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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优缺点

电子支付的优缺点

电子支付的优缺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交易流程 淘宝网 拍前联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

随着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以“淘宝网”为代表的c2c(consumer to consumer)电子商务形式也发展迅猛。据相关数据显示,“淘宝网”已占据我国c2c市场72.9%的份额。如此大的份额其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竞争策略:网站建设初期的占领市场策略、交易方式策略和安全策略。

本文认为,在“淘宝网”的发展过程中,交易策略即“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最为重要,因为如果没有一个公平、可靠、便捷、符合客户交易特点的交易流程,即使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及其他技术问题得到了解决,买卖双方也无法在“淘宝网”上完成交易,淘宝也无法持久地蓬勃发展。

“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采用“拍前联系”方式,即通过即时聊天工具“淘宝旺旺”,买卖双方先对交易物品的特性、价格等进行沟通,再付货款;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介的支付方式,相比于传统的货到付款和款到发货交易方式,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但是这种交易流程仍旧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比如,若买方收到货后不进行确认,将造成卖方资金积压;对于买方要求退货的情况,此交易流程未作考虑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级别较低等。wWw.lw881.com

现有的网上交易流程

目前,各个电子商务网站广泛采用的交易流程有三种或这三种流程的综合。这三种交易流程是:货到付款交易流程、款到发货交易流程和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介的交易流程。

货到付款交易流程。该交易流程中买方占有优势,买方首先在卖方的网站上浏览选择商品,待卖方确认订单后发货,当买方收到商品后支付货款。该流程保障了买方的利益,但无法保证卖方的利益,卖方没有绝对的把握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

款到发货交易流程。款到发货交易流程是买方在卖方的网站上选择商品后,直接将货款支付到卖方,待卖方确认收到货款后才向买方发货。该流程显然无法保证买方的利益,买方很有可能支付了货款但无法收到卖方的商品。

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介的交易流程。该交易流程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交易中介,为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买方先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待买方收货后,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确认,第三方支付平台才将货款划给卖方。图1显示了以“支付宝”为例的交易流程,其交易过程如下:第一步:买方在卖方的网站上选择商品,并选择网上支付货款;第二步:卖方确认订单后将买方网上支付的请求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第三步:买方在线支付货款至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第四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向卖方发送支付结果,并通知其发货;第五步:卖方根据反馈的支付结果,发送商品;第六步:买方收到货物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付款给卖方;第七步:卖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结算货款,卖方收款。

“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也基本采用该种流程,但在交易细节上还有一些不同:买方在卖方的网站上浏览选择商品时可以通过“淘宝旺旺”与卖方沟通;若买方不确定收货,一段时间后,支付宝将自动将货款汇至卖方账户;交易成功后,买卖双方进行信用互评,具体流程如图2 所示。

淘宝网交易流程的优缺点分析

(一)淘宝网交易流程中的优点

以“淘宝旺旺”为载体,实现“拍前联系”。 “拍前联系”是指买方与卖方沟通联系后再付款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的网站必须同时提供便于买卖双方进行沟通的工具。“淘宝网”以“淘宝旺旺”为即时沟通工具,实现买卖双方付款前的交流。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长,网上交易双方的诚信监管、交易的安全性等诸多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因此仅通过网站上的商品文字介绍或图片就确定购买,买方必然会有所担忧,这种对网上交易流程的质疑进而必然影响了c2c电子商务的发展。“淘宝网”借助“淘宝旺旺”,使其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可以对商品的特性、价格等先进行沟通探讨再付款,优化了交易流程,提高了c2c的服务质量。

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介,平衡买卖双方利益。“淘宝网”采用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中介的交易流程,“支付宝”为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相对于货到付款、款到发货两种交易流程,这种交易流程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货到付款交易流程是买方具有优势的交易流程,买方若不满意卖方提供的商品可以拒付货款。此外,卖方有可能无法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款到发货交易流程则相反,它是卖方具有优势的交易流程,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商品货款后有可能不发货,造成买方的损失。“淘宝网”以“支付宝”为中介的交易流程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买方确定订单后将货款汇至“支付宝”而不是卖方,因此卖方、买方均不可使用这部分资金。卖方发货后,待买方收货确定后才通知“支付宝”与卖方结算划账,因此卖方必须在实物交易成功后才能获得货款,有力地保障了买方的利益。而这种模式下,由于“支付宝”第三方的监管,只要交易成功,卖方一定可以获得货款,有力地保障了卖方的利益。

增加“信用评价”环节,提高交易安全。“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不同于其他c2c网站,在其交易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是交易双方互相评定信用级别。评价分三种,好评+1分,中评不加分,差评-1分。若是买方或卖方对交易满意可给对方好评,反之则中评或差评。这种交易流程,使得“淘宝网”网上交易的双方的信用情况可视,若交易者存在欺诈行为,其信用级别必然较低,可以警示其他交易者与其交易时应慎重。

在交易流程的最后加上“信用评价”环节,提高了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淘宝网”在安全策略方面的突破,也是其较之其他c2c网站的一个优势。

(二) 淘宝网交易流程中的缺点

卖方资金积压问题。买方收到商品通知“支付宝”后,“支付宝”才能与卖方结算,向卖方支付货款。因此,对于卖方而言,存在着支付周期过长、资金积压的问题。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卖方,资金的积压问题很有可能造成其无法持续经营,因此退出c2c市场。

缺少退货情况的处理。“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中未涉及对于退货情况的特殊处理,而退货情况是极为常见的。现在“淘宝网”交易流程中若买方对于商品不满意或有其他原因,买方需在“支付宝”要求的期限内申请“退款”,退款处理周期也较长。此外,若买方未在此期限内申请,那么“支付宝”将直接将货款汇至卖方账户,买方将无法追回此次交易的货款。

缺少对卖方的约束。在交易流程中缺少对卖方的约束,卖方在网上的商品信息很有可能是其没有或缺货的商品,因此买方下了订单后,卖方才提示买方说自己缺货,造成此次交易失败。这种对卖方约束的缺少,必然在一定程度下降低了“淘宝网”向买方提供服务的质量。

第三方平台无法处理交易纠纷。 “支付宝”在交易中只起到中介的作用,对于买卖双方的交易纠纷,“支付宝”或“淘宝网”都无法处理。

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等级低且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等级仅为一般的商业信用,较之于银行而言,其信用等级是较低的,其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弱。因此,一旦“支付宝”在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即不可用。此外,买卖双方把资金暂存于“支付宝”上,“支付宝”有挪用资金的可能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淘宝网”交易流程的安全性。

(三)淘宝网交易流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的缺点分析,本文总结淘宝交易流程中需要改进的问题有:卖方资金积压问题、流程中无对退货情况的处理、缺少对卖方的约束力和中介方的信用级别较低。因此,需要提出一种新型的既能保持淘宝网现有交易流程的优点,又能解决上述问题的交易流程。

以银行为中介、买卖保证金为保障的新型网上交易流程。本文针对上述分析,对“淘宝网”交易流程提出改进建议,设想了一种以银行为中介、买卖保证金为保障的新型网上交易流程,其交易流程如图3 所示。

该交易流程的具体过程是:第一步:买卖双方获得数字证书;第二步:买卖双方通过“淘宝旺旺”商讨交易,买方选择商品;第三步:买方确认交易商品,下订单,并通知银行;第四步:买方银行冻结买方货款和交易保证金;卖方银行同时冻结与买方保证金相等数额的卖方保证金;第五步:卖方银行通知卖方发货;第六步:若卖方缺货,则通知买方,继续第七步;否则,跳至第九步;第七步:买方与卖方一同请求银行解冻资金;第八步:双方银行均收到双方的解冻请求后,解冻资金,交易结束,跳至第十二步;第九步:卖方发货至买方;第十步:若买方满意,则通知银行划款,继续下一步;否则,则通知卖方要求退货,跳至第七步;第十一步:银行解冻双方资金,并且买方银行将货款转至卖方账户,交易成功;第十二步:买卖双方信用评级。

该交易流程以银行为中介,解决了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信用级别不高的问题。买方、卖方都需要交付交易保证金,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买方、卖方的交易行为。在该交易流程中,买卖任何一方无法单方面终止交易,只有双方达成共识一同通知银行时,双方在银行被冻结的资金才可以解冻,因此二者的利益得到了较好的均衡。

但是这种交易流程同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介的交易流程一样,仍只能起到中介的作用,若交易的买卖双方出现纠纷,银行或“淘宝网”仍没有办法对其约束或解决。

结论

网上交易流程的优劣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比现有的三种网上交易流程,以“淘宝网”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的优点:通过“淘宝旺旺”实现“拍前联系”;以“支付宝”为中介,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买卖双方可互相评定信用。此外还分析了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卖方资金积压、流程中无对退货情况的处理、缺少对卖方的约束力和中介方的信用级别较低等,找到c2c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现存的问题并针对此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即建立一种以银行为中介、买卖保证金为保障的新型网上交易流程。

参考文献:

1.高嵩,马敏书.国内c2c电子商务网站竞争策略初探[j].今日科苑,2007 (20)

电子支付的优缺点范文第2篇

我国电子商务应用中的支付问题讨论

一、 概述

随着计算机、网络及现代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电子商务应用也逐渐走入了千家万户,成为被人们所熟悉的一种交易方式之一。电子商务利用Internet平台将传统商务活动中的参与各方(买家、卖家、物流公司、金融机构等)连接在一起,通过将整个交易过程网络化、电子化、信息化,减低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的内容仍然还是由“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者构成。但是,和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在“三流”中对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特别是在“信息流”和“资金流”的过程中,信息技术的使用使电子商务冲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高效率和低成本的方式去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信息技术主要是应用在网上信息检索、定单确认、合同草拟等“信息流”的传递过程中,“资金流”的传递主要还依赖传统的支付方式完成。但是,随着电子商务应用的逐渐成熟,对“资金流”电子化、信息化的需求也日益高涨起来。因为,传统的支付方式破坏了整个电子商务环节的完整性,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交易者追求更高效率和更低成本的要求,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严重瓶颈。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报告:截至2004年12月底,内地上网用户总数为9400万,但在这些用户中,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用户比例却很小——在过去一年中只有近4成左右的网民进行过网上购物活动,而在这4成网民中,也只有不到1/4的人使用过在线支付。可见,传统支付方式仍然是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应用中的主要支付方式。但是,使用传统支付方式完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在给交易者带来额外的风险和成本(比如使用货到付款为支付方式时,就存在着收款成本和收款人道德风险损失等)的同时,更严重地降低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整体效率。这就好像把电子商务变成了一架被牛车拉着行走的飞机,极大地削弱了电子商务的优势。

从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来看,真正能够实现资金流动的信息化、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优越性的支付方式还是依靠信息技术来实现的在线支付方式(包括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目前国内外许多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包括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的门户网站、专业网站、企业网站等)都提供了某些类型的在线支付方式,比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特别是以各种银行卡为载体的网上支付等,这些都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电子商务的支付环境,提高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效率。但是,这些在线支付方式还存在着诸如安全认证、支付标准、法律依据、维护费用等等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单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包括消费者、商家、银行、认证机构、政府等多个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合作,特别是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因为只有利用政府的力量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地调配资源,建立和完善涵盖技术、金融、法律、信用、文化等全方位、多角度内容的统一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

二、 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支付方式分类

根据支付活动的运作模式的不同,可将电子商务领域中现有的支付方式分为三大类:分别是:依靠传统支付体系实现的传统支付方式;依靠INTERNET网络完成的网上支付方式和依靠通信网络完成的移动支付方式。其中,网上支付方式和移动支付方式因为都具有区别与传统支付方式不同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INTERNET网络/通信网络)驱动电子资金流动的特征,常常也被统称为“在线支付”或“电子支付”。

(一)传统支付方式

传统支付方式的共同特征是“网上交易、网下结算”,即: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只利用网络完成信息检索、定单处理、合同草拟等“信息流”的传递,而“资金流”的传递则是使用现金、票据等传统金融工具来实现的一类支付方式。传统支付方式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在线支付环境还很不成熟的时候,是完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的主要途径。

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常见的传统支付方式包括有:

邮局汇款

邮局汇款是消费者先通过邮局向商家指定的地址汇款,商家再收到汇款或通过传真等方式确认了消费者的汇款信息后,再按照消费者定单的要求发货。

邮局汇款的优点在于我国邮政网络发达,遍及全国大小城镇,特别是在经济和金融还不发达的小城镇,使用邮局汇款可以帮助消费者轻易跨越地域限制,获取自己想要的商品。此外,我国的邮政系统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程度很高,对于一些注重交易安全的传统交易者来说,可能更倾向于使用邮局汇款的支付方式。

邮局汇款的缺点是:

(2)速度比较慢:普通汇款一般需要5—7天才能到达,而且收款方很难查询在途汇款,一旦发生退货等意外情况,因为汇款在途,会延迟整个交易结束的时间。

3、 银行汇款(转账)

银行汇款(转账)是消费者通过在金融机构网点向商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转账),来完成电子商务资金结算的一种支付方式。

银行汇款的优点是速度比较快(特别是同一银行的系统内汇款)、资金比较安全(由于指定了支付账户,可防止使用邮局汇款单冒领汇款的欺诈现象),而且具有交易的可跟踪性,一旦发生交易纠纷或欺诈行为,买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从银行获取相应的账户信息和交易细节证据。

银行汇款的缺点主要有:

(1)跨行转账手续繁琐,消费者为加快汇款速度不得不选择商家指定账号的同名银行对应网点。

(2)小城市和偏远地区的网点少,消费者很难及时找到对应的银行网点。

(3)各行的手续费标准不完全统一,买家可能因为选择了收费较高的汇款行而支付更多费用。

此外,目前银行网点(特别是工、农、中、建等大行的网点)普遍存在业务繁忙、等待时间长的问题,从而增加了买家的时间成本。

(二)网上支付方式

和传统支付方式相比,网上支付方式的共同特征是“网上交易、网上结算”,其本质是在INTERNET网络上实现传统支付方式的电子化,是传统支付体系向网络的延伸。这是最能体现电子商务优势、代表电子商务领域支付未来的支付方式之一。

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常见的网上支付方式包括有:

电子现金

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系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使用电子现金要求电子现金发行者(银行或商家)与电子现金接收者之间预先建立协议授权关系,通过专门软件建立电子现金的完全认证,由发行者负责完成买家和商家之间实际资金的转移。

电子现金的优势在于完全脱离了实物载体,使用户的支付更为方便,此外电子现金采取的是匿名发行,具有不可跟踪性,很好的保护了买家的隐私;由于电子现金一般采取软、硬件结合的加密算法,每一组序列数都具有随机性和唯一性,因而可以更好的防伪造;此外电子现金和实物现金一样具备可转让性、可分割性(大面值的电子现金可以分割成小面值电子现金进行准确支付)、离线可用性(不需要像银行卡一样每次支付都必须经过发行机构的认证),因此在网上支付特别是小额支付的电子商务应用中具有很广阔的发展前景。

虽然将电子现金应用于网上支付具有很多非常显著的优势,但从国际范围的电子现金应用现状来看,还有许多问题在阻碍着电子现金的进一步发展。比如支持电子现金的银行和商户数量较少、对软硬件技术要求较高、跨国使用电子现金时存在着货币兑换问题、国际税收问题、洗钱问题及对现有金融秩序、货币供应、汇率稳定的冲击问题等等。

3、 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是以智能卡为载体的电子现金支付系统,应用于多种用途,具有信息存储、电子钱包、安全密码锁等多种功能。在电子钱包中可以装入电子现金、电子银行卡、所有者的地址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等多种信息。

电子钱包的最大优点就是一“卡”多用途,特别是在网上支付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单一点击完成购物支付过程,不必重复填写到货地址、账户信息、认证信息等内容,从而提高了支付效率。

电子钱包的缺点主要是需要在商家认证的电子钱包服务系统中运行,商家为了支持电子钱包需要额外的维护和硬件成本,更由于电子钱包的发行者不同、发行标准不统一而限制了电子钱包的推广使用。

4、 电子支票(转账)

根据2004年美国《21世纪支票交换法案》中的定义:电子支票是客户向收款人签发的数字化支付指令,它通过互联网或无线接入设备来完成传统纸质支票的所有功能。即电子支票实质为数字化信息,从签发出票到最终清算完成的整个过程均为无纸化操作,其载体为智能卡,利用密钥进行的电子签名,与基于纸质支票的电子提示支票有显著区别。

与传统支票相比,电子支票具有节省时间、减少纸张传递费用、没有退票、灵活性强、易于保存和检索等优势。

但是,电子支票的整个事务处理过程要经过银行系统,而银行系统又有义务出文证明每一笔经它处理的业务细节,因此对于一些非常重视隐私的群体来说,电子支票并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三)移动支付方式

移动支付方式是伴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手机在国内的广泛普及而产生的,其主要特征就是“网上交易、掌上结算”。移动支付方式为每个移动用户建立一个与其手机号码关联的支付账户,其功能相当于电子钱夹,为移动用户提供了一个通过手机进行交易支付和身份认证的途径。目前移动支付的应用(特别是在小额支付领域中的应用)正在快速增长,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移动支付方式作为目前最新型的一种支付方式,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的优点:

(1)速度快:移动支付是目前为止速度最快的一种支付方式,买家可以利用手机随时随地完成支付过程。

(2)安全程度高:在整个移动支付过程中,从手机终端到银行端采用的是全程加密,特别是手机与卡、卡与账户的绑定机制,能够保证客户账户资金的安全。

(3)操作简便:目前的移动支付方式在手机端可采用人性化操作界面,用户只需按界面提示步骤完成操作过程即可。

虽然发展前景广阔,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移动支付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不完善之处。目前移动支付方式最主要的缺点包括有:

(1)技术不完全成熟:国内目前主要的移动支付方式是通过短信技术实现的,由于这种技术使用的是非常低速的信令信道,因此有时无法保证交易实时性。最近也有少数的几家国内商业银行同时提供了基于WAP、Brew等技术手段的移动支付服务,但由于受限于手机型号,也不能很好地推广。

(2)服务兼容性差:现有的移动支付方式是由各家银行分别和运营商联系推出的,提供的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操作方式都各不相同,容易给用户造成额外的费用和认知的混淆。

(3)支付功能有限:现在移动支付方式主要还是针对一些如电话卡充值、铃声下载等数字电子商务产品提供的支付,针对大宗、实物产品的支付还很少,功能还有待与进一步开发。

三、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支付环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我国电子商务几年来的发展历程,支付问题始终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严重阻碍。而支付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保障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支付安全问题。过去人们一直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从技术的角度保障和提高支付安全性,但是支付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层面上的问题,相比之下,技术因素之外的管理问题、社会问题才是我国目前支付环境中存在的更严重、更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这些技术层面之外的问题主要包括有:

(一)认识问题

支付环境中存在的认识问题其实和中国传统的谨慎思维方式有关。因为对支付环境的安全心存疑虑,使人们更倾向于使用传统支付方式来完成电子商务的资金结算、缺乏主动使用在线支付方式的热情和动力。这种需求不旺的情况反过来又影响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对在线支付方式进一步投入的积极性。供需双方一个“保守”、一个“懒惰”,结果就形成了一个“不安全,所以我不用:你不用,我就不提供”的恶性循环,如此循环下去就很难形成被广泛认同的现代支付体系。

(二)信用问题

对于信用问题,以往我国一直提倡以“道德”为准绳,靠人们“自觉”去维持。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一直缺乏系统化、制度化的信用体系。然而,电子商务应用中交易双方互不照面、仅在虚拟空间中完成交易过程(特别是支付过程)的特性,在极大地考验着整个社会的诚信。尤其是和在线交易相关的法律问题一直没能彻底解决,人们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违约、欺诈的成本很低,因而和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用问题更加突出。信用问题的普遍存在使交易双方难以建立相互的信任,因而宁愿选择传统的支付方式。货到付款能成为目前电子商务应用中主流的支付方式,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交易双方对对方信用的否定。

(三)标准化问题

无论是传统支付、网上支付还是在线支付,都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整个支付环境的标准化问题。支付标准的不统一表现在企业、网站、金融机构之间相互独立、各行其是,数据内容、功能种类、技术平台、认证方式等等涉及支付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差异,而且彼此之间因为缺乏统一标准而无法实现共享和互连,结果导致整个支付环境混乱不堪,让交易者无所适从,同时也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

(四)法律问题

伴随着电子商务应用的日益成熟,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在逐步建立的过程中,特别是2005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为今后在线支付方式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不过,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网上支付、移动支付这些新的支付方式而专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于在这些支付方式中可能存在的伪造、更改、注销、刑侦等问题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些会阻碍电子商务支付环境的改善,不利于电子商务应用的更快发展。

四、 解决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支付难题的思路及对策

突破电子商务应用中的支付“瓶颈”、改善支付环境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总的来看,要解决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的支付难题就必须建立全面统一的现代化支付体系。具体来说包括有:

市场导向、全员参与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这种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具体经济活动形式,电子商务活动也要遵从市场导向的指引,不可以完全依靠行政指令去强行约束,而更多地要依靠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特别是要通过引入有序的竞争、多样化的支付方式来激发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各方共同建设统一支付体系的积极性。比如可以通过建立以赢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步减少支付网关数量,提高支付平台的跨行共享性,进而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并且减轻交易网站和金融机构的负担。2005年初阿里巴巴携手工行推出的“支付宝”,就是在这种市场需求下催生的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虽然短期内还看不到其运营的实际效果,但是这种支付方式借鉴了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模式,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

3、分步实施、注重实效

改善电子商务应用的支付环境切忌“贪功求大”,务必要分步实施、注重实效。要在政府统一制定的框架内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由简到难、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并且要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观察实施的效果,方便政府调整总体策略。比如在实现在线支付标准化的问题上,就可以充分借鉴从前我们进行“金卡工程”时的经验,按照先由国家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选择试点城市、试点应用,然后逐步扩大涵盖的城市、应用的范围,最后直至实现全网应用。在发展过程中,要允许存在一定的过渡阶段、过渡方案,不可强行搞“一刀切”,只要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假以时日,一定能收到显著的效果。

4、勇于创新、全面发展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中通行的支付方式主要还是传统的支付方式及以银行卡为主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等“纯”电子资金的发展还比较落后。此外,随着支付环境的日益改善和人们认可程度的提高,还应该针对不同的商家类型、商品种类、消费习惯等开发更多的新型支付方式,为交易者提供更丰富的支付方式选择。历史不止一次证明,新的交易方式的产生经常会伴随支付方式、金融工具的创新,电子商务作为当今最新兴的交易方式,未来也应该会产生出与之配套的、更多更新的支付方式。

五、 总结

电子支付的优缺点范文第3篇

银行开拓电子商务业务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本行客户为服务主体的积分商城或信用卡商城。二是以所有用户为开放主体的纯电子商务模式。该平台类似于传统的淘宝和京东等电子商务网站。在该平台中,消费者既能够获取全面的商品信息,也能够获得“大额分期”、“个人融资”、“担保支付”等服务,实现了金融服务的全面性。

二、银行开拓电子商务业务的特点

(一)良好的客户基础和信任度

相较于网络平台上的各式电商和支付机构,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度和安全性。虽然,以支付宝为主体的第三放支付机构公信度也有所提升,但是其具备交易额度上的信誉限制。交易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充分信任。银行的各项操作规程和政策等,是在法律范围内执行的,比较严格和正规,能够有效避免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相较于第三方交易公司,银行具备良好的客户基础和信誉优势。

以建设银行为例,其网上银行用户已经超出1亿,手机银行用户已经超过6000万。银行要借助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客户优势,吸引消费者参与到电子商务平台中,达到良好的电子商务开拓效果[1]。

(二)资金安全,技术先进

一是相较于电子商务运营商,银行更加注重网络安全问题。它具备资金和技术方面的优势,能够对钓鱼网站和网络病毒等进行有效防范,保障人们的交易安全和资金安全。二是银行的交易环境比较封闭,能够最大程度降低交易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三)具备长远性的目标规划

银行开拓电子商务的时间比较短,并取得良好的发展成效。银行具备充足的资金和资源优势,立足长远,培植自己的客户群,以保障该平台处于良性的运营状态。与普通电子商务平台比较,银行也具备价格优势,并且能够应用资金,获取更加广阔的市场份额。

(四)擅长企业用户开发

银行具备经营网点和专业化服务方面的优势,它能够借助众多的企业和网点,与企业建立良好的互动沟通关系;借助技术优势,为企业构建针对性的网络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的支付结算、资金管理、融资贷款和业务推广等,不断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为其提供广阔的市场前景。

三、银行开拓电子商务业务的原因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银行存贷利差收窄,竞争也更加激烈。银行已经认识到了发力中间业务、转变盈利方式的重要性。近年来,银行加大了对电子商务高成长性的关注度。开拓电子商务业务,能够使其获得更加广阔的利润空间。同时,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丰富的增值服务,提高用户的黏性。借助第一手交易信息的获取,对客户的信用情况和消费诉求进行明确了解,以推进金融产品的研发和推广。第三方卖家的引入,也有助于提高用户参与度,提高银行的业务规模。

(一)盈利模式的转变增加了银行压力

传统认知背景下,中国银行业被认为是暴利行业。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改革,银行的获利空间逐渐压缩,市场压力也逐年增加。当前利率市场化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对银行的业绩影响也相对较少。部分银行也逐渐意识到传统存贷款利差不能够实现利润的最大化。银行要改变传统盈利模式,借助电子商务平台的开拓,实现利润的增长和市场效益的最优[2]。

(二)第三方支付地位逐渐削弱

第三方支付是电子商务运营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在传统支付公司中的参与度比较高,其网上支付功能推动了以京东、淘宝、当当等电商行业的发展。但是,近年来,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严重越弱了传统银行的网上支付功能。例如,当前,人们以支付宝的应用为主,借助支付宝实现网上支付。支付宝也通过其强势的市场地位,逐渐压缩交易手续费。相较于传统线下支付,具有明显优势。

银行在电子商务支付中的地位逐渐被削弱,不仅对银行利润产生了严重影响,也导致了客户的大量流失,使银行处于被动的发展状态。以支付宝推出的快捷支付为例,用户的商品购买不再依托于网银,借助银行卡号、户名和手机号码等即可完成支付。该种支付模式对传统网银带来了严重的打击。

(三)满足银行金融产品发展诉求

银行的运营主体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是银行发展的载体,其根本目的是实现本业金融产品的渗透。电子商务平台,借助技术优势,对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进行屏蔽,制约了银行对个人和企业客户线上交易信息的掌控。资料层面的缺失,使银行必须借助复杂繁琐的审核程序为客户提供在线信贷服务,制约了信贷服务的快捷性,也不利于人工成本控制。

银行开拓电子商务业务,能够借助该平台,获取信息流和交易数据。并通过智能软件对客户数据模型和利润分析模型进行构建,以对客户需求进行明确了解,实现新型金融产品风险和利润的核算,提高金融产品的设计和服务质量,并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客户黏性,实现银行客户群体的扩张。

四、银行开拓电子商务业务面临的挑战

(一)法律法规缺失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失,电子合同及电子票据仍然存在法律效力和合法性层面的制约,并未形成合理的网上企业经营及交易的经济纠纷处理规程。电子商务业务市场准入等法律问题层面也存在盲区。银行内部也需要加强电子商务业务管理,并制定具体的规范,以确保网络交易监管的有效性。

(二)风险控制与发展客户规模之间不平衡

电子商务业务开拓对银行硬件环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银行要重视网络系统建设,营造安全的网络环境,借助先进的安全认证手段,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便捷性和稳定性。同时,银行需要借助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实现客户筛选。当前各家银行对电子商务平台客户的要求比较高,且筛选严格,保证了客户的质量,但限制了客户的数量[3]。

(三)尚未掌握充分的网上交易记录和信用记录

银行电子商务的网上信贷业务,要求银行对客户的信誉度和相关信贷数据等具有明确了解。但是,银行在客户资源储备和商业信用体系构建中存在相应的不足。而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在互联网贷款服务方面则更具优势。传统银行要充分掌握网上交易记录和信用记录,为电子商务开拓更加广阔的发展平台。

电子支付的优缺点范文第4篇

[摘 要]第三方支付方式作为一种支付平台,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而发展起来。但是第三方支付存在支付安全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对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对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问题进行了反思,提出了构建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支付安全;监管

互联网经济的本质与涅磐之地就是电子商务,电子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等网络支付工具无非都是为将来的成熟电子商务提供必要条件。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是电子交易的三个核心环节,但完善建立这三个核心环节的前提却是拥有一个稳定安全的、信任度极高的交易环境。

第三方支付还没有非常准确的定义,一般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一些和国内外大银行签约、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作为双方交易的“技术插件”,为网上购物提供资金划拨渠道和服务的企业。在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从网上购物、缴费充值、报刊订阅到证券买卖,第三方支付有着广泛的运用和强大的功能,由于其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具有方便快捷等优点,近年来发展非常迅猛①。第三方支付的兴起大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网上交易提供了便捷的途径和一定的信用保障。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所保管的巨额资金却基本是一块“飞地”,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由于监管的相对缺失,第三方支付机构手中的资金存在一定的风险,进而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问题产生影响。

一、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买卖双方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二是行政法律关系,即国家为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为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监管机关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管形成的法律关系,其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以买卖关系为例,以资金的支付为媒介,买卖双方都要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法律关系,即买方(付款方)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接受付款的电子商务企业(收款人/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大致可以归人民法领域的委托关系,买方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有资金保管关系,即在买方确认支付之前,买方的资金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为保管的,由此在买方和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构成了资金保管关系。总之,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不是银行,其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是支付处理服务,而不是银行业务;对于用户的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财产的受托人、受信托人或者是待一定条件成熟后再转交给受让人的第三方,而是作为用户的人和资金的管理者。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形成的委托法律关系,主要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来加以规范和调整的。

除此之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之间因为资金往来而形成了相应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也主要由民法加以调整和规范,从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签订有关协议,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可以进行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相关信息确认。这样第三方支付机构就能实现在持卡人或消费者(买方)与各个银行,以及最终的收款人或者是商家(卖方)之间建立一个支付的流程。

注: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7年12月,中国网民网络购物比例是22.1%,购物人数规模达到4640万,其支付手段涉及第三方支付方式。见http://it.people.com.cn/GB/8219/114643/114663/6788801.htm.l。

二、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的缺位

在第三方支付中,支付双方与支付服务的提供商达成合意,其实是一种民事法律要调整的关系。然而由于其涉及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就必然引起行政监管的介入,不管从客户资金安全还是从维护金融安全的角度来说,都应该加以重视和规范,避免出现没有监管私自使用资金的风险,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在具体操作层面,也存在怎样处理好在支付过程中要求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多方相互认证的问题。目前我国相关的专门规范还比较缺失,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游离于监管,从而不利于我国的金融安全。存在主要问题是:

1.相关监管法规欠缺。近年来,国内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也取得了一些进展,如2005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电子签名法》是专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第一部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数据电文,并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纸介质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随后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又主导推出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电子支付指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层次较低,而且规范主体较窄,仅仅限于银行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内的其他支付主体①并没有被纳入调整的范围。由于目前网上交易大多采用网上定单、货到付款的购物方式,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里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的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②。

网络交易与现实的交易过程有着很大的区别,作为中介地位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处理网络支付程序、解决困扰支付的诚信问题方面有非同寻常的作用,但是作为支付中介,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并没有被明确的规范。网络支付的发展及其与网络交易平台在业务上的相互促进和支持,使得现有法律规范的调整显得力不从心。《电子签名法》对于促进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富有意义,问题是《电子签名法》尚不足以为第三方支付提供全面的指引和规范。

2.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问题。《电子支付指引》主要通过限制日交易额来应对支付安全问题,日限额支付模式不过是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所作出的“合理”限制,对于个人客户而言,“不应”的字眼已经清楚地表达了该规定仅仅是一个推荐性标准效力,虽然针对单位客户使用了“不得”的强制性字眼,但随后又以“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的规定将该强制性推向无力的深渊。电子支付的病症,归根结底出在交易者的信用缺失与支付机构监管缺失两个方面。

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问题,第一种情况是欺骗付款的问题,即卖方诱导买方提前确认付款或者欺骗买方导致第三方机构“超时打款”③。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会利用买家对购买流程的不熟悉,在买方购买后但尚未收到商品前,诱导其在网上确认已经收到货,这样钱就会划到卖方的账户里。以支付宝为例,卖方点击发货一段时间后(平邮30天,快递10天,虚拟物品3天),如果买方没有确认收货或者提出申请,系统将自动打款给卖方。

第二种情况是,买方在进行支付后,其资金将暂存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买方核对产品品质、确认无误后,才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确认支付的指令。随着交易量的放大,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汇集、沉淀一笔巨额资金。如何保管一笔巨额资金,如何杜绝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该笔资金进行短期套利,如何防范资金被盗窃等其他行为,从而保障资金的安全,是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3.第三方支付的税收问题。2007年7月,上海普陀区法院对于中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的判决[2],让电子商务交易税收问题一下子浮出了水面。作为电子支付方式之一的第三方支付行为是不是应该征税,以及如何征税的问题成为讨论的热点。因为B2C业务模式征税的主体很明确,就是企业本身,而对于C2C国家还没有相关的法规来定义。不过根据现行法规C2C的缴税问题已经提上了日程。如果一刀切地对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过程收税,很可能造成的结果是让一些价格敏感型的用户退回原始的货到付款。这一方面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抑制了第三方支付、银行等整个支付行业生态链在互联网时代的竞争力。在交易过程中征税是目前最可能实现的监管办法。

注:①目前我国电子支付可以总结为四大模式,一种就是银行网关,此外还有银联支付网关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支付平台内部交易模式。第一种电子支付模式还比较传统,而后三种模式中,尤其是后两种模式和传统的支付结算差别很大。

②根据淘宝网的统计,卖方诱导买方提前确认付款比例高达79%。参见许鹏:《网上购物当心“超时骗钱”》,载《成都商报》,2008年3月11日。

③2005年中,全国几十家支付公司间大约有161亿元人民币在周转。每家都占有巨额资金,一旦出现经营不善、企业破产,商户和消费者将血本无归。参见明子:《关注第三方在线支付》,载《国门时报e周刊》,2005年12月31日。

三、构建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的建议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比如扩大《电子支付指引》的适用范围,或者制定专门的《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来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为。人民银行制定和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适用对象仅仅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而无法由《电子支付指引》对其行为进行调整。在人民银行起草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准备将第三方支付行为纳入其规范轨道。不过存疑的是,《办法》涉及到包括人民银行清算部门、银联、银行、第三方支付厂商等职能、业务各有不同的机构,这些机构的性质并不一样,如果在《办法》中统一管理,将需要进行不同的定义。而人民银行清算中心、商业银行、银行卡组织等机构的原有业务都已经有现成的监管办法,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于有很多新的业务和模式,才是真正需要监管的。第三方支付组织与商业银行、银联等都不相同,如不区别对待,这将大大增加《办法》的制订难度。如果把它们放到一起管理,将可能人为抬高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牌照的门槛。因此,针对第三方支付行为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定,可能更加切合实际。

第三方支付行为的监管法规应该以维护交易资金安全、保护客户利益,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加强风险监管,打击洗钱、网络等犯罪行为目标;应结合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对第三方支付主体的机构性质、业务开办资质、注册资本金、审批程序、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支付清算系统的建立、支付平台之间的协调及第三方支付主体与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支付标准的规范化、国际化等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

2.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对于用户而言,信息安全仍然是首要考虑因素。虽然很多厂商以及专家声称他们从技术上基本解决了安全问题,但消费者还是缺乏足够的信心①,因为安全毕竟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以支付宝为例,它们称必要时无须事先通知即可终止服务,并可立即删除账号和账号中的资料和档案,试想如果支付宝面临暂停或者关闭时,用户根本无法确保资金的安全。相关法律规范应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单方拟定的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否定性的评价,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家予以法律保护,以避免利益失衡,从而鼓励交易、促进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

怎样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监管者、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客户之间的监督和互动?这个问题值得思考。PayPal严格区分用户资金和自有资金的经验也许值得借鉴和参考。PayPal严格区分用户的资金和自身的资金,不会将用户资金用于公司运营或者其他目的,也不会在破产的情况下或者由于其他目的将资金归于债权人。PayPal不会利用用户资金赚取利息收入,并且用户的资金在没有加入PayPal提供的另外一个服务“货币市场基金”方案的情况下,将存入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所保险的银行(FDIC-insured banks)里开设的无息账户中。

3.建立统一认证标准,加强信用管理。认证体系不完善,信用度不强,已成为影响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②。在美国,商户只用一个VISA卡插件,就可以统一使用各银行发售的卡,进行网上支付。但我国存在资源不能共享的问题,设施重复地建设,各家银行的插件都不相同[3]。要解决此问题,关键是认证要统一标准,具有通用性,认证了就要相互承认。认证机构要保证其认证的中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政府监管重点在于对支付认证机构的监管,也确保其中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

在《电子签名法》之后,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作为《电子签名法》配套细则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目前的问题是,有认证机构但比较混乱,比如各省基本都建立了自己的认证机构,各银行也有自己的认证系统,称“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然而其与各省市的认证机构互不相干。因此,监管机构的重点应该摆在如何管理、协调、理顺这些认证机构、协调和统一其认证标准上面。

信用管理和认证管理是相辅相成的。严格的认证制度下,企业会珍视自身的信誉;同时诚信经营和良好的信誉,也有助于企业通过严格的认证体系,从而获得经营资格。通过严格和统一的认证标准,筛选出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获得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法律资格。进一步通过监督机制和淘汰机制,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律和自控,扶持诚实守信的优质企业,驱逐和淘汰不良的企业,从而建立良好的第三方支付主体市场。

4.完善担保及税控体系。由于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幼稚阶段,为了增强信用及风险防控体系,可以通过尝试建立金融担保制度来防范和化解风险。同时在税收方面,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的财税政策,可参照国外对电子商务企业征收税费的优惠措施,实行“前几年免,后几年减半”的办法。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将第三方支付主体囊括在内,在扶持和规范产业发展的同时,减少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杨华.专家认为:《电子签名法》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N].经济参考报,2005-04-07.

电子支付的优缺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城市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市场规模迅速增长,电子商务正式进入成长期。电子商务以其特有的方便、快捷、低成本等优势,正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对应仍然是影响电子商务应用效果的阻碍,一方面,网络上充斥着大量的商品,一方面,消费者却找不到所需要的产品。

城市是人类工作和生活的空间,居住在其中的都市居民由于地域、历史等特定因素,形成了城市所特有的消费特点与习惯。寻求电子商务应用与城市的合理结合,提供适合特定城市居民消费习惯的产品,将是解决供需对应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

一、 城市化电子商务的应用现状

城市电子商务的应用对所在地区的计算机及网络普及程度、企业信息化程度都有较高的要求,同时必须解决安全认证、支付方式、物品配送、网络结构、法律环境等问题,这就需要电子商务活动所涉及的各个领域相互协同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由于城市人口数量和城市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上海、北京、深圳等城市在城市电子商务的应用上起步较早,较为成熟。

成熟的城市电子商务应用需要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通过不同的形式构建和完善。以北京为例,作为首都电子商务工程的主要环节和基础设施,提供B2B和B2C业务的网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首都电子商城(www.beijing.com.cn),是在北京市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家大中商业银行、国家各部门的支持下建立的。

二、城市化电子商务发展关键问题的研究

1.电子支付与认证问题

在一般的商业活动中,通常得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就需要支付费用,得到商品与支付费用是同步的。而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时,买方确认对商品的购买后,商品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到达买方手中,因此,要么是买方先行付款,要么是卖方先行交付商品。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特性,交易者的身份不易确认,容易产生信用的缺失,一方面是买方支付货款后对得到的商品不满意或得不到商品,一方面是买方拒收商品或客户的地址根本不存在。先行支付还是货到付款?由于商品与支付费用之间的不同步,支付成为影响电子商务应用效果的瓶颈。

很多商城已经开始自发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淘宝支付宝、首信易支付等支付平台,这些应用虽然解决了安全交易的大部分问题,却缺乏城市应用的特征。

香港政府采用邮政电子认证系统解决网络认证的问题,这一系统应用公共密钥体系(PKI)证实用户身份和对网络资源的访问权限。美国南加州的电子商务系统则是将用户建档分级,不同等级的用户具有不同的权限,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例如政府部门可以免费使用;会员定期收费;大型用户采用记账方式;一般用户采用信用卡或银行卡付账方式等。上述应用提示我们,可以结合认证体系与支付体系,通过分级的方法来解决城市内的支付问题。认证系统负责采集和识别用户身份,应用分级机制确定买卖双方的等级(例如对卖方区分品牌企业、大型商场、一般商店等),采用城市内通用的智能卡实现支付功能。

2.物流配送问题

物流是影响电子商务应用效果的另一重要因素。如何在城市范围内快速、低价、优质的将实物送到需求者手中是城市物流配送要解决的问题。德国的连锁店发展电子商务时与德国邮政联手,通过其优良的邮政网络将网上购物送达千家万户;在日本,索尼等公司与日本规模最大的连锁商店“7~11”成立电子商务交易公司,借助连锁店的配送体系将商品送达需求者。

根据城市的特点,可考虑的配送模式是多种多样的。报纸业采用的是类似e国的配送模式,即利用自行车或摩托车配送;某些企业可采用定时定点送货的方式,即在每天指定的时间(如17:00~18:00)和地点(如小区门口)交付在特定时间前(如每天下午3点前)完成的网络订购,上班族就可以在办公室完成商品采购,在下班回家时用小区门口收取商品;企业也可与便利店合作,借助便利店的配送体系和销售网点完成商品送达;也可利用现有的公交网络完成配送,即利用公交车负责商品的“送”,在途中借助便利店完成商品的“配”。

3.行业信息融合的问题

在城市中,从事同类商业活动的企业很多,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系统,信息不共享,导致效率低下。以空车配货为例,外来车辆将货物送达指定城市后,要么是空车返回,要么是顺路配货返回。空车返回造成运输资源的浪费,而空车配货就需要找配货公司来完成,配送的效率因而取决于配货公司掌握的需配送货物的信息量,这就很难保证配送的效率。如果实现城市内部各本配货公司信息系统的融合,则空车与配货信息得到共享,易于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因此,实现行业信息融合有助于提高电子商务应用的质量,降低运营的成本。

4.构建城市门户

城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最终成果应该是形成城市电子商务门户,用户通过城市门户认证并从事相关的商务活动。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政府需要指导并帮助完成支付、配送、行业内合作等环节的构建,并由政府支持来解决网络结构、法律环境、行业间协同工作等关键技术环节。

三、结语

城市化电子商务应用的最终目标是对城市资源的最优化分配,促进城市经济更有效率的发展,同时为城市消费群体提供安全、充分和准确的商品与服务信息。城市化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地区特点,结合多种模式共同发展,最终形成集成的城市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实现信息的集中管理与共享。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