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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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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计算方式

失业保险金计算方式范文第1篇

一、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意义重大

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能否妥善处理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落实。失业现象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于是各国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应对失业问题。失业保险制度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压器”和“减震网”,是解决失业问题的基本之策。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是其赖以运行和发挥作用的核心,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至关重要。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是失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手段,是防止和纠正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偏差的制约力量,是促进失业保险基金规范管理的有效措施,是督促失业保险政策实施的必要途径,是为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进行调研提供决策支持的重要渠道。因此,审计人员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指导,用科学的发展观为统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严谨细致、优质高效地开展失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

二、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目标要求层次更高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直接关系到失业人群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改革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必须要有服务大局和为宏观调控服务的意识。《审计署2003到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要求,掌握社会保障资金总体状况,着力从制度和管理上揭露分析问题,维护社保资金的安全完整,促进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是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遵循这一要求。因此,要突破以往以审查违法违纪问题为主要目的传统思路,要从揭露当前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考察失业保险政策作用的发挥情况,促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角度着眼,从制度、体制、管理上摸家底,找问题,查根源,提对策。

三、失业保险基金审计对象涉及面广,信息资源分散,工作量大

当前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而且征管用部门相分离。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的有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存储管理的是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金登记发放的是社保经办机构。同时,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监管的机构还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各部门在组织机构、管理方式上各有特点,部门信息化程度不同,人员素质也有差异,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够顺畅,缺乏系统有力的监督制约现象较为普遍,加上地域的差异,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一样,各地方有自定的失业保险规章,这给审计数据采集分析、审计取证和审计评价等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另外,审计人员为了验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还要到劳动统计、工商、民政、编委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量很大。对此,审计人员要有充分准备,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探索有效的审计途径,争取最佳的审计效果。

四、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方式方法要有新的突破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不仅要对基金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查,还要考察地方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衡量其在失业预防、失业保险和就业扶助等方面的功能发挥情况,效益性审计的特点比较突出。因此,必须摆脱传统手工查账、对表等落后方式的束缚,积极利用计算机审计技术,借助于计算机无可比拟的快速运算、复杂查询和统计分析等优势,准确快捷地了解情况。要注重常规审计和审计调查相结合,大量地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做到在现有审计成本制约下的审计效益的最大化。抽样调查中,既要严格遵守《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又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新方法新路子。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法律依据既要参照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障法规,又要参照基金财务管理规则,既要参阅全国性的法规,也要参阅地方性的法规,既要援引以前颁布现在仍适用的,还要援引新颁布的,审计人员要全面收集,吃透精神,利用常用财经审计法规检索软件进行有效检索,做到准确适用法规依据。

五、失业保险基金审计内容和重点的特殊性

不同于财务收支审计把资产质量和损益真实性当作重点,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出和管理等环节运行状况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审计,并对失业保险体制和功能进行评价。审计的重点包括:基金筹集环节重点是检查资金的筹集方式是否与失业保障制度模式相适应,征缴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有无截留、隐瞒、转移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行为,缴费单位是否及时足额地缴费,有无少缴、漏缴和不缴失业险费的行为;基金管理环节重点是检查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稽核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进行科学的预算管理等行为,考察基金结余分布的合理性等;基金支出环节重点检查资金支付的真实合法性,是否有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有无拖欠、少发、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等行为;基金绩效审计方面要重点摸清失业保险覆盖面,揭露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方面存在的阻力和问题,基金支撑能力分析评价,基金结余购买国债的效益性等。

六、失业保险基金审计风险的突出性

由于对失业人口的精确统计有困难,失业保险基金多部门管理,基金核算不规范、立法滞后、互济不够等原因,加上审计资源和力量的限制,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是否做到了应收尽收、支出是否做到尽支尽支、基金结余是否安全完整等问题的审计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审计人员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审计实施中要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依靠审计规范和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提高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监督力度和宏观分析深度。

失业保险金计算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会计风险;会计监督

1、金融会计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金融会计风险可以界定为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会计核算错误或会计信息提供失误而导致的决策失误,因为主客观条件恶化或其他情况,使金融机构的资金、财产、信誉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金融会计行为的复杂性,为识别金融会计风险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从实践上看,金融会计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①票据结算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形成以“三票一卡”为主体的支付方式。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支付数量的日趋上升,以结算票据为主要支付手段的结算业务给银行带来了诸多风险。

②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诸多环节失控所带米的种种风险。主要表现是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现金业务形成短款风险,虚假列支造成银行利润不实的风险。

③会计监督风险;会计监督风险是指由于金融会计监督职能相对软弱.无法起到有力的监督作用而造成的风险。有一些金融机构只要求存款规模,讲究信贷管理,却忽视和放松会计监督。

④结算风险;联行往来是银行间资金划拨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由于联行核算手续不严密,因错发、漏发、延发联行报单等失误,而造成银行资金的直接损失。

⑤会计人员风险;由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或在执行会计制度过程中发生人为偏差、违规操作,或因会计岗位设置缺乏应有的互相制约和牵制,使金融机构资金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也不町忽视。

2、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2.1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

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如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等等。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账面投资回报率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涌人。在市场准人标准尚不健全的条件下,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平均利润率,再加上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各地金融机构剧增,违规经营、从事非法活动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加,银行会计风险日趋增大。

2.2金融管理模式不完善

在宏观管理上,按市场规则公平竞争不够,缺乏相应制度;在微观管理上,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金融监管不严。从会计岗位设置来看,缺乏应有的相互制约,违规操作现象严重,如:任意开立账户、重要空白凭证及印押证保管不善、支付凭证审查不严、柜员之间混岗、操作口令混用、账户核对不及时或未执行换人勾对、不按规定流程处理会计业务等,这些均为银行会计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3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较低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迅速发展,分支机构和经营网点增长较快,在短时期内吸收了大量的会计工作人员,导致会计人员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会汁人员文化索质虽然较高,但受拜金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侵蚀,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抛弃职业道德,参与犯罪,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3.1进一步完善金融会计核算体系

会计核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会计制度及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遵守记账规则,准确反映表内表外业务.密押、印章、凭征、账表必须严格管理,联行印押必须分管,并建立交接登记制度;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均要设簿登记,表外核算,专人保管,严格执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以真实、有效的凭证为依据,进行账务处理,要有账有据,当时记账、当日结账,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正确计算存、贷款利息,合理合规地列支各项费用及税金,正确反映各项收入,确保会计核算期间数据的真实、完整。推行责任会计是防范金融会计风险的有效手段,因为责任中心的划分符合风险控制的分散化原则。同时责权利在小范围内的充分结合,也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2构建完善的金融会计内部控制体系

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组织保障。建立协作和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实施有效控制活动的关键所在,它要求在银行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关形成一种既相互分离又相互联系、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制衡的机制。在规范董事会的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而且要保证其独立性。监事会成员中应保证一定数量的外部监事,并且监事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这样才能及时、准确地发现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失误或不规范行为,否则,监控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经营失误和舞弊行为就只能成为空谈。

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严格按照会计规章制度,合理确定会计人员岗位和岗位职责,制定具有较强的实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的岗位操作规程,确保会计安全,无事故和案件发生。加强对会计岗位人员的工作授权。如办理银行汇票的授权、信用卡限额的授权、资金划拨的授权等,使可能的贪污犯罪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完整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至少应包括管理层次、操作层次两个方面。管理层次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金融企业自身业务情况为出发点,从改进经营方式的角度对会计内控制度提出要求,对会计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操作层次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应根据金融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涵盖全部会计业务和各个岗位的操作流程和岗位责任制,通过各环节设嚣相互制约的职能岗位,进行内部会计控制。

3.3建立会汁内部监督体系

构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检查的会计监督程序 事前防范,即不断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结合案例分析,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参加、世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切实提高会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事中控制,即以会计核算系统为依托,对会计前台及会计后台处理的重要会计事项进行实时监控 事后检查,即改变传统的单一检查模式,来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风险部位的检查监督。

3.4营造诚信环境,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提高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道德约束、制度约束及法律约束的有机结合,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使金融企业的负责人树立守信光荣、失詹可耻的观念,充分发挥诚信示范作用。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失业保险金计算方式范文第3篇

退保率是寿险公司一个重要的业务经营风险指标,科学设计退保率指标,对寿险公司加强退保风险管理、提升经营效率、保护公司声誉和被保险人利益等意义重大(朱曼芳,2008)。寿险公司计算退保率指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1.合规目标和报告目标的需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45号)等文件要求保险公司分渠道、分险种计算各年度和月份的累计退保率。《关于加强退保业务管理的通知》(寿险部函[2008]103号)、《关于建立寿险公司现金流预测临时报告制度的紧急通知(保监寿险[2008]1413号)》、《关于建立寿险业防范退保风险应急工作机制的通知》(保监寿险[2008]1433号)等文件要求公司准确计算和预测公司的退保率,并填报《现金流预测临时报告》、《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资产负债压力测试报告》等季度报告。

2.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需要。当寿险公司出现集中退保和大规模退保时,会对公司的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对退保率指标的计算和监控,有助于公司加强对退保行为的研究和管理,合理预测公司因退保产生的现金流流出情况,防范因资金压力所引发的利润损失。

3.防范保险风险的需要。保险产品在定价时通常假设一个预定退保率,并确定投资收益率和产品费率。若预定退保率与实际退保率之间存在较大偏差,可能导致展业费用率过高,影响公司的业务目标和利润目标。另外,国内外研究发现,对提供死亡保障的传统寿险产品来说,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更有可能发生退保,使得剩余保单往往是那些赔付率较高的保单。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它的存在增加了公司的保险风险。

4.防范声誉风险的需要。许多消费者把退保率作为评价保险公司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消费者通常认为,寿险公司的退保率较高,意味着所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价格过高,或者服务质量较差。

5.防范业务风险的需要。通过退保率分析,可及时发现退保率较高的销售渠道和险种,并进行相应原因分析。分析各业务线的退保率,对正确处理因退保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纠纷以及非正常退保情况、防范大规模集中退保等意义重大。计算和监控退保率指标,有助于寿险公司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业务风险(林海峰,2009)。

6.风险资本管理的需要。根据偿付能力Ⅱ中《CEIOPS 2008》的量化研究结果,退保风险是寿险公司的主要风险之一,在寿险公司的第二大风险——业务风险(Underwriting Risk)中,退保风险所需风险资本占到业务风险资本的50%。加强退保分析管理,有助于降低公司对风险资本的需求。

7.投资决策的需要。合理估计退保率,确定负债的久期分布,有助于优化公司的资产配置方案,合理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准确预测公司各类业务的退保率,有助于提升公司负债评估模型的精确性,提高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提升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在寿险实务中,可以按保险责任把简单退保率分为人寿保险、长期健康险等类型的简单退保率,还可以按产品类型把简单退保率分为传统产品、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万能产品等类型的简单退保率。

式(1)具有简单易行、便于理解等优点,在我国寿险业被广泛使用。但是,简单退保率计算公式(1)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采用“本年累计保费收入”计算退保率不合理。由于分母“本年累计保费收入”中包括本年因退保、赔付、失效、到期等原因终止保单的保费,这类保单的退保风险暴露不应是保单的全部保费,而是保费的一定比例;(2)分子与分母的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本年累计退保金”与“本年累计保费收入”的计算方式不同,前者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没有,不同的统计口径导致数据不匹配;(3)分子与分母的统计对象不同。对于长期寿险产品,分子“本年累计退保金”对应的保单大多是以前卖出的,而分母“本年累计保费收入”统计的是本期保费,因此分子、分母在统计对象上不匹配。若当期保费收入较少,则常常出现简单退保率大于100%的情形;(4)不同公司间的可比性差。各寿险公司在销售渠道、业务结构、管理规定、销售策略、服务水平、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差异,使得简单退保率指标在不同寿险公司之间的横向可比性较差。

为了规范退保率的计算,增强各寿险公司退保率的可比性,保监会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保险公司统计分析指标体系规范》(保监发[2009]30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45号)、《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导意见》(保监厅[2010]282号)等文件对退保率指标进行了重新定义:

其中,退保金是指公司经营的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按保险条款规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保金。退保金的数据取自利润表的对应项目,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是资产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之和,长期险保费收入按保费收入的明细项目分别计算。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该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4%。

可把式(2)推广,得到任何时间期间的退保率计算公式:

各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退保率计算公式也不相同,笔者经调查分析发现,除了我国目前使用的退保率计算公式外,还有其他两类计算方式(Kiesenbauer(2011)、Kim(2005)、Kuo(2003)等)。下面以保单数为统计数据进行说明,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统计数据进行计算,如保费收入、保额等。

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采用该计算公式。若采用保费计算退保率,日本还特别强调应采用未经过(因保单保全等原因产生的)账面价值调整的原保费收入。

二、对退保率指标的分析

2010年前由于该指标仍能够满足寿险公司经营管理和利益相关方的基本需要,一直被业内使用。2008年8月,财政部了《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2009年1月保监会了《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要求所有保险公司从2010年起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对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2009年12月,财政部了《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明确了保险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具体会计政策。2010年1月,保监会了《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保监发[2010]7号)两份配套文件,对2号解释和《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执行中的一些具体技术问题进行了规范。在此背景下,指标(2)在反映退保行为和监控退保风险等方面的表现越来越不尽如人意。

整体上看,式(2)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有下列几点。

(1)分母“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项中包括因退保、理赔、失效、到期等原因在本年度终止的保单,它们不应完全计入退保风险暴露,“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项也存在类似问题。

(2)传统长期死亡险业务的分子分母不匹配,根据《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退保金等于保单现金价值(不低于保单最低现金价值MCV),而保单最低现金价值MCV通常等于累计系数r(为不大于1且随时间递增的正数)与保单价值准备金之积(不小于零),保单价值准备金则是以保单预定利率上浮100或200个基点作为利息率并由未来法计算得到。而分母中的“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是采用预定利息率加上2.5%作为评估利率计算得到。

(3)对于万能险、投连险类业务,分子分母之间的匹配也不合理。对于这两类业务,退保金等于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差。但是责任准备金与账户价值之间并不相等。根据《关于印发投资连接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责任准备金包括账户准备金和非账户准备金两部分,其中账户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而非账户准备金常常不为零。

(4)对于分红险业务,分子分母在统计口径上不匹配。对于分子,根据《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退保金等于保单现金价值(不低于保单最低现金价值MCV)和累计红利之和,而保单最低现金价值MCV通常等于累计系数r(为不大于1且随时间递增的正数)与保单价值准备金之积,保单价值准备金是由未来法用保单预定利率上浮100或200个基点作为利息率计算得到。但是,对于分母,“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是采用预定利息率与2.5%(保监会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两者的小者作为评估利率,并考虑费用扣除额、保费不足准备金等项目后计算得到。利率的不同使得分红险业务退保率计算公式的分子和分母之间不匹配。

(5)《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实施使得该指标的重要性大大减弱。根据该文件,寿险公司的销售收入中只有一部分可计入保费,其余部分应计入保户储金,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进行处理。目前我国寿险公司面临的退保风险与投资型业务关系很大,而此类业务的销售收入只有一部分可以计入保费收入。在式(2)中,退保金的数据取自利润表的对应项目,该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保险企业按照寿险原保险合同约定应该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根据相关规定,寿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寿险原保险合同确定的应退还给投保人的金额记入“退保金”。

(6)该指标在业务管理中的应用性不强。为了考核续期任务达成情况、防范退保风险,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管理中需要计算各月份和季度的退保率,若采用式(2)则需要得到“期初长期险责任准备金”的值,而分支机构往往很难获得,因此在保险实务中目前往往只采用简单退保率,使得退保率指标(2)的应用受到限制(李永新,2005)。

鉴于式(2)存在的上述问题,寿险公司若仍然采用该公式计算退保率,则除了能够满足合规目标和报告目标外,它不能满足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的需要。而对应合规目标和报告目标,也仅仅是由于目前保险监管滞后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暂时性。总之,在当前形势下,寿险公司出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在实务中采用更科学的退保率公式迫在眉睫。在设计新退保率计算公式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若采用保费计算退保率,应同时兼顾保费收入、保户储金等两类账户。在采用保费收入计算退保率时,不但要包括保险合同业务,而且还应该包括非保险合同业务;(2)分子、分母中各项在统计口径上的一致性。若公式中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则分子、分母中各项应采用相同的评估利率;(3)应考虑分红险业务的特殊性。对分红险业务,退保金包括保单现金价值和累计红利,这一点与其他产品不同,当采用保费收入计算退保率时应特别考虑;(4)分子、分母中数据在统计对象上的一致性。在退保率计算公式中,分母通常是风险暴露,分子是退保值,两者应对应着相同的保险业务,即退保行为与风险暴露在统计对象上具有一致性;(5)以保监会发文的方式,对《保险公司统计分析指标体系规范》等文件中的退保率指标进行规范和调整,注重新指标的科学设计、计算、应用和推广等工作。

三、新退保率指标

首先对保单退保、失效、终止等概念进行说明。根据《关于〈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29号),退保是指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向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失效是指生效后的保险合同因某种原因而失去其法律效力。保单期满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保险人不再为此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的出现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束。保单终止的原因包括:退保、失效、理赔、保单迁移、期满,其中保单迁移只是在一个公司内部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转移,这里不把该情形计入保单终止。

随着我国寿险业信息化程度和业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采用科学合理的退保率指标很有必要。为了反映和监控每天的退保情况,考虑充分利用每天的退保、承保、终止数据计算任一时间区间上的退保率很有必要(高洪忠,2008)。在计算中,所采用的统计数据可以是保单现金价值和红利之和、保户储金、原规模保费、保单数、保额等,在实务中可根据不同的目的采用不同的统计数据进行计算。下面以(2)式为基础,根据上面的建议和寿险实务,提出了新退保率的计算公式,可用于计算年、半年、季度、月份等的退保率。

其中,n是时间区间[a,b)所包括的天数。下面根据式(6),给出年退保率和月退保率的计算公式。可以类似得到半年、季度等时间段的退保率计算公式。

(1)年退保率的计算公式

下面以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红利之和为统计数据,假设保单终止速度是均匀的,且因承保新保单、续交保费等原因产生的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红利之和的本期增加速度是均匀的,考虑该特殊情形下的(6)式。此时计算公式(6)可以简化为:

对式(9),可用文字描述为:

显然,式(10)与前面提到的德国、美国等国家目前采用的式(4)(即)基本相同,它们都是本文给出的式(6)的特例。

四、示例分析与建议

下面以某寿险业务2010年全年(共365天)的保单数据为例进行说明,其中年初有效保单数为100 000,且年内每天的退保保单数、承保保单数、终止保单数并不完全相同。为了计算方便,表1给出了各月份相关数据的统计汇 总结果。

失业保险金计算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风险防范;企业金融会计;防范措施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核心部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企业金融会计作为金融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不仅关乎企业的良好发展,还将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在这样的形势下,企业应重视金融会计的风险防控,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控制策略,优化当前金融会计体系,不断提升金融会计人员职业水平,确保金融会计体系具有良好的深度和广度,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金融会计的主要作用和发展

(一)金融会计的主要作用

首先,金融会计主要是管控企业金融活动的运转资金,会计人员结合相关规范和准则开展财务数据记录以及管控,了解金融活动运转状态,通过核算的方式了解金融活动存在的财务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置。其次,金融会计能够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金融业务涉及的数据较多,会计人员需对数据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理解,形成财务预测报告、资产管理方案和金融风险分析等文件,改变了传统会计管理模式,为企业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有效数据。

(二)金融会计的发展

金融会计这一概念最开始是表达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会计核算的统称。会计管理人员结合会计基本管理,对银行或金融机构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和监督,并将监督记录结果形成财务报表的过程。自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与企业高度融合,诸多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也涉及了金融活动。在这样的趋势下,国家出台了新会计准则,对于金融相关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升了金融工具的利用率,也拓宽了金融会计的范围。金融会计不再是金融机构和银行的管理模式,企业经营管理的金融活动也将作为金融会计的一部分,企业运营的金融活动将受到金融风险的持续影响。因此,企业中的金融会计核算工作与企业的运营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金融会计对于企业的运营治理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企业金融会计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会计核算部分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我国金融会计管理制度已经与国际会计管理准则逐渐接轨,但制度仍不够完善。与此同时,新会计准则规定金融风险需体现在财务报表中,保障财务报表与实际情况一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计人员在计量金融资产价值时,需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在此阶段中,需要接触到大量的数据,会计人员需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数据统计工作,有市价需求时,需要收集成熟金融市场的数据;无市价需求时,需要运用估价模型开展计算工作。这些数据的假设没有完善的标准,财务核算结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存在判断不合理的情况。与此同时,一旦不同企业对同种类的资产公允价值进行不同方式计量,那么将会出现企业可比财务信息失去比较价值,对于企业后续的战略管理产生严重的负面作用。此外,会计电算化软件的普及改变了传统会计核算模式,会计软件的完善程度也将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

(二)金融结算部分

在开展金融结算时,一旦会计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或结算过程中存在纰漏,将带来严重的结算风险。大部分结算风险出现在制度不够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不达标时。尽管部分企业具有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但尚未形成金融会计管理制度,结算流程不够合理,结算工作存在纰漏,为企业带来严重的金融风险。

(三)人员方面

当前,部分企业金融会计从业人员职业水平不达标,会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比如,大部分企业刚刚经营与金融相关的活动,会计人员对于金融管理方面不够了解,尽管从业时间较长,但仍然选用传统的会计核算方式,不能完全掌握新会计准则。近年来,金融会计准则持续更新,对于金融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准和专业能力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金融会计人员不仅需要承担传统的核算记账工作,还需结合核算结果对金融项目进行专业的判断和评估,分析金融活动存在的潜在风险,及时向决策人员提出预警方案。传统会计人员在面临着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内容时,由于自身专业程度不足,难以正确核算金融项目资产运转情况,也无法预警风险。此外,金融会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能力,还需不断强化风险防控意识,提升思想水平,才能做到及时发现风险,降低风险对于金融项目运转产生的负面作用。企业也需引导金融会计人员,保障其能够意识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升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度,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监管部分

会计监督管理作为风险防控的主要方式,审核会计核算内容以及核算结果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确保能够及时找出会计核算文件中存在的漏洞,降低会计核算涉及的金融风险。企业需在开展监督管理前,需重视内部监管制度的完善,配置经验丰富的监督管理人员,保障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五)决策部分

企业在经营管理金融活动时,需要进行多个决策,金融活动相关数据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一旦数据准确性不高或真实程度不够,将导致经营决策战略失误,对企业也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企业管理人员做出决策的过程十分复杂,数据将是决定决策方向的主要依据和相关基础,金融会计的核算工作能够提升决策需要数据的准确性,保障企业当前财务状态,经营情况能够反馈到管理人员手中。在制度决策时,管理人员还需对当前掌握的数据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结合分析结果明确企业发展方向。因此,一旦数据和信息失真,在实际分析阶段,就会发生失误,对应的决策也将阻碍企业发展。金融决策将是影响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内容,只有不断降低决策风险,才能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企业金融会计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经济发展迅速,金融元素逐渐融入企业正常运营过程中,不断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企业逐渐对金融会计工作引起了重视。一旦企业忽视风险管理工作,将造成严重的损失,也会将降低对金融会计的信任程度,对于整个行业口碑产生负面作用。因此,应结合金融风险类别,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措施,保障企业平稳运营,为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强化金融会计监督管控

企业在运营金融活动时,会计核算及监督管理工作方面必须进行强化管理。一些企业存在表面经营和内部运营不合理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监督人员职能未得到正确发挥。因此,企业内部要具有良好的监督管理秩序。一方面,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稽查制度,严格按照监督制度,并将其与绩效管理考核制度进行衔接,提升稽查监督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及时完善制度中不合理的部分。与此同时,需要结合金融市场发展情况,不断革新企业内部监督管理环境,避免出现新的问题。另一方面,企业应将责任落实到负责人,保证企业内部具备岗位分离,稽核机制尽可能做到交叉,各部分稽核人员相互制约,保障监督部门内部可控。此外,应对于金融活动运营全过程予以监督,对于部分一线管理人员不规范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从根源提升监督管理效果。对于情形严重的人员,应向司法机关报案。

(二)完善会计核算体系

尽管目前我国政府出台了与金融相关的新会计准则,并完善了相应的会计名词解释。但在部分企业开展会计核算过程中,建立会计核算制度的部门仍然对于这些准则不能进行充分掌握,制度制定时仍然听取基层的建议,制度与国际准则不相符,这样的制度也将难以适应企业正常发展。因此,企业需建立适用于我国国情的会计核算方式,并且制度需与国际准则接轨,但不可一味地趋近于国际准则。例如在开展公允价值分析核算过程中,国外金融市场发展完善,大部分金融工具可以通过市场调研价值的方式确定;而我国金融市场的定价仍然属于不完善的阶段,在开展财务报表调整时,市场定价信息将不够合理,管理人员如果直接采用市场调研数据,将导致财务报表数据失真,严重影响金融会计核算工作质量,企业发展受到负面影响。此外,除了金融会计准则的执行和制定以外,还应对核算软件进行完善。企业需要引进熟练掌控会计核算以及电子技术的综合性人才,建立符合企业发展的电算化核算制度,及时了解电算化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解决,确保会计电算化能够发挥出自身优势,为后续金融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重视内部控制环境营造

企业金融会计风险的控制与防护,不仅仅是会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核心职责,还是企业内部所有员工的职责。由于企业内部的每一位员工都将是引发风险的源头,因此企业管理层应重视员工管理,宣传金融会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够重视会计风险防控工作。企业应先让员工明确自身工作对于企业会计管理的影响,确保员工了解自身的不当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这样才能保障每一位员工都有良好的风险规避意识,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完善自我管理,小心行事。此外,企业需不断完善当前的岗位管理体制,引进其他各个公司的经验和先进成果,保障风险管控工作能够有序有效开展。最后,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会计知识和技能,保障其拥有良好的风险控制和化解的能力。与此同时,企业还应重视人才选拔工作,建立完善的人才选拔制度,聘请高水平、经验丰富的会计从业人员,确保从业人员具有专业的技能和知识。会计从业人员还需具有责任心,这样能够从根源上降低人为风险发生概率,完善企业金融会计风险防控工作。

(四)保障金融决策水平

企业管理人员在防控金融会计风险过程中,不仅需要更好地应对各种风险,还应不断提升企业管理人员的水平,保障金融决策水平。决策阶段管理人员应重视风险预警、风险识别以及风险规避。在做出决策前,应结合实际情况判断金融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这就要求管理层对金融核算全过程进行了解,并且对核算全过程进行掌控,不能仅仅相信数据,而是要结合数据形成方式,了解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此外,在风险预警防控部分,管理人员应充分了解当前金融环境情况,力求做出最合理的决策。最后,管理人员应结合金融风险特征建立应急预案,设置合理有效的管理模式和措施,将企业运营金融风险降到可接受范围。

(五)提升会计人员职业水平

近年来,我国政府已在会计改革中对于金融会计相关准则进行了革新和解释。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些准则不能落到实处,准则难以充分发挥出自身优势,其主要原因在于金融会计从业人员对于新会计准则理解不到位。因此,企业应重视金融会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培训工作。首先,应结合新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能够理解准则中的内容,不断拓宽金融财务会计从业人员的知识面,强化其对新会计准则理解。其次,应不断提升金融会计从业人员的意识和道德水平,设立对应的奖惩机制,确保能够激发其责任感,保障金融会计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更加负责认真,不断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形成完善的企业核算基础。与此同时,企业应结合培训进度,定期检测金融会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开展会计人员素质考核工作,对于职业水准优秀的人员予以提拔,建立更为专业的金融会计队伍,将新会计准则传达下去,确保会计人员能够理解当前的新政策,避免违规现象发生。与此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督促从金融会计从业人员自主学习,通过奖励等形式激发金融会计从业人员的学习意识,为后续的会计管理工作良好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落实会计责任制

企业在防控金融会计风险时,应树立责任会计理念。通常情况下,这对于现代化企业来说,责任会计理念将作为防控金融会计风险的核心环节。因此,企业在开展金融会计风险防范过程中,应结合自身运营情况,依照分散性原则,采用多种途径不断化解企业运维过程中出现的金融会计风险,并且不断强调分散责任这一概念。分散责任主要是指将整体金融会计责任分散到各个会计从业人员中,根据科学求是的精神,建立完善的、有序的责任中心以及责任体系,改变传统风险承担思想,让每一位金融会计从业人员都承担着责任,积极主动的参与到风险管理过程中,在应对企业金融,会计风险的时候,能够将压力转变为动力。此外,我国大部分企业还应在这种会计责任制基础上,建立素质较高的金融会计队伍,这就需要企业不断强化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断规范其行为,让他们能够主动自觉地参与金融会计风险管控过程中。

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金融会计逐渐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会计人员应不断分析当前企业运营情况,重视自身职能的转变,提升职业水平,保障胜任能力。与此同时,企业管理人员也需要重视金融会计监督管理工作,对于会计人员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明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重视经营决策等过程,建立更为完善的制度。并且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各项制度管理层还应重视团队的建设工作,不断强化人员培训工作,提升整个队伍职业素质。与此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确定能够留住复合型人才,以应对金融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只有确保金融会计管理工作具备一定的优势,核算准确真实,监督管理到位,决策有效才能够从根源上保障企业良好发展,合理规避金融会计风险。

参考文献

[1]简政.企业中的金融会计风险及其防范对策[J].中国市场,2020(07):142–143.

[2]赵思栋.企业金融会计的风险防范及控制策略[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20(01):82–83.

[3]邓一仪.企业金融会计的风险防范与控制[J].商业文化,2021(23):50–51.

失业保险金计算方式范文第5篇

把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作为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的主要方式,在理论上存在着以下主要缺陷:

首先,违背了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其他保险基本原则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这一基本原则的含义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它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二是它要求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说前者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而后者则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要求。那么究竟什么是保险价值呢?保险价值是与可保利益不可分割的一个概念。可保利益是保险标的存在状态对被保险人一方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保险价值则是这种利害关系的货币表现,即以货币形态来表现的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一方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保险标的存在状态对被保险人一方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在财产保险领域内只能是其出险后给被保险人一方所带来的最大直接损失。除抵押权人凭借抵押权而成为抵押财产的被保险人等少数情形外,这种最大直接损失只能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价值通常就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车损险保险标的的机动车辆当然也不例外。当旧车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时,已确定的保险金额必然超过旧车的实际价值(除非旧车的市场行情超过新车的市场行情,这通常是不可能的)。这显然是违背可保利益原则的。

也许有人认为,旧车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并不违反可保利益原则。因为,在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已经明文规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的确,按照这一规定,新车购置价既是新车的保险价值,也是旧车的保险价值。问题是现行车险条款中的这一规定本身很难经得起推敲。理由很简单:旧车与新车实际价值不等甚至是差异巨大,二者出险后给其各自的所有者带来的最大直接损失不可能相同,因此二者对其各自所有者的可保利益在量上也不可能相等,作为可保利益的货币表现的保险价值当然也不可能相等。我国现行的车损险条款用新车购置价取代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将新车购置价人为地规定为保险车辆的保险价值,并以此诱导人们无论新车旧车都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无疑是对保险价值含义的曲解和对可保利益原则的严重背离。

其次,对被保险人一方显失公平。按照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无论是按照上述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在不考虑其他“从车”或“从人”因素的条件下,保险费率都是完全相同的。其结果必然是,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旧车的保险金额时,保险机构所收取的保险费明显多于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所收取的保险费,而且车越旧,其实际价值与新车购置价的差额便越大,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时保险机构所收取的保险费就越是多于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所收取的保险费。在旧车折旧接近尾声时,按前一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时收取的保险费将相当于按后一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时收取的保险费的数倍。例如,一台已使用满6年用于出租的国产轿车,假定其新车购置价为18万元,车损险的基本保险费为480元,保险费率为2.0%,规定折旧期限为8年。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时保险机构所收取的保险费为4080元(480+180000×2%),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所收取的保险费仅为1380元[480+180000×(1-6/8)],前者为后者的2.96倍。这无疑极大地加重了被保险人一方的保费负担,对他们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再次,混淆了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的界限。我国现行的车损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如果不考虑残值和免赔率,计算公式为:赔款=修复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属于不足额保险,应该实行比例赔偿。因为,比例赔偿是在不足额保险条件下,保险财产受损后计算其赔偿金额的通用原则和方法(家财险等少数财产保险除外)。但问题是,我国现行的车损条款将保险价值等同于新车购置价,从而也就混淆了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的界限。

如上所述,车损险的保险价值只能是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新车按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旧车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都是足额保险,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时,都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只有新车的保险金额低于其购置价和旧车的保险金额低于其实际价值,才是不足额保险,才能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但按我国现行的车损险条款的规定,旧车按其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却被认定为不足额保险,发生部分损失时只能比例赔偿。这样,它也在曲解了保险价值含义的基础上曲解了比例赔偿方式的含义。它所规定的比例赔偿的条件,是在曲解比例赔偿方式含义的基础上对这种赔偿方式的扭曲的应用。

最后,旧车发生全损时存在赔偿金额与所收保费不相称的矛盾。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也就是说,在保险金额≤出险时实际价值时,赔保险金额,即: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如果不考虑残值和免赔率,则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在保险金额>出险时实际价值时,赔实际价值,即:赔款=(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如果不考虑残值和免赔率,则赔款等于实际价值。在保险金额=出险时实际价值时,赔保险金额与赔实际价值这两种用语是等值的。无论新车还是旧车,也无论旧车是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还是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在这里都不存在任何差异。对于新车而言,在保险金额不超过其购置价的前提下,无论保险金额如何确定,所收保费数量的差异与赔偿金额的差异都是一致的,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的数量也就越大;同样,保险金额越大,赔款金额也就越大。然而,对于旧车而言,保险金额的差异并未在其带来所收保费数量的差异的同时,带来赔偿金额的差异。如在前例中,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与按实际价值投保的,都赔4.5万元。但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时,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为4080元,而按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仅为1380元。赔偿金额相同,而保费负担的差距却如此巨大。这种对被保险人来说权利相同而义务却极不相同的情况表明,我国现行的车损险条款确实存在严重的混乱。

二、由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在理论上的缺陷所引发的实际问题

我国车损险保险金额现行确定方式的缺陷首先出现在理论层面上,但又不仅仅局限于理论层面。理论是与实践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完全脱离实践,对实践没有任何作用的理论几乎是没有的。我国车损险保险金额现行确定方式在理论层面上的缺陷必然会延伸到实践层面,对车损险的实践产生一系列严重的和难以消除的消极影响。

一是容易引发赔款纠纷。如上所述,按机动车辆现行保险条款规定,只有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车辆,才有可能在出险之后(不考虑其他因素)从保险机构获得相当于车辆损失的全部赔偿,否则只能按不足额投保对待进行比例赔偿。对于旧车而言,由于其实际价值低于同类新车的购置价,在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且发生全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也会低于其保险金额。而且车辆越旧,二者之间的差额越大。前例中那台已使用满6年用于出租的国产轿车,新车购置价为18万元,但其实际价值仅为18×[1-(6/8)]=4.5(万元)。即使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且发生全损,被保险人一方最多也只能获得与该车实际价值相等的保险赔款,即4.5万元,与保险金额相差13.5万元。

按照补偿原则的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一方最多只能通过保险赔偿使保险标的在价值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而不允许出现不正当得利。但这种按新车购置价承保,出险时却只按小于这一价值的实际价值支付赔偿金的矛盾情形,不仅会引起被保险人一方的困惑,而且就是保险人自己也难以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这种情况必然会引起被保险人一方的不满,导致赔款纠纷发生。当赔款纠纷频繁发生时,就会在客观上使保险人的形象严重受损,对保险人的后续经营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为,与工商企业可以主要以其商品的性能优劣和价格高低影响顾客不同,保险企业主要是以其形象、声誉为生存与发展条件的。

二是有损于车辆所有者的投保热情。如前所述,按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以新车购置价确定旧车的保险金额时,保险机构所收取的保险费多于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所收取的保险费,而且车越旧,二者的差额越大。与此相反,在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却低于其保险金额,而且车辆越旧,二者之间的差额也越大。前例中那台已使用满6年用于出租的国产轿车,在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条件下,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可相当于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的2.96倍。然而,即使在其发生全损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最多仅相当于其保险金额的1/4(4.5/18=1/4)。如此巨大的反差,必然会降低车辆所有者尤其是旧车所有者的投保热情。在全部运行车辆中,旧车始终都占有最大的比例。旧车所有者投保热情的降低,必将导致车险业务规模的相对萎缩。

三是为保险市场上的无序竞争创造了条件。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与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之间关系的规定,促使多数投保车损险的车辆所有者在车险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的在编人员,保险人和机构中的展业人员等)的诱导下,或者出于无奈选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从而使保险公司获得了比多数车辆所有者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多得多的保险费收入。这些多收取的保险费成为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向人支付高额佣金,向投保方的某些人给予高额回扣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它们之间在高额佣金与回扣的支付上相互攀比的条件。而保险公司在高额佣金和高额回扣的支付上的相互攀比,必然会造成车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三、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车险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在我国各类保险市场中是最为突出、最为严重的,因而也是长期困扰保险监管机构的难题。要彻底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对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不规范竞争行为提供资金来源的车损险保险金额现行确定方式进行根本性的改造。

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我国目前车损险中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理论层面上的。因此,要对车损险保险金额现行确定方式进行根本性的改造,应当首先解决在理论层面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在车损险条款中要严格贯彻可保利益原则的要求,把车辆本身的实际价值作为确定车损险保险金额的基础。按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其保险金额是可保利益原则的基本要求。按照可保利益原则的这一基本要求,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的各种方式应该是统一的,即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确定的保险金额,都要较为准确地反映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对于新车而言,其购置价即为实际价值,故应按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对于旧车而言,其实际价值可采用投保时新车购买价减折旧的方法加以确定。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认为投保时新车购买价减折旧不能反映旧车的实际价值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请公估机构进行估价。所以,旧车保险金额的确定可有三种方式:按投保时新车购买价减折旧的方式确定;按双方协商的价值确定;按公估机构的估价确定。这三种方式应以第一种为主,第二、三两种为辅。

二是在车损险条款中恢复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在理论上的本来含义,使保险人担负起在被保险人一方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条件下对后者进行足额赔偿的责任。要以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参照系,把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是否相符作为判断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的惟一标准。无论新车旧车,只要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即可认定为足额保险,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损失就要足额进行赔偿。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计算。计算公式为①: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计算公式为:赔款=(损失金额-残值)×(1-免赔率)。只有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才能认定其为不足额保险,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损失才能进行比例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损失-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1-免赔率)。

三是在车损险条款中严格贯彻补偿原则的要求,通过车险险种的分设和费率的调整解决部分损失情况下“新换旧”可能给保险人带来损失的问题。补偿原则的核心是强调在足额投保的条件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一方支付的赔偿金能够弥补后者因保险标的出险而受到的损失,同时又不允许后者通过向保险人索赔而获利。在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因而需要修理的情况下,存在因受损零部件的“新换旧”而使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超过车辆本身的价值损失的问题。如果将旧车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认定为足额保险,赔偿其全部修理费用,那么这对被保险人一方来说确有“不正当得利”之嫌。而“不正当得利”的存在是与补偿原则的要求相矛盾的。其实,这种矛盾只是表面上的,是可以通过车损险险种的分设和费率的调整加以消除的。

四、险种分设与费率设计及调整的构想

所谓险种分设,是指可将车损险分为全损险、分损险和一切险。全损险只对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负责赔偿;分损险只对部分损失负责赔偿;一切险对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都负责赔偿。

由于全损险不涉及“新换旧”的问题,可不分新车与旧车以及旧车的使用年限的差异,实行同一费率。

对于分损险可设立两个险种:普通分损险和特殊分损险。二者的区别在于: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投保普通分损险的,保险人只赔车辆的实际损失,修理及修理费用由被保险人一方自己负责②;投保特殊分损险的,则由保险人赔偿合理修理费用。

投保普通分损险的,由于不存在新换旧的问题,对于新车与旧车可实行同一费率(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而投保特殊分损险必然面临“新换旧”的问题,且车辆越旧,新件与旧件之间的价差越大,因而可根据车辆已使用年限,实行差别费率。这里的差别费率主要体现在纯费率上,即纯费率随着保险车辆已使用年限的增加而逐步提高。

按扣除折旧的方法计算实际价值的,在折旧期限和最高折旧金额的限度内,实际使用年限每增加一年,纯费率可提高折旧年限倒数的一定比率③。如前面例子中的用于出租的国产轿车,折旧期限8年,每年折旧1/8。假定实际使用年限每增加一年纯费率提高的比率为折旧年限倒数的50%,则实际使用年限已经满6年的该车的纯费率相当于新车纯费率的(1+1/8×50%)×6=143.9%。再假定纯费率占实际费率的70%,即2%×70%=1.4%,则实际使用年限已经满6年的该车的纯费率为1.4%×143.9%=2.015%。再加上占实际费率30%的附加费率,即2%×30%=0.6%,则实际费率为2.615%。第7年该车足额投保时的保险费为480+45000×2.615%=1656.75元。比原来的4080元减少2423.25元。这对纠正目前旧车保费负担过重的不公正状况,提高旧车所有者的投保热情,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当然,在实务中,实际使用年限每增加一年费率提高的比率要建立在精算的基础上,使保险人在正常经营条件下收取的保险费,在扣除赔款和费用后还能达到合理利润的水平(社会平均利润)。

按双方协商的价值或公估机构的估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可将协商价值或估计价值与利用折旧方法计算的实际价值进行比较,选择与其接近的以折旧方法计算的实际价值作为判断其已折旧年限的依据。例如,一辆旧车双方协商的价值或公估机构的估价为6万元,该种车的新车购置价为18万元,规定的折旧期限为8年,每年的折旧金额为2.25万元。可以认为该旧车的折旧金额为12万元,折算折旧年限为5.3年,可以按5年的已折旧年限计算纯费率。该车的纯费率相当于新车纯费率的(1+1/8×50%)×5=135.4%。

不过,纯费率的年差不要过大,而是宁可小些。因为,这有利于维护旧车所有者继续投保的热情④,同时又不会使新车所有者的投保热情有所降低(新车通常都为其所有者所喜爱,且其实际价值大,事故发生后尤其是发生全损时其所有者损失大,故旧车费率的高低对新所有者是否投保不会有显着的影响)。这样,在保险企业正常经营和取得合理利润,从而总费率水平较为合理的条件下,可能会使新车所有者为旧车所有者承担部分保费负担。但这并没有什么不公平。因为保险本身就是表面上向保险人转移风险,由保险人赔偿损失的经济行为,而实际上则是一个在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和分摊损失的经济行为。而且车辆本身也有其生命周期,新车总会变成旧车,旧车都是由新车演变而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车辆所有者在其车辆为新车时多交纳的保险费相当于该车为旧车时少交的保险费。就车辆整个保险生命周期而言,其所有者所缴纳的保险费与其应该缴纳的保险费在数量上应该是接近于相等的。

一切险是建立在全损险与分损险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分损险有普通分损险与特殊分损险之分,可设立普通一切险和特殊一切险。在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投保普通一切险的,由被保险人一方自己负责修理费用;投保特殊一切险的,则由保险人负责修理费用。由于在一切险项下可同时承保全损和部分损失两项责任,可以节省经营管理等费用支出,所以一切险的实际费率应低于全损险实际费率与分损险实际费率之和。

按照险种分设与费率设计和调整的构想,不仅可以解决保费的收取对旧车不公平,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车险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的问题,而且还会因为给保户提供了更多的有实际价值的选择路径,改变按照不同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成交的车险业务的比重,即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和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成效的车险业务的比重将大幅度上升。与这种比例变化相伴随的,将是车险业务总量的显着增加。

注释:

①为了不使问题复杂化,本文的相关公式未考虑事故责任比例这一因素。

②这种做法的好处有二:一是可以避免修理过程中被保险人与车辆修理人之间合谋实施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如小损大修、增开修理费发票金额等,有效降低保险人的赔付率;二是被保险人在修理受损车辆时可以选择市场上与该车使用年限接近的零部件,所以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节省旧的保险车辆出险后的修理费用,而且还有利于机动车辆旧零部件市场的发展。新换旧的修理模式并非一定能带来被保险车辆的寿命的延长,旧换旧在很多情况下也许是一种经济而且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