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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

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

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技术性无形资产;评估方法;选择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6-0144-03

我国现在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发育不成熟,技术型无形资产成交案例较少,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所需要的许多参数很难取得。从理论上讲,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较适合的方法是市场法和收益法。但实际应用中到底选择哪种方法更为合适,存在一定问题及争议,有必要就此问题深入研究。

一、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方法选择的依据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果。”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评估师应考虑相关方面的因素,合理选择评估方法。

(一)评估目的对评估方法的影响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可分为转让、投资和成本摊销为目的的三种评估。评估目的是选择评估方法首要考虑的因素,也是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具有较大影响的因素。对评估目的的分析、判断是评估师选择评估方法的第一步工作。

对于以成本摊销为目的的评估,以采用成本法为宜。因为成本费用的摊销意味着资产的重置和补偿。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来源不同,其补偿内容也不同。采用成本法,通过核算该项技术型无形资产各方面的成本要素,可以确定重新购置或开发一项技术型无形资产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将其作为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价值,由此可使技术型无形资产成本费用摊销的目的得以实现。在评估实务中,确定某项技术型无形资产在交易中的最低价格,以及对技术型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判断其入账价值等均可采用成本法。

对于以转让和投资为目的的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以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为宜。因为技术型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在其作价入股或进行转让时,交易各方注意的是技术型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获利能力越强,技术的价值越高。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收益法评估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价值,能较好地满足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的要求。在技术交易活跃的情况下,技术的交易价格是交易双方对其内在价值的判断,具有较大的合理性,故以转让和投资为目的的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也可以采用市场法。

因而在实际评估业务中,评估师的首要任务是明确评估目的,然后确定评估方法。

(二)评估条件对评估方法的影响

在判明评估目的后,就要考虑评估条件对已初步确定的评估方法的影响。

如果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师确定采用成本法,则应分析评估条件能否提供该项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资料,包括材料、人工和机器折旧费等方面的有关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以及物价指数、通货膨胀水平等,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保证成本法在应用过程中有充分的资料支持。

如果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师确定采用收益法,则应分析评估环境能否提供企业的历史收益水平、其所在行业的收益率、技术的贡献程度、企业和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等足以影响企业未来预期收益额的因素,在具备这些条件的基础上,才能合理预测技术型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收益额,并以此确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价值。

如果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师确定采用市场法,则应分析能否取得与该项技术具有可比性的同类或近似技术的交易资料,包括交易条件、结算方式、交易价格等,在这些条件具备后,才能采用市场法。

因而,评估师在依据评估目的初步确定评估方法后,要根据所面临的评估条件来衡量目前是否具备采用这种方法的条件。应当说明的是,这一步骤中评估条件的判断并不等于数据资料的收集,评估人员在这一步骤所要作的工作是分析对评估方法有重大影响的几个显著条件,而非收集具体、详细的资料。

(三)评估对象对评估方法选择的影响

对于专利技术,如果仅获得专利权,但尚未正式投入生产,无较可靠的销售收入、生产成本等历史数据,如果采用收益法会增添不可靠因素,因此应多考虑成本法。如果技术已进入实际应用阶段,有了市场化的历史,则应以收益法为主。

对于专有技术,评估方法的选择与专利技术基本相同,由于专有技术主要表现为技术秘密,其成本资料的取得难度更大,对专有技术的评估多采用收益法。

(四)价值类型对评估方法选择的影响

评估方法是估算评估价值的思路,价值类型确定后直接制约着评估方法中各种指标、参数的应用和选择。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首先要考虑评估目的的影响,然后分析评估条件,考察所选的评估方法是否具有现实上的可行性和环境的支持。最后,通过分析评估对象和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对所选方案进行校验和补充。

二、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的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如果投资对象并非全新,投资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会在投资对象全新的购建成本的基础上扣除各种贬损因素。该评估思路可以概括为:

资产评估价值=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资产经济性贬值=资产的重置成本×成新率

对于技术型无形资产来讲,采用成本法确定资产的评估值,有两个重要步骤。

首先,确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技术型无形资产重置成本可以通过重置核算法和市场趋势法获得。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生产技术,其重置成本的确定可以采用重置核算法。主要原因在于这种类型的技术主要以本企业的生产或服务环境为背景,解决本企业的实际问题,它对本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适用性是比较有限的,因此在市场上比较难以找到与之类似的参照物。对于企业从外部购入的技术,当与企业的其他资产一起对外投资或参与产权变动行为时,采用市场趋势法分析重置成本是比较可行的方法。原因在于:对企业购入的技术,往往是某行业中比较重要而且通用性较强的技术类型,可以向原技术转让方了解该项技术的价格情况,所以一般采用市场趋势法分析技术的重置成本。

其次对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损耗进行测算。技术型无形资产本身无实物形态,因而不存在实体性贬值,评估师对技术型无形资产损耗进行估计,主要是对技术先进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弱的程度进行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用专家鉴定法对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损耗进行判断。

专家鉴定法是指评估师邀请被评估技术领域的专家,对待估技术的先进性做出判断。由于专家的判断主要属于主观判断,因而评估师在聘请专家时,需要了解专家的工作能力以及在该业务中是否具有独立性,并且对专家的工作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评估师在应用成本法时应注意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和虚拟性三个方面的成本特征。

第一,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的特点。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当期生产经营费用中列支,而不是先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再进行摊销计入生产经营费用进行补偿。这种会计处理办法简便易行,并不影响技术型无形资产的再生产。但这样一来,企业账簿中反映的技术型无形资产成本就是不完整的,大量的账外技术型无形资产的存在是不可忽视的事实。同时即使部分技术型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其成本核算一般也是不完整的。因为资本化的仅仅是与专利申请相关的费用,而大量的前期费用,如培训、基础开发或相关试验费等并不计入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因而技术型无形资产账面成本是不完整的。

第二,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弱对应性的特点。技术型无形资产的创建经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艺生产开发等较长过程,科技成果的出现带有较大的偶然性。有时会有这类情形发生:在一系列的研究失败之后偶尔出现一些科技成果,由其承担所有的研究开发费用显然不够合理。而在大量的先行研究(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的积累之上,往往可能产生一系列的技术成果,然而这些研究成果是否应该承担先行研究的费用和如何承担也很难确定。因而,研究开发费用很难与技术型无形资产一一对应。

第三,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虚拟性的特点。既然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的特点,因而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往往是相对的,这种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象征意义。

由于技术型无形资产具有一次性生产的特点,其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以及虚拟性等特点,导致了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成本法的应用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一般来讲,在下列以成本摊销为目的的评估中,技术型无形资产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1)当技术型无形资产属于种子期技术或中间试验阶段技术,无历史销售资料,无市场成交案例时应采用成本法;(2)在亏损和半停产企业中的技术型无形资产,如果该企业出现亏损和半停产不是因为技术原因,而是由于资金、经营管理和其他原因,这时由于缺乏适当的历史销售资料和利润资料,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三、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的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市场法是资产评估中最为直接、最具说服力的评估方法之一。因为任何一个正常的投资者在购置某项资产时,其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高于市场上具有相同用途替代品的现行市价。使用市场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一是需要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一个有自愿的买者和卖者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或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公开市场是一个充分的市场,市场上有自愿的买者和卖者,他们之间进行平等交易,这就排除了个别交易的偶然性,市场交易价格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行情。按市场行情估测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评估结果会更贴近市场,更容易被资产的交易各方所接受。

其二是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作为参照物,参照物及其与被评估资产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资产及其交易的可比性,是指选择的可比资产及其交易活动在近期公开市场上已经发生过,且与被评估资产及资产业务相同或相似。这些已完成交易的资产就可以作为被评估资产的参照物,其交易数据是进行分析比较的主要依据。资产及其交易的可比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在功能上具有可比性,包括用途、性能上的相同或相似。(2)参照物与评估对象面临的市场条件具有可比性,包括市场供求关系、竞争状况和交易条件等;(3)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时间不能太长,应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同时,时间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是可以调整的。作为评估师,把握住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功能上的一致性,可以避免张冠李戴;把握住参照物与评估对象面临的市场条件,可以明确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选择近期交易的参照物,可以降低调整时间因素对资产价值影响的难度。

市场法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使用存在两个障碍:其一,技术型无形资产市场交易活动有限,市场狭窄,信息匮乏,交易案例很难找到。即使有参照物,由于技术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其交易价格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不能反映资产客观价值。其二,技术型无形资产的非标准性,使评估师很难确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差异。从目前来看,由于技术型无形资产的非标准性和交易活动有限,因而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采用市场法的时机并不成熟。

四、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的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其符合资产评估中将利求本的思路。该思路认为,任何一个理智的投资者在购置或投资于某一资产时,所愿意支付或投资的货币数额不会高于所购置或投资的资产在未来能给其带来回报的现值,即收益额的现值。收益法利用投资回报和收益折现等技术手段,把评估对象的预期产出能力或获利能力作为评估标的来估测评估对象的价值。根据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来评估其价值,容易被资产业务各方所接受。因而,从理论上讲,收益法是资产评估中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之一。

在运用收益法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第一,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第二,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第三,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认为,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从该定义可以理解,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强调能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如果能够带来的经济利益大,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则高,反之则低。而资产评估中的收益法将资产的未来收益折现作为资产的价值刚好能满足上述需要,因而从无形资产的定义出发,收益法是无形资产最合适的评估方法,当然也就是技术型无形资产最合适的评估方法。在评估实务中,收益法所要求的三个前提条件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均能满足。

首先,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在实际评估业务中,大部分待评估的技术型无形资产是已经投入使用的技术,利用该技术生产产品的收入、成本、利润等都有一定的历史资料,根据该技术拟投入企业的情况,该技术在未来可实现的收益是可以合理预测的。

其次,技术型无形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技术型无形资产拥有者在实施该项技术时涉及到各种风险,这些风险的大小以及应获得的风险报酬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量化。

再次,技术型无形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技术型无形资产更新速度较快,淘汰率高,技术型无形资产的获利年限可以通过法定(合同)年限确定,也可以通过技术专家、营销专家判断确定。

但是收益法和其他几种评估方式一样,同样存在缺陷,收益法在应用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负面影响:第一,收益法容易受评估人员个人判断的影响,评估人员对评估结果的个人偏见,可能微妙地影响那些极为敏感的经济变量,从而导致有偏见的评估结果。第二,收益法容易产生人为过失或人为操纵,这些问题往往会对评估结果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三,收益法容易过高估计无形资产的价值,过低估计甚至忽略无形资产所依托的其他资产的回报。第四,某些评估人员在应用收益法时,有时不以市场依据验证相关的经济变量信息。由于使用了与市场趋势不一致的预期变量,必然导致可疑的评估结果。因而,评估师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技术型无形资产时,应严肃认真,恪守客观、科学的工作态度。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无优劣之分,有各自的适用条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用。由于成本法和市场法的选用受到无形资产成本弱对应性和非标准性等条件的限制,在目前环境下,收益法是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普遍选用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薛芊.无形资产评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财会研究,2010,(4).

[2] 贾鸿怡.谈专有技术无形资产评估应进一步研究的问题[J].现代会计,2011,(1).

[3] 周波.无形资产评估的规范[J].会计月刊,2012,(3).

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第2篇

应用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资产的成本越高,说明资产的投入越大,相应资产的价值也就越大。如一项新药的发明,从研制到成功,需要花费大量的研制成本,因此它的价值也高,这也解释了国际上新药技术的转让费为何居高不下。对企业而言,从构建企业开始,建厂房、购机器设备,厂房设备成本越高、企业的价值越大,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从新药技术到企业构建,人们习惯地用成本投入的多少来说明其价值的大小。在评估实践中,应用成本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评估参数的选取受同类或资产本身在现实市场中交易数据的影响较大,而受主观判断因素的影响相对不大。这就使得用成本法和市场法评估的结果易于为人们所接受,特别是那些适合用成本法和市场法评估的资产类型,如房地产、机器设备的评估,成本法、市场法的应用就获得了较大的成功。然而,随着社会对资产认识的深入,人们发现,一些成本不高的技术,一些没有太多的厂房设备的企业,同样产生较高的收益。这些收益与其投入的成本有着较大的不对称性,这使得应用传统的成本法难以准确估量这些资产的价值。对资产的购买者而言,更关注资产的获益状况,而不是这些资产的投入成本。尽管某些资产的构建成本不高,但收益很大,投资者也愿意付出高出资产构建成本的价格来购买这些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应用成本法评估产生的评估结果将与资产的市场价值相背离。而通过收益法来评估资产的价值,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也正在为社会所认可。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收益并折成现值,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对无形资产、企业价值的评估,从理论上来说,应用收益法比应用成本法评估具有较高的说服力,这也获得了社会的公认。在实际评估操作中,收益法是一种技术性较强的评估方法,其应用涉及对未来收益、折现系数及收益期限等参数的确定,使应用收益法时,参数的选取成为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重要因素。然而目前我国评估准则难以有效地规范运用收益法评估过程中参数的选取,致使参数选取随意性大,突出表现在收益额、市场占有率、折现系数等数据上没有科学依据,从而导致了资产价值达到令人瞪目的程度,使公众对资产价值究竟是多少产生怀疑,造成社会混乱。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对资产价值评估结果,尤其是无形资产评估结果的不信任,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由于评估机构没有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进行评估。在此,将重点针对无形资产,结合实际评估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分析在运用收益法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

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发起,以及目前执业的大多数评估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由于知识背景的不同,对无形资产的理解就存在较多偏差。尽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取得需要经过考试,但注册评估师考试中,有关无形资产的考题仅涉及无形资产最基本的知识。评估师仅掌握这些考试要求的基本知识,是难以胜任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这也导致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对于一些无形资产价值本质的基本内容不清楚,只是直接简单地套用评估公式计算。最主要表现是,在评估报告中没有分析无形资产的内容,没有界定无形资产的价值存在范围。而常见的错误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将运用待估无形资产的产品价值,计入无形资产价值,扩大评估对象的范围,导致对待估无形资产价值的高估。例如,需要评估的是一项改善手机功能的软件技术。由于评估人员不了解软件技术的价值体现,在运用收益法确定收益额的时候,评估人员通过分析该软件使手机实现的功能,计算具有这种功能的手机的销售收入,作为待估软件的收益额,最终得出该软件的无形资产价值。上述方法的错误在于,手机软件的价值应该体现在,软件许可给手机制造商而获得的软件许可费,而不是手机全部的销售收入。

第二,将待估无形资产领域的价值,作为待估无形资产价值,导致结果的高估。例如,需要评估一项纳米陶瓷材料技术,错误的评估报告的描述将会是:我国的陶瓷材料市场如何,而纳米技术出现后,这种纳米陶瓷材料将会占多少市场份额,然后对纳米陶瓷未来市场分析之后,计算纳米陶瓷材料的销售收入与成本费用,扣除后计算收益,经折现后得到该技术的无形资产价值。这份报告错误在于,不是评估该项纳米陶瓷材料技术的无形资产价值,而是对整个纳米陶瓷材料领域的技术评估。

二、科技成果经济价值计算的影响

评估人员受科技成果经济价值计算的影响,将无形资产产生的间接价值,乃至社会价值计算在无形资产价值内,导致对无形资产价值的高估。无形资产价值从评估角度看,是指无形资产所有人通过无形资产获取的收益。而有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把技术创造的间接价值计算在无形资产价值之中,导致评估结果的失真。例如,湖南一家机构对某教授杂交水稻技术的评估,该评估机构对杂交水稻技术价值的评估值是1000多亿,创了中国无形资产价值之最。这份报告错误在于,将某教授的杂交水稻技术推广所产生的所有价值,全部计算在该杂交水稻技术价值之中。而用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方法来分析,某教授的杂交水稻技术的价值指的是,该项技术所有人,通过出售许可或自己实施而得到的收益。然而某教授在推广这项技术时收不到上述的1000亿,某教授这一技术的产权所有人也得不到1000亿。因此推广这一技术产生的间接收益不应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之中。同样地,对于一项抽油机技术,运用该技术生产出来的抽油机,可以提高石油的采收率,使抽油机的漏失量减少,提高石油回收。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将抽油机石油回收率的提高,作为该项技术的无形资产,就扩展了该项技术的价值。这项技术价值直接体现应该是由于采油回收率的提高,更多的用户愿意购买或愿意付出较高的价格购买这台机器,因此,用户的增多和购买价的提高才是这项技术的直接收益。

三、评估人员的道德素质

由于收益法应用的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越来越多地被评估师用于操纵评估结果,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未来收益额及折现率的操纵。例如对未来收益额的预测,尽管已有不少科学方法,但一些评估师不顾客观实际,随意扩大或缩小未来收益以达到对评估结果的控制,其中一些项目是否能够产生收益都值得怀疑,但评估结果依然可以满足客户的需要。评估师的这种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使资产评估变成了由人为设定评估参数,进而套入收益法公式进行“科学”计算的游戏。

上述资产评估领域存在的问题,造成社会各界人士对资产价值评估的怀疑与否定,很多人发出“谁来评估评估业”的感叹。在现实评估中,由于评估参数的选取受主观因素影响大,对应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正被社会所怀疑甚至难以接受。从而导致在证券市场管理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中,对企业价值的评估还主要在应用成本加和法评估。这不能不说是收益法在我国评估实践的一种悲哀。因此,对应用收益法的评估,迫切需要一场更深入的反思。笔者认为:

1.从理论上进一步肯定收益法的现实意义

由于收益法的实际应用实践的人为因素的影响,使社会形成了开始对收益法应用的怀疑、甚至否定,这是十分危险的。因此,从理论上,科学评价收益法,对收益法的科学性给予充分肯定,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充分肯定收益法的理论先进性,才有可能改变当前对一些重大项目、重要无形资产,甚至知名企业的评估还在应用加和成本法评估的现实,还这些资产、企业价值的本来面目,也是改变我国评估实践与国际不相适应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2.修改那些未能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的规范、标准、准则的内容

从现行的评估管理规范、规定、标准、准则的内容来看,实践证明,这些规定还难以约束应用收益法的评估判断随意主观行为。目前我国的评估准则是从总体上把握,但对评估实践的指导、规范就难以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由于收益法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过大,研究如何约束这些主观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特别解决操纵评估结果的行为是当务之急。

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第3篇

一、当前技术、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过程中的问题

(一)技术、管理要素的激励与约束不对等

1、管理要素与一般劳动要素相比分配差距过大。企业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收入适当拉开差距,这在目前社会上是普遍得到承认的,但分配领域的秩序不规范、分配关系尚未理顺、管理层收入脱离实际、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等,导致社会贫富差距拉大,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例如,电力、石化、通讯等国有集团公司老总的年薪在150万元左右,处级干部的年收入在40万元左右,相对平均收入较高的北京市职工的人均年收入27000元左右比较,相差有几十倍。金融系统的高管年收入与一般本系统工作人员年收入相比,差距就更大,劳动参与分配同管理参与分配相差几百倍。

2、管理要素在收益分配上有先于技术要素的决定权。目前,企业管理人员参与收益分配的依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根据企业经营的整体收益;二是根据其对企业整体收益提高的贡献大小。这两个依据看起来是公平、合理的,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由于过分概括(宏观)化,难以微观量化界定。同时,其界定的权限又缺乏相应的政策、法律规范其行为,而具体的界定权掌握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手上,这样,在收益分配过程中管理人员就会由于其行政级别的特殊性实行自我倾斜。这一问题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收益分配显性拉大,宏观上的表面公平与微观上的显失公平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同时并存。而其最终的结果势必会造成劳动、技术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人员的不满情绪上升,影响工作效率的提高,甚至成为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形成的诱因,这与国家按要素参与分配政策制定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3、管理要素在收益分配中的约束不力。众所周知,资本作为要素投入要承担风险,管理作为一个要素投入,也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他们的底薪很可能也是普通员工的几十倍。例如,公司破产后,管理者可以凭借自己以前积累的人际关系,转投另外一家公司,其实际损失并不大。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只有高风险,才能获得高收益,而管理者自我约束力弱,会使企业经济效率低下,最终扭曲市场功能。

4、对技术要素的激励与约束不对等。广州市企调队关于职工收入差距专项调查的结果显示,目前企业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仍然偏低,与一般员工收入差距不大,不能很好地与企业利润同步增长,专业技术人员中低收入的问题仍没得到很好解决。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与技术水平,他们大多担负着企业的技术工作,承担着较大的责任风险。这类人才如果得不到合理报酬,劳动价值被扭曲,既不利于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也不利于对企业员工进行激励,容易造成人才的浪费和流失。

(二)实践中可实行的分配方式有限

1、年薪制、股权激励实施不力。许多企业虽然说是实行的年薪制,但在构成上看主要还是工资,即薪金+奖金,其他补贴、奖励、红包以及股权激励等方式很少采用,而外资企业高级人才收入绝大多数是通过这些名义进账的。由于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的流动性过大,难以控制,无法切实地用股票期权的形式加以激励,这是很多高科技企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对于私企雇工来说,他们依靠出卖劳动力而获取工资,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一部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虽然拥有较高的薪水或一部分股权,但仍然不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企业的控制权仍掌握在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手中。另外,尽管目前我国仍处在以试点形式探索年薪制、股权激励等技术、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的过程中,全国各地政府管理部门,也纷纷出台了一些政策与规定,但从国家层次上来看,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具体的法律性文件。

2、技术、管理要素市场化不够完善。在国有企业中,技术、管理人员的薪酬很难实现市场化,许多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仍然采用任命制,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考察任命,技术、管理要素的薪酬市场化受任命制阻碍。在这种制度下,无法操作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长期薪酬激励形式,即使实施了薪酬激励,激励效果容易失真。技术、管理要素市场发展不够,阻碍着技术、管理人员在市场中的正常流动,阻碍着年薪制的推行,还需要花大的力气继续探索。

3、针对技术、管理要素收入的税收机制不够健全。在税法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对职工持股、股票期权方面的特殊税收规定,对于个人收入,只有个人所得税一个税种来调节。从总额上来看,技术、管理要素参与分配时,会使一些技术骨干、管理者大幅提高其收入水平,但技术人员收入明显低于管理人员收入,在累进税率制度下,使技术人员明显感觉收入受较高税率影响较大,而管理人员收入本来较高,受较高税率影响不及前者,这样的税收就会弱化对技术人员的激励作用,而管理人员的超高收入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二、促进技术、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对策及实现途径

(一)促进技术、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对策

1、制定可操作的收益分配方案。在衡量技术要素的贡献时,可以通过将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作价折股,由科技发明者和贡献者持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可由企业与科技发明、贡献者协商确定,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技术入股方案,公司制企业由董事会提出,非公司制企业由经营领导班子提出,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产权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在衡量管理要素的贡献时,要根据管理者的责任轻重、风险大小和工作业绩优劣确定报酬。在管理人员收入构成中,可以加大绩效奖金和期股权的比重。绩效奖金是根据企业的绩效,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的一种短期激励,其在高层管理人员总收入中的比重随着级别的提高而逐

渐增加。其发放标准有的以税后利润为指标;有的以税前净收益为参考;有的以税后净收益加上股票价值。上市公司按照员工的级别而在其购买股票时享受不同比例的优惠,员工级别越高,享有的优惠越大,或者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的一部分以股票形式给付,股票可以在持有一定年份,或股票价格超过一定水平后出售。通过这种手段,可以保持公司团队的稳定性。而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主要采取期股制。

各种激励方式之间应该存在有机联系,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的组合作用,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探索:一是年薪制与期权制的有机结合;二是年薪制与股权制的有机结合;三是股权制与期权制的有机结合;四是年薪制、股权制与期权制有机结合。当然,这些分配方式还在进一步地探索,具体的运用中还有很多问题。不过只要能够把握大的方向,对不同企业的管理者、技术骨干设计不同的激励机制,就能充分发挥技术、管理要素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2、加快技术、管理要素的市场化建设。技术、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很大程度上要靠市场。要素价格形成靠市场,要素实现收益分配靠市场。为了促进技术、管理要素按市场规律流动,要大力培育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新技术人才等专业性人才市场,推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研究利用一般市场机制的普通规律,重视市场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探索人才市场薪酬信息统计、办法,加强调控引导,通过市场体格变化反映人才余缺,同时为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在人才素质测评上,加快建立指标合理、手段先进、操作性强的人才测评体系,逐步形成公开、公正的社会评价机制,扩大测评范围;在人事工作上,继续抓好人事档案保管、职称评定、养老保险、党团组织关系管理、户粮关系管理、出国政审项目,使人事中由“业务技术服务型”向“智能管理顾问型”转变。

3、加大税收制度改革力度。通过完善税制,包括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加大收入调节度,使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收入更加合理化。为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1)拉开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的累进税率的档次;(2)提高劳务报酬所得的加征率或实行累进税率;(3)对于股息利息所得按不同项目分别设立征税项目,加大对股票、非政府债券收益的税收调节力度;(4)增加投资所得的应税项目;(5)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监管;(6)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激纳个人所得税。

(二)促进技术、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实现途径

1、进行技术、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组合类型选择。一是形成技术、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系统组合,应形成“能力鼓励、过程鼓励、成果奖励”的系统组合;二是选择适宜的收入分配组合方式。一般企业可实行报酬与效益挂钩的工资和奖励制度;有自主创新开发能力的企业,可与技术、管理要素主体签订技术、管理承包协议,按协议支付报酬,或从技术、管理要素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分配给技术、管理要素主体;股份制企业可以从技术、管理要素入股或企业拥有的净资产划出一定比例按要素积累折股。三是分类实施技术、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模式。通常情况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应依法对技术、管理要素成果转化成功的要素主体和为此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并可通过多种形式支付要素主体报酬;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则要进行分类细化,使其具有操作性。

2、完善技术、管理要素股份化的分配机制。一是扩大技术、管理要素成果作价入股的范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技术、管理要素主体可将拥有的专利权和许可实施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新品种新手段使用权、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技术和管理要素成果使用权作价,向公司制或公司制法人企业出资入股。二是技术、管理要素股份设置细化。根据技术、管理要素主体研究开发能力及其要素成果所创造效益,应给予其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股份受益权,一般包括设置要素成果股份、职务成果股份和综合要素股份三种形式。

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第4篇

一、大数据技术概述

对于大数据技术的概念和特征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认知。王元卓等认为大数据技术就是网络大数据,是指人、机、物三元世界在网络空间中彼此交互与融合所产生并在互联网上可获得的大数据。周峰等认为其特征可以归纳为4V:数据量巨大、处理速度快、类型繁多、数据价值高。孟小峰等认为对于大数据尚未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基本是从大数据的特征出发,通过这些特征的阐述和归纳试图给出其定义。刘雅辉等人认为大数据中的大部分数据来源于人和传感器,包括用户上网浏览的资料、社交网络上用户的信息和评论、传感器数据和监视数据等。通过对大数据技术及其特征的梳理与分析,本文将大数据技术理解为大数据的采集者使用网络技术或其他信息客户终端等媒介,以数据为对象,对使用网络或信息终端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行为信息等进行收集,在收集信息的基础上形成数据库,对数据分析预测用户特点、用户行为、社会趋势等的新型信息技术。

二、民法权利概述

民法作为私法特征明显的部门法,保障公民的私有权益。民法权利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理解,梁慧星从权利作用角度出发,将民法权利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赵秀梅等以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为基础,将民事权利总结为物权、债权、侵权责任、继承权等,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民法权利分别讨论。本文以权利体现利益的不同为标准,将民事权利分为两类,一是人身权,二是财产权。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体为生命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亲属权等。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体现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具体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本文基于上述民事权利分类与理解,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作基础分类从所有权、债权、隐私权角度入手分析大数据技术的法律影响。

三、民法权利视角下大数据技术的法律影响

(一)大数据的所有权分析

大数据技术对象是数据,数据包括用户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住址,也包括用户行为信息,如用户购物行为、出行行为等。大数据技术在收集这些信息时,通常使用APP、网站浏览记录等方式。而用户绝大时期处于不知情状态,并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被相关公司或主体收集。

从民法权利看,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对所有权进行了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显然,用户个人身份信息、行为信息等都属用户即公民所有,公民有权决定这些信息的使用与处分。如果在未经公民同意的情况下,大数据使用人擅自收集公民个人所有信息,对公民个人信息所有权造成损害。大数据技术损害公民个人信息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因大数据技术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如何确定公民个人信息是否被大数据技术收集和使用,收集范围与种类包括哪些等具体性量度与程度都难以确认,公民又难以取得能够证明个人信息所有权被损害的证据,因此,提升对公民信息所有权的保护存在现实障碍。

(二)大数据的隐私权分析

大数据收集的信息包括收集对象基本属性信息、位置信息、偏好信息等,很大一部分属于用户个人不想、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隐私信息的收集、处理在没有得到用户授权或表明意思的前提下被大数据技术使用者收集,忽视了并侵犯了公民隐私权。隐私权作为公民重要的民事权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邮生命权、姓名权??隐私权??。大数据将个人隐私信息收集形成数据库,在法律意义上已侵犯公民隐私权。大数据技术侵犯隐私权的另一点表现在保存与处理信息的安全性上,由于网络技术的缺陷或由于大数据技术负责人的故意,致使公民个人隐私被网络黑客窃取,被出售给不法分子。这些行为不仅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严重损害,更进一步增加了对公民财产权、姓名权等权利造成侵害的风险。同样,正是由于法律规定上模糊地带的存在,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遭到了很大挑战。

(三)大数据的债权分析

大数据技术使用者通过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在微观上对公民个人偏好等特征进行总结与预测,有针对性提供符合公民个人喜好的内容,激发公民产生消费行为;在宏观上,大数据技术使用者通过对众多个人数据的分析,预测公民群体消费趋势,将大数据作为使用者经营依据或将数据作为商品出售给其他有需求的组织,增加自己的收益。本文从我国民法规定入手分析,认为大数据使用者的此种收益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本文根据《民法通则》第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认为在大数据使用中,公民并无将个人信息使用权授予使用者,大数据使用者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公司经营或交易行为获得利益,公司收益建立在公民权利受损基础上,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因果关系,且法律也无此方面的明确规定。因此,大数据使用者应及时返还不当得利之债。但在法律实务中,使用大数据获得的利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统一认识,使公民在主张权利时遇到难以解决的法律障碍。

四、大数据法律影响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滞后于科技发展

法律是对以往经验的总结,这一特征使法律对未来出现的新事物都需有梳理、立法的过程。科技发展快速,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在应用过程中也带来众多法律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立法的滞后性与过程的漫长性,造成两者存在时间上不可调和的矛盾,这种时间上的矛盾导致在法律实务中,法律没有关于大数据的明确规定,没有依据就难以对大数据技术适应相关法律,避免大数据技术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侵害。

(二)公司组织钻空追求经济利益

公司组织作为大数据技术的主要使用者,大数据技术有利于帮助公司提高收益水平。基于对利润的追求,公司组织积极使用大数据技术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使用。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关于大数据的规定,公司在使用大数据技术时承担的法律风险较小,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公司组织大范围使用大数据技术帮助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并在使用大数据技术过程中不注重用户信息保护,甚至恶意侵犯公民个人民事权利。

(三)政府规制作用不到位

政府作为重要调节者,一方面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发挥大数据技术的正向作用,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及时针对大数据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规制。对于政府规制大数据技术等科技发展的方式与途径,主要为资金支持、行政处罚等,但这些方式在大数据技术的管理中可操作性与实践指导性不够完善,难以确定大数据技术负面影响程度、范围,致使政府在大数据技术上行政执法操作困难,规制作用发挥不到位。

(四)公民个人维权成本过高

在大数据技术维权中,公民无法确定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他人擅自窃取与使用,公民维权证据难以取得。公民在实际生活中常使用多个大数据途径,公民维权对象较多,分散公民精力,增加维权成本。公民维权主张难以找到明确法律依据,维权请求难以具体化,证据收集、维权申请界定、寻找法律支持等给公民带来巨大维权成本,导致公民放弃维权。

五、规范大数据技术的法律路径探索

(一)加快大数据立法

没有立法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公民基本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在立法探索方面,郭瑜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一书研究了中国应如何建立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制度,为保障个人数据提供了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对此,我国立法机关应提高法律修订速度与频率,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大数据法律,在大数据法律中规定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惩罚行为等内容,为我国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规范。

(二)充分使用行政手段规制

政府作为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控者,一方面利用政策手段鼓励某种市场行为,另一方面使用行政手段规制参与主体的行为。基于大数据技术现状,政府为促使大数据技术充分发挥其正向作用,避免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应通过行政处罚、罚金、税收等手段规避大数据负面影响,对使用大数据技术的公司组织进行严格监督与审核,充分发挥行政手段调节作用,在行政执法上公平公正的对违规企业做出相应处罚,使用强制性方式与手段确保大数据使用者不侵害公民基本权利。

(三)强化企业的法律责任

对大数据技术企业来说,应突出企业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从法律责任角度促进大数据企业遵守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一旦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就应全面承担法律后果。从社会责任角度帮助企业完成自身监督与管理,要求企业经营对社会、公民有益,而不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公民造成损害。所以,从法律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出发,大数据企业都应不断强化自身责任意识,履行法律责任,承担社会责任。

收益法中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字税收筹划避税节税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ourcountrymarketeconomy,theenterprisepositionasthemarketplacemainbodymakesclearlystepbystep.Mostenterprisesmoreandmorecareforoneselfcost,andmoreandmorepayattentiontothetaxrevenuedisbursementandpayingdutycost.Sothetaxplanningisabsorbedattentionbymanyenterprisesseriously.Throughanalyzingthetaxplanning`sconcept,principleandeffect,thewriterdiscussedtheapproachhowenterprisescarryingoutthetaxplanning.

Keyword:taxplanningtaxavoidancesavetax

税收和我们每个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企业的国际程度也在不断的提高,因此,企业和个人的涉税事项不断增多,不论在哪个国家,都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人要给予法律制裁,但是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是否能够合法的减少自己的税收负担呢?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税收筹划活动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目前人们对税收筹划还存在着种种的错误认识,有的人想利用税收筹划之名行偷税漏税之实,也有的想借此进行逃税避税,那么什么是税收筹划,它又有什么样的作用,我们怎样才能实现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当国家对烟酒课以重税,某君戒掉烟酒;当国家对咖啡课以重税时,某君用喝茶代替了喝咖啡;某人为了给其继承人留下尽可能多的财富,设法通过各种手段分割其产业,并将产业转化成不同类型的财产,以便在国家对其征收财产转移税之前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以上三个案例在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都实现了减少税收负担的意图,但是三者之间也有所区别,烟酒税的立法意图中包括抑制烟、酒消费的因素,前两者是与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财产转移税的立法精神是以收入和控制资产转让等方面考虑得,与法律意图相违背,那么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是否与立法精神相一致是学界关于税收筹划争论的焦点,即税收筹划与避税谁的外延更大。

笔者认为避税应属于税收筹划,理由如下:避税行为是非违法的,这是法治社会中人们达成的共识。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是该国或该地区政府意志书面形式的体现,纳税人对税法的尊重是对书面文件的尊重,当然也就是对相关政府的尊重。如果说税法本身与立法者的意志有出入,其责任应在立法者而不在纳税人。避税不是对税法规定的违反,而是对税法的挑战。税法的制定与企业的避税行为是相互促进的,避税有利于促进税法质量的提高。至于避税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也不是纳税人的原因,而是税法的滞后带来的,所以国家不能对税收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的要求。

因此,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已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纳税筹划应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二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四是归整纳税人帐目,实现涉税零风险。从其定义不难看出,税收筹划以法律为底线,只要不违法而又能节税的手段即可被划入税收筹划的范围内。

二税收筹划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税收可视作经营费用,是企业纯利润的减项,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同时税收筹划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而税法陷阱的存在,又让纳税人不得不小心,否则会落入税务当局设置的看似漏洞,实为陷阱圈套。纳税人一旦落入税法陷阱,就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影响纳税人的正常收益。税收筹划可以防止落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纳的税款,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

(二)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点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如果税法的绝对权威未能体现,企业的纳税意识普遍淡薄,不用进行税收筹划也能取得较大的税收利益。一旦税法能够严格执行,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当然会进行税收筹划,不过是在保证依法纳税的提前下操作。

(三)有助于优化经济结构

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投资、融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道路,有利于资本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有可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总量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虽然旨在降低企业税负,但随着产业布局的逐渐合理,可以促进生产的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了,效益提高了,收入和利润增加了,从整体和发展上来看,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将同步增长。

三税收筹划的原则

只有把握筹划原则,才能实现税收筹划效益最大化。一般来说,企业税收筹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违法原则。税收筹划是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以国家政府指定的税法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后做出的纳税优化选择。税收筹划必须要遵守税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部门所认可,否则会收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和税收筹划赖于生存的前提条件。

(二)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因此,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同时还要将税收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所放弃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加以考虑,而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只有当税收筹划所获取的收益大于成本时,该筹划方案可行。这就要求企业始终要以企业本身的健康发展为前提,注重整体经济效应,不能因为降低了一个税种的成本,而过多的增加其它成本费用(包括其它税款);也不能仅仅为降低税收成本,过度增加生产经营的风险,以致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本。

(三)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税收筹划的最主要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使纳税人的可支配财务利益最大化,即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除了考虑节减税收外,还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加。

(四)税收筹划的谨慎性原则。税收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以及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因此其风险更难于掌控,需要更多的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税收筹划主要有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不能准确预测到经营方案的实现所带来的风险。政策变动风险与税法的“刚性”有关,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还处于频繁调整时期,这种政策变动风险不容忽视。另外,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企业必须随时根据国家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四税收筹划的途径

税收筹划空间的角度不同,其有多种划分方式,但是基本上还是通过税基、税率、税额和税期这四个方面实现税收筹划的。

(一)改变税基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税基的减少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标是纳税筹划最基本的方法之一,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是应充分考虑税基筹划可以带来的税收利益.从改变税基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可分为以下三种:

1、起征点筹划技术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该数额通常由税法确定,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地区差异。在进行起征点纳税筹划时,首先应该对各个地方的起征点标准有一定的了解。其次,由于起征点的全额累进,即在起征点以下免税,起征点以上全额计税,因此在预计税基会超过或接近起征点事就应该将其控制在起征点以下,使纳税人获得更大的整体利益。

2、分劈筹划技术

分劈筹划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出于调节收入等社会政策的考虑,各国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计税基数越大,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越高。把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可以使计税基数降至低税率级别,从而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收。但是分劈技术适用的人和进行分劈的项目有限,条件也比较苛刻,因此分劈技术适用范围狭窄,采用分劈技术节税不但要受到许多税收条件的限制,还要受到许多非税条件如分劈参与人等复杂因素的影响,所以技术较为复杂。

3、扣除筹划技术

扣除筹划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在同样多收入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基数就会越小,应纳税额就也越小,所节减的税款也就越大。扣除技术适用范围广,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都可以使用,但是税法中对扣除、宽免、冲抵等规定非常复杂,因此扣除技术往往需要精通税法。技术要求高。

(二)通过税率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差异是指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种适用税率的不同。税率差异技术是利用税法规定的税率差异,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对纳税人自身情况进行筹划,以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绝对节税的目的。通常来说,税率差异纳税筹划技术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筹划:

1、投资低税率行业

利用低税率的行业实施纳税筹划有两个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在企业设立考虑行业的税负情况,把税收优惠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的因素,顺应国家税收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可能的情况下举办有税收优惠的行业。例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2、投资低税率地区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国家对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税率,在纳税筹划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是针对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这种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必须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税收政策。例如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都有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在这些地区设立机构,已获得低税率优势。

(三)通过税额的变化进行纳税筹划

通过改变应纳税额的纳税筹划方法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退税、减免税以及税收抵免等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筹划方法。该筹划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种:

1、退税筹划技术

退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在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退税无疑是偿还了缴纳的税款,节减了税收,所退税额越大,节减的税收就越多。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退税的情况一般有:税务机关误征或是多征的税款;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零税率商品的伊纳国内流转税税款;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纳税款。退税技术涉及的退税主要是让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纳税款。比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格在投资,允许退还已纳企业所得税的40%,就是一种奖励性的退税。

2、减免税筹划技术

减免税是国家对特定的行业、地区、企业、项目或情况所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是免征或减征税款的照顾或奖励措施。减免税的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鼓励特定地区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对地方倾斜的税收减免政策;因纳税人不同而享受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外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根据是否涉足高新技术产业的情况而适用不同的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应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尽量满足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抵免税筹划技术

抵免额是指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是可以用其已缴纳的税款冲减应纳税额的数额。税收抵免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一部分抵免额。税收抵免可以使纳税人避免双重纳税,实际运用中税收抵免也可以是税收优惠或奖励方法。税收抵免筹划技术的关键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四)通过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筹划

延期纳税是指为了缓解纳税人遇到的特殊的暂时困难,允许纳税人延期缴纳或分期缴纳其应负担的税额.这种税收支出的方式,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国际税收辞汇》中对延期纳税条目的注释作了精辟的阐述:“延期纳税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纳税人可以利用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跨期结转以及企业实际存在的困难等实现延期缴纳税款,从而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延期纳税是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于那些缴纳税款较多的纳税人来说,延期纳税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纳税人要充分利用好这个筹划手段,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应该说是非常广泛的,企业要想达到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必须依法办事。只有合法,才能经得起税务机关的检查,这是税收筹划的立足之根本,只有在符合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周密的税收筹划,从中选择最佳税收缴纳方案,从而达到合法节税、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之目的。纳税筹划的兴起与发展,使纳税人观念更新的产物,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也是同国际接轨的体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展开,依法治税进程的加快,纳税筹划必定越来越受到重视,它将具有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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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彤,张继友,孙梅如何做税收筹划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

王国华,张美中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

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