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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政服务的理解

对家政服务的理解

对家政服务的理解范文第1篇

答: 一是要制定落实行业标准。研究制定、修订家庭服务各业态服务标准,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逐步扩大标准覆盖范围。各盟市、各行业协会和企业要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切实抓好家庭服务业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按照让家庭满意、让从业人员满意的要求,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二是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和完善《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守则》、《家庭服务业行业公约》、《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等,逐步形成完整的行业制度规范体系。三是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家政服务机构或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有关部门备案。

问: 雇佣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被派遣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并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派遣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家庭应当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佣的非派遣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佣协议,并参照家政服务劳动标准等因素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问: 如何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权益?

答: 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依法休息权利。

问: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以灵活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派遣制城镇户籍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派遣制农牧业户籍家政服务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如何多渠道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

答: 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派遣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佣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问: 我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有哪些组织保障?

答: 一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自治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二是健全行业组织。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服务业协会”,负责行业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各盟市也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地区行业组织的协调指导工作。

问:我区是如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人才培养的?

对家政服务的理解范文第2篇

目前家政服务市场的操作,大致有三类:自寻工作、中介介绍、家政公司服务。因为服务质量和偷盗等问题不断发生,建立在个人诚信基础上的自寻工作很快就失去了市场,保姆中介应运而生。中介公司带给雇主两颗定心丸:一是服务质量;二是承担责任。中介公司营运至今,又有新的问题出现:一、保姆服务不能与时俱进,在职保姆的业务培训需求出现了;二、中介公司的责任虚挂,中介公司所谓的“负责”,其实负的是极其有限的责任,即提供保姆的家庭住址,雇主即使拿着真实可信的家庭住址,有警方的支持往往也很少能找到责任人。由此在家政服务行业孕育出一种新的操作方式即家政服务公司,他们的特征是:由家政服务公司推介服务人选,雇主雇佣后,除付给家政服务人员工资外,还向家政公司交纳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由公司负责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承担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主家的全部行为责任。这种解除了雇方全部后顾之忧的家政服务公司,正代表着家政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家政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和就业实体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中介服务型,即从事家政职业介绍服务,工作任务以提供劳务和培训信息,输送合适人选,提供职业指导为主;后者是企业运营型,即从事专门的家政服务员的派遣,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工作任务以组织供给资源,收集用人信息,输送合适人选,提供短期培训,对所属员工进行劳动保障事务管理等。

二、家政服务业的弊端

1.社会保险问题很难解决。家政服务公司这种运营方式在目前很难操作,一方面现在家政服务员的素质普遍不能满足雇主的需求,雇主支付的工资和管理费不高,另一方面家政公司的责任过大,而其收费与其责任不相匹配,要求其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相关的保险福利待遇,很难做到。由于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障和工作期间的伤害、致残、死亡等问题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致使供求双方均存在后顾之忧,家政服务行业发展步履维艰。

2.争议处理体制不健全。家政服务员虽是雇员,但雇方是家庭而非企业,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部门管不上。虽然家政服务员已经是劳动部规定的90种持证上岗的职业之一,但家政服务并没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特别是家政服务公司对所介绍的保姆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只能通过保姆、雇主和家政公司之间的约定来约束。而一旦三方出现了矛盾纠纷,也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来处理。另外,许多家政公司只把业务停留在中介,声言对保姆此后的行为概不负责,这使雇主和保姆在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少了应有的保障。这几天,保姆监守自盗的报道频频见诸报刊,而年轻保姆遭遇“色东家”的事情也时有耳闻,这使人们对这个行业的安全、可信度打了个大大的问号。经过中介公司介绍进入雇主家工作的家政服务人员,一旦与雇主发生纠纷,依据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关于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与家政人员间的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而涉及到家政服务员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则不能适用工伤赔偿责任。通过中介介绍到雇主家工作的家政服务人员,如果未与雇主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家政服务人员、雇主间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很难得到维护或履行。

三、对家政服务业劳动保障问题的思考

1.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关系

家政服务人员可分为小时工和全日制工。不管是小时工还是全日制工,均应与家政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通过家政服务公司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家政服务公司应与雇主签定劳务输出协议。小时工的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员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可约定试用期。小时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可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支付

雇主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由家政服务公司将工资支付给家政服务人员,但雇主支付给家政服务公司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应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3.要逐步将家政服务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作为一个职业的从业人员,家政服务员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但是家政服务人员的流动性特别大,如果要求家政服务公司为其缴保,常常出现公司正在为其办理缴保手续,而家政人员可能又不在该雇主家服务而在公司待岗了,该社会保险费由谁承担。笔者建议,对家

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要实行分类指导,家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充分考虑家政服务员有的身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界定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格。失业人员在家政服务公司就业,在与原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接转工作。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单位应缴部分可由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以鼓励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业。广州市就采用了这种办法吸引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但应加大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参加家政服务工作,在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未参加的,可单独参照非全日劳动者参加保险的办法,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在缴费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年限等方面设计适中的标准,并按此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保险待遇,其方向应是降低门槛、灵活服务。笔者所在的广州市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险仅覆盖城镇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且由用人单位开立账户;工伤保险也是由用人单位统一购买。有关政府部门应按低标准、高覆盖的原则建立医疗保险网络。4.家政服务业的劳动争议处理

按劳动法的规定,对家政服务员经中介介绍到雇主家的,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如家政服务人员是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派遣至雇主处工作的,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公司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甚至可以将雇主作为第三人。鉴于目前家政服务供求双方签订的多为劳动(劳务)协议形式,因此,可考虑将原劳动争议服务范围加以延伸,受理家政服务协议中有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如下:家政服务员与用户发生劳动纠纷,先由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或家政服务就业实体调解,调解无效,由当地劳动保障争议部门调解,仍无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者,可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5.规范市场,建立行业协会进行统一的管理

对家政服务的理解范文第3篇

关键词:居家养老模式;城乡;政府职能

前言

居家养老是当前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深化和补充,其能够对传统养老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进行更新,有效解决我国养老服务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居家养老服务是社会保障核心内容,其能够解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之间的矛盾,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居家养老模式与当前的政治背景和社会环境相契合。也是人口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的必然选择。

一、城乡居家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责任不明,定位欠科学。居家养老发展离不开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参与。长期以政府参与为主会导致城乡居家养老资金结构过于单一,也无法满足现阶段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社会参与度也明显不足,使得城乡居家养老模式难以得到持续的发展。由于部门政策层面的缺失和资源匮乏,也使得城乡居家养老诸多问题的存在。现阶段财政对相关社会团体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投入也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城乡居民养老服务的需要。

(二)服务过于单一,针对性不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孤寡、高龄、空巢及独居老人等。居家养老服务只是停留在对老人进行单纯的生活照顾,并未对其实施医疗护理、生活器械和房屋改造等费用较高的基础设施服务,也没有与其家庭成员进行沟通,实现行为上的支持和约束。当前,人们对居家养老服务认识存在偏差,并未从根本上将其与家庭养老进行区分。同时,相关制度和政策也并未落实到位,没有建立制度化评估机制,使城乡居家养老评估效果较差。

(三)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职业素养和岗位认同感缺乏。大部分服务人员也不能够全面胜任城乡居家养老的服务工作。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配套政策也不完善,服务人员待遇普遍偏低,使很多专业人员不愿意参与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

(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资源有待整合。服务意识欠缺和专业性偏低,使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资源浪费严重,无法满足基本的服务诉求。同时,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资源分割现象。各个部门普遍缺乏资源共享意识,导致相关资源过于分散,并且开放性普遍偏低。使其只能对部分内部人员进行服务,无法形成合理的机制,惠及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方方面面。加之,政府、社会和市场等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互动,基础设施和服务市场资源应用层面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质量[1]。

二、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展望

(一)政府要加大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力度。养老服务是公共服务过程中的热点话题和重要组成部分。老年人服务需要得到社会政策和资源的双向支持。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比较严重。因而政府要重视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以提升社会和政府的责任感。政府和社会养老保险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城乡养老服务体系进行科学构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以对当前人口老龄化问题进行积极应对,让人们能够真正享受到相关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城乡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当前,政府和相关部门已经将养老服务作为社区、村组服务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加大相关服务力度,促进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着重提高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老人生活质量,并从财政和政策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支持和扶植,使其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相关财务补贴机制进行不断完善,制定完善的城乡居家养老制度,并对服务过程进行监督,推进我国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这一新生产业的快速发展。

(三)对政府职能进行升级和转化,实现中介组织运作。政府要结合居家养老服务的实际诉求,对传统的政府管理和运作模式进行转化和改革,在运作过程中,注重政府主导性和社会参与性,并采取中介服务模式。政府要注重社区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的非营利性,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吸纳专业人才,开展相关社区、村组服务,将城乡居家养老模式落实到位。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委托或者合同外包的方式,使企业、个人和民间组织参与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结合城乡居家养老模式现状,构建激励机制,对民间力量层面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具体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对其进行政策和经济层面的双向扶植,促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又好又快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人口老龄化导致的社会问题和危机。

(四)结合服务主体,进行分类补贴。政府和社会养老保险部门要结合老年人的实际诉求,对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构建。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进行动态化管理,确保以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为前提,对城乡居家养老模式服务补贴制度进行完善。不同地区也要以区域性特征为前提,结合老人的家庭情况、身体状况和收入特征等对其进行分类,并以此为基准制定政府相关补贴。确保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和低保老人等都能够享受到不同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和政府财政补贴,并根据老人的经济状况,对其进行有偿或者无偿的医疗服务,充分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和就医困难,提高老人日常生命和生活质量[2]。

(五)拓宽和深化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纵观当前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工作者和服务人员仅停留在对老人日常生活的照料层面,不注重结合老人的家庭背景和生活环境,为其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例如,部分老人经济拮据,身体状态不佳,可以为其提供基本医疗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部分老人生活条件差,住房问题难以解决,可以帮助其进行房屋改造,逐渐提高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的科技含量和服务成本,确保老人的日常生活便利度,将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落到实处。

(六)加强服务人员培训。专业服务人员缺失是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政府和社会养老保险部门要对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进行构建和完善,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确保其专业性。注重与相关院校进行合作,以确保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针对性,并对其进行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同时,也要吸纳志愿者,建立完善健全的志愿者服务机制,拓宽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空间。

结语

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人口老龄化导致的社会养老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也提高了城乡老人生活质量,达到了良好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效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为居家养老提供良好的社会化服务,为老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促进社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对家政服务的理解范文第4篇

一、企业家政府理论

(一)企业家政府理论

所谓企业家政府理论,顾名思义就是把企业的讲究效率,追求质量,节约成本、重视服务的经营理念引入到政府部门,对政府进行改革创新,使其充满活力,拯救走向僵化、行将衰退的政府。奥斯本和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一书中指出,“政府不可能像企业那样运作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它不可能更有企业家精神。” 企业家政府理论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价值。

(二)企业家政府理论的形成及其主要内容

奥斯本和盖布勒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企业家政府理论,主张把企业家精神运用到政府机构中来,以实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高效率、高质量,使政府充满活力和生机。奥斯本和盖布勒对重塑政府充满信心,他们认为如果没有有效的政府,文明社会就不能有效的运作。然而,在他们所处的时代,有效的政府实属凤毛麟角。他们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不在于政府中工作的人,而在于工作人员所在的体制。因而,奥斯本和盖布勒信誓旦旦的希望能推动改革,并提出了著名的企业家政府理论的十项原则。

一是起催化作用的政府,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应掌握大局,引领方向,而不是去实施具体的方案。而“政府”一词来源于希腊文,原意是“掌舵”,改革政府就是要将政府从繁杂琐碎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发挥特长进行引领和监管。二是社区拥有的政府,授权而不是服务。此项原则就是主张政府要善于授权,而非事必躬亲。社区拥有的政府,即鼓励公众参与管理,通过民主参与,让他们解决自己的问题。三是竞争性政府,把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中去。比如,政府采购采取招投标制度,以及公私合作制的各种形式。四是有使命感的政府,改变组织内僵化、墨守成规的常态,使组织人员更加具有效率精神、革命精神和创新精神,使政府组织更加灵活。五是讲究效果的政府。政府应讲究效果,注重成本收益比,对各个部门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六是受顾客驱使的政府,满足顾客的需要不是官僚政治的需要。政府应该像企业一样,树立起顾客意识,视顾客为上帝。七是有事业心的政府,有收益而不是浪费。政府应有企业家精神,具有利润意识。八是有预见的政府,预防而不是治疗。政府在做决策时应高瞻远瞩,防患于未然,而不是通过事后来挽回损失。九是政府的权力分割。政府应下放权力,通过公众参与,简化权利,克服层级节制。十是政府应通过市场量进行变革。政府应摆正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尤其是发挥好市场的作用,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利用市场力量进行变革。

二、为企业家政府理论辨析

在企业家政府理论的推动和指导下新公共管理运动取得了巨大进展,但也凸显了一些问题,为后来的新公共服务理论所诟病。下面主要针对登哈特夫妇的《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一书中所主张的观点为企业家政府理论辨析。

(一)服务于公民而不是顾客

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共利益是立足于公共价值的,而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和聚集。因而,政府工作人员不应该仅仅只对顾客负责,而应该致力于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新公共服务理论更多的是强调公民意识,鼓励更多的人履行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与义务,而政府在这期间要起主要的引导作用。

然而,实际上,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服务于公民而不是顾客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企业家政府理论之所以用“顾客”一词,只是一个隐喻,是为了服务对象的明细化和精确化,满足顾客的需求,并给他们充分的选择空间。企业家政府理论将公民视为顾客,只会大大提高政府对公众的回应能力,通过顾客调查、随机回访、意见箱等方式,了解公众的意愿,并可以根据回访记录做好服务的相关调整工作。如此优质到位的服务怎么能说不是对公民了呢?这恰恰是对公民声音的关注,而且是政府和公民治理对话的充分体现。

其次,新公共服务理论反对企业及政府理论将公民当做顾客的理由也不充分。扮演着公民角色的公众必须更大程度的关注社区,关注公共利益,并且愿意为社区所发生的事情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在新公共服务理论家们看来,顾客没有共同利益,而且他们追求的是短期的分散的个人利益,这无疑与公共利益的公共性相悖而驰。然而,实际上,新公共服务理论所设定的“公民”角色,也是理想化了的,不切实际的,至少目前是不可能实现的。公民与顾客一样,都是追求自我利益的,因而以公民身份出现的人不见得比以顾客身份出现的人更大公无私和深谋远虑。而且,如果政府连顾客的短期利益都满足不了又怎么能指望其满足公众的长期利益呢?而新公共服务理论所力主的政府与公民的对话机制同样适用于顾客。比如,体现在上文所提到的顾客调查、电话咨询等等方面。此外,对话机制的存在是为了满足和协调各方利益,而企业家政府理论的顾客设置正是为了增强政府回应性。

再次,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企业家政府理论的顾客难以识别也是值得商榷的。其一,奥斯本已经明确的指出政府的顾客分为两种,即主要顾客和次要顾客。所谓主要顾客就是指工作主要是用来帮助个人和团体的,而次要顾客则是指工作能够使个人和团体受益,但不如主要顾客那么直接和明显。其二,尽管政府顾客的识别并非像私营企业的顾客那样容易,但并不代表不可能。企业家政府理论之所以将公民视为顾客,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私营企业与顾客是平等的关系,二者基于合约关系,共同体承担责任和义务。而企业家政府理论直接把顾客这一概念直接搬到政府部门,也是为了提高公众的地位,增强政府的回应性,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新公共服务理论反对将公民当做顾客的重要一点是顾客寻求资源的能力是不一致的。而面对这种不一致,政府并不能区别对待。这确实是企业家政府理论的一根软肋。然而,存在这种情况,也并非将公民当做顾客就可以解决的,因为公民获取资源的能力也是有差别的。大量的实验表明:在实践中政府往往是被能力较强的公民即利益集团所左右的。那么,将公民视为顾客可以增强政府的回应性从而提高政府效率,进而生产更多的社会资源,从而促进社会公平的分配,又有何不可呢?

(二)公共利益是目标而不是副产品

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的作用应更多地体现在为公众营造一种真诚的、不受约束的对话环境,保障公民在这种对话机制中能够形成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解决方案。他们所强调的是一种政府与公民的对话机制而并非在个人目标选择的利益驱动下达成某种解决方案。

那么企业家政府理论是否忽视了公共利益呢?奥斯本和盖布勒指出《改革政府》的主旨在于解决政府如何运作而不是政府做什么的问题,政府在服务的过程中应学会鉴别服务的实际成本。企业家政府理论注重的是如何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及所应用的方法技术等手段。公共服务本身隐含的就是公共利益,而企业家政府理论致力于更好的提供公共服务,因而并没有偏离公共价值,公共利益也不是所谓的副产品。

(三) 更加重视公民权

新公共服务的理论家们认为企业家政府理论遵循企业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因而把追求效率和利润放在首位,从而丧失了主体性。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共行政人员不仅要分享权力,而且要与广大公民一道,齐心协力的解决公共问题,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扮演的是参与者和协调者的角色而不是企业家的角色。

实质上,企业家政府理论强调的是企业家精神,而非企业家。所谓企业家精神就是指要有成本、服务、质量、效率等意识。企业家政府理论中的企业家并不等同于那些生意人,他们是富有创新意识、成本意识和效率意识的,他们是能够运用新的形式创造最大限度的生产效率和实质结果的人。当我们谈到企业家模式时,指的是习惯于这般从事的公共部门,他们不断以新的资源利用新的形式提高生产效率和效能。因而,由此看来,企业家政府理论强调企业家精神与重视公民权二者并不矛盾。而且,关于公民权的重视,在企业家政府理论的其他几条原则中多有体现,在此不多做赘述。

(四)战略性的思考和民主性的行动

新公共服务理论倡导通过集体的努力和合作,可以满足公共政策的需要,实现公民的需求。利益相关方要共同参与到政策制定和项目实施中来,强调民主参与。因而,新公共服务理论提倡战略性的思考和民主性的行动。企业家政府理论强调公私合作制,主张通过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民营部门的合作来提供公共产品,这时公众、市场、私营部门就参与到政府政策的制定当中来。

(五)责任并不简单

政府公共行政人员不应只关注市场,还应关注社会价值、政治规范、法律及公民利益等。他们认为企业家政府理论将政府责任描述的过于简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的责任就是满足顾客的需要;二是政府提倡公私合作制,因而把公共责任转移到私营部门身上;三是企业家政府理论缺少对宪法、法律和民主规范的关注。

实质上,新公共服务理论关于企业家政府理论的这几点批判同样是不能成立的。针对第一点:企业家政府理论所关注的政府责任并不仅仅是满足单个顾客的利益,还满足不特定顾客的需求,因而第一点的说法有失偏颇;第二点:民营化和公私合作制并不意味着政府退出服务领域。政府只是从原先的直接提公共产品转化为保障公共产品的顺利提供。此时,政府承担的是合约签订者、项目监督者和市场公众搭桥者的角色。政府此时不仅不会转移公共责任,反而比任何时候都更强调,要全力保证服务的效能和质量。可想而知,政府一旦放弃掌舵的职权,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第三点:企业家政府理论并没有忽视法律法规的作用。

三、结论

任何一种理论其诞生都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当然,任何一个理论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或多或少得存在一些不足。企业家政府理论对推动克林顿政府改革起了很大作用,也为其他政府的改革所借鉴和参考。《改革政府》一书中所提出的十条原则无疑成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指导方针。但企业家政府理论在实践中明显的市场化和管理主义倾向则为后来的新公共服务所诟病,其实关于企业家政府理论,奥斯本本人也并非认为其是终极真理:正如他自己所说:“我们所提供的十项原则,亦即这幅“地图”,只是重塑政府的粗略草稿而不是最后文本。”

对家政服务的理解范文第5篇

2010年11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鼓励创办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联合下发通知,如何免征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的营业税,2008年2月,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深圳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按照规定,从文本下发之日起,家政人员将被正式纳入“准员工制”管理。家政服务公司从业人员开始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明确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发薪日期,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手二、员工制社保出现的问题、不难看出,以员工制为前提的家政人员社保形式受到一些我国主要城市的青睐,以家政员工的身份进入家庭就业,就可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尽管好处颇多,但员工制这种模式似乎走得并不顺利。问题有;

(一)员工社保谁来缴?

实行员工制,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哪里来?家政公司这个行业本身就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微利行业,企业如果按照员工的方式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它所收取的管理费(中介费)并不够缴纳保险金。这种情况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在行业的长期发展得不到保障,以承受的。

(二)如何参保?

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组成本身就比较复杂,有一些是外来务工的农民工,有的是城市失业人员,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国企下岗职工。这些人,有的和原来的国企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个矛盾的问题,许多家庭困难的家政从业人员,自己拿出保费后,经济收入就减少。对于农民工来说,在农村有土地,没有退休这一说,但有新农合等社会保障,而对于城镇人员来说,一些是下岗职工,与原单位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也不可能在新的单位缴纳社保。

二、完善员工制社保的路径

(一)订立合同家政服务员或将为其买社保

家政服务员主要通过家政公司和中介公司进入家政服务岗位。大量的家政服务人员仅与公司、消费者签订三方家庭服务协议,按照现有规定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确定的,因此难以规范家政服务人员的管理,更不用说社会保障了。从劳动合同入手,将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纳入劳动法律关系调整范围。直接受雇于家庭的家政服务员将与雇主订立雇佣合同;未直接受雇于家庭的家政服务员也将和用人单位或雇主订立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以此规范对家政服务人员的管理,保障他们的权益。一旦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写进条例,意味着家政服务的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无论通过家政公司请家政,还是直接雇佣家政服务员,作为雇主的消费者都将承担为家政服务员的社保买单的部分义务。为家政服务员买社保,可由政府提供社会保险补贴,从而降低雇主的消费成本和风险。

(二)实行社保补贴政策

解决家政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就应该建立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应该对家庭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为从事家庭服务的城镇生活困难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由家政服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按比例缴纳,具体比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建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政策,企业缴纳部分由家政企业先行垫付,政府财政年底返还。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