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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家庭暴力;心理治疗干预;女性;心理健康

近年来,被称为“沉默的文化”的家庭暴力问题,渐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对方身体、精神和性的行为。其手段有殴打、侮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自由以及待,也包括经济上的虐待和冷落。[1]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的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也是最为广泛的并且得到公认的对人权践踏的社会问题。一系列研究表明:在北美、南美、欧洲、亚洲、非洲、澳大利亚,家庭暴力发生率都很高。尽管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之间、妻子对丈夫施暴,或者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施暴,但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本文拟就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治疗干预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家庭暴力对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会导致女性受害者在医学、行为和心理三方面出现不良后果。

医学方面的后果包括死亡及肉体创伤(如淤血、撕伤、咬伤、烧伤、刺伤、骨折、牙、头,眼等部位受伤)。犯可导致性疾病的传播、非计划怀孕、尿路感染、不孕、生殖器创伤以及长期的骨盆疼痛。

家庭暴力还会引发受害者许多行为障碍,如药物滥用、侵犯行为、行为上被动依赖、自杀企图、障碍等等。[2,3]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能出现一系列与压力有关的心理症状,如:背痛、头痛、高警觉(hyper-alertness)、睡眠障碍等等。[2,3]

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心理后果会随家庭暴力的类型、持续时间、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以及受害者处在家庭暴力过程的各个阶段、女性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以及女性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系统等不同而有所差异。[4]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最初反应是震惊、否认、麻木、退缩。女性受害者可能会为她们的安全受到威胁而感到恐惧,为将来可能的伤害事件感到担忧或者试图对家庭暴力进行反击。在家庭暴力发生的最初阶段,受害者经常会回想起被施暴的场面,会做噩梦,而这些症状要在以后的几个星期才可能消失。长期的心理后果包括广泛的精神症状,比如:创伤后的压力障碍、长期抑郁等。这些受害者将会在人际信任和建立亲密人际关系方面存在障碍。受害者经常会感到愤怒、无助、绝望,还会经常表现出与具体情境无关的焦虑,包括恐怖性焦虑和回避性焦虑。受害者由于感到恐惧、耻辱、内疚而经常将自己进行社会性隔离,这样以来又会进一步引发她们的抑郁情绪,会产生一种广泛范围的失控感、低自尊以及自我谴责。[2]有关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调查表明:18%的患者报告有被虐待的历史[5],这些病人的自杀行为、药物滥用、临界性个(borderlinepersonalitydisorder)的比例比较高。有虐待史的患者住院治疗的时间更长,他们更可能以自毁的方式进行自我攻击。[6]创伤后压力障碍或许是对许多被虐待者最准确的心理诊断,84%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符合创伤后压力障碍的心理诊断标准。[7]一些受害者表现出以下症状:精神麻木、反复体验所遭受的创伤、强烈的精神压力、持续的高唤醒状态以及对有关创伤事件的回避。[8]家庭暴力受害者经常会产生无助、绝望以及弥散性的不适感等不良心理症状。[9,10]

二、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文化标准可能引发对女性的家庭暴力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妇女一直被认为是她们丈夫的财产并且家庭暴力经常得到社会认可。例如,19世纪的英格兰法律规定丈夫可以拿直径不超过大拇指粗的棍子殴打妻子,这项规定导致了一种常见的英文表达:“拇指统治(ruleofthumb)”。男性的性别所有权以及有关统治和控制的论点是许多家庭暴力的基础。[11]一项对14个不同社会研究的综述表明,妻子遭到丈夫的体罚在这些社会里都能得到许可,并且其中有些社会甚至认为对妻子的体罚是必须的,家庭暴力的实际发生率以及严重程度在这些社会里是极不相同的。[12]那些较少发生家庭暴力的文化中,法律规定男性不允许超过某种所允许的界限对待妇女,在这些社会里,政府为试图逃避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避难所,人们有一种体面对待妇女的名誉感。[13]

在中国,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21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施暴者九成是男性。[14]

(二)与女性自身心理有关

过去的心理学理论通常指责家庭暴力受害者,这些理论认为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行为是激惹性的,他们嘲弄自己的丈夫,过于争辩、懒惰或者潜意识里渴望做一个受虐者。这一看法使得人们忽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对这些受害妇女产生误解。[13]

也有学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无恐。有些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观念陈旧,深受“嫁鸡随鸡”、“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束缚,从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对外人说,只是默默地祈祷丈夫能回心转意,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有些妇女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恐惧施暴者事后报复,在执法机关对施暴者依法论处时不愿或不敢指证,甚至为丈夫“说情”。因此,女性的懦弱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15]

(三)与施暴者个性特征、行为和早期经历有关

临床资料表明许多男性施暴者的心理特征为:较强的占有欲、心理不独立、有不安全感、冲动以及低自尊。药物滥用与家庭暴力有关[16],滥用药物会降低施暴者对其攻击行为的控制或者使施暴者对自己的施暴理由合理化,从而使得他们对自己的施暴行为不负完全的责任。虽然家庭暴力与滥用药物有关,但是药物滥用并不能充分解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模式理论(themodellingtheory)假定男性经常对女性施暴源自男性童年时期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场景。[13]在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对其配偶施暴。[17]加拿大的一项研究表明其公公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是其公公没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三倍。[8]目睹父亲暴力行为的男性学会了用暴力解决与配偶之间的冲突,而女性则倾向于在成年之后变的更加被动。许多有关家庭暴力研究的综述表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都在童年目睹过父母之间所发生的家庭暴力。[17]几乎40%的女性受害者报告说他们的孩子曾目睹过她们遭受家庭暴力的场面,因此减少这种可能会引发跨代遗传的对女性所实施的家庭暴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还有研究者认为,攻击自己妻子的丈夫在幼年时多数曾是受虐儿童。研究发现,家庭暴力男性躯体施暴者较对照组有更多的低教育水平者;更多的嗜烟者,且每天抽烟量大;且他们的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敌对、偏执分值显著高于对照组。[18]

三、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预防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

许多研究表明心理治疗对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十分有益的。这些治疗方法包括:心理动力学治疗方法[19]、认知行为疗法[20]催眠疗法[21]、药物疗法[22]以及自助组织疗法。尽管这些疗法的理论倾向或技术不同,但是它们都遵循以下原则:

1.治疗者应当常规性地、主动地、全面地询问家庭暴力受害者过去曾遭受的暴力伤害以及解决方法。

2.治疗者应当知道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创伤后压力障碍的表现。

3.治疗者必须能够理解和解释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他们还能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认知能力和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

4.治疗者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环境直到受害人建立起自我支持功能为止。

5.治疗者不应当只让受害人精神宣泄而不对受害人的防御机制和内心冲突进行探索和解释。

6.治疗者应当探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创伤性人际关系的个人看法。

7.在诊断、治疗中必须谨慎地尊重受害人的自。[4]

有时,在治疗过程中,治疗者会出现强烈的反移情现象,比如,治疗者感到很气愤、出现侵入性好奇(intrusivecuriosity)、勃然大怒、或者以受害人自居等等。有些治疗者或许会强迫受害人报道她们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或者与施暴者对抗。我们必须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除非司法需要,否则我们不能随意报道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然会让受害人对心理治疗这个职业失去信任。频繁地报道家庭暴力会将受害妇女置于更危险的境地,使她们遭受更多伤害。有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者仍然维持着自己的婚姻关系就会变的不耐烦,但是治疗者应当明白摆脱这样的婚姻关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其他一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人如此抑郁感到十分担忧,于是他们就擅自作出一些不明智的决定,比如对这些受害人进行抗抑郁药物治疗或住院治疗。尽管在治疗过程中这些治疗措施有时是需要的,但治疗者擅自决定治疗方案实际上侵犯了受害者的自,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治疗者和受害人共同决定治疗方案。[23]如果将家庭暴力事件报告给警察,在司法诉讼中,治疗者的角色会变的复杂起来,治疗者不仅仅要作为专家证人而且还要以一个精神病医生的角度提供证据,一定要避免将治疗者职业角色弄混乱,以免使这个职业出现信任危机。

(二)家庭暴力的预防

因为家庭暴力根源于社会对妇女的歧视态度,因此社会学者应当首先认清这些社会问题并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政策的制订和教育当中,通过个人的努力减少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在治疗中,心理治疗者要尊重这些女性受害者,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社会工作者提出引发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原因,反对歧视妇女,虐待妇女是不允许的等观点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要及早发现家庭暴力事件,鉴于许多精神疾病都与家庭暴力有关,因此在治疗精神病患者的时候,询问患者是否曾遭受过家庭暴力应当是常规诊断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培训精神病医生识别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出现的医疗和情绪方面的症状是十分必要的。及时、有效、安全、支持、接纳的家庭暴力干预措施将会得到受害人的认可。在社区机构内设置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预中心将有利于对家庭暴力进行及时的干预。精神病医生也可凭借自己的心理健康的专业知识而作为社区心理健康顾问,以此作为社区的一种重要的资源来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

最后通过使用个人、家庭和团体心理治疗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长期不良影响。精神病医生在家庭暴力的预防、识别、治疗方面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通过个人或者团体心理治疗方法,治疗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的特殊治疗计划也可以有效控制虐待者的暴力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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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关怀培育

近几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渐突出,成为学术界、理论界不断探讨的话题。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剧了婚姻的动荡,造成了家庭的危机,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问题,多数学者均倾向于通过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加强社会立法和对施暴者进行严厉惩处等方法加以解决,笔者认为上述方法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但仍是头痛医头的“堵”的方法,不是最终手段,要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关键是要把家庭放到社会的大背景中去,了解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原因并运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其危害性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婚姻、血缘、收养、或法律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以压制对方或以发泄敌对情绪为目的的直接或间接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仅指夫妻间的暴力,它是夫妻矛盾冲突激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行为。从内容上看,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身体接触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即精神暴力。从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各项研究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

1、普遍性和严重性。早在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进行了一次入户抽样调查后,就得出结论说,有近三成(部分媒体报道为29.2%)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的占了79.4%。2000年,江西省妇联也在全省做了一次问卷调查,得出的数据说,自1995年以来经历过家庭暴力的家庭占34.58%。另外,据全国妇联最近调查显示,我国30%的家庭存在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随着暴力手段的不断升级,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成员伤残、自杀或他杀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近年来家庭暴力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2、主体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体,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占绝大多数,由于一些男性的夫权思想、经济地位、生育观念等原因,致使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无端对妻子施以拳脚和蹂躏,在他们的暴力之下,许多妇女被剥夺了平等地位和人格尊严,承受着屈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有的甚至命归黄泉。另一方面,从总体上看,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是家庭暴力的施暴主体,占家庭暴力73%,由于这部分人文化水平低,行为粗野,当家庭发生矛盾时,总是以武力解决。

3、隐蔽性和长期性。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特定的地点——家里,除了当事人外,常常不为人所知,而当事人又大多碍于情面,不愿“家丑外扬”,致使家庭暴力能公之于众的很少,仅占实际数量的10%。受害人常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同时,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往往连续加害,受害者多长期遭受侵害,有的则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4、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的家庭暴力形式多样,既有对家庭成员肉体的暴力,包括殴打、脚踢、烧烫等伤害身体的攻击行为;又有精神暴力,包括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他人自尊和人格的语言或足以引起他人强烈不满的言语等等;还包括待,主要指刻意攻击他人的性器官,以胁迫或暴力方式强迫发生性接触、等行为。同时,家庭暴力在产生原因和危害等方面表现出空前的复杂性,其产生既有观念因素,又有经济、家庭结构等多方面的原因。

5、循环性和延伸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大致为:紧张状态阶段,即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暴力阶段,即紧张压抑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亲密阶段,即施暴者表示悔恨,使受害人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重复。另外,家庭暴力呈延伸性,一方往往将对方的亲属作为泄愤对象,有的将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为报复目标,把家庭纠纷的矛头指向他人。

6、解决手段的非理性。从掌握的情况看,发生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家庭成员选择非理性手段解决,他们要么忍气吞声、“家丑不外扬”,要么试图以暴力相报复。而有关部门则往往以“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为由,对家庭暴力不理不睬致使一些家庭暴力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的甚至发展为恶性刑事案件。

从以上家庭暴力的特点可以推断出其危害性是相当大的,首先,它容易引起家庭成员尤其是受暴者心灵的扭曲、人格的变态。心理学研究表明,长期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家庭成员大多都性格内向、孤僻、软弱、心理压抑、缺少合作精神等,这对他们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其次,会导致家庭成员的逃避、恐惧感,使家庭对社会的调节作用和家庭的社会化功能遭到了削弱。因为家庭是个体最早接受教育的场所,它是社会化的最先执行者。家庭中的道德观念、语言习惯、兴趣爱好等都直接影响着每一位成员。已经有研究表明,在长期家庭暴力氛围中成长的孩子的暴力倾向普遍大于其他的孩子,而且,他们的情绪不稳、冷淡、缺乏同情心还有的倾向。最后,对社会暴力起着加剧、恶化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种,与其他社会暴力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会连带出“以暴治暴”以及其他社会暴力的产生。例如,在一些调查中显示出女性所犯的杀人重伤案件中,她们的丈夫是主要对象,这就说明犯有杀人或重伤罪的女性,其犯罪原因与所受的家庭暴力有很大的直接关系。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西方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研究早于我国,因此在许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家庭暴力的成因方面,有以个人为取向的理论,如个人病理模式论,认为施暴者有精神疾病或性格缺陷,如缺少自尊、不成熟、精神分裂症等,这导致他背离非暴力的行为规范①;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如暴力循环理论(亦称为“代际间的暴力传递”),认为生长在暴力家庭中的人,通过习得的行为,可将暴力直接传递给下一代,由此形成一个暴力不断再生的循环②。此外,一些社会学者在采纳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时,还指出暴力循环理论的一个变量,即一方面暴力行为是儿童时期在发生暴力的家庭里习得的,另一方面,社会上还存在一种“亚文化模式”,在这种环境下,诉诸暴力是作为更广泛的生活方式而习得的,如从邻里之间、从犯罪亚文化或团伙中或从诸如警察和军队这样的特定职业中习得的③;文化与社会结构论,如文化认可暴力论,即在许多层面,暴力是为文化所认可和鼓励的,甚至是一种深感荣耀的文化表述形式。这种文化就是大男子主义文化。持此理论者阐述说,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是社会以及家庭的传统父权模式的表现。“对妇女的暴力——是文化的各个方面所认可和允准的”④。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对家庭暴力的成因大致有个人——家庭——社会文化三个层面的解释范畴。同样,在我国,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有微观方面的个人、家庭因素,也有宏观方面的社会因素,而且两者不是孤立地起作用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这就使得家庭暴力更加复杂化。

1.微观分析

尽管每一起具体的家庭暴力都有其各不相同的具体原因,但细细分析,还是可以归纳出一些共同特点,找出一些共同的原因。

微观方面:家庭暴力的发生可以是有直接缘由的(应该说,多数家庭暴力都是有直接缘由的),也可以是无直接缘由的(如有的施暴者由于自身存在性格缺陷或患有某种精神病,完全或部分地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无直接缘由的情况多与精神、心理疾病有关,因此不予赘述。

在有直接缘由的家庭暴力中,这个缘由从发生的主体上说,可以是施暴者的原因,也可以是受害者的原因,还可以是双方的原因。从受害者方面的缘由说,受害者可能有过错(比如对配偶不忠诚,对上辈不孝敬,或者在家中没有履行自己的角色、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不尊重乃至羞辱对方,甚至先动手打了对方,等等),也可能是无过错但有缺点,比如心眼孝脾气不好、爱唠叨等,从而刺激了对方,触发暴力发生;也可能根本就是无过错,莫名其妙、无来由地便遭受对方的暴力侵害;从“双方共有”方面的缘由说,是指冲突双方都有责任。也就是说,双方都有过错、缺点,又不能相互原谅、包容和妥协,于是,摩擦变矛盾,矛盾不断激化,以致冲突升级,酿成暴力;再从施暴者方面的缘由说,其施暴可以是有原因或有借口的,也可以是毫无缘由的,比如纯粹就是恃强凌弱,或是上面说的施暴者有精神或心理疾玻

在有缘由的家庭暴力中,按缘由指向的对象可划分为三类:一是为谋求物质利益或以谋求物质利益为主(比如争房子、争财产等);二是为追求精神利益或以追求精神利益为主(比如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等);三是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利益兼而顾之(比如既要财产也要离婚)。具体性的缘由主要是在家庭事物、孩子教养及情感交流等方面的矛盾⑤。

2.宏观分析

(1)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不平等。

法国女权主义运动家、著名的文学家西蒙娜·波伏娃曾说过:“女人是造成的,而不是生成的”。“妇女们总是依附于男人,虽然不是他的奴隶。两种性别从未平等地分享这个世界。甚至今天,妇女的处境已经发生了改变,她们仍被严重地束缚着。在法律上女人的地位和男人相差很远,常常对她们非常不利,即使她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抽象的承认之后,长期持续的习俗也阻碍这些权利得到更多的实现”⑥。在这个意义上,她提出第二性的说法,认为男人是世界的主人,而女人则是从属于男人的,她们在社会地位上是排在男性的后边的。攻击性、支配和力量被看成是男性的特征,男性有权支配女性;在中男性总是扮演着侵犯者的角色,而温良、贤淑、妩媚则成为女性的象征。传统女性角色就是贤妻良母,其行为特征就是顺从,女孩从小就得养成顺从的习惯。现在,虽然强调男女地位的平等和女性自身的独立,但是在深层文化上人们仍然鼓励女性对传统角色的追求。因此,女性无论是在社会中还是在家庭中,都处于从属地位,相对男性而言,她们属于社会和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因而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男性则容易扮演施暴者的角色。这是传统的夫权思想及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之一。

(2)公力救济的软弱性,使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者无法诉诸于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助长了施暴者的行为。

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大都是以“家务事”为由进行调解而不是处理。有的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但按照目前的法律程序,第一次提起离婚的案件,若对方不同意离婚,法官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判决不准离婚,并且在半年之内无新的理由不准再行。这一方面使受害人对其失去信心,另一方面使施暴者因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有恃无恐,客观上助长了其暴力行为。

(3)社会冷漠、宽容与否的态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适宜土壤。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两口子床头打架床尾和”、“孩子不打不成才”、“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方圆”等观念和心态,也影响着社会对于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导致了施暴者的为所欲为与胆大妄为。不少单位、居委会、邻里以及亲友们对家庭暴力也往往睁一眼闭一眼,很少认真过问。同时,虽然我国颁布了《婚姻法》以及有关的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但有了法律的规定并不等于实际的贯彻执行。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法律仍会存有漏洞。

三、培育社会关怀意识,解决家庭暴力

正因为家庭暴力的产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我们解决家庭暴力也应该多管齐下,有体系、有步骤地加以解决。目前,多数学者提出的解决措施主要有3个方面: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并严厉惩罚施暴者;建立家庭暴力的应急机制和救助机制;加强宣传,提高家庭成员的维权意识。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方面都是可行的,而且如果三个方面密切配合、相互作用,会十分有助于家庭暴力的解决。不过,最根本的,是要在全社会培育出社会关怀的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整套社会关怀的体系。正如西方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格林认为:“未来理想的社会是人人平等、相互尊重的社会,每个人都有思想和行动的自由,但又受到道德义务的指导和约束。”家庭暴力的解决需要制度、法律的保证,但更有赖于社会的平等、自由、尊重、包容等各种精神的支持,这便是一种关怀。是社会包容的心态与思维方式,换句话说,就是对不同于自身的他人的存在,他人的生活方式,他人的选择给予承认和尊重。它是自由社会的精神土壤。有了这样一种意识,每个社会公民、家庭成员的处世方式和思维习惯都会发生根本的改变,从利己到利他、从强权到理性、从暴力到尊重,社会因之能够良性运行,家庭也能够和谐美满。

首先,关怀表现为对生命存在的仁厚慈爱态度,它是生存自由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社会是由不同生命组成的,它既有老少、男女之分,也有健康、病弱之别;既有有权有势者,也有无财无权者。在有无数差别的社会里,每一个人的生命权与尊严都是一样的,理应受到保护与尊重,因此不应侍强凌弱。以平等的包容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个人,是社会良好的品质。

其次,关怀的社会表现为对他人价值选择的尊重,不以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他人,从而使每个人拥有选择的自由。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其选择为何种角色的权力,不可强求一致。只许高尚不许平凡,只许完满不许缺憾是非现实的思维方式与心态,只能扼杀生命的真实与自由。

再次,关怀的社会还表现在对不同思想观点的容忍与尊重。这便是思想自由。社会不因他人思想与其自身相佐而剥夺他人思想的权力,也不应以自己的思想强加于他人。人们彼此尊重、相互理解。

最后,关怀的社会还表现在对犯错误者采取的宽容态度。一个宽容的社会,应允许别人犯错误,允许别人改正错误。每个人不应生活在害怕犯错误的恐惧中和无法改正错误的绝望中。人犯错误的权力,也与其他权力一样,不可剥夺,因此不应把犯错误视为大逆不道,更不应阻塞犯错误者改正错误的道路。

要培育社会的关怀意识,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1.构建统一的社会价值体系和道德规范。社会的一定文化价值背景对其成员和行为的认同是十分重

要的。一个强调个人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的社会显然会比一个注重身份或出身价值的社会宽容度更大。因此应承认人的尊严和价值,人的人格、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生来就是平等且具有价值的。另外,将传统道德中尊老爱幼、相敬如宾等美德与现代意识诸如民主、平等有机结合起来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广泛宣传。

2.建立补偿性的社会规范,代替约束性的社会规范。因为约束性社会规范的性质偏重于对个人行为偏差的惩罚上,把任何威胁或违反集体良心的行为都视为违法、犯罪,这不利于人们的心理发展和关怀意识的培养。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个人意识代替了集体意识,社会规范的性质就应转变为偏重于对偏差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的赔偿上,帮助人们认识并改正错误,增强社会理解。

3.加强人们尤其是对下一代人的情感教育。历红曾将情感教育归纳为:爱憎情感的教育;幸福感、愉教育;理智感、道德感、美感教育;义务感、责任感、成就感教育;自尊心、自信心教育五个方面⑦。通过这些情感教育,能使人们富有爱心、责任心,心理更加健康,能积极、有效地面对各种问题,从而增强社会关怀感。

注释:

①R·Dobash.Withfriendslikethese,whoneedsenemies?[Z].PaperpresentedattheWorldCongressofSociology.Stockholm(Aug.1978)

②J·Renvoize.WebofViolence-AStudyofViolenceintheFamily[M].RoutLedgeandKeganPaul,London,1978

③GillHagueandEllenMailos.DomesticViolence[M].SagePublications,1996

④S·Schect.TheWomenandMaleViolence.TheVisionsandStruggleoftheBatteredWomen’sMovement[Z].Pluto,1982

⑤胡佩诚.200对夫妇家庭暴力调查[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6.4

⑥曹秀谦.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治思考[J].政法学刊.2000.4.

⑦历红.情感教育探悉[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

参考文献:

[1].黄列.家庭暴力的理论研讨[J].妇女研究论丛.2002.3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范文第3篇

有些家庭暴力,确实存在受暴者自身方面的心理原因。有的受暴者存在消极的心理行为模式,比如,酗酒啊,好吃懒做啊,专横跋扈啊,等等。有的受暴者具有激惹心理倾向,他们习惯于激惹性的言行,喜欢嘲弄人,挖苦人。有的受暴者存在人格缺陷,比如,有的过于懦弱,有的过于退缩,第二个案例中的丈夫就是这样。受到暴力后不会自我保护,特别是默认第一次暴力,极容易让暴力再次发生。有的受暴者缺乏心理共情能力,不会善解人意。比如,对方在工作上导致心理压力,回到家里原本就容易“借题发挥”,自己偏偏不会给予安慰和关心,反而不管不顾冷嘲热讽,就会诱发家庭暴力。有的受暴者存在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比如有的是受虐狂,就会促使对方施暴。

最后是施受双方的心理原因。

还有的家庭暴力的心理原因在施受双方。有的夫妻存在着严重的心理差异,日积月累,最终导致家庭暴力。有的夫妻都自我中心意识很重,习惯从自己的角度看问题,习惯让对方服从自己,就容易发生冲突,就容易导致家庭暴力。这种自我中心意识,也表现为性别特征,男人总是从男性视角看女人,女人习惯从女性视角看男人。比如,男人指责“女人头发长见识短”,女人指责“男人没有好东西”。有的夫妻都不善于心理调控。比如,心理学发现下班后六七点钟是危险时段,是人的心态最不好的时段,偏偏有些夫妻下班回来说三道四,不知不觉间导致了冲突和暴力。还比如,有的夫妻缺乏性心理沟通,由此也会酿成家庭暴力。

很明显,上述心理原因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隐性的心理原因。这是导致家庭暴力的潜在的间接的心理原因。前述大多心理原因都属于这种。一是显性的心理原因。这是导致家庭暴力的显在而直接的心理原因。比如,有的是存在精神病症状或心理病症状,就是这种情况。

心理支持:家庭暴力的心理对策

家庭暴力的心理危害是不言而喻的,而且,从心理角度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不仅仅是受暴者一方,施暴者同样也是受害者,也是令人同情的。因此,那种只把受暴者当成受害者的看法,是片面的,事实上,家庭暴力没有赢家。家庭暴力中的双方,都是需要心理帮助的人。因此,我们这里说的心理对策是针对施受双方的。基于这样的理解,面对家庭暴力我们可以采取哪些心理对策呢?

首先,需要社会的心理援助。

第一是转变观念增强心理关注。过去,人们一说起家庭暴力,就想到法律惩治,就想到道德谴责。从心理角度说,我们还要想到心理援助。当社会各职能部门从法律道德等方面对家庭暴力采取相应对策的同时,我们不要忘了家庭暴力也是一个心理问题,不要忘了里面有复杂的心理原因,不要忘了从心理角度采取相应对策。社会观念的转变,可以促进人们对家庭暴力给予应有的心理关注和心理援助。

第二是建立机构提供心理援助。有了对家庭暴力的心理关注,还要推进心理援助机构的建设。比如,通过增加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人员,来拓宽心理障碍排解途径,缓和家庭心理压力,协调夫妻心理关系,提供心理援助,化解心理障碍,从心理角度积极防治应对家庭暴力。

其次,需要个人的心理互救。

第一是做好心理预防。夫妻都要深刻认识到暴力是两败俱伤,是害人害己,在心理上建立一道家庭暴力的防火墙。同时,学会从心理角度来审视家庭暴力,及时发现识别显性的心理原因,更要善于发现识别隐形的心理原因。施暴者经常想想:我有什么心理问题?受暴者也经常想想:对方是不是有了心理障碍?这样经常从心理角度审视彼此的言行,可以避免所谓是非对错的争辩,避免导致家庭暴力。

第二是进行心理调节。一是心理沟通。沟通不是彼此的责难、怪罪、攻击,而是先要彼此拉开一段心理距离,静下心来各自看看面临的问题。然后再平心静气地谈谈各自的感受。沟通的时候,一定要以“我感觉怎样……”的表达方式,避免用“你怎样……”的责难方式。一是心理换位。有了心理换位,凡事就能看到对方言行的合理性,就有了更好的相互理解。有了心理换位,就切身领会人无完人,彼此就多了一份宽容和接纳。一是心理宣泄。容易出现暴力的家庭,可以准备沙袋和手套,实在冲动的时候就打沙袋。也可以脚踏大地或握拳擂墙或找本杂志撕。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范文第4篇

A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近年来,“以暴治暴”的案件时有发生,因家庭暴力而导致受害者死亡、伤残的恶性案件也层出不穷。

根据全国妇联之前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可怕的现实是,绝大多数的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大多选择了忍受,很少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主动向妇联反映。即便如此,据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对外透露:近两年,全国妇联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量近5万件,年均增速为70%。

本刊观点:虽然投诉量的大幅度增长,不仅仅是家庭暴力事件的数量在增加,更主要的原因也许在于我国妇女的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在提高。但投诉数量的增加,未必就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怎样才能寻找到切实可行的方法来避免呢,是我们更要关注的事情。

B 名词解释:

家庭暴力的范畴包括:

(1)夫妻问的暴力行为,如丈夫殴打、谩骂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或摧残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对子女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3)子女对应赡养的老人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间的暴力行为。

(5)有亲密关系的男女间的暴力行为,如同居关系、恋人关系等,也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

在这些暴力范畴中,夫妻间的暴力行为是最受关注和最具普遍性的,而我们关于家庭暴力的分析与思考也以此为主要切入点,希望能让读者了解家庭暴力,阻止家庭暴力发生,远离家庭暴力。

二、案例篇

A、生活在家庭暴力下的女人们

个案1:法官家庭上演《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暴力类型:限制自由,把妻子当私有财产

暴力指数:

2003年,周梅和茅某结了婚,在亲戚朋友眼里,他们是天作之合。她和丈夫都是本科毕业生,丈夫茅某是一名法官,而她也在一家事业单位担任着一定职务,在外人看来,两人是幸福美满的一对。

但结婚后,茅某就把周梅当成他的私有财产,任何活动包括上下班,只要和男人相处,就必须向他汇报,并且反复盘问直至他满意为止,如果不满意就会拳脚相向。

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周梅从家里搬了出来,但茅某还是不肯罢休,到她的住处和单位不断骚扰滋事并打骂她。忍无可忍之下,周梅终于提出离婚,但茅某死活不答应。

茅某一方面口口声声说他很爱她,不能离开她,另一方面却又频频施暴,如今周梅只好向妇联求助,希望能帮她劝丈夫协议离婚,实在不行,周梅说她只好上法院了。

本刊观点:值得庆幸的是,周梅知道在忍无可忍之时拿起法律的武器,而不是以暴制暴,让自己在从暴力下解放的同时,得到更为可贵的自由。

个案2:冷暴力,什么都不说

暴力类型:当着妻子的面和其他女人亲热

暴力指数:

高丰的妻子卓萍虽然年过四十,但风韵犹存,在一家效益不错的国企工作,职位不低,儿子又在一所重点中学读书,在外人看来。这一家子的生活可谓幸福美满。但两年前,卓萍在一次单位组团旅游中出轨犯了错。卓萍为此发自内心地忏悔过,高丰也信誓旦旦地答应不计前嫌。可自那以后,卓萍的一言一行便受到了高丰的严密“监控”,一有不对的地方便故意给脸色看或百般刁难,回家晚了或与男同事多说两句话,他就阴沉着脸,一言不发,或是无休无止的询问。一到晚上,卓萍更世得像是地狱。丈夫进了房,总是一声不响地占有她,并不停地咒骂她是“”,眼里也充满了蔑视。

日日受到这样的折磨,卓萍觉得自己的精神快崩溃了,她只好提出离婚,但高丰却叫嚷:“不可能!你给我戴了‘绿帽子’,想离婚?没门!”他觉得妻子背叛了自己,就该为小忠付出代价。受到惩罚。从此,更加变本加历地对待妻子,最后发展到带女孩子回家,当着卓萍的面亲热,卓萍的忍受到了檄点,终于精神崩溃,不得不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

本刊观点:实施“冷暴力”的一方不像实施身体暴力那样有明显可见的证据,很难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制裁,而受伤害的一方可能因为长期受到精神上的折磨而得不到宣泄和缓冲做出过激行为,造成更为恶劣的后果。

个案3:14万雇凶杀夫

暴力类型:性暴力,不能言说的痛

暴力指数:

讲述人:叶佩,女,老板

丈夫:李国雄

我1984年第一次结婚,生了一个男孩。当孩子才一岁半的时候,前夫就有了外遇,刚开始我听到风言风语不太相信,但后来他把那个女人带到了家里。我想他这样做是真的不想和我过下去了,于是1988年我提出了离婚。孩子给了前夫,我又经人介绍跟现在的丈夫结了婚。婚后我们有了一个儿子,不久,丈夫得了肝胆管结石,吃了很多药,病没治好,反倒把身体搞坏了。当时我们加油站生意小错,于是我让他跟我一块干。虽然说没有的婚姻是非常痛苦的,但足,因为在婚姻上受过挫折,再加上我本身对这件事也是挺淡漠的,所以觉得也无关紧要。但现在回想起来,他当时可能是病得太严重了,心理都订点变态。渐渐地我们经常因为这件事闹别扭,吵架是经常的事。那时候我一心扑在生意上,很少关心他,慢慢地他的身体全都垮了,最后连班都不能上了,在家待着。这时候他的心理上就越来越变态了,表面上他白天在家里管孩子,但是到了晚上就开始折磨我,用一些非常变态的方式和一般人无法想象的手段对我进行待。每天折磨我,到现在我还患有严重的妇科病。有一次他拿擀面棍打我,还把擀面棍往我下面塞。我受不了打了110,警察来了之后,一看情况,说这是家务事,解决不了。此后,他三天两头打我,扬言绝不跟我离婚,就这样折磨我,还对我说:“这同天天让你打110”。于是我想求助法律,找了一个律师。律师对我说,如果他坚决不同意离婚,即使离婚了,无论是生活上还是生意上他还会干扰我。那样离婚对我也不会有什么好处。一开始我并没有真的想把他杀了,只想教训教训他。我找了当地一个曾经坐过监狱的人。我对那人说,我有一个挺棘手的事,我爱人打我,让他帮我。他要四万块钱,我当时就给他了。我当时真的想让那人帮我把他打残了。结果后来那人说不行,把人打残了能被人认出来。他说要找人把他打死,钱不够。就这样,那人一次次地敲诈我,先后一共要了十四万,我同意他把人打死。我现在很自责,想想如果当时狠下心离了婚就好了,现在,要在监狱里度过下半辈子了。

本刊观点:一般在家庭暴力中,女性最容易以极端的方式来面对家庭暴力,像叶佩一样,在有过一次失败

的婚姻后,面对第二次婚姻选择了忍让,退缩到最后又选择了极端的暴力方式,最终酿成惨剧。

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福的家庭,却各有其不幸的理由。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悲剧,似乎已经见怪不怪。但是那些不堪家庭暴力而成为凶手的女人,她们,到底是行凶者,还是被害人呢?

三、思考篇

A 女人缘何“以暴制暴”?

在家庭暴力中,妇女挨打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挨打时,她们感到吃惊,竭力躲闪:然后感到恐惧,竭力讨好丈夫;最后感到抑郁,愤恨,到一定程度时就会爆发而采取极端措施以求自保。而其“以暴制暴”的因缘,不外乎以下五个原因:

原因一:长期遭受丈夫的打骂

阿华原为医院的护士长,其丈夫游手好闲疑心很重。不让她与别人说话,一旦知道有人和她说话,就要殴打,常常找茬、折磨她,使她天天生活在恐惧中,20多年的积怨使她最终“以暴抗暴”。

现象分析:面对这种。家暴”时,女性要坚决说“不”,说“不”不是要“以暴制泰”,而是向妇联、公安等部门求助。

原因二;婚外情容易引发家庭暴力

乐乐的丈夫与一女子相好。一天晚上,丈夫未归,第二天清晨,她携带汽油闯入丈夫和第三者的住处厮打,丈夫述离,她将汽油泼向赤身的第三者并点燃。

现象分析:既然他都不爱了,你又何必傻得非要为他搭上一条性命?拍拍手放他走,头都不要回,

原因三:丈夫恶习难改,妻子由怨生恨

曹某与丈夫结婚后,丈夫吃喝嫖赌,使曹某也染上性病,曹某多次劝告丈夫好好过日子,却换回暴力相待,曹某气愤之下杀死丈夫。

现象分析:染有恶习并施暴的男人大多毫无责任心,恶习给妻子的生活带来了太多的苦难和无奈,对于丈夫的恶习,在规劝无果的情况下,离婚是个理智的选择。

原因四:长期待

蝶儿生完孩子刚7天,丈夫就强行过性生活,致使她的伤口又撕裂,还不顾妻子病情强行泄欲。频繁的性生活,使蝶儿先后6次人工流产,并患上了多种妇科病,而其夫不顾她的病痛,只要拒绝性生活就施暴,进而发展到外遇,蝶儿一气之下杀夫。

原因五:部分女性综合素质低下

榆林的张某与丈夫一起走亲戚,途中二人为走大路还是小路发生争吵,张某竟从旁人手中夺过镢头,照着丈夫后脑砸去,致丈夫死亡。

现象分析:有的妇女个性偏激,心胸狭窄,不计后果,愚昧无知,这类女性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B 女人遭受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

首先请你冷静做好5点:1、先心平气和地多沟通,找到问题的根源:2、不要怕丢人,求助家里人和亲朋好友的帮助:3、不要纵容对方的任何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会因为你的忍让而停止;4、此外要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带对方去看心理医生;5、记得认真对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如果暴力发生,受伤后,要及时去医院诊治,告诉医生受伤的原因,请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记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

最后提醒所有女性朋友:作为女性一定要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要保持自己的独立人格和自尊,如果实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请为自己选择离婚。

另外,根据《婚姻法》规定,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还可以采取如下的办法:

(1)请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所在单位对施暴者予以劝阻、调解。

(2)拨打110,请求公安机关制止。公安机关对口头制止无效的,实行口头传唤。口头传唤仍无效的依法实行强制传唤。

(3)根据实施家庭暴力者行为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追究其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本刊总结:家庭暴力成了女性杀夫的罪魁祸首,而引起家庭暴力的谤固又主要是性格不合,婚外情,没有感情、婆媳不和、家庭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等多方面的原因,调查发现,那些被杀的丈夫绝大多数对妻子,对家庭毫无责任,行为粗野,惯于施暴,使妻子儿女长期生活在提心吊胆的非安全状态,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又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时,便引发了“暴抗暴”,所以要告诫一些男士:女人本来是只羊,不要逼她变成狼。

四、你离家庭暴力有多远?

A 遭遇过家庭暴力的女明星

被打女星:李敏英

事件:其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受伤程度:双眼淤青、鼻梁骨折,致流产

电影演员李敏英因李灿对其的暴力行为而流产,于2007年1月2日躺在酋尔江东区一家医院的病房中。病房内,李敏英的样子十分的憔悴,右手小拇指被包扎着。左手上打着吊瓶。为了固定住折断的鼻梁骨,鼻子外面还包着纱布,呼吸都变得吃力。

被打女星:黎燕珊

事件:不堪虐待闹离婚

受伤程度:长期遭虐打

香港电视艺员兼首届“亚洲小姐”冠军黎燕珊,因不堪丈夫刘永虐打,决定申请离婚,与刘永结束8年的夫妻关系,黎燕珊更罕有地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一项人身保护令,禁止刘永接近自己,保障自己及一对子女的安全。

被打女星:许纯美

起因:因跟男友起争执被其打

受伤程度:全身受伤脸已变形

许纯美遭殴打后被紧急送到阳明医院。躺在病床上的阿美鼻粱上全是血迹,脸有些变形,背部也有一大片瘀青。躺在病床上的许纯美一把鼻涕一把眼泪,脸上扭曲地向外界哭诉邱品叔的暴行。

B 小测试:你离家庭暴力有多远?

如果深夜你从梦中惊醒,突然发现屋里停电了,你最害怕的是下列哪一种情形?

1 朦胧的夜色下,窗外突然闪过一个黑影。

2 房间的门突然被打开,不知发生了什么意外状况。

3 走廊上传来沉重的脚步声。

4 沉沉的暗夜中,隐约听见有人在旁边啜泣。

答案:

1 你对婚姻中的暴力行为怀有一种恐惧感,不喜欢对人表达自己的感受,即使对你所爱的人亦是如此。当然,这并非由于你个性深沉,而是因为你非常自卑,不信任任何人。如果希望结束你的恐惧感,你一定得试着把话讲出来!

2 动粗对你来说是极端野蛮、不文明甚至下流的行为,不过,你也是个颇为“霸气”的人,一旦对方试图对你施暴的话,会惹得你大发雷霆,反而把对方吓一跳。一般而言,你的家中出现婚姻暴力的可能性不大。

3 你把婚姻暴力看得太简单了,甚至认为这只不过是做妻子(或丈夫)的正常举动。有时你往往只在乎自己的利益,不管对方的感受。你要记住,到了他(她)忍无可忍、反戈一击时,你们的婚姻,就将面临解体的危险!

4 你的潜意识里有种渴望暴力的倾向,认为婚姻暴力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有时你会把暴力作为一种发泄苦闷的方式,但很快又后悔了,下决心绝不重犯。这样只会给夫妻双方留下更多的情感隐忠,尝试不得。

编后语: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

在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中,对家庭暴力这样已经侵犯人权,触犯法律的事,不少人至今还抱着“个人私事”的观念,一些执法人员也以“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为由,不愿对家庭暴力案件过问和干预。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感受范文第5篇

 

目    录

一、内容摘要及关键词………………………………………………………3二、家庭暴力的概念 …………………………………………………………3

三、家庭暴力的现状…………………………………………………………4

四、家庭暴力的特征 …………………………………………………………5

五、家庭暴力的危害 …………………………………………………………6

六、家庭暴力的成因…………………………………………………………7

七、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和建议……………………………………………8

八、参考文献…………………………………………………………………10

 浅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常见得社会现象,是现代化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它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安宁,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甚至导致家庭破裂,引发暴力犯罪事件发生。这与我们的和谐发展、和谐社会,显得极不协调背道而驰。本文从法律上阐述了家庭暴力的概念,理论上阐明了家庭暴力的特征,从历史原因、社会原因角度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针对上述诸多原因,本人运用所学习的法律知识,提出了预防和家庭暴力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  危害  原因  对策

 

当今我们大家都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1,而家庭式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所以说家庭的和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建设。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不同的地球、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上的虐待。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女性成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也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现代的文明社会就是要拒绝家庭暴力。在此,我运用自己所学习的法律知识谈谈我对家庭暴力的几点认识。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以暴力或非常暴力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伤害与摧残的各种行为。对于家庭暴力的形式分类,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法。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

 

1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就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

 

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繁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它是对

人的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另外,根据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不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它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我国的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据统计,我县每年破裂的家庭中,四分之一源于家庭暴力,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根据县民政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县一些乡镇,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现举调查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如我县阿勒玛勒乡孙某(女,29岁)与刘某(男,31岁)8年前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刘某小学文化,后两人生一女儿,刘某重男轻女,经常因琐事吵打孙某。2009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刘某将孙某打伤,造成孙某两处肋骨骨折,2009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孙某曾于2009年7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 ;又如劳动街社区的阿玲和先生小雄结婚十二年,生了儿子华华和女儿美美,本来是人人称羡的一个家庭,但自从五年前小雄迷上了后,就常因一些殴打小玲和孩子们,输钱后更是变本加厉的打骂,也常常在半夜回家时,叫醒小玲和孩子们,数落他们的不是,并叫他们罚站,不准他们睡觉,小玲和孩子们长期以来生活在精神虐待的恐惧中,不胜疲惫。2009年阿玲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提出与小熊离婚。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

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家庭暴力的存在有其一般性,也有特殊性,从总的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许多人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防御心理,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非到万不得已,忍无可忍时,是不会将之公诸于众的。尤其是表现在心理虐待和性虐待方面更是令人难以启齿。因此,尽管我们所周知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以武力要挟居多,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有家庭的性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存在。只是这类暴力行为具有更大的隐蔽性而没有被人发现,但是它带给人的心身创伤往往更令人难以忍受,其创伤并不亚于武力性侵犯。

2、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且受害者多数采取了忍气吞声的态度,使家庭暴力没有停止在初级阶段。这种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并且,使得被害者不愿或不能求助于法律,只能选择默默忍耐,这无疑更加助长了暴力行为实施者的嚣张气焰,使之无所顾忌,变本加厉地实施暴力行为。

3、家庭暴力具有周期性。研究者发现,几乎所有的家庭暴力都经历了如下“三部曲”:第一阶段——争吵;第二阶段——暴力实施;第三阶段——施暴者的事后忏悔和示爱、第三阶段在家庭暴力的周期性循环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许多女性面对忏悔的丈夫,顾念到家中的子女。考虑到离婚后的艰难往往都会心软,并一次又一次的原谅了丈夫。长此以往,受虐者往往从肉体到精神变得麻木,直至完全丧失了抵抗力、自尊心和自信心,最后被施暴者所征服。许多男性发现拳头是最能解决问题的“工具”,而暴力是最能降服妻子的手段时,便由原先的“不得已”的动武而转化为“有意识”的动武。在以后发生的大小冲突中,他们便会轻而易举地挥动拳头。从行为的发生看,家庭暴力一旦发生,就极易反复,逐步升级,次数越来越频繁,手段越来越残忍。从近期发生的几起伤害来看,都是从拳打脚踢开始的,三天一大打,两天一小打,逐渐发展成张嘴就骂抬手就打,有的用武力致使妻子流产;有的拿着器具对妻子造成重伤;有的长期在外鬼混不回家;有的用马鞭抽妻子的身上致伤致残;这一例例活生生的暴力案件,就发生我们身边。

4、家庭暴力具有双向性。从我县调查数字显示:夫妻的暴力行为更多是表现为互相殴打。尤其是县城女性,在夫妻冲突时并非只是扮演被殴打的角色,一些丈夫往往是在妻子先诟骂和先动手的情况下,才一时冲动拔拳相打的。在冲突中,上方的忍让或进攻,最终将决定暴力事件的产生与否,过度的忍让与过激的攻击都易激惹对方产生暴力行为。因此,从家庭冲突的发端及发展进程来看,家庭暴力事件的产生具有双向性。

5、家庭暴力具有差异性。从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率、强度及特点来看,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文化具有许多差异。从普遍意义上看,农村高于城市;低薪阶层高于高薪阶层;低文化水平高于高文化水平层次;受虐者女性高于男性。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问题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案件,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1、导致家庭破裂。由于家庭暴力受害绝大多数是女性,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导致夫妻间感情的破裂,最后直至离婚。根据调查,近年来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离婚案件占34%。

2、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有的家庭暴力也伴随着对孩子的暴力。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而且这些影响会长时间存在,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县××学校20%的学生是因受到家庭暴力或父母离婚而导致学习成绩下降,性格孤僻,甚至违法犯罪的。

3、导致以暴制暴。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受害人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长期的忍气吞声,导致心情郁闷、压抑,当他们精神和肉体不能再承受时,有的采取了极端手段对施暴者进行报复,以暴制暴,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我县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如:王×,女,是一名普通店员,由于和丈夫因一件小事而发生了争执,她在遭受到丈夫的拳打脚踢之后,受到惊吓的王×也因此成为了一名杀人犯而敲破了丈夫的头,导致丈夫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而王×也因此成为一名杀人犯而被判入狱。

4、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有的受害人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用极端的方式进行反抗。大多数青少年犯罪也是和不和睦的家庭,缺少家庭的温暖有关。

5、阻碍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家庭暴力被形象比喻为“现代化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极不协调,也与现代的文明生活不相符合。只有家庭的和谐和睦,才有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五、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我翻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并通过看到的一些案例,结合我学习的法律知识,我总结出以下几条:

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残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传统的“男尊女卑2”、“夫为妻纲3”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有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

2、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使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我国的民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处罚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如: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烟法解释中支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换言之,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很不科学的,且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究竟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构成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新婚姻法实施后,以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逐渐增多。然而,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家庭暴力真正能被认定的却很少,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以家庭暴力起诉,不是很清楚的了解家庭暴力在法律上的含义。很多人认为只要一方动了手,就可以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并或赔偿。在这里人们并不是分不清家庭暴力的法律上的含义,而是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让人无法分清其含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索赔问题,法律上没有依据。对占家庭暴力绝大多数的轻微暴力行为,现行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3、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影响。现在生活竞争的压力很大,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影响刺激下就容易转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4、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受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对于我县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有的男性工作生活压力大,容易产生脾气暴躁,当夫妻间发生矛盾,不是运用文明的方式沟通和解,而是采取极端行为,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5、受害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方面受害者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认为这是家务事,别人也不好管,也管不了,长期忍让,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面受害者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者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

6、外遇事件的诱发。我县妇联在对家庭暴力事件调查分析时发现,因为外遇而引起夫妻感情破裂,进而诱发家庭暴力的占家庭暴力事件总数的32.2%。在一方强行要求离婚而一方不允许的家庭中,有人甚至想利用暴力和谋杀手段来结束这种关系。因为法律虽然有保护妇女不受虐待的规定,但是家庭暴力事件很少能得到起诉,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死人命案。因此,很多妇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虐待而不得不提出离婚。

7、及其它原因。据调查我县诱发家庭暴力占总数的26.2%其它原因,如生女孩及家庭成员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等也占有一定的比例。除此之外,家庭暴力有可能是人们在欲求不满(其中包括性欲求不满)时的一种宣泄,也可能是生活中问题和矛盾的“积累效应”所引起的突然性爆发。

六、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和建议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复杂的社会现象,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打击,形成社会化工作网络。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

(一)加强社会性举措

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政府应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导作用。报刊、

电视、广播等社会媒介要及时地曝光和谴责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从而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

2、加强司法援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部门要重视给受害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相关部门还应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里咨询,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

3、公正执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罚。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制裁力度。

 

 

2男尊女卑、尊:地位高;卑:低下。在封建社会里男子地位高,女子地位卑下,这是重男轻女的不平等封建礼教。3“夫为妻纲”是“三纲”之一,从属于“君为臣纲”。

 

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施暴者有所顾忌,让妇女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转变家庭暴力行为系夫妻间私事的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

4、构建制度,完善执法体系。应完善制定家庭暴力、保长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等。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很难预防并具有一定过得隐蔽性,所以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家庭各成员树起一道有效的法律屏障。

5、注重调解的多渠道,充分发挥调解功能,首先,应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是家庭暴力停止在萌芽状态。其次,法官在处理设计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时应广开渠道,邀请自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若确无法调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达到平和离婚之目的。

(二)提高个人素质

1、女性应立足在社会竞争中与男子并驾齐驱,对潜在的自身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使自己更具自主、独立意识。同时也要怡情养性,以温柔、娴熟和宽容的传统角色规范展示现代女性的美丽和风采,让控制欲、侵略攻击远离自己。男性应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品德修养,摒弃传统的大男子意识,用事业的成功、宽容的个性、体贴的关怀和浓浓的爱意去感召女性,化解矛盾。

2、转变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女性首先应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要认识到自己与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与尊严,保护自身不受伤害。受虐待妇女应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学会知法、学法、懂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强化素质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全民综合素质与法治道德意识应该得到增强与提高,要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加强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从思想上认识到,家庭暴力殴打他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当遇到家庭矛盾时要理智文明的去和平解决问题,不要极端地作出违法的事情,害人害己。

 

 

参 考 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2]杨逐全   《新婚姻家庭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4]肖爱树《20实际中国婚姻制度研究》2005年

[5]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政法论丛2004(1)

[6]巩沙   《新版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篇》 2005年

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

[7]李明瞬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2003(2)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8]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  2001.9.62-63  《前沿》

[9]张珊珊等  《关注家庭暴力案件》  2001-11-25  扬子晚报

[10]主编:祝铭山  副主编:单长宗  陈兴良  《中国刑法教程》

[11]荣维毅  宋美娅  《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2002背景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2]《女性权利》   北京  2002年   当代中国出版

[13]巫昌祯   杨大文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2000年北京群众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