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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资产评估范文精选

商业资产评估

商业资产评估范文第1篇

单位名称(盖章):

,

类别

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自查结果

整改措施

整改结果

备注

组织学习相关

文件的情况

学习、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

自查自纠内容

在房地产评估活动中是否有违规违法行为

在房地产评估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是否有其他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具体采用哪些方式进行自查自纠?

对哪些部门和岗位进行了自查自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填表人:

商业资产评估范文第2篇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不断推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不仅指导着资产处置价格,而且成为考核资产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和监督资产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措施。

一、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现状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455.5亿元,其中:次级类贷款2613.2亿元,可疑类贷款5176.6亿元,损失类贷款4665.9亿元,分别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6.63%、1.39%、2.75%和2.48%。与200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不良贷款余额减少了669.2亿元、次级贷款减少了668.2亿元、可疑类贷款增加了141.5亿元、损失类贷款减少了142.3亿元。不良贷款按机构划分:主要商业银行为11614.2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为659.6亿元、农村商业银行为150.6亿元、外资银行为31.3亿元。其中,后三者与200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分别减少了201.9亿元、7.5亿元和5.4亿元。

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末,中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805.6亿元,现金回收率20.84%。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468亿元,回收现金546.6亿元,现金回收率22.15%;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707.8亿元,回收现金278.3亿元,现金回收率10.28%;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419.9亿元,回收现金328.1亿元,现金回收率23.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067.7亿元,回收现金652.6亿元,现金回收率31.56%。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在总量上呈现下降的趋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从总体来看,形势依然严峻,如果不尽快将金融不良资产降到合理的区域,势必会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当然,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的前提是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估。

二、评估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

(一)为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提供定价基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涉及到不同的经济主体,处置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不同经济主体间利益分割的过程,利益分割量的计量就要依据价值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以资抵债、实施债转股(投)、采取法律诉讼和减让清收的方式追偿债务等三种。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先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处置。由此可见,在整个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评估工作是前提条件和基础,是资产处置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环节。

(二)为考核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业绩提供重要依据

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资产处置损失是指公司对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抵贷资产及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其他资产进行处置后,回收的资产价值与上述资产收购和接收时价值的差额以及回收资产再次进行处置发生的损失。要真实计量和核算这两次损失,必须通过评估,以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收购面值和实际处置变现值进行比较才能反映实际经营损失,才能客观公正地衡量资产处置效果和经营业绩。

(三)为防范道德风险提供重要措施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时经常会面临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时由于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受成立时间短、经验少、任务和地位特殊、缺少健全的法律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防范道德风险高于其他一切风险。为此,财政部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资产处置要严格处置程序,实行评估和处置相分离,加强对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审核。

三、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理论严重滞后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有许多特点:一是评估对象为“不良债权”;二是评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截止目前,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操作规范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50291-200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这些规范只适用于实物资产价值的评估,不适合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同时由于我国二级市场极不活跃,也难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则受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诸如尚可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不低于30%、设备成新率不低于15%等规定的限制,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

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也已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了研究,并通过实践中的摸索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也只是作为一种内部的参考,并没有上升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因此,也并不具备整体的代表性。

(二)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背离较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程序一般是先对不良资产进行分析,制定处置预案;然后对不良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谈判或拍卖底价;最后由处置人员进行具体的操作,变现不良资产。但在现实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的拍卖底价在招标过程中往往无人问津,作为谈判底价也得不到对方的认可。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职业惯性的影响,因我国评估业起源于国有资产的评估,多年来评估业务也以国有资产评估为主,而评估国有资产同时负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所以,评估师宁可高估,不愿低估;另一方面,由于对不良资产的认识不足,评估师较少考虑不良资产特定的处置方案及其处置中的特定个别因素,也导致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较大背离。

(三)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偿债能力判断失真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当中有许多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不连续、不完整、不健全。相关的其他评估资料更不完备,由于历史原因,有的企业账面有长期股权投资但提供不出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房地产却拿不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而按照现有的评估惯例,委托方应出具委估对象的有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只对委托方的合法资产进行评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待处置资产时,很多情况下无法提供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难以确定评估客体的产权性质和数量,从而给委托和评估带来一定的困难。

而当以假设清算法评估分析企业偿债能力而需要对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时,有些债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资产在进行转让时具有一定价值的资产却无产权证明,由于此时评估机构无法对债务企业无有效权属的资产提供评估结果,最终致使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结论无法满足处置债权的需要。同时也给债务企业恶意隐匿资产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与评估咨询报告质量的矛盾突出

评估咨询报告作为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唯一的参考依据,应当起着指导处置价格、监督处置行为、衡量处置效果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对资产管理公司是以现金的回收额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致使评估管理工作处于“服务于处置”这样一个被动的地位。很多处置项目存在着评估与处置时间上的矛盾,为了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咨询报告,中介机构难以完全按照评估程序操作以保证报告的质量,逆程序操作的现象比较突出,同时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笔者认为,随着金融不良资产商业性剥离的出现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向投资银行方向的发展,处置变现不宜再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也将逐步向多元化过渡。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将与企业的效绩评价相结合,使分析结论更加趋于合理。资本运作手段的增强将会引出多种债务重组形式的出现,对中介机构专业技术知识多元化的综合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进一步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设想

(一)要研究制定有关金融资产评估方法标准体系

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与普通的工业企业的评估存在较大的差别,是资产评估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情形。因此,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不能完全照搬工业企业资产评估的方法。在认真总结工业企业资产重组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金融不良资产的状况、结构特点及金融资产重组的政策和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资产评估方法,研究制定出适合金融资产评估的方法标准体系。

(二)有效处理非市场性因素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造成的影响

在实践中,金融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处置价格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偏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非市场因素。非市场因素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的。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具体的规定和方法,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先由评估机构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然后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具体的非市场因素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调整处置价格中,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考虑到企业、政府、法律等方面的情况,从而使处置结果更加合理和恰当。

(三)在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中要不断总结工作,丰富经验

多年以来,我国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了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同时,这些年资产管理公司也在不断地承受着来自各个领域的质疑,这些都是金融行业和评估行业的宝贵资源。因此,应该对这些案例进行搜集整理,建立数据库,利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分析各种处置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建立合理规范的评估参数体系,为交易案例比较法等评估方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基础,合理体现市场机制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四)认真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在以往的政策性处置业务中,资产评估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起到了有效作用;在各家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实现商业化转型后,资产评估的定价职能将被赋予更高的期望和要求。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业务决策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风险,资产评估作为定价工作的中心环节,如何使评估结果更符合处置实际、更贴近市场价值,是下一步评估实践的重要课题。《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提供了更多样的评估方法和更宽泛的价值类型,为评估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依据,有利于提高评估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评估行业建设,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统一计费标准,提高评估机构参与积极性。统一计费标准,制定比较合理的计费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评估机构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的参与积极性,对该工作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评估人员应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较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复杂,需要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因此,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必须下功夫学习相关知识,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否则,很难搞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评估程序,正确使用评估方法。评估人员要树立风险意识,克服糊弄心理,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有关准则和指导意见的规定程序。评估人员在执行程序和分析过程中,要积极发掘有用的信息,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提升不良资产的价值。在评估方法上,也要充分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假设前提和使用范围,以正确衡量不良债权的价值。

商业资产评估范文第3篇

市国资委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简报

市国资委为有效落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成立了专门组织,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从4月份开始到年底前,分四个阶段开展好本系统及本机关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第一阶段开展教育,提高认识;第二阶段整章建制;第三阶段回头看,自查自纠;第四阶段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以上四个阶段,使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遏制商业贿赂势头,铲除其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结合职能和业务分工,市国资委对机关内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了针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检查和自查。在清产核资工作方面,一是从2004年开始,先后组织了两批市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摸清了企业家底,为规范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深化国有资产监管打下坚实基础。二是规范了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2年来,共完成34户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损溢认定工作。认定核销不良资产39007万元,收回(核增)净资产12565万元。通过审核审计报告及企业申报材料,纠正和制止企业、中介机构不合规的调账等行为,为国家挽回近2亿元的损失,没有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方面,从2003年国资委成立到2005年,始终坚持依法依规,稳妥实施,规范改制,使列入我市两年规划需深化改制的229户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已全部顺利完成深化改制或已进入改制程序,全面完成了省达我市及市委、市政府赋予我委的国企改革目标任务,没有发现国有资产流失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维护了职工和社会稳定。在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方面,自国资委成立以来,凡国有企业转让项目,无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其他形式转让国有产权的,都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进行竞价出售,实施“阳光交易”。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到目前,共完成国有产权转让项目115项,成交额56466.01万元。其中以公开拍卖的形式组织处置国有资产33项,成交额12907.19万元。同时,先后于2004年9月和2005年8月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对我市产权交易工作开展了2次自查自纠及大检查工作,摸清了底数,促进了对产权交易活动的管理。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发现和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案件。

下一步市国资委将从以下六项方面抓好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行为。一是严格选择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中介机构的选择确定上,继续完善中介机构不良从业信息记录,加强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考核,对其中有问题的机构加以限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逐步探索实行企业推荐、国资委核准的办法,选择工作质量高、信誉好的中介机构。二是下发《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国资委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分标准(试行)》,同时建立我市资产评估评审专家库,对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资产评估机构将列入我市“黑名单”禁止在我市开展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三是针对出现的新情况,不断完善监管办法,进行政策上的规范。使工作程序更规范、严谨,操作更有序,从政策上防止国有资产在改制中流失。四是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损溢认定、产权转让工作内部流程,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继续推行首办负责制和项目限时办结制度。五是在国有产权股权管理上,严格坚持阳光交易,打造国有资产处置、交易平台,进一步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严格实施产权处置“阳光工程”,推动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在流动中流失。六是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中,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本着“集中有效资产、整合低效资产、盘活呆滞资产、消除无效资产”的思路,坚持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职工利益不受侵害,保证职工利益最大化。

商业资产评估范文第4篇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设在本地区的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对严重评估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执行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期限为3至12个月;

(五)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的;

(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

(四)恶意降低收费的。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的,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予以警告。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时具有2种或2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行为的;

(二)在2年内发生2次或2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处罚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的;

(四)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第(五)项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资产评估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做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和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要求听证的,拟做出行政处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商业资产评估范文第5篇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管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设在本地区的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严重评估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执行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期限为三至十二个月;

(五)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笫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的;

(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

(四)恶意降低收费的。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笫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的;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予以警告;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处罚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的;

(四)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第(五)项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和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要求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