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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政行业的服务看法

对家政行业的服务看法

对家政行业的服务看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家政服务关系;立法保护;社会保障

一、 我国家政服务业法律、法规缺失的现状

纵观如此多法律、法规,并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将家政服务人员列入保护范围。从家政服务行业的特殊性来看,唯一可以与之沾边的便是《劳动法》,但可惜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该条规定是针对家政服务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客户无论是家庭还是个人,都不属于用人单位,因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只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不包括家庭,这也就排除了《劳动法》和职业中介管理方面的法规对家庭劳务关系的直接调整,也就意味着家政服务人员不在《劳动法》的保护之列。其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也明确将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限定为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排除了对家政服务行业的适用。

法律、法规的缺失必然导致家政服务行业的混乱、矛盾的激化,各方权责不清,该有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养老、工伤、医疗等这些看似基本的社会保障却很难在家政服务人员身上得到实现。虽然目前我们还不能将家政服务人员与企业职员等相比较,家政服务人员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家政服务行业在如今社会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涉足该行业,范围广、人员关系复杂,必定会引起更多的纠纷。况且家政服务人员往往文化程度低,接受的正规教育有限,在家政活动中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正因为法律对此问题的空白,当他们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便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种种制度的缺失,也导致家政服务公司、雇主之间推卸责任。为追求利益,降低成本,他们往往选择钻法律的空子,将家政服务人员的利益抛之不顾。宁愿用合同的形式来规定意外事故的责任承担者,也不愿从中介费或服务费中拿出钱来为服务人员买保险。

二、 家政服务的法律关系分析

目前,在家政服务活动中,一般涉及这几类主体: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和家政公司,并由此产生了几种法律关系。

(一) 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

当雇主直接找到家政服务人员或家政服务人员直接找到雇主,并签订合同,则二者之间就是雇佣关系。

(二) 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之间

在这种情况下,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之间是一种雇佣劳务关系,雇主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以及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之间分别形成了一种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三) 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家政服务公司之间

当由社会上成立的家政服务公司直接向雇主提供家政服务人员时,雇主和家政服务公司是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公司之间是公司与职员的关系,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履行的是家政服务公司的职务行为。当雇主需要家政服务人员时,不直接形成家政服务关系,而是与家政服务公司订立雇佣劳务合同,由家政服务公司直接派服务人员到雇主家中提供家政服务。

三、 立法思考

对家政服务行业进行立法规范是势在必行的,将家政服务人员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也是必须的。

针对如何对家政服务人员以及该行业立法,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应该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将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对家政服务人员的保护等同于其他一般的劳动者。有的认为,应该针对家政服务人员直接进行立法保护,将其独立于任何法律之外。或者,更确切地说,针对全部非正规工作的人群进行立法,扩大保障面,即所谓的“非正规就业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学者提出,保护家政工权益相关法律的建立仍然是需要向《劳动法》靠拢的。家政工所从事的劳动,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有很大共性,完全将隔绝到《劳动法》之外是不合适的。该法律中有很多条款也适用于家政工这一群体,因此可以考虑在现行《劳动法》基础上增加一章,专门针对家政服务工作出特殊规定,起到保障家政服务人员权益的目的。

根据以上总结的几种不同观点,我想是各有利弊的。众所周知,等待全国人大立法将会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但换言之,若仅仅是出台一些针对家政服务的规章制度,又很难在社会上得到普及,并且规章制度往往不具有很高的强制性,这又变相地给部分人创造了规避法律的空间。因此,我认为,要从根本上调整家政服务行业的现状,必须采用综合立法的方式,即不仅适当扩大某些基本法对家政服务的适用范围,又要单独针对家政服务人员的保障问题出台相关条例。同时,加强对家政服务行业的监管力度。下面分别从三方面对此进行详述。

(一) 将家政服务行业融入基本法之调整体系

要将家政服务行业融入基本法之调整体系必须从本文第二部分关于对家政服务的法律关系分析出发,也只有这样才不会违背最基本的法理要求。

1. 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两方关系

由于该两者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他们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并且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适用民法体系调整是最合适的。增加部分条文,将其纳入调整范围,既充实了民法体系的完整性,又解决了家政服务无法可依的问题。

2. 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三方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对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与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正如之前分析的,完全可以适用《合同法》对居间合同关系的规定。而对于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则仍旧可以依照民法体系对其进行调整。

3. 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家政服务公司三方关系

此时,雇主和家政服务公司是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公司之间是公司与职员的关系,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这是由于家政服务公司区别于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的特殊性决定的。正由于此,将它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是最合适不过的。首先,它符合《劳动法》的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适用要求。其次,《劳动法》关于工资、劳动争议、法律责任、监督检查等等规定也适合于家政服务人员,因此,将其列入《劳动法》保护范围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更好地规范了家政服务行业。

(二) 出台《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障条例》

可以将该条例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明确规定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所应享受到的各项权益,如保险、工伤、工资待遇、工时等等。第二部分专门针对雇主责任进行明确,在对之前适用《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劳动法》的部分条文进行强调的同时,补充增加部分内容,让雇主责任体系更加完善。下面主要针对保险救济制度进行分析。

根据目前对家政服务人员保险制度缺乏的现象,可以将保险制度明确列在该条例中,同时列明保险承担主体。

在此,我们可以将保险分为两个类别:家政服务人员在为雇主进行服务时对雇主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所设的保险和其为雇主进行服务时自身造成伤害所设的保险。

目前,在现实生活中,第一种伤害是时有发生的,如家政服务人员打破了雇主的珍贵物品或者由于使用家电不正确,对雇主身体造成伤害等。这种情况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然而大多雇主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预想到该种情况,或者预想到了也只是简单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写明由此造成的伤害由家政服务人员进行赔偿。但往往发生该意外时,家政服务人员的执行能力是有限的,他们根本没有能力拿出这么多的资金进行赔偿。而此时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或家政服务公司自然会把责任推卸地一干二净。这也就意味着雇主的损失将无法得到赔偿,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有必要要求或者提倡雇主在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合同时为此上保险。至于此项保险的费用,则应该由雇主全部承担。

至于第二种情况下,我们则应该将其定性为社会保险,并且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强行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该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合法利益的实现。至于保险费用,除了在由雇主、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形成的关系中完全由家政服务公司给付,其余情况下均应该由雇主、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按照合理比例分担。

(三) 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只有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才能保证家政服务行业有序、健康地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家政服务行业的同类竞争者。

1. 成立家政服务行业协会

要对整个家政服务行业进行很好地监督管理,必须有一个机构能够扮演这样的角色,这便是家政服务行业协会。或许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明确该行业协会的功能。

(1)对家政服务行业发展进行调查研究,协调服务价格,监督服务质量,对家政服务行业进行制度层面的规制;

(2)开展有关家政服务行业法律和市场准入和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

(3)协调解决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和雇主之间出现的纠纷等等。

2. 严格限定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及家政服务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

对于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才可以在市场上运营。提高对他们的要求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他们招纳的家政服务人员有一定的素质,也为完善家政服务行业相关责任体系提供了保障。对于家政服务公司而言,可通过规定他们的注册资本,运营规模,运营模式等市场准入条件,由相关注册登记部门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家政服务公司的资质。

对家政服务机构采用标准化管理,既可以规范家政服务市场,有可以引导家政服务行业进入良性竞争。因此,有必要严格规定家政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

四、 结束语

家政服务行业存在巨大的服务潜力,有可观的发展空间,但一个有序的、规范的服务市场是其健康成长的必备要件。这就需要我们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填补现有的法律空白,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真正将家政服务行业制度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邬小平.家政服务业立法迫在眉睫.前沿,2006(1);

对家政行业的服务看法范文第2篇

电子商务不仅是眼前所看到的交易行为,而且是新商业文明发展的一部分。对市场的规范者来说,这意味着两大变化,一方面,规范对象发生变化:一是市场主体发生变化;二是市场本身形式发生变化;三是市场所配置的资源发生变化。另一方面,规范方式发生变化,一是政府在加强执法监管的同时,要向服务方向转变,坚持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二是政府要把管不好、管不了、不该管的事,交给社会,加强行业自律,共同治理,共担责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规范对象变化的时代特点

现有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传统商业文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现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是针对传统工商活动的规范。在新商业文明背景下,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如何调整是个新课题。

(一)市场主体的变化

工商行政管理要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和退出行为进行全程监管,首先需要界定管理对象,哪些政府该管,哪些政府不该管;不该政府管的,该由谁管。为了避免行政规范落后于发展形势、发展需要和发展趋势,提前充分考虑市场主体本身发生的质变,是非常重要的。

在传统工业化社会中,企业是市场主体;在新商业文明中,自然人成为市场主体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我们既要预见到新旧商业文明交替时期企业与自然人共同成为市场主体的情况发生,甚至还要预想到将来自然人成为主要的市场主体也有可能。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有个历史演化过程。过去,在传统计划经济思路下,管理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和家庭经营,为的是抑制市场经济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管理扩展到统一市场,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实际转向的是企业。然而,随着互联网兴起,自然人在经营中的地位呈上升势态,带来了新情况。

电子商务适合在家办公,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和家庭从事经营活动。例如在江苏省徐州市沙集镇东风村,1000户农民中,有600户从事板式家具业务的网店经营,收入规模达到3亿。其中,多数农民以自然人、家庭经营的主体形式从事电子商务。东风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中,现实中就出现了自然人主体为主,企业主体为辅的情况。另外,据《互联网周刊》家庭实验室2008年3月进行的一项375个样本的全国性调查。有72%的受调查者相信,在家办公将在十年内流行。在这72%的在家办公支持者中,18岁以上的无收入者(在校大学生)和30岁以下参加工作不久、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对在家办公的信心,明显高于前后、上下区段人群。因此可以基本断定,80后、90后将在十年内投身SOHO浪潮,成为我国在家办公第一代。

新商业文明最终趋向的形态是生产生活一体化,随着自然人兼业、在家办公(SOHO)、农村乃至城市家庭经营、学生在校经营等情况越来越多,以往工商行政管理对象与实际的市场主体间的错位就会越来越大。

传统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归类为公民(自然人)。其中,个体工商户可以进行工商登记,而对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如何规范,就成为新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的《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强制登记比较起来,《办法》有了明显改进。至少缓解了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迫在眉睫的危机。然而,什么叫“具备登记注册条件”,有专家理解为这是自愿登记,这在文字上留有很多解释空间。

其实。自然人有内在利益动机则可能转化为法人。例如,可以从承担无限责任转向有限责任,从小规模到做大、做正规,主动进行工商登记。硬性要求自然人进行工商登记既不合情理,也不符合趋势潮流。同时,登记注册只是一种管理办法。对自然人的管理,还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管理和市场本身自治可选择,可以借鉴“行业和企业自治优先的原则”处理。

要鼓励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创新。例如,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困难群体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不同地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在经营场所方面,对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采取类似的灵活政策。

(二)市场本身的变化

当前的工商行政管理主要是针对边界明确的企业在扁平化的市场中的活动进行监管。未来电子商务改变了这种情况,一是企业与市场的边界模糊了;二是市场本身形成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交叉补贴的双边、双层市场。

网络是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第三态组织,它既具有市场的扁平化特征,又具有企业的结构化特征。它不像企业,是因为它扁平;它不像市场。是因为它结构复杂。这是一种新的市场结构。从实践看,网络的结构,往往表现为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交叉补贴的双层市场、双层经营结构。

这种变化带来工商行政管理的不确定性。例如对于低于成本定价来说,免费模式的实际情况是基础业务免费而增值业务收费,固定成本投入与边际成本投入的主体可能是分离的,由此形成的市场秩序与单一的扁平化市场的秩序有很大不同。

连带着,免费模式的市场行为既不是垄断又不是竞争,但又不像物质生产条件下的垄断竞争,而是一种特殊结构的垄断竞争,是基础业务垄断(或自然垄断)与增值业务高度竞争形成业务互补。这也对工商行政管理带来新的问题。

(三)市场配置资源的变化

另一个变数较大的管理对象是信息资源。以往工商行政管理面对的市场资源,主要是物质资产、物质生产资料和资金。但电子商务不仅涉及占重要地位的信息流,还有信息资源本身的管理问题。例如对个人信息(包括个人隐私)如何管理,监管就面临新情况的挑战。这些挑战还不仅仅是眼前已经看到的一些矛盾,真正的矛盾还没有充分暴露。美国多年以来的实践表明,对个人信息采集、开发、保护的规范将是个长期摸索的过程。

《办法》涉及了个人信息保护,但这个问题看来需要更加专门的规范文件来解决,如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及更进一步的政策(如还没有列入日程的指导意见、条例等)、法律(如还没有列入立法议程的网络

个人信息专门法律等)。

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正如艾伦与托克音顿所说:“隐私权像其他法律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设计相关法规,一定要注意各种利益的平衡。监管的法理基础,应该建立在信息中立的判断上。认识不到这一层,说明我们还缺乏起码的条件来解决这个问题。

从电子商务未来发展趋势看,对个人信息处理(保护只是其中一方面,还有采集和开发等)的规范,至少要同时考虑消费者现有权益,电子商务深入发展后产生的新的权益(如个性化与选择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商业与公共利益等方面。从美国对谷歌街景监管意见的摇摆不定可以看出,解决这类问题存在以现有认识水平意想不到的深层矛盾存在。草率下结论恐会伤及国家竞争力。

二、工商行政管理如何通过职能转变适应电子商务发展

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关系变化了,生产方式转变了,对政府职能转变势必提出客观要求。政府职能转变,就是要把“管不好、管不了、不该管”的事,交由社会去管;政府通过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一)在加强执法监管的同时,要向服务型工商方向转变,坚持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

工商行政管理从收费型工商,转向监管型工商是一个进步,但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向服务型工商转变。它应当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一是提高直接服务水平。包括通过电子政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公共服务。加强政策法规信息引导,提高基础信息服务能力。完善企业便捷获得政府信息的渠道。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二是提高间接服务水平。包括健全法律标准环境,完善政策措施环境,建设信任保障环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服务商的信用评估制度和进入、退出机制,推动电子商务服务商信用信息的公示与共享,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高人们对社会服务体系的信任度,营造社会人文环境,等等。我们注意到,《办法》抓住“诚实信用”这一点,将信用监管规定为监管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基本手段,有利于信任环境(含信用环境)的改善。

其次,推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服务环境。这一点实际是服务协调,强调政府与社会协作进行服务分工。除了政府公共服务之外,政府有责任推动对电子商务的社会服务发展。如果只是强调自己的职能是行政监管,而认为社会监管不是自己的事,这不符合服务型工商的要求。当然,这不是《办法》本身要解决的问题,而是与《办法》配合要做的工作。推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服务环境,主要是围绕电子商务的规范,推动相关服务体系建设,甚至相关服务业发展。比如,当政府对于自然人的监管鞭长莫及时,如果以服务体系或服务业形式出现的信任服务(在美国有信任这个行业)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或公益机制解决问题,政府自己就不必直接去做,但有责任为社会创造条件予以推动。当前,电子商务服务商自发形成了许多维护诚信的非正式制度。政府应鼓励其发展和试错。像支付宝、财付通这样形成了信用产业的,更要积极扶持。

(二)政府要把“管不好、管不了、不该管”的事,交给社会,加强行业自律,共同治理,共担责任

由于工商行政管理对象的变化,电子商务的治理无法沿用全能政府的管理办法,要寻求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相结合共同治理的方法。从实践看,围绕规范电子商务,企业和社会已经在行动。阿里巴巴提出“小规则、弱治理,重发展、讲诚信,自组织、内生型”的网规,是企业和社会发挥自治作用的体现。

网规的治理方式,与政府管理有明显不同的特点。第一,工商行政法规是自上而下形成的,网规是自下而上形成的。网商对于自己制订的规则有更强的遵守意愿。利用网商自我订立规则,可以有效降低工商行政管理成本,提高治理效果。第二,政府法规一旦形成,会保持相对稳定,难以对变化及时响应;网规则可以根据情况变化,与时俱进随时调整。电子商务技术性强、变化多,新情况层出不穷,以法规来规范,经常滞后于形势变化。充分利用企业和社会自治,可以同工商行政管理形成互补。

《办法》不可能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方方面面都覆盖到,但需要有意识地为企业和社会自治预留空间。避免政府过多干预。本着行业和企业自治优先的原则,行业和企业可以解决的问题,或者管得更好的事情,政府就可以不作为重点管理。政府要重点加强的是行业和企业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介入管理市场失灵、社会自律失灵的领域。

对家政行业的服务看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家政服务业 管理体制 运行机制

一、我国家政服务业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近年来,我国社会正在步入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生活现代化和服务社会化的时代,市场对家政服务业需求呈现较高速度增长的态势。家政服务业既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崛起的一个行业,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迅速形成的新兴行业。发展家庭服务业,是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二是有利于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三是有利于扩大内需,产业结构调整,四是有利于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加快城镇化建设。

家政服务既保持了传统的私人雇佣的特点,又由于社会背景的变化,赋予其家务劳动社会化、服务行业市场化、专业化的新特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家政服务主要细分为家庭清洁工、月子保姆、老人和病人护理、儿童照顾等几个主要工种。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家庭要求社会提供形式多样、质量满意的家政服务。它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从传统的保洁、理家、照顾老人和孩子,到商品配送、电器维修、送餐上门、房屋维护等,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据调查,上海600万家庭中有1/3存在显性或潜在的用工需求,按照1名家政员服务2个家庭的标准计算,目前上海家政服务员至少存在50万的缺口。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对沈阳、青岛、长沙、成都四个城市1,600户居民的调查数据显示,需要提供家政服务的家庭占到40%,推及全国,家政服务提供的就业岗位至少在1,500万个以上。

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指出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确定了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七项指导意见,提出了“解决就业、发展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期望,被坊间称为“家庭服务业新政”。此前,政府围绕家庭服务业发展已经出台了多项政策(参见下表),但这是第一次以家庭服务业为主题出台的中央政府文件。这意味着,在“十二五”期间,家庭服务业将成为解决社会稳定、经济转型等国家根本性问题的重要抓手之一,也意味着未来五年家庭服务业面临着加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家庭服务业也将改换门庭,真正担负起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成为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重任。

与此同时,由于家政服务的特殊性和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特殊性,使我国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家政服务人员的市场潜在需求巨大,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另一方面,家政工却很少愿意从事这份工作、从业人数在减少。作为一个行业,无论从规模、质量还是结构、层次看,都没有达到一个产业所具备的特征,家政服务业始终没有得到应有发展。目前,我国现行家政服务业管理体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其一,供求矛盾加剧。从数量上看,家政服务员缺口不断扩大。随着社会渐渐进入老龄化,用户需求的不断增加与服务员供不应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但由于受陈旧落后的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做家政低人一等的传统心理阻碍了一大批下岗、失业、失地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业,从而导致了“有人没事做,有事没人做”的供需缺位现象。从内涵上看,用户需求的不断提高与服务人员技能发展停滞的矛盾日益显现。目前,涉及传统意义上的家务劳动供给量较大,而涉及现代意义上的子女教育、病人老人护理、现代家用品的养护等,由于要求服务人员具备必需的服务技能、一定的思想文化素质和诚信敬业精神,目前供给不足。

其二、法律法规缺失,各地规章制度的不统一,导致了各种法律隐患的出现。

目前我国关于家政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府主管部门对家政行业的引导、协调、宣传和扶持不够,存

着对家政服务业管理滞后的问题,在服务行为、服务规范、服务价格等方面无章可循。首先,由于立法不够健全,客户、家政企业与家政从业人员三者之间无书面合同,缺少规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关系,三方的责权利不明确,供需双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其次,几乎所有的家政服务公司的经营模式都是中介制,而非员工制,公司、保姆、雇主三方均无书面合同,仅有保姆与雇主间的口头协议,所以,出现了保姆想走就走,偷盗现象时有发生;雇主对保姆想辞就辞,克扣工资的做法也屡见不鲜;中介公司收了中介费就了事,三方的权、责、利不明确。最后,《劳动合同法》中没有专门针对家政服务的内容,由于家政服务的非规范就业特征,多数家政公司没有和家政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在发生意外时,家政服务员通常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其三、主管部门缺失,行业建设滞后,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亟待加强。

作为一种新兴产业,社会和政府对家庭服务业重视不够。目前,政府介入家政服务业管理刚刚起步,在组织形式上采取部际联席会议的形式商讨相关政策,所涉及部门包括商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民政部等,虽然确立了牵头单位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但多个部门管理一个行业,势必因事权与财权分离导致各自职责或交叉重叠、或存有真空地带,避免不了多龙治水却不治水的前车之鉴。在实践中表现为有的地方家政服务公司在在工商部门注册,更多地区家政服务公司则挂靠到劳动保障、妇联、总工会等多个部门。多部门管理,不仅加大了管理难度,而且容易出现管理中的盲区。比如,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劳动保障、市场准入、信息共享、技能培训等这些难题长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些家政中介机构和服务实体在执业资格、就业准入、劳动用工、收费标准等方面很不规范,存在着只顾眼前利益的违规操作和短期行为,损害雇主和保姆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政服务市场的声誉和健康发展。值得一提的是,一方面各地积极制定标准,规范为市场及服务的标准提供了一定依据;另一方面由于家政服务本身的复杂性,涉及具体的二三十种服务门类,200多个服务项目,因此全面制定一套服务标准确实很难,尚需时日,而且各地风土人情,习俗有各不相同业很难达成一个标准,也为政策的制定增加难度。第四,员工来源匮乏,专业化程度低。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大部分是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劳动价值缺乏正确的认识,容易忽视自己的权益,保护自我的能力相对不足,且大部分人在上岗前未受过家政培训,这使得部分家政服务质量较低,很多时候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服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使行业整体声誉受到影响,家政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引发的煤气中毒事故时有发生。目前家政服务业技术含量不高,产业化程度较低,服务的衡量评价标准和风险担保机制尚未健全,大部分家政服务员没有相应的人身劳动保障,员工在服务中如遇意外伤害得不到医疗保障,存在服务员超时、超量劳动的现象,甚至发生服务员受歧视、遭虐待的个别事件,使行业吸引就业的潜力大打折扣。

第五,家政服务业非正规就业特征明显,职业化水平低。

家政服务员多数采取流动就业形式,劳动关系不规范,劳动时间、工作岗位不固定,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是非正规就业的典型特征,也是人们不愿进入这一行业的重要原因。家政服务员与家政服务企业的劳动关系较为松散、不稳定,基本没有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随时可能中止。同时,家政服务员社会保险缺失。家政服务人员有其特殊的属性,一方面他们直接为业主工作,但是又受雇于家政企业,在现阶段存在的三种形式的家政服务形式中,家政企业、服务人员与家庭业主之间没有明确受法律保护的雇佣关系,工作中一旦出现意外情况,从业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以上海为例。2002年9月1日上海实施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但却将从事家政服务者剔除在外。虽然在政府创主导下,2004年由平安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了由雇主买单、专门针对家政服务人员的保险,但是从保险性质、保障范围和受益程度看,都无法与进城务工人员的综合保险相比;而且在推行过程中很难被众多雇主所接受,普及率仅为20%。即使修改

后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覆盖群体和保障范围,但由于家政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等要件无法明确合理界定,使这支队伍庞大而又身居弱势的家政服务员群体依然游离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外。总之,家政服务行业需要在“供求矛盾、模式之争、法律瓶颈、社保空白、管理缺位”五大困境中出招突围。

家政服务业发展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2011年3月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政协委员围绕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提交了多份提案,内容涉及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带动就业、加快家政服务业立法进程实现家政服务业规范、可持续发展等议题(参见下表)。

二、促进家政服务业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规范发展的政策建议

切实解决家政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的原则。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以促进就业提高家政行业整体素质为目标,真正地使家政行业成为促进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一)明确家政服务业的法律地位,推进家政服务业法制建设

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家政服务要迈入良性发展轨道,必须有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和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发展家政服务业是提高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保障家政服务体系健康运行是目前的当务之急。首先,建议国务院出台《家政服务业管理条例》,突出家政服务业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政府、非政府组织、社区、家庭等各方在推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其次,家政服务需要有统一的标准来保证服务的质量,通过制定统一家政服务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家政服务业的服务标准,以及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把家政服务业纳入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

应抓住国家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业的契机,抓紧家政服务立法,明确家政服务员的法律地位,明确经营者、从业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规范家政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家政服务员持证上岗和家政服务矛盾纠纷仲裁制度、起诉制度,从而建立经营者、从业者、消费者之间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培育稳定的职业劳动者队伍。

高度重视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十二五”规划,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更好地发挥其再就业覆盖面广、容量大的功能,逐步形成政府重视支持、行业协会具体运作、各家庭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的家庭服务体系。

(二)政府加大扶持,理顺家政服务业管理体制

家政服务业是一个朝阳产业,蕴含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就业机会,政府部门应该转变思想,转变过去那种认为家政服务本小利微、上缴利税小,对gdp贡献少、管不管无所谓的思想。同时,家庭服务是一个社会问题,家庭服务业是兼具公益性的行业,解决家政服务问题涉及财政、社会保险、教育、卫生等多个领域,仅凭家庭服务企业自身难以实现大的发展,也难以较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因此需要政策扶持。政府应把家政服务当成一个朝阳行业进行领导和规范化管理,适时介入行业发展,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社会应重新评价家政服务工作,树立好舆论导向,改变人们的择业观念。

首先,注重培育家政服务职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政府应将发展家政行业列入政府规划,将家政服务作为一个产业来培育,制定行业准入制度和资质标准,规范市场主体和竞争机制,从强化管理入手,通过协会和工商等部门设立市场监督检查部门,对各企业的规范经营进行督导。同时要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配合,建立省市县家政服务指导中心,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技能鉴定等。

其次,大力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政服务业是中介制、员工制、会员制等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局面。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在运营中采取的模式是招聘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员为其员工,并对其进行相关技能的培训,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合格的家政服务员派遣到客户家中进行家政服务。在工资支付上,客户支付的费用要先交给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再发给家政服务员。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是近十年才出现的,目前还相对较少,是未来家政服务企业组织的发展方向。政府应积极选择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龙头企业予以资金扶持,推广员工制家政企业管理模式。员工制管理的优势在于,其

、对于客户(消费者)而言,由于有企业做后盾,员工制提供的服务更有信誉保障,客户用人安心、放心、省心。其二、对家政服务员而言,同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家政员工作稳定、安全、合法利益也更容易得到保证。其三、对家政公司而言,家政企业为了长期发展,为相应家庭量身定做服务,建立完美的家庭服务职业培训,使他们的员工具有竞争力,会加速这一行业的优胜劣汰,有利于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第三,健全机制。应尽快明确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长效的领导机制、管理机制和宣传机制。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探索规范市场竞争法则;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共同培育和提升家政服务市场;重点宣传家政服务的社会价值,为营造尊重家政行业、尊重家政服务员的社会风气提供组织保障。因此,建议首先成立类似家政工作委员会的协调机构,由其全权领导家政服务方面的各项工作。家政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家政服务的发展规划,制订行业准入制度,强化管理,通过协会和工商等部门设立市场监督检查部门,对各企业的规范经营进行督导。同时要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配合,促进家政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有效提升家政服务质量和水平,如:关于家政服务行业的规范化,产业化的政策;建立省市县家政服务指导中心;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技能鉴定等。

第四,行业提升。行业协会应积极倡导行业自律,不断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加快推进龙头企业规范运营的同时,引导整个行业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走品牌建设之路。针对当前家政市场小、分布散、水平低、行业整体态势弱的情况,有关部门应该制定行业准入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坚决取缔非法中介机构,改变当前以中小型中介机构为主的局面,对家政服务企业的经济实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核,剔除一批规模小信誉差的企业,营造一批有品牌有信誉的大型企业,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体系。同时,家政企业应该走企业化道路,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家政行业。无论对于员工制、会员制还是中介制家政服务机构,关键是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规范家政服务业用工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争取尽快实现“员工愿干、企业敢办、顾客敢用”的家政服务业良好发展局面。此外,通过专题培训、交流学习等途径,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拓宽思路、总结经验、提升能力等创造条件,推进整个行业管理队伍综合素质的提升,增强行业提升的内在动力。

第五,收费合理。建议物价部门为家政公司和中介公司的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指导价和家政服务人员工资指导价,以保障家政服务员和用户的双方权益。具体管理体制框架如下图。

(三)加快家政服务业人才的培训机制创新

加大对城乡劳动力的培训力度,持续开展初级、中级和高级家政服务员的核心能力、职业意识以及主要岗位技能培训。第一,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劳务培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制度。第二,鼓励社会和企业发展教育培训事业。进一步开放职业培训市场,鼓励和吸纳社会各方面的投资,大力开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应用性专业培训。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重点抓好家政服务的专业培训,努力提升初级劳务人才队伍,壮大中级劳务人才队伍,发展高级劳务人才队伍,优化劳务人才结构。第三,鼓励高校进行家政服务业教研,培养家政服务业人才。鼓励已开设家政服务专业的大中专院校与家政服务企业施行“校企合作”,建立家政服务培训、见习基地,开展家政服务订单培训、提升培训,对家政服务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高校、企业由政府给予表彰。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适应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创新人才培养特殊需要,今年教育部开展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进行修订。在修订方案中,家政学(030305m)首次增设为社会学门类中的一级学科,同时增设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自设特殊专业名录中的专业(030303w)。这意味着家政服务正规人才的培养纳入国民高等教育体系中来,将有更多高素质、具备综合能力的家政服务人才进入这一行业中,这将会有效提升家政服务业未来的发展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拓展该行业的发展领域和发展空间。

(四)完善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险是家庭服务人员实现就业的稳定器和安全网。应针对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大多工资水平偏低、流动性强、经济条件有限、个人状况多样化的特点,按照“低

收费、广覆盖、能接续、可持续”的原则参加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政策、险种、费率、保障水平、管理手段等方面作出适应低收入群体参保的制度安排。首先,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劳动用工关系,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将家政工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明确三方即从业者、家政企业、雇主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既保障家政人员的合法权益,又维护雇主的合法要求。可借鉴上海市2004年7月1日出台的《家政服务综合保险》规定,各地区也可以建立自己的体系,同时建议国家出台统一规定,家政服务人员的保险体系有法可依。

其次,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家政工分层次、分项目纳入现有的社会保险体系,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险体系,切实保障从业人员权益和利益。鉴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身份复杂(包括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大学生等多种人员)且就业方式相对灵活的实际情况,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建议不应照搬现有国企、民营、事业等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五险”的政策,要区别对待,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三,根据不同的公司形式,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可对员工制企业采取雇主与个人共同缴费型(费用分担),对会员制和中介制公司则采取个人自愿缴费。在缴费方式上,基于家政服务就业的灵活性,不以年为缴费年限单位,而以月为单位,灵活缴纳,累计计算。采取政府、企业、个人或家庭、企业、个人三方分担的方式缴纳;对家庭服务机构和所有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均给予适当补贴或以奖代补。同时,在现有缴费基数的基础上,给予大幅优惠,让企业缴得起,让家政服务员真正受益。

对家政行业的服务看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政,管理,企业,

引言:首先分析行政管理在企业的作用,然后结合现在的情况提出行政管理的一些问题,再分析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最后得出结论。

行政管理的重要性:

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本文只是针对行政管理做出一些分析:

行政管理的职能:

1.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间的关系,

2.协调企业与社会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非业务关系。

3.行政管理是对计划的分工执行和控制为基础的。使企业各部门之间能够团结和协调一致,维持企业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企业之间或内部是不是都有矛盾存在,而行政管理在这时能起到协调的作用,通过行政管理可以使企业的运行在各部门上的分工更加明确,特别的行政管理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手段。看现在全球一体化,很多时候一些小型企业面对关门的危机,加强宏观调控是一直以来国情的需要。不但在中国,在外国也是如此,“有形的手”,“守门人”等等就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一个体现,而国家一般通过行政管理来执行国家的只能,所以说企业的行政管理非常重要。

看现在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发展,行政管理在企业上的问题也来越多,是不是制造一些矛盾,为此,国家非常的重视。不断的加强对行政管理的建设。21世纪是一个市场经济社会,为了适合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从统治型政府向管理型政府转变,接着,再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这是人类社会政府职能结构发展演进的总体趋势,也就是国家与企业相互关联的产物。但是在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先让我们看看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1.行政部门过于“严格”;

随着国家的发展,经济也相对的有一定的提高,然而我国政府用于经济建设的费用明显偏高,而用于社会服务的费用明显偏低。当然有些是根据国家的国情而定,不过也村在这样的一写问题。由于国家的宏观调控的力度过强,很多一些企业没有自己的权利。对于国家行政中的问题,由于过去一味的加强对企业的调控,但一时的政策只能针对一时的国情,而坚持过去政策不变原则,看现在行政机关还没有完全摆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角色。虽然现在,国家已经对企业采取一定的放松的自由,但由于新旧两种体制的摩擦,其政企、政事关系更多地带有转型期社会过渡的烙印,行政部门为了拥有更多的权利,仍然保持过去的“审批式”,就拿现在的房地产来说,房地产行政部门仍习惯于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门槛式”的审批制和“批条”还在经济生活中起主要作用,特别的根据资料显示,一些行政部门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还不能做到一视同仁,还有不少特殊政策凭某人一句话、一个批示用于支持某些企业等等。其权力和利益捆绑在一起,由于利益的作用,某些政府部门总不肯痛痛快快地放弃权力,总是寻找理由保住自己的权力,大家知道,国家党政军及政府职能部门,是国家“政治资源”的拥有者,它经营着国家的“政治资源”———特权。用国家理论来说,即掌握着国家这部工具。在这种特殊地位下,如果它再掌握经营“经济资源”的特权,其结果就只能是腐败商,严重的是倾向专制统治,那样的社会,何人会服从。

2.行政法律意识不高;

一些执法人员暗地里与企业家相结合,例如,XX企业已经请了XX管理人员吃饭,给了红包,那么以后企业搞什么违法的是,行政机关也是不理,这样导致一些不合格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有一些企业是不是偷税,关键是看它有没有认识的人在行政部门工作或有没有给红包。

3.行政官员越位与缺位。

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至今在乱收费、搞集资、乱摊派,远远超出政府的职权范围,而在市场经济秩序和制度建设方面功夫下得不够,这是典梦越位’写‘缺位’钓并存。

4.执政与效率,

一下企业想搞什么,必须要行政部门的同意,但我们知道市场是不断的变化的,企业要进一步的发展,效率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但当企业有一些想法是又要向行政部门请示,例如投资一块土地或购买些专利,需要几十枚公章,几十个部门,不少的一笔费用,费时七、八个月甚至一年的时间。市场体现的是什么,是,效率。等他们审批下来,市场的需求已经变了,那我们还要那些文件干嘛?

5.行政部门体现的不是“市场意志”和行政部门发挥的力度不高

改革以来,尽管对企业政体制进行了改革,但现行体制仍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市场化的要求。一是体系不完整与机构的过渡膨胀相互并存,一方面是需要市场调节时,发挥监管作用的地方政府机构,没有建立或尚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那些与发展市场经济相悖的部门仍难取消。机构的设立缺少市场根据,更多的是体现行政意志而不是市场意志,总是人为地管“经济”。这样人为地分割职能权利,造成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成本增加,加重了企业、百姓的负担。

等等

面对种种问题,我们要结合实际找出问题的根源,党的十七大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1.国家加强对企业管理的同时,也给企业一些自己的权利,比如说,当企业需要一些自时,就说是一些与市场相关的权利,就是说关系到效率的一些权利。毕竟生产时第一线,行政部门应该企业相互把市场搞好。

2.现实要求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把改革重点放在改革执行体制上,调整部门内部的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行政部门要重视企业的协调工作,大力的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并且可以通过行政与企业相结合德原则。

3.分清部门之间的职位,借鉴美国、英国和新西兰,日本等国建立执行局的经验,政部门领导对执行机构的适度控制的前提下,对执行机构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绩效管理、法制管理与综合管理。当然不是任何政府部门都要设立执行局。执行局主要适宜于在服务目标明确、对象群体清除、执法对象明确、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法规健全的部门中设立,例如,工商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等。而一些管理需要较高艺术、程序不明确、公共性很强的部门,则不宜建立执行局,但可以采用绩效考核等具体方式予以规范.结合现在的一些情况,因为一些行政人员,对一些企业进行“油水”的收取。但现在是法律时代,国家要加强对行政机构的建设,其次,作为一个行政人员,要做好自己的本职,认真落实工作情况。要把协调企业内部或企业间的矛盾为首任,时不时谨记自己的岗位。

4.把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战略目标,健全、完善公共服务机制,重视实际行动

虽然国家对企业服务进行了多次的改革,但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很多事都没有完备,所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不能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从政府改革的角度看,服务型政府意味着政治模式的根本转变:从以统治人民为核心的政治模式转向以服务人民为核心的政治模式。国家采取对企业从管理-放松-管理与放松相结合的方针。通过更多的为企业建立服务机制,就可以通过推动以服务型行政建设为导向的政府改革,推动行政的进一步发展和企业的效益。因为有些部门只是口头的答应,不去行动,还想等别人的“红包”,因此,决不可将服务型政府建设当做时绪的口号进行宣传,挂在嘴上,停在纸上。

中国各级政府要实现政府转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是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公共服务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一次政府的重大变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化政府主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切实解决每一独立的市场主体所不能解决的公共问题,保证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此,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现代化政府的机制。

5.行政要体现市场原则;对于一些政府行为而言,更多体现的是“指令性经济”或“命令型经济”的运动式的政府行为。所以要加强企业的管理,让行政管理体现市场原则,不是什么命令式的和一些指令性的。以前是政府垄断,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过去的已经不适应我们发展了。行政部门要进行改革。体现市场原则。让企业茁壮起来。

对家政行业的服务看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作态度;服务意识;奥斯本;登哈特

中图分类号:G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1-0097-02

1 理论依据

1.1 奥斯本的企业家政府理论

奥斯本的企业家政府理论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正陷入新一轮的经济危机中,为摆脱经济危机,发达国家掀起了新的行政改革的热潮,企业家政府理论便应运而生。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家政府理论也是伴随着西方传统政府官僚体制的危机而出现的。

企业家政府理论是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思想精髓,针对传统政府官僚体制的一系列弊端,它提出了改革政府的十项基本原则,亦即企业家政总体来说,企业家政府理论主要有如下特征:

(1)注重政府的决策职能。奥斯本认为企业家政府的特征之一便是“掌舵而不是划桨”,这实际上是肯定了政府的中心任务应该是集中精力做好决策工作,而把具体的执行工作则可以交给一些非营利机构或私营企业去做,这样政府部门便可以从一些烦琐杂事中解脱出来,去制定大政、方针、政策,从而提高政府的效率。

(2)在政府中引入竞争机制。奥斯本认为,政府作为一种纯粹的公共部门,最习惯于采取垄断方式进行管理活动,它把竞争看做是一种浪费和重复,这样显然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因此,必须在政府机构中引入规范的竞争机制,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3)明显的结果导向。奥斯本对企业家政府特征的描述中,有一种明显的结果导向的倾向。如他认为,企业家政府应该注重产出而非投入,注重目标使命而非繁文缛节,注重市场机制,有收益而不浪费等。

(4)将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看成是企业与顾客的关系。企业家政府理论的本质便是主张政府机构借鉴企业的经营管理方法,因此,政府组织必须像企业对待自己的顾客一样对待自己的子民,政府应该像企业一样具备“顾客意识”。

1.2 登哈特的新公共服务理论

奥斯本的企业家政府理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颇具价值,它不仅对美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但它当然不是完美无缺的,企业家政府理论在风靡一时的同时,也受到了很多批评,它的一些缺点也暴露无疑。登哈特的新公共服务理论便是在对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论尤其是对作为新公共管理理论精髓的企业家政府理论的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登哈特的新公共服务理论与企业家政府理论具有明显的不同,是两个不同的理论范畴或两种思潮,新公共服务理论在关注效率和市场的同时,更加重视民主、公民权、为公共利益服务以及社会公平等价值观念,它本质上是对旧的管理理论的一种扬弃,一种继承与发展,而不是简单的批判,更不是全盘否定。

新公共服务理论与企业家政府理论相比,具有针锋相对的几大特点:

(1)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决策或执行。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现代政府的职能既不是什么“掌舵”,也不是“划桨”,而应该是服务。也就是说政府的中心工作是为公民提供良好的服务,而不是简单地制定决策,或是去费心的执行。

(2)注重公共利益,而非结果导向。企业家政府理论重视结果与效率,具有明显的功利倾向,而新公共服务理论则更强调公民的公共利益,强调民主、公民权与公共服务,并认为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是政府的终极目标。

(3)公民不等于顾客,政府也不是企业。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并不同于企业与顾客的关系,因此要正确地定义自己的服务对象,重视公民的权益,重视作为个体的人,积极倾听大众的意见,关注公民的需求,并为满足这些需求而不断努力。

2 两种理论对解决上述问题的启示及对策

尽管登哈特的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在对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和建立的,它确实更加前沿和新颖,但它并不是对传统公共行政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全盘否定,尤其是作为新公共管理理论核心的奥斯本的企业家政府理论仍然具有其自身的重要价值。因此,不管是新公共服务理论还是企业家政府理论,都有各自的可取之处。而对于我国政府部门中存在的工作态度差,服务意识淡薄,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借鉴上述两种理论的合理成分,将其为我所用,以求消除我国政府部门中存在的不正之风,提高行政效率。

2.1 转变工作态度,强化服务意识

尽管我国政府部门作风整顿频繁,但“话难听,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状仍较为普遍。工作缺乏主动性,敷衍塞责,遇事推委。一些工作人员见事就推,见难就躲;对群众的诉求和利益常常置于脑后,为民服务不热情,态度冷淡脸难看;有利的事争着干,麻烦事互相推。

为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转变行政人员的工作作风,提高其为人民服务的意识。首先,必须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这是转变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的前提。根据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观点,为公民提供良好的服务是政府的根本职能,服务是政府的天职。因此,各级政府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公民的权益与诉求,关注大众的需要,并为满足民众的需求而不懈努力。其次,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有利于提高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反之亦然,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必须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这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

2.2 办实事,改变不作为的浮夸作风,提高政府机构的执行力

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机构中存在着一种“不作为”的现象,行政人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是简单地呆在自己的位置上,可谓是“尸位素餐”,碌碌无为,说空话,无所事事。要改变这种现象,必须彻底纠正不正之风,督促政府机构和人员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不断提高政府机构的执行力。

执行力这个词更常见于企业管理中,但它也同样适用于政府机构。2006年3月,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这是《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写进“执行力”,标志着政府执行力建设被正式纳入国家治理范畴。国家政策落实的关键就在于政府的执行力如何,提高政府的执行力也是优化政府机构效能的途径之一,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2.3 在政府部门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大奖惩尤其是惩处的力度

竞争是人类文明的助推器,没有竞争就没有发展,社会各项事业也不会进步;激励则是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的有效手段之一。竞争激励机制可以说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核心机制。

通过在政府部门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鼓励公务员队伍的创新精神,打破长期以来干部任用的单一性与封闭性,打破公务员这一职业的“铁饭碗”的局面,强化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通过一系列环节对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的结合,更加注重物质利益的激励,改变过去那种以精神奖励为主的不正常现象,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对国家人民的忠诚度。

在奖优的同时,必须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表现差劲人员甚至是不作为人员的惩处力度,坚持奖励与惩罚的统一。没有相应的惩处,则可能会造成对有关人员的包庇与纵容,是对国家蛀虫的默许,有姑息养奸、养虎为患的危险。这使我想起了对死刑取消与否的大讨论,那些叫嚣取消死刑的人实际上是打着“人权”幌子的伪善家。

2.4 完善监督机制

必须加大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监督。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完善群众监督机制,扩大公众知情权,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建立各部门之间互相监督的协调配套机制,在政府部门内部建立独立运行的监督机构,并强化对监督者的监督;完善监督方式,改变目前这种以事后监督为主的现状,建立起以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为主的、三种监督方式有机结合的科学的监督方式,改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防患于未然;健全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只有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才能感受到自己肩上责任的重大与工作的压力,才能变自发为自觉,积极主动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2.5 加强法制建设,构建法治政府,并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使政府行为步入规范化轨道

在本科期间,一位老教授在给我们上课时说过的一句话使我深受启发,其大意是,在处理某件事情时,如果在你的头脑中第一反应是某个人物,而不是规章制度法律规则,那么你离封建社会不远。

对一个政府或国家来说,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我们的干部人员的工作态度不好,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法律制度的缺失。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制,建设法治政府,这是规范行政人员行为的有效途径。

当然,我们说加强法制并不是绝对的,行政管理的对象最终还是人,它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因此,我们还必须加大对行政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将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宗旨落实到行动中,使之蔚然成风。

2.6 加强对行政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

现在的社会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更新正以几何数的速度加快。我们的行政人员一方面要加强对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自觉接受培训,政府部门也要建立起一套终身的教育和培训机制,不断提高行政人员的职业素质,这样才能跟上时展的步伐;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行政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其爱国家、爱人民的良好情操,这是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服务意识的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