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第1篇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加快建立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现就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我市已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和政策目前尚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第2号令)、《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第7号令)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除中央在京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军队在京、外省市驻京企业外的各类城镇企业,都要按《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1995〕第6号令)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凡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1998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区、县办理参统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有关政策(一)养老保险

1.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自1996年4月1日起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对于在1992年10月至1996年3月之间由全民、集体等企业转调到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人员,且有个人缴费记载的,但其间缴费中断的,可补缴1996年4月1日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原有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2.职工流动中,因企业原因未参加养老保险而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原企业应负责补缴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如果职工无法通过原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用的,职工可以提出申请,由调入单位负责代办有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手续,补缴以前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后,其缴费年限前后连续计算。

3.中央在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及其他各类企业,原则上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历年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市劳动局批准可办理缓缴或分期补缴手续。

(二)失业保险

目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自1994年6月起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

(三)大病医疗保险

1.大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在京国有、集体企业、军队驻京企业及外省市在京企业外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

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也按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上述企业和单位应按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要求,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

3.上述企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后,企业及个人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费用列支渠道以及医疗保险待遇等均按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从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之月起企业和职工及退休人员开始缴费,次月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

4.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企业及人员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及大病医疗保险、劳保医疗的有关规定。

5.按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从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之月起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从次月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均要从1998年7月1日起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做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市、区(县)要制定相应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计划。要对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底数清、情况明”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市劳动局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指标分解到各区(县)劳动部门,实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采取综合的行政措施,加强执法监察

(一)市、区(县)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通过劳动年检督促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对企业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要依据市政府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为发挥社会保险的整体保障功能,企业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不能享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的三分之一部分。

(三)市和区县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做好扩大社会保险方面的工作,争取多方面的支持,多方采取制约措施,可同工商行政部门协商,在企业工商年检时,加强对企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的审查,督促企业参加社会保险。

五、规范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一)大力推动社会保险分支机构建设。各区(县)要根据企业和职工分布状况,合理布局制定社会保险分支机构建设方案,加快分支机构建设,按照属地和一体化管理原则,方便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二)鼓励街道(镇)劳动部门和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经市劳动部门批准的中介机构经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业务。

(三)市、区(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优质服务,狠抓行风建设,做到文明用语、制度上墙、程序公开,为企业和职工提供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

六、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第2篇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方针实行可持续发展保障事业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老龄化速度快,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世界上属于低收入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力发展生产力是首要任务,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建立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生产力,因此,合理确定保障的范围、项目和水平,在制定各项保险的筹资比例、待遇标准、社会保障水平,应瞻前顾后不宜定得过高。根据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制定有区别的发展计划,逐步走向完善,以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过去社会保障项目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个人不缴纳或很少缴纳而造成国家、企业的重负。社会保障的法律关系实质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的,公民不负担一定义务,其权利就没有保证,社会保障本身也难以为继。

3、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由于社会保障各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同,其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程度也不相同。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其经费主要支出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全社会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无偿享用,主要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实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水平既要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因此要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是公理的基础,任何损割社会效率的公理终将损害公平。

4、城乡有别的原则。现阶段我国城乡之间的生产力水平、收入水平和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差别很大,加上农村人口有8亿之多,因此,在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方面,城乡之间要有所区别,但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重城市轻农村,认为农村比重大、人口多,国家受不了;另一种倾向是不顾客观现实情况,主要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实际上城乡社会保障理应同等重要,都需要发展,只是因上述的差别原因,只能暂时保持差别,待经济发展后逐步缩小。

5、政策分开和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原则。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分开,具体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原则下,行政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标准,判定中长期设施计划,不直接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和运营。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由社会保障事业机构承担,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措施

1、建立多种保险形式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多种形式的保险是指除国家社会保险外,还要努力发展商业保险、民间互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和民间互助保险的作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着原则的区别,但发展社会保险并不排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中的作用。发展商业保险和民间互助保险既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如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农民等,又有利于弥补社会保险待遇低,补充或满足不同层次劳动者的需要。实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单一层次社会保障结构而言的,它包括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制度和个人储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基本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适用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全国基本统一的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补充社会保险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投保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待职工退休时一次性或按月支付给退休人员。个人储蓄性社会保险是根据职工个人收入情况自行决定投保个人储蓄性社会保险。

2、改一元筹资。多元筹资,我国要改变过去长期个人不交纳任何保险费的做法,在最近几年改革中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起步时个人交费比例不能过高,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奖金、津贴)的2—3%。实行个人交费制度,个人交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占工资收入的0.5—1%;医疗保险基金改革起步时个人按工资收入的1—2%交纳,以后逐步提高。用人单位要为本单位的职工,按工资总额交纳16%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劳动者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不断提高相应降低交费比例,以减轻企业的负担。还要为职工交纳工资总额1—2%的失业保险费,交纳10%左右的医疗保险费;国家亦要负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筹资方式还可采取社会保险税的办法。

3、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要从目前仅限于国有企业职工、部分集体企业职工逐步扩大到城镇全体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也应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保险。

4、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国家社会保障涉及范围广泛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社会保障社会化包括:一是社会保障范围社会化;二是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社会化;三是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四是社会职位管理社会化。

5、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实行法制化。中国是实行法制的国家,社会保障法制化是指社会保障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对其一切管理活动必须纳入法制轨道。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第3篇

为了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保障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抓紧申请办理登记,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今年年底,城镇个体工商户要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进入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为个体工商户帮工的农村人口,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为本人缴纳,同时,按该基数10%的比例给其雇工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按该基数8%的比例缴纳,由其雇主代收并逐月向所在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后,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在国有企业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并与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分别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中雇工个人帐户8%为本人缴费,其余从雇主给雇工的缴费中划拨。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建立。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若本人自愿,经批准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可适当后延,延迟期间继续按月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第4篇

促进安全发展和平安建设,为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按照市安全生产与保险业互动领导小组《关于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面推进安保互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保〔〕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协力推进。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领导。全面实施安保互动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措施。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面推进安保互动工作由区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相互配合,协力推进,不简单替代有关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基础上,引导企业积极投保责任保险。

对高危行业企业不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督促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予以处理,为确保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暂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或暂缓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年检。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大胆创新,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运作模式,促进安保互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完善机制。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探索创新。全面推进安保互动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因此,必须锐意创新,大胆探索实践。按照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和市政府有关方向性政策规定要求,制定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工作措施,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规范有序运作投保和承保事宜。纳入推行安保互动范围的高危高风险行业领域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单位,1.建立完善投保承保机制。投保单位和承保保险公司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缴纳责任保险保费,不得缩小应保范围。为防止承保工作不当竞争,形成行业合力,由保监局会同市安监局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和具体承保方式。一个保险期限结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承保公司和承保方式进行调整。为方便投保方办理责任保险手续,鼓励具有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积极参与责任保险工作,帮助投保方设计合理的投保方案,降低保险成本。

实施责任保险是提高抗风险能力的重要前提和基础,2.建立完善足额保险机制。高危高风险行业领域和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具有易群死群伤、损失大、善后处置费用高等特点。因此。必须保足保全,最大限度地化解事故风险和保障企业员工的利益。按照现行有关伤亡事故赔付标准,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不足部分通过购买责任保险保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实行责任保险足额投保。

根据行业和企业风险状况的差异,3.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行业企业之间根据安全状况实行保费浮动费率。通过费率调整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有效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作用的基础上,4.建立完善防灾防损机制。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保险机制。保险公司要积极介入事故预防及安全管理,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对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评价、技术咨询、提出整治建议服务。加强保险业对安全生产防灾防损资金投入,提高安全事故预防能力。保险公司应按相当于保费的10%比例建立防灾防损基金,统一纳入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按照《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保监局制定的市安保互动防灾防损基金管理办法》规范防灾防损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统筹用于全市安全生产预防性投入。

督促企业投保,5.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企业投保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对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之中。确保责任保险落到实处。保险监管部门要强化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保险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在安保互动工作中违规经营的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保监局依法进行查处。

有序推进。年初,全面启动。制定出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全面启动安保互动工作。年10月底前,基本建立起高危高风险行业及公共聚集场所安全发展需要的责任保险制度,形成“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机制;建立保险业参与事故预防机制和安全投融资机制,增强风险控制及风险管理功能;开发研制保险产品,形成服务安全生产的专业化责任保险产品体系;提高保险服务覆盖面,力争达到应覆盖面的100%

二、实施模式

一)推行范围

1.高危行业企业: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企业、建筑企业、民用爆破品生产、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的6个高危行业企业。

2.交通运输高风险领域企业:道路客运企业、水上“三客一危”运输企业。

3.公众聚集场所单位: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影剧院、游乐、娱乐和中小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单位。

二)确定以共保体的方式承担高危高风险行业及公众聚集场所有关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市目前所有财产保险公司都可参与安保互动工作。为便于安保互动工作的组织推动。统一条款费率,统一单证印制,形成行业合力,保证工作顺利完成。确定各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如下:

大地财险分公司、安诚财险分公司、平安财险分公司、利宝保险分公司、华安财险分公司等保险公司为共保商。1.煤矿企业:人保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2.非煤矿山企业:安诚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3.道路客运企业:人保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4.水上“三客一危”运输企业:安诚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5.建筑企业:人保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6.公众聚集场所:安诚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7.学校:太平洋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8.烟花爆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保商。

9.危险化学品:阳光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安诚财险分公司等保险公司为共保商。10.民爆:平安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三)原则上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企业参保工作的督促落实责任单位,督促企业参保任务落实部门。为使安保互动工作顺利开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为协助单位。

1.煤矿企业。责任单位:区中小企业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

2.非煤矿山企业。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道路客运企业。责任单位:区交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水上“三客一危”运输企业。责任单位:区交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

5.建筑企业。责任单位:区建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

6.公众聚集场所。责任单位:区消防支队;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派出所。

7.学校。责任单位:区教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8.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危险化学品企业。其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责任单位:区商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0.民爆。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四)形成激励机制。各保险公司负责开发创新保险产品。结合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需求,创新保险产品。开发出更多针对行业、区域、企业风险特征的保险产品,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线,为推行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开发出更多的可以推行的产品。

实行保险费率与投保企业的安全状况挂钩,保险费率上实行激励机制。投保企业在保险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的赔付额不足所交保险费10%承保公司在次年续保时,按10%比例降低保费收费标准,以后年度依此类推,直至最低费率标准(降低30%投保企业在保险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赔付额超过所交保险费10%承保公司在次年续保时,按10%比例提高保费收取标准,以后年度以此类推,直至最高费率标准(提高30%高危行业企业和交通运输高风险领域企业每个从业人员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责任保险12万元、工伤保险8万元)公众聚集场所单位责任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和投保附加险。

五)保障程度。按照现行伤亡事故赔付标准。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六)加强应急救援。各保险公司要改善保险业传统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做好日常保险服务的基础上,注重改进和优化安保互动服务流程,特别是要将保险承保理赔与安全风险评价、费率激励机制、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制定的全过程风险管理服务相结合。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强安保互动的数据累计和经营核算,力争实现安全生产责任风险领域的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管理。

制定突发重大保险事故的应急预案。逐步将突发重大保险事故纳入《市区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管理,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我区的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突发事故灾害的抢险联动,发挥各级、各类应急救援机构在事故发生时的救援作用,最大限度控制事发当时出险单位的损失。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安保互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区安监局。各职能部门和镇街、园区(风景区)要确定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为加强安保互动的工作调度。请各职能部门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度和承保情况书面报“区安保互动推进办”

二)严格工作考核。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安保互动工作总体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出推进工作措施,适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地区推动安保互动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地区要积极推进本行业领域和行政区域的安保互动工作。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森工林区 社会医疗保障 模式

一、模式构建背景

森工林区大多处于较为封闭的偏远山区,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企业履行社会职能(包括由企业办理的社会医疗保险)的现象由来已久。2002年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建立了森工系统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森工系统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构建之初在管理主体及运行方式上都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除伊春林区实行属地化管理,参加伊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其他所属林区均参加了森工系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内部设医保经办机构,由林业系统自主管理。

就保险对象而言。目前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总人口约为154.7万。其中,职工72.5万人,职工家属82.2万人。现有的森工系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局限在森工系统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部分集体所有制职工这一狭小范围内。参保职工仅为268491人,约占职工总数的1/3。同时,其他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下岗职工、林区广大劳动者都没有被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险范畴。就保险内容来说,目前,森工林区开展的社会医疗保险只有森工系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大病、特殊疾病补充保险在林区尚未开展,2007年森工林区职工医疗救助制度开始实施,但各林业局尚未普遍开展。

当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渐成为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模式。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内容,森工林区急需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使林区居民都能病有所医。

二、模式构建目标

森工系统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建立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多层次、不同种类、不同保障水平、不同适应对象的医疗保障制度,使得每一位公民都能够获得与之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横式构建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鉴于目前森工企业和政府职能划分不明以及筹资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我们认为研究森工林区社会保障模式应该突破普通城镇工业企业的思路和框架。转移到林业系统特殊性的立足点中来。充分考虑森工企业的现状以及“天保工程”的政策扶持。从加快林区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出发。立足于政策设计的诸多技术考虑。建立一个与“天保工程”现阶段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的过渡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长远来看,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林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职能的转变。森工林区社会医疗保障模式应逐步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接轨,其制度功能将融入到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因此,森工系统医疗保障模式的建立应该遵循客观实际,在立足当前的基础上,着眼未来。在模式设计时就预留接口,建立森工林区社会保障与统筹城乡发展的社会保障的衔接通道,以便将来通过制度对接最终实现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

(二)基本保障原则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社会医疗保险的福利性还存在一定的局限。目前,森工林区正处在企业深化改革时期,职工收入普遍偏低,因此,医疗保险内容的确定只能本着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即为参保人群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性照顾。针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我们认为应该从下面几个角度来理解:对于森工林区绝大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来说,基本医疗应该是有能力提供的;而对于参保的患者来说,基本医疗应该是必需获得的服务;对于医疗保险方来说,基本医疗应该是有能力支付的。从具体的操作上来说,基本医疗的界定主要体现在医保政策规定的基本用药、基本诊疗技术、基本设施和基本服务等方面。但是在不同经济状况或不同时期,基本医疗的标准是不同的,要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平优先原则

福利性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一种本质属性。它体现了政府和社会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权利的责任。同时作为一种分配关系,福利性是按劳分配的补充,它将积累的资金通过再次分配调节给发生疾病的人,强调了社会公平。同时,社会医疗保险又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应体现一定的效率。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因此,既要体现公平,又要兼顾效率。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是制定社会医疗保险各项制度的基本原则。所谓公平(equality)主要体现在:参保人无论年龄、职业、职位、用工形式以及身体状况都按相同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同等保险待遇。所谓效率(emeiency)主要体现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卫生服务等方面。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即要求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提高效率。社会医疗保障模式的设计直接关系到医疗卫生投入的宏观绩效。也关系到社会公平问题。森工林区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应主要体现在参保与筹资方面。通过扩大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来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互助共济性,同时在基金的支付方面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任何事物都处在动态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模式的设计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要遵循发展性的原则。筹资的比例以及筹资的基数要随着生产力的水平以及社会发展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筹集的基金水平要始终保持一个与当时社会发展状况、经济状况相一致的“适度区域”。森工林区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还处于不断建设和完善阶段。在其具体的运行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多项政策抉择。系统而深入地研究这些政策抉择。预见性地考虑到每项政策抉择的短期与长远影响。合理权衡。才能保证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四、模式构建框架

(一)构建多屡次的森工林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森工系统作为大型国有企业。虽然其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和模式有别于普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它们所要达到的基本保障功能却是一致的。因此,森工系统的医疗保险模式应克服险种单一、覆盖面窄等弊端。逐步建立以森工系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林业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导。商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广覆盖的森工系统医疗保障体系。

(二)鼓励在森工系统建立针对大痛和特殊疾病的补充保险

在现有的财力和物力条件下。森工系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这使得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定位较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需求需要采取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予以保障。同时。由于林区居民的社会地位、经济水平、疾病的严重程度存在着差别,对健康的认识水平和医疗需要的层次也不相同,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希望获得较高层次的医疗服务,

一些患有重病、特殊疾病和慢病的参保职工,自费比例较高,需要进一步减轻个人费用负担。这些都需要在现有的森工系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以大病和特殊疾病保险为主的补充保险,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和保障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试点经验也表明。建立和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是完善我国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客观需要。

(三)建立覆盖林区下岗职工和家属的林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针对当前林区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过小的现状,应以渐进方式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从仅限于国有企业以及大集体企业职工,逐步扩大到林区全体职工,并要求覆盖到林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和自由职业者。目前在我国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大背景下,森工系统急需建立针对林区下岗职工和家属的林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林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作为森工系统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将对保障林区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维护林区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林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应在现有森工系统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体系下。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由企业和林区居民共同缴费。本着“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以保障林区居民的基本医疗为主。2007年5月,海林林业"局开始自发探索林业居民(包括所有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的合作医疗,其筹资形式为:林业居民个人缴纳20元。林场补助10元。林业局补助20元。森工林区可以在总结海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整个林区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险。并在时机成熟时探索森工林区社会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接轨。

(四)建立与医疗保险制度配套的职工贫困医疗救助制度

按照制度规定。参保职工在享受医保时。首先要支付起付线以下的“门槛费”,而被卡在“门槛”外的患者更多的是最需要医疗保障的弱势人群。同时,社会医疗保险方案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参保职工进行社会统筹之后。在起付线至封顶线之间,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参保人要先自付一定比例。使用“非药品目录”的药品,参保人要全部自付。对于无力承担自付费用的贫困职工和下岗职工来说。自付部分也是不小的经济负担。特别是一些转诊的患者。在森工系统以外的医院报销的比例非常低,无法有效缓解职工的疾病经济负担,这就降低了职工对基本卫生服务的利用。目前,森工系统职工的贫困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开展,但实施力度较小,尚未形成规范的制度和救助措施。需要建立一套与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职工贫困医疗救助制度。对贫困职工的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以及自费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将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纳入社会医疗保障系统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