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逻辑推理的两种基本方法

逻辑推理的两种基本方法

逻辑推理的两种基本方法

逻辑推理的两种基本方法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法律逻辑学 形式逻辑 非形式逻辑

    在我国,法律逻辑的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期,起步较晚,而且国内学者对国外法律逻辑的研究状况也了解较少。在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初期阶段,法律逻辑学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如何把形式逻辑的知识应用到法律当中,法律逻辑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的一般原理运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中。但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学科理论的发展,不少学者认识到把法律逻辑限制在形式逻辑的框架下,不仅阻碍了这一学科的发展,也没能使这一学科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国内的法律逻辑学教材多呈现出两种趋势,一种是以形式逻辑为框架穿插法律案例,以形式逻辑的推论来解决法律案例中的逻辑问题;另一种是不局限于形式逻辑,而是采用了更多的非形式逻辑的方法来解决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便产生了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方向的转向。有的学者更多的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把法律思维分为立法和司法两个领域,司法领域中所涉及的推论分为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和判决推理。也有的学者更多的是从逻辑学角度出发,认为法律逻辑学研究的主要趋向应该是非形式逻辑的方向。本人认为法律逻辑学是法学和逻辑学的交叉学科,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它运用的是逻辑工具,它需要解决的则是法律领域的问题,因此法律逻辑学有着它固有的逻辑基础——形式逻辑,但仅有形式逻辑明显不足以支撑起法律逻辑学的大厦,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还要留给非形式逻辑去解决。

    一、形式逻辑与法律逻辑学

    法律推理是指运用“情境思维”的方法或“个别化的方法”来解读或解释法律,从已知或假定的法律语境出发判断出法律意思或含义的推论,是一个在法律语境中对法律进行判断或推断的过程。法律推理旨在为案件确定一个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即上位法律规范,为判决确立一个法律理由或法律依据即裁判大前提。形式逻辑可以为法律逻辑学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这是毋庸置疑的,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逻辑问题的案例在法律逻辑学教科书中也屡见不鲜:

    侦查机关通过一番调查,初步判断:

    被害者的上级(B)、妻子(M)、秘书(G)中至少有一人是凶手,但他们不全是凶手。

    仅当谋杀发生在办公室里(A),上级才是凶手;如果谋杀不发生在办公室里,秘书不是凶手。

    假如使用毒药(C)那么除非妻子是凶手,上级才是凶手;但妻子不是凶手。

    毒药被使用了,而且谋杀未发生在办公室里。

    问:侦查员的这些判断都是真实的吗?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把四个命题用形式化的方法表示出来,然后运用自然推理系统PN进行推理,推理过程中如果得出了相互矛盾的结果则说明这些判断不都是真实的,如果得出的结果没有相互矛盾,则证明这些判断都是真实的。这是运用形式逻辑来解决刑事案件的典型例子。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形式逻辑是研究推理的,是一种证明的逻辑,传统法律逻辑运用的是传统逻辑即形式逻辑,可见它解决的是法律推理问题。所谓推理是指由一个推论的序列组成的推论链,其中一个推论的结论是下一个推论的前提;所谓推论是指一组命题,其中一个命题是结论,其他命题是前提;而一个推理序列则组成了论证,其中一个推理的结论充当了下一个推理的前提。可以说,一个论证包含了多个推理,一个推理包含了多个推论。形式逻辑虽然解决了法律推理问题,但是未能解决法律论证问题。

    另外,法律推理理论的研究大致有两个方向,一是法律的形式推导,二是法律的实质推导。法律的形式推导是指基于法律的形式理性或逻辑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是基于法律规范的逻辑性质或逻辑关系进行的法律推理。法律的形式推导的结果是法律规范的逻辑后承,是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判断的结果,是对法律规范进行“形式计算”或“概念计算”的结果。如果要进行法律形式推导,则必定是建立在法律规范含义明确清晰,案件事实确凿清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确定无疑义的情况下的,这样一来就可以根据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特性,按照相应的逻辑规则进行推理,这种推理可以运用形式逻辑的的方法,但是这种法律形式推理只适用于较为简易的案件判决。从这里可以看出,形式逻辑确实可以为法律逻辑学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虽然形式逻辑可以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方法,但是仅仅有形式逻辑时无法满足法律逻辑学发展的需要的。众所周知,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往往不是那么容易就被确认的,控辩双方经常会在法律规范的模糊意义下摆出自己的道理,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也往往大相径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则需要运用法律的实质推导来处理案件。法律的实质推导是指基于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以及价值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它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效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对法律展开的推论。在法律出现空隙,法律规范含混不清,相互抵触,“合法”与“合理”相悖的困境等问题上,法律实质推理作出了法律形式推理无法给出的回答。

    形式逻辑也有传统和现代之分,传统形式逻辑主要是指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理论和斯多葛命题逻辑为主体的形式逻辑,现代形式逻辑主要是指皮尔士、弗雷格、罗素、希尔伯特等人发展起来的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从形式逻辑本身性质来看,它自身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它无法完全满足法律逻辑学发展的需要。

    首先,我们知道形式逻辑主要研究的是演绎推理的有效性问题,如果想要得到真实可靠的结论,则需两个条件:前提真实并且形式有效,而形式逻辑关心的则是人工语言论证和逻辑系统的有效性,它对前提是否真实则关注不够。一个论证的形式是有效的并不能保证前提是真的。“形式逻辑对论证的评价是从真前提开始,但如何判定前提的真假,这已经超出形式逻辑所讨论的范围。”

    其次,在法律事务中遇到的问题往往不像上述例子中那么简单,某些不确定的因素总是包含在法律论证的大、小前提(即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当中,在由前提到结论的推论中,不是单纯的形式逻辑的推演活动,因而这样的推论不可能是像书本例题中的那种简单形式逻辑的操作。作为法律论证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是基于自然语言的产物,因此难免会受到自然语言多义性、模糊性的影响,导致法官、律师在运用法律规范的过程中产生困扰。

    在实际操作中,作为法律推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并不总是清晰地摆在人们面前,法官、律师也总是面对不完整的案件事实而进行推理、推论,而形式逻辑所进行的演绎推理必然是在前提充分的条件下进行的,它关注的更多是程序化的论证及人工语言的论证。从这点来看,用形式逻辑来进行法律推论显然是力不从心的。

    再次,形式逻辑所研究的命题都是事实命题,是有真值的对象,形式逻辑对事实命题做出的非此即彼的评价是形式逻辑二值性的充分体现。但是在法律文本中有较多的命题并非事实命题,而是如“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这一类的规范命题或价值命题,这类命题的性质无所谓真假,它们也不充当演绎推理的前提和结论,这类命题显然已经超出了形式逻辑的研究范围。形式逻辑并不专门以法律领域中的推理与论证为对象,没有涵盖法律思维领域里的全部推理与论证。

    第四,《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法律推理是对法律命题的一般逻辑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法律思维中涉及了大量的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语境推理等,这些都属于非演绎推理的范畴,而形式逻辑对非演绎推理的研究十分粗糙,无法满足法律思维的实践,因此形式逻辑无法有效地评价、规范全部法律思维。

    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方向——非形式逻辑

    非形式逻辑兴起于上个世纪60年代,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公认的概念,现任《非形式逻辑》杂志主编拉尔夫·约翰逊(RalphH.Johnson)和安东尼·布莱尔(J.AnthonyBlair)提出:“非形式逻辑是逻辑的一个分支,其任务是讲述日常生活中分析、解释、评价、批评和论证建构的非形式标准、尺度和程序”。这个定义被认为是当今流行的定义。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非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日常生活的语言,也就是自然语言,这一点恰恰迎合了法律逻辑学以自然语言为文本的的特性。

    非形式逻辑之所以是“非形式的”,这主要是因为它不依赖于形式演绎逻辑的主要分析工具——逻辑形式的概念,也不依赖于形式演绎逻辑的主要评价功能——有效性。非形式逻辑在这方面与形式逻辑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主要是基于语义的研究,即真假命题之间的关系研究;而非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主要是基于语用的研究,即从语境和论证目的角度进行研究,正是这一点成为了法律逻辑学与非形式逻辑的完美联姻。在法律逻辑学中,与法律形式推导对应的是法律实质推导,法律实质推导是指基于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以及价值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之间的关系对法律展开的推论,可分为法律的目的推导和价值推导。法律实质推导是基于目的蕴涵和价值蕴涵,而不是基于形式蕴涵,因此它应当有不同于法律形式推导的框架,而非形式逻辑从语境和论证目的角度进行研究就为法律实质推导提供了工具。

逻辑推理的两种基本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逻辑;逻辑系统;必然

一、逻辑的研究对象

逻辑是什么?从人们公认的逻辑创始人亚里士多德以来,千百年间,逻辑学家们众说纷纭,至今都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每个逻辑学家在进行逻辑研究时,都会面临这个问题,基于不同的逻辑观,对此问题的回答只能是莫衷一是。在我国,金岳霖先生是最早对此问题有所回答的逻辑学家之一。

金岳霖先生对逻辑的认识与亚里士多德对逻辑的认识大致上是一致的,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工具论》中有两处关于逻辑是什么的表述。在《论辩篇》中,他这样描述过,“推理是一种论证,其中有些被设定为前提,另外的判断则必然地由它们发生。”在《前分析篇》中,他对三段论的解释中也有过描述,“三段论是一种论证,其中只要确定某些论断,某些异于它们的事物便可以必然地从如此确定的论断中推出。所谓,‘如此确定的论断’,我的意思是指结论通过它们而得出的东西,就是说,不需要其他任何词项就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如果一个三段论除了所说的东西以外不需要其他什么就可以明确地得出必然的结论,那么我们称这个三段论是完满的;如果一个三段论需要一个或多个尽管可以必然,从已设定的词项中推出但却不包含在前提中的因素,那么,我们就称这个三段论是不完满的。”

金岳霖先生与亚里士多德一样,对逻辑的定义并没有明确地给出,但是在他的一些著作中,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些相关的表述。他认为,“如果论理(逻辑)学的定义――狭义的定义――是研究命题与命题间的必然关系的学问,则论理(逻辑)学的对象――的性质也就包含必然的性质。”他还说过,“逻辑是一个命题或判断序列,或可以任意命名的从一个得出另一个的序列。但是它不是任意一个序列或具有许多可选序列的序列,它是一个序列并且只是这个序列,它是一个必然序列。”此外,他还认为“逻辑学的对象――逻辑――就是必然的理。必然的理当然没有传统与数理的区别。逻辑性,虽然有传统与数理的分别,而逻辑没有,它只是必然的理而已。”

在上述亚里士多德和金岳霖先生关于逻辑的论述中,有一个词汇出现的频率很高,它就是“必然”。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必然”是金岳霖先生探讨逻辑的重心,它是我们全面把握金岳霖先生逻辑思想的主线,也是我们探究逻辑的本质的关键。

二、必然的逻辑解释

金岳霖先生在《释必然》中,将必然分为三类,即心理方面的必然、事实方面的必然和论理(逻辑)方面的必然。第一,心理方面的必然,所指的就是个人的感觉,此种必然因为以人为判断主体,故而有不同的意义。这种事情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特别是涉及到人的感情方面,如一个失恋的人有了“必”死之心,仇恨可以使人有“必”报之志,此处的“必”是人自己心理的感觉。第二,事实方面的必然,不是人的心理问题,金岳霖先生将此种必然分为两部分来进行阐述,即经验中事实的必然和自然科学中事实的必然。经验中事实的必然是人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而得来的。这一类都是大约,很有可能有例外,很容易被,并不是真正意义上我们所讲的必然。自然科学中事实的必然主要通过它的自然律来进行把握。如人必然是会死的,物体的加速运动必然是因为力的作用。至今为止,事实的必然是否存在仍然不得而知,但可知等的是此种必然与我们所讨论的逻辑的必然是不同的。

第三,论理(逻辑)方面的必然在金岳霖先生看来,是两个命题或多个命题之间的穷尽可能的必然关系。对于这种必然,为了方便,我们先从两种包涵关系着手。这两种包涵关系指的是对称的包涵和非对称的包涵此处的包涵都是从大类上讨论的,小类不算在内。针对包涵关系,我们假定在两个命题之间发生。如果一个命题包涵另一个命题,我们把前者称为前件,后者称为后件。前件包涵后件而后件不包涵前件,则此种包涵是非对称的包涵;前件包涵后件而后件也包涵前件,这种包涵是对称的包涵。在非对称的包涵当中,前件与后件的意义是不相等的,而在对称的包涵中,前件与后件的意义却是相等的。两命题有其中任何一种意义方面的包涵关系,那么这两个命题有着必然的关系。不对称包涵中的必然也不对称,即承认前件必然会承认后件,而承认后件则不必然承认前件。对称的包涵关系中的必然也是对称的,即承认前件则必然承认后件,承认后件也必然承认前件。那么如何穷尽可能呢?我们从二分法的角度来考虑。

对于任意一命题p,引用真假二分法,得到的是:p和-p。

对于任意的命题p和q,引用真假二分法后,得到的是:

p q

真 真

真 假

假 真

假 假

对于任意的命题p、p与r,引用二分法后,得到的是:

p q r

真 真 真

真 假 真

假 真 真

假 假 真

真 真 假

真 假 假

假 真 假

假 假 假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n个命题,引用二分法后,可以得到2种可能。

对于一个命题的真假两种可能,可以有四种不同的函数来表示:

1 2

a 真 真

b 真 假

c 假 真

d 假 假

1代表“p是真的”,2代表“p是假的”。其中a代表的两者的“或”的关系,其余都是“而”的关系。这四个命题中d是不可能的,a是无往而无真的,是必然的。对于两个命题之间也存在者一个不可能的命题和一个必然命题。由此可见,金岳霖先生的“必然”就是现代逻辑中的有效式。

三、逻辑与逻辑系统

每一句话划分一种领域,领域有范围大小的不同,内部的秩序有程度高低的不同,每一领域至少有一系统,说以每一句话都可以说有系统为它的背景,在一系统之内,可以有好几个相连的命题,而这些相连的命题联合起来,就确定了他在该系统背景下的意义。系统因有范围大小的不同,紧凑与松懈程度的不同,所以它的意义也就是空冷而它的种类也就非常之多。伦敦的地道车是一系统,国际联盟也是一系统,所有的科学均为系统,而哲学系统是很常用的名词。

那么为何逻辑系统呢?金岳霖在其著作《逻辑》一书中,指出―逻辑系统首先应该是演绎系统,并不是只要演绎系统就一定是逻辑系统。演绎系统大部分可以分走两部分,一位演绎干部,一位演绎支部。干部为系统的根本,支部为系统的枝叶。前一步所包含的为系统的基础概念,与基本命题,后一步为前一步所推论出的命题。这并不是说所有演绎系统都有一种成文的干部与支部,事实上的情形或者不是这样,但如果我们把任何演绎系统加以分析,我们可以把它分为一个演绎干部一个演绎支部。演绎干部可以分作两部,一为基本概念,一为基本命题;支部可以份做许多部分。干部下面分两段讨论,支部不须特别讨论,也就是干部既定,干部随之。

一个逻辑系统即为演绎系统,那么它具有上述演绎系统的特点,那么逻辑系统与演绎系统的区别呢?逻辑系统与其他演绎系统的区别不是原子的分别,运算的分别,或关系的分别。以上所举的一种系统可以解释为几何学、类学、命题学,或几何系统、类的系统、命题的系统。演绎系统不引其原子为点、线等等就不是逻辑系统,也不因起原子为类为名题就变成逻辑系统。逻辑系统可以说是没有特殊的原子,他的独有情形不在原子而在它的系统多要保留的“东西”。

在金岳霖看来,逻辑与逻辑系统的关系是实质与形式的关系,具体来说,是必然之实质与必然之形式的关系。逻辑是必然之实质,而逻辑系统是必然之形式。每一个逻辑系统都是逻辑之所能有的一种形式,所以每一个逻辑系统都是代表逻辑,而但是逻辑不用为任何一系统所代表。

必然之形式,这里的“形式”二字的含义与我们普遍意义上理解的并不相同。这里指的是我们用来表示必然的工具的形式。金岳霖先生用必然之形式而不用必然的形式是有原因的。因为我们所指的是“form of tautology”而不是所指的“tautological form”,在金岳霖先生看来这种必然之形式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是针对必然实质而言的。

必然之实质,与必然之形式相对,所指的是形式所表现的实质。必然之形式与必然之实质很容易让人产生误会,混为一谈。对此,金岳霖先生利用C.Peirce的字眼,说必然之形式是“token”,必然之实质是“type”。假设一美元是一个“type”,那么,一般来说这个“type”至少就有两个“token”,一个是“一美元”的纸币,一个是“一美元”的硬币。

那么必然之形式与必然之实质有什么关系呢?

第一,必然之形式虽然不必然,但是必然之实质是必然。此话其实相当于我们所熟知的同一律。同一律既不否认,即必然之实质不能不是必然。在此外,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是从字面上,“必然之形式”与“必然之实质”虽然形式上相同,但是,它们不等同于“必然形式”和“必然实质”。即不管必然之形式是怎样的,有多少种,必然之实质都是唯一的。

第二,无论必然之形式如何,此必然命题都是普遍的。即必然的命题必不

能为假,这种真与其他命题的真有所不同。它并不去形容事实,但是却范畴事实,即无论事实怎样变化,都是围绕着必然命题这一核心的。

第三,必然命题,逼近能够普遍的引用与所有事实,而且也是推论的普遍公式。这是针对数理逻辑而言的,这种推论并不指归纳方面的推论,它是指由前提而得到结论的推论。这种推论都有自己的普遍公式,而不同的公式在一个逻辑系统范围之内,都是可以勇必然命题来表示的。

第四,凡是由必然命题所推论出来的命题也都是必然命题。这从数理逻辑的角度很容易理解。数理逻辑注重推理演算过程,它存在着永真式的公理,由这些永真式的公理所推出的也是永真的。永真式我们也可以把它看成是必然命题,那么由它推出的这些永真的命题也是必然命题。

以上这些,都是从必然之实质方面考虑的,而不是从必然之形式,而是从逻辑系统方面的实质而非逻辑系统的形式而考虑的。此外,逻辑系统是一种形式,尽管是必然之系统,但是它本身不是必然的。逻辑的实质是必然,它既不能不是必然,也不能没有它的实质。因为,第一,逻辑系统不仅有二值逻辑系统,还有三值逻辑系统以及n值逻辑系统。每个系统中的命题都是必然命题,却是不同值的必然命题。第二,每一个系统都以它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命题作为系统的出发点,而这些基本概念与必然是无关的。第三,尽管基本命题都是系统的必然命题,但是这些基本命题的表述工具是依靠基本概念的。因此,逻辑系统不是必然的,数理逻辑的发展也进一步证明了这个观点。

纵观金岳霖先生的学术生涯,“必然”作为他逻辑观的主线,他的逻辑思想和研究都是围绕它形成的。对“必然”的研究,不仅可以让我们更加全面和深入地学习认识金岳霖的逻辑思想,还为我们对逻辑本质的把握提供了新的视角。

参考文献

[1] 金岳霖.金岳霖文集(第二卷)[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

[2]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金岳霖学术思想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

[3] 金岳霖.逻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逻辑推理的两种基本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逻辑学;计算机科学;谓词逻辑;人工智能

中图分类号:B812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计算机科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而在计算机科学不断取得进步的背后,逻辑学则是促使计算机科学不断前进的关键因素。逻辑学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有效武器,用于对形成的学说进行推理和判断。目前,逻辑学已被应用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学科中,而对于逻辑学的研究则是学术界的热门研究对象,它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内容就要用更复杂的推理方法进行逻辑推理。逻辑学目前的学生分支有以下几个:传统逻辑;经典逻辑;扩展的逻辑;变异的逻辑以及归纳逻辑等等。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逻辑学与其关系也更加紧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通过将人类的推理简单化,使得计算机技术能够代替人的推理成为可能,而目前,一些可能已经实现。数学逻辑在计算机方面的应用,尤其是硬件设计方面的应用使得逻辑学成为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关键的理论,而且与命题与谓词演算关系密切。在计算机方面,对程序进行设计时,要将所有的推理和计算过程都编入程序里,计算机进行运行。如果程序出现一点点问题,都会对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对于逻辑学在计算机方面的研究就变得非常重要,逻辑学中的一些逻辑问题以及各种逻辑之间的联系对于逻辑学在计算机科学的研究来说,也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主要通过命题逻辑、谓词逻辑以及人工智能为例来说明逻辑学在计算机科学中的应用。

1 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在关系数据库中的应用

首先介绍一下数据库,数据库是计算机数据处理的核心部分,同时也是当代计算机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数据库管理系统是关系数据库中用于向用户提供使用数据库的语言,也被成为数据子语言。谓词逻辑也是一种语言研究,它是计算机中的数学基础,而对于数据子语言的改进和优化也成为谓词逻辑的化简问题。

命题逻辑是逻辑系统中最基本的一种逻辑,它可以将命题逻辑的推理归纳成简单的代数演算-命题演算,而命题演算又是命题逻辑能够在电路设计等得到应用的重要原因,命题演算由于推理局限和表达问题不能很好的应用于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命题演算里的原子命题,顾名思义,它是不能再被分解的,可用于研究命题间的关系,但其应用又是很不充分的。

符号逻辑系统中比较关键的是一阶谓词逻辑。由于一阶谓词逻辑的研究比较完善和成熟,同时可以用来表示种类众多的语句,还可以用旧知识直接求得新知识,因此,符号逻辑系统中的一阶谓词逻辑是一种很有效的推理方法。一阶谓词逻辑既能对众多非古典逻辑奠定基础,又能找出新语句的导出来源。一阶谓词逻辑可以为“归结反演原理”提供求解方法。因此,谓词逻辑在逻辑程序设计和人工智能系统中得到很好的推广和应用。

2 逻辑学在人工智能中的应用

人工智能作为计算机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解决计算机如何能表现出人类智能的问题。而人工智能的知识表示方法、归纳推理方法等对于计算机如何表现出人工智能来说至关重要。在对人工智能进行研究的同时,要重视知识表示、知识推理和知识运用等基本问题。谓词逻辑语言的演绎过程的形式化能帮助研究者更好的理解人工智能知识表示及推理中的某些子命题。其中,逻辑学中的经典逻辑在人工智能研究知识表示、知识推理,应用逻辑规则等方面也起到关键的作用,能为数学语句准确定义,经典逻辑是人工智能研究领域的数学基础。PROLOG,是基于逻辑的程序设计语言,同时也是建立在逻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的,PROLOG是逻辑学家开发的一种描述式语言。PROLOG语言以谓词逻辑为其表现形式,以消解原理为其实现基础。

3 逻辑学在计算机科学中的作用及意义

对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科学的发展也在不断进步和完善。计算机科学之所以能有这么快的发展和提升,逻辑学是主要原因,逻辑学是推动计算机科学前进的主要动力,对于计算机科学来说,逻辑学从硬件设计和软件处理两方面都起到很大作用。同时,逻辑学对于计算机的产生和发展也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首先,从硬件设计来讲,命题逻辑和逻辑代数主要应用在计算机的电路设计中,同时在命题逻辑的基础上又发展了组合逻辑和时序逻辑等新的逻辑学。其次,从软件如理来讲,逻辑学对于计算机语言和程序的应用和发展又有很大的贡献。二值逻辑为现代计算机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逻辑学在计算机的整个发展过程中都要用到,也就是说,计算机科学的发展离不开逻辑学,反过来,计算机科学和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对逻辑学提出更大挑战,同时推动逻辑学的不断发展。由于起初的计算机只是对数字进行计算,之后,随着计算机科学的不断发展,计算机对文字进行处理,现在多媒体也在不断发展中,而计算机的这些发展,都是以逻辑学的应用为前提的,因此,计算机科学在智能化革命中瓶颈问题的解决和突破都依赖于逻辑学的不断完善和突破,学者对于逻辑学的研究在计算机科学中的应用有重要的意义,理应受到关注和重视。

4 结语

对于数学逻辑来说,其最大优势就是将复杂的人类推理化解成简单而又原始的机械操作,正是因为有了逻辑学,人类才能制造出机器和计算机这些高科技来替代人的推理,而到目前为止,一些设想也已成为现实。在计算机中,要先设定程序,之后才能进行推理等过程,机器才能运算和操作。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时间的把握,要求快速、正确的编写出程序,且要将程序的错误降到最低,这对于逻辑学也是一个重大挑战,因此,逻辑学在计算机科学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而对于科学技术来说,它要求人类有对科学技术的认识和实践过程,而对于科学技术来说,在科技上的每次理论或实践上的突破,同时也都是科学方法和方法论上的一种创新。作为计算机科学的研究者和使用者,人类应该充分重视和应用科学技术方法,用科学的方法去探索逻辑学在计算机科学中的应用。不仅要重视科学方法的理论和应用,更要将两者有效结合,让逻辑学在计算机科学中发挥最大效用,反过来,也能利用计算机科学丰富科学方法论。

参考文献:

[1]王岚,乐毓俊.计算机智能推理与智能教学[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5.

[2]布勒斯.可计算性与数理逻辑[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3]王国俊.数理逻辑引论与归结原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4]胡思.面向计算机科学的数理逻辑系统建模与推理[J].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逻辑推理的两种基本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逻辑;法律案例教学;应用

当法学教育被列入规范教育的行列时,与其他专业一样法律专业也进入了批量化生产的行列。作为一项实用性学科,法律逻辑的方法、技艺、逻辑思维能力都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我们一走出校门就可能直接面临法律的操作问题,如果在学校我们没有学会察觉一些低级的逻辑错误的能力,就很难在短时间里适应社会的需要,陷入“怀才不遇”、空有一肚子理论的尴尬境地。

一、 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具体应用

(一)法律逻辑简析

分析其应用,应先了解法律逻辑是什么的问题。从理论来讲,法律逻辑学既是逻辑学研究的一个专门领域,又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以一个例子来说,审判是有原告和被告两个立场,原告和被告都各有主张,而且是相互矛盾的。其实根本不可能有什么事情是某一方绝对正确或某一方绝对错误。但是法官却必须假装可以使这种不可能的事情变为可能。然而数学上的证明不是“对” 就是“错”,一定要从这两个答案中找出一个。但法学和数学这看似永远不可能相交的平行线却可以通过逻辑联系起来。所以说,法律逻辑是一门主要研究法律思维形式及其逻辑方法的科学,它加强了学生的法律思维逻辑性及司法实践中的公平性,在法学教育及应用中是占有十分重要地位的。

(二) 法律逻辑的具体应用(从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三个方面简析)

1、法律判断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

法律案例教学法,指在法学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授课过程中,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教学内容的具体情况,采用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旁听案例、实习案例等方式,完成教学过程的教学方法。其案例中案件事实形成包括两个互相交错的方面:一是对事实进行实体法律意义的判断;二是对事实之真假进行认定。

2、 法律推理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

如上所述,法律推理被有些法学家是为法律逻辑或法律方法论的核心,说明了法律推理的重要性和学生应掌握其运用的必要性。不论是必然推理的简单命题推理、复合命题推理还是或然推理的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溯因推理,其都可以看为一组命题序列,可以从一个或一组命题推导出另一个命题。

在案例教学中,可以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以命题的形式展示给大家,对同学们逻辑思维的培养十分有效。

理性是司法必备的品性,然而理性又是我国司法中稀缺的资源。法律推理实质上是在一定原则提导下的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使我国司法更加理性的品质,价值判断与利益权衡使得法律推理不再是一种机械性操作,而是作为一种有目的的实践活动,正是由于实践理性的作用,才有可能防止司法专横。在案例教学中给学生教与这些逻辑技能为以后应用型甚至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基。

3、法律论证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

在法律逻辑中法律论证应用时应让学生要弄清法律论证是什么,首先必须弄清“推理”、“推论”和“论证”的关系。除此之外,法律论证是法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论证有三个主体(论证参与者),即控方、辩方和审方。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例,在刑事诉讼中,三个论证主体分别是公诉人(控方)、被告人(辩方)和法官(审方);在民事诉讼中,三个论证主体分别是原告(控方)、被告(辩方)和法官(审方);在行政诉讼中,三个论证主体是原告(控方)、被告(辩方,即国家机关)和法官(审方),这些知识的穿插对当前案例教学中学生的理解有重要帮助。

二、在法律案例教学中应用法律逻辑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一)增强学生逻辑思维方式及法律方法应用,为未来奠基。

将法律逻辑应用于平常的教学中,在课堂上教与学生正确严谨的逻辑思维,不论以后学生从事任何行业都会有帮助。美国学者鲁格罗.亚狄瑟曾经说过:“所有的法律人都必须了解基本的演绎推理概念,特别是直言三段论和假言三段论法。他们也必须了解归纳概括与归纳类比这两个面向。与此同时,他们还得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这是法律专业人士所必须掌握的逻辑基础知识。”

不论学生最后是成为检察官、律师、警察,甚至是作为当事人,法律逻辑的理解与掌握都会让自己更胜一筹,有助于人们准确地表达观点以及识别谬误、驳斥诡辩,也有助于所学其他部门法的运用,培养训练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

(二)更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法律逻辑的目的是让学生理解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案例教学法中应用法律逻辑,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三、 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告诉学生法律逻辑的重要性。

如果你不知道法律逻辑,你永远不会知道为什么要立法,应该怎样立法,立法的背后包含哪些东西,同样的,在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时,也会毫无头绪,如古代的糊涂官一样。要让学生在潜移默化掌握法律逻辑的同时不忽视法律逻辑本身的重要性,认识到掌握逻辑与修辞能力对法律职业的重要性,促使其掌握必要的方法和技能。

(二)帮同学们辨别易混点。

例如法律逻辑中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推理是一个链接在一起的推论序列,在这个推论链中,一个推论的结论充当下一个推论的前提;论证是一个推理序列,包含了一系列推理,且一个推理的结论也许充当了下一个推理的前提。一个论证可以包含有很多推理,而一个推理又可以包括许多推论;推论存在于推理之中,推理存在于论证中。当然,并不是所有推理都存在于论证之中,推理还有解释中的推理和论证中的推理之分,等等。

参考文献:

[1] 葛洪义主编1 法理学[ M]1 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0-01-30

逻辑推理的两种基本方法范文第5篇

钱广荣教授《逻辑悖论矛盾的误用与缺位》一文(以下简称为“钱文”),把《韩非子·难一》中所说“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的有关形式逻辑矛盾律的论述(或者说是有关形式逻辑“自相矛盾”的论述)曲解为逻辑悖论的自相矛盾,又把逻辑悖论的自相矛盾夸大为与形式逻辑矛盾、唯物辩证法矛盾并存的“与人类行为直接相关的普遍的客观存在”,并且以此为理论根据,进而提出要以逻辑悖论矛盾去“补位”(实际为“修正”)唯物辩证法,甚至认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需要运用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分析方法,而是需要运用逻辑悖论的矛盾分析方法。我们不同意“钱文”的观点。由于事关如何保持唯物辩证法的纯洁性以及如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原则问题,特撰此文以与钱广荣教授商榷,并就正于国内学术界诸同仁。

一、《韩非子·难一》所论矛盾之说是有关形式逻辑

矛盾律的论述,而非有关逻辑悖论的论述

《韩非子·难一》所论“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的矛盾之说如下:“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于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对于韩非的这一矛盾之说究竟应该如何看法,在我国逻辑界早有定论。试看温公颐教授主编的高等学校逻辑教材(中国逻辑史教程》中的如下内容:“从‘吾盾之坚,物莫能陷’,能推出:‘吾矛不能陷吾盾’。而从‘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则能推出:‘吾矛能陷吾盾’。显然。‘吾矛不能陷吾盾’与‘吾矛能陷吾盾’,便构成了矛盾关系的命题……由上所述,我们清楚看到,韩非明确指出:,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这两个互相对立的不命题是不能同真的。这就准确地揭示了矛盾律的基本内容。形式逻辑矛盾律的基本内容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反对或互相矛盾的思想能同时都是真的。韩非的‘矛盾之说’所揭示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的矛盾律基本思想,与亚里士多德表述的有关矛盾律的基本思想是基本一致的。”

再看中国逻辑史著名专家孙中原教授《中国逻辑史》(先秦)一书中的如下内容:“在楚人称誉盾与矛的言辞中,包含着逻辑矛盾,把这个矛盾展开,即如下:(1)我的矛能刺破我的盾(从誉矛之说引出)。(2)我的矛不能刺破我的盾(从誉盾之说引出)。(3)我的盾能抵挡我的矛(从誉盾之说引出)。(4)我的盾不能抵挡我的矛(从誉矛之说引出)。这里(1)与(2)矛盾,(3)与(4)矛盾。韩非所谓‘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意味着一个人既说自己的盾为‘不可陷’,又说自己的矛为‘无不陷’,这两种说法不能同时为真……韩非在这里用一个典型的事例揭示了形式逻辑矛盾律的基本内容。”

“钱文”完全无视我国逻辑学界的上述看法(“钱文”对我国逻辑学界的上述看法未置一词),却断然肯定韩非的矛盾之说既不是形式逻辑的矛盾,也不是辩证逻辑(或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而是逻辑悖论的矛盾。什么是逻辑悖论的矛盾?“钱文”说:“张建军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逻辑悖论应具备三个结构要素:在‘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的引导下,‘经过严密的逻辑推导’而建立起来的‘矛盾等价式’(即a:非a和非a:a)。《韩非子,难一》的‘自相矛盾’大体上是符合这三个结构要素的悖论的:‘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即‘矛可攻盾,盾可挡矛’;“经过严密的逻辑推导’,即‘以子(‘物无不陷’)之矛陷子之盾’和‘以子(‘锐无不挡’)之盾挡子之矛’,均因不可能而‘弗能应也’却又处在同一种叙述结构之中,于是‘物无不陷’与‘锐无不挡’同时成立,建立起了一种‘矛盾等价式’。”我们知道,我国的逻辑悖论问题专家张建军教授曾经提出过逻辑悖论的如下定义:“逻辑悖论指谓这样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在某些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之下,可以合乎逻辑地建立两个矛盾语句相互推出的矛盾等价式。”⑦他又说:“‘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是构成严格意义的逻辑悖论必不可少的三要素。”田我们认为,从普通思维①的角度看(或者说从形式逻辑的角度看),张建军关于逻辑悖论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钱文”把韩非的矛盾之说曲解为逻辑悖论的矛盾。却是完全误解或歪曲了张建军的观点。第一,在韩非矛盾之说中作为前提的乃是“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和“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而不是“钱文”所谓的“矛可攻盾,盾可挡矛”。“矛可攻盾,盾可挡矛”固然是公认正确的知识,但从这一命题出发是无法逻辑推导出“矛盾等价式”的。而实际上作为矛盾之说的前提的“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和“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又决不是什么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凡是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的人都会认为它们是自相矛盾的)。第二,以“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和“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为前提。经过严密的逻辑推导,所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吾矛不能陷吾盾”和“吾矛能陷吾盾”,而不是什么“物无不陷”与“锐无不挡”的同时成立。“物无不陷”、“锐无不挡”无非是“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的“缩略语句”,它们乃是矛盾之说的前提,而不是它的逻辑推导的结论。第三,矛盾之说的结论“吾矛不能陷吾盾”和“吾矛能陷吾盾”乃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而不是什么“矛盾等价式”。互相矛盾的命题是不能同真的,因此也是不可能互推的,而“矛盾等价式”则是同真同假的,它们是可以互推的。第四,所谓矛盾等价式,应该是两个矛盾命题的相互蕴涵形式,它的准确的公式应该是p<)司p,而不是a:非a和非a:a。

二、逻辑悖论矛盾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矛盾

“钱文”说:“形式逻辑的矛盾作为一种‘思想错误’或‘表达错误’,可以通过调整和改造思维加以纠正;辩证逻辑的矛盾是我们认识和把握世界的客观依据;而作为悖论逻辑的矛盾则既不是‘思想错误’或‘表达错误’(如果说是错误那也是‘正确的错误’一一因为‘做对了’,所以‘做错了’,反之亦是),也不是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存在,而是主观见

之于客观的‘实践理性’的产物。”我们认为,如果从普通思维来看,逻辑悖论的矛盾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如上所说,构成悖论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合乎逻辑地推出”和“两个矛盾命题的等价式”。而这三个要素中,最关键的当是“两个矛盾命题的等价式”。因为,“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合逻辑地推出”并非是区别逻辑悖论和非逻辑悖论的根本因素,非悖论的推理通常也是从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和合乎逻辑地推出的。只有在从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合乎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价式”时,它才成为悖论。因此,长期以来,在一些权威著作中就把逻辑悖论视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价式。如我国《辞海》中的悖论定义:“一命题b,如果承认b,可推得一t b(非b),反之,如果承认一t b,又可推得b,称命题b为一悖论。”④再如,冯契先生主编的《哲学大辞典》中的悖论定义:“逻辑上自相矛盾的恒假命题。它的标准形式是p廾下p。”①我在《关于悖论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曾经指出:“悖论是逻辑矛盾。第一,p<一>一t p蕴涵p八一t p,亦即悖论都蕴涵逻辑矛盾。蕴涵逻辑矛盾也就意味着包含有逻辑矛盾。第二,对于命题来说,真或假乃是它的一种规定性。悖论p<一>弋p断定一个命题的真和该命题的假等值,就是否定了该命题的规定性,因此,它本身也就是一种逻辑矛盾。第三,一个命题真,相应于某事物存在,一个命题假,相应于某事物不存在。一个命题真与该命题假等值,相应于某物存在等于它不存在,这是对事物质的规定性的最严重的否定,因而也是一种最严重的逻辑矛盾。”(n)

有人会说,既然逻辑悖论是一种逻辑矛盾,如上文所说,韩非矛盾之说也是一种逻辑矛盾,是否也可以像“钱文”所说韩非矛盾之说也就是逻辑悖论矛盾呢?不能。逻辑悖论是逻辑矛盾,但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逻辑矛盾,它的特殊之点就在于它是以人们公认为正确的知识为前提,合逻辑地推出的逻辑矛盾。而一般的逻辑矛盾并非是从人们公认正确的前提推出的(上述的韩非矛盾之说就是如此)。应该说,逻辑矛盾和逻辑悖论矛盾乃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一一任何逻辑悖论矛盾都是逻辑矛盾,但并非任何逻辑矛盾都是逻辑悖论矛盾。

“钱文”说,逻辑悖论矛盾并不是“思想错误”或“表达错误”造成的,甚至说什么“如果说是错误那也是‘正确的错误’一一因为‘做对了’,所以,做错了’,反之亦是”。究竟什么是“正确的错误”?何以“做对了”竟能推出“做错了”?真叫人们百思不得其解!事实上逻辑悖论矛盾和其他逻辑矛盾一样,都是由于人们认识上的错误造成的。如所周知,就演绎推理来说,如果前提是真的,推理形式是合逻辑的,那么结论必然是真实的;反之,如果推理是合逻辑的,而结论却是假的,则前提一定有错误。逻辑悖论的推理是合逻輯的,而结论却是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的恒假命题,由此可以断定,在逻辑悖论的前提中一定包含有错误。人们会问,悖论的前提不是公认正确的知识吗?不错,但公认正确的知识虽然往往是真实的,却未必就是真实的。实际上有些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被人们公认为正确的知识,却并非是真实的,或者并非是完全真实的(如某些科学理论系统中包含有错误的成份、因素),只是由于人们限于当时的认识水平,未能认识到其中的错误而己。qd正因为如此,我在《再论悖论的几个问题》中,把悖论的定义表述为:“悖论就是从人们认为正确的前提或背景知识(实际上其中包含有人们尚未发现的谬误),通过有效的逻辑推导,得出两个互相矛盾命题的等值式。”四

“钱文”为了论证逻辑悖论矛盾既不属于逻辑矛盾,也不属于辩证矛盾,而是一种所谓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理性’的产物”的矛盾(马按:究竟什么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理性’的产物”,“钱文”并未说清楚)。“钱文”引用了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一书中如下的话:“电视上经常出现这样的报导:一位学雷锋的好心人义务为附近群众修理锅碗瓢盆,于是在他的面前排起了几十个人的长队,每个人手里拿着一个破损待修的器皿……这几十个人完全不是来学雷锋做好事的,恰恰相反。他们是来拣便宜的。用这种方式来教育大家为别人做好事,每培养出一名做好事的人,必然同时培养出几十名拣便宜的人。”然后作出结论说:“我们可以根据‘助人为乐’这个公认正确的伦理观念和价值标准。合乎逻辑地推导出那位学雷锋的好心人,在做善事的同时也做了恶事,他的行为就是一种特殊的矛盾一一逻辑悖论的矛盾。”咀我们认为,一个学雷锋的好心人为群众服务,并不必然在他面前排起几十人的长队,即使在他面前排起了几十人的长队,这几十人也不必然就是爱拣便宜的人;即使这几十人是爱拣便宜的,也不必然是每培养出一名做好事的人,必然培养出几十名爱拣便宜的人。因此,从一个学雷锋的好心人为群众服务,决不能逻辑必然地推出他既做了善事,又做了恶事。更不能一般地说:根据“助人为乐”这个公认正确的伦理观念和价值标准,可以逻辑地推导出一个人在做善事的同时也做了恶事。“钱文”的说法,其实是“善”、“恶”不分,“好人”和“坏人”莫辨的诡辩。

我们认为,像学雷锋做善事的人有时也可以引出恶的结果的事,完全可以按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加以分析如下:“善”和“恶”乃是事物的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善、恶是相互对立的,我们毋需多说。这里只说善、恶又具有统一性:善恶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如果社会上根本无所谓恶,也就无所谓善,反之,如果无所谓善,也就无所谓恶;善和恶的差别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有时善事也可能引起恶的结果,恶事也可能引起善的结果,并且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是善事的(在武松的时代,杀死老虎是善事),在另一历史条件下则可以是恶事(在现时代杀死老虎则成了恶事)。但是,根据唯物辩证法,矛盾双方的转化总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善毕竟是善,恶毕竟是恶。相应地,“助人为乐”毕竟是善事而不是恶事,“学雷锋的好心人”毕竟是好人而不是恶人。试问,这样的分析难道不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吗?

三、唯有唯物辩证法才能更加深刻地认识

逻辑悖论的本质

如上所说,长期以来中外逻辑界把悖论的定义归结为以公认正确的知识为前提,合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其公式则为p()、p。由于po、p乃是逻辑上自相矛盾的恒假命题,因此,也就认为逻辑悖论的矛盾属于形式逻辑矛盾。应该说。这种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也是予以肯定的。但是,这种看法并不是完备的,也可以说它仅仅是普通思维(或形式逻辑)的看法。因为,这种看法仅仅认识到了悖论的一个方面,亦即人们“主观上认为的悖论”的方面。实际上悖论也还存在有另一方面,如上所说,悖论实际上都是从包含有错误的前提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的。因此,对于悖

论,我们既要看到它是从人们认为正确的前提出发的,又要看到它事实上是从包含有错误的前提出发的。只有这样,才是对悖沦本质的全面的认识。正因为如此,我在《悖论的辩证逻辑公式及其他》一文中,根据唯物辩证法,提出了如下逻辑悖论的辩证逻辑定义及其公式:悖论是如下两个矛盾方面的对立统一体:一方面是人们主观上认为的悖论;从正确的命题、理论系统及其相关背景知识出发,合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或两个矛盾命题的合取;另一方面是实际上的悖论:从其中包含有人们尚未发现其谬误的命题、理论系统及其相关背景知识出发,合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或两个矛盾命题的合取。(卜a寻((p+-~l p)v(p八一\p)))0(。a当((p~-+3 p)v(p八一1 p)))(“a”代表某一命题或某一理论系统及其背景知识;“卜a”代表人们认为a真,“司”代表合逻辑地推出,“p()一t p”代表两个矛盾命题的等值式,“p八一t p”代表两个矛盾命题的合取,“v”代表析取,“0”代表对立统一关系,“一a”代表“a”包含有谬误)。凹

在这一逻辑悖论的辩证逻辑定义及其公式的基础上,我又提出了“探索谬误的悖论法”、“消除谬误的悖论法”和“悖论创新法”蛆。这样以来,两千年来长期困扰人类认识的逻辑悖论问题,由于运用唯物辩证法(也就是运用辩证思维)加以分析、认识,就转化为促进人类创新认识的科学方法了。四、唯物辩证法需要发展,但决不能用逻辑悖论的

矛盾去“修/e',唯物辩证法对立统一的矛盾

“钱文”说:“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本性开放,主张用发展和变化的观点看世界,因此它自身也应当是开放的,发展的……将逻辑悖论的‘自相矛盾’补位到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体系,是唯物辩证法当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认为,说唯物辩证法本性是开放的,是应当发展的,这是正确的。但是,要用逻辑悖论的矛盾去补位到唯物辩证法中,则是不正确的。因为,如果这样做,决不会是丰富和发展唯物辩证法,而只能是歪曲、“修正”唯物辩证法。

如上所说,所谓逻辑悖论的“自相矛盾“(从普通思维来看)都属于逻辑矛盾,而这种逻辑矛盾归根结底是由于人们认识上的错误(把包含有错误的命题、理论系统及其背景知识误认为是正确无误的)造成的。而唯物辩证法乃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其基本规律对立统一律、质量互变律、否定之否定律乃是客观世界普遍存在的辩证规律的正确反映和总结。唯物辩证法所谓的辩证矛盾。乃是客观存在于一切事物中的既对立又统一的两方面。列宁说过,辩证法“认为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凹。毛泽东指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内部都有这种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因此,逻辑悖论的“矛盾”和唯物辩证法的“矛盾”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如果把逻辑悖论的“矛盾”引入唯物辩证法的范畴系统中来,势必造成概念的混乱从而导致歪曲、“修正”唯物辩证法科学系统的恶果。

人们会说,上文不也说,用辩证思维看逻辑悖论,也可视之为“人们主观上认识的悖论”与“实际上的悖论”的对立统一体吗?这样岂不是又和唯物辩证法一致了吗?我们认为,第一,“钱文”所说的逻辑悖论的矛盾就是人们通常认为的普通思维所理解的逻辑悖论的矛盾,这由它引用张建军所讲的构成逻辑悖论的三要素可以证明。第二,我们说从辩证思维看逻辑悖论,可以把它视为“人们主观上认识的悖论”与“实际上的悖论”的对立统一体,只是证明唯有以唯物辩证法作为指导,才能加深对逻辑悖论的研究,才能真正解决这个两千多年来特别是“罗素悖论”发现以来的一百多年来众多哲学、逻辑学者要想解决而未能真正解决的逻辑哲学问题。但决不能证明必须把逻辑悖论的矛盾引入到唯物辩证法的科学系统中来。根据唯物辩证法。一切命题、理论都含有辩证法(列宁就说过:“伊凡是人,哈巴狗是狗等等。在这里…一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q9),都可以看作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它们的矛盾也就是辩证法“对立统一”的“矛盾”。这就是说,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体系早已概括、包容了它们,根本就不存在再把它们引入到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体系中来的问题。逻辑悖论中所具有的对立统一的辩证矛盾当然也是如此。

“钱文”说:“当代中国社会出现的许多矛盾其实是以悖论方式存在的‘白相矛盾’,这就是社会选择所产生的‘悖论现象’。认识、阐明和把握这类‘矛盾’,仅依靠‘对立统一’的矛盾学说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运用‘自相矛盾一一逻辑悖论矛盾’的方法,分清利弊得失并分析其成因,采取扬长避短的发展策略,才能在‘解悖’中逐步走出‘奇异的循环’,赢得新的发展。”对于“钱文”所说的当代中国社会出现的许多以悖论方式存在的‘自相矛盾’,“钱文”并未具体解释。而是仅举一例如下:“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在改革开放赢得丰硕成果的同时,又感受着它带来的种种弊端,使得许多人的思维和心理处于‘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不和谐状态。这种令人‘困惑’的问题一言以蔽之:正是客观存在的‘自相矛盾’……”对于这一所谓的“客观存在的‘自相矛盾”’何以是逻辑悖论矛盾,“钱文”亦未作任何解释(看来“钱文”也根本无法比照构成逻辑悖论的三要素对之进行具体的解释)。我们倒是认为,这样的矛盾恰恰唯有运用唯物辩证法“对立统一”的矛盾学说才能对之解释清楚。试看下文:根据唯物辩证法,我国的改革开放也具有对立统一的两个矛盾方面:一方面是能赢得丰硕的成果(可简称为“好的方面”),一方面则是能带来一定的弊端(可简称“坏的方面”)。而这两方面中,“好的方面”是矛盾的主导方面,“坏的方面”则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在<六个“为什么”一一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一书中说:“事实雄辩的证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凹根据唯物辩证法,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因此,改革开放乃是一项上好的国策。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把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继续推进下去。至于要解决某些人“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问题,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让这些人好好学习唯物辩证法(决不是让他们学习什么逻辑悖论的矛盾)。一旦他们能够运用辩证思维来分析矛盾,解决矛盾,这种情况也就自然而然地逐步减少乃至消失了。

“钱文”又说:“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需要运用逻辑悖论的矛盾分析方法,包括道德悖论的分析方法来认识我们所面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