制源头,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过“新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初步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矿山环境问题和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把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行认真部署,相关部门、企业已制定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对危害地质环境、诱发灾害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初步建立了汛期应急调查制度、汛期防灾预案制度、灾害速报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汛期值班制度等,防灾应急能力和反应速度得到提高。

2.1.4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全市开展了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公众的保护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及从业者充分认识到矿山环境保护与其自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性,调动了矿业权人、公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做好矿山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2.2矿山环境治理现状许昌市制定了矿山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调动矿山企业及社会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治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促进了全市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1)2006年初,省国土资源厅及省财政厅以豫财办建[2005]330号文批准了“禹州市白庙矿业集团白庙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批复资金260万元。弃碴复耕工程共完成弃碴清理49050m3,土方开挖3850m3,土方回填平整7100m3,使基本农田增加0.8hm2;土地平整工程共完成弃碴清运9850m3,土方回填98300m3,土地平整82100m3,恢复良田14.67hm2;实施了生物工程,植树3100株。(2)2006年初,省国土资源厅及省财政厅以豫财办建[2005]330号文批准了“河南省襄城县紫云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批复资金200万元。治理共完成弃碴清理1120m3,弃碴回填15095m3,土方回填10500m3,人工回填平整26715m3,浆砌石工程510m3,施工便道1.85km,植树37145株。(3)2006年初,省国土资源厅及省财政厅以豫财办建[2005]330号文批准了“河南省禹州市吕沟煤矿煤矸石综合治理工程”,批复资金150万元。整治煤矸石堆面积0.1736km2,土地复垦4.26hm2。(4)2006年底,省国土资源厅及省财政厅以豫财办建[2006]333号文件批准了“河南省禹州市中锋枣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批复中央财政资金200万元。土地复耕面积8.73hm2;将取土区翻耕3600m3;修筑挡土墙430m;修筑了施工便道0.43km;实施了生物工程,植树430株。(5)2006年底,省财政厅以豫财办建[2006]333号文件批准了“河南省禹州市磨街乡大涧村矿山环境治理”项目,项目申请资金803.13万元,批复资金200万元。治理工程共完成回填区平整0.72hm2;埋置排水管45m,改善山坡地表水径流条件;修筑挡墙140m,加固坡体内的平台陡坎,以保障坡体稳固;修建施工便道1.20km,保留了0.50km作为景观路,改善项目区内交通条件;对治理后的坡地进行绿化,绿化面积8.67hm2,种树13500株,恢复生态环境。上述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开展,不但恢复和改善了这些矿区的生态环境,改善了当地居民的居住环境,减灾、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同时在煤矿塌陷区治理、矸石山治理和石料矿山弃渣、弃石治理等方面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全市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3结语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上半年延平国土分局主要工作是突出一个坚守、提升两项服务、推进三项工作、夯实四个基础:

(一)、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一是落实责任促保护。明确我区耕地保护的目标任务,强化管理责任。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入国土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采取签订责任书的形式落实责任到人。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区“五不准”制度,对我区252612.5亩耕地实行全面监管,坚守耕地保护底线,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不得低于21.97万亩(5*5片)。

二是节约集约促保护。一方面,在项目选址时积极引导业主优先选择存量地,减少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如对炉下工业园区、三三药业、大横绿色产业园等1300多亩的存量用地,采取以项目供地和园区管委会供地方式,积极盘活存量,用活死地。目前,*市华泰木竹业有限公司、*华龙人造板有限公司等8个项目256亩用地、大横绿色产业区718亩项目用地、炉下工业园区395亩、三三药业169亩项目用地已通过市政府审批。另一方面,认真做好临时用地垦复工作。如京福高速公路共使用1375.97亩耕地作为弃土场等临时用地。我局协同区征迁办逐村、逐块落实复垦措施,委托复垦1157.91亩,目前已复垦并经验收合格786.64亩,其余还在复垦之中。督促浦南高速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浦南高速公路在延平区境内临时用地共437.34亩,其中耕地210.49亩,已签订复垦协议32份,应复垦面积210.49亩。20*年6月洪灾造成耕地损毁96*亩,我局积极向省上争取10万元灾毁耕地复垦资金,并于6月份分配下拨各乡镇,保证了灾毁耕地的复垦。

三是开发整理促保护。今年上半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土地整理项目2个,项目规模30*.4亩,新增耕地284.22亩,投入资金610.96万元;在建项目2个,项目规模855亩,新增耕地320.2亩,投入资金336万元;已申请立项的项目4个,项目规模2315亩,预计新增耕地795亩;列入储备项目5个,项目规模3538亩,可新增耕地301亩。随着上述项目的实施和验收,我区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将得到有效缓解。

四是规划调整促保护。根据总规修编用地预测,今后15年我区需新增各类建设用地15.8735万亩,需使用耕地3.1377万亩(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2.1万亩),为调整好用地结构和布局,最大限度地腾出空间,通过对全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采取调整、补划、异地补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形式确定了2143.62亩的耕地作为补充(其中:20*年土地整理项目预计可新增耕地690.22亩、土地开发项目预计可新增耕地1453.4亩),确保“占一补一”,努力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

(二)、提升两项服务

1、服务项目报批。上半年共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6个,面积165亩,其中耕地2亩;共办理用地预审4宗,总面积113亩,涉及耕地面积6亩;上报省政府审批农用地征(转)用3个批次4个项目,总面积146.4亩;共审批各类建设用地69宗,用地总面积146亩,有力地确保了我区各类建设项目落地。

2、服务和谐建设。一是依法征地维护权益。坚持依法依规征地,严格征地程序,坚持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上半年共支付各类补偿费173笔,累计417.99万元,做到无一差错;二是严格执法维护权益。上半年共依法制止各类违法行为41宗,其中:土地31宗,矿产10宗;依法立案处理11宗,其中:土地8宗,矿产3宗;收罚没款1.9万元,有力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三是畅通渠道维护权益。上半年共接待上访群众60人次,共办理各类件4件,办结率达100%;依法举行听证会4场(执法监察2场、土地利用总规修改专家论证会2场),办理各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建议15件,答复15件,落实反馈率达100%。

(三)、推进三项工作。

1、总规修编顺利推进。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龚清概市长关于总规修编调研工作的有关要求,组织召开全区土地利用总规修编工作会议,从四个方面落实总规修编的各项任务:一是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十一五”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水利、交通、生态、旅游等规划)衔接工作。二是充分利用本次总规修编的机会,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三是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到位。四是解决好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到位、合理、科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8月份,通过市局组织的公开招标,确定了福建农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我区总规修编队伍,目前专业队伍正进入乡镇开展基础资料收集和专题研究编写。

2、矿业管理有序推进。

一是突出矿产资源整合。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了省政府下达的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100%的任务指标的完成。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以《延平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龙头,以《矿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为目标,以《延平区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为抓手,重点整合矿权设置不合理、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生产技术落后、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破坏环境、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采矿权,采取先关后整、依法清理取缔等手段,对我区重点矿区、重点矿种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将辖区内的75家矿山企业整合为68家(其中:南山江边矿区4本整合成2本、折竹矿区3本整合成1本、芹山矿区2本整合成1本,太平儒罗矿区2本整合成1本、塔前菖上矿区3本整合成1本)。

二是做好矿业移交接管。按照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辖区负责制原则,本着加强协作,团结发展的精神,我局认真负责地做好矿产资源管理职责移交工作。向水东、水南、江南新区、延平西区4个服务中心移交采矿权26家,探矿权4家,做到矿山档案、相关资料、图件、移交清单交接清楚,手续完备,保证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延续性。

三是推行保证金制度。一方面贯彻落实《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对新立采矿登记和办理延续登记的矿山一律按标准收取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开展治理,上半年我局共有7家矿山企业实行了保证金管理办法,缴纳保证金57万元。另一方面,认真部署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在企业完成自查基础上,分局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辖区内80家矿山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核实,核实率达100%。目前,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材料已上报市局审查。

四是完成矿业权年检。将年检工作与矿业法规宣传、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征收、矿山储量管理、采矿违法案件查处相结合。严格年检程序,规定了年检的时间、地点、期限和应提交证件材料以及不参加年检的处罚意见,做到从年检报到至结束14个程序都有专人负责,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审查,现场退回整改矿山9家,已完成整改9家。年检期内,全区应参加年检矿山企业93家,已年检87家,年检率达93.5%;累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35.38万元。未参加年检的6家采矿权人我局已下达整改通知,并上报市局予以处理。

3、地灾防治扎实推进。做到“三加强、三到位”。一是加强规划,宣传培训到位。认真编制《延平区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延平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延平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防灾预案,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村(街),同时召开会议进行贯彻部署,突出了方案和预案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纲领性文件的作用,切实加强了规划的引导。从1月份开始,就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活动,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作为新当选的村干部、村级协管理员上岗必修内容,把宣传重点放在农村中小学、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街,加强了镇、村干部、地灾点群众和学校师生的地质灾害防范意识,使他们掌握了防灾、救灾、监测、转移等基本知识。在整个培训过程中,延平分局共发放教育碟片360片、宣传小册子1000份、挂图150张,播放电教片30场,培训遍及全区243个村居,受训人员达万人以上。二是加强警示,责任措施到位。对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危险点上原设置的222面警示牌逐个进行检查,更换、补设警示牌20面,累计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2000余份。统一制作值班记录薄、巡查记录、监测记录薄3000余份分发至各乡镇、国土所、村街居;建立和完善基层国土所预警预报系统,做到了“四有、五配备”,即有值班室、有领导带班、有值班记录、有应急预案;配备有通讯电话、传真机、电脑、简易交通工具,确保预警网络的畅通。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进一步明确区、镇、村行政负责人是本辖区地灾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协管员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带头人、地灾点监测人是地灾监测点的守护人,将上述人员的详细信息登记在案制作成册,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明确责任,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测网络。据统计,全区共落实地灾监测责任人458人、监督落实责任人213人,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260余份。三是加强整治,资金落实到位。一方面,加快省市督办的市南纺厂生活区地灾点、洋后镇政府后山坡地灾点、西芹镇泗坑村上庄地灾点的治理进度,分局派专人跟踪督办,落实搬迁新址,并做好群众撤离方案演练,确保成功预警避险。另一方面,认真落实省厅地灾搬迁补助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管和使用,对已完成搬迁的补助资金落实到村,对已拆除旧房补助资金落实到人,极大地调动了受地灾威胁群众做好搬迁安置工作的积极性。上半年,完成20*年上报的90户地灾搬迁户安置工作,争取补助资金45万元,已下拨补助资金45万元。审查上报20*年地灾搬迁户50户(均已拆除旧房),向省厅争取补助资金25万元。

(四)、夯实四项基础工作。

1、土地利用更新调查进度过半。延平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外业成果已通过省厅检查组验收。此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涉及延平区辖区范围内15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总面积2653.87平方公里,由厦门闽矿测绘院承担更新调查任务。更新调查工作于20*年8月在西芹镇试点验收通过后全面铺开,通过近一年的努力,形成了131张1:10000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外业成果图和一套准确、可靠的内业资料。对省厅验收组提出的20多个问题与建议,已于4月10日整改完毕,经市局同意,已转入内业调绘阶段。督促作业单位加快进度,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省厅申请总验收。

2、土地登记发证不断规范。一是做到日常登记发证零积压。上半年共发证351宗,面积363.8亩,其中:国有证74宗,面积332.9亩,集体277宗,面积:30.9亩;出让44宗,面积330.3亩,做到了在内以图管地、在外以证管地;二是加强了土地二级市场监管。上半年办理土地转让7宗,面积79.3亩。办理土地抵押17宗,面积682.9亩。

3、基准地价更新全面铺开。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台后,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及时、准确反映我区土地市场中地价变化趋势,我局以区位理论和级差地租理论为基础,根据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基础设施状况、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土地级别、商业用地级别,委托福建大地评估公司开展基准地价更新,目前该项工作已进入中心区和各建制镇的基准地价调查阶段。

4、迅速启动第二次土地大调查。认真学习国务院《通知》精神,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下文成立延平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6月29日根据市局《关于组建*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制定下发了《延平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明确了职责,确定了人员。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协调落实工作经费(争取列入市、区财政预算),保证人、财、物及时到位。

二、“完善体质、提高素质”活动开展情况。坚持五个抓手开展“完善体质、提高素质”活动:一是以硬件建设为抓手。认真开展基层国土所规范化建设,投入资金近10万元对7个基层国土所办公场所进行搬迁、修缮、添置等,大大地改善了办公环境,同时还投入资金8万多元为13个乡镇国土所添置了交通工具。现在,辖区内的13个乡镇国土所基本实现省厅提出的基层国土所设施配置“六个一”(一处固定的办公场所、一台办公电脑、一部传真电话、一台数码相机、一辆交通工具、一组档案专柜)的要求;二是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严格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村级国土协管员管理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自觉接受市、区效能监督员,行评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对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都能及时整改反馈;三是以学习培训为抓手。认真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及时选送工作人员参加各类教育培训,上半年共选派60余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选送15余人参加省厅举办的专业培训。举办专题培训班四期(区委四套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1期、延平区土地利用总规修编和用地报批工作培训班1期、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培训班1期、政治理论学习研讨班1期),订购省厅编印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培训教材》100套,做到分局机关各股室、乡镇国土所工作人手一册。利用村级换届时机,对全区13个乡镇199名协管员进行考核,重新选聘协管员100名,省厅到达协管员工资23.88万元,我局按季度足额下拨11.94万元,进一步增强一线监管力量。四是以深化活动开展为抓手。“国土资源服务年”活动、“服务发展最佳股室”和争创“五好党支部”等各项活动均有序开展,“6.25”期间13个乡镇国土所都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普及率进一步提高。五是以党建工作为抓手。认真开展“三级联创”活动,成立了分局机关第一届工会和第一届妇女工作分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机关工会和妇女工作分会主席、委员,党的助手能力得到了加强。“七一”期间组织局机关党员到巨口乡上埔村开展“挂村服务、互动联动”活动,慰问特困党员、老党员、革命五老子女、五保户等13户,发放慰问金0.3万元、下拨互动联动各项工作经费2万多元,有力地推动上埔村的新农村建设。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近年来,省市积极创新工作理念,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力度,取得显著成效,有效促进了绿色矿山建设。

严打非法采矿——遏制环境恶化

市位于省西北部太行山南麓,区域总面积623.5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158.2平方公里,占区域总面积的25.4%。本区矿产在种类上以非金属矿产为主,已发现的矿种有煤、铁矾土、铝土矿、耐火粘土、高岭土、石灰岩、白云岩、方解石、水晶、铜等数十种,矿产地百余处。资源分布具有地域特点,铁矾土、铝土矿、耐火粘土、高岭土、石灰岩、白云岩、煤等矿产主要于北部中低山区,具有埋层浅,易开采的特点。由于受地理位置的影响,沿山村庄,人均耕地不足三分,过去,多数群众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是从山上打材换钱,维持生计,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山区林木的管理,严禁毁坏林木,在此情况下,人们把目光转移到了采矿上来,尤其是从八十年代起,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价格也一路攀高,为沿山群众创造了“发家致富”的大好机遇。当地有段顺口留是这样说的“天天上山,金砖家搬;日日上山,快活如仙”。由于受利益的驱动,形成了大人小孩齐上阵,男女老少同采矿的局面,由此造成了矿业开发秩序混乱,矿山植被遭到破坏,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问题,大量的非法采矿活动频频出现,禁而不止,重复反弹,成为矿管工作的一大顽症。

近年来,市不断加大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徐明新介绍,该市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持之以恒抓整顿规范,使矿业开发秩序从根本上得到了好转,目前,呈现出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为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的领导,该市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安监、公安、环保、林业等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和沿山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还定期不定期地听取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并进行研究决策。同时,频出重拳,实施集中整顿。每次开展大规模的集中整治,都要进行广泛的动员和以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领导小组的名义印发文件,明确目标任务,提出严格要求,确保取得实效。去年7月初召开的矿业秩序集中整顿活动工作会议,是该市历史上层次最高,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的一次会议。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所有市政府副市长参加,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长作动员讲话,参加会议的人员涵盖有关职能部门、沿山乡镇、行政村和矿山企业的负责人计180余人。据不完全统计,自以来,该市就实施大规模的矿业秩序整顿达50余次,起到了强烈的遏制和震慑作用。第三,严格目标管理,每年都要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进行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对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一律取消年度综合评先资格,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于该市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思路决定出路,措施决定成效,去年上半年,为进一步强化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该市注重创新方式和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利用3个月时间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长效机制的决定》,组建了矿山公安中队、市政府冶金管理办公室,核定编制,保障经费,明确职责,并实行了对举报非法采矿行为奖励制度等措施。同时,在市政府的财力支持下,去年以来投入资金70余万元,克服点多、线长、面广等困难,对非法矿硐实施了封堵计531余个,并以市政府名义 公告,将其作为公共设施予以保护,对擅自扒开者,按破坏公共设施罪依法惩处,此举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非法采矿。

国土部门作为矿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强化监管责无旁代。为此,近年来,想方设法,克服困难,严格履行职责,起到了重要作用,每年投入到矿管工作的资金就达100余万元。为了加大监管力度,经请示市政府批准,成立了西万、西向两个矿管站,主要职责就是对非法采矿进行制止和查处。并为他们购置了两辆新型北京吉普,专门用于矿山巡查,对非法采矿活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针对沿山群众受“靠山吃山”传统观念的影响,经常采取“你进我退,你打我逃,你追我跑,你疲”等游击战术,进行乱采乱挖活动,给矿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的实际,认真总结非法采矿的特点,创新方法和措施,积极探索矿管工作的有效途径,推出了加强矿管工作的“五定”方案。即:定区域,将所辖矿区进行划分,分组包片;定人员,将所分区域内的矿区划分到各矿管人员,责任到人;定硐数(沟数),要求各矿管责任人员对管辖区域内的硐址、数量以及露天开采点登记早册,制作备忘录,对自己责任区域内的情况必须做到了如指掌,心中有数;定职责,各矿管人员对辖区内的非法矿点要求做到3天巡查一次,做好巡查日记,发现非法采矿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制止,并逐级上报依法予以处理;定责任,矿管人员在日常动态巡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不得超期巡查,不得参与办矿,不得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推诿扯皮,不得隐报满报。“五定”方案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矿管工作的质量,对遏制“游击式”的非法采矿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安部门不仅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整顿活动,而且,平时注重配合国土部门的非煤矿山监管,以来,共行政、刑事拘留非法采矿者30余人,有效弥补了国土部门在职能上的缺陷,为扭转矿业开发秩序的被动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天池岭位于省与山西省交界处,是常平乡的一个自然村。今年以来,该所在对矿山巡查过程中,多次发现天池岭矿点有非法采矿活动。由于进入该区域必须经过山西省大口村,该所在打击该处非法采矿的过程中,非法采矿者听到风声后,立即携带采矿设施等转移到山西境内,躲避打击,伺机再采。该所将这一情况上报局里后,引起局领导高度重视,向山西省泽州县国土局去函协商实施联合执法,立即得到了相应。10月15日,泽州县国土资源局、晋庙铺镇政府、晋庙铺镇公安派出所和市国土资源局、常平国土资源所、西万国土资源所联合行动,对天池岭矿区进行集中打击。当天共出动执法车辆8辆,工作人员30余人,拆卸挖掘机一台,暂扣电瓶2个,液压管3根,液压缸1个,有力地震慑了非法采矿者。

该市常平乡山路平村和博爱县许湾村交界处,地理位置十分特殊,地域之间互相交叉,当地老百姓俗称“插花地”。非法开采者利用这一特殊性,给执法人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当常平所来查时,他们就转移到博爱地界,而当博爱来管时,他们又转移到地界,给执法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因地域问题,市执法人员曾多次遭到欧打。这一带的开采管理也一直处于想管管不了的状况,非法采矿行为十分猖獗,矛盾突出。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市国土局与博爱县国土局经多次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建立责任共担机制,实行联合监管。7月28日,市常平国土所、乡政府、派出所及博爱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博爱县许良镇政府、派出所等负责人,一起来到该地段,并将山路平村和许湾村村两委叫到现场,指认地界。现场查看后,制定了详细的治理方案,要求要保证通讯24小时畅通,一方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现象时,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对方,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联合执法。这一做法为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7月31日夜晚11时30分,市常平国土所和博爱县监察大队同时接到群众举报,在该市常平乡山路平村和博爱县许湾村交界处有人在非法采矿。两个单位执法人员迅速出击,将4名非法采矿者堵到现场,并暂扣三轮车两辆及其它采挖工具八件。自联合执法以来,共查处非法采矿行为3起,乱挖乱采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实施治理项目——改善地质环境

10月16日上午10时30分,省市西万红土坡矿区,红绿黄三色旗迎风飘扬,氢气球牵挂着白色条幅标语在高高的天空中摇弌,巨大的彩虹门格外引人瞩目,往日寂静的山野笼罩在欢乐的氛围之中。“省级市西万红土坡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开工!”,随着市政府副市长董红倜的一声令下,礼炮冲天,鞭炮齐鸣,三辆大型铲车轰隆作响,开始作业,拉开了实施市西万红土坡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帷幕。

红土坡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区位于市西万镇西万村北。该矿区为露天开采,1958年起,经过38年的挖掘,对矿山地貌及地表植被破坏非常严重。粘土矿开采虽然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但也产生了大量的采矿坑、水土流失、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地质环境问题,诱发地质灾害和水环境恶化、生态环境恶化等地质灾害,所有这些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区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矿山环境治理类项目库的通知》精神,于8月及时申报了市西万红土坡地质环境治理项目,12月被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该项目投资300万元,治理面积约10万平方米,计划3月完工。

本次治理将针对矿山地质灾害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采用削坡、挖方、填方、废渣清理、挡土墙、土方调配、土地平整、经济林地、浇水养护等综合治理措施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主要任务是:1、对治理区内的不稳定边坡进行削坡,削坡方量13552.6m3;土地整形挖方47374.2m3,填方91232.7m3。废渣清理30055.5m3。2、修筑挡土墙298.8m3,截排水沟865.9m;3、土地平整47886.75m2,植树9616棵;4、建立市矿山公司红土坡粘土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数据库。

据悉,同时开工的还有市神农山南坡采石场边坡治理项目。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神农山园区南坡采石场北邻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的 交通专线―“云台大道”,南邻沁北工业规划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随着焦枝铁路的兴建,在北部山前1.2km长范围内开采石料,修筑铁路,造成山体千疮百孔,形成多处高陡险坡,严重破坏了地质地貌景观,并存在多处地质灾害隐患,对当地居民和游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严重影响着市的工业布局和投资环境。因此,市人民政府申请省财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专项资金260万元,对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神农山南坡采石场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本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采石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确保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道路交通畅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景区生态环境,维护旅游城市形象。项目主要任务是:(1)边坡工程治理:按照国家边坡治理规范要求,通过采用削坡16289.22m3、截排1422.62m、锚杆加固600m、挡土墙730m3等工程措施,达到边坡安全、稳定,满足生物防护工程的施工要求。(2)边坡生物防护(复绿):采用先进的边坡绿化技术对采石场边坡进行植被重建,喷播绿化面积10724.62m3,建立与周边景观协调一致的生态型边坡;(3)建设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神农山园区南坡采石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数据库。

建立健全机制——助推环境治理

为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解决矿主开发挣钱,政府治理买单的问题,市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缴纳”的原则,自去年起,对矿山开发企业实施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目前已征收120余万元。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规定,该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等工作应缴纳的恢复治理资金。保证金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缴纳”的原则征收。凡在该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按规定标准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研究——基于城市能力驱动的视角”(编号:70973121);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基于资源—资产—资本理论的矿山废弃地再利用管理研究”(编号:CXLX12_0971)。

① 2010年徐绍史部长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要求认真研究土地、矿产的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的新属性特点,树立新型的资源观和资源管理观。

摘要 矿山废弃地高效再利用日益引起社会关注。“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资源管理观的提出为分析与构建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深化矿山废弃地再利用管理研究提供了崭新思路。本文以“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理论为基础,首先归纳了矿山废弃地属性认识、再利用特征,认为矿山废弃地具有环境问题、资源、资产、资本属性,其再利用是矿山废弃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价值再生过程;并从法律法规建设、复垦利用实践、交易市场形成等方面分析了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研究的现实基础;然后构建了“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并分析探讨了其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过程,以期建立矿山废弃地价值有效运作机制。研究结果表明现阶段下只有能达到投资者期望收益率并能预期收回投资或者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可以通过创建市场实现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废弃地才能资本化,实现其市场价值。最后文章从加强复垦利用示范工程推广以显化矿山废弃地再利用价值、建立和完善矿山废弃地再利用有关的服务机构、继续加大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和引导三方面提出了促进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的建议。

关键词 矿山废弃地;属性认识;再利用;价值实现路径;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11-0157-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11.023

随着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成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矿山废弃地的高效可持续再利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2011年9月在国土资源部考察时强调要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2年3月国土资源部启动十省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许多资源型城市,如徐州市、唐山市、淮南市等,相继提出了“向矿山废弃地要资源”“盘活矿山废弃地”的理念,积极进行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示范工程推广。为推进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国内学者从矿山废弃地资产化、资本化运作的角度对提高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矿山废弃地利用最佳效益等进行了一些探讨[1-4],但还未对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进行系统研究。“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资源管理观①,是一种新的、以价值为导向的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理念和方法,它的提出为构建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深化矿山废弃地再利用管理研究提供了清晰思路。本文以“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理论为基础,首先归纳总结了矿山废弃地属性认识及其再利用特征,并分析了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研究的现实基础,然后构建了“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并对其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过程进行了分析探讨,以期建立矿山废弃地价值有效运作机制,为实现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市场化,加速矿山废弃地流转提供借鉴。

1 矿山废弃地属性认识及其再利用特征

1.1 矿山废弃地属性认识

梳理国内相关文献研究,矿山废弃地主要有环境问题、资源、资产及资本三种属性认识。①环境问题属性。矿山废弃地是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典型复合现象,是以土地资源破坏为核心的次生环境问题,并严重影响着区域生态环境景观和经济社会发展[5-7]。②资源属性。矿山废弃地是矿区复兴的潜在资源[8]。别青城[9]提出了矿山二次资源的概念,黄敬军等[10]提出了“将开山采石作为资源第一次开发,对废弃宕口的利用作为资源第二次开发”的观点。将矿山废弃地视为新的资源类型进行开发重建,成为土地开发利用的组成部分,是经济发达地区获得增量土地资源的主要途径[11-12]。③资产及资本属性。随着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矿山废弃地成为后矿业经济发展的资本,也具有资产、资本的属性。孙乐为[1]提出了塌陷土地的资产化,以使废弃资源转变为经济优势;蒋正举等[2]从土地资源稀缺性、具有使用价值、产权可以市场化配置三方面分析了矿山废弃地资产属性,并提出了矿山废弃地资产化经营途径;孙京海等[3]、王鑫等[4]从供给稀缺性、资产性和增殖性三方面分析了采煤塌陷区土地产权的资本属性,并阐述了资本化的条件和资本运作模式。可见,矿山废弃地除了是一种环境问题外,还具有资源、资产、资本的属性。矿山废弃地资源、资产、资本属性认识及其资产化、资本化研究,为进行“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研究奠定了前期研究基础。

1.2 矿山废弃地再利用特征

矿山废弃地一方面处于采矿活动的终点,另一方面又是新的经济活动的起点,其再利用是集环境、资源、经济发展于一体的重大复杂工程,与一般的土地资源利用与单纯的生态环境治理有区别[13-14]。首先,普通土地利用投资和效益的年际分布一般比较均匀,而矿山废弃地使用级别较低,再利用之前必须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整治,使矿山废弃地资源化。其次,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可提高土地的级别,带来土地的增值,存在着资源的二次利用,可以获取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这与防止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有着显著区别。矿山废弃地再利用不是单纯的投入,而是具有直接的投入-产出效应。如图1所示,对矿山废弃地进行整治投资是矿山废弃地资源化过程,其初级产品是复垦土地(以及生态环境的修复),若将复垦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可以获得产品或服务,不论是复垦土地,还是产品或服务,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因此,矿山废弃地再利用是其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价值再生过程,但由于社会价值、生态环境价值的公共性以及难以量化性,导致一些矿山废弃地再利用项目效益不显著,这也促使政府要从不同的层面与角度创新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

2 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研究现实基础

2.1 法律法规建设基础

1989年实施的《土地复垦规定》,确定了“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标志着我国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走上了法制化道路。2006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出台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以行政和法律手段为主的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责任机制逐渐建立起来。转型中国环境治理之道存在着“由政府规制的环境治理模式向市场手段的环境治理模式转变”的倾向[15]。在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中我国也开始尝试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2009年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提出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土地整治等国土资源领域”。2012年6月国土资源部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提出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盘活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同时,《土地管理法》中“占补平衡”耕地保护基本制度的提出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的另一种市场化运作模式提供了法律法规基础。矿山废弃地是增加耕地来源的潜在途径,其所具有的复垦指标,也是一种商品,可以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2013年3月实施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明确提出“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国家对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的重视以及市场化运作引导,为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研究提供了宏观政策指导和制度保障。

2.2 复垦利用实践基础

我国矿山废弃地再利用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最初是土地复垦,利用方向以农业利用为主,特别是复垦为耕地。20世纪70年代,我国在东部平原煤矿塌陷复垦土地上进行建筑、种植和养殖,土地复垦内涵逐步扩展,矿山废弃地土地复垦类型在向多样化方向发展,形成了疏排式、平整式、挖深垫浅、矸石充填、粉煤灰充填等复垦模式,对复垦土地的利用因地制宜,恢复为农业用地(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地),或改造为休养和娱乐场所,或为工业和建筑业所用,不仅注重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而且也注重经济效益。矿山废弃地通过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大都可以复垦为耕地、林地、牧地、建设用地或水产养殖地[7]。郭利刚[16]测算出我国1987-2009年间煤、金属矿区损毁土地复垦为耕、林草、建设用地的潜力分别为627.80、72904、15076万亩,可有效缓解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压力和建设用地紧张局面。这些丰富的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实践显化了矿山废弃地再利用价值,为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2.3 交易市场初步形成

江苏省《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指出“可根据废弃矿山区位、山体资源、废弃地利用方向,实行谁治理、谁投资、谁得益,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机制确定治理者的治理权和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在实践中,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市场化运作已经有成功的范例。江苏省镇江市将矿山废弃地平整后,进行土地拍卖;盱眙县将北大山矿山废弃地交由民营企业开发,变矿山为公园;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政府利用西区姚家山矿区紧邻蔡甸城区的区位优势,引进社会资金进行治理并建起了工业产业园区;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沈村废弃矿山吸引个人投资者进行旅游开发;河南省沁阳市西万镇校尉营村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经济园区经营权承包给该村村民使用等。另一方面,在耕地保护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结合《土地管理法》中“占补平衡”耕地保护基本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以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废弃地复垦为耕地指标成为一种商品,可以进行买卖。2010年12月湖南省株洲市出台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复垦指标必须通过公开交易有偿取得,2012年重庆市、河南省巩义市、浙江省杭州市等也出台了复垦指标有偿使用的规定。可见矿山废弃地交易市场已初步形成,而规范有序的矿山废弃地交易市场是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的必要条件。

3 “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构建

“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是一种新型的资源管理观,是以价值为导向的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理念和方法。在“资源-资产-资本”理论中,资源、资产、资本是资源的三种属性,“资源”强调的是自然属性,是实物量;“资产”强调的是经济属性,是资源的价值,是实物量的货币化;“资本”是流动的资产,是资产价值中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价值。资源、资产、资本三者是递进关系,有转化的条件。资源资产化是指从资源的开发利用到资源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全过程中,把资源作为资产,按照经济规律进行投入产出管理,并建立以产权约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以确保资源所有者权益不受损害、资源保值增值,增加资源产权的可交易性[17-18];资产资本化是指有明确权属的资产进入市场交换,以资本的形式流动起来并实现其价值的过程[19],其实质是资产产权的市场化配置。资源价值核算和产权明晰是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的基础和先决条件。“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理论已被应用于矿产资源价值实现路径研究中[20]。

由于矿山废弃地与矿产资源、一般土地资源不同,不仅具有资源、资产、资本属性,其初始状态还是环境问题,资源价值很低或者理解为负值(主要是对周围环境有不良影响),因此它首先需要经过资源化,将矿山废弃地转化为有利用价值的资源。当矿山废弃地再利用预期能给投资者带来收益且产权明晰时,矿山废弃地资源可以成为资产。当矿山废弃地资产产权可以在市场中流转,实现市场化配置时,矿山废弃地资产就成为资本。矿山废弃地由于可以带来收益、土地具有稀缺性且产权可以明晰因而具有资产特征,如果存在矿山废弃地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使其参与流转并增值的话,就可以实现矿山废弃地资本化。矿山废弃地经过资源化成为矿山废弃地资源,经过资产化成为矿山废弃地资产,再经过资本化形成矿山废弃地资本,矿山废弃地经过这三个过程,实现价值,将潜在资源转化为现实资源,将资源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将资源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图2构建了“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描述了矿山废弃地属性转换、价值实现路径及其价值转化。“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研究就是建立矿山废弃地价值有效运作机制,实现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市场化,加速矿山废弃地流转。

4 “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分析

4.1 资源化过程

矿山废弃地资源化是使受到采矿破坏的土地,经过治理,能作为合格的自然资源再度具有资源价值的过程。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土地复垦发展到今天,矿山废弃地资源化方向日益多样化,由最初恢复为农业用地,到现在的矿山公园,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实践丰富。在矿山废弃地资源化过程中,一是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进行矿山废弃地资源化方向选择,将矿山废弃地转化为农业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渔业用地)、旅游用地以及建筑用地等,提高其资源价值。二是进行矿山废弃地资源化管理。资源化管理主要是以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为主,把矿山废弃地仅仅作为一种资源物质,从物质形态上进行管理,它包括矿山废弃地的权属管理,存量管理,增量管理等。在资源化责任主体管理上,我国逐渐形成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以确保资源化责任主体能按时保质的完成矿山废弃地复垦任务。土地复垦、生态恢复、景观规划、生态环境补偿等理论可以为矿山废弃地资源化提供理论支撑。

4.2 资产化过程

矿山废弃地资产化意味着将矿山废弃地作为一种资产,根据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实际,按照经济规律进行投入产出管理,并建立以产权约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在这一过程中,矿山废弃地从物质形态上的管理转化为以价值形态的管理。矿山废弃地资源转化为资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稀缺性、具有使用价值和产权明晰[21]。随着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增加以及耕地保护越来越严格,矿山废弃地复垦土地的稀缺性也日益凸显。

4.2.1 价值分析与核算

大量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实践表明矿山废弃地具有价值。矿山废弃地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增量建设用地主要来源,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12];作为高效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用地以及发展水产养殖水面,也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22-23]。随着生态修复、景观规划设计思想等的引入,矿山废弃地成为一种特殊景观类型,是矿业文明和人类技术发展历程的承载,其所蕴含的巨大生态价值、历史文化价值、美学价值等逐渐被社会探索与发现,以矿山废弃地为载体发展起来的生态湿地公园、休闲娱乐公园、矿山公园、地质公园等成为资源型城市发展旅游业的重要依托,成为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24-25]。在实际运作中,还要对矿山废弃地资产进行经济价值核算,并根据资产盈利情况将矿山废弃地资产划分为公益性、半盈利性与盈利性三种类型,针对不同资产类型采用不同的融资机制和经营管理策略,为选择矿山废弃地资本化方式奠定基础。

4.2.2 产权明晰

产权明晰是进行矿山废弃地资产化的必然要求。矿山废弃地产权明晰有两层内涵:一是治理权明晰,二是使用权及其它产权的明晰。①治理权明晰。治理权明晰是矿山废弃地顺利实现资源化的前提,也是矿山废弃地成为资产的前提。为了高效的实现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要按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确定矿山废弃地治理权主体,明确其所具有的义务和权利,保证矿山废弃地资源化顺畅。②使用权及其它产权(如矿山废弃地发展权)的明晰。由于矿山废弃地形成的时间不同、矿业用地取得方式不一样,矿山废弃地治理权的安排不同,以及资源化方向不同,导致矿山废弃地使用权也没有统一的安排。清楚地界定矿山废弃地治理权、使用权及其它产权,明确矿山废弃地产权拥有者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确保资产在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中做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4.3 资本化过程

矿山废弃地资本化是指矿山废弃地资产产权拥有者将矿山废弃地资产用来出让、转让、出租、置换或者作为股份进行投资的过程,其实质是矿山废弃地资产产权的市场化配置,主要有利用市场和创建市场两种方式。

4.3.1 利用市场

利用市场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山废弃地产权能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自发的实现流转,进行市场化配置,社会资本能自发地被吸引到矿山废弃地再利用项目中,主要是指出让、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者作为股份进行投资等。当矿山废弃地再利用的收益能达到投资者期望的收益率并能预期收回投资时,主要是盈利性的矿山废弃地资产以及在政府支持下的半盈利性的矿山废弃地资产,矿山废弃地资产能自发进行流转,进行矿山废弃地产权的市场化配置,实现价值。利用市场自发地实现矿山废弃地产权的市场化配置是实现矿山废弃地价值最理想的方式。但由于矿山废弃地的环境问题属性,在一些情况下现存的市场机制失灵,因此还需要借助政府权力创建市场。

4.3.2 创建市场

创建市场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构造的市场,使矿山废弃地从不同的视角和层面进入经济系统,形成一定的经济产出或者经济收入,引导投资者再利用矿山废弃地,主要是针对一些再利用经济效益低、无法自发形成交易市场的矿山废弃地。现阶段下有两种创建市场机制可以参考。一是在“占补平衡”耕地保护制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下形成的土地置换机制和复垦土地指标有偿交易机制。在建设用地指标越来越少、耕地保护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复垦土地指标将成为一种商品,明确矿山废弃地复垦为耕地的指标权利,建立区域内和跨区域的土地复垦指标交易制度,激活矿山废弃地产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实现矿山废弃地价值。二是区域性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资产打包资本化。将能够强烈受益于区域性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资产而增值的相关资产(如房地产、旅游等)和具有强烈外部性的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资产组成一个整体进行市场化经营运作[26],首先将该资产整体通过市场机制流转给特许经营商,特许经营商在约定的经营范围内,可再次通过市场竞标机制选择专业经营公司(如生态修复、旅游等)进行二级发包承包,从而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矿山废弃地价值。

4.4 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之间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经历了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三个过程,但这里需要说明几点。首先,这三个过程只是表明了矿山废弃地属性和价值的转化过程,并不表明它们在时间上具有先后顺序,如具有良好区位的、无治理权责任人的矿山废弃地,可以直接将土地治理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同出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过程安排可在同一时间完成;而对于那些由矿山企业负责复垦、然后交还给农民、农民再流转土地使用权的矿山废弃地,矿山废弃地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过程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其次,矿山废弃地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这三个过程,不是孤立的,而是密切联系的。矿山废弃地资源化是矿山废弃地资产化、资本化的物质基础,资源化效益高的矿山废弃地比较容易实现资产化和资本化;矿山废弃地资本化是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的过程,也是矿山废弃地再利用融资实现过程,矿山废弃地资本化为矿山废弃地资源化提供资金,矿山废弃地资本化程度影响着资源化的深度和广度。最后,现阶段下并不是所有的矿山废弃地都能实现资本化,只有能达到投资者期望收益率并能预期收回投资或者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可以通过创建市场进行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废弃地才能资本化,实现其市场价值。

5 结论与建议

本文研究分析表明,矿山废弃地具有环境问题、资源、资产、资本属性,其再利用是矿山废弃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价值再生过程;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矿山废弃地市场化运作的引导、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实践对其价值的显化以及交易市场的初步形成为进行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研究奠定了现实基础;“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经历了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三个过程,现阶段下并不是所有的矿山废弃地都能实现资本化,只有能达到投资者期望收益率并能预期收回投资或者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可以通过创建市场实现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废弃地才能资本化,实现其市场价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日益重视,矿山废弃地再利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资源-资产-资本”角度深入探索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深化矿山废弃地再利用管理是可行与必要的。结合本文所构建的“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路径,为顺利实现矿山废弃地价值,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5.1 加强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示范工程推广,显化矿山废弃地再利用价值

矿山废弃地属于潜在资源,积极探索矿山废弃地再利用价值,将潜在价值显化,是推进“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的前提条件。要显化矿山废弃地再利用价值,其开发利用方式至关重要。如果只是将矿山废弃地恢复生态环境,则矿山废弃地资源价值较低;如果能利用矿山废弃地独特的人文景观发展会展、商务、旅游,则可以显著提高矿山废弃地再利用价值。虽然我国矿山废弃地资源化技术研究比较成熟,再利用方式也呈现多元化,但矿山废弃地再利用的集约化、高附加值化还有待提高。通过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的示范推广,逐渐提高矿山废弃地开发利用程度和经营方式,充分显现矿山废弃地再利用价值。

5.2 建立和完善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有关的服务机构

产权明晰与价值评估是“资源-资产-资本”视角下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的核心。将矿山废弃地当作资产或资本来管理,就要评估其资产价值,同时在资本化过程中,矿山废弃地产权的交易还需要交易机构。因此,要完善矿山废弃地价值实现相关的服务机构,顺畅资产化、资本化过程。一是依法制定相应的标准,对矿山废弃地流转中涉及的产权确认、价值计量、凭证登记备案等工作进行规范;二是建立矿山废弃地流转管理机构,加强对矿山废弃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妥善处理矿山废弃地流转纠纷;三是建立健全矿山废弃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依法成立或委托相关服务中介,为矿山废弃地出让、转让、出租、入股、置换等多种资本化方式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5.3 继续加大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和引导

一是政府要依靠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发挥其在矿山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科学地界定矿山废弃地资源化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生态补偿的形式与标准,顺畅资源化过程;二是对于半盈利性的矿山废弃地再利用项目,政府要通过经费补贴、政策优惠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其能吸引投资者进行开发利用;三是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可以通过创建市场进行运作的矿山废弃地再利用项目,政府要采用强制和引导的管理手段创造对这项工作的需求,形成市场,使矿山废弃地从不同的视角和层面进入经济系统,实现价值,促进矿山废弃地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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