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范文第1篇

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92年5月22日通过,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开放签字,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这是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21世纪议程》框架下的三个称为“里约公约”的重要多边环境协议之一,目前有194个缔约方,秘书处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管理。

《公约》主要内容

《公约》的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实现手段包括遗传资源的适当取得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以及提供适当资金。

《公约》重申各国对于自然资源主权的原则,同时也要尊重其他国家的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有责任保护他们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缔约方采取合作行动,保护国家行政范围以外的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规定了缔约方有下列责任:

制订和实施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战略、计划或规划;

监测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确定保护每一类物种的紧迫程度,根据他们所具有的风险,对他们采样、分析;

在查明、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生物多样性方面,开展研究和培训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在计划的国家项目有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生物多样性具有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与他国交换信息和开展磋商。

《公约》在国际法中首次明确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一个“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是发展过程中不可分割的部分。

《公约》包括了所有的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它将传统的保护措施同可持续地使用生物资源的经济目标相联系。同时还确立了公平合理地分享使用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以及商业使用资源所产生效益的原则,也包括了正在迅速发展的生物技术领域,涉及技术发展和转让、惠益分享和生物安全的问题。重要的是,该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缔约国有责任实施其各项条款。

《公约》提醒决策者,自然资源不是无穷无尽的。它建立了一个可持续使用的哲学思想。过去的保护工作目的是保护特定的物种和生境,而《生物多样性公约》指出,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必须为人类的利益而使用,但这种使用必须以不造成生物多样性长期的减少的方式和速度进行。

《公约》也给决策者就预防的原则

提供了指导。就是说,在生物多样性有明显减少和丧失危险的情况下,充分的科学肯定性的缺乏不能作为推迟采取措施防止和最大程度地减少这种威胁的借口。《公约》指出,保护生物多样性必须要有充足的投资,作为回报,保护将给人类带来重大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公约》涉及许多问题,下面是其中的几个:

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生物多样性的措施和刺激手段;

依法获取遗传资源,包括提供资源方必须遵循“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技术(包括生物技术)的获取和转让;

科学技术合作;

环境影响评价;

教育和公众意识;

财政资源的提供;

实现《公约》承诺的国家报告。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为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立法的第一个国际协议,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一个附属协议。该议定书于2000年1月在蒙特利尔举行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特别缔约方大会上通过,2000年5月在内罗毕开放签字,并于2003年9月生效。《生物安全议定书》现在有194个缔约方。

《生物安全议定书》对那些对生物多样性有负面影响的转基因生物(LMOs)的安全转移、处置和使用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了它们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尤其是越境转移。它包括管理转基因生物的进口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也包括预防的措施以及危险评估和管理的机制。

《生物安全议定书》建立了一个“生物安全交换所”,以促进信息交流,还包括了能力建设和财政资源方面的条款,特别重视发展中国家和那些没有国内立法制度的国家。

从本质上来说,《生物安全议定书》旨在规范所有对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生物多样性可能有负面影响的转基因生物的国际贸易、处置和使用,同时也考虑了到对人体健康的危险。

《生物安全议定书》是保护生物多样性采取的一项重要的步骤。它特别强调对于转基因生物向环境转移要采取预防的措施。预防的原则是本协议的核心。它意味着缔约国在对于某些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缺乏科学认识和一致性的情况下,有权禁止和限制这些转基因生物的进口和使用。

《生物安全议定书》要求缔约国在进口转基因作物的时候,事先要得到通知,并且要同意,这叫做“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缔约国必须首先得到进口国的明确同意,才能出口要转移到环境当中的转基因生物。

《生物安全议定书》是一个历史性的成就。在国际法中首次明确地要求缔约国要采取预防的措施来预防转基因生物对生物多样性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为了能够达成协议,许多重要的生物安全的措施没有列入,但是《生物安全议定书》还是迈出了正确的一步。现在的议定书制定了必须执行的最低标准。

名古屋议定书

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和公正分享其利用产生的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名古屋议定书》)。《名古屋议定书》的目的是通过以适当的方式对遗传资源的获取、相关技术的转让以及资金的提供,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因使用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地利用其组成部分。《名古屋议定书》于2014年10月12日生效,目前有57个缔约方。

《名古屋议定书》还规定了以下具体目标:在2020年底前,扩大保护世界上的森林、珊瑚礁与其他受威胁的生态体系,达成保护17%的陆地及10%的海洋的目标;控制或消灭外来物种入侵;使珊瑚礁等生态系统所受的全球变暖和海洋酸化等压力降至最低;防止已知濒危物种灭绝,并致力改善或维持其保护状况;农业、水产养殖业和林业的作业,要接受可持续性管理;环境污染控制在某个水平,以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为目标。

关于资金,《名古屋议定书》规定,《公约》财务机制,即全球环境基金是《议定书》的财务机制,还规定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依照《公约》相关规定所产生的资金需求。

关于生物遗传资源利用及其利益分配规则,《名古屋议定书》规定,利益分配的对象仅限于该议定书生效之后利用的生物遗传资源。

《名古屋议定书》还规定,2015年前,所有缔约国要制订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为加强监管,防止不正当对遗传资源的获取和使用,资源利用国须设立至少一个以上的监管机构。

补充议定书

于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举行的《生物安全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赔偿责任和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简称《补充议定书》)。《补充议定书》通过了一些行政性办法,以解决一旦源于越境转移的转基因生物体给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造成损害时采取的补救规则和应对措施。

缔约方大会

《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是《公约》的决策机构。到2014年底,《生物多样性公约》共召开了12次缔约方大会,《卡塔赫纳议定书》和《名古屋议定书》分别召开了七次和一次缔约方会议。下面对其中比较重要的会议作些介绍。

1994年11月到12月,在巴哈马拿骚召开了《公约》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这次大会建立了实施《公约》的总体框架,包括决定建立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机制和科学技术咨询附属委员会,并决定全球环境基金作为《公约》的资金机制。

2008年5月在德国波恩召开的《公约》第九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关于下列问题的决议:2010年前完成一项关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国际协议的谈判的路线图;集资战略;需要保护的海洋区域科学标准和指南;以及建立一个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特别技术专家组。

《生物安全议定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于2004年2月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这次会议通过了下列决议:信息交流和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能力建设;决策程序;处置、运输、包装和标识(HTPI);议定书的执行;责任和危害纠正;监测和报告;秘书处;资金机制指南;中期工作方案。会议还决定建立执行委员会和责任和危害纠正工作组。工作组的任务是根据《议定书》的规定,研究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造成的危害的责任和纠正方案。

《生物安全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于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举行。会议通过了《补充议定书》,还通过了其他16项决定,包括:执行委员会;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能力建设;生物安全专家名录;处置、运输、包装和标识标准;转基因生物过境方的责任和/或义务;监测和报告;评估和审核;战略计划和多年工作方案;与其他组织、公约和项目的合作;危险评估和管理;公众意识和公众参与;财务机制和资金;预算等。

《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于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经过激烈的讨论、谈判和多个深夜的会议,特别是在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分享、战略计划和集资战略等问题上,大会通过了一揽子协议,使这次大会成为《公约》历史上最成功的一次会议。会议最大成果是通过了《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和公正分享其利用产生的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会议还通过了下列决议:《2011年-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战略计划》;实施第九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集资战略的行动和指标;事实上暂停转基因工程;在合成生物学问题上的立场,敦促政府对合成生命释放到环境中采取预防的措施;《公约》在“减少发展中国家森林砍伐和退化,包括保护造成的排放”(REDD+)中的作用;特加里瓦伊埃里道德行为守则。会议还确定了加强里约公约之间合作,为里约+20峰会准备的步骤。

《公约》第1 1 次缔约方大会于2012年10月8日到19日在印度的海得拉巴举行。第11次缔约方大会讨论了遗传资源获取和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的现状、《2011-2020战略计划》的实施和实现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的进展以及集资战略的实施情况等问题。

在第10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名古屋议定书》以后,第11次缔约方大会标志着从政策制定到政策实施的转变。大会共通过了33个决定,从生态恢复、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到《名古屋议定书》的实施,从生物多样性的传统的可持续利用到为在国家和地方一级实施《议定书》而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这次会议在资金问题上,包括实施集资战略的目标和预算这些问题上,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在2012年10月20日清晨达成了一个妥协性的协议。会议决定到2015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国际财政资金的流动要翻一番,而且要将这个水平至少维持到2020年。会议还达成了改善基础信息的收集和分享的目标,以及为了监测集资情况的一个初步报告框架。

《公约》第12次缔约方大会于2014年10月6日至17 日在韩国的平昌举行。在第12次缔约方大会的第二周,即10月13至17日举行了《名古屋议定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

大会对《2011-2020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进行了中期审议,还审议通过了能力建设、科技合作和其他手段对《公约》实施提供支持的进展情况。大会还讨论了下列重要问题:集资和其他与资金有关的问题;提高《公约》的效率;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与其他组织的合作;海洋和海岸的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生物燃料;传统知识;可持续的野生动植物管理;入侵外来物种;合成生物学;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第12次缔约方大会围绕这些问题和其他问题共通过了33项决定。

2014年10月12日《名古屋议定书》正式生效。《议定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10项决定,其中包括: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以及信息交流;监测和报告;《议定书》的执行;能力建设;意识提高;全球惠益分享机制的必要性和模式;组织、财务和预算等问题。

《公约》第12次缔约方大会在多个问题上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特别是开始了关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配的《名古屋议定书》的实施进程。

履约状况

20多年来,由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公约》的履约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公约》本身是一个框架性的多边环境法律协议,缺乏实施的具体机制。后来通过的《生物安全议定书》、《名古屋议定书》和《补充议定书》提供了这种机制,并扩大了《公约》的范围,这本身就是一个成就;许多缔约国建立了履行《公约》的国家机构,制订了有关法律法规;170多个国家按照《公约》的要求制订了《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采取了包括建立自然保护区等许多行动;各国能按要求递交国家报告;在全球和地区范围内举行了许多的讨论会和经验交流会,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合作活动。这一切都推动了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中国已经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安全议定书》,是这两个多边环境法律协议的缔约国,并在履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中国履约行动主要包括:(一)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了由25个部门组成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二)了50多部相关法规和规划计划,初步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三)生物多样性就地和迁地保护成绩显著。截至2014年底,建立自然保护区2729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28 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47万平方公里,占陆地国土面积14.84%,超过世界12.7%的平均水平;(四)重视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和修复工作,组织开展了多项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物种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五)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和教育活动,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参与意识得到提高;(六)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项目合作。

从全球范围来看,《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履行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美国对《公约》一直持消极态度,它于1993年签署了《公约》,但迄今没有批准,因此还不是缔约国。美国、阿根廷和加拿大生产了全世界90%的转基因作物,但他们现在还没有批准《生物安全议定书》。这些国家和其他一些支持转基因生物的国家,统称为迈阿密集团。《名古屋议定书》虽然已经生效,但至今只有57个缔约国,另有91个国家虽然签署了该议定书,但尚未批准,美国等国家至今没有签署该议定书。

资金的问题。按照《公约》的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使发展中国家完成《公约》所规定的义务,而且还规定,全球环境基金是《公约》的基金机制。但是,长期以来,发达国家没有真正兑现他们的承诺,给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一直短缺。在2010年召开的第10次缔约方大会上,发展中国家再次呼吁发达国家兑现他们的承诺,并说明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他们难以实施《2011-2020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但发达国家对此持消极态度。

2012年召开的第11次缔约方大会在资金问题上取得了进展。会议决定到2015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国际财政资金的流动要翻一番。

但在2014年召开的第12次缔约方大会上,一些发达国家企图从11次大会作出的承诺上后退。他们要求将上次作出的目标推迟5年,即至2020年实现,但发展中国家坚持原来2015年实现的目标。最后大会通过的决定是到2015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要翻一番。发展中国家要求在决定中写上这是“最终目标”,但遭发达国家反对而用了“目标”两字。这给以后在此问题上重新谈判留下了余地。资金的缺乏是许多发展中国家不能完成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的一个重要原因。

技术转让也是履约中一直存在的问题。联合国环发大会作出决定,发达国家应以优惠和减让性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保护全球环境需要的技术。《公约》规定,为支持履约,要建立专门的技术转让和科学和技术合作的方案。但在这个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直存在着重大的分歧。发达国家强调技术转让应当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而且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因此对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技术一直持消极态度。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的转让问题上,各国也存在着分歧,有的国家担心这不能保证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还有一个分歧是谁来主导技术转让。第10次缔约方大会讨论了建立生物多样性技术方案的问题。

关于该方案的秘书处,非洲集团主张设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而欧盟主张设在联合国环境署。由于有这些分歧和争论,《公约》所确定的技术转让的目标一直没有真正的实现。许多发展中国家因为缺乏相关的技术而不能完成《公约》和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关于国家层面的履约问题,《公约》本身存在着问题。它没有很明确的国家层面应当采取哪些行动的条款,譬如没有明确要求制定国家法律的条款。

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范文第2篇

尽管做出了许多承诺,但全球各地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速度仍在持续加快。有鉴于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一个贯穿各领域的重要问题,其中一个发展目标明确提出必须遏制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其他目标也指出生物多样性对消除贫困、提供粮食和淡水、改善城市生活十分重要。

在本文作者Richard Welford 看恚“企业既是问题的制造者,但也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经济学(TEEB)的一项研究也曾指出,“企业对于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企业生产什么以及企业利用地球资源的细心程度和效率,将决定生物多样性养护的未来。”除了能够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企业还可以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生态系统服务中获得收益,提高企业的声誉。

积极的行动要产生可见的影响尚需时日,而且需要具有这种认识的企业越来越多。

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如此重要,但大家又往往很难理解为什么企业在其商业活动中并未能充分考虑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因而,在商业决策和商业行为中有效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议题的第一步包括:理解生物多样性代表了什么;为什么生物多样性对于人类社会很重要;以及私营部门和生物多样性资源之间有什么关系。

事实上,生物多样性是企业长久生存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企业依赖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服务作为其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性输入,这里的生态系统服务包括气候调节、土壤流失和形成、害虫管理、防洪、水质维护、疾病管理和授粉等。企业生存需要健康的生态系统,如果损坏,企业运行发展的潜能也将受到影响。

历史上,工商业界已经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一些重大的负面影响。然而,尽管私营部门是制造问题的一部分,但同时也是解决问题的一部分。私营部门的资源和影响力为其创造性地、有效地保护环境提供了重要机遇。很显然,商业在以不同的形式影响着生物多样性,或直接、或间接或累计产生影响。

直接影响往往来自发生商业行为的当时当地的土地利用和废物产生。这可能会导致动物栖息地丧失、物种灭绝、污染空气、水和土壤流水。非本地物种的引入也可能会破坏周围的生态系统。

企业可以通过减少使用自然资源(如制造业对水的使用)或减少破坏生态服务系统(如森林砍伐带来的水土流失)来降低对当地社区的影响。显然,亚洲大部分仍待被开发的原始或偏远地区可能会面临更高的风险。然而,企业可以通过对生物多样性风险的早期识别以及周密计划来降低这些风险。

间接影响通常是指他人行为的结果或者是由商业行为间接触发或导致的。这些影响可以同引发它们的商业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间。间接影响会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因为它们很难预测、管理和控制。

与企业相关的当地居民和员工的行为改变也可以影响到生物多样性,例如一项新的投资可能导致对自然资源需求量的增加,外来移民的涌入也可能会导致自然消耗量的增加。

累积影响出现在当附近的几家公司开始集体影响生物多样性的时候。虽然单个商业决策或行为可能对生物多样性只会产生微不足道的直接影响,但当所有这些影响结合起来时,其产生的冲击将可能是巨大的。

因此,现在的问题就是私营部门应该做些什么来保护生物多样性,缓解上述影响所带来的风险?

这里有两种基本的且互补的解决生多样性议题的思路。首先是要将生物多样性视为一系列的需要企业管理、缓解的商业风险,对其的成功解决可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信誉,确保企业平稳运行。第二,通过保持生物多样性处于其最自然的状态能够帮助企业创造价值。

在实践层面上的风险评估以及涉及企业的尽职调查过程都应该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估。在企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具体操作方面,企业可以通过采购和销售可持续生产的产品,如在成长或收获过程中对自然影响最小的木材、食物以及纤维制品等来保护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字:生态;技术;要点;规划

当前,生态化进程正如火如荼的展开,它需要生态学、城市总体规划、环境规划等理论相结合,同时又要协调经济发展。生态规划需协调自然、人、城市三者关系,从而形成互利共生的完整体系。要在规划方案设计和实施建设中要充分利用自然生态元素,抓住其规划设计要点则变得尤为重要。

1 概念浅析

1.1 生态的概念

生态指的是生物在一定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生态的产生最早也是从研究生物个体而开始的,“生态”一词涉及的范畴也越来越广,人们常常用“生态”来定义许多美好的事物,如健康的、美的、和谐的等事物均可冠以“生态”修饰。

1.2 生态规划的概念

生态规划是在城市、环境、生态规划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结合城市的自身条件,协调好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合理的布置生态的建设体系,生态规划就是要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经济、环境、资源),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1]。

2 生态城市规划要点及案例分析

就宏观空间尺度而言,城市生态规划需要考虑山体、河流水系、植物、动物及栖息地、土地、生态多样性以及廊道等几方面要素。本章结合《汕头市城市发展战略规划2012-2030》来探讨生态规划设计要点。

2.1 山水规划――汕头滨海山水都市格局

自然山体是地质长期演化的结果,河流水系是地质和生态长期演化的结果,二者都是是区域“山川胜形”的基本自然资源,是维系区域“生态流”顺畅的基础资源。

(1)汕头湾和C石山构成最重要的山水城市意象的场所,集中打造海湾滨水空间。以“因地制宜”为原则,打造市域空间发展模式。依托C石山,将滨海河流作为背景,内湾作为焦点,汕头湾作为城市首要的滨水开放空间,提出不同类型水岸岸线形式及布局模式(图1)。并划定水源保护区,严格保护区域性供水通道,加强水资源保护;规划区域排水通道,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统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危险物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2)根据汕头市域山水格局的感知特征,设计三条主要的交通动线。滨海大道沿汕头海岸线,作为感知汕头城市魅力和山水格局的主要交通廊道。生态绿道位于汕头市域北侧的自然山体中,具有旅游和人文的特色。

(3)制定浸水假设划定特别警戒区、警戒区,作为相应沿海沿江地区用地格局的安排标准。充分利用道路的防护避难功能,形成防潮堤、绿地缓冲带、生产区、干线公路四层防护体系,对于处于危险区域的住宅、工厂、公共设施等进行搬迁或加固。(图 2) 分析以上规划得出,宏观山水生态规划要点在于保护区域内的山体水体基本结构,维持自然山水格局,设立生态敏感区,并依托山水地势建立交通走廊,另外还需建设水岸线退让,以维护区域内的生态安全。

2.2 植物绿地生态规划要点

植物与绿地是区域实现生态平衡的基础生物资源,是对区域实现“生态调节”的主要物质载体。其具有地域性特征,并且节点绿地多为标志性的地域性景观。另外,连片的绿地多为“生态敏感区”,需特别保护。

(1)该方案将汕头C石山打造为城市中央公园,维持C石山绿地的适宜规模,使之形成城市绿地系统中最大的绿色生态斑块,城市中动植物资源最为丰富之所在。谋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2)该方案还注重小公园关键节点更新、牛田洋湿地绿道建设、珠港新城水岸生活化转型等方面。并在汕樟路和金新路形成林荫环路,组织中心城区不同组团的绿地系统,建设多层绿地空间结构。(图3)

分析以上规划得出,植物、绿地生态规划要点在于维持绿地规模、类型以及合理的空间结构,提高单位面积绿地量,营造圈层加网络并以乔木为主体的绿地结构体系,以维护和提高区域内绿地的生物多样性。

2.3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与生态廊道以及生物多样性规划要点

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的组成成分,是人类不可或缺的伴侣,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标志现象,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部分之一。

廊道是“生态流”的通道,是自然生态过程的关键区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及生态“斑块”稳定性的物质载体。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是实现生物多样性的基本保障,是区域抵御自然灾害的保障之一。

(1)该方案依托汕潮揭自然生态资源和绿色开敞空间,构建“三面环山、一面拥海”的区域生态格局,设立多个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维持区域复杂生态系统结构,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的稳定。

(2)该方案还依据当地山脉、河流水系、主导风向、主要“生态斑块”的空间布局以及野生动物迁徙路径规划出多条区域生态廊道,以维护生物的多样性,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

分析以上规划得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与生态廊道以及生物多样性规划要点在于建立自然保护区体系,保护动物及其栖息地;依据区域山脉、水系、主导风向以及主要生态“斑块”的空间布局特点设立多条生态廊道,并空出动物迁徙廊道;并建立自然保护体系,以提高生态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的稳定。

2.4 土地生态规划要点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城市建设的基本资源。因此,保护和维持规划区域“生态用地”的适宜规模、土地类型的合理结以及提高单位面积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构尤为重要。

该方案已设立多个自然保护区类,以维持“生态用地”的一定规模。就城市中心区而言,提出延续汕头城市生活的基本尺度――以支路网划分的基本街区。(2)地块划分原则为“初划规整,尺度宜小,均质平等”,形成汕头城市建设的基本项目单元。(3)提出建筑密度的基本控制要求。合理提高单位面积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强度,并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总量,防止城市建设用地无序蔓延。(如图4)

3 结语

生态城市规划是一系列综合的设计过程。它需要更行业从业者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与广大市民的协同努力来实现。规划工作者应遵循景观生态设计原理,提倡生态规划,使生态理念体现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各生态要素的效益,这不仅是从业者要遵守的原则和准则,也是从业者要肩负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 丁雷,赵昆.浅谈生态城市规划[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9

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范文第4篇

传统知识(traditionalknowledge,TK)之所以成为一个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传统知识对于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Wu&Petriello,2011),也是世界上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土著和地方社区(indigenousandlocalcommunities,ILCs)介入到未来发展之中的契机(Cox,2000;Schiermeier,2002),这是“积极利用”的方面;二是因为在全球化知识经济浪潮中,出现了对于各种传统知识的排斥和不当占有等情况,造成社会、经济、环境和文化的一系列矛盾,以及对于传统知识持有者的相关权利的侵犯,这是“消极保护”的方面。首先正式提出传统知识议题的,是联合国于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该次大会发表了《环境与发展宣言》(RioDeclaration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1992),还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1992),提出了将包括传统知识在内的惠益分享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宣言和公约中包含着一种认识,即传统知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有重要作用,但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威胁了环境的可持续性和生物多样性,甚至威胁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andsetal.,2010)。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遭到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或明或暗的反对。1994年,发达国家主导的世界贸易组织出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s),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到传统知识内容,但是显然不承认传统知识应该得到知识产权保护。而后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世界贸易组织在2001年的《多哈部长宣言》(DohaMinisterialDeclaration)中,表达出需要考虑传统知识议题的态度。为了协调《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不同立场和观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于2000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Comm-itteeonIntellectualPropertyandGeneticResources,TraditionalKnowledgeandFolklore,WIPO-IGC),专门就传统知识等问题开展工作(Damodaran,2008)。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和土著与地方社区通过联合国贸易发展大会(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radeandDevelopment,UNCTAD,2000,2004,2008)和其他国际论坛,表达对于传统知识的权利诉求。一个重要的变化在于他们不仅仅将传统知识视为知识产权,还视为习惯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甚至作为文化认同的集体权利的内容(Juden,2003)。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中国已在上述政府间组织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于各组织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而且各组织未来的政策也会影响中国的发展,故此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各组织的利益诉求,从而确定我国应该采取怎样的国际立场和履约行动。

2国际政府间组织对于传统知识的态度就对传统知识的积极利用和消极保护,不同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开展了讨论。由于关注点不同,形成了3个主要方向: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关注环境与生物,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关注经济与贸易,以《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关注社会和权利。

2.1环境与生物主导这一类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系统内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这些以环境保护为出发点的国际政府间组织普遍将传统知识视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具,因此主张对于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以及惠益分享。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原则22规定:“土著居民及其社区和其他的地方社区,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习惯而在环境管理和发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各国应承认和适当地支持他们的特点、文化和利益,并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原则在被称为“里约三公约”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toCombatDesertificationinthoseCountriesExperiencingSeriousDroughtand/orDesertification,ParticularlyinAfrica,1994,简称《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中有一定的体现。这也是传统知识首次在国际宣言中得到认可和尊重,而且与之相关的土著与地方社区也开始越来越多地被重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序言和8(j)中,关键是提出了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以及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问题。因此,在公约框架下的传统知识,是围绕着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而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也不应该以单纯的利益重新分配为目的,而是需要以惠益分享作为手段,通过保护和持续利用传统知识,实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的目标。这必须成为在公约框架内传统知识相关议题的指导原则。《生物多样性公约》2001年10月22至26日在德国波恩召开的“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会议”上达成《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波恩准则》(BonnGuidelinesonAccesstoGeneticResourcesandFairEquitableSharingBenefitsArisingouttheirUtilization,2001),提供了一个透明的框架来促进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并且帮助各缔约方建立保护土著与地方社区的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机制及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andBenefitSharing,ABS)制度。具体来说,《波恩准则》提出了两个关键程序:“事先知情同意”(PriorInformedConsent,PIC)和“共同商定条件”(MutuallyAgreedTerms,MAT)。自2002年4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6次缔约国大会通过的《波恩准则》之后,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框架下,经过旷日持久的国际谈判过程,力图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实现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公平与公正地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薛达元,2007;张丽荣等,2009)。然而,直至2010年10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次缔约国大会的最后一天,各缔约国仍然无法就惠益分享达成协议,导致谈判破裂,而大会主办方日本的斡旋起到了力挽狂澜的作用(薛达元,2011a;Xue,2011b),在规定闭幕日的次日凌晨,终于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theNagoyaProtocolonAccesstoGeneticResourcesandtheFairandEquitableSharingofBenefitsArisingfromtheirUtilizationto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2010),简称《名古屋议定书》(NagoyaProtocol)(薛达元,2011a)。传统知识是《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议题之一。《名古屋议定书》的目标可以概括为“惠益分享,从而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地利用其组成部分”。说明了惠益分享虽然是《名古屋议定书》的目标,但是惠益分享的终极目标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进而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一致。从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到2001年的《波恩准则》,最后到2010年的《名古屋议定书》,传统知识议题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一方面反映出传统知识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另外一方面说明发展中国家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框架下,为土著和地方社区争取惠益分享权利的努力成果。《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于1994年6月17日在法国巴黎通过。中国于1994年10月14日签署该公约,并于1997年2月18日交存批准书,公约于1997年5月9日对中国生效。在《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16、17、18和19条都有大量与传统知识直接相关的条文。由于《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主要目标是非洲国家,因此,这个公约中的传统知识议题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实际上,在内容上,此公约内的传统知识议题只是重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内容,但是强调了传统知识在防治荒漠化中的作用和潜力,并且要求采取类似惠益分享的方式回报当地社区。为了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持一致,在2001年6月25日至30日,世界粮农组织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在罗马举行的第6次特别会议上,完成了修订《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TreatyonPlantGeneticResourcesforFoodandAgriculture,ITPGRFA)。该条约于2004年6月29日生效。中国目前还没有签署这一国际条约。《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要求的《材料转让协议》(MTA),部分地约束了遗传资源获取者在通过多边途径获得材料而提出知识产权的要求,并且将其作为强制性的惠益分享起点,故此初步解决了粮食与农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问题(薛达元,2011a)。

2.2经济与贸易主导

第2类是关注经济与贸易,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TheInternationalUnion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ofPlants,UPOV)缔约国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这些组织被发达国家主导,追求自由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故此要么回避传统知识的权利问题,要么试图将其纳入到既有的知识产权体系或者某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制度,反对把传统知识作为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基本权利,担心这些权利成为经济和贸易的壁垒。发达国家利用WTO,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多哈部长宣言》这两个与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有关的WTO文本。TRIPs是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中最重要的多边文书。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协定的是,TRIPs具备有力的执行机制,各签署国都受WTO争议解决机制的约束。在TRIPs中,第27条涉及专利的部分被认为与生物相关,但主要是反对给普通的动植物授予专利权,只授予微生物专利权,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或其他特殊制度进行保护。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反对保护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有关。在2001年11月14日通过的《多哈部长宣言》第19条中提及:“特别审查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关系、审查对传统知识和民俗的保护以及成员们根据第71.1款提出的其他相关新进展。在进行这一工作时,TRIPs理事会应以TRIPs协定第7条和第8条所列目标和原则为指导,并应充分考虑发展问题”。由此可见,WTO不希望传统知识的保护和惠益分享影响既有的世界经济贸易格局,实际上并不承认传统知识可以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应该受到排他性的保护,并且默许了对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侵占,这对于拥有大量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于1968年8月10日正式生效,主要保护的是现代育种者的权利。以后该公约在总部日内瓦又经过1972年、1978年和1991年3次修改。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UPOV的1978年文本,是UPOV公约第39个成员国。《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目标在于促进研发植物新品种,因此规定了一种特权,即“育种人豁免”,也就是育种人培育新品种的行为不受限制。实质上,这种特权可能造成对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冒犯,在未经过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的基础上,不当地获取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而效益主要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从事开发者或者投资开发者的利益。因此,这种不要求进行惠益分享的育种者特权违背了公平性和公正性。1998–1999年期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向28个国家派遣了调查团,以了解传统知识持有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需要和期望。召开了两次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圆桌会议,而且就“传统知识及其革新和创新”进行了多次调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一份报告中公布了调查的结果,题为《传统知识持有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需要和期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实况调查团报告(1998–1999)》。2000年9月25日–10月3日在日内瓦召开的WIPO成员国大会第26次会议(第12次特别会议)上,成立了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关注3个主题:(1)遗传资源的获得和惠益分享;(2)传统知识的保护,无论是否与这些资源相关联;(3)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3个主题的第一个是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一致的,也说明WIPO承认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遗传资源的相关议题,包括惠益分享要求。但是在第二个主题上,WIPO明显涵盖了更广阔的范畴,超出与遗传资源相关的限制,同时也仅以传统知识的保护为目标,并未提及惠益分享的要求。在第三个主题上,WIPO列入了其长期考察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一方面是因为此部分有别于传统知识,另外一方面是为了更多地将此主题导向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由于WIPO代表的是工业国家的利益,因此,至今没有出台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以有效地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相关权利不受侵犯。而将传统知识完全纳入到旧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对于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缺乏知识产权意识,而持有传统知识者,更是难以通过旧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如专利或者版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3社会与权利主导

第3类政府间国际组织关注社会与权利,主要是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大会的《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世界卫生组织等。这些政府间组织追求公平和正义,故此不满足于仅仅将传统知识作为知识产权,也不认为传统知识只是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工具,而是将传统知识视为土著与地方社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著与部落民族身份构建要素,因而主张在尊重传统的前提下,尽可能在习惯法的范畴内理解传统知识对于土著与地方社区的意义和价值。《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ConventionConcrningIndigenousandTribalPeoplesinIndependentCountries,1989,ILOConvention169)是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ILO)在1989年6月27日通过的,该公约于1991年9月5日生效,是拉丁美洲国家签署。《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的目标是为了土著和部落民族成员平等享有所在国家的其他成员的权利,以及在尊重传统的同时,促进这些民族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这个公约为土著人民争取更多的权利,包括土著和地方社区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等相关权利奠定了思想基础。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简称“贸发会议”),是一个成立于1964年12月的联合国常设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处理有关贸易与经济发展问题,宗旨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投资机会,并帮助它们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和在公平的基础上融入世界经济。中国于1972年加入,目前是贸发会议、贸发理事会以及所属各主要委员会的成员。于1999年9月13日至16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77国集团和中国第九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一个《马拉喀什宣言》(MarrakeshDeclaration),其中第17条声明中包括:“设法建立机制以均衡地保护生物资源,制定保护传统知识的纪律”。自2000年2月12日至19日在泰国曼谷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十届大会开始,传统知识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在其“行动计划”中第147条提及“考虑到《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目标和条款,研究保护本地和土著社区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方法,在研究和开发与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相关的技术方面增强合作”。2004年6月13日至18日在巴西圣保罗举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十一届大会。该次大会达成《圣保罗共识》(ConsensusofSaoPaulo),其中第68、88、101和第103条均涉及传统知识议题。2008年4月20日至25日在加纳阿克拉举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十二届大会,有一个“77国集团和中国在贸发十二大召开之际发表的部长宣言”。其中第18、60、86和第105条也涉及传统知识议题。与世界贸易组织相比,联合国贸发会议明显倾向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地方社区的权利。但是贸发会议对于传统知识本身的接纳也是一个逐步的过程,直至2008年的大会,才明确提出惠益分享的要求。传统知识的议题并未在贸发会议中有实质性的突破。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5年10月20日在第33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国于2004年8月28日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6年12月29日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这些公约对传统知识以消极保护为主。联合国大会在2007年9月13日通过了《土著人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ontheRightsofIndigenousPeoples),中国投票支持该宣言。该宣言共46条,内容涉及土著人民享有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内容全面的保护土著人民权利的人权文书,其对集体人权的强调在国际人权法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该宣言的通过清楚地表明了国际社会将致力于保护土著人民的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而这些权利与传统知识具有一定关系。在《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序言中提及“认识到尊重土著知识、文化和传统习惯,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和公平的发展,并有助于妥善管理环境”。具体内容在宣言的第11、24、26、27和第31条中都有详细的规定。这个宣言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宣言类似之处在于关注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方案或者惠益分享要求。

3中国的处境、对策与建议

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园林绿化生物多样性保护

一、前言

生物多样性保护对于城市园林绿化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 生物多样性是促进城市绿地自然化的基础, 也是提高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 其次, 生物多样性能充分反映出城市园林绿化的地方特色, 通过城市绿化中乡土树种及基调植物的应用, 代表着本区域类型的植物群落和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 能够构筑出具有区域特征和城市个性的绿色景观。同时,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重建, 可以改变人类对自然的传统观照和索取的方式, 确立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关系, 从而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在城市绿化工作中, 应采取切实措施, 建立城市良好的绿地布局, 提高城市自然保护管理水平, 形成城市绿地内的自然群落结构,从而真正保护城市生物多样性, 营造出具备良好城市生态质量的绿色空间环境。

二、城市园林绿化与城市生物多样性的关系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提高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和保障。要使城市绿地对城市发挥作用,就必须对其绿地系统的用地比例、布局方式和绿化效应进行分析,结合城市其他组成部分的规划,综合考虑、全面安排。同时,结合当地特点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城市绿地应布局合理,绿地均匀,从而满足居民休息游览的要求。只有布局合理,功能齐备的规划,才能获得贴近自然的环境,进而改善城市小气候条件,改善市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创造出清洁卫生、美丽的城市环境,最大地发挥防尘、降温、增湿、减噪的作用。

2、城市园林绿化的形式是促进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效途径。点、线、面相结合一直是城市园林绿化采取的合理方式。一座城市通过网状道路有机地连接在一起,沿线的植物景观优美地表现出来。当然,这条线不是单一的,一排或两排行道树的简单排列,而是植物沿道路的大量、丰富的应用,给人以连续的美感。不同的游园、小型绿地把道路连接起来,为游人提供了休息、愉悦的场地;而公园、广场等大型绿地,则是人们放松、游览、聚集的良好场所,所有这些,只有依靠生物的多样性才能展现出来。

3、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城市园林绿化的必然选择。生物多样性最重要的是物种多样性,只有物种多样性才能实现遗传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物种多样性是群落多样性的基础,它能提高群落的观赏价值,增强群落抗逆性和韧性,有利于保持群落的稳定,避免有害生物入侵。只有丰富的物种种类才能形成多彩的群落景观,满足人们不同的审美要求;也只有多样性的物种种类,才能构建不同生态功能的植物群落,更好地发挥植物群落的景观和生态效果。植物是构成园林景观的主要素材,有了植物,城市规划艺术和建筑艺术才能得到充分表现。由植物构成的空间,无论是空间变化、时间变化和色彩变化,反映在景观变化上是极为丰富和无与伦比的。城市园林绿化中生物多样性特色集中表现在兼顾城市景观要求和满足城市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环境条件尽可能多的种植不同类型的植物,并且要做到因地制宜和以植物造景为主。

三、城市绿化中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效措施

1、城市园林绿化要发挥健全城市的生态功能, 将更多的野生动植物引入城市, 满足市民与大自然接触的天性和要求。城市要尽量保存适应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的栖息地, 西方国家常以野生动物的种类及数量来衡量城市绿地和生态环境质量, 这对于中国也有借鉴意义。保护和建立半自然栖息地是城市园林绿化实现自然保护的重要途径, “半自然”是指人类干扰之前保留自然植被痕迹的地方, 但又被人类深刻改变, 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然, 如遗留的林地、湿地、草地以及废弃的深坑、水库和人工湿地系统, 它们是水生动植物良好的栖息场所,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大量自然生境的丧失。生态公园是模仿自然生境、保护城市生物多样性的理想途径, 如伦敦中心城区的海德公园、中山市的歧江公园,都是较好的例子。中国大多数城市中的自然环境, 与外部大自然断绝联系。但通过划分城市的生态功能区, 构建城市的“绿楔”、“绿廊”以及“绿网”, 能够恢复城市外部生物基因的正常输入和城市内部生物基因的自然调节。特别是在草地生态、森林生态、淡水生态系统中的生态交换关系, 不仅要求是水平向的而且应该具备垂直向的承载条件(如自然坡岸、湿地、攀缘面等) 。城市中引入自然群落运行机制时, 宜划分正常生态区、过渡生态区、变异生态区、半自然区等不同区域, 确立各级生态功能区之间、城市生态区之间与外部生态区之间的生境通道和生态走廊, 为不同丰度、不同干扰承载力的生物群落之间的基因系统和调节创造条件。

2、绿地群落是一个有序而渐进的系统发育和功能完善过程。生态绿化应改变绿化的事后管理和末端管理为源头管理, 改善种植结构, 提高绿地自身的稳定性和抗逆性, 应尽量选用与当地气候、土壤相适应的物种。利用绿地凋落物和绿肥等土壤适应物, 进行再循环和再利用, 形成群落自肥的良性循环机制, 减少施肥、除草和修剪等非再生能源的使用, 降低绿地建设、维护费用。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稳定性, 通过构建复杂的种类组成和结构,重视绿地水体的建设, 为有益昆虫和两栖动物提供适宜生境, 绿化植物―病虫害―天敌及其周围环境相互作用和制约, 形成病虫害生态调控机制。因此通过生态设计和生态系统管理, 能够将病虫害防治由直接使用化学药物, 转向间接利用绿地群落间生态位分异、生存与竞争关系以及次生代谢物等的作用, 调节目标植物与有害生物动态平衡, 实现城市绿地植物无公害控制。

3、城市生态绿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的植物配置。首先要求提高植物品种意识,加强地带性植物生态型和变种的筛选和驯化, 构筑具有乡土特色和城市个性的绿色景观。同时慎重而节制地引进国外特色物种, 重点应是原产中国, 但经过培养改良的优良品种。借鉴地带性群落的种类组成、结构特点和演替规律, 合理选择耐荫植物开发利用绿地空间资源, 丰富林下植被, 改变单一物种密植的做法, 使自然更新种具有生存和繁衍空间, 以快于自然演替的速度建立接近自然和符合潜在植被特征的绿地。应用人工顶级群落和动态平衡演替理论, 形成具备多个优势种的不同类型群落交错分布、稳定而优美的城市自然景观。

4、生物多样性是促进城市绿地自然化的基础, 也是提高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城市绿化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恢复和重建城市物种多样性。城市绿化通过构建多样性景观, 对城市整体空间进行生态合理配置, 因此城市绿地不应局限于仅仅作为视觉的欣赏对象, 满足城市绿化的外在形象美观。作为城市自然生产力的主体, 应成为城市生态系统的核心。城市绿化应贯彻生态优先准则, 同步参与城建项目规划和建设过程, 而不是工程建设的最后补漏和修饰。尽量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把城市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降低到最低程度。完善城市绿地规划布局。建立城市居民与环境的协调有序结构。根据城市气候效应特征和居民生存环境质量要求, 搞好城市绿化布局并进行城市绿化系统设计, 提出城市功能区绿地面积分配、品种配置、种群或群落类型方案。应用景观生态学的“基底―廊道―斑块”理论, 建设城市生态绿地的绿网系统。根据城市不同分区的空间异质性,贯通城市内的绿廊结构, 其中绿廊穿越外环绿带、楔形绿地和中心区园林绿地, 形成绿色生态网络。根据生态功能区建设理论, 建立环境生态调节区, 在此区中, 自然生态系统的特征和过程应被保留、维护或模仿。发挥绿地在城市生态环境中担负的重要还原功能, 防止城市污染。应尽量保护城市自然遗留地和自然植被, 建立自然保护地, 维护自然演进过程, 修建绿色廊道和暂息地, 增加开放空间和各生境斑块的连接度, 减少城市内生物生存、迁移和分布的阻力, 给生物提供更多的栖息地和更便利的生境空间。

参考文献: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