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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专利的重要性

保护专利的重要性

保护专利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当今世界,企业的生存之本在于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而专利是体现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工具。采用专利保护最大的优点是独占性或垄断性。目前,我国许多企业也认识到了专利保护的重要性,从近几年专利申请量的不断攀升就能得到一定程度地体现。但是专利保护也具有缺点,即专利的公开性和期限性。要得到专利保护必须将相应的技术予以公开,而且必须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公开条件,这就给竞争对手了解自己的技术底细提供了机会。另外,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在保护期限到期后,专利权人就不再享有独占利益,任何人都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技术。因此,选择其他的保护方式来避免专利保护的缺点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与专利保护的客体存在交叉和重叠,因而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成为弥补专利保护缺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因为商业秘密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拥有商业秘密是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条件,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商业秘密决定着企业价值的高低。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秘密和经营信息秘密。其中经营信息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而能够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有可能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或者有可能不具有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因而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大致分为三类:经营信息,未达到专利保护要求的技术信息,已达到专利保护要求的技术信息。因此,由于保护的客体都是技术,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存在很大的关联性。

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竞争关系

对于一项有可能达到专利保护要求的技术而言,企业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对于技术所有者而言,需要在专利和商业秘密之间做出选择。正是这种选择的需要,对于需要保护的该项技术而言,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存在竞争的关系。也就是说,对于一项技术而言,或者选择专利保护或者选择商业秘密保护,不可能存在两种保护的并存关系。

那么,对于一项技术而言,如何选择更好的保护方式呢?在综合考虑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优缺点的基础上,作者认为,根据专利申请和保护的难易、相应的保护成本、技术创新性的高低等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选择。

(1)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则应当采用商业秘密保护。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比如,茶叶的品种需要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予以保护,中医的针灸属于疾病的治疗方法,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2)如果申请专利,该技术相对于现有技术其创造性高度不够,与其等待较长的授权时间或者授权后被他人提出无效,不如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更有效。因为如果申请专利,发明申请在申请日后18个月被公开,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后公开,则丧失了防止他人知晓该技术的可能。而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即使其创造性高度不高,由于不为人所知,采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也能够拉开技术所有者与同行业的差距。

(3)如果申请专利,无论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还是申请发明专利,竞争对手根据公开的说明书能够做出替代或等同技术时,由于公开而给予竞争对手占领市场的有利机会,则最好将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比如,中药的配方中经常包含几种甚至几十种物质的组合,如果竞争对手很容易替换其中的一种或几种物质来绕过要求保护的范围,则这样的技术以商业秘密保护更好。

(4)如果属于创新性高的技术,比如激光,超导技术,或者属于竞争对手很难通过独立研究以及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或者属于独有的核心技术,则在考虑保护的成本(如专利费用、保密费用)和专利保护期限内是否能够被独立地开发出来等因素后,再做出选择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

(5)即使属于创新性高的技术,但当预计该发明创造的经济寿命不长时,如有关半导体芯片的发明,则最好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6)当考虑上述因素后,难以选择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时,最好选择专利保护。因为就目前我国的企业现状来看,许多企业尤其中小企业都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甚至没有认识到商业秘密保护的价值和重要性,在存在商业秘密流失可能性的情况下,相比而言,专利保护是较佳的选择。

无论选择哪种保护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专利保护的排他性,专利保护一般优于商业秘密保护。具体来说,如果将一项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技术所有人需要检索该技术是否早已被他人申请专利并授权,如果已经授予他人专利权,即使该技术是商业秘密所有人独立开发的,也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要想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话,就应当获得专利许可。另外,技术所有人还应当注意,在独立开发出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后,还需要关注该技术是否被他人申请专利并获权。如果他人是独立开发后申请专利,那么,应当允许商业秘密所有人继续使用该技术。但如果他人是通过盗取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后申请专利的,则侵犯了商业秘密所有者的权利,要依据《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来保护所有者的权利。

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互补关系

前面讲述的是对于一项技术而言,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竞争关系。而对于一项以上的多项技术而言,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则存在互补关系。为了更形象地了解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互补关系,下面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1:一种胶木垫块,是用于物流所需的木托盘上和木包装底座上的垫木。该垫块包括垫块体和位于垫块体四周表面上的粘结剂层,这就是授权后的专利所要求保护的产品。虽然说明书中公开了胶木垫块的制造方法是通过热熔胶和木屑经过搅拌、加热后连续挤压成型的,但是专利权人没有要求保护该制造方法。在被他人提出无效请求后,尽管无效证据中公开了类似的挤压成型方法,但没有公开最终得到的产品的具体信息。专利权人答辩时,论述了无效证据中公开的方法不能制得本专利产品的理由,另外强调,虽然本专利的胶木垫块可以使用简单的方法即挤压成型后表面涂胶的方法制得表面的粘结剂层,但是本专利产品的制造方法不是如此,由于本专利产品的制造方法属于技术秘密,因此,专利权人不予公开。

案例2:一种用于密封瓶类开口的电磁感应复合铝箔垫片,该垫片产品是用于药瓶类开口的封口的,它与现有技

术的区别在于专利产品的铝箔层上表面涂覆有密封膜层,而现有技术中垫片的铝箔上面没有密封膜层。专利权人在针对无效请求的答辩时指出,铝箔上表面的密封膜层的材料可以有许多选择,但是专利权人经过研究发现了一种效果最好的材料。这种效果最好的密封膜材料的具体信息也属于技术秘密。

综合这两个案例的共同点可以看出,案例1中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与其制造方法、案例2中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与其相关的其他产品都是相关联的两项技术,案例1的方法和案例2的相关材料产品都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但是保密的技术没有影响有关技术获得专利保护。我们假设这些与专利技术相关联的技术也被申请专利,那么,一旦技术被公开,对手很容易就掌握这些技术从而分占市场,而专利权人还难以提出侵权的证据。比如,案例1中的制造方法,由于存在相应的替代方法(即直接表面涂胶),侵权人很容易争辩,而专利权人由于收集证据的困难,则很难证明对方使用了自己的专利方法。所以,专利保护并不利于对这些关联技术的保护。相反,如果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只要保密措施得当,技术所有者就可以持续地拥有由商业秘密带来的利益。案例1中,很明显地,采用专利权人的商业秘密技术制造出的专利产品其技术效果要好于直接涂胶的技术效果,那么,由于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专利权人的产品自然就具有市场优势。

除了上述提及的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产品及其相关产品属于相关联的技术外,还有许多技术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这里所述的“关联”不需要特殊的含义,只要在一项技术的制造、使用、销售、应用过程中,能够与之发生关联而构成整体体系的技术,都与该项技术构成关联技术。对于这些具有关联关系的多项技术而言,技术所有者需要选择哪一项技术为专利保护,哪一项技术为商业秘密保护,由此就出现了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互补关系。也就是说,利用专利和商业秘密的各自优点,针对不同的技术,提出不同的保护策略。

就一整套自成体系的技术,企业可以就发明创造的大部分内容选择技术秘密保护,而就配套技术的某个环节或某个配件申请专利。与此相对应,还可以采取以专利为主、技术秘密为辅的保护方案,即就一项发明创造的大部分内容申请了专利保护,而其中一小部分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如上述案例2。这样做的目的在于能够防止技术秘密一旦泄露,由于专利保护,他人仍然不能完全应用泄露技术生产出完整的产品。在众多的跨国企业中,将商业秘密与专利密切结合,而专利又和研发密切结合的作法几乎成为一种惯例,专利不会把所有的技术公开在专利文献中,最关键部分仍然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来保护。这种利用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互补关系的保护策略值得我国许多企业学习。

在一组相互关联的技术中,选择哪些技术为专利保护,哪些技术为商业秘密保护时,不但需要考虑前文所述的几个因素,还要注意以下事项:(1)对于具有研发或创新能力的企业,即使最后成熟的技术要申请专利,也要注意对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技术,中间成果的保密;对于容易泄露的能自成一体的技术部分要及时申请专利。 (2)专利的撰写。对于多项关联技术,如果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中涉及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既要注意技术秘密部分的保密需要,也要注意不能因为相关技术的保密导致申请专利的技术公开不充分,而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利用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建立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

专利和商业秘密都是体现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工具,充分认识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能够更好地促进技术的创新和保护。技术创新与核心技术是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源泉和基础。企业要长远发展,首先要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在发展自己的核心技术时,必须将原以跟踪和模仿为主的发展思路,调整为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思路,切实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研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

除了自有或独有技术的创新外,企业还可以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检索将他人的技术转化为自己的技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全世界最新发明创造的信息有90%以上首先通过专利文献反映出来。对短期无法拥有的技术,可以跟踪检索现有的专利技术,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优势进行改造,或者从失效的专利技术中受到启发,开发出新的技术来,这样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开发出一批围绕原核心专利的应用技术。

保护专利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1.1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中医药科研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成果轻保护的现象。由于部分科研人员专利保护意识淡薄,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致使很多经过长期经验研究总结出来的有效中医药疗法、方药等被公开,形成无偿使用、产权不明的局面,最后很多中医药知识财富流失或被占据。我国中医药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市场轻保护的现象。一些中医药企业对知识产业中的产权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有的企业认为市场推广宣传比商标和专利重要,宁愿投入资金进行产品的市场推广宣传,也不愿意投资专利申请和产权保护;有的企业为了吸引外资,以牺牲知识产权为代价,将中医药知识和外商共享,以技术换取资金,使我国中医药产业在国际上缺少了独有的竞争力。比如2001年的金龙胶囊遭剽窃的事件,这是我们要引以为鉴的。

1.2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医药知识作为一种传统知识,具有其特殊性。我国《专利法》对中医药专利保护的范围小,其中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成为专利权的客体,这使得传统中医知识很难获得专利权并得到法律的保护[1]。《专利法》中要求申请保护的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审查严格,门槛过高,操作困难。另外我国专利制度所采取的是一种先公开后保密的政策,即在授予专利之前,新专利的详细内容将被公开,这对于中医药知识是不利的,一旦被公开就容易被仿制。这些大大削减了中医药企业和科研人员申请专利保护产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3保护形式单一,缺少专门性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组织、机构和人才

我国中医药知识是几千年来从医疗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和财富,是智慧的结晶。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以行政保护为主,国内大约90%以上的中药都没有申请专利[2]。很多企业甚至认为行政保护可以代替专利保护,技术秘密保护优于专利保护,但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存在着很多无法突破的弊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西医技术的冲击,而中医药知识还处于民间零散的状态,很多本草书籍、秘方、诊治经验不能得到集中,难以得到知识产权和法律的保护,正是在这种形势下,需要专门的中医药产权保护组织、机构和人才来对博大精深的中医药知识进行管理和产权保护。

2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2.1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从中医药行业的实际面临的产权保护情况出发,要提高全行业的产权保护意识,应对从事中医药研究、开发、生产的人员普遍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其认识到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形势下,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改变重成果轻保护的错误观念;从政策上对积极参与产权保护的企业进行鼓励和支持,提高其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改变重市场轻保护的错误观念。

2.2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虽然建立了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上还是不完善的。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应立足中医药学科规律和特性,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对一些条款进行适当修改,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使其推动中医药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2.3引导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在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中药知识产权有法律保护、行政保护、传统的秘密保护3种主要保护形式,三种保护形式各有利弊,目前行业过于依赖行政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多元化趋利避害利用这些保护方式,更有效得保护知识产权。

2.4培养中医药产权保护人才,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

保护专利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美国主要是通过各种政策和手段来维持其金融霸权地位,诸如金融战争、金融恐怖主义、金融外交等,除此之外,还有一项很重要的手段,即金融知识产权霸权。美国凭借领先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技术大肆在这些国家布下专利暗器,一旦这些国家的金融发展威胁到美国,美国就会运用之前在该国申请的专利阻碍该国金融的发展。花旗银行从1996年开始,已经在中国申请了19项金融产品的“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而我国目前对于“商业方法”可否授予专利仍存在着争议。这19项发明大多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即每个银行都会涉及的业务,一旦申请成功,中国金融业也会像制造业一样因缺乏核心技术而频遭专利壁垒。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同时也为了抵制美国金融霸权,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金融产品专利权的保护。此文拟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意义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曾指出:“在信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演进过程中,如何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知识或智力资源,已经成为金融业赖以生存的基础,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已经成为未来金融竞争的重要战略储备。”[1]

对于金融创新产品授予的专利权与其他一般专利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及超前性,那么,一旦一个金融企业申请的金融产品专利获得批准,此企业就可以利用获批的专利权超前抢先占领某些领域,并在专利权保护期内独享此专利带来的技术及市场,其他金融企业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向该企业支付高昂的专利使用费用要么退出此领域的竞争。花旗银行在我国申请的19项“商业方法”类专利虽然现在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方法”可否授予专利权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无法获得批准,但我国对于专利权的授予采取的是“先申请,先批准”的原则,一旦我国法律规定了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那么花旗银行申请的19项“商业方法”类专利会首先获得批准,到那时,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此领域就会遭遇专利壁垒,势必会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性发展。而且,现在对于金融创新产品授予专利权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并且带有全球性的特点。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等,早已意识到,在未来激烈的金融竞争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战略储备,谁获得的专利权越多,谁将夺得未来金融发展的“制空权”。因此,他们都非常注重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以及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在本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发的同时,他们在申请专利权的时候会采取全球同步的做法。这种做法在空间上大大增强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提高自己竞争力的同时也打击了国外的竞争对手。更让我们觉得和发达国家拉开差距的是,现在很多国家都允许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但我国《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无此类案例。目前,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的许多核心技术都已被外国的商业银行申请了商业方法类的专利权。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想在未来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及保护。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以及外资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与外资银行大量抢注专利的压力下,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都已经意识到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及专利的申请与保护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申请专利的商业银行及专利的数量已经大幅的提升。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资料显示,总体上我国商业银行专利申请的数量是呈上升趋势的,截至2009年6月,中、外资银行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总量累计已经达到了665件,其中中资银行623件,外资银行42件。在所有的中资银行中,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专利数量最多,发明专利140项、实用新型专利60项、外观设计专利7项,而且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一卡双户银行卡处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是国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国家批复的专利。其次是中国建设银行,发明专利96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外观设计专利5项。在外资银行中,比较突出的是美国花旗银行和美国大通银行,花旗银行共申请了24项发明专利,大通银行共申请了10项发明专利。在数量上,外资银行申请的专利比中资银行要少得多,但在质量上要远超中资银行。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在专利及其保护方面起步较晚,但是正在向国际标准靠拢并具备一定的后发优势[2]。

目前,在我国调整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产品专利保护的法律主要还是《专利法》,除此之外,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实施指南》。《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按照此条规定,商业银行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只能授予著作权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相关的专利权知识及专利权保护意识

商业银行的业务专业性很强,一般要求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金融及会计类的专业知识,因此,商业银行的现有的工作人员基本为这两个专业的毕业生。而知识产权属于法学学科,鉴于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跨学科学习实现起来有诸多障碍,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一般的法律知识都知之甚少,更别提专业性很强的知识产权知识了。由于不了解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及长期从事传统业务的原因,使得商业银行的员工对于金融产品的研发及其专利的申请与保护缺乏了解,没有意识到金融创新产品的专利权保护对于银行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即使研发出了新产品,也没有意识向专利主管部门申请专利,如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卡的“一卡双账户银行卡处理装置”早在1996年就已经开发出来了,但直到2002年8月才进行专利申请,这充分显现出我国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严重缺乏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专利保护的意识。

2.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调整金融专利权的法律主要还是《专利法》。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但是,对于金融专利权的保护没有特别的法律法规,虽然金融产品专利权也具有普通专利权具有的特性,但其还有特殊性,由《专利法》进行调整,不能起到促进商业银行利用金融专利权提升自身竞争力的作用。而且,最为重要的是,现在大多数国家对于“商业方法”都可以授予专利权,而《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权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在我国对“商业方法”无法授予专利权,无法对其进行专利保护,但是现在商业银行的几乎所有的网上银行业务的核心技术都是商业方法,其他国家对于这些网上银行的核心技术都授予了专利,又由于专利具有全球性,那么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时候就会遭遇专利壁垒,要么退出此领域的竞争要么支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势必会影响商业银行的发展。

实际上,我国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在实践中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态度也并不积极。在美国,商业方法专利授权门槛较低,许多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都获得了授权,而在我国,目前商业方法专利获得授权的条件比较高――要求商业方法具备技术特征,实现技术效果[3]。

3.未能设立专利主管部门,科研能力不足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领导及员工对金融产品的专利保护意识淡薄,重视程度不够,因此,现在我国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管理机构,只设立了法务部门来负责。在花旗银行在中国抢注专利的压力下,某些商业银行开始重视对金融产品的专利权保护,设立了计算机软件中心,但与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差距甚远,他们只负责日常的维护工作而无法开展研发工作。而外资银行通常设有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来负责整个银行系统的专利研发保护及专利战略的制定工作。例如在花旗银行,专利保护的具体战略,总部的战略发展部门负责,而日资银行更是专门设有专利战略发展部门[4]。

由于未能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加之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研发的投入不足,又缺乏研发激励机制,导致高水平的科研人员的缺失,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整体科研水平较低,金融创新产品的质量不高,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申请的专利权的技术含量也很低,这也是桎梏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专利权制度缓慢发展的原因之一。

三、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对策

(一)尽快提高我国金融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

专利保护意识的增强是一切工作开展的前提与基础,只有提高了专利保护意识,才能增大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才能培养高水平的科研研发人员、才能提升金融创新产品的技术含量,才能加强对金融专利权的申请与保护。

外资银行历来非常重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及金融专利权的保护,从高层管理人员到普通员工都有很强的专利保护意识,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外资商业银行专利权的保护理念及方法并以此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专利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专利保护意识提高的关键是要培养和提高商业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专利意识,高层管理人员对商业银行的重要事务具有决策权,只有他们拥有良好的专利意识,才能重视专利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专利保护意识提高的重点在于提升全体工作人员的专利保护意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主要是依靠高水平的研发人员,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的研发人员在进行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时有许多产品已经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可以授予专利权的特性,但他们根本不知道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如果研发人员的专利意识提高了,就可以对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产品申请专利,进而提升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除了研发人员,其他工作人员的专利意识也需加强,因为专利战略具有很强的保密性、技术性、法律性和风险性,只有充分发挥银行各部门在专利战略中的作用,才能实现自己的专利战略[5]。为此,专利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的力度。首先,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有关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可以聘请高校法律系教授知识产权课程的教师定期举办培训班、专利知识讲座,提高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专利法制意识。其次,需要全体员工对本行的知识产权战略有个了解,可以定期由专利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本行内部举办培训和讲座。再次,各个分行可以对自己的研发进展及研发情况进行定期交流。

(二)制定、修改专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

前已述及,目前在我国对金融产品专力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及《刑法》等。在这几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将金融产品专利中最为重要的“商业方法”类专利纳入可授予专利的范畴。

在其他领域,一般将商业方法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但在银行业领域,由于商业方法主要是与计算机和网络相结合,予将其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已不现实,于是,在20世纪70年达国家开始对金融“商业方法”进行专利权保护。在我国,银行业商业方法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始于欧美国家的商业银行,而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也开始在我国进行商业方法专利的布局与争夺[6]。商业方法专利本身就是一种金融创新,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对其授予专利权,是现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结果,而且,由于商业方法专利多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的便捷、省时等特征将使其成为日后银行业主要的业务阵地。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承认对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而且在未来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会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如果我国不从法律层面将商业方法纳入可授予专利权的范畴,外资银行会在我国境内大肆申请商业方法专利,利用此专利“跑马圈地”,将会使我国银行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落于下风,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发展。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修改《专利法》,将商业方法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尽快与国际接轨。除此之外,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该颁布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金融专利权,金融专利权虽具有其他专利权的共性,其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三)设立专门的专利主管部门,加大科研投入

保护专利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一、 技术秘密的特点

技术秘密也称为"Know-how",它是指未被合法持有人所公开的、处于保密状态下的技术。对于企业来说,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技术只要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就能够成为技术秘密而获得保护。技术秘密的范畴是广泛的,包括技术情报、客户数据、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拥有人自主采用有力的保密措施,使技术处于保密状态,无需行政机构的审批,就能够实现保护目的,相对高效、简便。

但是采用技术秘密对企业的创新成果进行保护存在很大的风险:

1、泄密是技术秘密最大的风险。技术秘密一旦遭遇泄露,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对于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泄密,尽管技术拥有人可以提讼,但技术秘密的合法性归属、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通常难以自证,维权的难度很大。司法实践中,技术秘密案件胜诉率非常低。且即使胜诉,泄密的技术进入公共领域,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如果泄密仅是个人行为,尽管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获得的经济补偿往往非常有限。

2、第三方独立研发的风险,如果第三方通过独立研发或反向工程开发了技术秘密中的技术方案,技术秘密持有人不能阻止其实施或公开该技术。而且,第三方如果获得专利权,原技术秘密持有人仅能根据先用权而在原始的规模内进行生产,而无法扩大再生产,从而陷入被动局面。

基于以上风险的存在,很多情况下专利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二、专利保护的特点

专利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定独占性:专利权受专利法的保护,是法定专有权或垄断权。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权能对抗第三方独立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方案。专利权获得授权后,第三方只要实施的技术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第三方自己独立研发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专利申请提交后,还可以对抗其他人获得同样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与技术秘密相比,获得专利保护的程序要复杂很多。专利权的获得要经过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专利申请文件不仅需要满足各种形式要求,也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充分公开等实质性要求。专利权的获得程序复杂、专业性强,还会产生各种费用,例如申请费、实审费、费、授权后的维持费等。

另外,专利具有时效性,"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世界各国或地区对于发明专利保护的期限大多数也是二十年,个别国家对于特殊领域的发明专利可以延长几年保护期限。专利权期限届满之后,专利技术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专利具有地域性,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提交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仅在该国家或地区有效。申请人要想在较多国家或地区得到保护,需要在各个国家或地区提交申请获得专利权。

专利权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公开换保护,因此,各国或地区专利法都要求专利权人充分公开自己的专利技术,并且会将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公布。专利技术公开之后,很可能会有其他人仿制或侵权。

三、技术秘密与专利的选择

相对而言,专利保护是用公示权利的方式,被侵权时维权手法比较简单,容易获得法律支持,缺点是容易被侵权。技术秘密是不公开的,不容易被侵权,但是一旦被侵权比较难以证明,操作难度较大,很多情况下要借助刑事案件的侦查手段来取证才能获得法律支持。企业在选择保护策略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技术本身的特性,对于很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应当选择专利保护。例如,机械领域,产品上市后只要通过观察、分解产品构造就能获知其技术方案;生化领域,如果很容易通过检测获知其组分,应选择在产品上市前进行专利保护。对于很难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公开后难以取证和维权的技术方案则适合采用技术秘密保护。例如,在产品制备过程中需要添加一种试剂,但该试剂在后期处理时会从产品中去除,或者该试剂在产品中含量很少无法检测出来,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技术秘密保护。

2、第三方独立研发成功的可能性。对于第三方容易独立研发出来的技术,宜采用专利保护。而对于采用的技术方案在本领域很难想到或很难通过常规实验获得,适合采用技术秘密保护。

3、地区专利保护力度,如果一个地方知识产权的执法环境比较弱,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低,或者即使胜诉得到的赔偿额太小,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企业就没有动机去申请专利而公开自己的技术。对于专利保护力度强、侵权损失重大的国家和地区,企业应该积极布局专利。

4、企业的保密措施,如果企业有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人员相对稳定,信息接触的人员范围小,相对来说,可以更多地采取技术秘密保护。而对于保密措施不太完善,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更适合采用专利来保护技术成果。

四、发明专利申请中的技术秘密保留

专利和技术秘密都是企业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择其一,企业应该谨慎选择和布局。众所周知,专利权需要公开换保护来获得,但专利和技术秘密并不是水火不容、绝对排斥。在一些情况下,专利申请可以在满足专利法相关要求的同时对其中一些内容进行技术保密。只要处理得当,在一定程度上保留技术秘密可以使企业大大降低维权成本,使申请人既获得了一定的权利保护,又不至于使某些特定的技术细节大白于天下。尤其是化学和生物领域,想判别一个产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并非易事,这些举措显得尤为重要。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就是专利法所谓的充分公开,是指说明书应当公开实现发明目的所需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专利申请人在确保充分公开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中的某些特定细节做一些保留。换句话说,即使保留了一些技术细节,也可以实现发明目的,虽然达不到最佳效果。如果少了被保留技术就无法实施该发明,则这样的技术就不应保留,否则,这样的专利申请不会被授权。

申请人在保留技术时必须清楚,技术秘密的保留是把双刃剑,如果处理不当,申请人即得不到专利权,还会白白公开该技术。此外,申请人所保留的技术秘密还有可能因为人员流动或者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成为公知技术;或者因为第三方独立开发摸索出了该技术诀窍,进而申请了专利,丧失了主动权。因此,申请人应该了解技术保留可能带来的风险,权衡利弊,确定保留这些内容是否合适以及保留的范围。

第一、保留对象应局限于很难被人发现或不引人注意的内容。对于技术保留的内容最好是极其细节的,而不是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对于有些虽然很关键但是比较容易被摸索出,或者明显是重要摸索方向的内容,最好不要作为技术秘密处理。例如,对于一种成分确定的组合物来说,各成分的比例无疑是技术人员摸索的重点,但如果存在一个对该组合物的性能起促进作用的辅助成分,而没有该成分也能基本实现发明目的时,对这一辅助成分加以保密较为可取。再例如,对于一个有很多个技术参数(如温度、时间、压力、物料配比)的化学方法专利,在披露的较宽数值范围内可以基本实现发明目的时,可以对该多个参数的某一具有最佳效果的具体组合方式加以保密,因为他人要从这很多种组合方案中摸索出这一最佳组合往往需要花费大量劳动。总之,被保留的内容是不易被发现或者意想不到的。

第二、 根据维权的难易加以考量。对于一些维权困难的技术,则应尽量做些技术保留。例如,难于对其进行全面分析的化学、生物产品,以及一些生产方法。对于这些技术,申请人欲进行侵权的举证往往费时费力,造成维权成本较高。采取适当的保留措施,就可以将侵权拒之门外。而对于一些较容易判别的产品,尤其是有形产品,可以少保留或干脆不保留技术秘密。

保护专利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烟草专卖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 国家利益 消费者利益

《烟草专卖法》第一条阐明了立法的宗旨:“为实现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从立法宗旨可以看出,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制度设计,严格按计划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运行模式,努力提高烟草专卖品的质量和科技含量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基本要求,而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则是《烟草专卖法》立法的根本目的。

吸烟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某些需求但有害健康。基于《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在《烟草专卖法》中对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规定得十分具体和明确,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宣传教育;二是降低危害;三是控制数量;四是打击假烟。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是商品价值的直接体现者,是拉动经济的根本动力;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机制效率的重要方面,是保护财富的消费者和保护财富的供给者,更为重要的是保护财富创造的激励机制――市场机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千千万万个消费者利益的集合,形成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消费者利益,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的体现。《烟草专卖法》从这一高度来认识和实践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消费者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利益本身就蕴含着消费者作为国家公民的利益;二是消费者自身所具有的利益。

《烟草专卖法》的“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本身也蕴含着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国家财政收入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烟草行业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是通过保证烟草的税收来实现的。国家对烟草赋予的重税,其本质意义在于“寓禁于征”。 “寓禁于征”是通过重税来抑制烟叶的种植面积和卷烟的生产经营数量,限制烟草的盲目扩充和发展,从而达到保障全民身体健康的目的。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通过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的经济秩序,确保烟草专卖品流通渠道的垄断性来实现的。二者共同指向:保障和维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烟草专卖法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以全局利益为重,以整体利益为重。在处理国家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冲突时,以“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为原则、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发展是硬道理,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

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烟草专卖法》与其他基本原则契合如一:

1.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烟草专卖系统作为国家公共部门的基本义务:国家公共部门的根本职责就是为全体公民服务。烟草专卖系统做为国家公共部门,为消费者这一公民群体服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是其基本义务。

2.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烟草行业的具体体现: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烟草专卖系统要践行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就必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自觉地把这一工作做细做实。

3.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消费者做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是市场运行的驱动者,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是商品价值实现者,是财富价值的判定者。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4.保护消费者权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合一的法律精神:由于烟草专卖的特殊性质,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更具有重要性和现实性。市场经济是公平与效率有机结合的经济,国家法律是公平与效率契合如一的制度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拉动市场经济高效率运行方面促进效率;在保护相对弱势群体方面保障公平。《烟草专卖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合一的法律精神。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