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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的主要技术方法

收益法的主要技术方法

收益法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技术性无形资产;评估方法;选择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6-0144-03

我国现在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发育不成熟,技术型无形资产成交案例较少,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所需要的许多参数很难取得。从理论上讲,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较适合的方法是市场法和收益法。但实际应用中到底选择哪种方法更为合适,存在一定问题及争议,有必要就此问题深入研究。

一、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方法选择的依据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果。”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评估师应考虑相关方面的因素,合理选择评估方法。

(一)评估目的对评估方法的影响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可分为转让、投资和成本摊销为目的的三种评估。评估目的是选择评估方法首要考虑的因素,也是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具有较大影响的因素。对评估目的的分析、判断是评估师选择评估方法的第一步工作。

对于以成本摊销为目的的评估,以采用成本法为宜。因为成本费用的摊销意味着资产的重置和补偿。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来源不同,其补偿内容也不同。采用成本法,通过核算该项技术型无形资产各方面的成本要素,可以确定重新购置或开发一项技术型无形资产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将其作为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价值,由此可使技术型无形资产成本费用摊销的目的得以实现。在评估实务中,确定某项技术型无形资产在交易中的最低价格,以及对技术型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判断其入账价值等均可采用成本法。

对于以转让和投资为目的的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以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为宜。因为技术型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在其作价入股或进行转让时,交易各方注意的是技术型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获利能力越强,技术的价值越高。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收益法评估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价值,能较好地满足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的要求。在技术交易活跃的情况下,技术的交易价格是交易双方对其内在价值的判断,具有较大的合理性,故以转让和投资为目的的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也可以采用市场法。

因而在实际评估业务中,评估师的首要任务是明确评估目的,然后确定评估方法。

(二)评估条件对评估方法的影响

在判明评估目的后,就要考虑评估条件对已初步确定的评估方法的影响。

如果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师确定采用成本法,则应分析评估条件能否提供该项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资料,包括材料、人工和机器折旧费等方面的有关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以及物价指数、通货膨胀水平等,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保证成本法在应用过程中有充分的资料支持。

如果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师确定采用收益法,则应分析评估环境能否提供企业的历史收益水平、其所在行业的收益率、技术的贡献程度、企业和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等足以影响企业未来预期收益额的因素,在具备这些条件的基础上,才能合理预测技术型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收益额,并以此确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价值。

如果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师确定采用市场法,则应分析能否取得与该项技术具有可比性的同类或近似技术的交易资料,包括交易条件、结算方式、交易价格等,在这些条件具备后,才能采用市场法。

因而,评估师在依据评估目的初步确定评估方法后,要根据所面临的评估条件来衡量目前是否具备采用这种方法的条件。应当说明的是,这一步骤中评估条件的判断并不等于数据资料的收集,评估人员在这一步骤所要作的工作是分析对评估方法有重大影响的几个显著条件,而非收集具体、详细的资料。

(三)评估对象对评估方法选择的影响

对于专利技术,如果仅获得专利权,但尚未正式投入生产,无较可靠的销售收入、生产成本等历史数据,如果采用收益法会增添不可靠因素,因此应多考虑成本法。如果技术已进入实际应用阶段,有了市场化的历史,则应以收益法为主。

对于专有技术,评估方法的选择与专利技术基本相同,由于专有技术主要表现为技术秘密,其成本资料的取得难度更大,对专有技术的评估多采用收益法。

(四)价值类型对评估方法选择的影响

评估方法是估算评估价值的思路,价值类型确定后直接制约着评估方法中各种指标、参数的应用和选择。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首先要考虑评估目的的影响,然后分析评估条件,考察所选的评估方法是否具有现实上的可行性和环境的支持。最后,通过分析评估对象和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对所选方案进行校验和补充。

二、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的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如果投资对象并非全新,投资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会在投资对象全新的购建成本的基础上扣除各种贬损因素。该评估思路可以概括为:

资产评估价值=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资产经济性贬值=资产的重置成本×成新率

对于技术型无形资产来讲,采用成本法确定资产的评估值,有两个重要步骤。

首先,确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技术型无形资产重置成本可以通过重置核算法和市场趋势法获得。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生产技术,其重置成本的确定可以采用重置核算法。主要原因在于这种类型的技术主要以本企业的生产或服务环境为背景,解决本企业的实际问题,它对本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适用性是比较有限的,因此在市场上比较难以找到与之类似的参照物。对于企业从外部购入的技术,当与企业的其他资产一起对外投资或参与产权变动行为时,采用市场趋势法分析重置成本是比较可行的方法。原因在于:对企业购入的技术,往往是某行业中比较重要而且通用性较强的技术类型,可以向原技术转让方了解该项技术的价格情况,所以一般采用市场趋势法分析技术的重置成本。

其次对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损耗进行测算。技术型无形资产本身无实物形态,因而不存在实体性贬值,评估师对技术型无形资产损耗进行估计,主要是对技术先进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弱的程度进行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用专家鉴定法对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损耗进行判断。

专家鉴定法是指评估师邀请被评估技术领域的专家,对待估技术的先进性做出判断。由于专家的判断主要属于主观判断,因而评估师在聘请专家时,需要了解专家的工作能力以及在该业务中是否具有独立性,并且对专家的工作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评估师在应用成本法时应注意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和虚拟性三个方面的成本特征。

第一,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的特点。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当期生产经营费用中列支,而不是先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再进行摊销计入生产经营费用进行补偿。这种会计处理办法简便易行,并不影响技术型无形资产的再生产。但这样一来,企业账簿中反映的技术型无形资产成本就是不完整的,大量的账外技术型无形资产的存在是不可忽视的事实。同时即使部分技术型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其成本核算一般也是不完整的。因为资本化的仅仅是与专利申请相关的费用,而大量的前期费用,如培训、基础开发或相关试验费等并不计入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因而技术型无形资产账面成本是不完整的。

第二,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弱对应性的特点。技术型无形资产的创建经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艺生产开发等较长过程,科技成果的出现带有较大的偶然性。有时会有这类情形发生:在一系列的研究失败之后偶尔出现一些科技成果,由其承担所有的研究开发费用显然不够合理。而在大量的先行研究(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的积累之上,往往可能产生一系列的技术成果,然而这些研究成果是否应该承担先行研究的费用和如何承担也很难确定。因而,研究开发费用很难与技术型无形资产一一对应。

第三,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虚拟性的特点。既然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的特点,因而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成本往往是相对的,这种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象征意义。

由于技术型无形资产具有一次性生产的特点,其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以及虚拟性等特点,导致了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成本法的应用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一般来讲,在下列以成本摊销为目的的评估中,技术型无形资产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1)当技术型无形资产属于种子期技术或中间试验阶段技术,无历史销售资料,无市场成交案例时应采用成本法;(2)在亏损和半停产企业中的技术型无形资产,如果该企业出现亏损和半停产不是因为技术原因,而是由于资金、经营管理和其他原因,这时由于缺乏适当的历史销售资料和利润资料,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三、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的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市场法是资产评估中最为直接、最具说服力的评估方法之一。因为任何一个正常的投资者在购置某项资产时,其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高于市场上具有相同用途替代品的现行市价。使用市场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一是需要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一个有自愿的买者和卖者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或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公开市场是一个充分的市场,市场上有自愿的买者和卖者,他们之间进行平等交易,这就排除了个别交易的偶然性,市场交易价格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行情。按市场行情估测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评估结果会更贴近市场,更容易被资产的交易各方所接受。

其二是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作为参照物,参照物及其与被评估资产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资产及其交易的可比性,是指选择的可比资产及其交易活动在近期公开市场上已经发生过,且与被评估资产及资产业务相同或相似。这些已完成交易的资产就可以作为被评估资产的参照物,其交易数据是进行分析比较的主要依据。资产及其交易的可比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在功能上具有可比性,包括用途、性能上的相同或相似。(2)参照物与评估对象面临的市场条件具有可比性,包括市场供求关系、竞争状况和交易条件等;(3)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时间不能太长,应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同时,时间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是可以调整的。作为评估师,把握住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功能上的一致性,可以避免张冠李戴;把握住参照物与评估对象面临的市场条件,可以明确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选择近期交易的参照物,可以降低调整时间因素对资产价值影响的难度。

市场法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使用存在两个障碍:其一,技术型无形资产市场交易活动有限,市场狭窄,信息匮乏,交易案例很难找到。即使有参照物,由于技术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其交易价格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不能反映资产客观价值。其二,技术型无形资产的非标准性,使评估师很难确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差异。从目前来看,由于技术型无形资产的非标准性和交易活动有限,因而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采用市场法的时机并不成熟。

四、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的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其符合资产评估中将利求本的思路。该思路认为,任何一个理智的投资者在购置或投资于某一资产时,所愿意支付或投资的货币数额不会高于所购置或投资的资产在未来能给其带来回报的现值,即收益额的现值。收益法利用投资回报和收益折现等技术手段,把评估对象的预期产出能力或获利能力作为评估标的来估测评估对象的价值。根据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来评估其价值,容易被资产业务各方所接受。因而,从理论上讲,收益法是资产评估中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之一。

在运用收益法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第一,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第二,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第三,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认为,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从该定义可以理解,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强调能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如果能够带来的经济利益大,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则高,反之则低。而资产评估中的收益法将资产的未来收益折现作为资产的价值刚好能满足上述需要,因而从无形资产的定义出发,收益法是无形资产最合适的评估方法,当然也就是技术型无形资产最合适的评估方法。在评估实务中,收益法所要求的三个前提条件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均能满足。

首先,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在实际评估业务中,大部分待评估的技术型无形资产是已经投入使用的技术,利用该技术生产产品的收入、成本、利润等都有一定的历史资料,根据该技术拟投入企业的情况,该技术在未来可实现的收益是可以合理预测的。

其次,技术型无形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技术型无形资产拥有者在实施该项技术时涉及到各种风险,这些风险的大小以及应获得的风险报酬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量化。

再次,技术型无形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技术型无形资产更新速度较快,淘汰率高,技术型无形资产的获利年限可以通过法定(合同)年限确定,也可以通过技术专家、营销专家判断确定。

但是收益法和其他几种评估方式一样,同样存在缺陷,收益法在应用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负面影响:第一,收益法容易受评估人员个人判断的影响,评估人员对评估结果的个人偏见,可能微妙地影响那些极为敏感的经济变量,从而导致有偏见的评估结果。第二,收益法容易产生人为过失或人为操纵,这些问题往往会对评估结果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三,收益法容易过高估计无形资产的价值,过低估计甚至忽略无形资产所依托的其他资产的回报。第四,某些评估人员在应用收益法时,有时不以市场依据验证相关的经济变量信息。由于使用了与市场趋势不一致的预期变量,必然导致可疑的评估结果。因而,评估师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技术型无形资产时,应严肃认真,恪守客观、科学的工作态度。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无优劣之分,有各自的适用条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用。由于成本法和市场法的选用受到无形资产成本弱对应性和非标准性等条件的限制,在目前环境下,收益法是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普遍选用的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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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贾鸿怡.谈专有技术无形资产评估应进一步研究的问题[J].现代会计,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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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9-0001-02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出台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高新技术企业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提高产业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中坚力量。为此,我国制定了多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1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概述

高新技术产业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这种产业所拥有的关键技术往往开发难度很大,但一旦开发成功,却具有高于一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各国在促进经济增长中都优先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作为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但是,高新技术产业还具有风险高、经济外部性强和投入巨大等特征,这些客观因素促使政府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积极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以弥补市场失灵造成的负效应。税收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不只是体现在获取财政收入方面,更重要的在政府宏观调控中起到了杠杆作用。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国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大都采取税收减免的方式对企业给予各种优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减免税,扶持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对其进行税收减免优惠,降低投资风险,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减免增值税和进口关税等;加速折旧,即允许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使企业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提早得到折旧费和减免税的税款,加快企业重置投资;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从增值税税基中扣除;投资抵免,即可由当年应纳公司所得税税额中,扣除相当于新投资设备某一比例的税额,以减轻其税负,鼓励企业技术进步;费用扣除,允许企业将用于科研、试验的投资,以一定比例或全部作为费用扣除。

2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制度的不足

2.1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制度分散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尚未依据高新技术发展的流程进行系统规划。目前,不同种类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包括了各项科技项目引进、各类科研机构、项目研究、项目开发、项目应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转让的各个阶段,但是每一项实际的优惠政策只是针对具体问题、具体环节而独立存在的,并未形成与高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所经历的全部流程或发展状况紧密相关、互相衔接的税收体系,缺乏系统性规划。综上,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不足,需要专门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加以规制。我国当前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是通过对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的细化、补充而形成的,且大多分散在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在实际操作中政策难以全面把握,在法律适用时易引起冲突。

2.2 企业所得税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比例不协调

税收优惠的两种方式包括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采用的是以直接优惠方式为主、间接优惠方式为辅的形式。税收直接优惠有免征、减征、优惠税率等方式。税收间接优惠一般包括亏损结转、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加速折旧等形式。税收直接优惠的特点是具有高透明度、激励性强的特点,其收益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获得技术创新收益的企业。所以,大多数处于起步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则无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这就造成了事后优惠对于促进企业事前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当前法律规制下,我国采用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比重较小,这不利于支持和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2.3 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制度缺失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最为关键的是资金问题,缺乏资金支持是当前制约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限制性因素。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是许多国家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条成功之路。我国的风险投资起步相对较晚,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公众对风险投资认识存在理念误区,片面地将风险投资认为是政府行为或者将风险投资简单地认为是一种投资甚至投机行为,对客观存在的风险性缺乏充分考虑。基于以上观念,我国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事实上,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享有有关税收优惠,对风险投资机构缺少法律的明文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进行了相关规定,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立法严重滞后。

2.4 缺乏对高新技术人才收入的税收政策激励

我国现行税法涉及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表现为数量较少且较为分散。《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仅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及规定的政府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省级以下政府及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规定显然从收益方面制约了基层科研人员的研发动力。同时面对实际中高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大、收益慢的情况,个人所得税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对高科技人才的创造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征税,降低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开发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速度。

3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建议

3.1 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法律体系

立法机关应制定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本法》,从总体上考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只有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化,才能保证依法征收、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理。应加快有关支持高新产业发展方面的立法,提高高新产业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并创造条件尽快对支持高新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我国现行的促进高新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层次较低,因此应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同时国家在完善支持高新产业税收政策时,应由国务院单独制定一个特别优惠法案,把散见各处的税收政策集中统一颁布执行,形成重点突出、整体协调的多元化的税收扶持政策体系。

3.2 发挥税收间接优惠对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是税收优惠的主要方式。减免税采取了直接优惠的方式,体现在事后的税收利益让度,如减免企业所得税款。而间接优惠体现在对纳税主体税基的减免,侧重的是调整税前的利益。例如采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处理、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以及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等税收优惠措施来调低税基。不同的优惠方式造成的影响也不同,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交互搭配使用是发达国家所通用的形式。从美国、韩国等科技发展程度较高国家的科技发展史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来看,可以得出近些年来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更偏向于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其原因在于间接优惠特别注重的是税前激励,这样不仅能够充分调动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研生产和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充分体现政府支持高新技术的政策导向。与间接优惠相对应的是直接优惠,直接优惠强调事后的激励,直接优惠发生作用的前提是企业取得盈利。然而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大多数高新技术项目而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高新技术项目是大量投入而无法产生利润,甚至在开始盈利的前几年利润额也较低,所以税收直接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项目的扶持效果有限,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效果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3.3 建立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制度

风险投资能够极大地促进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原因在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动的运转周期与风险投资机构的运作周期相一致。正是基于这种原因,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具有特别明显的推动作用,更有益于促成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是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方法之一。综上所述,我国在风险投资领域应当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的条件,还应在直接税收优惠的相关法规中制定一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提供保障的。

3.4 加大高新技术人才收入的税收优惠

科研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但是我国对大量从事科研的技术人才的税收减免政策很少,且较为分散地分布在《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上。只有扩宽科研人员获取收益的渠道,优化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才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科研技术人才加入到高新技术创新领域。首先,应当确保当前科研团队的稳定,采用激励方式调动科研技术人员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例如,对科研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减免,对科研人员因科研成果取得的收益也应减免个人所得税。其次,通过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来引导和推动对高新技术人才的教育和培养。例如,大学教育、科研院所和员工培训的相关税收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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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税收;避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为了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实施结果却不太理想,反映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存在一些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认识上存在误区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加上征管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在税收执法上比较随意,使纳税人认为税收筹划是不必要的,而是采取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的方式来降低税收支出。很多人认为税收筹划和避税、逃税等是一回事,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虽然三者的最终结果都是少缴税,但是税收筹划是合法的,是税法所支持的,通过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忽略风险的存在

税收筹划可以合理合法的为企业节约税款,很多企业均开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人们却忽视了税收筹划所蕴涵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因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筹划收益偏离纳税人预期结果的可能性。如果纳税人不能正确地区分出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差异,在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掌握不好尺度,将会面临筹划失败的风险。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整体水平低下

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改善和税收处罚力度的加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逐渐增强,很多企业开始吸收专业人才进行税收筹划活动。随着其他企业开始利用税收筹划来达到节税的目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欲望也在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筹划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但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虽然有的企业的税收筹划水平已经比较高,但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整体水平低下是不容置疑的。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不佳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地方税小税种,还未涉及流转税。当前许多企业尚未充分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知道的不多,缺乏专业人才指导,不会有效利用其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现行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基本上是减免税额和实行优惠税率,而企业要享受优惠则必须盈利,利润越多优惠越大,这对亏损和微利企业起不到促进作用。

二、改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措施

(一)提高纳税人素质并引进专业人才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纳税人是企业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纳税人的意识代表着企业的发展理念,纳税人自身的税收筹划意识和筹划能力是企业成功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作为企业的领导者,纳税人不仅要认真学习税收法规,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而且要关心企业的税收筹划,支持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税收筹划人员作为税收筹划的主体,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素质,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对税收筹划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加快引进精通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和具备税收筹划能力的人才,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企业必须加快对现有财务会计人员税法知识的培训,增加他们的税收知识和筹划技能,从而能够依法高效地为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二)加强成本控制及政策趋势预测以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1.加强税收筹划成本控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在实施时,虽然会取得相应的税收利益,但是也会付出一定的代价,包括税收筹划方案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和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它方案的相应收益。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制定筹划方案时,要考虑税收筹划的各种成本,只有税收筹划方案所取得的收益大于其产生的成本和损失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

2.科学预测税收政策的变动趋势

税收筹划方案能否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是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高新技术企业应密切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很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甚了解,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没有被利用,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则可能过期而被取消。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对税收政策没有及时的了解,等政策发生变化后,原来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就变成了偷税行为。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税收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的及时性和成功率。

(三)从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角度设计税收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通过减少税额的支付来使企业增加收益,税收筹划的真正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不等同企业利润最大化,所以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应当从企业整体税负出发,不能仅仅着眼于某一会计期间税额最少和某项税种税负最低的方案上,而要考虑到企业整体税负的高低和发展目标,选择企业整体利益最大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衡量企业的整体税负,用全面而长远的眼光看问题,不能为了获取短期的税收筹划利益而背离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四)完善筹划环境与税收优惠政策来提高税收筹划水平

税收优惠政策只有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结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但是我国现有的税收环境欠佳,税收筹划效果不理想。为了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必须提高税收的立法层次,提高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地位,增强其法制性。加快税制改革,对于税法中已经发现的不明确之处加以修订,不断完善税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加大对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的优惠力度,扩大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的经济建设己经进入了关键时期,税收筹划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利润水平和增强自身竞争能力。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好各项税收政策,合法合理地降低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个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梁云凤.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形成机理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0.

[2]陆易.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0(3):120-121.

收益法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技术型知识产权 实物期权法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技术型知识产权是以技术为依托的知识产权,一般认为,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有技术性质的知识产权都可以称之为技术型知识产权,其主要特征为客体信息的无形性和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

1技术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方法应用分析

我国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了无形资产包括收益法、市场法与成本法三种。不管是成本法、收益法,还是市场法都是针对传统有形资产创造产生的评估方法,但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与有形的物权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别。

1.1市场法、成本法与收益法比较

(1)市场法主要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无形资产的交易资料和交易价格。理论上而言,的确能得出最接近市场价格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刚起步,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健全,交易并不活跃,这就限制了寻找效用相同或相似的知识产权。

(2)技术性知识产权一般可分为技术自创型与外购型。后者成本相对容易得到,而前者成本经常难以计算。对于前者,企业也许技术成本资料不完整,即使完整,真假也不易分辨,同时新技术的产生需要反复试验证明,成功背后的成本因人而异,而新技术的市场价值总是客观确定的。成本法可能更适合后者评估,但对于技术性知识产权出资评估而言并非最优。

(3)收益法是知识产权评估中经常使用的方法,主要通过估测被评估无形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将其折算成现值。通过收益法得出的评估结论,往往便于企业与其他股东在决定技术性知识产权出资作价多少股份时进行考虑。

1.2三种方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成本法这一方法可以较准确地确定企业的有形资产的价值,但是成本法通常并不能准确反映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价值。评估对象不存在活跃公开交易市场和无法获取可比交易案例是目前技术型知识产权市场法评估实务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在收益法下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分成率预测难度大、折现率预测难度大,收益法评估思路不符合知识产权特点。

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目的性非常强,主要有资产置换、股权转让、股权收购、资产转让,其中,因为股权转让而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公司最多。但是在这种目的下进行评估时,方法选择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即哪种方法产生的评估结果更符合评估目的便采用哪种评估方法。综合来看,对于技术类知识产权评估采用何种方法,都面临一定的问题,应根据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特点选择适合的方法,下面引入实物期权法在技术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中的适用。

2实物期权法在评估中的适用

实物期权法主要由金融期权理论衍生而来,Myers指出一些实物资产具有期权的性质,并赋予企业一定的权利(实物期权),技术类知识产权同样具有这种性质,类似金融领域的看涨期权,弥补了传统静态现金流量折现法中诸如未考虑企业未来决策弹性和预测误差大等缺陷。鉴于技术型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具有投资期长、风险大、不确定性高等特点,实物期权法在技术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应用中有其突出的优势。

实物期权法的重要优势是结合企业的未来管理和决策柔性,在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中充分考虑项目投资的时机选择,主要适用于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即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但并非所有技术型知识产权都具有实物期权的特点。用于新产品开发的技术型知识产权往往需要配套实物资产的投资和明确投资时机的选择,较适合用实物期权法进行评估;有投资目的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最适合实物期权法;投资价值是站在投资者的角度,使其某项投资利益实现最大化,较适合实物期权法。

3技术型知识产权出资评估机制之完善

3.1优化知识产权评估方法

首先,我国应在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加大研究投入,加强理论研究,建立起符合各种不同知识产权资产类型的评估方法,根据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加以精确化;其次,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中使用的方法与其他资产评估使用的方法几乎大同小异。企业在选择方法时应结合自身特点来运用,收益法是技术型知识产权评估中的主要评估方法,实物期权法在适合情况下也不为一种很好的选择。

3.2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规范

目前,只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8年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鉴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须单独制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规范,可以考虑从法律、法规与自律规范三者相结合的模式。因此应尽快出台《资产评估法》,可根据需要分别制定专利资产、商标资产等评估规范,接着由评估协会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

3.3强化评估主体之监督与责任制度

无形性特征造成了知识产权评估上的困难。首先在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中,评估主体必须充分了解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避免失误评估对企业、股东与债权人造成损害。其次要保障评估活动独立进行,这是客观公正评估的前提。评估主体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中介组织,业务活动均应独立进行,不受任何主体、任何机构与社会团体的干涉。

收益法的主要技术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无形资产 收益法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

一、无形资产的概述

1.含义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但能被所有者占有、使用并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下要包括商标权、专有技术、企业文化、企业形象等等。无形资产按是否属于技术性资产可分为技术性与非技术性无形资产。而技术型无形资产,是指含有技术内容的无形资产。它是由直接载体或间接载体来展现的技术产品或商品、智能形态的技术成果和其他与技术相关的权力构成。

2.特点

无形资产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依附性,无形资产往往本身不能单独创造价值,需要依赖有形资产而发挥作用。二是增值性,无形资产能给企业带来强大的增值功能,这就是微软无形资产价值远远高于其有形资产的原因。三是交易性。无形资产有其价值性和增值性,因而具有交易性,正是因为交易性的存在,才有了无形资产评估的需求。

二、我国无形资产的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从文献来看,以成本摊销为目的的评估通常采用成本法;以投资转让为目的的评估通常采用收益法。

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于起步比较晚,在很多方面都还不成熟,如无形资产界定不清,评估标准不规范,而且忽视了其很多隐性的长期效益,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加大了信息使用者得不信任感。

具体来看目前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中需要解以下一些问题:

1.分清无形资产评估与科技评估

如今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直接地影响国家或区域经济水平和发展速度。在实际运作中,有人往往将科技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相混淆,甚至等同。事实上,尽管二者有一定的联系,但仍有较大的区别。

从内涵上看,科技评估就要比无形资产评估更为丰富,它包含了与科技有关的所有行为的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只是对企业所拥有的能为其带来额外受益的非实体资产的评估。而且在评估方法上无形资产评估也没有科技评估涉及的范围广,而且它是在三大资产评估假设上建立起来的,所以所需的理论比较复杂。

但是从一方面来看,无形资产按是否属于技术性资产可以分为技术性无形资产和非技术性无形资产。而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是指含有技术内容的无形资产,这属于科技成果评估的范畴,而非技术型则是无形资产评估所特有的。混淆了这个部分包含的内容,正是许多人将科技评估等同于无形资产评估的错误根源。

2.弄清商标权评估的错误认识

在商标权评估过程中,有人认为只有高档商品的商标权才值钱,这是一种误解。就拿酒类商标权评估来说,五粮液、茅台,以及二锅头等商标权均有较高的评估值,原因就在于其均具有超额收益,只是形成超额收益的来源不一样。有的依赖较高价格,有的依赖市场占有量,有的则是依赖价格和市场占有量的共同优势。所以,导致这种错误认识的根源要归结到对收益法不全面认识上来。

从理论上来说,收益法的应用关键在于方法应用中各项参数、经济技术指标的判断和选择。收益法应用于无形资产评估时的三个基本参数,即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的确定。收益额来是指无形资产直接带来的未来收益。无形资产的有用性以至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其未来获利能力。无形资产的收益额,无论是通过分成方式获得,还是通过超额收益形式直接体现,都是由无形资产带来的。当然,某一项由法律赋予保护的无形资产,如果不能产生有形资产带来收益以外的收益,那么,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就会很低甚至不值钱。所以一项商标权价值的高低,不是从收益来源来判断的。

3.弄清有关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的问题

评估技术型时应注意技术及其有效性,只有能获得超额收益或获得垄断利润的技术,才能作为评估的对象。当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非同一主体时,委托方应有资产占有方的授权,方可委托评估。委托评估的范围与对象应在产权持有者实际拥有或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评估测算时,应注意交易或转让的范围和时限。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在该方面的监管体制的原因,再加上评估师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方面理论知识和实际评估经验不足,在技术型无形资产产权的有效性方面把关不严,只要委托方提供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的证明,评估人员都将其作为技术型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导致将一些已经失效的技术作为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

企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产生有自创和外购两个渠道。在实践中,一般采用收益法评估自创的技术型无形资产,而采用成本法评估外购的技术型无形资产,但是这种评估方法遗漏了外购技术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提成制付费方式。提成制付费方式能够避免一次付费方式引进技术后,因技术提前老化而导致的超额付费问题,故在实际中应用广泛。但这也不忽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提成制付费的相关费用不能资本化,从而不符合资产定义所要求的各个要素,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目前无形资产评估存在问题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够对我国无形资产评估提供一些有益帮助。

参考文献:

[1]刘兆波: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及影响因素.经济视角,2004(07)

[2]付建平等:浅论无形资产的管理.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 (04)

[3]刘 鑫:无形资产评估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商界,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