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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副局长述职报告

审计局副局长述职报告

审计局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1篇

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一年来,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认真学习领会市委扩大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通过学习,增强了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审计工作实践的水平;进一步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时刻牢记“八荣八耻”,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坚决贯彻、模范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袭,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

同时,还注重审计业务理论学习,除参加了地区审计局组织的审计业务培训班的学习外,还比较系统的自学了计算机ao审计系统、财政改革相关知识、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写作等内容,特别是参加了7月份自治区审计厅举办的“以培代审”固定资产审计调查。通过学习,理论素养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审计工作思路更加开阔。

二、注重党性锻炼与修养。

自觉遵守“审计人员工作纪律”,以此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断加强党性修养,牢记“两个务必”,自觉地与市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不说不该说的话,不做不该做的事。在处事为人上,坚持诚实做人,踏实做事。始终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好审计工作;在工作关系处理上,比较注意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自觉地维护大局,维护团结。

三、依法审计,求真务实。

在审计工作中,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赋予的审计权限,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工作方针,始终能够做到:科学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客观公正,对自己分管负责的工作能够尽职尽责。一是能够深入审计一线,及时协调和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帮助年轻的审计干部尽快成长;二是,对一些热点、难点、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审计项目,能够亲自深入到基层进行审计调研、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能够积极配合局长做好各项审计工作,大力弘扬“依法、求实、严谨、奋进、奉献”的审计精神。

另外,对负责的妇委会工作也能够尽心尽力,我局是一个以女同志占大多数的单位,因此,我局班子历来很重视、关心女同志的身体、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只要是女同志的节日,一定会尽力安排。

四、廉洁自律、清廉从审。

作为一名审计工作者,能够充分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是我们审计机关的生命线,并深知: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年来,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精神,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自己的品德修养,能够自觉地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方面的学习,不断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审计的职业道德,时时刻刻用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注意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排非分之念,常修为仕之德,坚持把轻名利、远是非、正心态和纳言、敏行、轻诺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审计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强化了依法从审、廉政为民的思想意识,增强了自觉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和反腐败的道德防线。

审计局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2篇

根据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外事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事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事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外事工作由总局党组统一领导,总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司)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外事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对外交流与合作。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各单位要根据职能和授权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涉外活动。对外交流与合作过程中,要优化外事资源,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关外事工作要向国际司报告。

二、实行因公出国(境)活动和举办国际会议计划管理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和拟召开的国际会议计划。出国(境)计划应当详细说明出国(境)的任务(目的)、拟出访的国别(地区)、团组人数、在外时间以及经费来源等情况。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负责工作无关的出访任务。年度出国(境)计划由国际司负责审核编制并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计划外项目一般不予安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特殊情况,可由派人单位提出专门申请,说明理由,报请总局领导审批。同一个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或地区。要避免出访团组过于集中在少数热点国家或地区。

国际会议的主办和承办单位要加强会议前期调研,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提出拟召开的国际会议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办、承办和举办国际会议的必要性,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名称,会议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与会人员范围、总数及外宾人数,是否邀请总局领导出席会议,会议经费来源,有无涉台问题和其他敏感政治问题,活动期间安全和应急预案,有关国际组织情况等。国际司审核后报请总局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

三、实行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制度。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正副司局级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国际司。国际司审核立项后,由总局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和驻总局监察局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初审,报请总局有关领导审核后,由总局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

应急指挥中心各部门正副主任、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党政副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政副职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国际司。国际司审核立项后,由总局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和驻总局监察局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审核,报请总局主管副局长审批。处级以下人员(含处级)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国际司审批。

参加其他部委或地方组织的出国(境)团组,也必须事前按上述程序办理。

凡出访任务涉及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批的项目,总局批准前,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如出国(境)培训、出国(境)文艺演出等。

四、实行举办国际会议审批制度。国际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内容涉及安全监管监察、职业健康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专业会议或学术性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国际会议的类型主要包括由总局及其所属有关单位主办,或与国际组织、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由总局或所属有关单位承办的会议,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单独举办的各类会议。未经总局批准,所属单位不得擅自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会议,也不得对外申办或承诺举办;不得以已与外方商妥为由要求认可和批准;不得为取得外方赞助而同意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批准同意申办的国际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在对外申办过程中,不得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承诺或承担额外的义务。外宾人数在100人以内,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内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内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内的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由总局审批。超出上述规模的国际会议由总局报请国务院审批。

五、实行对外合作项目和对外提交论文审批制度。各单位对外开展合作,由项目单位向国际司报送合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目标、合作依据、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期限、项目实施地点、外方合作对象及其背景情况、资金来源等。国际司审核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外签约和承诺。

应邀为国(境)外媒体撰稿或向国(境)外举办的国际会议或研讨会提交论文,需经作者所在单位同意并书面报告国际司,国际司审核并报总局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交。

六、实行参加涉外活动报告备案制度。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应急指挥中心人员参加外国驻华使馆、驻华代表机构和境外团体、机构单独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及活动,由国际司按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员参加上述活动,事先报国际司备案。各单位的重要涉外活动需请总局领导出席的,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书面报告国际司,由国际司请示总局局长协调安排。

七、执行因公出访任务要严格控制在外时间,增强出访效果。除培训项目和特殊情况外,出访1个国家(或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6天;出访2个国家(或地区),不超过10天;出访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超过12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1国签证而走访多国,原则上不得跨洲出访。出访任务结束后,出访人员须在回国(入境)15天内将所持护照(通行证)交国际司集中管理。出访团组须在2个月内向国际司提交出访报告,由国际司视情况报送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审阅,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成果交流。

审计局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一、工作监督抓重点,依法决定重大事项

常委会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县委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工作监督,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常委会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200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6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05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2005年财政决算。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要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经济运行“提速”“提质”的文章,围绕县十三届人三次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检查落实,努力完成。常委会重视和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通过专题调查,提出审议意见,建议政府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注重科学生财;坚持应收尽收,严格依法聚财;立足于公共需要,公平合理用财;坚决稳定基层,缓解乡镇困难。为此,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县委、政府两办下发的14、15、16号三个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公用开支的管理和控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2006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对促进“两院”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另外,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2005年计划执行情况和2006年计划安排的报告,并批准了##县2006年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安排。

常委会准确把握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监督,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高中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以及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在高中教育方面,要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高中学校的债务偿还问题,大力整顿招生秩序;在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方面,要求要重点打牢基层基础,建立社会治安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安及司法队伍建设。县人大常委会发出整改意见交办函并跟踪督办,促进了全县高中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县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查,为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准确,还从监察、审计、财政、建设、重点办等单位和部门抽调人员参与调查。常委会第21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进一步促进了我县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表彰全县各行各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根据县政府提请审议的##县2006年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议案,审议决定了冯应龙等20名同志为##县2006年劳动模范。

二、法律监督求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组织执法检查。5月份,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开展了对《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常委会第18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该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将审议意见向县人民政府交办,促进了我县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6月份,常委会组织对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湖南省科技进步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整理出书面的执法检查报告,加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了这两部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进一步实施。此外,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促进了这些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有效实施。

开展调查视察。为切实提高常委会监督和审议工作水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法院执行工作,检察院自侦案件办理情况,社会治安、教育、旅游、国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计生、环保、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施情况等工作进行了调查视察。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分别听取了工作汇报,针对调查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进行了交办,并督促认真整改落实。

加强个案监督。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个案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特别突出的个案,依法提请主任会议进行个案监督。在注重对司法机关的个案进行监督的同时,加大了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个案的监督。全年共计对13起案件进行了个案监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做好信访工作。常委会始终把信访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一个“窗口”,坚持了领导批办信访件和督办落实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访工作。把办理来信来访作为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来抓。一年来,共接待来访785人次,受理来信355件,同时,还受理上级转来信件79件,依法督促解决了一批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继续组织“环保世纪行”和“三湘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常委会围绕“保护水环境,促进创建文明县城”的主题,组织了2006年“环保世纪行”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组织开展了以查禁“瘦肉精”等违禁饲料添加剂以及农资打假为重点的集中整治行动,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全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

三、人事任免抓规范,强化对任命干部的监督

加强和改进人事任免工作。一年来,常委会共决定任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和组成局局长3人,决定免去组成局局长职务3人;任命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共10人,免去庭长职务7人、副庭长职务5人、审判员1人;任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3人、检察员1人。任命县人民法院陪审员8人,决定任命县人大常委会委室主任2人,免去委室主任、副主任5人,同时决定恢复执行代表职务1人。在人事任免工作中,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认真贯彻党委意图,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人事任免程序,对所有拟任人员,严格按照任前调查考察、法律知识考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任职前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投票表决的程序操作,确保党委的意图和人民的意志的高度统一。既增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又增强了被任命人员执政为民的使命感。

认真开展述职评议工作。 今年,常委会根据本届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了对县人民政府1名副县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县建设局局长、县计生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的会议述职评议。述职评议严格按照《##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邀请全县三分之一的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民主推荐,主任会议按得票多少确定述职评议对象,并将述职评议对象名单在县内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成立3个调查组,历时一个多月,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走访,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提交了调查报告。常委会第20次会议听取了5位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评议。评议发言以事实为依据,经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既充分肯定了述职人员的成绩,又对某些不足提出了批评和建议。常委会对会议述职人员进行了无记名投票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另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审阅了“一府两院”未列入会议述职评议人员的书面述职报告。对于会议述职对象的评议意见,常委会进行了综合,形成审议意见交办函,要求述职人员按期整改,并向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通过开展述职评议,增强了述职人员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促进了述职人员民主法制观念和公仆意识的增强,有力推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委建设,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四、代表工作抓服务,密切同人大代表的联系

重视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371件,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以来,还先后收到代表建议17件,同时收到市转县办代表建议3件,都已在法定时间内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常委会督促各承办单位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建立健全了交办、办理、督办等工作制度。5月份会同县政府对全县办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组织代表现场调查视察,会同承办单位召开见面会,实地督促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

积极开展代表活动。常委会加强了与代表的联系,帮助市、县代表小组制订活动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各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并做好有关协调服务工作。为代表约见领导现场办公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先后参与代表小组活动7次,指导响水、花石等乡镇开展了市、县、乡、镇四级代表的法律培训,常委会重视发挥代表作用,积极组织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述职评议、调查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拓宽了代表的知情权和知政权。建立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都有针对性地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全年共有40人次列席了常委会,为代表们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继续开展代表工作“争优创先”活动,经民主推荐,县人大常委会审定,2006年共评选出优秀县人大代表 46 人,优秀县代表小组5 个。

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年初,指导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及时召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分管主任带队在会前深入各乡镇分别进行指导,规范会议程序,指导补选乡镇人大主席5人、人大副主席1人、乡镇长5人,副乡镇长27人。加强对乡镇人大干部的培训工作,举办了一期乡镇人大秘书培训班,对全县乡镇人大秘书进行了业务知识培训。召开乡镇人大主席会议3次,召开了一次乡镇人大主席、人大秘书座谈会,交流了工作情况。落实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百分制考核办法,组织集中检查1次,评选出先进人大主席团5 个,优秀人大工作者 22 人,并进行了通报表彰,促进了乡镇人大工作的建设和发展。

五、自身建设抓经常,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一是扎实深入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根据县委的统一部署,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和先进性教育的三个阶段的工作安排,严格按步骤操作,认真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学习动员,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联系自身实际,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改进作风提高素质,扎实搞好整改提高阶段的工作。围绕中心工作,着眼于长效机制建设,使教育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要求,顺利通过了县委督导组的验收。全体党员进一步明确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和具体要求,增强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增强。二是坚持不懈地抓学习。常委会领导带头学政治、学理论、学业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制度进一步得到健全,明确每周的第一个星期一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每次由一个委室负责组织。常委会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了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增强了以民为本、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思想意识。三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制度、人事任免办法,继续坚持和完善机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机关学习制度、车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考勤制度等内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促进了机关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并产生了很好的实效。四是加强作风建设。常委会及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先进性教育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在“双走”“双联”和办乡镇联系点等工作中,着力为基层和群众解决了一大批实际问题。

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和新闻宣传。常委会注重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和人大工作宣传。坚持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为重点,围绕强化监督实效、构建和谐社会等课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讨,有5篇论文被市人大制度第十次理论研讨会采用。两次参加全国二十县(市)区人大工作理论研讨活动,加强了与外地人大的联系与交流。 

审计局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华宁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实行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县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实行分工联系制度。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领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事宜。

第七条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十条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的报告,必要时作出决定、决议。

第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三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在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可在相应的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一人,决定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四条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执行局局长、副局长、人民陪审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免前,对提请任命的干部应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察,或任命后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六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依法补选本县出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十七条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完成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的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长或副县长、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政府的委、办、局负责人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邀请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和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邀请有关群众团体和公民到会旁听。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要研究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议题的选定,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抓住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而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选择工作薄弱而又必须加强的重要问题。每年的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确定后,征求意见,召开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通报,以便加强联系,互相密切配合,搞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审议的议题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通知报告机关作好准备,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写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提前十天送交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由报告机关负责人到会报告,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对重要议题的审议,必要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视察。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审议或讨论时,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重大问题审议应进行表决;常务委员会通过议案和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事任命,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委员们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任会议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办理机关要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的年度议题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年初协调研究提出,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提交主任会议决定。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应提前十天通知委员和有关部门。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必须分别由县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并于会前十天行文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应附任免呈报表、任免考察材料、廉政鉴定结果和有关法律考试成绩、相关拟任人员要提交供职发言材料。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由常务委员会行文上报有关领导机关,印发政府、“两院”贯彻实施。常务委员会要检查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督促有关部门逐项落实。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质询案,讨论对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草案;

(四)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需要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

(六)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和年度计划,讨论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草案和重要文件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七)领导和协调各工委(室)的日常工作,讨论决定各工委(室)提出的重要事项;

(八)确定组织视察和重要的调查工作;

(九)讨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重要工作及问题;

(十一)审查县人大代表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十二)研究确定群众来信来访的重大问题的处理;

(十三)讨论研究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十四)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必须逮捕,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分别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工委负责办理。

第五章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农业环保资源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一条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工委主任召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民政局、残联以及国家安全、保密、依法治县办公室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和行政法规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法制工作、法律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的工作情况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制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开展对法制和其他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法制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负责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法制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等文件的起草工作。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法律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统计局、供销社、中小企业局、便民服务中心以及税务、工商、金融、保险、邮政、电力、电信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财政经济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政府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一府两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与本工委有关的专题工作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对财政、经济等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等方面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受常务委员会授权和主任会议委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变更及执行情况进行初审。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有关财政经济等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体育局以及档案局、广播电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政府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一府两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与本工委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对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民宗局、外事办、人事劳动局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以及对省、市、县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检查民族、宗教、外事、人大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有关工作的指导。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县“一府两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乡(镇)人大主席团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和执行常务委员会有关代表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

(五)负责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活动;联系县人大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督促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联系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并起草有关代表工作、乡(镇)人大工作的材料、报告等。

(六)负责办理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

(七)配合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围绕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点,开展与有关本工委的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并起草书面报告,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汇报。

(八)负责联系指导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县人大代表的选举、补选、罢免等工作;办理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

(九)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及相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

(十)负责常务委员会人大代表接待日的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县人大代表的申诉和意见。

(十二)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三)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农业环保资源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建设局、环境资源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扶贫办、旅游局、气象局、防震减灾局、抚仙湖管理局、烟草办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政府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工作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一府两院”所属工作部门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对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设立综合办事机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一府两院”办公室的联系。

(二)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承担秘书、办文、信息、、档案、协调、督查、机要、保密等任务。

(三)负责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其它会议的有关工作。

(四)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关系和对外关系。

(五)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车辆管理、对外接待、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和机关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并起草有关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点和民主法制建设、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八)负责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联系工作按照《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关系全县全局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开展调查、视察或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组织开展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和“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的代表评议。评议工作按照《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试行办法》、《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常务委员会的评议工作规划执行。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领导和指导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和依法筹备召开乡(镇)人代会;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法履职,发挥作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召集或组织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秘书的培训,组织召开乡(镇)人大工作会议。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热情接待和依法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畅通民主渠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督职责。工作按照《华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规定》的规定执行。

审计局副局长述职报告范文第5篇

一、副部级3名:

:原海军副司令员(中将军衔)。因贪污、挪用公款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6年4月10日,中国人民军事法庭对原海军副司令员在1997年至2001年5年中,在担任总后勤部副部长兼基建营房部部长期间,贪污、挪用公款达1亿6千万元,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被依法终止。

经查明,在晋升海军副司令员之前,一直恃权贪污。在他北京、南京两处寓所中,查抄到人民币现金5200万元、美元现钞250万元。在其办公室私设小金库账号内,有存款5000余万元。交待,他以福利为名,给同僚分发近2000万元。

在任职期内,先后花1200多万元,包养了5个情妇。

作案时间长达5年。奇怪的是这5年中,他竟有4年被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干部”,还立过两次三等功。

:原北京市副市长,因生活腐化堕落,已免职,正在审查中。

2006年6月1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认为,生活腐化堕落,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决定免去其副市长职务。

曾任北京市劳动局工资处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兼工资一处处长,市劳动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劳动部工资所副所长、综合计划司副司长、计划与工资司司长,市劳动局党组书记、局长,北京市西城区区委书记,市政府秘书长,市级机关工委书记。1999年7月任北京市副市长。中共第八届北京市市委委员。

鉴于的行为已违纪、政纪,中纪委、监察部决定对其立案审查。

何闽旭:原安徽省副省长,6月25日被中纪委带走,27日被。

50岁的何闽旭,是2005年到安徽担任副省长的。据悉因涉嫌收受30万元商业贿赂而落马。

二、正厅级10名

曹文庄: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因涉嫌受贿被。

2006年1月12日,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省级以上药监系统的官员云集北京市人民政府招待所。12日深夜,曹文庄在此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带走。

李金宝:原天津市政法委副书记、检察院检察长,因插手房地产业,涉嫌经济犯罪。6月12日,64岁的李金宝被。

徐松林:原浙江省杭州市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因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宁波中院认为,被告人徐松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鉴于其在接受审查后,能主动交待自己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能退清全部赃款,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丁乃今:原龙江省鸡西市市委书记,因、行贿罪、巨额财产、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丁乃今在担任鸡西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接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12万元、美元50.5万元,合计人民币620余万元。为求得时任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副书记在其提职上给予照顾,1996年至2000年,丁乃今分三次向行贿共计人民币11万元。1997年11月,丁乃今被任命为鸡西市市长;2001年1月,丁乃今被任命为鸡西市市委书记。

在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中,除非法所得及合法收入外,丁乃今对人民币195万余元、美元84万余元、港币8140元、欧元11300元,以及一些法国法郎、德国马克、芬兰马克、比利时法郎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另外,丁乃今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催泪手枪两支、转轮手枪一支至案发。经鉴定:上述三支手枪均为国家法律规定的管制枪支,且转轮手枪为火药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张心愿:原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因受贿、行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张心愿在任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从1997年8月至2004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提拔他人、为他人调转工作、对外发包等事由,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90万余元、美元24万余元、34寸背投彩色电视机1台,款物合计人民币494万余元。1996年末至2002年7月,张心愿为调转工作,9次向时任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副书记的行贿人民币12万元、美元5000元。

卢晓萍:原黑龙江省海事局党委书记,因受贿、行贿、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人民币55万元。

经检察机关查明,2000年6月,卢同丈夫韩健通过向时任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副书记的请托,使韩健得到重用。为感谢对韩健职务升迁给予的关照,自1999年至2003年,卢晓萍向数次行贿人民币4万元、2.4万美元及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中华牌香烟一箱。

此外,经检察机关侦查证实,卢晓萍在任省交通厅财务审计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私自收受现金不入账的手段贪污公款131万元,收受他人贿赂20万元。

法院审查认为,鉴于卢晓萍主动交待了部分涉嫌犯罪行为且有立功表现,案发前,主动退回大部分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匡炳文:原安徽省财政厅厅长,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正在审理中。

2005年7月5日,安徽省纪委将匡炳文案移送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于2005年7月20日以涉嫌对匡立案侦查,同年7月22日匡被刑事拘留,8月5日匡被逮捕。2006年4月,匡炳文被移交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经审理查明:匡炳文在任安徽省财政厅厅长(案发前系华安证券公司监事会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子请托谋取利益,其子匡中平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取他人财物,收受他人现金数额巨大。二人均涉嫌受贿。另外,匡炳文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受贿90余万元人民币及5万元美元。

毛郁生:原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因,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毛郁生在1998年至2004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29人人民币及物品共计1931239.25元(其中物品折价185289.25元)、美元51800元,港币10000元。

鉴于毛郁生因受贿被审查后,有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重大立功表现,归案后能主动坦白其犯罪事实,法院以判处毛郁生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钟宜彩:原江西省新余市政协副主席,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钟宜彩曾先后担任江西省新余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计458.5万元,2006年5月18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陈少岚:原三峡大学党委书记,因涉嫌受贿36万元,7月28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5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称,1997年至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陈少岚在担任湖北大学党委常委、副书记、三峡大学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3次收受陈林生等5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6万元,并为其在承建工程、子女上大学及转学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量刑时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副厅级15名

员瑞恒:原深圳鹏华公司副董事长,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

深圳市监察局2006年1月26日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对原深圳鹏华公司副董事长员瑞恒的处理结果。员瑞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妇之夫,与他人长期非法姘居并生育一子,还利用职务便利经商办企业,其所作行为严重违法违纪,被予开除公职的处分。

深圳市有关部门对员瑞恒因私在企业报销的20多万元,生病期间多领取的180余万元工资福利予以追回。

杨 枫:原安徽省宣城市委常委、副书记,因涉嫌受贿,正在审理中。

2005年7月25日,安徽省纪委将杨枫案移送安徽省人民检察院。8月24日,省检察院以涉嫌对杨枫立案侦查,两天后对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9月7日依法对其逮捕。2006年2月27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

经初步查明:杨枫在担任淮南市气象局局长、宣城地区副专员、宣城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70余万元、港币2000元、美元3000元、澳元1000元、空调二台等,其行为已涉嫌受贿犯罪。杨枫有一大堆情妇,并用学过的MBA管理“情妇团队”,生活腐化堕落。

王德贵:原安徽省毫州市副市长,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正在审理中。

2005年9月2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对王德贵立案侦查,同年9月26日对其刑事拘留,10月8日依法对其逮捕,2006年3月6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

经初步查明:王德贵在担任安徽省利辛县委书记、毫州市(地级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为他人职务提拔、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80余万元人民币,另外王德贵还有1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刘家义:原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因涉嫌受贿,正在审理中。

刘家义在1989年至2004年间,先后担任中共安徽省利辛县委书记,阜阳市委政法委书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及阜阳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在任期间,刘家义在干部调整、工作安排及工程建设中,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鉴于其行为已严重违纪国法,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受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对刘家义立案侦查,同时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现刘已被依法逮捕。

从善明:原安徽省淮南市政协副主席,因涉嫌受贿,正在审理中。

经检察机关查明,1994年至2005年,从善明先后担任中共淮南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常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政协副主席职务。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调整提拔、安排工作及工程建设等过程中,收受他人钱物,数额巨大。

2005年10月19日,政协淮南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决定,鉴于从善明严重违纪,根据有关规定,撤销从善明政协淮南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同时免去从善明政协淮南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11月19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同时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4日依法决定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凌炳余:原安徽省滁州师专党委书记、滁州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因,2006年3月1日,凌炳余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人民币5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凌炳余职务不断变动,但始终掌握着干部工作调整、职务升迁、学生毕业分配及滁州师专基础设施建设等大权,从1993年至2002年的10年间,先后非法收受苏某等17人财物计38万余元。

邹新华:原安徽省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因、巨额财产,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人民币10万元,犯罪所得财物全部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新华自1994年至2004年在担任安徽省涡阳县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县长、阜阳市颖泉区委书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拔、调动、录用、安置、转正、招标时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12万余元、港币3万元、美元1000元;被告人邹新华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部分175万余元人民币、2620美元、380欧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邹新华的行为构成受贿和巨额财产。鉴于赃款已全部被追回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韩 健: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长,因、行贿罪、罪、巨额财产,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4年初,韩健在任黑龙江省交警总队车管处处长、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及单位谋取调转安置工作、职务任用提拔、违规发放牌照、放行走私车辆等利益,收受个人及单位贿赂款物10起,合计人民币89.8万元、美元1万元,共折合人民币98.0145万元。

韩健为得到原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副书记在提拔任用方面的照顾,向行贿11.614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韩健及其妻卢晓萍财产扣除合法收入及非法支出外,合计人民币21506633.41元,韩健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另有人民币4349000元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属非法所得。

张 全:原河北省交通厅副厅长,因,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06年1月10日,张全因犯,被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宣判后,张全不服,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水市中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全自2001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2.3万元、股金16万元、美元1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一张。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景县法院认定的上述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量刑合法。

范雪坎:原浙江省绍兴市委副书记,因涉嫌受贿,2006年1月2日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据介绍,范雪坎是浙江省嵊州市人,于1994年至2005年分别在新昌县、绍兴市担任县长、县委书记、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人事任免等事项上为他人牟利,收受他人财物100余万元。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05年12月18日以涉嫌对范雪坎立案侦查,12月20日将范刑事拘留。

李金和:原湖北大学副校长,因涉嫌受贿,2006年7月2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金和有期徒刑13年,并处5万元人民币。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月至2004年10月,李金和受贿次数多达58次,每次受贿金额从2000元到10万元不等,共计82万余元人民币、4200元美金。2005年5月24日,李金和被武汉市武昌区警方刑拘。案发后,李金和向检察机关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后李金和退赃折合人民币53万余元。

李春枝:原辽宁省葫芦岛市委副书记,因,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人民币20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李春枝从2002年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人民币95.5万元,美金3.7万元,受贿额约合人民币120余万元。检察机关一共列出了李春枝的19起受贿事实,行贿者大部分是为了晋职或工作调动。

沈阳中院认定,李春枝名成立,法院考虑到李春枝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王英福:原宁夏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因涉嫌受贿,已逮捕。

2006年1月23日,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英福以涉嫌立案侦查,王英福闻风潜逃。2月3日,专案组在北京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用于潜逃的13万元巨款。2月5日,犯罪嫌疑人王英福被刑事拘留,4月14日被正式逮捕。

检察机关初步查明,1998年至2003年,王英福任自治区土地局局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和自治区残联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有关单位审批征地手续和发包建设项目过程中,非法索要和收受相关单位贿赂达数百万元,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刘连琏:原海南省国资委副主任,因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现正在审理中。

检察机关指控:刘连琏利用其担任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南翔业科技开发公司董事的职务便利,在2002年5月,以公司急需用钱为由,侵吞翔业公司公款20万元人民币。2000年初,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即将上市发行,刘连琏与江苏省太仓市对外贸易公司商谈申购股票事宜,并谈妥所得利润平分,事后,于2001年7月至2002年4月,刘连琏先后非法收受太仓外贸公司送给的400万元人民币现金。另外,刘连琏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财产有人民币204万元、美元224万元、港币192万元、英镑335元、日元100万元。

吴竹生: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因,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10万元。

2000年1月,武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为承接开发区二中教学楼土建工程找到吴。吴打招呼后,陈顺利承接了该工程。陈随后分次送给吴数万元表示感谢。2002年,陈某向吴承诺“以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给予好处费,”吴竹生再次打招呼,使陈某拿到一项标的额1300余万元的土建工程。

法院查明,在这两项工程中,吴共受贿人民币22.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