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失业保险金领取要求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一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7天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和单位裁员、破产、关闭、歇业批准报告送至市劳动就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并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定》(发[]15号)和《关于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和在失业人员中开展再就业培训的通知》(劳[]第36号)要求,办理职工失业登记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书面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并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条失业登记应由本人履行。失业人员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并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指导教育培训。用人单位自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将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全部档案送至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批手续。逾期办理的,相应抵冲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
第三条符合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一寸照片、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并在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领取失业保险金银行存折卡。
第二章 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
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以上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核定
第六条经办机构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应根据失业人员档案,审核原所在单位及其本人的缴费年限,由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填写《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由经办机构复核后,将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记载在《就业登记证》相关栏目内。审核合格的,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应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确定。缴费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享受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2个月,依次类推,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而暂停领取时,剩余的领取期限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且缴费满一年(指重新就业期间),核定新的领取期限时可以与前次保留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缴费不满一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但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九条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条例》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条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对失业人员个人缴费清单粘贴在个人《就业登记证》内,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无记载),应补缴欠费后再办理核定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四章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核定
第十一条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3%缴纳(其中:单位2%,个人1%)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在年1月1日后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暂按每人每月260元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包干费暂按每人每月为30元。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年12月31日前,单位缴纳2%失业保险费,个人未缴纳1%失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将按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同档标准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享受1个月为174元,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调整缴费比例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合并享受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五章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于每月的10日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四条经核定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审核表、银行卡由经办机构交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委托发放。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规定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指导,如实填写《失业职工调查表》。
第六章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证明、领取人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及《就业登记证》,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在职职工规定确定。
(三)失业人员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死亡的,其家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七章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可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填写《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包干费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八条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相应期限内如有新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调整,本人不再享受。
第八章失业保险金的暂停领取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被劳教、判刑收监执行;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职业介绍、指导和技能培训。
具有上述情形的失业人员或家人应主动到经办机构办理暂停手续,从次月起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剩余末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予以结转。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暂停领取原因消失后,失业人员应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再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如失业人员既不办理暂停手续又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即视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九章失业保险金的停止领取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二)移居境外并己注销本市户籍;
失业补助金
一般在失业后的下个月到达。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失业人员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文件,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现金办理流程
1、被保险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被保险人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调查核实(失业人员携带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发放《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2份,《失业求职登记表》1份;
3、失业人员应认真填写《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正面所有栏目。请在计划生育关系接受单位背面的意见处盖章。认真填写《求职登记表》。
失业保险金申领需要什么条件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失败原因有哪些
1、没有满足所有条件,用人单位和本人在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或者不满一年但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未因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提交的材料不完整,需要提交的材料为:本人身份证明;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我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或者不满一年但有失业保险费领取期限的;未因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个人社会保障是一种支付状态,许多人会选择在失业后支付社会保障,这将影响失业保险的申请;
4、阶段性补助金在领取阶段性补助金期间,适用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在领取阶段性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 问题 对策
失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对失业人员提供经济补偿来帮助他们重新就业的制度安排,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自1986年我国正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和调整,失业保险制度在分散失业风险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推进,失业问题正日益严峻,本身不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也逐渐暴露出种种不足,导致失业保险在实际运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亟待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难以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覆盖面距离社会化的目标仍有一段距离。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就业形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正逐渐增加,由于他们的就业与失业的时间间隔短、界定也比较困难,因此把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较困难。
(2)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单一。我国的失业保险通常只根据企业雇佣工人的规模征费,频繁解雇雇员的企业与较少解雇雇员的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是一样的,这样解雇雇员较少的企业就承担了较多的社会成本,从而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供给不足。就国家财政补贴方面,只有在基金入不敷出时,政府财政才会给予最后的补贴,这大大地减少了政府在失业保险中的责任。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占基金总收入中的比例是很少的。目前城镇下岗职工已经并入失业保险,失业人员数量剧增,而基金收入并没有同比例增长,最终将不能适应不断增加的失业人员的现实要求,失业保险的功能也将弱化。
2、失业保险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的不合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主,基金支出中失业人员生活补贴、医疗补助、生育补贴、丧葬抚恤金占总支出的大部分比例,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明显不足。根据2005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统计年鉴统计,2004年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211.3亿元,基本生活支出达149亿元,约占70%以上;就业促进项目仅36.2亿元,占总支出的17%,均远远低于国际上其他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国家用于就业促进项目资金的比例。此外,由于促进就业的各个环节没有理顺,极其有限的促进就业项目在实施中多数得不到保证。每年通过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项目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数量也不多,这不仅不利于失业问题的缓解,更不利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
(2)失业保险基金给付水平低且缺乏灵活性。劳动-闲暇模型已经证明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水平会对再就业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失业保险给付水平过高,会降低失业的净成本,对于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失业者来说,如果工资率不变,会选择增加闲暇或延长失业时间,从而减弱寻找工作的努力;如果失业保险给付水平过低,则无法维持失业保险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就我国实际来看,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大部分地区都是直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70%~80%的标准发放,领取时间越长失业保险金会逐渐减少。各省平均下来,若以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比较,我国失业保险的替代率为25%左右,相比国际惯例规定的“失业金标准替代率应为失业前工资的50%”,我国失业保险金其实是保障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需要。
另外,失业保险金给付只与标准工资单项挂钩,有损失业保险的公平性。经验表明:年龄、找工作的时间与找到工作的几率有一定的联系。年龄越大的人与同技能水平年龄较小的人相比,重新找到合适的工作更加困难,他们大多数在超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后仍没有找到工作。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有效的对策,解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失业就业问题。
3、失业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申报基数不实、征缴困难。我国失业保险基金长期以来就存在申报基数不实的现象。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然而工资总额是可任缴费单位随意调节的,失业后的待遇都是一样。这便产生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造成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宁愿支持企业虚报工资基数,也不愿按实缴纳;效益不好的企业直接以效益差、包袱重为由拖欠失业保险费。加上失业保险制度本身缺乏强制力,对少缴、欠缴的企业没有严格的措施来规范和制约,这就成为类似不良现象滋生的“温床”,最终将阻碍失业保险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不完善。一是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失业保险缴费和存款利息。近几年随着物价水平上升,失业保险基金不仅没有实现增值反而面临贬值的压力。二是失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滞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仅缺乏对失业人员失业前就业状况、领取资格状况、再就业跟踪情况的数据统计,而且缺少不同地区间就业信息资源的交流。这已成为当前失业保险管理和再就业工作实施的“瓶颈”。三是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缺乏监督。不少地区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又有就业收入。与此同时,失业保险基金使用也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失业保险基金被侵吞、挪用、挤占、浪费现象时有发生。
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合理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就雇主而言已基本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但就从业人员而言远没有达到普遍性的目标。应把城市中短期就业、灵活就业、非全职就业人员和乡镇企业的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范围内,因为他们面临的失业风险更大。操作上,可以将这些人群的工资收入作为就业与失业的分界线,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来解决这些从业人员在不同经济实体间流动时失业保险的接续和待遇享受问题。
2、改善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失业保险经验税率法,对我国企业征收的失业保险费采取用工费用与解雇费用相结合的方式,让频繁解雇雇员的企业支付更多的失业保险费。政府的财政补贴应与真实的失业率相挂钩,而不是与失业保险基金有无余缺相联系,根据失业率的变化制定不同的补贴比例,失业率高增加财政补贴,失业率低可以减少财政补贴,明确财政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作用。
3、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
我国保障型的失业保险制度,只是为失业人员提供短期的生活保障,这种方式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失业者消除失业风险。因此,在调整失业保险金支出结构时,不但要能够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关键是要激励他们积极参加工作,就业才是缓解失业问题的良方。
从人力资本投资角度上看,如果人力资本投资不符合市场的需要,将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这种风险无法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来弥补,需要政府来加以引导。同时,政府为了实现人的发展,必须采取一些措施鼓励人力资本的投资,降低失业率。从宏观上看,我国失业人员多属于体制型、摩擦型和结构型失业。它们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完全,劳动者知识技能与市场需求、产业结构脱节产生的。只有通过大力开展就业再就业活动,才能减少失业,减轻未来失业保险基金的负担。
总的来说,要加大失业保险就业促进项目的投入比例,建立多层次、宽领域的就业促进服务项目。具体讲,就是要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咨询、职业培训等传统项目;支持创业培训、创业资助等新项目的推广;建立国有或私营的劳动就业中介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对失业人员的雇佣,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到农村创业;继续创造带有社区性、公益性的公共事业岗位,为长期未就业的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4、实行累进失业保险费率标准
我国当前按单一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做法已经暴露出一些弊端。可借鉴国外失业保险制度中成功的方法,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额、缴费年限、年龄等来制定灵活的失业保险给付制度。
5、严格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方面,要制定严格的领取标准。按照工作搜寻模型,在没有储蓄、个人消费与当期收入均等的假定下,再就业率与搜寻的强度成正比,失业保险降低了失业的成本,客观上鼓励失业者降低搜寻的强度。为了避免此消极影响,失业保险在机制的设计上要刺激失业者增加寻找工作的次数。所以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领取期限除了现规定的标准,还应该与寻找工作的次数相联系,并且严格执行。
6、完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督机制
失业保险制度本身是一套完整的就业与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它包括参保人员的就业与收入情况、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人员参与就业促进项目情况、就业信息服务、再就业跟踪状况。完善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应该包括以上所有内容。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把这些信息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保证已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及时的接续,实现失业保险机构与劳动力市场、再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应加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不规范的问题。对恶意骗取、拖欠、擅自挪用、浪费失业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对影响恶劣者不仅要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足额征收、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 顾昕:通向普遍主义的艰难之路:中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分析.东岳论丛,2006(3)。
[2] 吕洪波:完善我国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管理的对策与建议.全国商情,2006 (7)。
[3] 王芳、孙作明:浅谈失业保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科技资讯,2006(12)。
关键词 新常态 失业保险 创新机制
从国家统计局2015年的我国GDP统计数字来看,我国GDP同比增长态势较前一年有所回落,这一经济现象势必会造成另一个现象的发生:失业率增高。失业率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奥肯定律早已解释了发生这种连锁反应的原因。新常态下经济发展从高速换挡为中低速,失业率逐年升高,给产业结构调整等带来压力。本文从失业率增加、失业保险制度改进切入,深入探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思路。
一、新常态阐释
在我国经济发生增速放缓的同时,也面临着创新创业的大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令人鼓舞的事件发生。在这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变革大背景下,就业形势势必要受到影响。主要体现在:就业岗位减少,失业率升高;结构性失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列存在。落后产能的产业势必要被淘汰,技术进步产业将形成新兴产业,在这个升级转型的大变革时代,结构性失业将贯穿在经济新常态全过程。
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人口依然在以每年递增的数量增加着,就业总量给社会带来巨大压力。城市经济转型新常态下,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虽然是巨大的,但主要还是要靠创新驱动。因此大力支持创业是解决当下就业矛盾的最佳方式。
二、新常态下失业保险的机遇和挑战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社会统筹资金形成失业保险基金,为劳动者中断劳动后提供的物质帮助。[1]在重新就业或者创业之前,失业人员可领取一段时间的失业金以有时间进行新的技能培训、寻找就业机会。失业保险正是为了创造就业而采取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经济发展和就业新常态的影响下。我国失业保险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是同时存在的。
第一,失业保险基金迅速增长,给付率偏低。而且失业保险待遇不与失业前的工资挂钩,而是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前提,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群控制在一定数额内。尽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在经济下行的情况逐年在增加,但是缴费与收益却出现严重不对称的情况。由于近几年经济下行,制造业、能源业、重工业失业率攀升,失业保险基金与失业率同时增长,导致失业金领取上出现了剪刀口。
第二,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一些落后产能的企业在被淘汰后,随之文化素质较低的劳动者也被排挤出来。由于这部分人群的职业技能等无法适应新兴就业岗位的需要,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对这部分人群还没有做到全面覆盖。尤其是一些农民工、大学生,由于户籍、地域等信息不对称情况,导致失业保险的受益没有普惠到他们的身上。
第三,失业保险基金是一个庞大的数额。但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目前依然存在着统筹层次低、基金管理效率低的情况。目前投资需要更加完善和严格的制度环境,但是失业保险基金恰逢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的时代,失业保险基金在没有增值的前提下,难以维系失业保险的可持续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统筹层次低的问题,这是由于基金管理不规范所致。
三、就业新常态下失业保险创建新机制设想
第一,建立失业保险专项基金管理。这是为了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用筹集方式、支付水平、结余量等方式保障失业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方法。保险基金管理是我国失业保险在机制创新上一大成功举措。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工资和个人收入中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采用市县统筹、个人和企业各缴纳一部分的方式,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但是失业保险的基金管理相对其他管理制度来说比较松散。不利于基金的调剂使用。对于中央调剂金的使用率不高,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在各个县市区的盈余有差别,有损于失业保险金的普遍和公平性。采取的应对措施就是激励完善的可持续发展的基金管理制度,明确责权利划分,对失业保险基金采取保值增值的方式进行管理。[2]
第二,对失业保险对象和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的。在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时,要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平,首先要确保失业保险金是在不断增加着。然后确保失业保险对象和范围的确定符合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三是瞄准进城务工人员中的有收入群体等,按照普惠的原则,在非本人意愿失去就业机会后,都有权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建立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和给付机制。根据社会保险法,领取失业保险的要求是:必须要缴纳一年以上的失业保险费用,并在失业管理部门登记了失业。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适当减少失业保险缴纳年限。不同受益人群享受不同的失业保险待遇。一种是给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群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住院津贴、丧葬补助等;一种享受扶持再就业政策的,根据参保缴费比例领取失业保险金。参加失业保险但是实际上没有失业的人,可以领取补助,如失业保险补助,劳动力市场补助等。失业人员在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后,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培训。[3]
给付标准和给付期限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对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要进行划分,建议确定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控制上下限,确定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数额后,按照缴费年数,如满一年、五年、十年者进行相应的金额计量方法。充分体现缴费者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对现行的三个档次进行划分后,实施的给付期限应该进行及时的调整。根据参保时间、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对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等进行考评,保证失业人员可以领到保险金,保证正常生活,才有积极性去迎接下一年度的就业机会。
第四,给予失业保险金评价较高的使用效率。随着我国经济转型进入深水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逐步满足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由于失业和就业之间的比重长期存在失衡,使得失业保险基金侧重于保障低收入人群而忽视就业人群的情况得不到改善。
首先还是要预防失业。失业人数激增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安宁等没有任何好处。因此要通过避免经济危机导致的失业人口倍增的现象发生。对于长期没有裁员并及时缴费的企业应给予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奖励。
其次是促进就业。对于失业群体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盲目的培训不能适应失业者的职业发展需要,因此,随着新一轮失业率的攀高,对失业者的情况进行划分。对再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创业的失业人员给予补贴或者奖励。补贴按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进行领取。
四、结语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减少失业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对失业率的一种很好的对冲,国家应对新创办企业的失业人员给予补贴,并通过自主创业补贴代替传统的失业者,鼓励失业人群自主创新求发展。
(作者单位为莒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参考文献
[1] 任艳红.关于有效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的思考[J].当代经济,2015(26):40-41.
(一)办理范围
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本辖区城镇常住户口人员。
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2、与用人单位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被用人单位辞退、解聘或从用人单位辞职的;
4、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或假释、监外执行的;
7、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
8、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
9、其他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的。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当先依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已退休并享受相关待遇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二)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由本人携带户口薄、身份证、学历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未就业的证明等资料和近期免冠照片二张到本人户口所属街道(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由街道(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即日内发放《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二、《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社会统筹企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均可申请办理《重庆市职工失业证》。
(二)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再就业的有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即日内由经办机构发放《重庆市职工失业证》。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二)办理程序
1、单位依法对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7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人员本人挡案材料送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须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该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开具《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交失业人员本人。
3、失业人员应于单位开具《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区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本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职业介绍(求职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1、本街道(镇)城镇失业人员;
2、本街道(镇)企业下岗职工;
3、本街道(镇)应届大学、中专、技校、职校等毕业生;
4、其他求职人员。
(二)办理程序
1、求职人员携带身份证、失业证、下岗证、学历证明、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近期一寸登记照片二张,经服务台工作人员作职业指导后填写《求职登记表》,由工作人员录入电脑;
2、求职人员根据提供的信息,选择符合本人条件及意向的单位;
3、工作人员根据求职者意向,给予求职指导,然后进行人职匹配,开具《推荐介绍信》,参加面试。
五、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办理程序
(一)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本和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
4、招聘简章;
5、外地企业来渝招聘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跨地区招聘的批准证明。
(二)办理程序
1、如实填写《企业招聘人员登记表》申报。
2、经登记的招聘单位可在现场咨询、查阅有关信息,接受职业介绍服务。需现场招聘的单位,应提前申请,服从统一安排按时到场招聘。
3、用人单位必须自招收的职工报到后10日内将《企业招收职工登记表》和《招收职工花名册》报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4、用人单位应于招收的职工报到后30日内与劳动者本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六、职业培训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1、城镇失业人员;
2、企业下岗职工;
3、农村劳动力;
4、其他人员。
(二)办理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参培人员携带身份证、失业证或下岗证等有效证件,在培训窗口办理培训登记手续;
2、参培人员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培训项目,填写《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报名。
3、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对《登记表》分类整理后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七、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已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职工在100人以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的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大学毕业6个月以上未就业,进行失业登记的;复员转业干部及城市退伍兵未安排工作的。
再就业小额贷款可由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也可由合伙经营的实体或小企业申请。
(二)办理程序
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应持抵押物清单、担保合同和有效证件向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街道(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推荐,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或实体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再5个工作日内完结审查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送达承贷金融机构,符合条件、承贷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即可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八、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接收程序
(一)接收档案
移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完善档案,确保所移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核对退休人员移交花名册;按档案移交登记卡逐一核对退休人员档案,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按《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将档案入库管理。
(二)接收退休人员基本信息
接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移交清单》;按照《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移交函》办理接收手续;根据移交的基本信息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信息卡或信息库。
(三)发放社区联系卡
1、由社区居委会向退休人员发放社区联系卡,便于社区及时为退休人员提供各项服务。
2、各社区居委会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清单逐一上门核对,发现错误信息及时报告。
九、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办理程序
(一)家属应在退休人员死亡后3日内向社区居委会报告死亡时间。
(二)社区居委会得知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后,及时向负责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报告死亡人员原单位名称、姓名、死亡时间。同时,告知家属持《死亡证明》、《火化证》及时到负责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有关手续。
(三)死亡退休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死亡证明》、《火化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及本人有效证件向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证明,计算并支付各项待遇。
十、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核查办法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街道(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工作。
(二)核查内容。
1、检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否按时足额发放。
2、检查退休人员基本信息中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址,居住地邮编、联系电话、健康状况是否准确。
3、对高龄(80岁以上)、重病(指癌症、瘫痪或重病卧床不起三个月以上)以及家庭人均生活水平末达到低保的退休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三)在核查前,要提前一周以上通知核查对象,告知核查时间、地点和需携带资料。
企业退休人员应携带退休证、身份证、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存折(卡)等资料、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核查。
(四)对高龄、重病人员不能到达指定地点核查的,进行上门访问核查。
(五)按要求填报有关核查资料和报表。
十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政策规定不应享受的除外)。
(二)办理程序
1、户主申请
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乡镇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登记表。同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应由街道、乡镇劳动力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6)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7)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收入证明;
(8)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判决书或调解书;
(9)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2、入户调查
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及社区民委会社会保障员应佩证深入申请享受保障的家庭,认真开展家庭收入的全面调查和核实。申请人必须主动配合,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在调查表上签名。
3、民主评议
由社区居委会建立的有居委会干部、辖区内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社区民警、辖区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参加的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在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评议,提高低保审核的透明度,防止低保审核中优亲厚友等个人行为,使社区居委会低保审核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张榜公布
将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形成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初步名单、家庭人员、家庭收入、人均月收入、人月均救助金额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对象,应再次调查核实,提高低保工作质量。
5、审查复核
社区居委会、街镇社保机构将经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名单,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
6、上报审批
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保障对象,履行批准权,并填发批准通知书和保障金领取证。
7、再次张榜公布
将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批准的低保对象、享受金额,再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暂停发放低保金。